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准予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准予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准予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设立登

记的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内司审律字[2007]0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7.02

【实施日期】2007.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准予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的决定

(内司审律字〔2007〕03号)

侯伟、韩建国、韩志红、苏亚拉图、周树林:

你们关于设立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收悉。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核决定,准予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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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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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范 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盟(市)_______旗(县、市、区)_________村(街道) 本市(旗、县、市、区)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内农牧规发〔〕号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2015〕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465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 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

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 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 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 同司法厅共同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律师事务所成本支出; (二)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以及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业务能力; (三)委托事项耗费的工作时间; (四)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五)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广西区直有关单位机构名称英文参考译法

广西区直有关单位机构名称英文参考译法 发布时间:2015-07-13 17:54:28 一、自治区四大班子及有关机构 (一)自治区党委及有关机构 1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CPC Guangxi Zh 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2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3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The General Office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4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Th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5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The Publicity Department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6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The 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7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Committee of Political and Legal Affairs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 ommittee 8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The Policy Research Office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9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The Work Committee for Departments under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 ttee 10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 Retired Officials Administration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11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台湾工作办公室 The 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二)自治区人大及有关机构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 s Congress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 The Foreign Affairs and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Committee of the People’ s Congress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辩护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水平,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厅领导同意,决定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1、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50名; 2、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10名。 二、评选条件

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条件: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没有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2、执业5年以上,近3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5件以上。 3、办理过3件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刑事辩护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4、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的辩护技巧,刑事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评选程序 1、推荐:“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候选对象初步人选,由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向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推荐。 2、考察: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候选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考查;经考察合格,由考察组将候选对象推荐到评选委员会。 3、评选:组成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委员会,对考察组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评选。根据考察情况和投票结果的综合排名,确定前10名候选人为“十佳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确定50名候选人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 4、公示:对拟表彰对象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在湖南律师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5、表彰:对当选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由省直律师事务所党委、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给予表彰。 四、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省司法厅副厅长唐云景任组长,向新林、唐礼湘、贾建萍、田立平任副组长,翟玉华、高向荣、李德文、戴勇坚、马骏、杜亚萍、谭夏胜等同志为成员,谭夏胜同志兼任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文件 内农牧机发[2008]55号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所: 进入新的一年以来,中央及各级政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农业部制定印发了实施意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6号)。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深入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被动处理向主动防范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办公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要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成立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周密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农机安全监理日常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把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紧、抓实。自治区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机监理站,联系人:包澄。 二、抓住重点,精心组织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是,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业生产单位;排查的范围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牧业机械的停放、作业、转移场所。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农机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二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三是重要农时季节和重点作业区域,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是否明显降低。四是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五是农业机械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六是农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已产生的农机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司法鉴定收费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简称三大类鉴定)收费和其他鉴定收费。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负责制定全区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以及最高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第六条司法鉴定中涉及财产案件的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1%收取; (八)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08%收取。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需支付给司法鉴定人异地鉴定差旅费的,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自治区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二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 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完整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 动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完 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表彰第二批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 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第一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表彰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第一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典型示范和带头作用,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效增强了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两年来,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鼓励先进,不断提高村民自治和村级法治化管理水平,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经过认真考核,媒体公示等程序,司法部、民政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等310个村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这些受表彰的先进典型的共同特点是:村级组织健全有力,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法制教育扎实有效,村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民主制度规范完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落实到位,村级管理规范有序;农村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希望受表彰的示范村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做出新贡献,创出新佳绩。 各地要以受表彰的单位为榜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310个)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生产和利益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以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为主业的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5.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入住商户20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自建基地等形式直接带动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牧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牧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9.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内农法发(2003)83号 为了推动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带动我区农村牧区经济和农牧民收入快速增长,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畜牧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内蒙国税局、内蒙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l、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 4、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总投资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应达到不欠农牧户农畜产品收购款、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企业要与农牧户通过合同、契约或中介组织等建立起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带动农牧户的数量在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当地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总量的6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自治区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 1、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由自治区农业厅牵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14 【实施日期】2013.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 度》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处室局、各单位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 (三)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 (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2]414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通知 (司发通【201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推进司法行政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司法部开展了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评选工作,评出55本优秀教材,现予以公布。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是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效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组织编写了一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受干部欢迎的培训教材,本次评出的教材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选好用好这些培训教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大教材建设力度,组织编写更多富于实用性、规律性、创造性的培训教材,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司法部 2012年12月31日附件:“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 主要作者出版社/编印单位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 2002-2012) ***人民出版社 2司法行政学董开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3司法行政工作概论刘友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司法行政概论付少军、蒋若薇中国检察出版社 5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防范与处置监所突发 事件实战训练参考读本 王进义、于爱荣 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 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6监狱系统学习贯彻新法辅导读本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法律出版社 7监狱文化论于爱荣江苏人民出版社8罪犯心理矫治章恩友中国检察出版社9监所民警工作实务夏国佳湖南省司法厅 10首都监狱人民警察培训教程(职业基础 知识) 刘忠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首都监狱人民警察培训教程(业务基本 技能) 11上海市新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监管业务培 训教材 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 官培训中心 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官培 训中心 上海监狱民警实务培训指导手册(一) 上海监狱民警警体培训教材基础篇 上海监狱民警警体培训教材技能篇 12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翟中东北京大学出版社

个人述德述廉述法报告

个人述德述廉述法报告 个人述德述廉述法报告应该怎么写?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个人述德述廉述法报告,欢迎阅读! 个人述德述廉述法报告(一)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要求,现就本人XX年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学法用法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思想品德情况 本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在注重品德修养的基础上增强干事创业能力。一是坚守政治品德。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动摇、不懈怠,讲大局、讲党性、讲团结。二是恪守职业道德。始终保持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坚持原则,绝不拿权力和原则做交易,绝不借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三是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观念的侵蚀,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四是谨守家庭美德。尊敬老人爱护晚辈,家庭成员间相互尊重并和谐相处,勤俭持家不奢侈浪费,作风严谨,家庭和睦。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1、狠抓收入征管,确保收入质量不断提高。研究确定征管部门与镇区收入增幅,并分解到各镇区、征收部门,及时向领导提供第一手资料,便于领导决策。加强收入动态监控,有效防止了县内相互引税现象。认真做好财政预算内、外收支旬、月、季报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分析制度,加强收支动态分析,有效提升了预算执行分析质量。及时反馈周边地区完成情况,及时公布我县各镇区、征管部门完成情况,使各部门对本部门收入完成情况心中有数,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我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国地税收入在全省位次,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2、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优先保障人员经费,足额兑现公务员阳光工资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统筹财力优先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经费,让全县人员共享发展的成果。积极支持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做好三所学校回收工作,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加大卫生投入,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司法支出、农林水项目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治污防治基金、计划生育、平安创建等各项法定支出按规定、按进度落实到位。 3、拓宽争资融资渠道,保障重点建设资金需求。千方百计向上争取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 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草原管理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5.01.16 【实施日期】201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畜发[2015]30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畜发〔2015〕303号) 有关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快草食畜牧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粮改饲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财金[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9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发展草牧业,促进循环农牧业发展,按照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粮改饲试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当前我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草食家畜存栏已超过总存栏量的50%,依靠资源禀赋条件,继续扩大草食家畜养殖规模的潜力巨大,今后新增存栏量将主要来自上述地区。目前以种植籽食玉米为主的生产结构,不利于减轻国家粮食收储压力,草食家畜饲喂玉米籽粒和秸秆,营养结构不均衡,饲草料转化率低,难以有效增加草食畜产品产出,控制生产成本,提升养殖效益。 我区总体目标是,围绕“为养而种,以种促养,以养增收”的目标,选择玉米种植主产盟市,以旗县为单位开展粮改饲试点,调整玉米种植结构,加大青贮专用玉米、燕麦、甜高粱和豆类等饲料作物种植,通过养殖者自种自养和订单种植等形式扩大青贮玉米和其它饲料作物种植面积,促进青贮饲料过腹还田,就地转化,引导试点区域牛羊养殖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饲喂适度转变,促进增饲增畜,带动养殖户增收。进而实现全区以奶牛为主的草食家畜达到畜均种植2亩青贮地,全株青贮等饲料种植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构建出种养结合、粮饲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生产结构,推动我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 范文本) Labor contract of farmers and herdsmen in Inner Mongolia Aut onomous Region (model tex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范 文本)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 办公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盟(市)_______旗(县、市、区)__________村(街道) 本市(旗、县、市、区) 住址: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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