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吗

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吗
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吗

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吗?——读蔡守秋《调整论》

发表时间:2008-12-8 19:26:00 阅读次数:552 所属分类:法著品茗

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吗?

——读蔡守秋《调整论》

2008级环境法学硕士生黄子川

当法律人已经形成了所谓的法律共同体甚至在这个共同体形成之前,法律人刚刚造出自己的一套共同语言的时候,法律形式主义的端倪就已经显现。尽管很多中国的法律人都不会承认自己是一个法律形式主义的信奉者,但在他们身上,确实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形式主义的影子,即“一是概念主义······;二是科学主义······;三是法律脱离生活······;四是维护法律现状,从骨子里有一种反对法律变化的偏见,为法律现状辩护的人总是趋向于采取形式主义的立场”。

在环境法领域来看,至少上面的第四点是很明显的。对当下环境法的一些问题,甚至可以作出这样一种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人已经逐渐开始找到共同语言形成共同体的时候,环境法律人却还没有找到共同语言,形成自己的共同体。在他们中的很多人或多或少地拥有着那种反对法律变化甚至是反对法律理论变化的偏见。

尽管引发了很多争议,但这本《调整论》恰恰可以看成是构筑环境法律人共同语言的一个尝试。书的主题是“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更确切地说是环境法可以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前两章直奔主题之后,又从主体论和客体论、行为论、权利义务论等几方面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最后花了三章介绍了自然体的权利与代理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以及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作者蔡守秋老师,武汉大学环境法之头面人物,年逾六十,但观点很新。2003年《调整论》出版,全书八十万字,可以看做是对“环境法是否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个长期困扰中国环保法界的老问题做出的最好的回答。国内所有认为环境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在其中都能得到体现并且几乎全部的质疑声都能在其中得到解答。

调整论观点的提出十分简明而直白:为什么说环保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法律在规定不能往水体中排污,不能猎杀野生动物的时候就已经调整了人与自然、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又有人认为,环境法貌似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实质上调整的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而为什么一定要认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表象是间接,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才是本质是直接?为什么在承认我买回了鱼的所有权的同时就不能承认我买回了这条鱼呢?蔡守秋教授在这里举了个和文革有关的例子。说是他和他同学一同下乡,他同学看到一个老太太提水吃力就上前帮忙。后来经人揭发,说那老太太其实是地主老太太,该同学表面上是帮助老太太,实质是帮助地主阶级。于是他同学也被批斗了。

调整论认为,所谓调整,是指“主体为了达到特定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的活动。”而法律调整,相应地就是指“作为主体的法律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的活动。”“判断法律调整是直接调整或间接调整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是法律实证方法,而不是哲学分析方法或主观想象。所谓法律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法律直接授权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人对环境资源的行为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法律直接规定

或明确个人、单位和组织对环境资源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鼓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比如说禁止捕杀野生动物,不准排污。“所谓法律间接调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法律直接授权有关的行政机关或有关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个人、单位和组织对他人的行为或人与人的关系,但这种对人行为与环境资源有关,或会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产生间接影响,即法律直接规定个人、单位和组织对他人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鼓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但这种行为的结果却会对环境资源发生影响,会形成或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比如说驯养保护动物的政府要奖励。

有人又说了,您说的“调整”是一般含义上的调整,不是咱法律意义上的调整。咱法律意义上的调整只能是调整主体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您这么一来不是要把自然提升为主体,和人一样吗?那可是万万不能的。

对于这种质疑的前半部分,我觉得一个福州大学的学生在关于调整论的讨论中说得很好。“法律语言与大众语言可能存在着一定距离,但对法律上的‘调整’定义,在我国现有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中并无现成的答案。‘环境法能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但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观点为不少法学界的学者所赞同,但若从一个未受过法学专业教育的人的观点来看,是很奇怪的。在这个问题上的‘专业主义’是否有必要呢?我们经常提到法律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相对于其他法学部门,尤显示出其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

这个问题的后半部分,与其说是对调整论的误读,不如说是不理解,就好比原始人不理解为什么要交电费一样。调整论从来没有宣称要将一切自然物都提升为主体,更没有宣称要把自然变得和人一模一样。调整论只是强调人对于自然有着直接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义务。这一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假借人与人的关系即可得到表达。虽然蔡老师在书里说,调整论的成立并不以自然体权利的成立为前提,并且在我国现阶段情况下,提倡保护自然的义务远比提倡自然体权利有积极意义。但根据推断,当人对于自然有一定义务的时候,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观点,确实可以得出自然拥有相应的权利的结论,尽管自然需要通过代理等制度才能在人定的法律框架内谋求自己的权利。即便是这一点也仍然不能缓解前者的质疑,他们认为,一旦拥有权利就成为了主体,也就是成为了人。

学者们的这些推论,正是基于调整论所反对的“主客二分法”做出的。我认为调整论希望达到是这样一种状态,自然体(如动物、植物或整体的生态环境等)取得了某些权利,如生存的权利,享有人道主义待遇的权利,在法律上的地位处于人和无生命的物体之间或者说是成为了人与物之间的第三者。调整论反对人与物的主客二分法,因为主客二分法认为人永远是主体,拥有权利,享有义务,而物包括动物和其他自然体永远是客体,没有权利没有义务,这两者其中不存在第三状态。而调整论认为,自然体也可以拥有某些权利,成为即不是人又不是无生命非自然物的第三种状态。正如蔡守秋老师说的:“锅贴不是饺子,锅贴不是馄饨,锅贴就是锅贴。”我认为德国民法典说动物不是物也是基于这一考虑。

蔡守秋:倡导主客一体的环境资源法学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前言

添加时间:2008-06-22 08:49 浏览次数: 590 次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前言

本书将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称为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简称为调整论。从广义上讲,调整论是关于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物(包括环境、自然资源和大自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的总称。

调整论研究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原则、制度和其他有关理论,主要研究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方法、机制、原则、制度和其他有关理论。其他有关理论主要指:环境资源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即研究环境资源法的本体、本质、内核和价值等哲理,通过环境伦理、道德、正义、公平、民主、自由、安全、秩序、效益、权利、义务等对现行环境资源法进行评价;环境资源法的形式论、分析论,即研究分析环境资源法的术语、概念、体系、法律关系、规则、责任、实施和效力等问题;环境资源法的作用论,即研究环境资源法对人、社会、自然、环境、资源、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的态度、影响、作用等实际效果。因此,调整论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整个法学理论看,它可以纳入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范畴;从部门法学的角度看,它属于环境资源法学的基础理论。

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

批判理性主义者卡尔?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per)认为,科学仅仅从问题开始,面对问题科学家提出各种尝试性的理论,各种理论经过实验检验被排除出错误而筛选出逼真度较高的理论,逼真度较高的理论被科学进一步发展所证伪,从而又出现新的问题。他十分重视问题在科学知识发展中的作用,强调“科学只能从问题开始”,“一种理论对科学知识增长所能作出的最持久的贡献,就是它所提出的新问题,这使我们又回到了这一观点:科学知识的增长永远始于问题,终于问题──愈来愈深化的问题,愈来愈能启发新问题的问题。”[1]

环境资源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构建其理论体系的道路上,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问题:

第一,环境资源法学应不应该和有没有自己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和基本理论?环境资源法学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和基本理论是什么?如何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和基本理论?如何构筑区别于传统民法、行政法、刑法理论的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问题?

第二,包括传统法学或主流法理学在内的传统社会科学主要涉及两种基本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而包括环境资源法学在内的环境学、生态学主要涉及三种基本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

一门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科学?

第三,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价值和本质是什么?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什么?环境资源法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环境资源法学与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生态社会学、生态政治学有何关系?与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等法学分科有何关系?环境资源法学应不应该以及如何研究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生态社会学、生态政治学?应不应该以及如何研究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等法学分科?环境资源法有没有相应的道德伦理基础?环境资源法与环境生态伦理道德有何关系?

第四,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和主要研究方法是什么?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与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有什么不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法能否运用传统法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方法?环境资源法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有什么特点或特色?

第五,如何构建环境资源法(主要指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体系?以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与以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能否统一?如何统一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的理论(包括主要的法律理论、原则、概念和制度)?以防治人为环境资源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与以防治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自然灾害法能否统一?如何统一或协调它们的理论(包括主要的法律理论、原则、概念和制度)?以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与区域开发整治、建设为主的城乡建设法、区域开发法能否统一?如何统一它们的理论(包括主要的法律理论、原则、概念和制度)?

第六,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代际权、人类权、动物权利和大自然的权利等相关权利有没有共同的基础和联系?这些权利如何实施和做到可诉讼化?

第七,环境资源法有哪些基本原则(或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或重要制度)?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基本原则有没有层次和核心之分?基本制度的含义是什么?基本制度有没有层次和核心之分?

第八,环境资源法的全球化与国际化。环境资源法全球化、国际化的含义是什么?环境资源法能否实现全球化和国际化?环境资源法全球化与国家化、地方化的关系?国内环境资源法与国际环境资源法、外国环境资源法的接轨或趋同问题?

构建新理论或发展理论的历史。理论难题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复杂性,难题一般涉及众多的领域和千头万绪的关系,一旦理清头绪,就会条理分明;二是关键性,难题一般是理论问题中的关键或主要矛盾,一旦攻破关键、解决主要矛盾,就会使理论长驱直入、势如破竹;三是基础性,难题往往是基本问题、基础问题,一旦解决难题,就会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从而使理论之河绵延不绝;四是深刻性,难题一般是深层次的、潜在性的问题,一旦解决这种难题,就会产生重大的、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影响;五是前瞻性,难题往往是具有较多不确定性、未来性和难以预测的问题,一旦解决这种难题,就会使理论高瞻远瞩,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预测性。

我在着手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时发现,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面临着许多理论难题;我们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理论难题,也不可能一下子建立科学、完整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首要的是,挑选一个对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发展具有长期、内在和重大影响的难题。大家知道,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危机等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主要是人与自然关系处理不当、失当、失衡和日益恶化的结果,当代社会一切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的努力都是为了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但是,某些传统法学理论或主流法理学却固执地认为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管这些法学家是否意识到这种理论主张的缺陷,它实际上已经成为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如何更好地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服务或更好的提供法律保障的理论障碍和理论遗憾。正是出于上述实况和认识,笔者通过对众多理论难题的反复比较和思考,决定将法学所面临的具有“哥德巴赫猜想”性质的新问题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作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一重大问题的攻破将有助于解决如下基本理论冲突:

第一,解决两种关系与三种关系的矛盾?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客观存在着三种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非人)物与(非人)物的关系,人与(非人)物的关系。包括法学在内的传统学科流行的是两种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非人)物与(非人)物之间的自然关系,自然技术科学主要研究物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人文社会科学主要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代新兴边缘学科(如生态学、环境学、环境资源法学等)流行的是三种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自然)物与(自然)物的关系、人与(自然或环境)物的关系,主要研究人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的关系。传统法学或主流法理学仅仅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其研究范式(包括出发点、目的、原则和指导思想等)主要建立在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而生态学、环境学、环境资源法学等新兴边缘学科要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样,在环境资源法学与传统法学或主流法理学之间就产生了一个研究范式的矛盾?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随着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资源问题等一系列综合性问题的出现和各门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和联合,

系到底应该纳入传统“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二分法”中的哪一种关系,社会关系到底能否纳入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我国传统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传统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和法学一个最根深蒂固的基本概念,人与自然关系是新兴的生态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和环境资源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对这两个基本概念的性质、特点、联系和区别,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之间的关系的看法,既是有关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和有关法理学问题的主要症结,也是当代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许多理论争论和分歧的焦点。

如果坚持“二分法”,就要解决将客观存在的人与自然关系最终纳入传统的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中的哪一种关系的问题;如果承认三种关系(主要是新增加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要解决如何用“三分法”代替“二分法”的范式问题;如果既不用“二分法”也不用“三分法”,就要解决在法理学如何另辟蹊径的问题。

第二,解决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和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冲突问题?

目前国内外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都已经出现或规定大量的人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的关系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失衡、失调或恶化的状况也要求法律加强对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如果坚持不承认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要找出一种否认其存在的正当理由;如果承认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要解决如何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和法律规定的人与人的关系相协调的问题;如果坚持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排除在法律关系之外,就应形成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理论;如果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纳入法律关系的范畴,就应修改原来的法律关系理论,形成新的适合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关系理论。

第三,解决法律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

对于法律中规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调整方法、机制、原则和制度,法学已经形成一整套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要想发挥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就应该形成一套具有特色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原则和制度,法学也应该相应地形成一套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

调整论的目标就是回答、解释和解决上述问题。

二、调整论的要点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精髓,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目标。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了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演变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可变的,在某个时期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不愿意或不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在另一个时期可能成为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愿意或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人类既可以采用包括法律、政策、道德在内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可以采用包括法律、政策、道德在内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所谓法律调整,是指作为主体的法律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特定对象(包括人、人的行为、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的活动。因此,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对现实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正当化、法定化,只有环境资源法所规定和控制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所谓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所规定并通过其实施加以影响、作用和控制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没有规定或没有发生实际影响、作用和控制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当谈到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时,环境资源法是主体,调整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对象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时,并不存在人或物是主体或客体的问题;因为法律是主体,不宜将主体简单地理解为人,因为客体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把人与人的关系理解为人、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为物。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与自然(包括动植物)是否成为主体无关,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法治的表现,是强调和重视法律的权威,是依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强调和重视人的作用和权威,是依靠人特别是个别领导人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者有着根本不同的含义。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原因或理由是因为环境资源法律是人们的环境行为的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既可以作用于人也可以作用于物(包括自然、环境、资源,下同);作用于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包括形成、维持和改变等,下同)人与人的关系,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作用于物的行为可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直接作用于物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在制定、改进并实施环境资源法的前后,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因而环境资源法的制定、改进并实施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能调整与此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律通过规范人的环境行为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与法律通过规范人的行为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机制一样。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可以为人

是指法的作用或功能。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之一,就是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还因为在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保护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即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都可能同时产生这两种关系。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的恶化,环境保护事业的发达,以及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发展,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就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可以进行评价。正如法律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调整一样,法律不可能一下子调整所有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没有必要调整一切人与自然的关系。考察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发现,迄今为止,法律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已经从调整狭隘的人与物的关系(某些物是环境资源因素)、人与财产的关系(某些财产是环境资源因素)、人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逐步发展到人与环境资源的保护关系、人与环境资源的管理关系、人与家养动物的人道主义关系、人与珍贵稀有野生植动物的保护和代理关系等类型。所谓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活动,也就是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的活动。因此,保护、改善环境资源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的实质,或环境资源工作的宗旨,就是按照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

调整论建立在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基础之上,强调法律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同时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论的任何观点,都不能用于轻视、贬低人的作用,人与人的关系的作用,以及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意义和作用。

调整论不仅提出了法律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理论主张,也研究分析了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和制度。

三、调整论的意义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也是一门包含很大发展空间和余地的科学。在这个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始终都在坚定而持续地进行。怎样才能将法学、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知识、思想和智慧,用于分析和解决人类环境核心问题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是我们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最根本的理由。我们研究环境资源法学不仅旨在理解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由人与人组成的社会环境,而且旨在理解那些不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改革者们始终关注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世界。在对人与物关系、人与自然关系实施法律调整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学派,重视和强调法律调整人与财产的占有关系、支配关系的属于调整论中的稳健派,重视和强调法律调整人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的属于自然资源派,重视和强

重视法律调整人与动物的人道主义或仁慈主义关系的称为动物仁慈主义学派,重视和强调人与动物的平等关系的属于动物解放学派,重视和强调法律调整人与大自然的平等关系的属于大自然权利学派。调整论最重要的理论贡献,是将古今中外法律中规定的人与其占有物的关系、人与其支配财产的关系、人与其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关系、人与其管理的环境资源的关系、人与其保护和改善的环境的关系、人与其驯养家养动物的关系,人与其加以人道主义或仁慈主义关怀的动物的关系、人与其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大自然的关系、人与其崇拜和景仰的自然之神(包括自然之父、大地之母)的关系,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根绿色之线联结起来,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依靠和补充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体系”。通过调整论,不仅过去被遗忘、被忽视的对物关系论、天赋人权观、技术规范论、法律拟制主体论、动物权利论和自然法理论等传统法学理论重新被派上了新的用途,新近提出的大自然权利论、人与地球签约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可持续发展论和环境保护论等获得了长足发展的理论支撑,而且传统的和新兴的法学理念开始形成一种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学理论相媲美的法学理论。调整论构筑了一个新的运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们可以综合运用当代新的自然科学理论、社会科学理论和法学理论,进行创新思维,拓展法的调整范围、功能和作用,进一步促进法学理论的革新、繁荣和发展。

环境资源法学既有其根基深厚的基础理论部分,也有其枝繁叶茂的应用理论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基础理论性和应用性均很强的交叉性、边缘性学科。环境资源法学就其总体发展趋势而言,体现了多学科交叉、综合一体化的特点,具有发展态势的科学性、先进性、时代性,理论体系的新颖性、宏阔性和多元性,显示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汇流的现代大科学的气派。与其他传统法律学科相比,环境资源法学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即“既关注人,又关注物,并且将人与物联系起来;既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又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且将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和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起来”。这种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人员科研能力和理论素质的集中体现,是将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人员从自身理性思维导向学科真理的桥梁。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环境资源法学如果没有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上的创新就不可能揭示环境资源法的本质、特征和丰富内容,就不可能取得该学科领域理论的重大突破。

调整论在整个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得以发展,并从其他法学分科吸取合理成分;它以其新的、独特的理念和观点对传统的法学理论发起冲击、变革,为整个法理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做出贡献,并使暂时没有纳入法学基本理论的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逐渐成为整个法学基本理论中一个新的、具有无限发展前景的组成部分。它试图将现有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可取观点和有益成分统一起来,避免陷入单一学说、单一理论、单一方法、单一要素的窘境,力求走综合性法学、统一法学的道路。它力图以深邃的目光和高瞻远瞩的视野去体悟和探究环境资源法的根蒂、真谛和普遍性,从而促进环境资源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深化、突破和创新。

调整论和环境资源法一样,是为了促进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治观,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法治秩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治观,是人类在历经20世纪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危机后,在认真总结人与自然关系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经过反复思索和实践形成的一种崭新的理念,代表了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最新认识,是可持续发展社会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之一。调整论试图阐明和发挥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并通过理论指导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证实法律体系可以影响人与自然这一综合体的运转方式和运转效益,从而推动和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实现环境资源法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崇高目标,这就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的目的,除此之外,别无它求。

从法律角度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目的,主旨在于说明用什么样的法学方法来研究人与自然关系这一社会基本矛盾、这一社会基本存在、这一社会基本关系、这一社会基本问题、这一人类面临的永恒主题。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义务和职责)的定位不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和调整效果也不一样;只有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着眼,通过不同调整方法、机制和制度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比较,并将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综合作为法律上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最高标准,才能真正发挥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功能和作用。毫无疑问,这一研究将把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等相关学科紧密结合起来,将丰富传统的法律调整理论和法律关系学说,并因此从根本上奠定环境资源法学这一新的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

《寂静的春天》一书的作者,美国著名的海洋生物学家、环境伦理的奠基人之一雷切尔?卡尔逊(Rachel Carson,1907~1964)在1963年1月7日接受动物福利研究所的施韦泽勋章时强调,“如果我们自己只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不会真正变得文明起来。真正重要的是人与所有生命的关系。”[2]江泽民总书记在2001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他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国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类是自然之子。人类不仅有认识和利用自然的非凡创造力,而且有保护和珍重自然的理性认识能力。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人类创造了辉煌的文明成果,但也造成了不容忽视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人类总结得出的深刻结论和正确选择。”[3]朱镕基总理也强调:“要真正搞好环保工作,必须建立全民的环境意识。”[4]调整论珍惜法学理念的变化,认为如果没有一种法学理念和信念方面的内在的变化,法学观上的重大变化就永远不会完成。环境资源法与生态伦理、环境道德一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代表着世界的、现代的和未来的文化。从事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法制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的人,特别是青年法学工作者和今天法学院的莘莘学子,将成为明天社会发展的决策者和执行人,他们目前的环境资源法学理念将影响他们未来的环境行为,他们目前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看法将影响他们未来的环境行为,而他们的环境行为将在极大程度上决定或者改变人类的未来。

早在1794年,德国思想家费希特在耶鲁大学作了一次激动科坛的题为《论学者的使命》的讲演,认为:凡学者“都本然地要求进一步发展科学,特别是发展他们所选定的科学”;学者“应当使自己学科真的有所进展”,不断“开阔”学术活动的视野;学者的“使命就是论证真理”,而不是干预实际上他无力改变的现实;他们是“真理的献身者”,即把追求客观真理、认识自然和社会规律作为人生终极目标的人;他们应该为真理“敢做一切,敢说敢做”。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可使包括政治、宗教、道德、良心等在内的一切皆商品化。在市场经济和商品化的大潮中,环境资源法学也面临着商品化的危机,即成为一种谋利的手段。这要求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淡泊心境,不计毁誉,不急功近利,矢志于科学理想。

“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总是灰色的”。社会需要是促进建立环境资源法学的外部条件,自身理论体系的完善是环境资源法学登上科学殿堂的内在条件,构建自身完整的理论体系是环境资源法学独立的标志。立足基础理论,面向实际问题,应该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应该面对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新发展,密切关注和不断总结国内外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改革开放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题,以理论创新为主导,以方法创新为突破口,贯彻“双百”方针,改变“注经”式的研究方法,推动具有时代特征和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创新,促进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为环境资源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国家环境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实施可持发展战略服务,为建设环境法治秩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服务。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由自然辩证法浅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由自然辩证法浅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摘要: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观点与看法。辩证的自然观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基础之上,较为科学、系统、全面、客观地反映自然界发生、发展规律的认识、观点与看法。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它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高度统一状态。20世纪初,全球人口约有16亿,与此同时,全球经济约增长3倍。人口激增,经济增长,需求扩大,使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构成人类文明进步的巨大障碍。能源问题、环境问题、生态平衡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球发展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阐述对自然辩证法中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认识,并结合新时期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说明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如何和谐相处。 关键词:人与自然的关系、资源、环境、生态、和谐相处 一、辨证的自然观 自然界指统一的客观物质世界,是在意识以外、不依赖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它既包括人类已知的也包括人类未知的物质世界,小至粒子,大至宇宙。它处于永恒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具有系统性、复杂性和无穷多样性,不断地为人的意识所认识并被人所改造。[2]从广义上讲,是指整个宇宙,即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物质世界及其一切表现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是指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物质世界,即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 1.1自然界的物质性和统一性 世界的本质是物质的,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们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1]列宁的物质概念指明了自然界物质的根本属性是客观实在性。自然界的物质形态千姿百态、无限多样。同时,自然界的物质性决定了物质世界所具有的内在统一性——自然界所发生的一切现象、变化和过程都遵循一定规律。自然界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物质所表现出来的对称性等则都是物质世界统一性的具体表现。 1.2自然界物质系统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所谓整体性,是指物质系统具有的不可还原的整体性质。任何物质系统都是由相互联系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人与自然关系概述 自然是人类最重要的东西,如果没有自然,人类就不能呼吸空气,如果没有自然,人类就不能饮水,那么,人类就将灭绝。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面对的现实世界,就是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双方组成的矛盾统一体,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人由自然脱胎而来,其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必然要通过生产劳动同自然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现在的自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自然,而是到处都留下了人的意志印记的自然,即人化了的自然。“人化自然”表明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越来越密切。人与自然之间客观上形成的依存链、关联链和渗透链,必然要求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自觉地接受社会规律的支配,同样要自觉地接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促进自然与社会的稳定和同步进化,推动自然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人与自然之间又是相互对立的。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总是要不断地否定自然界的自然状态,并改变它;而自然界又竭力地否定人,力求恢复到自然状态。人与自然之间这种否定与反否定,改变与反改变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如果对这两种“作用”的关系处理得不好,特别是自然对人的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自发性,这种自发性极易造成人与自然之间失衡。此外,由于人类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具有双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如果人类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然规律,恰当地把握住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就能不断地取得改造自然的成果,增强人类对自然的适应能力,提高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如果在对自然界更深层次的本质联系尚未认识到,人类与自然一定层次上的某种联系尚未把握住的情况下,改造自然,其结果要么自然内部的平衡被破坏,要么人类社会的平衡被破坏,要么人与自然的关系被破坏,因而受自然的报复也就在所难免。恩格斯曾就此告诫过人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恩格斯还以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变成沙漠为例论证了自己的观点。 人类与自然界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人类的生存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又影响改变着自然,而自然反过来又通过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生态退化、资源耗竭等对人类产生负面影响,制约人类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的是人类文明与自然演化的相互作用。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经历了从原始的和谐状态,到农业社会的、局部的、阶段性的不和谐,再到工业社会的严重失衡。今天,人类社会表面上的繁荣进步背后,人与自然的矛盾正在日益积累:经济高速发展,人口急剧增加,消费迅猛增长,而自然资源正在迅速减少以致枯竭,人类生产生活排放的废弃污染物质已经大大地超过了环境容量,有限的生物圈从各个方面来看都已经不堪重负。全球性的气候变暖,大面积的酸雨沉降,一些地区洪水肆虐,另一些地区干旱成灾,华夏席卷沙尘暴……这一切都昭示着以往作为被征服对象的大自然开始向人类宣战,开始显示其被动地制约人类发展的一面。而今,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处在一个关键性的转折点: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在现代科技的基础上走上新的和谐状态;继续对自然肆无忌惮地改造和征服,使之服务于人们眼前的利益,人与自然的矛盾将迅速激化,进而大

浅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浅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摘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马克思生态自然观的核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问题,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长期谋求解决的一个根本性课题。长期以来,由于人类对自然界及其发展规律认识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方面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自然界也在悄悄地报复人类。面对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危机,重新探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问题尤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对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意义,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生态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科学发展 前言: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已成为世界性公害。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目前全世界有10亿以上人口生活在污染严重的城市,而在洁净环境中生活的城市人口不到20%。由于自然资源非正常利用,异生型人工自然物的大量滋生,干扰了自然生态的正常演化,破坏了整体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出现了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其中:“臭氧层的破坏”、“温室效应”、“酸雨危害”,已成为世界性的生态危机的三大突出问题。面对种种生态危机的威胁,人类应该真正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做到人与自然的平等协调发展。 (1)树立生态自然观念 首先要树立起生态自然观,生态自然观是当代人针对现代生态危机进行反思的结果,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发展。生态自然观的核心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关注人类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由于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生和主导地位的形成,把人类看成为超自然的存在体,傲然凌驾于自然之上,将人与自然之间视“对立、对手、对抗”的关系。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人类任意地,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造成了对自然的极大破坏,导致了生态危机。今天,我们必须进行严肃的反思,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建立起新的生态自然观:人是自然长期进化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的生存离不开自然,他必须从自然获得生活的资源,时刻与自然进行着物质和能量交换;人与自然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高度相关的统一体;人类必须跟自然“共生、共存、共荣”和谐相处,自觉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的调节者,使人类与自然共同进化协调发展。 其次要树立起自然有限观。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对于非再生资源,由于人类的利用,只会逐渐减少,不会增加。因此,人类对自然资源不能任意索取,低效利用,随意遗弃。也不能进行盲目地、掠夺式开发,造成资源的枯竭,应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把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维护生态潜力的范围内,以利持续利用。 三是要树立起自然伦理观。所谓自然伦理是把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传统道德的视野扩展到自然,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伦理关系来对待和把握,把人类涉及自然的行为作为伦理行为来规范。 (2)生态自然观中人与自然关系 在人类早期观念中,人与自然之间并不存在一种价值关系意义,无论是中国的儒教、道教和佛教,还是古希腊的哲学自然观,都以各种不同的理解或解释方

马克思主义之人与自然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之人与自然的关系 10级经法系经济学2班邓连强10040204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始终关注的问题。人能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自然界的规律并且改造自然,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以达到“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和谐共生。” 一、人与自然是对立的 人不是上帝创造的,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按照一定的规律运行。一方面作为主体的人有了主管的精神活动,它不仅可以反映大自然的存在,赋予大自然以客观存在的意义,使之改变了以往那种孤立的五意义的存在的孤立的属性,而且可以反映人体自身这个客观存在,从而区别精神是一种不同于一般自然物的特殊存在。另一方面,作为主体的精神又可以支配自己生命活动与大自然相互作用,改造自然的固有面貌与体性,把主观意图在自然界中复制出来,从而证明人是有意识的,精神也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说,自然将诶通过人类精神确证它的客观性,而人的精神则通过自然界确证自己的客观性。在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之前,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

所以说,自然是先在的,人只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自然的现先进性与社会的派生性是不可颠倒的。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必须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础之上,一旦自然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必须会导致人类胜春的危机。 二、人与自然是统一的 人与自然界是密切联系的。人首先依赖于自然,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用等必备的生活资料都是从自然界获得的,自然界为人类的生产提供了先在的物质前提。恩格斯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属于自然,存在于自然。” 另一方面,人队自然的能动性。在马克思看来,“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存在物……正象人的对象不是直接呈现出来的自然对象一样,直接地客观地存在着敌人的感觉,也不是人的感性、人的对象性。自然界、无论的还是主观的,都不是直接地同人的存在物相适应的。也就是说,人既有受自然界客观规律制约的一面,也有自己能动地改造和认识自然的一面。”因为任何客体都只能是被人类认识了的客体,这个客体是产生人这个主体的基础。所以说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实质上是自然界达到了对自身认识的阶段。诚然,在人类出现以前,自然界也是存在的,但只是一种自为的独立存在,只有到了自然界衍化出人类以后,才有了主客体的分别。就是人的一切思想活动,归根到底也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特有的属性。 综上所述,人与自然是一个复杂的矛盾对立统一体。存在斗争性和同一性两种关系,而且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首先,人与自

人与自然的关系论文

诚挚贡献一点论文与大家共勉呵呵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它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科学观,又是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方法论。自然辩证法是科学技术哲学主要内容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哲学学科。它是自然科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之间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产物,因而具有文理交叉或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特性。因此从自然辩证法的角度看待与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非常客观与必要的。 自然辩证法的主要研究内容有:自然观(关于自然界的总的看法,包括自然界辩证发展的总图景及其规律性、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等)、自然科学观(关于自然界的总的看法,包括自然界辩证发展的总图景及其规律性、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等)、自然科学方法论(于研究自然界运动、变化规律的一般方法论)、自然界各种物质形态和科学分类问题、数学及各门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人类科学思想的历史演变问题、自然辩证法的产生及发展问题等等。 在自然辩证法中,人的本质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自然,在广义上指具有无穷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与宇宙、物质、存在、客观实在等范畴同义,包括人类社会;在狭义上指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物质世界,通常分为非生命系统和生命系统。被人类活动改变了的自然界,通常称为“第二自然”,或“人化自然”。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统一的。《庄子?齐物论》中说:“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人是天地万物中的一个存在,天地万物与人,同为自然整体的一部分,相互之间存在着感应的关系。人与天地万物感应,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互制约;就自然整体而言,天、地、物、人,都遵循着既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的节律而在变化着,对这个整体统一的节律,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总体上呈现为差异一体的状态。这就是说,人与天地万物之间,是统一体内的差异关系,不是主奴关系,不是对立的两极存在,人不是主宰自然的主体,也并不具有征服与支配自然的权力。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自然的世界”是“人在物质环境中的存在”的概念,是人和环境相互作用的概念,而不是脱离人的、被人作为观察对象的概念。那种被人作为观察对象所涉及的东西,不仅是物理学中的“宇宙”,而且是哲学中的“人也在其中的自然世界”。 第二,自然世界必须人化,具有人的属性。因为,哲学是人对自然世界的探求,,人只

自然辩证法论文——浅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浅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摘要: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客观存在,无法逾越和不可忽略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依赖于正确认识它们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或同一,是指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不和谐则是指人与自然的外在关系。目前人们更多的是强调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的价值与意义,忽视了产生这一价值和意义的内在源泉,即人性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问题。所以,为了确保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人与自然必须达成内在一致,才能担保人类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在行为方面与自然界和谐一致。 关键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大自然是万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的生命活动一时一刻也离不开它,它们构成矛盾的统一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发展,由此构成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人类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生态环境则是大自然的有机整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人与自然的原始关系 在古代的理念中,一般会体现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 关于敬畏自然,古代关于树木禁伐,野生动物禁猎以及对死刑犯执行的时间限制,多与敬畏自然,敬畏鬼神的思想有关。鬼神崇拜,实际上也是自然崇拜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不可知的自然规律进行神化之后,就产生了鬼神。中国的宗教,基本上源于对大自然的思考,而不是对人的思考。某一特定时间(如春天),地点(如皇家陵园)不准砍伐树木,体现了设禁者害怕遭到鬼神(或者具有意志的自然界)的惩罚和报复的观念。我国古代神话中的神怪,很多与动植物,山林,土地,水有关,如狐狸精,土地神,山神,龙王,树精树怪等。统治者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也受到鬼神崇拜的影响,对大自然产生了一种基于无知的敬畏态度。 关于顺应自然,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靠天吃饭"。"靠天吃饭"具体就是靠山

谈一谈你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必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19世纪中期,恩格斯曾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大量论述,其基本观点在今天看来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有些话已经成为经典言论,对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与自然之间具有一体性 自古以来就存在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观点,特别是到了近代社会,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迅速增强,往往把自己摆在自然的对立面,宣称要战胜和征服自然。针对这种观点,恩格斯明确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随着自然科学的大踏步前进,“我们越来越有可能学会认识并因而控制那些至少是由我们的最常见的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远的自然后果。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人们就越是不仅再次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而那种关于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越不可能成立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在恩格斯看来,人不是处于自然的外部,而是自然的产物和组成部分。他讲的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就是指人本身具有作为自然的产物并始终归属于、依存于自然的属性。 ************************************************************************** 事实上,人类作为一个生物物种的确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体的生命活动始终遵循自然规律。在自然界的长期演化中,人类形成了超越其他物种的智能,并建立起极其复杂而严密的社会组织体系。虽然人类同其他生物和无生命的物质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特别具有高度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但是人类本身是自然长期进化的结果,而且始终同自然之间保持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没有人类,自然照样存在,即自然不依存于人类;但是人类只有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才能生存,即人类始终依存于自然。 *************************************************************************** 理解人与自然的一体性,有助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定位。虽然人同其他事物相比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但是人并非生活在自然之外,更不能把自己凌驾于自然之上,否则就难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看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际上是人作为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同周围的环境和谐相处。诚然,但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具有一体性,对自然的任何改造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人自身,所以绝不能把自然当作可以被随意改造的对象。自然的某些部分通过改造能够更好地为人类所利用,另一些部分则只有保持原貌,避免被人类改造和破坏,才能为人类所利用。人类改造自然的范围、方式和程度应当有一种自我约束。 **************************************************************************二、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改造和利用自然。我们需要认识和正确运

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

观《地球起源》有感 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 姓名 学号 所在学院 课程名称自然辨证法概论 完成时间2014年9月27日

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 通过了两节课对自然辩证法的学习,本人感觉收获颇丰,但是还并未对自然辨证法进行深入的研究,接下来我将对在第二次课上老师播放的《地球起源》谈谈我自己的看法和想法。我一直认为哲学是神秘的,因为任何学科的最高层次都可上升为哲学的观点。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哲学是从总体上教导人们处理和驾驭自己同外部世界关系的学问,自然辩证法是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根本观点和思维方式,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如何看待人与自然间的作用与反作用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人类应该怎样与周围的自然界共处,人类自进入文明时代起就一直在探寻着思索着。 人存在,不像动植物那样直接表现自己生命本质的对象,也不是直接成为其他生命表现它自己本质的对象,而是以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为中介实现人是对象性存在物的本质;通过改造自然界的实践,使自然界成为人的作品和人的现实,同时也把自然界的本质内化为自我意识。 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对自然的影响与作用,包括从自然界索取资源与空间,享受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向环境排放废弃物;二是自然对人类的影响与反作用,包括资源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制约,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与生态退化对人类的负面影响。 人与自然的关系,历来是思想家、哲学家思考的问题。观完《地球起源》我认为在地球这一有限的空间里,人口数量和欲望无节制增长造成的困境催生了生态困境和资源困境这一对孪生子。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实现“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以社会关系为中介的,只有在

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个历史演变过程

正确处理四大关系: 如何统筹人与自然与谐发展? 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个历史演变过程。在原始发展时期,人类崇拜依附于自然,匍匐在大自然的脚下;在农业文明时期,人类利用、改造自然,对自然进行初步开发;在工业文明时期,人类控制、支配自然,以自然的“征服者”自居。尤其就是到了近代,人类开始直观地认识到人的生存与发展主要不就是依赖自然的给予,而就是依赖自己对自然的改造。为了有效地“改造自然”,人们不惜把对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瞧得轻而易举,并加以夸大与绝对化。随着对自然控制与支配能力的急剧增强,以及自我意识的极度膨胀,人类开始一味地对自然强取豪夺,从而激 化了与自然的矛盾,加剧了与自然的对立,人类也不得不面对人口剧增、能源短缺、臭氧层破坏、全球变暖、大气污染、水资源缺乏、森林锐减、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物种灭绝等生态危机的种种现实。 从现在开始,我们应当把促进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与保障未来的持续发展统一起来,积极地肩负起自己的责任,自觉地调整自身的行为,力求正确认识与运用自然规律,通过相互依赖、互惠互补,与自然界与谐相处、协调发展,最终达到“既改造自然,又不破坏自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的目标,以便全面长远地为人 类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逐步提高生活质量,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创立一个完全新式的人类文明,一个可以永续发展的文明社会。 统筹人与自然与谐发展的根本途径 “统筹人与自然与谐发展”的新理念,对我们推进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思想启迪作用与现实指导意义。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我国要达到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并举、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兼顾、生产力发展与自然与谐“双赢”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物质技术基础与生态环境双重保障,就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把青山绿水留给子孙后代。而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特别关注下面几个方面。 确立一大战略。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既着眼当前,又考虑未来,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要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自然资源,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改善这两个历史过程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树立一个观念。即在全社会树立起新的生态观。反思人类干预自然的限度及其合理性基础,扎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们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愿望; 运用法律、经济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来管理环境问题,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与监督环保工作;对环境资源成本与环境资源的保护服务费用进行核算,用绿色GDP真正体现国民经济增长的净正效应。 形成三种思想。一就是天人一体的思想。认识到人类生存资料的有限性与地球的唯一性,

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

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 当代世界与中国,人与自然的对抗都在加剧,导致地球生态系统生命力严重下降,人类面临生存危机,人类社会内部冲突不断。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对抗还是和谐,决定着人类的祸福安危。 马克思主义超越旧唯物主义之处在于,以劳动为中介解释人与自然的关系,把劳动看作是旨在从自然索取必要产品和改造自然的实践过程,从而找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逻辑联系。马克思说,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换句话说,人与自然为劳动所中介。恩格斯通过阐述从猿到人变化过程,即直立行走、手的发展、人脑形成、语言产生、工具的发明与使用等,揭示了劳动不仅作为人与自然相联系的纽带,而且还是人与自然相矛盾的实践根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战争加剧了人类社会内部的对抗,由于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旧秩序的影响和制约,导致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矛盾冲突不断。另一方面社会财富分配产生了巨大的鸿沟,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不可持续发展的消费模式使整个地球生态系统衰退,造成人与自然的对抗。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在恶化。 面对当今人与自然矛盾对抗加剧的形势,首先我们必须站在自然之内看待自然,尊重自然善待自然,不能把自然当成对立面来看待。同时加强环保教育,转变人定胜天的观念,树立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这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必要视角,也是防止来自自然报复的必要前提。接下来,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注重长远的利益,如果仅仅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一定会得不偿失的,甚至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同时,加强技术研发,推动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技术路径。最后,我们必须对当今的生产方式实行变革。加强制度引领,转变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利用资源与节约资源并举。用创新来引领社会生产,综合运用经济、技术以及行政等手段,鼓励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主要依靠增加投入、追求数量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转移到注重质量和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深刻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类同自然的和谐以及人类同本身的和谐的思想,构建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应有之义的和谐社会。

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 摘要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面对的现实世界,就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组成的对立统一体。一方面,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从来不能脱离自然,必然要通过生产劳动同自然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现在的自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自然,而是到处都留下了人的意志印记的自然。这必然要求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既要尊重社会规律,又要自觉地接受自然规律的支配,推动自然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此同时,人与自然之间又是相互对立的。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总是要不断地否定自然界的自然状态,并改变它;而自然界又竭力地否定人,力求恢复到自然状态。人类应当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得人类与自然和谐统一。 关键词: 人,自然,发展,和谐 首先,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自然是人类初始时期的襁褓。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通过几十年的考察和研究,写出《物种起源》一书。此书提出了自然选择的理论,该理论表明人类很有可能是由猿猴逐渐演化而来。这正说明人类起源于自然界之中,人类自我经过千万年的演化过程,才创造了如今灿烂辉煌的文明。 人是自然界发展的产物。那么地球上是怎么产生生命的呢?化学起源说是被广大学者普遍接受的生命起源假说。这一假说认为,地球上的生命是在地球温度逐步下降以后,在极其漫长的时间内,由非生命物质经过极其复杂的化学过程,一步一步地演变而成的。生物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样,进化为现今纷繁多样的生物体系。地球上曾经的霸主恐龙因为某种原因而灭绝,但生物的进化周而复始。经过千万年的演变,人类成为整个地球的主宰。人类进行各种生产实践活动,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由此看来,人类是自然界不断发展,不断前进,不断进化的产物。马克思指出:“人本身是

人与自然关系演变

2、人与自然的认识关系的历史演变 人与自然的认识关系是建立在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的基础上的, 它必然随着实践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人对自然的认识过程与人对自然的实践关系一样,也是由异化走向对异化的扬弃的。由于生产方式决定生活方式,使得人对自然的认识与对自身生活的认识有着内在的关联性。 (一)人与自然的认识关系随着实践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从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出发,论证了人与自然认识关系的源起和变化。对这一变化最经典的表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人与自然的认识关系随着实践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观点, 也在整个人类认识的发展历程中得到了佐证。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对自然的抽象认识经历了一下阶段: 第一,古代有机整体的自然观。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开始出现,奴隶制社会一部分人可以脱离生产劳动而从事科学文化活动。这时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己逐步摆脱神话的想象,而更多相信以自己对自然现象的观察和分析来探讨自然的本质。此时,虽然人类己开始依靠自己的观察来试图认识自然,但由于受认知水平的限制,对自然的认识还缺乏科学的认证,而是处在朴素直观的猜测的基础上, 是一种直观觉察和天才思辨的结果。这时,由于人们对人一神一自然三界认识仍带有浑然一体的特色,其自然观具有物活论、整体论、目的论的倾向,是一种有机论的观点。所以,这时的自然观也是以有机整体的朴素辩证的唯物自然观占主导,当然也有神秘宿命的唯心自然观。如,把自然界看成是一个活的具有内在秩序的有机体,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有灵魂的、有生命的、有“心灵”的、“活的”世界。这也就是常说的“物活论”或“万物有灵论”。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上,坚持“整体论”,认为自然与人是一个整体,人是自然的一个部分。在对人与自然何以存在的思考上,他们基本认同“目的论”,即认为自然界万物的存在与变化都是有目的的,为了某种目的而存在, 为了某种目的而运动。这种目的论,最终往往导致世界是“神”为了某种目的而创造的,“神”是宇宙中最高的存在或“第一推动力”。这种观念为中世纪神学观提供了依据。 第二,中世纪宗教神学的自然观。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其自然观也表现为一种神学宗教自然观。宗教神学自然观的核心观点是:人与自然都是由万能的神(上帝)创造的。人是上帝精心打造的作品,是万物的统治者和主宰者。13世纪意大利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构造了一个等级式的世界体系,认为处于最低级的是非生命物质,尚一□级的是植物,再尚一"级的是动物,最高级的是人。 人是上帝按自己的形象创造的,介于世界与天界之间的,代上帝管理世界万物的特殊存在者。由于人的特殊地位,使得他拥有了对世间万物的主宰、支配和管理权。这一思想通常被认为是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源头。这种完全扭曲人与自然关系的宗教神学自然观,在自然环境恶化,生态危机显现时就遭到了学者们的猛烈抨击。

浅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浅谈人与自然地和谐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大,生产力明显地提高,经济发展迅猛。但是,随即而来的是,对自然的破坏和对资源的过度开发与消耗,使得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近来,我国长江中下游七省发生严重旱情,近3500万人受灾,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难觅烟波浩渺,不见碧波荡漾,昔日的天泽水乡如今却成了一望无际的草原......,人类与自然如何和谐相处,俨然成为当今全球人类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从自然环境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要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措施三个方面来浅谈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自然环境污染及其产生的原因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生产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进步进程。都是,与之相伴而生的环境污染、资源短缺。。。。。一些列后果。 现存在的自然环境问题,可以将其分为十类:一、土地遭到破坏;二、气候的恶性变化和能源的浪费;三、生物的多样性减少;四、森林面积的减少;五、淡水资源受到威胁;六、化学污染;七、混乱的城市化;八、海洋的过度开发和沿海地带的污染;九、空气污染;十、极地臭氧层空洞。以上十类问题,是人类与自然严重的矛盾表现。 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要性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我们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简单来说,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必须保护环境,是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生态基础和根本保障。生态良性循环主要是指三个方面:一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持。对人类来说,生物多样性除了具有提供食物、工业原料、药物以及科研、美学等直接和间接的使用价值外,还具有不可估量的潜在价值,尤其对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可能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因此,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生态良性循环的核心。二是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是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要求尽可能维持各个生态位的大气、水、土壤、温度、光照、无机和有机元素等物理、化学特征,尽可能维持或恢复各个生态位的生物种群、群落和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和谐的相互关系。三是自然环境的改善。自然环境的改善是生态良性循环的表现。随着工业文明的推进,自然环境的破坏呈全球性趋势,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扭转,以使自然环境能够得到恢复和改善。 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人类也意识到了自然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相继做了一些列政策来保护环境,中国也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自然及其演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首先,自然界在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创造了人,也改造了人。生命的起源、生物的进化、人类的出现,都是自然发展、演化的结果。此外,自然环境还影响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国家统一、语言分界、建筑、绘画等。最后,自然的变化一般是一个十分缓慢的过程,通常需要数百万年、数千万年甚至上亿年才能显现出来,相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的演变是一个慢变量。 “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人离不开自然界” ,就现今人类社会而言,自然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自然固有其发生与发展的规律,人类只有不断地认识自然,提高自己的生产力水

自然辩证法学习心得——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

自然辩证法学习心得——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 通过章教授的自然辨证法课程,我对自然辨证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与体会.自然辨证法为我们提供了科学方法训练,对提高能力和开 阔视野有很大的帮助.我大体明白了自然辩证法所研究和揭示的内容: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一般规律,即自然界的辩证法;人类通过科学技术实践活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规律,即科学技术研究的辨证法;作为一种认识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科学技术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即科学技术发展的辨证法.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辩证法可 以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启迪,以帮助和促进科学技术的认识和实践,同时自然辩证法不可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哲学研究来代替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 关于自然辨证法,虽然通过学习我收获很多,但是,我更为感兴趣的是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的探索.要想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么一个信息,即人类是自然选择的 产物.这不仅是达尔文关于物种起源思想的最好解释,同时也是当今 科学界的共识.其次,在确定上个观点后我们就要从源头来了解自然 和人类的起源.关于这个方面,美国加州大学历史学教授斯塔夫里阿 若斯教授在其著作《全球通史》中给了我们很好的解释.他认为,在 地球的发展进程中,与生命有关的大的事件有三个.第一是生命在地 球中的出现,第二是人类的出现.在第一个大转折点中,生命从非生命物质转化过来,所有的生物种类都是通过适应其生存环境,以基因突 变和自然选择的方式进化而来.也就是说,生物的基因能够适应环境 的变化.在人类出现以后,这个方式改变了.人类通过改变环境来使环境适应自己的基因,也就是说,不再改变自己的基因来适应环境.今天,随着人类关于基因结构和功能的知识不断增加与深入,人类能够很快既改变自己的基因,又改变其所处的环境,这样,地球发展进程中的第三个划时代的转折点也就即将到来了. 了解了上述三个转折点,我们知道了人类而且只有人类能够创造一个自己想要的环境.由于我们拥有独有的变革环境的能力,人类不

人与自然关系及现状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自然辩证法概论 教师姓名 研究生姓名 研究生学号 研究生专业 所在院系 类别: B.硕士

日期: 2016年12 月20 日

评语 注:1、无评阅人签名成绩无效; 2、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批阅,用铅笔阅卷无效; 3、如有平时成绩,必须在上面评分表中标出,并计算入总成绩。

人与自然关系及现状 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三重关系: 一是由工业文明以来人类的工业实践造成 人与自然关系扭曲的已然关系,二是由现代生态学所揭示的人与自然之本来所是与本来应是的本然关系,三是人与自然实际形成的关系是由人类实践活动建构的实然关系。 自从人类在地球这个摇篮中诞生以来,地球的自然生态演变史就开始演奏着一首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奏曲,但这首变奏曲演奏到今天,已经变得不那么和谐动听了,甚至可以说是刺耳的,而问题就出在人类这个作曲者与演奏者身上。人类把自然界本有的音律抛之耳外,而按自己的意愿、需要和认知创作自己爱听的旋律,谱写了人类文明发展与进步之曲,竭力抒发人类之声。但由于没有自然天籁之音的滋养,人类之声在现代变得沙哑了,面临失声的危险。用一些诗化的语言隐喻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三重性关系: “自然之音”隐喻人与自然关系的本然,这是由现代生态学,特别是人类生态学所揭示的人与自然为生态共同体关系;人类的作曲和演奏隐喻人类在改造自然的活动中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建构,从而形成人与自然之间的建构性关系;人类之声的沙哑或失声之险则隐喻工业化以来,由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扭曲而遭遇的生态危险与人类自己的生存危局。人与自然之间的三重关系都是人与自然关系演变中存在着与形成着的事实,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三者的交织和演变,形成了今天复杂多变的关系。在生态环境危机日益严重,人与自然关系受到高度扭曲,人类生存面临极大威胁的今天,有必要对人与自然之间复杂的三重性关系作一番学术梳理,探析谐调人与自然关系,克服生态环境危机,重构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找寻通向生态文明的可能与路径。 人类的活动在自然肌体上打下种种印记,这些印记成为自然对人类活动的现代生命哲学意义上的记忆。到如今,这些累积性的印记既记录着人类征服、改造自然所取得的胜利和所获得的巨大成就,也记录着人类极度化的生态扩张与征服所导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扭曲,从而造成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严重损害。对生态环境危机本质的反思应起始于这样一个既成事实,即生态环境危机的广度与深度,生态环境危机对生态整体系统及在生态系统中生存的动植物,特别是对人类自己生存的损害程度,与迄今为止的人类文明发展和取得的成就成正比。事实上,生态环境危机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并造成人类生存的严重困境,正是在人类现代文明(科技文明、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等)取得巨大发展的时候。可以预见,按照人类现有的发展模式继续下去,生态环境危机的严重性将相随加剧。现代文明对自然的生态扩张越加广烈,自然套在人类文明脖子上的生态环境危机之绳圈就会越勒越紧,这也许就是现代文明阳光下的一个挥之不去、随现代文明的阳光普照而不断扩散着的阴影。这将大大抵消人类战胜自然的成功和喜悦,直此下去,人类将会陷入难以解套的矛盾与困境中,并付出沉重的代价。其根本原因在于,现代文明模式是一种建立在人类通过对自然的征服与扩张,无节制地攫取和消费自然资源以获得物质生活资料,创造社会财富,满足自身极度化需要和欲望的文明模式。这种文明模式必然导致人与自然、人文与自然以及社会与自然的分裂与对抗。其结果是,一方面人类大张旗鼓地征服自然,攫取自然资源,并毫无忌惮地向自然排放各种废弃物; 另一方面,自然反过来对人类回予严酷的报复。正所谓人类怎样对待自然,自然反过来怎样对待人类。

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论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论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依赖走向对立,从改变环境到破坏环境,从而受到大自然的惩罚,也抑制了人类的发展。本文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通过对自然关系的历史演变的阐述,分析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以及目前人与自然的对立问题。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下,提出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策及措施。 创新点:生态文明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模式、有利于地球生态系统稳定的生态消费方式以及公正合理的生态制度等。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探讨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是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创新性。 关键词:生态文明;人与自然;辩证关系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变 马克思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与自然界在社会实践中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与相互演变的自然历史过程,因而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不同的人类历史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远古时代人与自然的自然和谐 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整个古代社会中,人对环境的改变在大多数情况下尚未超出环境的容量,环境可以不同程度地得到相对的恢复,在强大的自然力的制约下,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处在一个自然的统一和相对平衡的时代。人和其它动物一样只能拜倒在自然面前听命于大自然的摆布,成为自然的奴隶,人们用神话的方式来表达对自然的看法,形成人类童年时期的“自然宗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已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这种“自然宗教”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原始的,朴素统一的关系。“这种自然宗教或对自然界的特定关系,是受社会形态制约的,反过来也是一样。这里和任何其他地方一样,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也表现在: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

浅谈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浅谈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哲学问题。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说,人类应该怎样与周围的自然界共处,人类自进入文明时代起就一直在探寻着思索着。恩格斯曾说过:“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按照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人与自然有着内在的统一性,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对自然界有依赖性,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基础;人是自然界的产物和组成部分。但人又是社会存在物,具有高于自然物质的社会本质。这集中表现在人具有理性、道德和劳动的能力,表现在人们之间通过语言中介沟通与交往,表现在人生产与生活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作为劳动存在物、理性存在物、道德存在物和语言存在物的人,不仅具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而且具有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这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基本点。 首先,人是自然的存在物,人类是自然界的产物和一部分,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然的本质的立场,即把人看作自然存在物,同时又受到外部自然的限制。同时,人类社会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也是地球环境演化的产物,人是自然之子。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曾经说道: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在这里,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人本身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把自己凌驾于自然之上。其次,自然界具有独立于人的意识的客观性,遵循自己的客观规律。有自觉意识的人虽然能够通过认识和实践改造自然,但这并不表明自然界的存在依赖于人的认识和实践,因为人的实践改变的仅仅是自然界物质运动的形式和自然规律起作用的条件和特点,而不能创造自然物质及其规律。再次,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料的来源。马克思在肯定古典经济学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同时,也强调作为劳动对象的自然界在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中的地位。一方面,自然界为人类的生产提供生产资料,因为“自然界、外部的感性世界是劳动者用来实现他的劳动,在其中展开他的劳动活动,用它并借助于它来进行生产的材料。”另一方面,自然为人类的生活提供生活资料,人类离不开自然界,必须依靠自然界而生活。 人与自然的物质关系、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两个最基本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受到人的价值观念、认识能力、实践经验和水平的制约,也受到人们的生产劳动的社会形式——生产关系、经济制度的制约。在马克思看来,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孤独的个体与外在的自然的纯物质性关系,也不是基于人的感觉的直观性关系,而是以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