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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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必须坚持准确、及时、超前预报的原则,以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为重点,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采掘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二条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地质资料,做好矿井地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依据

1、《煤矿安全规程》;

2、《煤矿防治水规定》;

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4、《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

第四条矿井地质工作

1、矿井必须有地质勘探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

2、地测科要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及时为矿井生产提供地质“三书”。

3、开拓巷道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构造规律,分析工程将穿过的煤岩层特点,熟知巷道所处层位特点及距上、下煤层距离,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完成并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4、工作面设计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其变化趋势,应在设计前一个月完成并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

5、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应及时观测分析,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提交各种临时地质预报。工作面构成系统后要进行物探、钻探,查清工作面内隐伏地质构造等,并于物探、钻探结束后十天内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附物探、钻探结果)。

6、矿井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的地质图件:

(1)地形地质图

(2)地层综合柱状图

(3)煤岩层对比图

(4)矿井地质剖面图

(5)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

(6)勘探钻孔柱状图

(7)矿井瓦斯地质图

(8)井上下对照图

(9)采掘工程平面图

各种地质图件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要求每年进行补充完善。

7、地测科必须建立《探放水管理台账》、《物探管理台账》和《化探管理台账》等。

8、地测科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地质预报。地质预报分为年、季、月和临时性预报四类。年报应于每年的2月10日前

提出;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提出;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提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及时提出。预报内容准确,重点突出,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时,地测科应立即组织地质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观测取样,根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进行研究处理。

10、各种地质资料包括图纸、说明书、台帐等,要求内容齐全,存档管理。

11、各种物探仪器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保管与维护,专人负责,做到各种仪器设备完好,保证物探工作正常开展。

12、加强地质资料的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图纸、报表等均需经地测科长审核,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提供或报出。

第五条水文地质工作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建立健全各种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和图件,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2、矿井应编制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3、矿井必须建立以下水文地质基础图件: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2)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4)矿井充水性图

(5)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以上水文地质基础图件均要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要求,内容真实可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4、矿井必须建立以下防治水基础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2)气象资料台帐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6)矿井突水点台账

(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帐

(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12)封闭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13)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14)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15)其它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每半年修正一次。

5、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进行气象观测、地表水体观测、地下水动态观测。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一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6、建立水文观测系统,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要每天观测一次。正常情况下涌水量观测每月三次。

7、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调查地貌地质、地表水体、井泉、古井老窑、生产矿井、周边矿井、岩溶陷落柱等情况。

8、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

9、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工作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10、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1、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及放水试验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12、地测科根据采掘计划及时提供水情水害年报、季报与月报,内容要详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防治水工作

1、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2、地测科应积极制定防治水规章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年度水灾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3、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取得开工通知单后方可施工。

4、地测科、生产技术科、协调办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收集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建立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适应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按规定要求留设防水隔离煤柱。所有防水煤柱内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以保证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开掘巷道时必须提出专门报告和相应的有效措施,

经上级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煤炭局审批,未经批复不得施工。

6、地测科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周边矿井、老窑以及本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积水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明确标出其位置、范围和积水情况。探放老空区积水时,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钻孔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止水套管长度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7、贯通巷道有积水或水害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100米(煤巷)或50米(岩巷)前,向相关科队发放水害通知单,并提出排除水害的建议措施。

8、矿井地测人员必须熟悉矿井井下排水系统,并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分析排水系统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9、探放水设计中应有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在探放水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应急事故,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和处理。

10、对于正在使用的水文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

11、坚持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地测科积极加强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分析记录。

12、当井下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建议,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地进行分析、整理,提出结论性意见。

13、地测科应积极推广引用防治水工作的新技术。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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