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规定》

《休假管理规定》
《休假管理规定》

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总部员工的休假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员工享受相应假期,根据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总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休假”是指带薪年休假、事假、病假、产假、及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休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员工”是指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四条退休聘用人员原则上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总部休假管理工作实行总裁决策,总裁办主导,各部门分工协助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总裁是总部休假管理工作的决策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关于总部休假管理相关规定;

(二)审批总部部门负责人的休假申请;

(三)审批总部三天以上员工的休假申请;

(四)对总部休假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总裁办是总部休假管理工作的主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总部休假管理的规定;

(二)审核总部员工的休假申请;

(三)主导总部休假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是休假管理工作的协助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审批所属部门员工的休假申请;

(二)协助开展部门员工的休假管理工作。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

第九条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假期。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1年≤累计工作时间<10年,年休假5天;

(二)10年≤累计工作时间<20年,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时间≥20年,年休假15天;

(四)退休聘用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生育类假期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一)1年≤累计工作时间<10年,病假天数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10年≤累计工作时间<20年,病假天数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时间≥20年,病假天数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新进员工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总部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三条总部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安排员工休剩余年休假,但员工明确以书面形式放弃的,不享受年休假。

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

若当年员工已使用的当年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四条年休假的使用要求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方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最小使用单位为半天。

(三)当年的年休假需当年使用完毕,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经过部门领导同意,员工当年未使用的年休假可以申请次年的第一个季度使用。

(四)总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应当服从。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五条年休假管理规则:

(一)总裁办每年1月底前公布每位员工该年度可享受的合计年休假天数;

(二)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各部门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编制员工年休假安排表,报总裁办备案。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三)员工申请年休假时,应按优先使用上年度的年休假。

第四章其他休假

第十六条事假

员工因私确需办理事假者,经同意,予以休假。

第十七条病假与医疗期

(一)病假是指员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的休假。

1、病假期间不得从事与病假不相符合的事宜。

2、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均包括在病假期限内。

3、符合病假申请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总部给予的每月1天的带薪病假;

(二)医疗期

1、根据员工在总部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2、医疗期按照在总部的工作年限设置。工作第1年,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3、员工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总部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假期。

(二)工伤假期的期限,根据员工伤势轻重及区级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来确定,一般不

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婚假

(一)符合法律规定结婚(包括再婚)的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二)婚假需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逾期作废。

(三)婚假与增加的婚假包含公休日,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原则上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不安排多次休假。员工婚假如因工作繁忙而必须中断的,经总裁批准,可以在本年度内补假,未用之假期不以薪金形式补偿。

第二十条孕期休息

女员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给予每天休息1小时,具体使用方式需向总裁办报备。

第二十一条产检假

女员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的,给予产检假。

第二十二条产假

(一)经医院证明,并向总裁办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员工生育的,可享受产假。

(二)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三条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员工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二)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

(三)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包含公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四条哺乳期与哺乳时间

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 含人工喂养 ) 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使用方式需向总裁办报备。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假

员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和地区规定的休假。

第二十六条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3天丧假。

第二十七条法定节假日

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11天有薪的法定假日:

1、元旦(公历1月1日);

2、春节(农历新年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公历4月5日前后);

4、劳动节(公历5月1日);

5、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公历10月1日、2日、3日)。

第二十八条调休

员工加班的,可以根据加班对应时间享受调休,调休的最小单位是1小时。

第五章休假审批管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休假一律在“钉钉”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条休假申请提报要求:

(一)休假申请应提前2天发起流程。除突发、紧急等特殊情况外,未提前2天发起流程的休假可不予批准;

(二)员工休产假的,应提前30天办理休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休假审批流程应按照以下要求流转,未按以下要求流转的,不予认可:(一)3天以内(含3天)的休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总裁办备案;

(二)3天以上的休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分管副总裁和总裁批准后,总裁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关于有条件假的特殊规定

(一)员工提报有条件假(如病假、婚假、产假等)休假申请时,提交的休假凭证应当确保真实、有效;

(二)一般情况下,员工休病假应当使用个人医疗记录册就诊(急诊除外),提供医院出具的专用“病假证明单”,同时,提供检验报告(如有检验过程)、医药费发票等予以佐证。总部可要求员工在指定医院进行相关复查,员工应当配合,否则可不视作病假。

第三十三条员工休假,部门内部应妥善做好工作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休假管理制度需按照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十五条各类休假工资参看总部《薪酬管理规定》及其他国家、地方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因国家和地区规定发生变化而导致以上假期规定调整的,按照国家和地区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总裁授权总裁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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