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域之花:德国物权行为理论概略(精)

异域之花:德国物权行为理论概略(精)
异域之花:德国物权行为理论概略(精)

异域之花:德国物权行为理论概略

李富成

【学科分类】物权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常:“物权行为”无疑是一朵异域之花,它由世界级的法学大腕萨维尼精心播种和培育,经由萨氏的传人而扎根于德国民法典,并长期盛开于此。它的地域性特征是如此的明显,以至于伟大的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科茨曾将其誉为“德意志法的表征”。不过,这朵由德意志独特的人文和法律环境所滋养的花,却有着超越地域界限的魅力,可以说,世界上凡是研究法律行为体系和物权变动规则的学者,凡是在德国民法典之后的民法典立法,无不要欣赏和评析它。而且,对大多数的异域学者而言,物权行为的理论价值巨大得堪称绚丽非凡,但理论层面又深刻的犹如那棘手的刺,让人心生向往之情,却又往往不能亲近。

李:别的不说,就我国情况而言,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物权行为虽然源于德国,但我国学界对是否采用它的争论可谓是如火如荼,否定者认定它是一朵“恶之花”,不足为取,肯定者则反其道而行之,着力描述其有利功用。这场争论至今仍然是一桩没有结论的悬案,立场迥异的论述仍犹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这一状况说明了物权行为理论之花的强大吸引力。我想,有关物权行为理论正当性的争论固然重要,但其前提是先准确描绘该理论的面貌,这个前提可能更为重要,否则,对它进一步的讨论就是无的放矢。

常:的确如此。我注意到有的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分析和论证似乎有点脱离其原来的语境,过分掺杂自己的主观评判,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它的原貌,尽管其中的创造性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脱离客观事实的做法终究是为了自己预设的特定目的,从而丧失了论证的说理价值。因此,我想我们的对话重点是描述物权行为在德国法中的原貌,尽量不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当然,这要建立在我们对德国法理论的理解基础之上,是否准确和妥当,还要请方家指正。

李:要准确理解物权行为,可能首先要在德国法律行为体系的框架中给其定位。法律行为是德国法发明的概念和规则,它出现在民法典“总则编”之中,涵盖了其他各编中以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债编”中的合同、“继承编”的遗嘱等。法律行为作为合同、遗嘱等各种具体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充分体现了德国民法典“抽取公因式”的特色。在此基础上,德国民法学理根据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将它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又可以称为债权行为或者债务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如设定抵押权的意思表示、转让债权、抛弃所有权等。物权行为意在直接发生物权发生变动,它不产生债权债务内容,属于处分行为。

常:在德国法体系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诚如王泽鉴教授所言:“法律行为上最重要的分类是‘负担行为’及‘处分行为’,二者贯穿整部民法,可称为民法的仁督二脉,必须打通,始能进入民法的殿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何物权行为理论会倍受关注。如果我们将处分行为的标的限定为物权,那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也可以被替换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类。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为了表明这两者的区分,在法条用语上就绞尽脑汁,比如,他们用“Vertrag”来表示合同这种债权行为,用“Einigung”表示当事人在合同之外的变动物权的“合意”,这当然是一种物权行为,还用“Auflassung”专门表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合意。显然,尽管“Vertrag”、“Einigung”、“Auflassung”均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但不同的术语彰显了它们的不同属性,由此也可见德国人的精细思维!

李:德国法之所以要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就因为它们存在本质区别:第一,有效物权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既有的特定之物,这当然也是物权对客体特定性的要求,债权行为就没有这样的限制,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不特定。第二,有效物权行为的要件是处分物权之人必须有处分权,否则,就构成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就是效力未定;债权行为不受这个条件的制约,比如,房屋出卖人实际并无房屋所有权,但他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丧失法律效力。第三,物权行为要适用公示原则,通过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来表现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及其法律效果,债权行为没有公示的要求。正是这三点区别决定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在理论和制度上不能合为一体,必须各行其道。

常:上述这三点区别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第三点指明了德国物权变动规则的特色。从逻辑发展上看,德国法中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规则,一般用下述公式表达:“合同”+“合意”+“公示”=“物权变动”。不过,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合意”和“公示”。比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就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即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当事人双方就权利变动成立合意,并将权利变动状况在土地登记簿中予以登记;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即动产所有权转让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就权利转让成立合意,所有权人还要将该动产交付受让人。故而,在德国法中,对物权变动起到的决定性作用的是物权行为和公示,这和瑞士等其他强调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不同,在后者,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债权行为和公示。

李:这种法律构造够奇特的,它不仅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还将物权变动的要素分割为这么多的层次,我想,初学德国民法者可能要为此而感到烦恼了。不过,这应该比较符合德意志民族特有的高度抽象思维的一般特性吧。

常:据我所知,德国大学民法学教学经常有这样一道分析题:A到书店买一本书,把书款给了售货员B,B将书交给A,问其中存在几个意思表示?答案为6个,即A、B的买卖合同中包含两个意思表示,A、B移转书本所有权的合意中有两个意思表示,A、B移转书款所有权的合意中有两个意思表示。对初学

者来说,这种法律结构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但它的确有利于法律人养成精确细致的法律思维。

李:物权行为既然属于法律行为,它也应当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具体而言,民法总则中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代理、无权处分等规定,债权编中的合同成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格式合同等规定,均可以适用于物权行为。而且,物权行为还分为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前者就是合意,如抵押权设定等,后者的典型表现就是抛弃,即权利主体单方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

常:这些表明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一样,构成了德国法律行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在上面讨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问题在于,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呢?它们之间的关系形态大致有三种:第一,仅有债权行为而无物权行为,其典型表现是不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如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在没有履行的时候,也属于这种形态。第二,仅有物权行为而无债权行为。这主要表现为不因债权行为而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如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的抛弃。第三,既有债权行为又有物权行为。比如,上面提及的A买书的分析题就属于这种形态。由于在前两种形态中,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没有什么关联,有意义的是第三种情况,其中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具有紧密关联,但在法律制度构造上,它们的关联并非像看上去的那样,它们之间关系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也就是我国学界通常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李:这也是物权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在物权变动时候,德国法一般将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等义务的债权行为作为原因行为,将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作为履行行为,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这就是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在此基础上,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丧失法律效力不必然导致物权行为当然无效。在这两个原则中,区分原则是界定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基石,抽象原则在法律行为效力关系上进一步贯彻了这一区分。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瑞士、奥地利等承认了区分原则,但否定抽象原则,而抽象原则也恰恰是物权行为的典型特性,我国学界的争论多围绕此而展开。

常:是的,不理解抽象原则,就等于不理解物权行为。德国学者阿尔茨(Stephanie Aretz)曾在一篇论述抽象原则的论文开篇指出:“目前我们法律学科的学习都以熟知抽象原则为其开端,甚至在睡梦中也能通过关于抽象原则的考试。”由此可知抽象原则在德国民法学理中的重要地位。其实,有关物权行为正当性的争论在德国学界也比较激烈,但基本上都加以认可,认为抽象原则能较好地调整权利变动关系,善意取得制度也不能替代抽象原则。实务界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也尊重抽象原则。

李:无论如何,从源流来看,物权行为理论和制度是一种德国货,对它的了解和理解,显然不能脱离德国民法典的文本以及相关的学理支持,但也不能忘记它的制度发展过程和实践表现,也许是历史赋予其生命力,而实践又给予其正当性。脱离德国法的背景来认识物权行为,可能就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这

一点我们绝对不能忘记。

常:是的,这种立场体现出“同情的理解”,这是认知处于异域文化之事物的恰当方法。说到这里,我们还未提及物权行为的客观表现,它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根据德国法给予“同情理解”吧:第一,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物权行为是非要式行为,它没有客观的形式表达,应当是解释出来的;第二,在不涉及所有权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物权行为也是非要式行为,但只要当事人一方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而另一方表达了登记同意,即可认为已经存在物权行为;第三,在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中,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物权行为是要式行为,要由当事人向公证人或者在法院和解程序中向法院表示,而且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同时到场表达意思表示。

李:看来,物权行为的理论意蕴真如黄河之曲,是九转十折呀!要正确完整地理解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真是非下一番功夫不可,否则可能就是指鹿为马或者管中窥豹了。我们以上讨论的仅仅涉及到物权行为的若干方面,要真正领略其花之美,我们还要再下功夫、再钻研。正可谓“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党内民主探索与实践

党内民主探索与实践 关键词:建国初期;党内民主;探索;实践 建国初期,在党内民主建设方面,中国共产党做过深入的理论探索,党在确立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制度、健全党委制、加强党的团结和集体领导、建立党内监督制度、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就将扩大党内民主看做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步骤。新中国成立后,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是,作为执政党如何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新中国。这就要求党必须充分调动全党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就要求党在执政过程中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在八大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但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党内民主并不是一种无序的民主,而是强调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自由与纪律的统一,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全党的团结。因此在八大党章中,就对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团结进行了全面的总结:“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党的集中和统一才能巩固,党的纪律才能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可以说,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发展党内民主的认识集中表现为既要充分发展党内

民主,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同时又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党的团结和统一。要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从此,在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上开始了创新和探索。 一、确立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制度 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点就是如何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会议)制度。通过党的代表大会(会议)对党的领导进行监督,这是建国初期提倡和采取的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一种很重要 的方法。1948年9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九月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中,毛泽东明确指出:“实行党内民主的办法,是实行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制度。我们党内是有民主的,但是还不足或者缺乏,现在要增加,办法是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替干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党对于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和完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制度始终是十分重视的。中共中央曾多次指出:“定期召开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是党内民主生活的根本制度……今后各级党的组织,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按期召开”,并对会议的召开频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随后,毛泽东在全国党代表会议的讲话中再次指出,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是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他还特别提到,“谁监督我们这些人呢?互相监督是好办法”。在如何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方面,毛泽东在1956年4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孙宪忠)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 孙宪忠 主讲人: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张谷(民商法博士) 主题: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 时间:2000年11月17日 地点:贤进楼501室 张:今天我们有幸请到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孙宪忠教授作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的讲座。 我们对他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 孙老师是我国第一批民法博士之一。孙老师协助社科院梁慧星先生起草了物权法草案,近期又到德国进行学术访问。今天,我们请孙老师讲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是最合适的人选。在国内对于物权行为的理论,社科院梁慧星先生曾在80年代写过文章否定此理论,孙老师的意见正好相反,这是一个有趣的现象。今天晚上,我们请孙老师来研讨这个问题,相信会给大家进一步研究物权法带来帮助。 孙:到"民商法前沿"作讲座,我很高兴。去年,我被邀请到人大作讲座,因事务缠身而没有成行。今年在周末竟然有这么多学生来共同探讨这个枯燥的话题,实在想不到。感谢同学们。 今晚我给大家讲"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提到物权行为理论,大家感到很复杂。在我看来,理论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学者对它的看法。1985年,一个青年学者撰写主张物权行为理论的文章,引发民法权威者的批判,并形成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多数人意见。在我回国之前几乎全都是否定的观点。我在国外学习时,发现简单的否定是有些仓促。随着我国民法研究的深入,我个人认为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无论在法理还是在实践上,都难以成立,而且还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所以讲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过于绝对。 现在,我通过网络检索到的文章中,大多数青年学者的主张和我相同,这种理论上的一致有力地说明物权行为理论在法理上的合理性,在实践中的积极效果。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 该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1840年出版的原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他写到: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 据我所了解的资料来看,萨维尼早在1820年柏林大学讲学过程中已提出该理论。按照萨维尼的主张,首先从法律行为上来考查。他作为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一个卓越的贡献就是法律行为理论的创立。虽其他法学家也使用法律行为一词,但在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与物

驾照理论考试速成答题口诀

驾照理论考试速成答题口诀 1:罚款 一共就2个一个【20到200】、一个【200到2000】。而且没有同时出现过。所以大家只要记住这2个选项选就行了。而且只要选项里有【处警告】的一看题目有【20到200】就选【处警告】就没错! 2:扣车和扣驾照 先说扣车,只要选项里有【扣留机动车】选项的,题目只要是假的 3证没有3证上路的全部扣车。超速50% 酒后驾车的扣执照,还有一个扣执照的就是把自己的车给没驾照和被吊销驾照的人的) 3:15天一下拘留的 自己没驾照,被吊销了,还开车去街上显露去,全部拘留15天;还有逃逸没出大事的最少15天; 4:行车 答题中所有题一个原则——安全,因此怎么做安全就怎么做,遇到题目中有安全两个字的判断题都对,选择题答案中有安全两个字的就是正确答案;同时能让行的都让行,能帮助的都帮助,能避让就避让,只要不抢、不急都对。 5:遇到不好的天气了 在城市里一律开30公里,不管你从机动车道下道还是准备上道全是30公里。在高速上因为危险所以20公里,遇到判断题,只有标明开20公里赶紧下高速是对的其他因为天气不好高速的题全是错的。还有一个没有标志的,城市开30 公路40 看见题目有【同一。。。】的城市50 公路直接选最快的就行了。 6:开车掉水里了 记住赶紧从车里出来就对了,看见打手机的全是错的。其他意外情况,别选【迅速】【用力】【相反】这几个关键字的选项。看见选项里有【松抬】肯定是对的。 7:出车祸了 先救人,先止血,胳膊腿断了,你别管,别给人家复原(不打麻药很疼的)。包关节多包点,包括上下2个关节,脊椎断了,就别管了【三角巾】看见就选。千万别用担架抬人家脊椎断的。看见选项有【屈。。压迫】选项的选就行了。判断看见有【伸直】的直接错误就行了。 8、无标志无灯无警路口 按照让右路——让左转——让直行的顺序判断 9、天数问题 违法的15天,事故的10天。 10、车辆变换位置 都要开转向灯,唯一一个不开的就是进环岛(转盘)。 驾照理论考试试题解析 例1:三角形、黄底、黑边黑图案的交通标志是------ A A、警告标志 B、禁令标志 C、指示标志 例2:圆形、红边、白底、黑图案上加上红杠(少数没有红杠)的交通标志是------ B A、警告标志 B、禁令标志 C、指示标志 例3:蓝底、白色图案的交通标志是------C A、警告标志 B、禁令标志 C、指示标志 例4:白底、黑色字符的交通标志是------C A、警告标志 B、禁令标志 C、辅助标志 攻略二:禁令对禁止、警告对警告、指示对指示,相同就对,不相同就错。 例1:禁止或限制车辆和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是禁令标志。------对 例2:警告车辆和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交通标志是警告标志。------对 例3:指示车辆和行人行进的标志是指示标志。------对 例4:警告车辆和行人注意危险地段的交通标志是禁令标志。------错

2017年驾考的新规盘点

2017年驾考的新规盘点 1、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培训,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满足人们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 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学员可自主预约培训时段、选择教练员、选择缴费方式。改变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模式,推行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 3、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用自己的车就能开练,学车不必非得去驾校。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驾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a18668223.html,) 4、考点下放至县。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5、实行自主报考。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缴费方式。考试不用总排队,将建设更多社会考场,彻底解决学车场地不够用这一老大难问题。 6、改进驾驶人体检年龄制度。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 7、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驾驶证丢了也不怕,告别来回折腾全国均可补换,丢了驾驶证要补办不用再回原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 8、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人员,在满足条件下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 9、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条件。 10、可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我国将逐步推行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政策,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考生不再跑断腿。而且,驾驶员不用担心不熟悉考试场地,考前可免费看。

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日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别受侵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爱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别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且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别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峻的,必须赋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照,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党员权利 第六条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别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能够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同意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同意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对于党的政策和理论咨询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点组织组织的对于党的政策和理论咨询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咨询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别得公开辟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依照地批判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判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判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别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判、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别得随意扩散、传播,别得夸大和斜曲事实,更别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咨询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能够表示赞成、别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事情、要求改变候选人、别选任何一具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能够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别接受见,在坚定执行的前提下,能够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同时能够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别得公开辟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浅析物权行为理论取舍

浅析物权行为理论取舍 摘要: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优势在于,能够避免有因性模式下交易双方相互返还时因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导致的不公平。善意取得可以替代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并可以避免无因性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由于物权行为的难以把握性、不确定性并考虑到国外法学的发展趋势,不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区分原则不同于分离原则。在构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等具体民法制度时,一定要注意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的差异。 关键词:独立性无因性区分原则无权处分不当得利 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仅仅是针对处分人和负担人而言的,对相对方而言只能称为取得行为,但对双方都可以称为物权行为或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独立性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和基础,但即使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逻辑上也并不能当然推导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一个价值判断和立法政策的向题。“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在逻辑上并不必然会导致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在规范模式上得采无因的物权行为,或有因的物权行为”。因此我们先来讨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然后再探讨独立性。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评价 (一)无因性的优势 在大多数有偿合同中,物权受让人通常同时负有向出让人支付价金的对待给付义务(互易合同除外),因此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双方都负返还义务时,若坚持有因原则,则给付价金的一方只能向对方主张债权,而对方则可以向这一方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似乎也无法适用,对给付金钱的一方似乎不利。如果坚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对双方而言较为公平。 (二)无因性功能的可替代性 善意取得制度通常仅指动产的善意取得,但不动产的公信力和动产的善意取得都是基于物权的公信力原则,两者的理论基础相同,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订草案则将不动产的公信力称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因此下文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力统一称为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行为无因性支持者认为该制度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的

浅谈我国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浅谈我国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浅谈我国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负担行为 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肇始于德国法儒萨维尼对法律行为理论的再发展,是一项存在较多争议的法律制度。在我国,随着制定民法典进程的加决,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更加的深入,并对是否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物权行为为德国法上之重大理论,虽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存在必要性意见不一,但其业已被采为德国民法体系中的一基本概念。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也已被立法所肯定,而成为德国民法典之基础。在我国,随着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加快,对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相当的争论,《物权法》颁布后,在立法上也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本身的讨论,应有更深人之必要。 一、争论 (一)对物权行为的质疑,其理由大致概括如下: 1.认为物权行为过于抽象,乃极端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如买卖等简单的交易行为被分割成三个部分,即一个债权契约,两个物权契约。一般人在作成买卖等行为时,绝无可能认识到这一点,故实在是对现实生活的凌辱。基尔克(Gierke)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德国法》中对此抨击最甚。 2.对交易安全的不利。承认物权行为,由此进而承认在买卖等行为

中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这使得当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被撤销时,原所有权人不能基于其所有权而为物上返还请求权,而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所有权,地位上降为普通债权人。这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甚为不周,且违背了交易的公正性。 3一认为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可以说是否应建立物权行为理论),根源于对物权移转行为性质的定性。应认为物权移转行为的事实行为属性,以此来避免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矛盾。 4.物权行为过于抽象和玄妙,为一般人所难以理解和掌握。我国不少学者对此怀有疑虑。 (二)与此相对的,认为有必要承认物权行为的学者认为: 1.使法律行为的概念更趋完善和精致,解决了一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从而使物权和债权体系清晰,共同支撑着民法的两翼平衡。 2.承认物权行为,则在买卖等行为中,引起物权变动的应该是债权行为之外的独立的物权行为,进而再将物权行为无因化,即债权行为无效,并不导致所有权的移转发生效力。这样,交易安全就得到了保护。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存在如何确定善意存有很多疑难问题,不如抽象原则对此解决的合理。 3.物权行为的理论解释了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即物权为何必须公示并能在公示后取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 4.一些新产生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权保留、担保让与等现代化的担保制度必须依靠抽象的物权行为理论才能合理地建立和解释。而抽象

考驾照站岗心得

站岗心得 今天早上,我在某红绿灯路口为创文明城市站岗,站得腰酸背疼、喊得嗓子冒烟不说,心里还颇为不爽,好心当做驴肝肺啊。交警部门将这种做法称之为“让准司机体验交警管理交通的难度,千万别当马路杀手”。今天我也出现在这样的人群中,体验摇旗站岗的感受。我穿着反光背心,摇着“文明交通,从我做起”字样的小黄旗,如果有市民违反交通规则,就挥动我手中的旗帜及时制止,这天,我体会到了交警的辛苦,心得如下: 不良现象: 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道,交通劝阻员吹口哨,行人当作耳边风,完全置之不理; 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打的士,占用机动车道;当我过去劝阻时,有的行人仍然置之不理,我又是吹哨,又是吆喝,我对他说安全第一,生命重要之类的话,有些行人会很羞涩地笑笑,说句“不好意思”“对不起”“我错了”之类的话,不知道下次会不会知错就改,但是我很欣慰。 行人闯红灯,无视红绿灯的指示,红灯和绿灯都是一个灯,我发现这些行人当中有些甚至是背书包的高中生,并且基本上不听规劝,摆出一副爱谁谁的驾势,我想这些交通规则还是得从小抓起,学校也应该重视孩子们的交通规则教育,我记得我读书的时候,走路经常谨记“红灯停,绿灯行”的口诀。 电动自行车不走非机动车道,闯红灯,随意载搭乘客,有时甚至超过两人,这些车万一出事故,不仅伤害自己的性命,还危机他人的生命。 经本人劝诫后行人有置之不理型(也就是不点型),交警看见闯红灯,又是吹哨,又是吆喝,人家充耳不闻;挖后人型,你对他说安全第一,生命重要之类的话,他就一个劲地挖后你,把你看得心里发毛,好像是你做错了;不好意思型,你告诉他之后,他会很羞涩地笑笑,说句“不好意思”“对不起”“我错了”之类的话,不知道下次会不会知错就改。 汽车、摩托车基本上是他做错了,等你吹哨和吆喝的时候,他基本上已经在二里地开外了,有的速度更快,等你看到他闯红灯再到你喊出注意安全时,我估计他已经起飞了。

物权行为概念辨析(一)

物权行为概念辨析(一) 摘要:物权行为是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概念需要仔细研究,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尚待澄清。本文尝试着对物权行为理论作一研习,对概念进行清楚的界定,对理论脉络进行清楚的梳理。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分离原则、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三个概念入手,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内部层次关系,试图给出一个物权行为制度的全貌,避免因为断章取义或以偏概全带来的误解。本文并指出不采纳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物权行为制度也可成立。 一、物权行为概念 1、定义 概念对于任何一门学问的科学研究而言,无疑都具有重要价值。拉仑茨(larenz)将概念作为体系的基石1],体系之形成,有赖于不同抽象程度之概念的逻辑区分。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就不能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简言之,概念建构体系,体系成就科学(学科、学问)。 作为一个概念,物权行为,在产生并运用该概念的德国,民法典中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有关物权行为的概念的定义多为学理意义上的解释和讨论。因此,对物权行为概念的定义或描述众说不一。田士永首先考察了德国学者的既有表述,认为这些既有见解基本一致、大同小异,并总结为,“物权行为乃发生物权法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所谓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即直接变动物权的权利状态:设定、移转、变更、废止物权。”2]田士永接着分析了中国学者对此概念的表述。最后,田士永根据“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将物权行为定义为“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3] 2、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的物权行为 法律行为者,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发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4]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自治、效果自主,通过赋予根据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效力而实现私法自治。法律行为之核心正在于意思表示。 详言之,人们从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动机是可以各不相同的,正是由于我们承认人只是人,而不是神,所以,我们毋庸讳言人之意愿、追求呈现出千差万别的状态,各不相同,绝不能以一刀切的标准予以评判,否则便注定要“通往奴役之路”。法律,就基本的价值追求而言,自应尊重人的这种天性,应尊重人格独立与人性尊严。因此,法律,尤其是私法,应以保障人享有人之所以为人就应享有的起码的人性尊严为其最根本价值追求。私法制度的伦理依据就在于尊重人是一个人,是一个能辨别自己利益、追求自己利益、保护自己利益的经济人,是一个能自我负责的理性人。为尊重人的私法效果上的追求的这种差异性,私法领域因而建立起私法自治制度,以所有权神圣为基础,以私人意思自治为价值伦理,以自己责任、过失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归结到一点,私法就是自治法,私法相信人们可以自主地处理自己事务,自主地追求并达到人生幸福。法律行为实乃自治之工具,借助此工具,私人可以依据其愿望来改变法律状态,私法自治经由此而实现。 于是,人们可能以发生物权变动为意思,追求物权变动之效果,也可能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意思,追求交易互取所需的目的,也可能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进行婚姻缔结行为,等等。 而物权行为就是这么一种法律行为,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意欲借助此法律工具实现直接变动物权的效果,其目的或者是创设物权,或者是移转物权,或者是变更物权,或者是废止物权。 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意味着,除发生这种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外,还有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情形,如债权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等。

泰国驾照理论考试题库完整版

1.这个标识代表什么意思? A .实线内的车辆禁止超出实线行驶,在虚线方行驶的车辆,如没有车辆逆向行驶,在安全情况下可以超车。 B. 右边单行 C. 禁止直行或右转 D. 禁止右转或左转 2.安全区是什么意思? A. 有标识显示安全的地区,让驾驶者可以继续行车 B. 驾驶者可以将车辆行驶进入的区域 C. 是在行车道路上清楚标识着让行人等待过路或让客人下车等待过路的区域 D. 是行人徒步通过马路的区域,不用等车 3.当驾驶员看到“左转可随时通过”的标识牌时应该怎样驾驶? A. 等待行人及右边行驶车辆全部通过后再左转 B. 先停车等左转信号灯亮后再左转 C. 可以随时立即左转 D. 减速并立即左转 4.这个标识代表什么意思? A. 高速驾驶 B. 限制区结束 C. 禁止右转 D. 请左转 5.当驾驶员看到这个标志时应该:

A. 增加速度并且小心地向前行驶 B. 每一题都对 C. 减低时速,抵低档并注意迎面而来的车 D. 小心地开过去 6.这个标识牌是什么意思? A .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B. 允许自行车停放 C. 允许摩托车停放 D. 允许手推车停放 7.什么情况下打开远光灯是正确的? A. 在对面没有车对行时可以打开远光灯 B. 在下大雨的时候 C. 在发生事故时打开远光灯 D.在跟行其他车辆时打开远光灯 ? 8.这个标识代表什么意思? A. 各种车辆都可调头 B. 各种车辆都可以停

C. 各种车辆都可停放 D. 在对角线区域内禁止各种车辆停行,除了等待右转 9.驾驶员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车将受到什么处罚? A. 罚款不超过5000铢 B. 拘禁不超过一年 C. 拘禁不超过一个月或罚款不超过1000铢或拘禁并罚 D. 罚款不超过2000铢 10.当看到这个标识时,驾驶者应怎么做? A. 让驾驶者快速驾驶 B. 让驾驶者减速,然后加速先过 C. 让驾驶者减速并可以超车 D. 如果看到其他车辆或行人在前方,要减速,并在避让线前停车 11.驾车觉得很困时,应该怎么办? A. 停车休息一下,然后再开车 B. 喝杯咖啡 C. 慢慢的开 D. 吃药(安非他命) 12.当遇到这个警示牌时应该如何驾驶? A. 平行道上车辆准备驶入主车道,主车道车辆应注意有车并道 B. 在主车道行驶车辆请准备进入右弯道驶出主车道 C. 在主车道行驶车辆请准备进入左弯道驶出主车道 D. 在主车道行驶车辆请准备驶出主车道 13.当遇到这个警示牌时应该如何驾驶? A. 驾驶车辆靠左行并小心右侧狭窄路面 B.驾驶车辆靠左行并小心左侧狭窄路面 C.驾驶车辆靠左行并路面小心下坡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一)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一) 摘要: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的时期,而物权变动始终是物权法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物权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变动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物权理论以及立法现状的研究,探讨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构建。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 一、物权变动理论的比较分析 物权变动就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并且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所以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必须规定一定的变动规则,使得民事生活能够顺利进行。 物权变动的原因很多,各国民法规定得比较一致,如依法院判决、法律的规定、政府指令、继承、事实行为、取得时效等均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是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关于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立法例上有不同的做法。 1、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意思主义 该立法例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物权行为的存在,而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例如《依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其标的物及价金达成合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向买受人。由于合意是当事人之间的内部行为,不易被外人所知晓,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国民法典》同时规定对于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交付为对于第三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但是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任何影响。法国的这种立法模式为日本所接受,《日本民法典》176条:“物权的设立及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这种以“公示对抗主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优点就在于有利于简化交易的过程,易于为普通老百姓所接受,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但是其缺点在于使物权变动在实际上被架空,转移的物权会处于有名无实的地位。例如,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所有权移转,但是没有交付或登记,此时,买方将所有权再次出让,则第三人获得所有权,那么原买受人的所有权被架空。 2、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形式主义 该立法例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存在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为了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了让与此种权利或对此种权利再设定其他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登记入土地登记簿册。这种立法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进行了区分,并将该物权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而不追究其原因行为。第921条:“为转让动产的所有权,所有人必须将该物交付给取得人,并且所有人和取得人必须达成关于所有权应移转的合意。取得人正在占有该物的,只需要有关于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即为足够。” 这种物权变动模式,使得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同时也使得物权变动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种立法例的优点在于可以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同时,能够很好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迅速,并有利于减少举证困难。但是,这种立法例最大的缺点就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原因行为有瑕疵的时候,买受人仍旧能获得所有权。 3、以《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的折衷主义 这种立法模式介于上述的两种做法之间。一方面,它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另一方面,它又认为仅依债权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必须有登记或交付等形式才能

考驾照心得体会

考驾照心得体会 根据身高调整看点的位置。 每个人的身高不同,看点是不一样的,比如走S线,左车角刚好压住右边线往左打一圈,个高的人还没压线就要打方向,个子矮的要压过了才能打。教练告诉你的如果你照着 做发现不行,那就多要根据自己的身高灵活调整、多做尝试,才能找出最适合自己的点位。完全生搬硬套只会浪费自己时间。 固定驾驶姿势,调整座位、后视镜。 姿势不同和座位调节不同也影响看点,比如我发现很多女孩子喜欢身体时不时往前倾,前倾和坐直的看点就不一样了。座位也一样,尤其是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同样对一个参 考点,座位靠后就要提前停,座位靠前就要往前点停,所以最好形成自己固定的座位调整 习惯。这个是几何问题,具体自己分析下。还有后视镜,我的宗旨是,调到能看见每一个 自己要看的参考点就OK! 离合器控制和追线练习很重要。 很多学员一上来就想着练习科目二考试项目,不看重离合控制和方向的练习,这是非 常错误的。新手手眼配合慢,离合器一定要稳住,踩刹车也要求稳,速度控制越好越容易 把握住参考点。还有打方向,要随手用的,点准,放向快,速度慢。在动态前提下的汽车 如果你方向快了,慢了都会偏离目标点。 上坡起步熄火的问题。上坡起步熄火主要是车子还没有抬头的时候就放下手刹,还有 就是离合器抬得太快的缘故。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握住手刹的同时慢抬离合器,等车头上抬了踩住离合器不动,然后 迅速放下手刹。待车子往前走2-3m的一段距离后,再将离合器慢慢抬完,然后轻踩油门 换二挡。 起步停车的问题。起步一定要规范:踏下离合器,换一挡,打转向灯,按喇叭,看左 右反光镜和后视镜,最后放手刹,慢抬离合器起步。起步上路方向正了以后注意关闭转向灯。停车以后一定要先拉手刹,拨空挡,再放离合器和刹车,关转向灯。 换挡方向跑偏问题。换挡时方向跑偏,主要是因为方向盘握得太紧了,换挡时不要紧 抓方向盘,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了。 换挡的时候,要先在空挡的位置稍微停顿一下,然后再换到下一挡位。二挡换三挡的 时候要特别注意不要拨到五挡去。一挡换二挡应该轻踩油门,达到10km/h—20km/h的速 度即可换二挡了。

论物权行为理论

论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具体而言,就是以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此理论为德国民法所创,最早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论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萨维尼在该书中写到: “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者形态表现,甚为繁荣。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之适用。 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之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另一方面包括转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到债券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根据萨维尼的这一理论,买卖可以被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订立买卖契约。此时,当事人之间只订立了债权契约。根据这一契约,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买方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卖标的物和价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基于这一契约而发生转移。第二阶段是订立和完成物权契约。此时,双当事人达成转移标的物和价款的所有权的合意,并且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进而完成标的物和价款的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一个买卖由一个债权契约和两个物权契约构成。两个物权契约分别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契约和转让价款所有权的物权契约。 物权行为理论包含独立性原则和无因性原则,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相互分离而自身独立。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并不依赖于债权行为,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或被撤销。在立法上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以下优点: (1)有利于使法律关系明晰化,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以买卖为例,在一个买卖过程中,上述三个契约相互独立,内容明晰,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2)有利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保障交易安全。由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会影响到已经发生的物权行为的效力。

德国驾照换成中国驾照流程

德国驾照换成中国驾照具体流程: 1,德国驾照翻译成中文,翻译公司盖章。 2,带着身份证,德国驾照原件去体检。 3,带着体检表,翻译,原件,身份证和填写好的申请表去车管所登记,交钱。 4,预约考试(一般约到一个星期后才能考试)。 5,买本教材,准备理论考试。 6,带着考试报名表和成绩表去参加科目一(理论)的机考,总共100道题,时间45分钟,90分以上通过。 7,带着报名表和成绩表去车管所领中国驾照,当场就能做好。 共需要一寸白底免冠照片4张,一般情况下从报名到拿到驾照大概10天左右。Folgendes gefunden von flyboy626: Umschreibung einer ausl?ndischen Fahrerlaubnis - Drittstaaten Voraussetzungen: München ist Hauptwohnsitz. Sie besitzen einen Führerschein aus einem Staat, der nicht in unseren anderen Informationen zum Thema "Umschreibung einer ausl?ndischen Fahrerlaubnis" aufgeführt ist. Pers?nliche Vorsprache: Eine Vertretung zur Antragstellung ist nicht m?glich, da der Kartenführerschein Ihre Unterschrift beinhaltet, die bereits bei Antragstellung geleistet werden muss. Antrag: Wird bei Ihrer Vorsprache von uns ausgedruckt. Folgende Unterlagen bringen Sie bitte mit: Reisepass oder Personalausweis Ein aktuelles biometrisches Lichtbild in der Gr??e von 45 Millimeter x 35 Millimeter im Hochformat und ohne Rand. Das Lichtbild muss Sie in einer Frontalaufnahme, ohne Kopfbedeckung und ohne Bedeckung der Augen zeigen. Beachten Sie dazu bitte auch auf unserer Willkommen-Seite unter der überschrift

浅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存在

浅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存在 [摘要]在物权法起草之际,关于物权基本原则可谓众说纷纭,但是物权公示公信作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学术界的态度较为一致。为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受到如此青睐呢?本文将主要从物权公示公信的自身制度结构和性质、物权公示公信与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在逻辑关系、物权公示公信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取舍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存在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行为形式主义原则善意取得 前言:物权法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规则,在理论学界争论较多,大致有二原则说、三原则说、四原则说等学说。但是纵观各种学说,学界对物权公示与公信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多持肯定态度。在目前两大学者草案——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及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人大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都加以了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也在总则中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作了明文规定。可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受到青睐。但与表面现象相反,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有关理论并非十分清晰周到,一些最为基本的问题尚存模糊。本文将对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存在的依据加以论述。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是物权对世效力之来源 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公示原则之所以能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主要是由物权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物权法是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财产法。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其一项基本特征。与债权相比,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而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起权利内容。从另一角度来看,即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正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它的排他、优先效力,就必须首先对物权这种进行公示。这是因为物权对抗世人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则不能对他主张物权。可见这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对世的效力,它的首要前提就是公示。并且,通过公示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它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公示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物权对世效力的来源,是物权之所以为物权而非债权的根源。可以说,物权的存在离不开公示制度,物权公示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并贯穿于整个物权。因此,物权公示作为物权的基本

德国驾照考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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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常见交通工具介绍 留学生怎样考驾照.doc

荷兰常见交通工具介绍留学生怎样考驾照去荷兰留学变得越来越流行,那么荷兰常见的交通工具有哪些呢?这时很多留学生都感兴趣的话题。下面来和看看荷兰常见交通工具介绍留 学生怎样考驾照? 首先来看看常见的交通方式。 1.公共汽车、电车及地下铁 公共车多半都设在靠近火车站处,以供旅客转车前往附近的乡镇.乡 镇的公共交通工具有公共汽车和电车,而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则有地下铁. 2.行车班次 荷兰的公共交通工具并非24小时服务(除了连接大都市的火车以外).大城市的发车时间自上午6时至晚上11时或午夜12时.小一点的地方,可能到晚上10点公共交通工具便收班了. 3.全国联票 荷兰全国,依据公共交通系统而划分为若干个区域.此联票(Strippen)可适用于所有地区的公共汽车、电车或地下铁,同时在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海牙、乌特勒支和娄埃特密尔这几个城市的范围以内,还可以搭乘二等的火车.初次使用此种联票票价格为8.85荷币(1989 年)而45张联票的价格则为25.85荷币(1989年).亦可向公车司机购 买此种联票,惟价格稍昂.行程中所需用的联票张数,端视旅客所需跨越 的区域而定.所购的票券应由司机或车上的自动盖印机盖上戳记.此种联票的发售可依上述的票价,在火车站、交通公司、邮局、烟草商店和部分地区旅游服务处(VVV)买到. 4.公路 驾车应靠右行驶.驾驶人应让右侧来车先行,但在主要的十字路口处 例外,行车均应靠右侧行驶.各公路均不收费.除另有标志外,高速公路上

的行车速限为时速120公里.郊区的最高速限为时速80公里,进入市区则为时速50公里. 5.渡船服务 在荷兰的二级公路上有许多车辆渡船服务处,以供渡过河流及运河.自丹侯德(De Hel-der)到台克塞(Texel)的华登岛(Wadden Island)的渡船航程约一小时一班,每车往返的费用为荷币42元(乘客未计).伏立新根(Vlissingen)至布列斯根(Breskens)及克鲁宁根(Kru-iningen)至西兰(Zeeland)的波克朴德(Perkpolder)均为每天半小时一班渡船,每车含驾驶人的往返费用为荷币7.5元. 6.出租车 出租车可由其车顶上的“TAXI”标记辨认. 通常在荷兰可用电话预约出租车,但在饭店、车站之类的地方排班处亦可叫得到.出租车计费表所载的费用包含服务费.市区内五公里的行程,约需花费15元荷币.自史基浦到阿姆斯特丹市中心的行程,约需花费45荷币. 7.收费桥梁及隧道 在荷兰仅在几处桥梁及隧道需要收费.如西兰桥(Zeeland Bridge)私家车每车荷币4元,基尔隧道(Kiltunnel)和威廉亚历山大王子桥(Prins Willem Alexander Bridge)私家车每车2.7元荷币(上列为1989年之费率). 8.租车公司 在所有大都市及史基浦机场,您可找到好几家租车公司,诸如艾维士(Avis)、伯爵(Bu-dget)、赫兹(Hertz)等.预约租用比当场租用要便宜.价格视车型而定,可自每天35至150元荷币不等,且里程另计,并须付定金.各家公司租凭规定有不同.有些公司不租给未满21岁者,有些则规定租车者需年满23岁且所持驾照有效期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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