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2)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2)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2)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2)

【法规类别】地理标志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09号)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18日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海域地名的管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文化、档案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地名规划与命名标准

第八条城市、镇应当编制地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原则、地名体系及其空间布局、道路名称、地名标志、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

第九条地名规划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明确的内容作为规划依据。城市、镇详细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土地利用、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健康,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应当名实相符。

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下同)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使用非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非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

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一致。

使用大厦、公寓、花园、庄园、别墅、中心、苑、居等通名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住宅小区(楼)、建筑物通名的使用标准由省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外国的地名和人名作为地名。

第十四条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近似、易混淆的名称:

(一)省内行政区域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 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规范

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命名、更名与废止 第一条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第二条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厦、宾馆、酒店、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商店、酒家、人家、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饭馆、店、诊所等。 第三条通名的使用 (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

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城”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道500米内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二)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 (三)小区: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30栋楼以上的居民区名称。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四)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别墅:指以2~3层为主、规格较高、具有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不超过0.5。 (六)山庄: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七)公寓:指多层或高层的居民区名称。 (八)大楼:指8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或住宅楼名称。 (九)大厦:指10层以上大型楼宇名称。 (十)商厦:指8层以上,底层(或数层)为商业,其余为办公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2010-2011浙江省行政区划调整

浙江省行政区划调整详情 1.杭州市(副省级)。即原杭州市区。杭州市调整设立12个市辖区。杭州市辖12个市辖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临平区、余杭区、良渚区、下沙区、江东区),面积3068平方公里,人口422万。实现GDP4065亿元。 2.宁波市(副省级)。即原宁波市区。宁波市调整设立8个市辖区。宁波市辖8个市辖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洲区、鄞江区、东钱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人口228万。实现GDP2466亿元。 3.绍兴市(地级)。即原绍兴地区。撤销绍兴县,并入绍兴市,绍兴市调整设立5个市辖区,面积1489平方公里,人口142万;撤销新昌县,设立新昌市。绍兴市(绍兴地区)辖5个市辖区(越城区、柯桥区、迪荡区、会稽区、滨海区)代管4个县级市(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市),面积8256平方公里,人口437万。实现GDP2375亿元。 4.嘉兴市(地级)。即原嘉兴地区。嘉兴市调整设立3个市辖区,面积968平方公里,人口90万;撤销嘉善县,设立嘉善市;撤销海盐县,设立海盐市。嘉兴市(嘉兴地区)辖3个市辖区(南湖区、秀洲区、新禾区)代管5个县级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市、海盐市),面积3915平方公里,人口338万。实现GDP1918亿元。 5.湖州市(地级)。即原湖州地区。湖州市调整设立3个市辖区,面积1588平方公里,人口109万;撤销长兴县,设立太湖市;撤销德清县,设立德清市;撤销安吉县,设立安吉市。湖州市(湖州地区)辖3个市辖区(菰城区、南浔区、菱湖区)代管3个县级市(太湖市、德清市、安吉市),面积5818平方公里,人口258万。实现GDP1112亿元。 6.富春市(新地级)。即原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组成。撤销富阳市。设立富春市,富春市设立2个市辖区,面积1831平方公里,人口65万;撤销桐庐县,设立桐庐市;撤销淳安县,设立千岛湖市;建德市改名为新安江市。富阳市(富阳地区)辖2个市辖区(春江区、新洲区)代管4个县级市(临安市、桐庐市、新安江市、千岛湖市),面积13528平方公里,人口249万。实现GDP1034亿元。

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制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所列的《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了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我市市、县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全市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目录》将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目录》之内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需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式5份。《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参照国家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报告》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邯郸市新命名22条街道

邯郸市新命名22条街道、2个公园(广场) 邯郸市共有22条街道、2个公园(广场)进行了名称变更或新命名,一批极具邯郸特色的街道名称亮相。 随着邯郸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主城区内出现一路多名及新路无名等问题,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邯郸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城区部分街路、公园进行更名或命名。其中更名的街道4条,新命名的街道18条,2个公园(广场)。新街路、公园名称自2012年7月16日起开始使用。原街路名称停止使用,但相关信息在三年内继续有效。在此次的更名、命名街道中,一批极具邯郸城市特色的街道名称亮相,包括“赵王大街”、“廉颇大街”、“秦皇大街”等。 具体变更信息包括: 一、更名4条街路 (一)小西环路更名为古城路。 (二)变电站南路更名为富强路。 (三)岭南路更名为丛台西路。 (四)迎宾路更名为赵都路。 二、命名18条街路、2个公园(广场) (一)五仓区内命名7条街路。 1.东西走向的路有5条,分别为: (1)盛和路,东西走向。西起敬侯街,东至陵西南大街,长950米,宽20米。 (2)五仓路,东西走向。西起107国道,东至惠文街,长1270米,宽20米。 (3)三堤路,东西走向。西起浴新南大街,东至陵西南大街,长550米,宽20米。 (4)泰和路,东西走向。西起107国道,东至中华南大街,长2000米,宽32米。 (5)兴和路,东西走向。西起敬侯街,东至泰和路,长1500米,宽24米。 2.南北走向的街有2条,分别为: (1)敬侯街,南北走向。南起兴和路,北至水厂路,长1400米,宽24米。 (2)惠文街,南北走向。南起学院北路,北至渚河路,长1350米,宽24米。 (二)东部新区命名11条街路。 1.东西走向的路有5条,分别为: (1)太极路,东西走向。西起秦皇大街,东至新东城大街。长5670米,宽50米。 (2)响堂路,东西走向。西起秦皇大街,东至新东城大街。长5600米,宽50米。 (3)磁山路,东西走向。西起新凯大街,东至新东城大街。长6800米,宽50米。 (4)建安路,东西走向。西起秦皇大街,东至新东城大街。长5480米,宽50米。 (5)娲皇路,东西走向。西起秦皇大街,东至新东城大街。长5400米,宽50米。 2.南北走向的大街有6条,分别为: (1)秦皇大街,南北走向。南起人民东路,北至苏黄路,长9700米,宽60米。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浙江省行政区划调整详情

浙江省行政区划调整详情: 1.杭州市(副省级)。即原杭州市区。杭州市调整设立12个市辖区。杭州市辖12个市辖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临平区、余杭区、良渚区、下沙区、江东区),面积3068平方公里,人口422万。实现GDP4065亿元。 2.宁波市(副省级)。即原宁波市区。宁波市调整设立8个市辖区。宁波市辖8个市辖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洲区、鄞江区、东钱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人口228万。实现GDP2466亿元。 3.绍兴市(地级)。即原绍兴地区。撤销绍兴县,并入绍兴市,绍兴市调整设立5个市辖区,面积1489平方公里,人口142万;撤销新昌县,设立新昌市。绍兴市(绍兴地区)辖5个市辖区(越城区、柯桥区、迪荡区、会稽区、滨海区)代管4个县级市(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市),面积8256平方公里,人口437万。实现GDP2375亿元。 4.嘉兴市(地级)。即原嘉兴地区。嘉兴市调整设立3个市辖区,面积968平方公里,人口9 0万;撤销嘉善县,设立嘉善市;撤销海盐县,设立海盐市。嘉兴市(嘉兴地区)辖3个市辖区(南湖区、秀洲区、新禾区)代管5个县级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市、海盐市),面积3915平方公里,人口338万。实现GDP1918亿元。 5.湖州市(地级)。即原湖州地区。湖州市调整设立3个市辖区,面积1588平方公里,人口109万;撤销长兴县,设立太湖市;撤销德清县,设立德清市;撤销安吉县,设立安吉市。湖州市(湖州地区)辖3个市辖区(菰城区、南浔区、菱湖区)代管3个县级市(太湖市、德清市、安吉市),面积5818平方公里,人口258万。实现GDP1112亿元。 6.富春市(地级)。即原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组成。撤销富阳市。设立富春市,富春市设立2个市辖区,面积1831平方公里,人口65万;撤销桐庐县,设立桐庐市;撤销淳安县,设立千岛湖市;建德市改名为新安江市。富阳市(富阳地区)辖2个市辖区(春江区、新洲区)代管4个县级市(临安市、桐庐市、新安江市、千岛湖市),面积135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方案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阳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东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编制地名分区规划、开展地名管理的依据。凡在本规划区域内,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公园、居住区、专业市场以及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的命名,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 1.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体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 2.以构筑科学的地名网络为目标,体现东阳特色,增强地名整体性。 3.从尊重历史出发,在地名更名或调整时,既要适应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又要顾及各方利益和市民的生活方便,把握地名的稳定性。 第四条规划范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次地名规划的

范围为东阳市行政区域,重点是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近期(2008--2012年):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街道、镇各级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中期(2013--2016年):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的调整工作;对以地名派生的居住区、市场、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所有地名标志、各种图件中的地名(包括地名的专名和通名)拼写做到国家(国际)标准化,即单一罗马化等。 远期(2017--2020年):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东阳城市性质相适应的地名网络。 第六条规划目标 1.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市、区、镇(乡、街道)各级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2.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调整工作;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建立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地名标志拼写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2010年11月22日 17时23分 74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地名”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0月28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全国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瀑布、泉、岛、滩涂、淀、洼、平原、沙漠、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 (四)煤田、油田、农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等专业区名称; (五)自然村、居民区、街巷、门户、楼院等居民地名称; (六)台、站、港、场、水库、渠道、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闸涵等专业设 施名称; (七)文物古迹、陵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公园等纪念地 和旅游胜地名称; (八)公共广场、体育场、非居住用大楼、非住宅类居住大楼等大型建筑物名称; (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 原则。 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并对历史悠 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 门编制地名规划。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浙江省各市辖区、县级市、县汇总

浙江省各市辖区、县级市、县汇总 浙江省行政区划:(省会:杭州市) 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 杭州市(辖8个区,3个县级市,2个县) 上城区| 下城区| 江干区| 拱墅区| 西湖区| 高新(滨江)| 萧山区| 余杭区| 建德市| 富阳市| 临安市| 桐庐县| 淳安县 宁波市(辖6个区、3个县级市、2个县) 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镇海区| 鄞州区| 北仑区| 余姚市| 慈溪市| 奉化市| 象山县| 宁海县 温州市(3个区、2个县级市、6个县) 鹿城区| 龙湾区| 瓯海区| 瑞安市| 乐清市| 永嘉县| 洞头县| 平阳县| 苍南县| 文成县| 泰顺县 嘉兴市(辖2个区、3个县级市、2个县) 南湖区| 秀洲区| 平湖市| 海宁市| 桐乡市| 嘉善县| 海盐县 湖州市(辖2个区、3个县) 吴兴区| 南浔区| 德清县| 长兴县| 安吉县 绍兴市(辖1个区、3个县级市、2个县) 越城区| 诸暨市| 上虞市| 嵊州市| 绍兴县| 新昌县 金华市(辖2个区、4个县级市、3个县) 婺城区| 金东区| 兰溪市| 义乌市| 东阳市| 永康市| 武义县| 浦江县| 磐安县 衢州市(辖2个区、1个县级市、3个县) 柯城区| 衢江区| 江山市| 常山县| 开化县| 龙游县 舟山市(辖2个区、2个县) 定海区| 普陀区| 岱山县| 嵊泗县 台州市(辖3个区、2个县级市、4个县) 椒江区| 黄岩区| 路桥区| 临海市| 温岭市| 玉环县| 天台县| 仙居县| 三门县 丽水市(辖1个区、1个县级市、7个县) 莲都区| 龙泉市| 青田县| 云和县| 庆元县| 缙云县| 遂昌县| 松阳县

景宁畲族自治县 浙江省总人口:5613.7万人 地处中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东临东海,南接福建,西与安徽、江西相连,北与上海、江苏接壤,浙江省是中国面积最小、人口密度最大的省份之一。 杭州市:(910.21万人) 杭州市位于中国东南沿海、浙江省北部,钱塘江下游北岸,京杭大运河南端,是中国东南重要交通枢纽,副省级城市之一,是中国最大的经济圈——长三角的副中心城市 (辖8个区,3个县级市,2个县) 上城区:(36.2万人) 下城区:(40.5万人) 江干区:(40.4万人) 拱墅区:(28.8万人) 西湖区:(62.8万人) 高新(滨江):(13.1万人) 萧山区:(118.53万人) 余杭区:(83.2万人) 建德市:(50.8万人) 富阳市:(62.8万人) 临安市:(51.9万人) 桐庐县:(40万人) 淳安县:(45.3万人) 宁波市:(780.50万人) 宁波市位于浙东,长江三角洲南翼,北临杭州湾,西接绍兴,南靠台州,东北与舟山隔海相望。在中央及浙江省的文件中,宁波市分别被定义为长三角南翼经济中心和浙江省经济中心。(辖6个区、3个县级市、2个县) 海曙区:(30.10万人) 江东区:(36.2万人) 江北区:(22.97万人) 镇海区:(22.49万人) 鄞州区:(77.66万人) 北仑区:(34.99万人) 余姚市:(83.38万人) 慈溪市:(103.88万人) 奉化市:(48.35万人) 象山县:(53.5万人) 宁海县:(58.55万人) 温州市:(975.25万人)

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日期:2003-10-10 执行日期:2003-10-1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对象和救济的执行标准 第三章收入和救济金额的确定 第四章审批和发放程序管理 第五章相关配套措施 第六章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上级规定,为保障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对持有非农业(含蓝印,下同)户口的城镇困难居民给以适当救助所建立的城市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定期差额救助为主,实行临时救济、政策优惠、大病救助、就学援助、廉租房、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相结合。 第四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下列管理原则: (一)保障最低生活; (二)国家保障、家庭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三)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 (四)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相适应; (五)属地管理; (六)动态管理;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监察、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建设、卫生、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 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文是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三条设置公共视听载体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建筑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视听载体可以播放下列节目:

(一)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制作并提供的新闻等时政节目; (二)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经依法批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制作或者提供的综艺、财经、体育、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专题节目; (三)经权利人依法授权播放的具有公映或者发行许可的电影、电视剧、视听动画片、纪录片; (四)由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等公益性信息; (五)广告(含公益性广告,下同); (六)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播放的其他节目。 公共视听载体不得播放前款规定以外的节目。 第六条公共视听载体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和公益性信息。 第七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应当遵守著作权、国家语言文字、广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八条禁止公共视听载体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 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地名网络建设策略 (2) 第三章城镇地名体系框架 (3) 第一节地名体系的空间布局 (3) 第二节地名布局规划的要点 (5) 第三节“一副三组团”及其他区域的地名布局引导 (6) 第四章路网名称规划方案 (12) 第一节路网名称规划原则 (12) 第二节主要道路名称规划方案 (12) 第三节次干路名称规划方案 (13) 第五章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13) 第六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15) 第七章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18) 第八章附则 (19) 附件一:萧山区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20) 附件二:萧山区城区(副城)快速路和主干路名称规划方 案一览表 (24) 附件三:萧山区临浦组团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28) 附件四:萧山区瓜沥组团道路名称规划一览表 (31) 附件五:萧山区义蓬组团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33) 附件六:萧山区党山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0) 附件七:萧山区浦阳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1) 附件八:萧山区进化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2) 附件九:萧山区河上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3) 附件十:萧山区楼塔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4)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萧山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地名管理,提高地名为城市化服务的整体水平,保持本辖区地名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依据《杭州市萧山区分区规划》和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萧山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地名命名、地名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的指导性文件。凡萧山区内城镇与农村,规划、设计和确定地名及与之相关事项,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应符合本规划未涉及的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3条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分为地名总体层面与路网名称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地名总体层面的规划范围,包括萧山区1420平方千米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乡;路网名称详细规划的范围是“一副三组团”及其他建制镇范围内尚无名称的规划路网。 第4条本规划与杭州市萧山区城市分区规划基本保持一致,具体为: 近期:2007年—2010年; 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5条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3.《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4年6月8日发布)。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1999年5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计划生育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一)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3)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冀编制外的医疗机构。(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 (3)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4)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5)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6)医疗美容机构。(三)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3)其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四)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街道卫生院和各类诊所的设置审批。 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设置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给予答复。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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