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

xxx县物价局

二、责任人

价格决策听证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物价局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

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价格决策听证责任人:局长、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负责人。

三、行使依据

新居住证制度最新消息显示,这国家户籍改革制度又迈出了新的一步。据悉,《居住

证管理办法》结束了29天的公开征求意见,从内容看,其许诺的9项基本公共服务、6项便利无疑是进步。但居住证能否改变中国2.45亿流动人口的生存现状,尚有地方、部门

利益要协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四、行使权限

价格决策听证,由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听证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由申请人向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如下:

①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理由、近

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经济效益、政府投入、市场供求情况和本行业机关情况等事项。

②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资料;

③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地及

省内外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2、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接受申请人委托,对拟制定或调整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

进行测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出成本监审报告。

3、县物价局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和成本监审股出具的成本监

审报告后,对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

4、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①定价机关是县物价局的,由县物价局提起;

②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县物价局提起。

5、定价机关师其他部门的,应当向县物价局提交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听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①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②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③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④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⑤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6、听证会举行30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7、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8、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①听证会通知;

②定价听证方案;

③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④听证会议程;

⑤听证会纪律。

9、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10、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②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③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对行业平均成本、企业成本审核情况等进行介绍;

④听证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县物价局的初审意见等发表意见;

⑤主持人总结发言。

11、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12、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①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②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③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

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13、县物价局要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审批机关。

14、定价审批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审批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县物价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其他途径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

各方面的意见。

15、定价审批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

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16、定价审批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17、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①只设主持人;

②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法律法规、应知应会和专业知识,继续开展全员培训,真正

达到人尽其能、人尽其才的目的。围绕“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目标,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把我局党支部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目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 Q/YNYC(BS).G12.106—2011 7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归口。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绍祥、张立武、赵连润。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 范围 适用于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2.2 《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工作职责 4.1 拟作出重大决策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 4.2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作出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5.2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组织重大决策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5.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5.4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专卖管理行政职能作出可能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5.4.1 起草和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5.4.2 制定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5.4.3 制定加强或放松专卖行政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5.4.4 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5.4.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中的听证不属重大决策听证。 5.5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由拟作出重大决策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6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拟举行重大决策听证前,应当经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或县区局专职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查。 5.7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5.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内设职能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该职能部门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该职能部门或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也可以向市、县区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或者拟作出决策的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针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根据同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和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年度目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姚斌 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

和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接、明显。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建立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障。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主观随意性。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说明自己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这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界定 (一)行政听证的概述 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意见的法律程序。[1]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 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 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 的法官。[2]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Judicial Hearing),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 其辩护的机会。[3]后来逐渐为立法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Legislative Hearing),正如迪普洛克勋爵所说,人们获得“听取针对他的指控并提 出自己理由的公平机会”的权利对文明法律制度来说如此重要,以致可以假定议会的宗旨是:“任何违背这一要求而作出的决定无效”。[4]到20世纪晚些时候,才正式运用于行 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目前我国学界所谓的听证主要是指“行政听证” (Administrative Hearing)。[5]所以,我国学者一般将听证作如下定义:听证是行政 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 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 律制度。[6]听证制度运用于行政领域并得到较大发展,一方面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另 一方面是对行政权扩张的担心而导致的对权力约束和对公民权益加强保护的结果。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文研究的“行政 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 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 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 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 (二)行政听证的分类 《听证规则》将听证分为两大类:一是依申请听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 二是依职权听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从启动方式上讲,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具有相似性,均由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当事人(行政许可 还包括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具有 相似性,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调查研究。从功能上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都是听取当事人(行政许可还包括利害关系人)申 辩与陈述,从而有利于查明具体案件事实,弄清个案的是非曲直;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 证都是广泛、充分征求意见,从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依据。[7](三)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念

公示听证制度

海安县商务局公示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行政决策的听证和公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坚持适当与及时、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示: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商务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对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的制定、修改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和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和公示,应当根据决策事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联度和决策事项的影响范围确定。 第五条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公示前5日内报主管局长决定,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内容与决策事项公示同时 向社会发布。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听证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形成听证报告。 第七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说明、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结果; (五)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方式按照《海安县商务局政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当如实、全面,并及时形成公示情况说明书。 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于决策会议召开前完成,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送达到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行政决策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2019年整理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公共听证在政府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中确立了公共听证的地位,制定中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也将引入听证程序。1998年价格法在我国的行政决策领域率先引入了听证,实践几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也在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疑问和困惑,到底听证在政府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如何定位听证制度,本文拟根据我们近几年来价格决策听证的经验和实践,对听证的地位和关系进行一些探讨。一、价格法所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属于准司法公共听证范畴。根据听证的目的和法律要求的不同,公共听证可分为准司法听证(QUASI-JUDICIALHEARING)和立法听证(LEGISLATIVEHEARING)。一般说来,立法听证属非正式听证,所有利益关系各方均有权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对论点和论据的相关性的要求不高,往往也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意在听取最广泛的公众意见和建议。相对于立法听证,准司法听证是正式听证,有严格的法律和程序约束,操作不当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根据以上的特点和定义,就政府部门而言,我们可以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准司法听证,如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

证,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立法听证,如立法法所规定的听证。因此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价格决策听证应当属于准司法听证的范畴,并由此决定了价格听证的特点、内容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价格听证对政府价格决策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价格听证旨在规范政府价格决策,促进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其科学性、透明度。我们认为,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听证程序的强制性。《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听证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由此将听证纳入部分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任何主客观原因忽视和规避听证程序的价格决策都是无效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次是听证会严格的程序约束。听证办法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并对价格听证的组织、过程、听证参加人、材料送达、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听证都是无效的;三是听证对价格决策的法律约束。一方面听证办法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明确了听证结论对价格决策的约束,防止了听证过程的走过场。另一方面,作为准司法听证,价格听证应当遵循法庭质证的一般原则,即要求价格决策所依据的论点和依据应当在价格听证会上公示,未向听

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解析

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 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09〕41号)文件要求,为确保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的有效推进,结合旅游局实际,特制定《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 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全面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努力实施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众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信息查询便捷化、多样化,推动旅游局自身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旅游业平稳较快 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实施办法》为依据,切实规范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和政务信息查询工作。

(二)公开透明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重大决策制定、重要项目实施、重点工作进展以及政务信息都要实行全程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 权和监督权。 (三)便捷高效原则。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多渠道、多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和政务信息查询提供最大方便,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突出重点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将涉及公共、公众直接利益的事项和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窗口”单位作为推行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重点。 (五)监督问责原则。对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动态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推行工作见实效、出成果。 三、主要内容及目标要求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实施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加快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旅游局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极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都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听证会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证听证的合法性;听证会结束后,要形成书面听证报告,经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 据,并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页码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日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七条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 第九条听证会代表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三章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制定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价格决策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应当依据定价权限,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提出定价方案并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四)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六)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

价格听证

价格听证 国家计委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方法》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点定价名目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能够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名目。列入听证名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制定听证名目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能够实行听证。 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隐秘和商业隐秘外,听证会应当公布举行。 价格成本、成本监审 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什么是暴利 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猎取的非法利润。用下列手段之一猎取非法利润的均属暴利: (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市价格治理部门规定的差价率;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市价格治理部门规定的利润率; (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 (五)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

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玉溪市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抚仙湖管理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拟调整抚仙湖水资源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二)拟调整抚仙湖渔业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 (三)制定涉及沿湖沿岸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人民群众提出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六条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法制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九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拟

行政决定听证的一般规则

行政决定听证的一般规则 摘要:行政活动中对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影响最直接的是行政决定,通过对行政听证程序立法实践比较成熟的几个国家的对比和行政活动本身特点的分析,可以了解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决定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则。要全面掌握行政决定听证一般规则,重点要对其听证的原则、听证的主体、听证的步骤、听证笔录的效力和决定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行政决定;听证原则;听证主体;听证步骤;笔录效力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对听证程序加以规定以来的十多年间,“听证”一词成为行政程序中最为公众熟知和关注的“明星词汇”。但实际上,听证是一个十分模糊的词语,最广义上的行政听证甚至涵盖了从行政立法到行政决策到行政决定的大多数行政活动。听证本身的意思是听取对方意见,它不仅指正式的听证会,还包括公听会、书面陈述等一切听取意见的方式,学理上以是否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将其分为正式的听证和非正式的听证两类。我们所讨论的行政决定听证当是指正式听证。就听证在行政活动中的使用而言,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决定听证三类。本文所讨论的就是行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序,虽然该程序并不如决策程序所为公众关注,但因为行政决定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最大最直接的一类行政活动,所以,听证程序在行政决定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本文所要讨论的仅仅是行政决定的听证程序,确切的说是行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序,这是必须注意的。即使把讨论的范围缩减至此,我们也发现中国当下的行政决定听证程序也是散见于各个立法中不能统一且千差万别的。

一、听证的主体 听证的主体由三方面组成,居于中立地位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参加人,这其中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是主持人的选任。从各国规定看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在行政机关内专门设立行政法官主持听证,以美国为代表。二是选任行政机关首长或所属职员为主持人,这种做法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必须保证的是主持人的中立地位和专业知识。这实际上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因为专业知识往往为行政机关所垄断。因此平心而论,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虽然稍嫌繁琐,但无疑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保证。 其次是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当事人当是指行政决定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参加人指的则是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公民在决定作出中的参与,从各国对有权参加听证的主体范围的规定来看,权益受行政决定间接的人都可以参加听证。对参加人范围的界定,美国法院的规定不失为一种精巧的设计:凡是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起诉的,应当也有权参加听证。一方面听证本来就是脱胎于诉讼借鉴于行政的程序,另一方面二者参加人范围的一致也保证了听证与可能随之发生的行政诉讼的连续性。 二、听证的步骤 听证制度既借鉴于诉讼,在步骤上也应基本与其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分为通知、正式听证前的预备程序、听证开始、举证和质证、辩论、决定的做出。贯穿于这其中的还有当事人和参加人的阅卷权制度、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 xxx县物价局 二、责任人 价格决策听证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物价局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 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价格决策听证责任人:局长、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负责人。 三、行使依据 新居住证制度最新消息显示,这国家户籍改革制度又迈出了新的一步。据悉,《居住 证管理办法》结束了29天的公开征求意见,从内容看,其许诺的9项基本公共服务、6项便利无疑是进步。但居住证能否改变中国2.45亿流动人口的生存现状,尚有地方、部门 利益要协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四、行使权限 价格决策听证,由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听证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由申请人向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如下: ①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理由、近 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经济效益、政府投入、市场供求情况和本行业机关情况等事项。 ②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资料; ③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地及 省内外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2、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接受申请人委托,对拟制定或调整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 进行测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出成本监审报告。 3、县物价局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和成本监审股出具的成本监 审报告后,对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

4、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①定价机关是县物价局的,由县物价局提起; ②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县物价局提起。 5、定价机关师其他部门的,应当向县物价局提交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听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①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②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③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④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⑤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6、听证会举行30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7、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8、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①听证会通知; ②定价听证方案; ③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④听证会议程; ⑤听证会纪律。 9、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10、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②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4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本省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调整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增强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宿迁市规划局宿城分局(以下简称“组织方”)于2011年8月29日举行了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以下简称选址(听证稿))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11年8月1日,组织方在宿迁市规划局网站公布了《宿城区体育馆选址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同时,将《选址(听证稿)》在宿迁市网站上予以公布。8月19日,组织方在宿迁市规划局网站公布了《关于举行宿城区体育馆选址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此外,听证会邀请了区主要新闻媒体到会报道和监督。 (二)听证会召开 2011年8月29日下午3:00-4:30,听证会在宿迁中学五楼行政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宿迁市规划局宿城分局主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委员共2名,分别是宿城区人大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复玉同志、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卢书顺同志;听证监察人1名,是宿城区纪委科员王伟生同志;决策发言人共2名,分别是宿迁中学副校长张维国同志、宿城区教育局副局长徐伟同志。 本次听证会共确定听证代表32名,30人到会,2人弃权。包括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级部门代表18名,区政府代表2名,群众代表9名,企业代表1名,法律工作者2名。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3.决策发言人就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的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4.听证代表就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5.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进行答辩; 6.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7.听证代表填写宿迁中学体育馆听证会调查表; 8.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二、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会议期间,32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20条意见和建议,主要意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宿城区政府建体育馆的意见 听证会上,没有代表反对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听证代表一致认为,目前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对宿迁中学评五星级学校是最有力的保障。对区政府能投入这么多的资金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表示感谢。 与市内外的其他省重点高中相比,宿迁中学在体育馆选址的布局和规划上,显然不够更气派、更有品味和更科学、更合理、更长久、更人性。宿迁中学在当初规划建设的时候略显不够健全完善,致使在当初的规划、建设上并没有给体育馆预留地,宿迁中学要想打造五星高中,在省内知名,必须有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显然蜗居在西北角之地不是最佳选择。 按照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指出中小学校的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因此宿迁中学新校区体育馆,更应该面向社会,服务新区百姓、服务宿城、服务宿迁。 (二)关于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的意见和建议 1、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前提下,体育馆应尽量向南侧布置。 2、在校园内施工,将会影响老师和学生上课与休息,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施工地点与师生宿舍楼相隔很近,存在安全隐患。 3、听证代表要求建在宿迁中学南门口,使学校广大师生与市民能够更好的共享体育馆。

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区财政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 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区财政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如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六条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局领导担任。 第七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八条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2016年听证工作总结

县2016年听证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根据云南省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有关要求,我县自2016年开始,按照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扎实开展了重大决策听证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6年9月底,我县已累计召开听证会2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村民代表、群众代表40余人次,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做法 (一)不断提高对听证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听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听证制度的实施是公民参政权在行政领域的体现,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不仅是推进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更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自我救济、维护社会平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有效平台;不仅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更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一种有效保护,因为只有得到监督的权力才是真正真实有效的权力。我县高度重视重大决策听证工作,成立了包括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内的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由县法制办具体负责抓好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各项工作。我们还把做好听证工作列入

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听证工作中擅自违背民意、违反程序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二)规范制度,把握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好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在认真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和《沾益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规定》,对听证的告知、公告、主持、纪录、报告、建档等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听证工作的总抓手。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还注意从2个方面,保证听证工作合法、有效。一是确定好具体明确的听证工作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把听证工作划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依职权举行的听证会,对影响大、群众十分关注的事情,如地价调整等,必须进行听证;第二是依申请举行的听证会,对一些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要求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又要求听证的,必须进行听证。二是注重环节,严格听证程序。我们举行每一次听证会,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我县的工作规范,由政府法制部门全程监督。3年来,我县听证工作没有一起因出现问题而被群众举报、投诉乃至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况发生。 三、主要体会 实践证明,我县的听证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得到了基层干部的有力响应,得到了上级部门的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吉木萨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决策 听证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质量技术监督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大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 (一)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本单位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须报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第五条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七条根据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从以下人员中产生听证代表: (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2)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3)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4)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5)法律工作者; (6)其他应当参加的代表。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要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听证会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将延期举行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确定。 第八条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听证主持人由我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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