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论国象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二章 论国象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二章 论国象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二章论国象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The legislative power is that, which has a right to direct how the force of the commonwealth shall be employed for preserving the community and the members of it.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power comes often to be separated.

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The whole community is one body in the state of nature, in respect of all other states of persons out of its community.

整个社会在与其他一切国家或这个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上,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一个整体。If the force of the public would be under different commands, it would be apt some time or other to cause disorder and ruin.

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入的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Experience: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powers are both significant for any countries. For the sake of country, the two powers have to be separated, since they are strong temptations for everyone. However, on the contrary, the legislative and federative powers have to be controlled by only one group of people to prevent disorder and ruin.

第十三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People can remove or alter the legislative, when they find the legislative act contrary to the trust reposed in them

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The executive power, placed any where but in a person that has also a share in the legislative, is visibly subordinate and accountable to it, and may be at pleasure changed and displaced.

如果执行权不是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而归属任何其他地方,它显然是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的,而且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调动和更换。

The use of force without authority always puts him that uses it into a state of war, as the aggressor, and renders him liable to be treated accordingly.

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

Though the executive power may have the prerogative of convoking and dissolving such conventions of the legislative, yet it is not thereby superior to it.

我只想指出,纵然执行权拥有召开和解散立法机关会议的特权,但是它并不因此高于立法机关。

Prerogative being nothing but a power in the hands of the prince, to provide for the public good, in such cases, which depending upon unforeseen and uncertain occurrences, certain and unalterable laws could not safely direct.

所谓特权,不外是授予君主的一种权力,在某些场合,由于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以致确定的和不可变更的法律不能运用自如时,君主有权为公众谋福利罢了。

Experience:

The person invested with the execution power is considered as the image of his country, so he must be selected carefully and have to be replaced any time he disobeys the law. All power activitie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ofit and good of the public, thus, the executioner of one country must pay great attention to the public interest.

第十四章论特权

That, as much as may be, all the members of the society are to be preserved: for since many accidents may happen, wherein a strict and rigid observation of the laws may do harm.

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遇到这些场合,严格和呆板地执行法律反会有害。This power to act according to discretion for the public good, without the prescription of the law, and sometimes even against it, is that which is called prerogative.

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

Yet they have, by a law antecedent and paramount to all positive laws of men, reserved that ultimate determination to themselves which belongs to all mankind, where there lies no appeal on earth, viz. to judge whether they have just cause to make their appeal to heaven.

在人世间无可告诉的场合,他们基于一种光于人类一切明文法而存在并驾平其上的法律,为自己保留有属于一切人类的最后决定权: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可以诉诸上天。

This operates not till the inconveniency is so great that the majority feel it, and are weary of it, and find a necessity to have it amended.

这种决定权,非到弊害大到为大多数人都已感觉到和无法忍耐,而且认为有加以纠正的必要时,是不会行使的。

Experience:

The more attention to the public good the executioner pays, the more prerogatives he will gain. However, any executioner who wants to rob people of their power of life or liberty cannot be permitted and people have right to operate their ultimate determination to decide whether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destroyed.

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摘要】:行政诉讼制度是司法权审查、监督行政权行使的制度,其中涉及到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并为国家公权力,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区别。行政诉讼制度实质上为司法权在某些情况下介入行政权领域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而司法权介入行政权领域的广度和深度,又直接影响着行政权的自由行使及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非常混乱,既表现为理论上的界限不清,又表现为制度上的互相僭越。这种混乱导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不畅。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有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结构由引言、五部分内容和结论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制度和理论两方面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进行介绍。接着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定位不明,实务层面事实、法律问题难以区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和行政诉讼配套制度存在缺陷四个方面。第二部分从历史、观念和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域外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制度的借鉴,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法国、英美法系的美国以及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介绍,找出其中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制度内容。第四部分对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

与行政权关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从我国的国情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现状出发,指出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理论基础应该是现代分权理论、行政诉讼功能论和控权论三种理论。本部分通过对理论本身的介绍,分析其与我国具体情况的契合之处,进而指出其作为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理论基础的合理性。第五部分在上述各部分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具体建议,包括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明确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的界限,实务中区别对待事实和法律问题及完善行政诉讼的相关配套制度四个方面。【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权行政权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5.3 【目录】:摘要10-12ABSTRACT12-14引言14-15一、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及问题15-22(一)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15-181、制度上,司法权替代行政权“有法可依”15-162、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16-18(二)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存在的问题18-221、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定位不明18-192、行政诉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李忠全.doc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李忠全-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1]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一、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2]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一)

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一) 内容摘要::全国人大修改婚姻法>>后,探望权制度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并且纷纷着文进行研究,本文主要是探讨探视权这一制度的相关理论知识,尤其是注重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执行该制度的问题,并且从宏观上分析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的不足或缺陷,提出了一些看法和主张,希望以此能抛砖引玉,能够使该制度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上都能更加完美。关键词:探视权强制执行引言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时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我国立法时或许是为与对在押囚犯的探视制度相区别,而将其命名为探望权。探视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确立探视权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如《德国民法典》第1634条规定,“(1)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一方有权与子女进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应当不作任何有损于子女对另一方的关系或使教育产生困难的行为。(2)家庭法院可以对交往权的范围作出裁判并对其行使作出也对第三人有效的详细规定;在法院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非为人身照顾权权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间行使本法第1632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3)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鉴于正当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况。”我国台湾地区将探视权称作会面交往权,其民法典1055条第5项规定,“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子女全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但其会面交往有妨碍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7条专门就探视作出规定:“如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注(3)我国婚姻法在修订时,正式把探望权规定为非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对子女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规定了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协助的义务。这个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失,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支持非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立法得以法制化,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应予以限制或剥夺。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的亲子关系是以

2016年12月普法考试题目(标准答案)

2016年12月普法考试题目(标准答案)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A.唯一法律监督机关 B.最高普法机关 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最高执法机关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通过。 A.三分之二以上 B.三分之一以上 C.四分之三以上 D.过半数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3、(单选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两年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4、(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办公厅 C.中央军委主席 D.国务院总理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5、(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6、(单选题)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A.二分之一 B.五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7、(单选题)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监督 B.领导,领导

C.监督,监督 D.监督,领导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A 8、(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年。 A.一 B.五 C.十 D.三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9、(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规定。 A.行政法规 B.国际惯例 C.法律 D.宪法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D 10、(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选。 A.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家主席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1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的原则。 A.三权分立制 B.联邦议会制 C.民主集中制 D.君主立宪制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12、(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行使国家立法权。 A.最高人民法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13、(单选题)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 A.国家的仲裁机关 B.国家的司法机关 C.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D.国家的审判机关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14、(单选题)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的多数通过。 A.三分之二以上 B.四分之三以上 C.三分之一以上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守则的理论研究

精心整理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起到先行的作用。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首先应从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入手,如执行管辖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制度以及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其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研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的研究等。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第三,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异议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代位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等。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 实践是理论的深化,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强制执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应随时发现、分析、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使理论不脱离实际,通过实践完善理论,另一方面,用理论指导实践,并寻求解决的对策。我们呼吁,全国有志于强制执行事业的有识之士组织起来,进早成立全国性的执行法研究组织,将我国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行政权与司法权联系刍议

行政权与司法权联系刍议 一、绪论 为保证政权的平稳过渡,保证新的特区政府能够有效运作,《基本法》最终确立了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虽然《基本法》中没有明确采用“行政主导”这一概念,但具体条文的规定却已清楚的描绘出这一原则。《基本法》按照行政主导的指导思想来设计香港的政治架构,吸收了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一部分,是实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但实践中,行政主导体制却受到各种考验和挑战。除了要回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张,同时也要面对政党政治的发展所带来的压力,再加上行政机关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行政主导的空间不断被压缩,出现了行政弱化的局面。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或裁判权,具有消极性和被动性的特征。在谈论主导性的权力时,一般认为一种是议会主导或立法主导,一种是行政主导,而没有司法主导一说。但这并不代表司法地位的低下,恰恰相反,在司法独立的情形之下,司法权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会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有学者认为[“1]香港回归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司法复核成为泛民主派制约政府的‘撒手锏’”。司法机关通过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可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相对而言,行政权是一种具有主

动性、积极性的权力。行政机关又被称作执行机关,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基本法》已经明确赋权的情况下,特区的行政机构依然出现被动的局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与反思。处理特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保证行政主导的同时兼顾司法独立,是值得深思和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基本法》就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规定里面渗透着权力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的法治精神,力图在维护行政主导的前提之下保证两大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约。但关于香港地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如何具体运作,《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就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产生重大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为实践中二者发生重大冲突时的问题解决办法预留了空间。 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互动实践:以外佣居港权案为主的考察 依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可以对《基本法》关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按照普通法的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也可以对香港自身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2]司法权最重要的体现为审理裁判案件的权力”。[“3]必须承认,香港司法权的独立性非常高,而这种高度的独立性因香港法院高调及积极地行使其有关《基本法》的违宪审查权而得以进一步提升”。如此法院就可以在具体的

(合同知识)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合同知识)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壹、合同的解除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壹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壹)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于依法成立且生效后,才存于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于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壹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且不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壹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壹款规定:“当事人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合同。”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壹致的意思表示能够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据此,当

事人也能够于合同中约定壹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和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俩个概念。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于合同中约定,于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壹方于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于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合同订立后,壹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能够于订立合同时约定,也能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能够约定壹方享有解除权,也能够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和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且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986年4月12日法(经)发[198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壹的,应当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壹)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且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三)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的;(七)承包人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适用《联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95965552.html,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适用《联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已明显占据着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为了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世界各国往往以国内法或加入国际公约的形式来保障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其中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笔者作为律师,从数个案例中体会到,在违约补救行为中,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在实践中会引起许多思考的难点问题。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

利(第49条,第64条);③“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 履行合同义务(第49条,第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第81条) (二)从以上“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可看出,它和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的性质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合同法》第94条,95条,96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基本内容是:①“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第96条);②“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可行使的权利(第94条);③“解除合同”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第94条);④“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97条) (三)《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 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1另外,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2最后,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_试题答案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试题: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A.人民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务院 D.党 答案: A

解析: 我的最高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群众,因为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全国人大是有全国人民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相关题目】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属于。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党代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答案:D

【相关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立法权主要包括: 制定和变动法律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权; 立法监督权; 其他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四方面立法权,在它们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制定和变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方面的权力主要包括:其一,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那里所谓“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指全国人大有权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律。其二,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是一项十分重大的立法权,但它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只能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不能进行全面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被补充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较为充分地行使了这方面的权力,制定和变动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为完备中国法的体系和建设中国法制作出显著的成就。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之前,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律,那时全国人大是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1982年宪法对此作出重大改变是由国情决定的。中国人口极其众多,有56个民族和2000多个县,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党、各方面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人数少了不行。而代表人数多,开会议事就不方便。同时,由于代表来自各个方面,有劳动模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doc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1]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一、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2]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

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与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逐步在完善,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规定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合同。而建筑施工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不仅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而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系列经济主体的生存。因此,在其解除权的行使上,法律采取了较一般合同解除更为慎重的态度,特别是根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变化规律,对施工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一、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颁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中,具体规定了承包人(也即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条件。根据该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下列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约定需由施工单位带款垫资的情形外,按约定金额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付款的催告,给对方以合理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人(施工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为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14条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否则,除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而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质量标准,在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符合该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当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修理,发包人拒绝履行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合同法》第十五章中有关承揽合同的一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样可以适用,依照《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反映在《解释》中即形成了本条规定。一般而言,发包人必须履行的协助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及技术资料,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以及隐蔽工程检查等等,如果发包人未能履行有关协助义务,使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包人仍不提供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二、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注意的程序及其它事项。根据《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既有严格的条件限定,也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一旦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成就或程序有误,将使施工单位陷入被动,并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具体而言,施工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把握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慎重解除合同。从《合同法》及《解释》对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倾向于对合同解除采取限制态度,其意义不仅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情况

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 1 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探望权执行案件作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容忍并协助其探望未成年子女为内 容的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执行标的特殊性。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支付金钱、特定物,要么是完成一定行为。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是一类特殊的执行标的。(2)执行的持久性与反复性。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期间具有长效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长期有效,这就决定了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3)执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保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监护权的实现。(4)探望权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由于权利人探望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的子女,考虑到未成年意志的不独立性和易受支配的特征,虽然他们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却经常受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控制和支配。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或者加以阻挠,那么,权利人的探视权就根本无法实现。值得注意的是,被执行人更多时候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而非积极的作为义务。 新《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这一规定把探望权判决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在面对干涉探望权的行为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人民法院如何有效达到执行目的等方面却是无法可依。据此,我国的探望权执行制度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1.在遇到探望权执行难案件的时候,首先应区分执行困难的原因,是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还是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望子女时,子女不愿与对方接触,甚至明确拒绝父母一方看望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时,孩子钻在父母一方怀中不露面,致使出现探望者近在咫尺却看不到孩子的尴尬。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另一方的错误教育乃至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子女年龄较大(10周岁以上),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接受探望。针对第二种情况,我们应注意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而只能对负有协助探望权行使义务的人或单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其次,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由幼儿园、学校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部编版小学道德与法治(五四学制)五年级下册第四单元《我们的国家机构》测试题(含答案)

第四单元我们的国家机构测试题 班级姓名考号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国家机构是()的统称。 2.()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机关。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年。 5.我国县级人大代表、乡级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 6.人大代表是()选举产生的。 7.国家机关必须在()范围内,依照()行使权力。 8.接受监督是()的要求,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9.对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防止因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后边打“√”,错误的打“×”,每小题2分,共20分) 1.银行享有宪法规定的职权,属于国家机构。() 2.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 3.人民政府是权力机关。() 4.我国人口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5.选举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 6.每年的四月初,全国人民代表走进人民大会堂,共商国是。() 7.公民参政议政是权利也是责任。() 8.宪法和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 9.我们年龄还小,还没有监督权。() 10.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便是违法行为。()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机构的() A.医院 B.国务院 C.中央军事委员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A.监察权 B.立法权 C. 审判权 3.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A.国家主席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人民

4.小明和李叔叔、张大爷在家讨论有关选举资格的问题,你认为以下人员中没有选举资格的是() A.回族张大爷 B.只有小学文凭的李叔叔 C.六年级学生小明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职责的是() A.多方调研,了解民情 B.设立接待日,接待来访群众 C.去人民大会堂提交议案和建议 6.办理户口应该去当地的()。 A.公安部门 B.医疗保障部门 C.民政局 7.下列哪种形式不利于国家机关接受监督() A.新闻发布会 B. 政府公报 C. 关闭政府网站 8.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国家应该() A.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 制定法律法规 C.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四.将以下国家机关与对应的职权连起来。(16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的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 2.监察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自治权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国家元首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五.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公民参政议政有什么重要意义? 2.在生活中,公民参与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答案部分

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

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 在无政府状态(nacy的国际社会,不存在警察、法庭、监狱等专门的法律执行机关。然而,国际法学界却普遍认同国际法的强制力和强制执行的属性。“实际上,国际法像法的其他部门一样,具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证。”Q〕13°“这些机构的缺乏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不是真的法,而只是意味着国际法以不同的方式被强制执行。”〔2〕24国家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意愿、国际法上强行法的产生和发展、相互原则在国家间产生的制约力量以及国际社会的组织化都为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奠定了法理基础。 一、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根据国家意志 国家不仅是国际法的制定者、解释者和遵守者,而且也是国际法的执行者。〔3〕8“在国际上,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一国家本身,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145这意味着在以国家为主要主体的国际法律关系中,国家意志具有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有赖于国家意志,强制执行规则的制定、措施的选择、执行或者放弃最终都由国家决定。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由于国际法拘束力的表现之一就是可被强制执行,所以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根据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实质上是同一个问题。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时期的国际法学者有不同的

认识①根据是否与国家意志相关,可以把国际法学者的认识划分为两个类别:意志主义和客观主义。“意志主义认为,法律是制定机关的意志的表现;客观主义则是从制定机关之上的某种因素中寻找法律强制力的根据。”〔4〕54在意志主义看来,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源于国家意志,实在法学派的“共同同意说”(cmmonccnsentheoy即属于意志主义①。例如,《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指出:“各国组成的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虽然在没有为此目的而成立一个中央权威机关的情形下,各国有时用自助和干涉等方法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5〕而客观主义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国家意志之外,主要是指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人类良知、理性、正义等抽象概念。例如,英国国际法学者布赖尔利(JaesLBiry 认为:“所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最终解释是,任何人,无论他是一个单一的个体,还是在一国中与他人交往的一员,只要他是一个理性的动物,就得相信,秩序而非混乱乃是他安身立命的世界的统治原则。” 客观主义的另一种认识是法的效力根据只能在法之外、而不是从法本身去寻找。例如,德国国际法学者特里佩尔(HTiPel)认为:“我们的研究,迟早会达到一个阶段,法律的强制性,成为一件在法理上无法解释的事。法律强制性的根据,存在于法律之外。”〔7〕37英国国际法学者菲茨摩利斯(GealdG}Fitmauie)也认为:“这个法(国际法,作者注)的有效性的渊源位于而且必须位于法律之外。”〔8〕12《斯塔克国际法》指出:“推动国家拥护国际法遵守的最终理由,归属于

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之纠结

L H A I F U K A N 副刊 !"年!#月日星期五 纵横 版 编辑龙平川校对台 电子信箱 %&'(!## )*+, 文 化 时 评 ■街头 艺 人 该 往 何 处 去 许 民 彤 首批获得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 颁发资质证书的!位街头艺人!将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于静安区安 义路沿线试点表演!表演领域包括 演奏"杂技"魔术"手工等多种艺术 形式#在一个月的试点演出期间!街 头艺人要按照$持有证书%规定时 间"指定区域&的要求进行表演活 动#通过街头艺人$持证上岗&的试 点!推广普及上海的街头艺术!同 时!也让这一艺术形式更加规范化# 上海很早就有一些艺人在街头 表演!但是也发生了一些问题!这就 需要一批职业的%文明表演的街头 艺人#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对街 头艺人进行$持证上岗&!规范管理! 应该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纽约% 台北%悉尼等国际化大都市都有这 样的街头艺人表演#在很多国家!对 于街头艺人的相关管理也并非完全 放开#在美国%澳大利亚的一些城 市!通过考试为有真材实料的艺人 发放街头卖艺牌照!规定在指定时 间段内!在指定区域展示才艺# 捷克首都布拉格市政府去年下 令禁止街头艺人在"#个市中心地 区表演!其中包括最著名的老城广 场#在布拉格!街头艺人的精彩表 演!已成为这座城市一道独特的风 景线#而布拉格政府下$封杀令&!是 因为街头表演噪音太大!影响了市 民出行#布拉格$封杀令&禁止$个 以上艺人一起表演!也不允许在一 个地方表演超过一个半小时!但从 事$安静表演&!比如哑剧等不受限制'另外!艺人可以到公园 等地表演#而反对者表示!禁令严重影响艺人的收入!因为只 有市中心游客最多(( 对街头艺人进行管理与街头艺人艺术才能的展示并不构 成矛盾冲突#作为城市管理者!看到了通过政策%制度管理街 头艺人的重要性!更看到了街头艺人给一座城市带来文化的% 艺术的魅力#由此!笔者不禁想到城市文化环境的构成!城市 应该怎样对待每一个人!尤其是街头艺人这样的问题#记得有 人曾说!一个城市的成就!不完全看它接待了多少高贵的客 人!还要看它接待了多少精神流浪者#这句话道出了城市文化 的宽容精神!多元包容的城市品格# 这样的城市!给了每一个人使用公共空间的权利!也创造 着城市文化的气氛#为街头艺人提供表演的空间!代表着这个 城市给民间的%街头的艺术家留了一个位置!为他的生命和心 灵留了一个安放之地#这使我们思考城市生活的意义!以及洋 溢的文化艺术气息对于一个城市的意义#一个棱角柔和的城 市!远远比一个坚硬冰冷的城市更宜居%更平等!也更幸福# 蜕变总是无声无息 柏图 看到乔纳森"弗兰岑这部大 作的封面时#心里不免$咯噔%一 下&好家伙#这么大的口气啊#竟 以$自由%为题目&我知道弗兰岑 上过著名媒体人奥普拉的节目# 受到奥普拉的推荐&但最近几年# 奥普拉有点像我国出版界中那些 频频联名推荐新书的$腰封小王 子%#有点泛滥成灾'' 弗兰岑这本小说的题目#其 广度简直可以和托尔斯泰的(战 争与和平)相媲美#深度则有待 商榷&的确#弗兰岑在写(自 由)时#必定是受到了托老的影 响#这不仅体现在小说名字的野 心上#也体现在小说的内容里& 小说中弗兰岑让女主人公帕蒂读 的书恰恰是(战争与和平)&帕 蒂甚至连(战争与和平)中的那 些军事描写也仔细地读了&那时 候帕蒂的心情应该很好&显然# 弗兰岑也认为(战争与和平)那 些描写太过枯燥&不知道读者在 看(自由)时#会不会觉得男主 人公沃尔特热心保护鸟类的事业 也同样太过枯燥&毕竟每个人都 觉得自己做的事是最有价值的# 而在别人眼里#则完全不一样& 就像(战争与和平)里拿破仑以 为自己是欧洲救星#在俄国人眼 里#他只不过是个野心勃勃的侵 略者&所有的问题都在于人和人 之间的相互理解只不过是一个乌 托邦#他人即地狱#在这个地狱 里#自由从何谈起* 其实#一部长篇小说就是一 部历史#个人史!家庭史或社会 史#或三者的自由组合#正如(战 争与和平)#四卷本的容量可以将 三者完全融合在一起&而(自由) 更偏重于一个家庭的历史++ +沃 尔特一家是个典型的美国中产阶 级的家庭&虽然是以$自由%这么 宏大的主题为名#但小说通篇写 的都是每一个中产阶级家庭都会 面临的那些问题,中年危机!代 沟!事业和家庭的冲突!外遇等 等&从这层意义上讲#托老的那句 话$幸福的家庭每每相似#而不幸 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在美国 中产阶级家庭面前碰了壁#因为 在这种家庭中#不幸也每每相似& 弗兰岑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以 一种现实主义的基调把一个美国 中产阶级家庭从建立到解体完完 整整的呈现出来&在$速食消费% 的时代#有谁能安安心心地静下 来读一部如此大部头的现实主义 小说* 小说的题目名为$自由%#表 达的却恰恰是不自由#就像内封 中的$自由%两个字被画了删除线 一样&当我们在追求自由的时候# 其实自由已经成了我们的枷锁& 小说中的几个主人公都曾满怀理 想#然而在追求理想的过程中#现 实的种种烦扰使得他们的理想每 每大打折扣#最后甚至完全背叛 了他们的初衷&终于#$他们变成 了自己当初最讨厌的那种人&%可 怕的是#这一蜕变的过程是如此 无声无息#像温水煮青蛙#人们根 本察觉不到#只有当你退回到一 定的距离看自己#才能发现蜕变 早已发生#而且是那么的惊心动 魄& 究竟什么是自由*其实#这个 问题在(战争与和平)最后#托尔 斯泰已经用长篇大论探讨过了& 托老的中心观点是#自由只不过 是一种幻象&当然#弗兰岑这部小 说中的$自由%也绝非政治意义上 的那个和$民主%并列的$自由%# 因为这不是在讲一个独裁国家的 故事&这个故事恰恰发生在标榜 $自由%的国度&因此#弗兰岑的 $自由%便更具有普遍意义#而没 有陷入到意识形态的窠臼&要理 解弗兰岑的自由#必须从反面来 探索#即自由的敌人或障碍是什 么* 人与人之间难以相互理解是 自由的最大敌人&如果说这个世 界只有你一个人#那么你就真正 自由了#可是#人不可能活在真空 中&每一个人都像一道网#将你 团团围住&那些和你关系疏远的 人的网反而会宽松一些#越和你 关系密切的人#他们的网反而收 得越紧&小说以帕蒂和沃尔特的 感情生活为主线#书中有一段对 他们两人关系的描写非常贴切, $他和妻子彼此相爱#却又不断 带给对方痛苦''他和帕蒂无法 共同生活#却也无法想象离开对 方生活&每次当他觉得他们已经 到了忍无可忍的分手边缘#又都 会发现其实他们还可以走很远&% 弗兰岑在小说中也表达了他 的一些政治观点#比如对伊拉克 战争的理解#对政府的揶揄#对贫 富差距的担忧#对环保问题的思 考&但是#归根结底#弗兰岑叙述 的重心还是婚姻和家庭&这是国 家和社会的最小单位#如果一个 家庭里的人不能相互理解#那么 如何能期待不同国家之间!不同 阶层之间!不同党派之间的相互 理解*如果大家都互相牵制#都向 对方身上撒一张网#那么#自由从 何而来* 小说里的大部分故事描写的 是家庭中的琐事#这些琐碎的事 情其实完全没有必须要发生#最 终发生的原因还是因为家庭成员 之间缺乏相互理解&那些鸡毛蒜 皮的小事#就像一湾接一湾的 水#阻断了生命幸福的流程&剧院魅影:打破“原创迷信” 孙惠柱 音乐剧(剧院魅影)第%次来上海演出#依然非常火爆# 创造了中国剧场票房的奇迹-但与该剧在欧美的成就相比#还 只是九牛一毛&作曲家安德鲁"劳伊德"韦伯说,$我一直不明 白#为什么有人每年要回到伦敦或纽约的剧院看这部音乐剧# 有的人甚至已经看过二三十遍&%口气颇为自豪&&'!(年首演 的(剧院魅影)已经打破了韦伯第一部超级音乐剧(猫)的记 录#成为戏剧史上票房最高的演出& 中国观众)**+年才在上海大剧院第一次看到这个戏#但 这故事中国人早就看过了#而且比音乐剧早了半个世纪#那时 候叫(夜半歌声)#中国最早的$恐怖片%#作曲和主演也都牛得 很++ +冼星海和金山&&''+年香港翻拍了同名电影#张国荣 主演#但那已是有意在借韦伯音乐剧的光&这几部颇有些来头 的作品全都来自同一个源头,法国人伽思腾"勒胡的小说(歌 剧院的魅影)&但&',-年的中国电影与其说是改编自这本法 文小说#不如说是山寨了一部美国电影++ +&'.+年问世的同 名默片远比小说更火#以致很多人认为#要不是这电影#勒胡 的小说很可能被人彻底遗忘了& 勒胡的小说中有非常好的元素#众所周知的巴黎歌剧院 配上匪夷所思的奇特$魅影%和人物关系#是极大的亮点#所缺 的东西可以让有眼光的改编者来加&韦伯就是这么个人#他在 这个原本以恐怖情节取胜的苦涩故事里#加进了自己正在深 入品味的甜蜜++ +当时他和(剧院魅影)的首演明星萨拉"布 莱曼热恋#自然地把自己的恋情和该剧的创作融到一起#大大 改变了这个故事的色调#减去阴冷#加上温馨#点石成金#赢得 了全世界观众的$芳心%& 韦伯这一做法也是他的制作人凯默任"麦肯拓士$四大音 乐剧%的共同策略++ +大幅度改编几十年乃至一百年前的作 品#突出具有普适性的温情元素&四个戏里三个有剧情#竟然 主题都差不多,为爱而牺牲&这几部戏的原作有些本身就很 牛#法国文豪雨果自不必说#(猫)的原型是诺奖得主!大文豪 /010艾略特以猫为题的诗集&但原作出色并不意味着改编就 容易了&雨果的(悲惨世界)太长#中文有四大卷-艾略特的诗 又短了#完全没有情节-但它们都变成了能在舞台上三小时内 倾倒无数观众的戏剧#这些改编者的创造力实在了得.(西贡 小姐)取材于普契尼的歌剧(蝴蝶夫人)#但普契尼并不是原作 者#他改编的是&'**年的同名话剧-现在已经无名的该剧编 导戴维"贝拉斯科是当年百老汇的顶级大腕#但他又是改编了 约翰"朗的同名小说#而朗又是参考了法国军官皮埃尔"洛蒂 的半自传体小说(菊子夫人)''顺着这条路追下去#几乎可 以说#越接近原创艺术水准越低#现在的舞台经典是经过了一 系列艺术家的再创造以后才成型的& 好的改编常常可以超过原创#实在应该称之为$改创%&更 早的超越时空的经典也常常是这样++ +现存的,.个希腊悲 剧和,-个莎剧中#都只有一个)埃斯库罗斯的*波斯人+和莎 士比亚的*暴风雨+,是找不到原型的$原创剧%#其余都是重写 前人的故事&可是#我们的文艺评奖只鼓励$原创%剧目#违背 了戏剧创作的规律++ +尤其破坏了传统上经常翻演经典并在 剧种间相互移植的戏曲艺术的规律#导致戏剧跟观众严重脱 节&要按我们的戏剧评奖标准来评判#上述伟大的音乐剧哪个 能算精品佳作* 这个$原创迷信%还带来了更严重的危害#就是$伪原 创%&人类所有的思想产品都是有源流的#不可能凭空产生# 也就是说#一切所谓原创其实都是改创&当然#学术研究必 须规范#规范恰恰意味着#要承认而且梳理出任何创意的源 流所在!来龙去脉-而现在几乎所有需要创意的领域里#都 可以看到铺天盖地的跟风!抄袭之作#还都在假$原创%之 名&这个问题当然不是这篇短文能说清的#也不只是一两个 错误概念的问题#但如果承认有这个问题#那么至少#让我 们从打破$原创迷信%开始& 作者为上海戏剧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影像世界 法治风景 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之纠结 —— —民国法律往事之司法院 曹东 南京中山路.+&号#民国时 期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 关++ +司法院旧址&六十多年前# 一场意外大火#将这座仿欧洲古 典式建筑付之一炬&几天以后#南 京解放#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及 司法活动#连同这座大楼一起灰 飞烟灭&如今#只遗留下一座由八 根成对圆柱撑起的大门#偶尔会 唤起人们对民国司法院的一些零 散回忆& 其实#司法院这一名称#一般 不会陌生#仅望文生义++ +专司 司法的国家机关#都不会错&不 过#对于司法院的职能与定位#特 别是权力配置与运行模式#以及 在主导和推动民国法治建设和司 法改革方面的贡献#就不一定那 么清晰&因为#司法院作为一个概 念#偶尔会遇到#但作为一项司法 机制#早已与民国政权一同退出 大陆的历史舞台#并逐渐淡出司 法视野&而且#司法院又与现行司 法制度及司法权力配置差异较 大#民国司法与新中国成立后的 司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包 括制度#也包括运行机制#没有历 史传承&如果用时下习惯性!先入 为主的思维方式-甚至#直接拿现 在某一司法机构与之对应#无疑 是雾里看花#甚至捕风捉影& &'.!年#张学良在东北宣布 易帜#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暂时 的和名义上的全国统一&根据孙 中山$三民主义%和$五权分治%思 想#南京国民政府先后成立行政 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 院共同行使国家职权#即五院制 政府&司法院作为五院之一#与其 他四院平等#统一履行国家最高 司法权#并从形式上实现了司法 独立&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最 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 员会等四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分 别行使司法行政权!审判权和惩 戒权#互不干涉和影响&此后#直 至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统治结 束#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和司法 院组织法虽经多次修改#司法院 基本定位与职权一直没有太大变 化#并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民国 司法体制& 而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就在 于#把近代司法所有职权#包括审 判权!准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以 $打包%的方式#放在一个机 构++ +司法院行使&不难看出#不 论是清末变法中的官制改革#还 是后来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乃 至其他国家近代司法文明#司法 院统领司法的模式均可谓首创和 唯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特 别是就中央司法制度设计层面而 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尤其在大 陆统治后期#中国近代司法基本 完成了由借鉴移植到本土化的历 程#尽管这仅限于体制层面&学习 西方司法文明#但不照搬#有探 索#有消化#有创新#并最终形成 自己特色#即使是现在的司法改 革也值得借鉴&至少也说明#国外 的并不一定都好#适合自己的才 是最好的#制度文明同样如此& 读民国司法制度方面的史 料#有一个较为直观的感觉#中央 司法部门掌门人#更换很频繁&比 如#北洋政府时期的大理院自 &'&.年成立至&'.!年更名为最 高法院#短短&(年间#先后有&& 人&$次担任院长#其中民国法律 人董康曾$度出任这一职务#最 短.个月#最长也不过$年&这种 短暂性和不连续性#直接制约和 影响了其所承载特殊职能的长远 发展&与之相反#也可以说是特 例#司法院院长一职则相对比较 稳定&王宠惠执掌近+年)分别是 &'.!年至&',.年和&'$!年至 &'$'年,#剩下&(年)&',.年至 &'$!年,由国民党元老!鄂军都督 府创建人之一的居正一人担任& 有时候#我们很难区分董康与居 正二人在学术思想#以及在推动 司法近代化中难分伯仲的作用# 但论及对司法实务界的影响#董 康所主导的大理院远不及居正主 导的司法院&原因很简单#董康不 大可能有机会一以贯之地实施自 己司法理念& 居正早年留学日本#就读于 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班&回国后追 随孙中山先生进行资产阶级民主 革命#是辛亥首义后鄂军都督府 创建和鄂州约法起草的重要参与 者&同时#作为民国时期最重要的 法律思想家和司法实践者#其在 宪法!法治!重建中华法系!废除 $治外法权%等方面都有独到的见 解和独立思考&特别在执掌司法 院期间#他积极加强司法院建设# 拟定司法院未来发展规划#推行 审判独立#并亲自撰文阐述司法 院在宪法上的定位!抗战与司法! 最高法院厉行法律审之步骤!司 法改造与司法兴革等&而且#他敢 于对当时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弊端 提出大胆批评和质疑#比如$今日 政治风习的败坏#大都由于行法 者不能守法#法治徒有虚名#而少 实际%#可谓振聋发聩& 正是居正等一代人的共同努 力#司法院这一独特司法运行模 式才得以坚持和完善#并名义上 实现了司法权在中央层面的统 一& 当然#在民国法学界包括实 务部门#有不少人对这一模式进 行过质疑和批判,审判等司法重 要职能多不由司法院本身行使# 而由相对独立的隶属机构各自处 理#特别是司法院本身又不直接 行使司法行政权#而单独设立司 法行政部#无疑有叠床架屋之 嫌&中央司法权自秦汉以来#一 直实行分权模式#由刑部!都察 院!大理寺等部门共同行使#并 以刑部为主++ +尽管在不同朝 代#称谓有所不同&清末修律# 将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专司审 判#将刑部更名为法部#专司司 法行政#由此还引发了法部尚书 戴鸿慈和大理院正卿沈家本之间 的$部院之争%&而且#之后的 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司法行政 权归属一直存在争论#司法行政 部还一度隶属行政院&因此#司法 院所谓统一行使司法权#只是形 式#实质仍是分权& 要说明的是#这里仅仅探讨 司法院作为一个机构#在中国司 法制度近代化中的贡献#并不涉 及机构运行效果&其实#民国司法 腐败问题#在历史上是一个不争 的事实& 郭山泽-漫画 文史风尚 自言:秦汉时期的“言论自由” —— —历史学家视界下的中国古代反贪腐史(18) 李传印 以今天的认识看#虽然把权 力置于阳光下是预防腐败最有效 的手段之一#但在古代专制主义 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不可能做 到这一点#但疏通言论渠道#下情 得以上达#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 级有较好的舆情监督和把握#这 对于预防腐败无疑会起到一定的 作用&秦汉时期的$自言%制度客 观上起到了监督舆情!揭露和预 防腐败的作用& $自言%在文献和简牍中或作 $言%!$自证%!$自诣%!$自陈%! $自讼%!$自告%等#在春秋战国时 期就已出现&春秋战国时期吏民 $自言%#多指向他人进行自我推 荐#以求获赏识或任用&秦汉时期 $自言%范围进一步扩大#已发展 成为吏民表达自己思想!意愿甚 至揭露不良现象的方式#并较多 地出现在国家行政文书和司法文 书中#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 因资料所限#秦代$自言%制 度难得其详#汉代的$自言%制度 较多见诸文献简册&虽然汉代$自 言%制度的初衷并不是专门为了 防治腐败#但这种$自言%制度在 运用过程中#对防治腐败起到了 一定作用& 首先#$自言%制度在民和官! 社会和政府之间搭建了联系的渠 道#民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上达 /卜宪群"刘杨*秦汉日常秩序中 的社会与行政关系初探+!*文史 哲+.*&,年第$期,&(史记"田叔 列传)载,$鲁相初到#民自言相# 讼王取其财物百余人&%正是这条 联系!沟通渠道#为吏民检举官吏 腐败和不法行为提供了条件& 其次#揭露官吏的腐败是$自 言%的主要内容之一&秦汉时期的 $自言%是吏民对自己的情况!思 想和诉求的一种表达#但也有社 会各阶层通过$自言%方式向相关 官吏和政府揭露官吏腐败行为& 如(汉书"张敞传)载,捕吏絮舜因 不听张敞使唤#张敞便寻机处死 了絮舜&其后#絮舜的家人认为张 敞暴杀无辜#故在行冤狱使到来 时#陈尸于路#自言喊冤&(汉书" 鲍宣传)载,鲍宣因为没有礼让而 得罪丞相孔光被捕下狱#引起人 们的不满#$诸生会者千余人'' 遮丞相孔光自言#丞相车不得行# 又守阙上书%&诸如张敞!孔光等 人挟私怨以行不法的行为就是通 过$自言%的方式被揭露出来#昭 之天下& 其三#$自言%制度使吏民的 利益诉求得以表达#防止官吏随 意侵害吏民的合法利益&(汉书" 魏相传)载,魏相遭人诬陷下狱# 在中央服役的河南籍戍卒拦住大 将军霍光#自愿多服一年役以赎 魏相之罪&这些河南籍戍卒的$自 言%#使魏相的冤情得以申雪& 秦汉时期上至贵族官僚#下 至普通黎民百姓#都可以通过$自 言%的方式把自己想说的话向有 关官吏和政府诉说#这样就打通 了民情上达的途径#沟通了政府 和社会的联系&吏民$自言%客观 上也把官吏是否廉洁!执法是否 公允的情况呈现在政府和社会的 监督之下& 汉代司法制度中有直诉制 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有冤情者# 允许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 序范围#直接向上级#甚至向皇帝 申诉& 学界一般都认为直诉制度源 于周朝的路鼓和肺石制度&据(周 礼"夏官"大仆)记载#路鼓一般设 四面大鼓#置于宫门之外#吏民有 冤情都可击打&听到有人击鼓#御 仆立即出来荐引接待&除路鼓之 外#周代还设有肺石&所谓肺 石#即赤色的石头&(周礼"秋 官)说$以肺石达穷民%#不论 地方远近#凡是有冤即可上诉于 王和六卿#而其长官不向上报告 的#蒙冤者可以在肺石上面站立 三天#然后由士听取其辞#以报 告王和六卿#同时对不上达冤情 的长官加以治罪)*周礼-大司 寇+,. 汉代直诉制度规定吏民均可 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范 围#直接向上级#甚至向皇帝申 诉#这从司法层面打通了下情上 达的途径#许多贪污腐败案件就 是依靠民众直诉上书而被揭露出 来的&(汉书"公孙贺传)记载,丞 相公孙贺之子公孙敬声因为贪污 军费一千九百万钱而下狱#后来 京师大侠朱安世在狱中上书#揭 露了公孙敬声与阳石公主私通一 事#导致公孙贺和公孙敬声父子 双双死于狱中& 汉代还有$言变事%制度&汉 代的$言变事%制度虽然是为了应 对非常之事#包括谋反!动乱以及 重大事变#但在$上言变事%过程 中#一些地方官吏的腐败不法行 为也通过该途径反映出来#密切 了吏民与官府的关系& 汉代的(变事律)久佚#详细 内容已不可考#但(汉书)中关于 $言变事%的记述较多#如(汉书" 戾太子传)中壶关三老为太子所 作辩护就是一篇完整的$言变事 书%&值得注意的是#居延汉简和 流沙坠简中除有一些汉代$言变 事%的记述外#还有关于阻挠$言 变事%的处罚&汉代法律把这种阻 挠别人上报紧急情况的行为定为 $留难变事%罪&$留难变事%就是 有关公职人员故意阻止滞留$上 言变事%报告的上传&这类犯罪行 为#因其性质严重#所受到的刑事 处罚也十分严厉 #$留 难变事%时 间达到半月的#甚至要处以死刑& 供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 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课题 组 课题主持人 卜宪群 原国民政府司法部旧址位 于今南京中山路.+&号南京供 电局所在地! 经历了大半个世纪 的风雨!现已物是人非了.原建 筑包括国民政府司法院%国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以及中央公务员 惩戒委员会三大办公机构. 笔下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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