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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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识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原则上是私法。

私法是相对于公法而言的。我们强调民法是私法,但并不否认民法的某些规范句有

公法性质。因为民法总则的规定,物权法、

亲属法、继承法中的许多规定,都是不能以

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属于强行法即公

法,但它们不占据民法的主体,民法的大部

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

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原则上为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1、民法以规定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如我国《民法通则》就以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其规定也是围绕如何保护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展开。

2、民法的具体内容大多为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一种用规定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从民法的具体内容看,其规范大多是授予

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

(三)民法是市民法

在现代社会,人类生活可区分为国家社会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民法就是以调整市民社会生活为己任的。民法的大部分规范都把民事主体设定为一个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市民,并对他们的利益加以肯定和保护。

2.试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就是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

(一)在民商分立体例下,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的一部分,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许多制度也来源于民法。但商法与民法也存在区别:

1、主体上的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

的民事主体,商法的主体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包括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2、调整的范围不同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亦

调整人身关系,商法则只调整财产关系;

3、商法比民法更具有国际性,由于国与国商

业交往的需要,商法就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而民法的许多制度,如婚姻家庭制度则更具

地域色彩。

(二)在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统帅商法,商人被看成民事主体的组成部分,商行为被看成是民事行为的组成部分。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在民法典中规定基本商事规范,不另行指定商法典。因此,在实行民商合一体例的国家,商法被看做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无独立的地位。民商合一是我国的立法传统。当前,我国学界对是否采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体例尚存争论,但多数学者主张民商合一的道路。

3.怎样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民法是以市民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基本原则就应反映市民社会的价值准则。从我国民法所

确认的基本原则来看,无不体现了市民社会的价值要求。

2.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民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民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民事法律制度实际上是有众多的民法具体制度组合而成的。只有那些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则,才能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对民事法律制度具有指导作用。

4.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由于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故无论是立法机关进行民事立法、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还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都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4.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有那些?

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法律人格平等。

2、事主体地位平等

事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其法律地位平等。即使是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入民事领域,其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3、民事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些则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的,这些权利义务对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亦即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无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还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并且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应予以平等保护,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

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事立法上应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条款。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在立法上应有所体现,这种体现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里明确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需要在具体的民法规范里有相应的条款。

(二)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从事民事活动。诚实信用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是而言的,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不作假、不欺诈、不故意损害他人之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恪守信用,及时、适当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因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主动承担责任。

(三)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民事立法上的局限,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是,有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文使用,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就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作出适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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