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日常管理,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高速公路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日常养护应贯彻“全面养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由建管处管理,东梁养护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日常养护费用执行费用包干制。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规范如遇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日常养护的工作目标

第六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须保持在93以上,各分项指标(PQI 、SCI、 BCI、 TCI)不得低于90。路容路貌整洁、美观,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

第八条路面平整密实、整洁美观,无明显跳车,病害处治及时,无修补不良现象。

第九条桥梁、涵洞(通道)构造物技术状况良好,确保安全。

第十条安全设施规范、齐全,如有损毁恢复及时。

第十一条绿化无死苗缺苗现象,按时修剪和维护。

第十二条防汛抢险、除雪防滑预案完善,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第十三条日常养护作业规范,现场管理有序。

第十四条日常图表内容清晰明了,内业资料填写真实,规范,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原则上日常养护包干费用不得突破,实行包干的养护项目及时实施。

第十六条逐步应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规范养护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价、决策系统。

第三章巡查、路面状况调查与桥涵构造物检查

第十七条巡查目的:及时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情况和可能影响交通的路障,以便迅速、合理地安排维修和清理,尽快恢复公路的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巡查范围: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等。

第十九条巡查方式:分为日常巡查、定期巡查、特殊巡查(雨季、夜间)和专项巡查,各类巡查的内容、频率、方法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路面状况调查的目的:为编制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和维修对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路面状况调查的内容和方法:数据的采集与管理按《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和《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 TJ073.2-2001)》进行。

第二十二条路面状况调查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含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全部调查内容),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桥梁、涵洞检查的内容、频率、方法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其中桥梁、涵洞定期检查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单位进行,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

第四章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须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状况评定。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频率为每季度一次,其中一次与路面状况调查、桥梁定期检查合并进行,且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单位进行。其余三次可自行组织。其中路面平整度(RQI)、路面车辙(RDI)、抗滑性能(SRI)、结构强度(PSSI)以最近一次路面状况调查结果为评定依据,路面损坏(PCI)以路面定期巡查数据为评定依据,桥涵构造物技术状况(BCI)以桥梁、涵洞经常性检查及隧道日常检查数据为评定依据,路基技术状况(SCI)和沿线设施技术状况(TCI)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中的表A-4、表A-6的内容进行检测、评定。

第二十六条各养护工区在每季度末完成本季度的技术评定,评定结果于下季度月初5日前报管理处养护科。

第五章日常养护管理和计划统计

第二十七条日常养护管理计划:(一)根据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制订日常养护计划,编制日常养护计划说明,上报建管处批复后实施。(二)建管处责批复上报的日常养护计划,督促实施,并对养护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日常养护管理(一)日常养护选择具有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养护作业。(二)日常养护项目按单项工程预估费用划分,预估费用大于5万元,工程量及费用报建管处审核,预估费用少于5万元,工程量及费用报养护处审核。(三)在开工前确定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程开竣工时间报建管处审核批复。(四)日常性的日常养护项目采用经费包干。(五)不可预见外力引起高速公路工程损害应及时抢修,保证高速公路正常使用。抢修工程完工后10日内,抢修处治方案和费用报建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日常养护经费管理:(一)日常养护经费费用来源依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复文件。(二)日常养护经费分为管理处批复的包干经费和日常养护经费。。

第三十条日常养护统计:及时、准确统计每月日常养护完成量,并上报工程统计报表

第六章维修保养内容

第三十一条维修保养是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性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维修保养要做到及时、快捷、优质,尽量减少对公路行车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积极对道路进行预防性养护,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四条认真分析损坏的原因,根据损坏类型、维修季节等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第三十五条制定周密的作业计划,做到材料合格,工序合理,工艺精细,满足作业时限。

第三十六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七章维修保养时限

第三十七条路面维修保养:及时经常地对路面进行保养维修,防止路面坑槽、裂缝等各种病害的产生和发展,确保路况良好。对路面坑槽、沉陷、松散和拥包等病害要确保24小时内完成修复,裂缝要不分季节及时灌缝,并确保施工质量,防止修补不良。路面保洁以机械作业为主,人工为辅的原则,主线及匝道、收费广场要每天清扫一遍。

第三十八条对于软基等地质不良地段,如果发生不均匀沉降,应进行连续观测,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路基及防护、排水维修:每年在雨季前后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路基和防护、排水设施完好;雨季要加强对路基、防护和排水设施的巡查,对雨水造成的冲刷,淤塞等病害及时修复。

第四十条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保养:各种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其齐全、完整,并处于良好状态。对反光效果不好的标志标牌五日内修复,对已损坏无修复可能的标牌和立柱五日内更换;损坏的标线要在五日内修复;标志标牌的立柱、板面每季度清洗一次;破损、丢失的护栏、隔离栅要在两日内修复或更换;每年对护栏至少清洗两次。

第四十一条绿化:管理人员护管要及时,做到无明显病害,无缺行断垄。对死亡、缺损的苗木要在一周内进行补植,补植苗木的规格应与成活苗木品种规格相同或略偏大;适时对包括主线的边坡、中央分隔绿化带、三米平台绿化隔离带及匝道互通区内绿化工程实施浇水、追肥、除草、剪枝抚育,病虫害防治、冬季防火等管护项目。

第八章应急保畅

第四十二条针对雨、雪等恶劣天气等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对路产造成的危害,要做到准备充分、快速进行、确保安全、保障畅通。

第四十三条建立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性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和保障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人员、机械、材料准备和储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除雪工作要不分昼夜快速进行,尽量缩短影响正常交通的时间,雪停24小时内,要保证至少双向四车道的积雪清除完毕,恢复基本的运营条件;雪停后48小时,要保证路面范围内(包括紧急停车带)的积雪清除完毕,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

第四十五条汛期前要积极、及时的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及时收集河水、降雨情况预报资料,判断对道路的危害性,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汛期前要对所辖路段进行一次预防水毁的全面检查,对于水毁隐患要在汛期前治理完毕。

第四十七条高温天气下要及时对沥青混凝土路面进行洒水降温。当天气预报最高温度连续三天超过35度时,即对路面进行洒水降温;当天气预报最低温度超过30度时,也要进行洒水降温。

第四十八条其他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工作: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特殊的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人员、机械、材料准备工作,并保持与相关部门联系渠道的畅通。

第四十九条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出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九章安全生产

第五十条要有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检查和指导,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有专人监督,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进行路面养护作业和巡查的人员,必须事前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养护作业规程培训;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和现场检查等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施工作业机械必须经过安全调试,保证正常使用。

第五十二条在与劳务队伍签订承包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及保畅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布置必须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规范施工操作,保证公路交通和人员安全。

第五十四条夜间一般不安排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除按规范摆放标志外,还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第五十五条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巡查人员要进行全天候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关键地段施工时,要求路政和交通巡警配合,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第十章内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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