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梳理

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实际办案为视角

1、犯罪行为涉嫌数罪或处断的一罪时侦查和取证工作不全面。如王某盗窃案,采取破坏机动车玻璃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公安机关仅就失窃财物作为犯罪数额,进行价格鉴定。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机动车破坏造成的损失为5万余元,涉嫌故意毁财的法定刑已超过失窃涉案财物盗窃罪的法定刑,却未进行相关价格鉴定,导致侦查取证工作缺失。

2、针对部分特殊罪名的侦查取证工作不够完善。如王某放火案,没有提供详细的现场勘查和消防部门的相关报告,导致案件起诉时没有固定和建立起放火点、引燃物、燃烧物等客观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即客观证据的关联性较弱。

且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言辞证据存在的部分矛盾无法排除,导致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

3、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没有进行有效监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无法查找和顺利提审犯罪嫌疑人。

如王某某诈骗案,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未能及时联系到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后,王某某仍百般推脱拒不到案接受讯问,导致案件到期无法起诉。

4、办理指定管辖案件不及时。如张某、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时限已满才报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市院指定管辖需商请市中法,需要检法两家文书的制作、汇报、决定、送达等工作,公安机关未留出一定的期限,增大公诉部门工作难度。

5、部分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附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在庭审中嫌疑人与辩护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排除有罪供述。

如刘某诈骗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新证据,即被告人刑拘后取保就医的门诊病历,用以证明入所时遭到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而卷宗内没有入所体检表,公诉人质证阶段无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6、犯罪嫌疑人前科或被判决后的证明材料不全。如张某某、胡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仅调取了张某某和胡某前科的判决书,缺少服刑监所的服刑材料或释放证明,导致服刑期满时间不明,影响对胡某是否构成累犯的认定。

7、参与制作询问、讯问笔录的侦查员签名不及时、不真实。常见情形为同一时间同一侦查员询问或讯问不同证人或嫌疑人、一名侦查员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笔录中缺少两名侦查员签字、签字的人员与讯问的人员不一致、讯问人员事后混乱补签等,导致言词证据证明效力减弱,且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如孟某某故意杀人案,侦查员李某的签名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两份不同的笔录上,可能事后随意补签,且有一份笔录时间与指认现场卷中时间仅相隔五分钟,侦查员李某和见证人王某某的签名同时出现在讯问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中,即五分钟内二人存在于两个现场,显然不合理。

8、在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时滥用笔录模板。如姜某交通肇事案,使用的讯问模板中存在“你是因为什么事接受公安机关传唤的”等预先机打的问话,其余问话均为侦查员手写。

姜宇及其辩护人辩解其为主动投案,并非接受传唤,格式模板的签字笔录不能证明传唤到案的事实。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事实不清,进而认定是否构成自首存在合理怀疑,量刑存在重大分歧。

9、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的证据收集,忽视合理辩解。

如戴某某、张某某职务侵占案,戴、张二人代表公司承接第三方的装修工程,公安机关仅调取了第三方给其二人支付的工程费用,忽视了二人所辩解的工程尚未完工,存在多处合理的正当花销证据的收集,甚至连戴、张二人报账流程、所在公司确认情况、第三方公司支付凭证都没有予以调取和说明,仅以钱款去向不明为由认定侵占数额,证据明显不足,不利于指控犯罪。

10、未核实送交价格鉴定的检材与案件物证的同一性,导致鉴定意见结论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

如陈某等三人盗窃案,公安机关在扣押嫌疑人盗窃的机动车后,委托价格鉴定时仅依据车辆大架号、发动机号及与之配套的被害人提供的车辆手续,而未认真查清上述材料与盗窃车辆是否同一,后经审查发现,被害人拥有两辆相同车辆,一辆具有正规手续,一辆走私取得无手续,丢失及查获的车辆即为后者,送检时依据前车切割下来后改装至后车的发动机号、大架号和相关手续作出的价格鉴定显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浅谈电视纪录片创作片中“情景再现”手法的运用

谈谈电视纪录片创作中“情景再现”手法的运用试讲人:周合强西北师范大学广播电视艺术(电视编导方向) 各位尊敬的老师: 大家上(下)午好! 开始试讲之前,我首先想各位提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当我们在面对电视纪录片特别是历史题材的电视纪录片时,当我们已经习惯于口述历史时,能不能“让画面说话”?好,带着这个问题,我开始讲一下电视纪录片创作“情景再现”手法的运用这个问题。 电视从业者和研究者们都知道,我国电视纪录片创作,尽管从数量上看逐年递增,但有个性、高水准的纪录片并不多见。创作题材雷同、主体模糊、有明确;记录手法大同小异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中国纪录片在国际上虽时有获奖,但题材狭窄,主要局限在人文类、环境与自然类,不少种类在国际大奖中尚处于缺席状态。 【例一:2000年10月底举行的“北京国际科教纪录片展评研讨会”聚集了近200部来自各国的科学纪录片,但没有一部中国纪录片。 例二:2001年第14届阿姆斯特丹国际纪录片电影节上,中国纪录片处于“缺席”的尴尬境地。电影节主席阿里说,作为一个大规模的电影节,中国是被“漏掉了”的一块。】 为了满足国内电视纪录片播放需求,不少电视台根据市场需求转而购进国外优秀纪录片。全国纪录片无论从创作还是从市场看,都处于不容乐观的状态。如何走出困境,实现中国纪录片创作的持续发展,这是纪录片人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进入21世纪,细心的观众可以发现,中国电视纪录片的创作走向了更加多元化的发展道路。一些原本无法进入纪录片创作的影像创作手法,也随着视觉传播的日益繁荣而得到了人们的认可。这其中,情景再现就是当下最时兴,也是争议最大的手法之一。特别是在一些电视新闻专题类节目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人为导演的、再现过去某一事件某一过程和细节的“情景再现”。由于这类“情景”再现是事后人为摆拍的,时间、地点、人物都是虚拟的,由此引起了人们对新闻真实性的质疑。“情景再现”是否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如何看待和运用“情景再现”,成为当前值得探讨的一个话题。 【例三:2005年,中国纪录片界两部耗资上千万元,也引起了巨大反响的纪录片《1405?郑和下西洋》和《故宫》相继播出。情景再现作为两部系列片主要的表现方式,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电视纪录片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下面我来进行一个大致的的梳理。】 一、“情境再现”概念界定及与纪录片的区别 进入21世纪,中国电视纪录片的创作走向了多元化的发展道路。在纪录片的领域中一些原本不敢运用的手法,如今也开始大量运用。其中,“情景再现”就是当下最时兴,也是争议最大的手法之一。有学者认为,这种手法会破坏纪录片的真实性,但也有专家认为,情景再现是有根据的还原,不是凭空捏造,不是杜撰虚构,是构筑于真实基础之上的再现。“情景再现”也称“真实再现”,指的是电视工作者用一种虚构的,类似影视剧中的扮演的方式,

纪录片时兴“情景再现” 新手法引发争议

纪录片时兴“情景再现”新手法引发争议 日期:2007-08-30作者:王磊来源:文汇报 新闻提示 由演员来进行“历史情景再现”,这一表现手法正在成为纪录片创作的新宠。但纪录片专家告诫说:在肯定“情景再现”能丰富纪录片表现手法的同时,需要切记“情景再现”并不是纪录片的全部。任何新的表现手法的运用都应该服务于纪录片的整体创作需要,不违背纪录片的真实原则,不能为了哗众取宠而本末倒置。 最近上映的纪录片《南京》中的有些历史情景是由好莱坞演员再现的。美国电影人不仅搜集了丰富的史料,演员扮演的拉贝、金陵女子大学校长等“见证人”也同样出色。国内一位纪录片制作人感触颇深:“《南京》里演员饱含感情的‘讲述’,不仅没有削弱史料的真实性,反而强化了要表达的主题。” 有演员参与的“剧情纪录片”是如今纪录片的新宠。在刚刚闭幕的广博会节目展上,很多历史人文类纪录片特别标注了“剧情类”,由专业演员来实现历史情景的再现,成了纪录片的一大卖点。 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再次引起了纪录片观众和专业人士的关注。

突破表现内容 最早由Discovery探索频道和BBC等海外纪录片把“剧情”观念引入中国,近几年《生死罗布泊》、《故宫》等国产纪录片的制作播出,“情景再现”已经成为纪录片时兴的表现手法之一。在本届广博会节目展上,《昆曲600年》、《大明宫》、《前清秘史》等历史题材纪录片不约而同地在宣传中凸显了“情景再现”。 有多年纪录片制作经验的上海纪实频道李晓表示,观众早已不满足由“空镜头”构成的“历史回望”,剧情再现的出现,不仅令纪录片好看,更重要的是突破了纪录片的表现领域:“除了拍摄事件的经过,‘情景再现’帮助纪录片深入到对象的内心深处。以前多用屋檐落下雨水表现一个人的愁思,现在加入剧情无疑能丰富纪录片的视觉形象。” 挑战传统理念 然而,伴随着“剧情类纪录片”的流行,纪录片原本遵循的“真实美学”也面临挑战。不少观众和纪录片业内人士提出疑问,纪录片怎么能以演员扮演的方式重现,加入了演员表演还是纪录片吗? 好的纪录片题材都有一个好的故事。有了好的故事,创作者不会用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2020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虽然不想这样说,但是刑事案件每年都在发生,有时候善与恶真只在一念之间,很多人一冲动就犯了法。如果说犯了刑事案件,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办理要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有审判阶段,下面就来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关于刑事案件的办理相关问题,建议大家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对于这些相关的法律非常了解,有着非常专业的团队。成都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说现在在川内的名气不大,但是律师们的业务能力是非常强的,很多人都在网上搜素律师的名字,由此可见成都京师的律师是很可靠的,有需要的朋友不妨了解一下。

纪录片中情景再现的构建及意义

纪录片中情景再现的构建及意义 【摘要】在一部纪录片中,情景再现作为一种虚构的策略,是在对生活或历史真实进行创造性处理的过程中完成其本质追求的。“情景再现”对纪录片创作的开拓价值无疑是巨大的,它可以让观众展开充分的联想、回忆,是贯穿纪录片的重要手段。“情景再现”在运用中必须遵循严格的创作原则,其目的在于既不损害纪录片的本质追求,又能充分发挥其艺术表现力。因此,纪录片人的良知和责任感以及对真实底线的坚守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是针对“情景再现”在纪录片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对纪录片的意义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纪录片情景再现构建意义 所谓“情景再现”,就是运用新闻性、纪实性、艺术性相结合的多元化的影视语言,利用主观镜头、道具、光影、声音、场景模拟、演员表演等多种表现手法,营造过去时空,再现历史真实,用一种意向性的表达方式,传递出同现场纪录同样真实可信的历史气息,达到表达生活本质真实的目的。从本质上说,情景再现应当是一种新的虚构手法,它既不同于以往纪录片对事件简单的“搬演”或“重构”,也区别于一般剧情片所采用的“虚构”手段。 当代中国的电视纪录片运动是以对“真实”的追求开始其生命的,“真实是纪录片的生命”这句话几乎成了一条不容质疑的创作定律,而作品能否“忠实地再现和还原真实”成了检验纪录片真伪的唯一标准。然而问题在于,作为抽象意义的“真实”本身就是一个无确定性解释的相对概念。真实,实际上是人介入物质世界的产物,是人对物质世界形态和内涵的判定,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是有条件有范围的,也就是在何种程度上有效的价值观念。情景再现不重细节真实,而重情景渲染。其目的不是追求逼真表演,也不是历史场景的简单还原,而是一种意向性表达,是一种历史时空、历史氛围、历史心境的营造。它让观众了解的历史不是一个个具体细节,而是一种特殊的氛围。 情景再现要求“间离效果”。情景再现不是对已逝现实的被动还原,而是对剧情片叙事结构、方式方法的自觉借鉴。它并不隐瞒摆拍与扮演的痕迹,并且往往刻意去制造这种痕迹,透露再现的意图,让观众明白并接受。情景再现要借鉴剧情片的叙事手法、电视散文和MTV的写意手段,在保证历史真实的前提下,塑造氛围,调动观众的情感参与。对于情景再现来说,氛围的营造比细节的真实更重要。考虑到具体细节、对白、音调对观众感受“真实”的破坏作用,大多数制作者在情景再现时都不按照剧情片的置景方式大规模复原历史场景,而只是进行局部模拟,有时还会故意通过穿帮来进行与现实场景的转换。情景再现提供的视觉空间不是当时的客观空间,只是为了观众了解和感受当时的氛围而设计的一个虚拟空间。影像从开始与观众交流时,就会通过明显的方式告诉观众:这并不是真实纪录,而是再现的历史情境,是“虚构”的。 “情景再现”能够变静默的历史素材为逼真的现场氛围,满足了观众和创作者的双重需求。如反映远古人类文明发展轨迹的历史系列片《失落的文明》,中间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律师建议:刑事案件追赃应在侦查阶段完成

律师建议:刑事案件追赃应在侦查阶段完成 法制网 2011-03-29 10:06:40 储皖中施怀基 生效判决难兑现“一元拍卖”判决书刑案由谁追赃法无明确规定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最繁华的街道南屏街上,一名男子在街上打出广告:一元钱拍卖175万元的判决书。同时大声吆喝,吸引来许多市民的围观。 这名男子叫郑淑标,福建人。2007年,他被人以合作投资为名,骗取了175万元。虽然法院两审都判决对方犯诈骗罪并退还郑淑标175万元,但判决却始终无法执行。郑淑标多方奔走未果,一气之下,跑到闹市区以一元钱的价格进行拍卖,才发生了上面的一幕。 赢了官司却无人追赃 2007年9月,梁绍超谎称拥有云南省兰坪县兰坪河东至岩村的承包经营权,邀约福建人郑淑标进行投资。一个月后,郑淑标按照自己与宏祺公司(实际上是梁绍超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的协议,将200万元投资款转入梁绍超妻子王春霞的账户上,随后立即被梁绍超占有,并用于买房、买基金等。郑淑标发现被骗后,要求退还投资款。梁绍超退了25万元,但对于剩下的175万元却一直拒绝退还。 2008年7月21日,梁绍超在昆明关上官渡大酒店被抓获。随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公诉。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梁绍超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赃款175万元发还被害人郑淑标。梁绍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证据与原判一致,驳回梁绍超上诉,维持原判。 梁绍超的妻子王春霞在梁绍超被羁押期间,伪造与梁绍超弟弟梁绍华的结婚证骗取了公证书,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第三人,造成了梁绍超资产的缩水,追赃不能。 在刑事终审裁定书生效后,郑淑标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工作人员答复该案应由公安追赃。郑淑标又申请公安追赃,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答复这是民事上的事情,应由法院执行局管辖。感觉被“踢皮球”的郑淑标无奈之下,跑到南屏步行街,以一元钱的价格拍卖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公安法院不追赃都没错 实际上,从全国的范围看,郑淑标的案例并非个案。不过,在处理类似刑事判决追赃案件的时候,各地的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地方由法院执行局去追赃,有的地方则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去追赃。而像郑淑标一样,找不到人追赃,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的也不乏其人。 云南律师马捞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出现郑淑标事件的根由是立法的空白。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判决生效后追赃作出具体规定,比如让谁来追赃,公安?检察院?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d2285104.html,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语言表达之情景再现

教案课程名称:语言表达技巧之情景再现

【语言表达技巧之情景再现训练材料—感受训练】 情景再现一定要产生与具体感受中,感受是把文学稿件变成自己要说的话的关键环节。是感受,把稿件文字化为播音员内心的实有事物,促使播音员的内心主动接受、消化稿件文字的多层次刺激。感受是由理解到表达的桥梁。漠视感受,往往情景再现过程有景无情,往往使播读无动于衷,饱满的感情无从谈起。播讲缺乏生命力。 一、形象感受 感知觉的种类很多,有视觉、听觉、嗅觉、触觉、时间感觉、空间方位感觉、运动感觉、平衡感觉、内脏感觉等。客观事物、稿件文字作用于播音员的感官,首先引起各种直觉的运动,形成一些列的感知,这种 感知觉的初步的内心体验,我们将其成为形象感受。 ●视觉感受训练 进入天山,戈壁滩上的炎暑就远远地被撇在后边,迎面送来的雪山寒气,立刻会使你感到像秋天似的凉爽。蓝天衬着高矗的巨大的雪峰,在太阳下,几块白云在雪峰间投下云影,就像白缎上绣上了几朵银灰的暗花。那融化的雪水,从峭壁断崖上飞泻下来,像千百条闪耀的银链。这飞泻下来的雪水,在山脚汇成冲激的溪流,浪花往上抛,形成千万朵盛开的白莲。可是每到水势缓慢的洄水涡,却有鱼儿在跳跃。当这个时候,饮马溪边,你坐在马鞍上,就可以俯视那阳光透射到的清澈的水底,在五彩斑斓的水石间,鱼群闪闪的磷光映着雪水清流,给寂静的天山添上了无限的生机。 ——碧野《天山景物记》这次我看到了草原。那里的天比别处的天更可爱,空气是那么清鲜,天空是那么明朗,使我总想高歌一曲,表示我的愉快。在天底下,一碧千里,而并不茫茫。四面都有小丘,平地是绿的,小丘也是绿的,羊群一会儿上了小丘,一会儿又下来,走在哪里都像给无边的绿毯绣上了白色的大花。那些小丘的线条是那么柔美,就像只用绿色渲染,不用墨线勾勒的中国画那样,到处翠色欲流,轻轻流入云际。这种境界,既使人惊叹,又叫人舒服;既愿久立四望,又想坐下低吟一首奇丽的小诗。在这境界里,连骏马和大牛都有时候静立不动,好像回味着草原的无限乐趣。 ——老舍《草原》沙威的人脸上有一个塌鼻子、两个深鼻孔,两大片络腮胡子一直生到鼻孔边,初次看见那两片森林和那两个深窟的人都会感到不愉快。沙威不常笑,但笑时的形状是狰狞可怕的,两片薄嘴唇张开,不但露出他的牙,还露出他的牙床肉,在他鼻子四周也会起一种象猛兽的嘴一样的扁圆粗野的皱纹。郑重时的沙威是猎犬,笑时的沙威是老虎。此外他的头盖骨小,牙床大,头发遮着前额,垂到眉边,两眼间有一条固定的中央皱痕,好象一颗怒星,目光深沉,嘴唇紧合,令人生畏,总之,一副凶恶的凌人气概。 ——雨果《悲惨世界》 ●听觉感受训练 一道耀眼的光环,照亮古老的日晷。体育场中央,随着一声声强劲有力的击打,2008尊中国古代打击乐器缶发出动人心魄的声音,缶上白色灯光依次闪亮,组合出倒计时数字。在雷鸣般的击缶声中,全场观众随着数字的变换一起大声呼喊:10、9、8、7、6、5、4、3、2、1……在一片欢呼声中,迎来了开幕式正式开始的时刻:20时整。 ——《百年圆梦今夜终成真》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解读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梳理 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实际办案为视角 1、犯罪行为涉嫌数罪或处断的一罪时侦查和取证工作不全面。如王某盗窃案,采取破坏机动车玻璃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公安机关仅就失窃财物作为犯罪数额,进行价格鉴定。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机动车破坏造成的损失为5万余元,涉嫌故意毁财的法定刑已超过失窃涉案财物盗窃罪的法定刑,却未进行相关价格鉴定,导致侦查取证工作缺失。 2、针对部分特殊罪名的侦查取证工作不够完善。如王某放火案,没有提供详细的现场勘查和消防部门的相关报告,导致案件起诉时没有固定和建立起放火点、引燃物、燃烧物等客观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即客观证据的关联性较弱。 且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言辞证据存在的部分矛盾无法排除,导致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 3、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没有进行有效监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无法查找和顺利提审犯罪嫌疑人。 如王某某诈骗案,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未能及时联系到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后,王某某仍百般推脱拒不到案接受讯问,导致案件到期无法起诉。 4、办理指定管辖案件不及时。如张某、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时限已满才报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市院指定管辖需商请市中法,需要检法两家文书的制作、汇报、决定、送达等工作,公安机关未留出一定的期限,增大公诉部门工作难度。

5、部分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附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在庭审中嫌疑人与辩护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排除有罪供述。 如刘某诈骗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新证据,即被告人刑拘后取保就医的门诊病历,用以证明入所时遭到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而卷宗内没有入所体检表,公诉人质证阶段无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6、犯罪嫌疑人前科或被判决后的证明材料不全。如张某某、胡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仅调取了张某某和胡某前科的判决书,缺少服刑监所的服刑材料或释放证明,导致服刑期满时间不明,影响对胡某是否构成累犯的认定。 7、参与制作询问、讯问笔录的侦查员签名不及时、不真实。常见情形为同一时间同一侦查员询问或讯问不同证人或嫌疑人、一名侦查员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笔录中缺少两名侦查员签字、签字的人员与讯问的人员不一致、讯问人员事后混乱补签等,导致言词证据证明效力减弱,且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如孟某某故意杀人案,侦查员李某的签名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两份不同的笔录上,可能事后随意补签,且有一份笔录时间与指认现场卷中时间仅相隔五分钟,侦查员李某和见证人王某某的签名同时出现在讯问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中,即五分钟内二人存在于两个现场,显然不合理。 8、在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时滥用笔录模板。如姜某交通肇事案,使用的讯问模板中存在“你是因为什么事接受公安机关传唤的”等预先机打的问话,其余问话均为侦查员手写。 姜宇及其辩护人辩解其为主动投案,并非接受传唤,格式模板的签字笔录不能证明传唤到案的事实。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事实不清,进而认定是否构成自首存在合理怀疑,量刑存在重大分歧。

情景再现法 作文

逝 夜深了,差不多所有的人都已入睡,不,还有他——李煜,被突如其来的寒冷惊醒。醒了,就再也睡不着。窗外传来滴答滴答的水声,下雨了吧?李煜睁开了眼。又到了春末,每年的这个时候,都是会下雨的,早已习惯了,只不过这几次,是自己换了个地方而已。李煜想起了方才的梦。他梦见自己回到了江南,回到了那个歌舞升平的宫殿,他梦见自己正饮酒赋诗,谈笑风生。唉,李煜摇摇头,这样的景象恐怕今生都不会再现了。 他转了个身,眼前浮出了昨天那个唯唯诺诺的老郎中。 ?违命侯面色蜡黄,气色憔悴……若不精心调养,恐怕……" 唉,他也唤我为?违命侯?!这是一个什么称呼啊?!自己一退再退,向宋称臣,入朝入贡,取消南唐国号,改称?江南国主?。换来的,却是被俘他乡和?违命侯?这个充满耻辱和不屑的称号。李煜冷笑着,走下榻来。 好黑啊!李煜摸索着,来到窗边。没有月亮,也没有星辰,夜空寂寥得似一幅落了地的帘幕;又沉重得如泼了浓墨一般,压得人喘不过气来。窗外的围墙那么矮,矮得可以眺到院外的世界;窗外的围墙又那么高,高得将自己牢牢圈在里面。放眼望去,映入眼帘的,只有萧索和冷清。青苔爬上门外的石阶,窗帘散乱地卷着,多少天没有人来了?他自嘲地笑了笑。四十年来的南唐基业,三千多里的辽阔疆域,都葬送在自己手里。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的怜惜?雨点渐渐密起来,李煜无力地倚着窗,任雨珠一点一点将自己浸湿。

这么多年来,他想要的只是一樽酒,几支笔,一班美人而已。然而他忘记了,国君的宝座不是自己的梦想,却是敌人的渴望。雨越下越大,密密地封住了他的视线,遥远的秦淮河畔,是否亦烟雨蒙蒙?或者,新月如钩?那支叫着?吾皇有旨:不可枉杀南唐官民"的宋朝队伍侵入金陵的场景历历在目。哼,自己被如此申明大义的新统治者所取代,曾经的南唐子民总不至于还在骂我吧?他想起每季春末之时,被流水袭走的残花,春天就那么匆匆地被带走了,只不过,明年春还会回来,曾经属于自己的一切,却一去不返了。 李煜来到桌前,点燃蜡烛,挥笔写下一曲: ?帘外雨潺潺。春意阑珊。罗衾不耐五更寒。梦里不知身是客,一晌贪欢。 独自卧凭栏,无限江山。别时容易见时难。流水落花春去也,天上人间。? 李煜大笑起来:曾经身为一国之君,今日却以俘虏的身份,在他国的土地上黯然神伤。他一把抓起诗稿,扔出窗外。 他转过身,从橱柜的一角拿出一个纯白的小瓷瓶。?吾皇有命,赐‘牵机药’与违命侯。??牵机药??毒性应不逊于鹤顶红吧?李煜扬了扬嘴角,纤细的手指拔开了瓶塞,眼前的一切,都没什么好牵挂的了,只不过……他摇摇头,自己在干什么,做一个阶下囚临死前的回顾吗?李煜一仰头,义无返顾地灌下了药。 空空的瓶子从指缝中滑了下来,?咚"的一声碎开,像一朵花儿似的,绽放在地砖上……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简称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那些经过侦查后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程序处理决定。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对侦查程序并未作大的变革,因此,现行侦查程序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沿袭着“超职权主义”的特征,侦查权的超强势,程序运作的单方性、秘密性、不受监督和制约性等特点非常突出,也深受诟病。这些特点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应当时刻关注司法实践中所提出的问题。〔1 〕近两年来,中国所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中经常出现撤案的情形,如重庆“彭水诗案”、〔2 〕湖北“钟祥特大投毒案”。〔3 〕但仔细分析上述以撤案终结诉讼的案件,我们却会发现这些撤案实践普遍存在着权力滥用、程序异化的问题。 第一,撤案权滥用。发生在2006年下半年的“彭水诗案”,一经媒体披露之后立刻引起舆论哗然,被称为是“当代文字狱”和滥用公权力的典型。其实,从司法程序运行的角度,特别对作为最终处理结果的撤案决定进行考察,我们也可以从中发现司法权力滥用的阴影。从引述的报道来看,“彭水诗案”的撤案决定是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认为需要终止诉讼,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在“彭水诗案”中检察机关不但不主动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从刑事诉讼的理论来看,这显然是一种“程序倒流”的程序违法行为。 与“彭水诗案”一样,湖北“钟祥特大投毒案”最终也是撤案处理。从相关报道来看,对此案的实体处理无疑还是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但最终的撤案决定,在程序上不仅和“彭水诗案”一样存在着“程序倒流”现象,而且是从审判程序一直倒流回到侦查程序后才作出的,问题更为严重。 另外,该案的撤案实践还存在另外两个更加严重的问题。一是不能及时撤案。该案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对疑案的久侦不撤,三年时间都不能终止诉讼,并且将4名认定有犯罪嫌疑的教师关押了603天。二是撤案后缺乏救济。该案的嫌犯在撤案释放后迟迟不能恢复工作,也未得到任何赔偿和补偿。英美法国家有句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人们

刑事案件流程由几个阶段构成

刑事案件流程由几个阶段构成 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然而不管是什么类型的诉讼,其实这都是有一定流程的。当然了,在流程里面就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阶段。大家知道刑事案件流程中包括了哪几个阶段吗?小编总结了一下,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流程由几个阶段构成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

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二、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 第一、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 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第十一条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二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 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 一) 报案登记。侦查单位( 包括派出所) 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 二)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 三) 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 四) 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 五)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 不可用公章) 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 村) 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 六) 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 七) 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类案证据规格 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 一) 故意杀人案件 1 、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 、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 、现场勘查卷。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 、法医、技术鉴定卷。(1) 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 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 、致死原因;(2) 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 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 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 (5) 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 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 同一认定。 5 、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 、讯问犯罪嫌疑人。(1) 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 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 伤) 、勒、掐、冻死( 伤)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