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经查询,以(姓名)(身份证号。。。。。。。)为条件申请查询的房屋信息共计零条,相关信息详见附件。

注:

1、附件零张;

2、该查询结果仅供办理*** 市房产交易使用;

3、该检查结果截止时间与本告知单出具时间一致;

4、查询范围为:√全市□区。

查询机关:

2012年6月4日10时48分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详细目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第一篇房地产交易管理总论 第一章房地产交易及其基本流程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与法律文件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制度 第五章商品房销售市场规范管理 第六章房产交易法律关系 第二篇房地产交易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产买卖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产信托管理制度 第三篇二手房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二手房交易政策制度 第二章二手房种类与交易限制及禁止 第三章二手房交易方式 第四章二手房交易流程与规范 第五章二手房交易机构 第六章买卖全程相关合同范本 第四篇房地产交易与房地产估价操作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 第二章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 第三章房地产价格 第四章房地产估价原则与程序 第五章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规范 第六章不同类型房地产估价规范 第五篇房地产交易中介运作模式与操作规范 第一章房地产中介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市场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地产中介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组织模式 第六章房地产中介运作制度

第六篇房地产交易与经纪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与房地产经纪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居间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转让代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代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抵押与担任代理制度 第七章房屋租赁代理制度 第七篇房地产产权产籍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籍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测量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产籍调查制度 第五章地籍与权属调查程序 第六章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第七章房籍调查 第八篇房地产产权登记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四章房屋权登记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产权登记表 第九篇房地产权属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屋权属管理制度 第二章私房管理制度 第三章公房管理制度 第四章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制度 第五章住宅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篇房地产产权产籍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房地产信息统计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房地产档案 第四章房地产档案工作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档案实体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档案应用制度 第十一篇房地产地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土地权利制度 第二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制度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税费及标准1351117270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税费及标准(一)房产测绘费: 1、幢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含面积计算、共用面积分摊): 住宅用房A(楼外型结构简单,户型不超过三种):0.60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B(楼外型结构较简单,户型四至六种):0.90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C(小面积测量建筑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或楼外型复杂,户型在六种以上(不含六种)):1.36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1.50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1.80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0.80元/平方米; 2、配图资料费: 不需要现场测绘,直接绘制图纸的,按20元/户收取; (二)产权登记费(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抵押办按各自的业务分别收取): 1、住房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80元/套 2、住房以外房屋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 (1)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150元/宗; (2)201-500平方米:300元/宗; (3)501-1000平方米:600元/宗; (4)1001-5000平方米:1000元/宗; (5)5001-10000平方米:20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3000元/宗; 3、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民自建、翻建自住房产权证工本费:10元/证; 4、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按增加证书数量:10元/证; 5、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事情补办证书且权属状况未发生变化的:10元/证; (三)交易手续费(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收取): 1、住宅: 二手房(一般私房、房改房、经济房、单位房):6元/平方米(房改房3元/平方米); 商品房:3元/平方米; 经济房:1.5元/平方米; 拆迁房:新建住房按1.5元/平方米;存量住房按3元/平方米;住房以外:新建房屋按0.25%收取,存量房屋按0.4%收取; 2、非住宅: 二手房(一般私房、房改房、经济房、单位房):0.8%; 商品房:0.5%;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44号 颁布日期:20061008实施日期:20070101颁布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羌巧昵氡恚课萑枇ⅰ⒈涓啤鸹蛳拗频木咛逡谰荩约胺课萑ㄊ舻羌巧昵肴颂峤坏钠渌柿稀?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

南阳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

南阳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 一、产权登记费 1、住房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80元/套 2、住房以外其它房屋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 (1)建筑面积2 00平方米(含)以内:150元/宗; (2)201—500平方米:300元/宗; (3)501—1000平方米:600元/宗; (4)1001—5000平方米:1000元/宗; (5)5001—10000平方米:20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3000元/宗; 3、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按增加证书数量:10元/证;遗失、毁坏、更正等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二、抵押手续费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费)按贷款额的1‰收取。 三、档案证明费 1、私产:100平方米以下收20元,每增加10平方米加收5元。 2、公产: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取15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50元。 四、印花税 按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收取。 五、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 (2)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 (3)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办理转让手续免收手续费;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首次上市交易的,减半计收转让手续费; (4)经济适用房首次交易的减半计收转让手续费。

2、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屋(按成交价的)0.5%; (2)存量房屋(按成交价的)0.8%。 备注: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按房屋所处地级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房产测绘费 1、房屋平面图测绘(含面积计算、共用面积分摊): 住宅用房A(楼外型结构简单,户型不超过三种):0.6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B(楼外型结构较简单,户型四至六种):0.9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C小面积测量(建筑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或楼外型复杂,户型在六种以上(不含六种):1.36元/平方米; 商业楼用房:1.5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1.8元/平方米;工业厂房:0.8元/平方米。 2、配图资料费: 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每户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 七、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时交纳,分地级、按房屋分摊的占地面积收取。全市共分四个地级,收取标准:一级15元/平方米;二级10元/平方米;三级、四级5元/平方米。 八、副食品调节基金 存量住房、非住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时按标的额的3‰征收。 九、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以上仅指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办理手续的相关收费项目,不包括新建房应向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存的维修资金(当前西峡县缴存标准为:多层20元/平方,小高层40元/平方、高层60元/平方)、向地税局缴纳的契税,也不包括二手房过户中应向地税部门缴纳的契税、交易税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房屋登记收费标准通知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管理系统平台解决方案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解决方案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土地登记历史资料整理与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将是首批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正在面临的重要任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主要解决各部门的数据交换、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和实时互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该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首先实现不动产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现有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历史数据共享,然后通过统一的登记窗口和信息平台,受理新增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登记事项,进而实现各业务的实时互通互查。面向公众,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 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 采用“房地合一”模式,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 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 ? 提供多样的辅助硬件设备接口,如条码枪、身份证读取器、扫描仪等。 系统架构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图1)。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宅基地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一、登记内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所有权人、坐落、幢号、建筑面积、用途、产别、结构、层数、间数等。转移登记的还包括房屋转移类型、受让人性质等。房屋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坐落、抵押部位、抵押建筑面积、担保金额、抵押物价值等。登记部门在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房屋所有权登记薄、房屋抵押登记薄,将登记内容记载在登记薄中。二、登记程序受理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颁发证书或证明三、登记种类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1 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补证、换证登记:证书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四、登记工作要求申请人身份资格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申请人为法人的,名称应与法人

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与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持有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其他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公司、子公司申请登记的,应有法人授权。初始登记1、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占用的土地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范围内,符合土地有偿或者划拨使用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房屋已竣工验收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竣工验收批准的房屋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登记的房屋面积与测量成果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占用土地为有偿使用的,申请人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登记部门不再出具地价款核实函。申请初始登记的整幢房屋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不提交地价款交清证明。 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所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9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0 月 27 日建设部令第 57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一、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系统背景 长期以来,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基本上由县级部门承担。各部门都针对各自行业管理特点,制定了技术标准和规程。 原有分散登记制度下形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呈现出几个显著特征,一是登记资料分散保存在各级不同部门,且数字化程度不同,数据标准互不衔接,数据格式不统一,行业之间和行业内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二是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等平台软件不统一,技术架构和技术路线不尽相同;三是行业或部门信息化统筹力度不同,数据和系统标准化程度不一。 2015年2月1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三、建设原则 1.立足已有基础,创新建设方式 立足相关部门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加强对已有系统改造、数

据整合和相互对接,充分发挥已有成果的作用;同时,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以“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为技术指导,运用云计算技术和云服务模式,创新建设方式。 2.加强纵向协调联动,保证横向紧密衔接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是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共同任务,需要顶层设计、统筹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各级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强化部门间协同,保证不动产登记相关系统、数据与横向相关部门系统、数据之间的紧密衔接,确保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3. 强化资源共享,确保信息安全 加强基础设施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资源的集成整合,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级、各地登记机构的分散、重复建设内容;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4.坚持与制度实施深度融合,实现与机构和职责整合良性互促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迫切需要将信息化理念和方式贯穿制度实施全过程,融入到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业务流程中,更好地发挥信息平台的服务保障作用;既把统一登记机构作为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组织保障,又把信息平台作为促进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重要抓手,“反弹琵琶”,实现良性互促。 5.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中,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奠定基础,适用于本地登记职责和业务特点的内容也必须以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由于各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不同,进度不一,在推进过程中充分借鉴率先实现机构整合和信息化应用,尤其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适用于本地的技术路线和具体方法。 四、系统目标

房屋权属登记授权委托书

房屋权属登记授权委托书 现住址: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 性别:男出生于年月日 现住址:XX省XXX县XXX栋XXX单元XXX号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均予以承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本人XXXXX购买XXXX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XXX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XXXX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一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B、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理应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授予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月日 本人作为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_____先

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 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程序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规范市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一体化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均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统一收费,规范服务。涉及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分设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机属管理机构负责复审,改变原来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调整内部运行环节,确立简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将测绘及确属必要的评估等服务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取消核发房地产转让过户单程序。清理审批中没有必要提供的各种 证件,原则上取消与权属登记机关法规责任不直接相关的收件审核。 建议地方政府根据程序简化后的工作量,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新调整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管理成本。 三、推行服务承诺制度 涉及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服务项目,要身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内容,公开收件范围,明确办事时限,增强工作透明度。要设立投诉台、咨询窗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服务承诺内容落到实处。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要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配备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服务。现有房屋权属档案也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数据化管理。 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联合办公 为方便群众办事,有条件的市、县,要主动邀请税务、金融、中介服务等部门、单位进驻房地产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务。 附件:一、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应用平台总体技术框架

技术架构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产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按照云计算模式构建,技术架构如图2所示。 图2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技术架构 1.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也称基础设施即服务层(IaaS ),是将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物理资源进行整合,按照云服务模式和云架构建立共享资源池,形成可按需动态扩展的高性能计算环境、大容量存储环境,满足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高并发用户登记业务办理和信息共享查询,以及各级登记业务系统接入平台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数据 其他数据 不动产登记统 一接入服务 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 共享、查询与分 析服务

2.平台层 平台层也称平台即服务层(PaaS),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枢纽,负责对物理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通用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监控与调度,负责提供应用开发和部署的环境。 3.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也称数据即服务层(DaaS),由不动产登记数据、其他数据等组成,负责数据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对应用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系统、信息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覆盖全国的、通过历年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积累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数据通过日常登记业务实时动态更新。 4.应用层 应用层也称软件即服务层(SaaS)。面向各类用户,通过网络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分析、交换、共享服务和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以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通过统一应用服务门户向用户呈现。 5.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 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据和应用服务方面和技术标准规范 及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平台与外部系统交互能够有效衔接,规范运转。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完整版)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解决方案

MapGIS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解决方案 系统介绍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MapGIS国土云为基础,搭建起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等在内的十大类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管理体系。 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应用涉及到国家、省、市、县四级,覆盖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五大不动产领域,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做到实现统一登记交易、统一交易签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平台建设。通过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和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切实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为监管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产权变动情况、交易情况和有关价格数据提供信息支持。 系统架构设计 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

(1)基础保障体系 基础保障体系包含了系统运行所需的基础网络设施环境、安全保障体系、不动产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数据交换标准规范。 (2)数据交换 各类系统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或者发布符合OGC标准的数据服务、WebService服务等方式,提供给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调用;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通过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或者发布符合OGC标准的数据服务、WebService服务等方式,将

2020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房产登记需要的证件

2020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房产登记需要的证件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了20xx年最新房屋登记法。下面一起来看看20xx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 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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