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概念界定中的几个问题

消费者概念界定中的几个问题
消费者概念界定中的几个问题

消费者概念界定中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消费者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患者是否是消费者两个问题的探讨,进而提出笔者对消费者概念界定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消费者自然人单位患者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是《消法》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但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笔者期望就一些讨论比较多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这就是本文的内容。

一、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吗?

在消费者是自然人还是单位的问题上,理论界与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存在重大的差异。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只有少数学者,赞同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却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只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江西省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施行;1997年6月20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12月15日颁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4年9月28日颁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公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海南省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第2条前段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适用于公民而不适用单位,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以适用合同法。

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应仅限于自然人,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应专指自然人,这是因为:

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消法》之所以要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正是因为消费者是个人而不是单位,在交易中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表现在:a.结构弱,即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往往势单力薄;

b.实力弱,即消费者个人的经济实力是无法与法人的经济实力相匹敌的;

c.手段弱,即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识别商品的知识和手段等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不具有对等的实力,实质上成为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而对消费者的损害,不仅损害大众的利益,而且也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国立法都强化对消费者个人的保护。而单位并不是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当单位与个体经营者或实力更弱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其甚至处于强者的地位。因此,对单位给予特殊保护就失去理论依据。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为了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并应当受《合同法》的保护。假如对单位的订约行为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特别保护,或者说因为单位是商品的买受人,就应当对其进行特别保护,那么,对作为商品出卖人或服务的提供者的经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没有充分体现法律的平等保护的原则,也是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背的。

2、从历史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消费者权益,都是与个人享有的权利在一起的,而主要不是赋予单位所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利”的明确提出,是在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的国情咨文中,即安全的权利

(therighttobesafety)、知情权利(therightto beinformed)、选择的权利(therighttochoose)、意见被尊重的权利(therightto beheard),以及后来由尼克松总统补充的“方便救济的权利”。它们被公认为是消费者的五项基本权利。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了消费者的八项权利:(1)得到必需的物质和服务借以生存的权利;(2)享有公平的价格待遇和选择的权利;(3)安全保障权;(4)获得足够资料的权利;(5)寻求咨询的权利;(6)获得公平赔偿和法律帮助的权利;(7)获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8)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这些权利常常被称为“消费者的人权”,表明这些权利与个人在一起,而不是团体所享有的权利。《消法》在该法第二章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之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及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由此可见,其中许多权利都是赋予个人所享有的权利,而不涉及单位。

总之,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与经营者相比,根本不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它和经营者之间在谈判的地位、所掌握的交易的信息等各方面都是等同的,没有必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同时这也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一贯做法。

二、患者是消费者吗?

从实践来看,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多的一类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即患

者是否是消费者,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1.否定说。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该说。该说认为,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患者不是消费者,理由有:由于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项服务从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因此,医院不同于“经营者”。患者不是“消费者”,因为医院的医疗收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价格,不能采取市场调节的随行就市。这种指令性价格总是低于实际成本,这就是说,患者的生命、患者的健康的价值与诊疗服务价格不统一。患者以严重违背价值规律的价格所交的费用,与其得到的诊疗服务不属于等价交换;尤其是如果医院把患者当作消费者,付多少钱,给予等价的服务,实际就降低了医生的职业

责任和职业义务,患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所以,患者不是一般的消费者。2.肯定说。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况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3.折衷说。该说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法》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当前并未把所有的医院推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我国将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例如,后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由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因此不能适用《消法》,而只能适用其他专项法规或有关立法的规定。患者符合消费者的特点。在医疗关系中,患者都是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他或她为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提供了一定的对价,尽管这种对价不一定符合市场价格,但和一般支付对价而获得服务的消费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尽管医院的医疗收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价格,不能采取市场调节,随行就市。但不可否认医疗关系具有有偿性,患者接受医疗服务不像一般服务那样获得一种身心的愉悦,但也是为了恢复身心健康,满足个人的需要。更何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包括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之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及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大多可以为患者所享有。所以,患者符合消费者的特点。尤其是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由于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高,信息不对称,使得患者一般处于缺少充分选择权的被动地位,其弱者身份更加突出,因此也需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我认为,患者符合消费者的特点。从法律上来看,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意味着给患者以消费者的法律身份和保护,意味着当我们走入医院时,不再是低人一等、低声下气的“求医”,而成为平平等等的请医、买医。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医患纠纷的解决,可以使患者多一层保护,不再投诉无门,可以理直气壮的依靠法院而非行政部门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取证、鉴定、索赔、仲裁等一系列过程更加具有操作性与法律程序的保障。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是对法律技术的一种巧妙与恰当的运用,目的正是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下,最合理最切实际的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从道理上说,当正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走入陌生的医院时,他们无疑处在弱者的地位。医护人员必须把患者当作消费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尊重他们的权利与人格。在一个健康的消费过程中,无论在任何时候,消费者有权要求耐心的服务;无论多么复杂的医疗过程,消费者有权得到医护人员必要的解

释。这其实也是医德自身的要求,然而现实告诉我们的却是,道德的自律太难抵抗人性的弱点了,只有一种有效的制度约束和保障才能保证既有目的的实现。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正是由一种没有约束力的自律走向一种法律的他律、职业的他律、舆论的他律,最终达到保护患者,减少医疗事故的目的。

的确,由于历史与制度的一些原因,这样做会在短期之内给的医疗机构带来观念、管理甚至是体制的冲击。对弱者的袒护必定会损害原先强者的利益。而破坏一个固有利益格局必定会有许多新的问题以弊端的形式出现。但我们必须牢记的是:改革的阵痛不能成为阻碍我们追求社会更大利益的理由。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更有利于医疗、医院体制改革,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更有利于患者权益保护的操作,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更有利于市场正义的倡导。

当然,关于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论远不止这些,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进,会出现更多的争议,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有利于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的。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理论探讨应该直接针对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最终服务于实践,这才是理论的最高价值体现。

「主要参考资料」

1、《经济法》,杨紫煊,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经济法》,潘静成、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3、《新编经济法教程》,李仁玉,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4、《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5、20XX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 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并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各省几乎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虽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其第2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这并非对消费者的概念所下的定义,而是对消费动机或者说目的所作的限定。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长期以来作为政治、法律领域所争论的核心概念,它往往被 视为权力正当性的来源、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保护的目标,而 被人们所广泛引用和信仰。不过,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却一直缺乏明确、一致的观点,它被形容为一个空瓶子,在不同的时期承载着不同 的内容;它的边界和内涵可谓人言人殊,角度不同而见解各异;它更 被视为一个虚空的概念,即没有人相信公共利益的存有,除非它符合 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动态和不确定,使得公共利 益的法律界定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争论的一个难点、焦点问题。 不过,目前法学界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研究多倾向于叙事宏大的价 值分析和逻辑判断,法律实务中的界定角度也往往侧重于定性分析和 规范界定,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界定,这使得公共利 益法律界定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既缺乏一定合理性,又难以提供一个具 有操作性的立法和司法标淮。 因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体现着对稀缺资源的权属划分,其界定的过 程反映着行为主体的动态博弈,因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不仅需 要概念辨析和价值判断的宏观、静态、定性研究,更加需要进行利益 衡量、行为抉择的微观、动态、定量分析。正如著名公共政策研究学 者休斯所言,"相对于含糊不清的公共行政理论来说,经济学理论是精 确的,具有可预测性的,经验主义的,并且是建立在解释人们如何行 动的激励理论之上的"。据此,本文尝试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工 具来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 (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现状 尽管公共利益一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众多法律规 范开宗明义地阐明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公共 利益缺乏清晰界定,使得对公共利益的合法界定成本高昂,障碍众多,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

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1.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

议论文写作方法篇:概念分析

议论文写作方法篇:概念分析

议论文写作方法篇:概念分析 接着便联系实际,将“挑刺”这个概念具体化,指出工厂里的检验员检验产品,我们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不良风气进行抵制、批评,都属于“挑刺”,齐威王听从邹忌的意见,便是请人家挑刺,果戈理写好一部作品,总要请他的朋友、诗人茹科夫勘探基给他“挑刺”。概念的外延是指概念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性的事物。 根据实践的需要,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事物进行分析。而一个班级集体如果具有良好的集体主义气氛,对于学生形成、树立集体主义观点和为祖国、为社会作贡献的理想、志向,是一个重要的外部条件。以下各节先介绍分析。 没有“分析”这种方法,我们对事物只能形成一些粗浅的、混沌的认识。议论文写作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概念分析、特征分析、数量分析、因果分析、比较分析等等。这样,使读者对“挑刺”这个概念形成具体的印象,由此生发出种种议论,在具体事实的描述中表达出自己的感情。 至于后一种错误观念,我们当然可以从其他方面驳斥,也可以通过明确“力量”的含义加以驳斥,所谓“力量”,是指改造社会、改造自然的能力,尽管眼下卖茶叶蛋的能够比搞原子弹的赚得更多的钱(这是暂时的、局部的现象),但是并不能说明卖茶叶蛋的更具有改造社会、改造自然的能力。由此可知,理想的形成应当具有现实基础,理想形成后对人

的行动将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比如:“什么是成才?成才就是成为对社会、对人民的有用之才。 比如一些文章赞扬“班门弄斧”、赞扬“昙花一现”,其实质都是如此。第六,有助于提高议论文的理论深度。如果学习一些心理学的常识,就会懂得优良的意志品质应当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那就是目的性,果断性、坚持性、自制性和自觉性。 假设你的分析是针对一些学生上不够勤奋这一现实的。”他们的终生合作,不但为无产阶级带来了光明,而且使他们度过了平生一段艰苦卓绝的岁月。比如,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意识是第二性的,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 同样的道理,概念分析还可以帮助我们批驳某些错误观点,以“破”助“立”,从另一个方面论证论点。在概念分析中要注意四点。文章由此引出论点:这样的谦虚要不得。 举一两例:“小楼一夜听春雨,深巷明朝卖杏花。如果他们将实践知识和书本知识结合起来,将会更有力量。”什么叫简练呢?简练就是话说得少,而意思包含很多(以上为解释)。 但是与此同时必须注意分析的目的性、针对性。概念分析中,明确概念的内涵,包括明确这个概念所指的事物所属的范围。[思考和练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资料 一、投诉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1、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类型: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2、消费行为的目的: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 3、经营者一般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人; 4、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 5、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投诉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诉方;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内的);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8、消费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凭证; 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5、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但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除外; 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7、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或保证期限,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8、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10、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的都可无理由退货 不是,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退一赔二” 新消法中为了遏制欺诈销售,对由此产生的赔偿有了更严厉的惩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前,是退一赔二,新消法修改为退一赔三,并且提出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500元,也就是“保底赔偿额”。 当然如果你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你将得到10倍赔偿! 举个例子,如果你在商场买了600元/斤的茶叶1斤,商家声称是新茶,但当你冲泡时却发现这茶是陈茶。那么根据新消法,你可以在退款的同时,要求三倍即1800元赔偿。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

政治的概念

《政治的概念》读书笔记 《政治的概念》是施密特的代表作之一,在全书中,施密特从国家、世界和人性等角度出发建构政治的概念,并提出政治概念的核心是划分敌友。本文将在阅读文本的基础上对施密特的政治的概念进行简单的梳理。 在全书的开篇,施密特提出了“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的命题。紧接着他叙述了一个关于国家的通常说法:“国家是在封闭的疆域内,一个有组织的人群拥有的政治状态。”随后,他指出,这只是一般性解释,而不是国家的定义。因为在此所关注的乃是政治的本质,所以这样一个定义尚未得到保证。于是,施密特开始从国家的角度建构政治的概念。在他看来,国家是政治统一体,是一个有组织的、拥有国内和平与领土完整以及不受外国干涉的政治统一体,以民族、主权和领土为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于是,施密特提出自己对民族、主权和领土等基本要素的看法。 关于民族,施密特认为,国家是民族的政治统一体。无论就其字面意义而言,还是就其历史形象而言,国家均是一个由民族构成的特殊状态。关于主权,施密特认为,国家是主权统一体。在他看来,国家作为民族的政治统一体,是一种独一无二、与众不同的统一体,与其他各种组织相比,它是最高的、做出权威性决定的统一体。国家作为决定性的具有权威的最高政治统一体意味着它拥有主权。因此,从本质来看,国家乃是主权统一体。关于领土,施密特认为,国家是确立了领土边界的政治统一体。 随后,施密特提出: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他认为,“朋友与敌人这对概念必须在其具体的生存意义上来理解”,并进而把政治的核心归结为“区分敌与友,并以此二者为前提”。因此,要理解以划分敌友为核心的政治概念的必要性,就必须从维护国家统一体生存的高度,从国家统一体生存所涉及的内外两方面出发进行分析。 就外部而言,国家统一体的生存意味着民族自身的安全、独立与自主。因此,

综合写作:议论文中关于概念的界定

综合写作:议论文中关于概念的界定 理论依据 同一律:任何一个概念或判断都有其确定的内容,因此,在思维和论述过程中,必须保持概念或判断的确定和同一。 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思维对象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思维的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的思维对象也要保持同一。 2.概念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使用的概念也要保持同一。 3.判断的同一:同一个主体(个人或集体)在同一时间(相应的客观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从同一方面对同一事物作出的判断必须保持同一。同一律要求思维的确定性,但是并不否认思维的发展变化。它完全是对思维过程说的,并不要求客观事物保持同一,绝对不变。 同一律在议论文写作中的运用表现为:首先,不能前后不一致,随意改变,转移论题;其次,要对论题中的核心概念及时界定,并使核心概念的阐述在文中前后一致。 概念界定角度 1.逻辑学概念角度 发生定义:是揭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产生或形成情况的实质定义。亦即要解释的概念其产生的过程。 功用定义::又叫做功能定义,它是揭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功能或作用的实质定义。 关系定义:关系定义是揭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的实质定义。 ①叔叔是指跟父亲辈分相同而年纪较小的男子。 ②品牌承载的更多是一部分人对其产品以及服务的认可,是一种品牌商与顾客购买行为间相互磨合衍生出的产物。 2.定性定量的概念分析 定性:定性即分析概念的内涵,弄清词义,确定概念中最适合自己且最有价值的某一内在属性。 定量:所谓定量,就是分析外延,选择特定的对象写作,使文章有具体的适用范围。简单可以理解为:所要界定的概念包含哪些方面,亦可简称为罗列法。 概念界定方法 1.化虚为实

概念界定

概念界定,把道理讲得明明白白 分享到:0 会员:fqezzqs等级:隐士点击:3962014-10-29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换做议论文来讲,名就是概念。概念界定不清晰,概念阐释不准确,是议论文说理模糊不清的重要原因。 在议论文展开说理时,要对材料所涉重要概念有一个初步的界定,揭示其内涵特征,限定其外延使其和材料所涉范围一致。在论证过程中要保持概念的稳定性,避免中途易辙,改换说法。 案例一:2009广东卷:阅读下面文字,根据要求作文。(60分) 我们生活在常识中,常识与我们同行。有时,常识虽易知而难行,有时常识须推陈而出新...... 请写一篇文章,谈谈你生活中与“常识”有关的经历或你对“常识”的看法。自拟题目,自定写法,不少于800字。 作品1:《爱,是一种常识》 爱,无处不在,它会繁衍,有时会在血红的心脏上,如病毒一般快速滋生。每一个人都认为爱是困难的,伟大的,甚至是难以攀登的。但我告诉你,爱只是一种常识。(为什么?) 爱是一种常识,那里需要爱,那里就有爱。…… 因为爱是一种常识,所在连平凡的乞丐也能知道为灾区人民献一点爱。…… 爱是一种常识,所以爱是人的本性。…… 爱只是一种常识,不要认为付出爱很难,也不要认为自己的爱何其伟大,因为人人都有这一本性的常识。 得分:15+15+3-1=32 作品2:《我所认为的常识》 常识是什么?常识是大家都知道切开苹果后久置而变黄,是大家都明白燕子低飞将要下雨,也是人所共知的尊老爱幼。而我对常识有不一样的看法。(很期待下文怎么写) 常识是不畏强权下力护祖国尊严的行为。…… 常识是面对死神时尽职尽责的行为。…… 常识是不因失败而气馁的行为。…… 常识在我们生活中,它与我们为伴,然而常识虽易知而难行,我们不能光知道有这常识却从未实行过,而作为学生的我们,常识又可以是什么呢?在我看来,常识是努力学习可以争取优异成绩,是刻苦奋斗报效祖国,是笑迎高考,迈向成功! 得分:13+13+0=26 从概念界定的角度反思 对文章中要出现的核心概念一定要有概念界定的意识,很大程度上,偏题文章是缺乏概念界定意识造成的。 学术著作经常要花相当的篇幅阐释概念。词典义在考场上无法做到,学生也不够“专业”,但可根据概念的基本特点做一些基础的阐释,寻找到合理的论证起点。 把握“常识”一词的外延 凡是已经被大众普通了解的知识,已经被社会共识了的常理、常情、常规、常言,均可归入“常识”范围。如:晚霞西落,旭日东升——自然界的常理;尊老爱幼——伦理上的常理;上公交车,应该先下后上——社会生活中的常理; 把握“常识”一词的内涵

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最新年文档

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一、各国对消费者概念界定一览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英、美等国,在世界上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经过多年来的理论研讨与司法审判实践的补充、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日臻成熟,国际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成立,有力地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国际化。合理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论认识与立法例,以及有关国际性组织的做法有助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从消费者的定义来看,欧盟《消费者法》第2条第5款规定:受到此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是自然人,他购买产品的目的不为了商业的或者职业行为。而与此对应,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他提供出售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商业的或者职业的行为。 德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款规定,消费者是“为一定的目的订立法律行为,而该一定的目的既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的营利事业活动,又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独立职业活动的任何自然人。”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英国在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英国1974年颁布的《消费者信用法》,对消费者的定

义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同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 经要求为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人”。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个人(作为经营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成为契约的当事方的情况除外)。澳大利亚法律和判例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指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现金价格不超过5万澳元,或者现金价格超过5万澳元,但所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个人、家庭、家居生活需要的。泰国1979年公布的《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1978年5月10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从以上国家的规定来看,各国大体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从主体、目的、行为形态等几个方面对消费者的含义做出了限定,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用以保护、支持处于交易中弱势地位者的权益。各国关于消费者的法律认识把消费者限定在以下方面:第一,消费者为自然人,是消费过程中的经营者的相对方;第二,消费者是为个人目的而并非为商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人;第三,个别国家将消费者所从事的商品交易限定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 二、消费者的界定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 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 生活需要而购买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我国《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 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 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 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详解: 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心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 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而又全面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关键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一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而且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一致(有些单位为职工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用)。同叫,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方法相一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 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日本、泰国、英国等国家将消费 者也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 营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自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 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些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 用的服务。例如:在商店购买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 同时消费该食品的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学生、老师、战友等也是食用过程享有各种 权利的消费者。这就是说,无论对前者而言,还是对后者来说,—旦他们的权益因消费该 食品而受到损害时,都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怯》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最新 关于政治概念的界定-精品

关于政治概念的界定 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观?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离开政治生活。作为公民的素质就含有政治观。那么,政治概念是如何界定呢? 关于什么是“政治”,作为科学的界说,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看法。我想在基本观点指导下,参考古今中外的各种解释,做出一个具体的界定。 我把政治的定义概括为:政治是一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为实现其利益和目标,运用特殊公共权力(国家、政权),根据一定的原则,整合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使社会纳入一定的秩序,并得到稳定和发展的社会现象。或者说:政治是一定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运用公共权力整合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使社会纳入一定的秩序,并得到稳定和发展,以实现其利益和目标的社会现象。 一、政治是一种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政治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门槛”后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与经济、共同组成社会的三大领域。在古往今来的文明社会历史中,政治是整个文明的一部分,是各个民族都不能离开的社会组成部分。一个民族政治文明发展的状况、程度,既体现了该民族的社会、经济制度,也反映出该民族整个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 政治现象从其产生时起,便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社会各阶级、阶层的人们无不对政治发表自己的看法。由于各民族的历史条件不同,各阶级、阶层的社会地位不同,因此对政治的看法也大相径庭。我在1980年曾发表了《关于政治学研究对象的史的考察》一文。(原载〈政治与政治学〉1981年群众出版社出版;2001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西政治文化论丛》又重新刊载)。在这篇文章中我曾对西方、中国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学对象问题做了简要的考察。当时文章虽然还比较粗略,但也基本能反映其大体情况。还可以作为今天我们研究政治学对象问题的参考。不过,这篇文章只是从政治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入手,指出无论西方、中国,还是马克思主义,无论其对政治的理解有何差异,但都是以国家问题为其研究的基本内容。然而该文对什么是政治的问题并未具体论及。这里,我想仅就我对政治的理解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西方,政治一词,英文为politics。原文来自古希腊文的polis,为城邦之意。politics按字源说,是polis与tic(science)合组而成,意为关于城邦的科学。science一词,按其原意是知识或学问,含有一切有系统的知识的意思。在西方,一般仅指自然科学而言。在W.C. 丹皮尔所着《科学史》中给科学界定为“关于自然现象的有条理的知识。可以说是对于表达自然现象的各种概念之间的关系的理性研究”(商务印书馆中文版,第9页)。科学和技术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作为科学的实际内容,应该不仅包括研究自然现象的自然科学,而且也应包括、语言、历史等人文现象和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现象。即所谓人文社会科学。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 消费者 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 生活消费 的标准,判断是否 生活消费 也不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关于医疗纠纷能否适用 消法 的问题,应当肯定医疗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符合 消法 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但对于医疗关系,并不一定要适用 消法 第49条的规定对患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活消费;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2)02-0003-10 法律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同时,不同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是各不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消法 )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是 消法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所作的界定。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但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争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法人?第二,如何界定 生活消费 ?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哪些关系不属于生活消费,并应当排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笔者不揣鄙陋,就有关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提出若干浅见,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 知假买假 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满足自己消费的范围上,这未免对消费者的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 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 例如,英国1977年的 货物买卖法 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澳

如何理解政治的概念

如何理解政治的概念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1如何理解政治的概念A社会需要进行资源分配B分配必须是权威性的C权威性的分配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 2阶级斗争在社会发展中期什么样的作用 A阶级斗争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最明显的表现在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中B阶级斗争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还表现在同一个社会形态的量变过程中C阶级斗争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问题上,要注意防止和反对两种片面倾向:一种是吧阶级 斗争作为社会发展 的唯一动力,否认 社会基本矛盾再社 会发展中的作用, 另一种抹杀阶级矛 盾,否认阶级斗 争,认为在阶级社 会,离开阶级斗争 社会也可以发展 3和平与发展两大 主题之间是什么样 的关系 A世界和平是促进 发展的前提条件, 各国的共同发展是 保持世界和平的重 要基础 B维护世界和平, 促进共同发展的正 确途径是顺应时代 潮流和各国人民的 意愿,因势利导, 积极推动建立公正 合理的国际政治经 济新秩序 C和平与发展的核 心问题是南北问题 4国家有那些职能 国家职能分为对内 职能和对外职能。 其中对内职能有: 政治职能,经济职 能,社会职能。 对外职能有:A维 护国家的主权和领 土完整,防止和抵 御外来的侵略和颠 覆B根据本国的利 益调整与其他国家 的关系,进行国际 间的交流,参与国 际经济政治事务 5如何理解我国的 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是 指我国人民按照民 主集中制的原则, 选举代表组成全国 及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作为国家的 权力机关,行使人 民当家做主的权 利,统一领导国家 事务和管理国家, 社会的政治制度。 6马克思主义哲学 有那些特征 A实践概念的科学 规定和实践观点的 确立,是实现哲学 上伟大变革的关 键。他区别于其他 一切哲学的最根本 的理论特征是实践 性,他还具有创新

议论文概念

议论文概念: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直接表达作者的观点和主张的常用文体。议论文一般都由论点、论据、论证组成,称为议论文三要素。议论文是一种实用的文体,它的范围很广,形式也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般性的政论文、评论、杂文、演讲稿、读后感、序跋等。议论文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一、论点: 是作者对所论述问题的见解和主张。议论文的中心论点是全文的灵魂,把握论点是阅读议论文的关键。怎样把握论点呢? 1.分清论题和论点。例如:九年级上册《谈读书》和《应有格物致知精神》,前者是议论的问题,后者是议论的观点。所以,阅读议论文,要纵观全文,弄清作者是对什么问题发议论的,然后再看作者所谈问题的看法是什么。 2.注意论点的位置。有时文章标题就是论点。例如《应有格物致知精神》。论点有时在文章的开头,例如:九年级上册《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有时在文章的结尾,就是所谓的归纳全文,篇末点题,揭示论述中心的写法。这种写法大多有“所以、总而言之、总之、因此”等表总结性的词语。有时在文章的中间。当然,也有少数议论文没有明确表明论点的语句,须自己概括。 3.要注意论点的表述形式。论点的表述形式往往是一个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句式,它必须是明确的表态性的句子。 4.可以通过论据来反推论点。论点和论据的关系是“被证明”和“证明”的关系。分析论据,看它证明的是什么问题,这问题理所当然就是论点。5、给文章拟一个醒目恰当的标题。要扣住论点来拟题。 二、论据:论据是议论文中用来证明论点、支撑论点的材料。论据一般有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事实论据包括有代表性的事例、确凿的数据、可靠的史实等。例如九年级上册《应有格物致知精神》举王阳明格竹子的例子。《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举约翰古登贝尔克和罗兰布歇内尔的例子。道理论据一般包括人们公认的道理、格言、名人名言、原理、定理等。例如九年级上册《不求甚解》中引用宋代理学家陆象山的的语录。事实论据所用的事例可以是具体的,也可以是概括的。A、事实论据:a. 具体的事例,b.概括的事实,c. 统计数字,d. 亲身经历、感受。B、道理论据: a.前人的经典著作、至理名言,b. 民间的谚语和俗语,C.科学上的公理、规律等等。C、补写论据补充事实论据时,要选择真实而典型的事例,概括叙述,紧扣论点。所选事实和观点要统一,否则就失去了事实论据的说服力。补充道理论据时,要引用具有权威性的名言警句、诗文名句或格言、俗语等。引用时要完整准确,不可张冠李戴,不可断章取义。补写论据时,可仿写文章原有的论据。联系上下文理解文中所举事例是否合适,如换一个可不可以?例如上下文中有“古今中外”字样,下面举例往往是照应这四个字的,倘把外国的事例换成中国的,就不能照应了。 三、论证方法:议论文中的论点和论据是通过论证组织起来的。论证是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是论点与论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纽带。常见的论证方法有以下几种:A、举例论证:是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典型)证明论点的方法。因为“事实胜于雄辩”,所以举出确凿典型的事实来证明论点,会增强文章的说服力。分析举例论证的作用应首先明确作者列举了一个什么典型事例,是为了证明什么,然后再把我举例论证法的特殊作用——增强文章说服力。如《应有格物致知精神》一文作者列举了王阳明“格”竹子的事例证明“传统的中国教育不重视真正的格物致知”。格式:使用了举例论证的论证方法,举……(概括事例)证明了……(如果有分论点,则写出它证明的分论点,否则写中心论点),从而使论证更具体更有说服力。B道理论证:是引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证明论点的方法。因为引用的内容具有权威性,所以,这种方法使用得当就有很强的论证力量。分析道理论证的作用应先弄清引用了谁的言论,是为了证明什么,再把握引证的特殊作用——具有权威性, 论证有力。格式:使用了道理论证的论证方法,论证了……了观点,从而使论证更概括更深入。 C.比喻论证:就是通过形象地比喻来论证论点的方法。这种论证方法,可把道理讲得

2018年议论文主打方法之一:概念阐释法

【独家重磅】2018年议论文主打方法之一:概念阐释法 【独家重磅】2018年议论文主打方法之一:概念阐释法 2017-10-06 深圳 罗佰方罗振铭 【独家重磅】2018年议论文主打方法之一:概念阐释法 深圳罗佰方 几年前我提倡写议论文要用概念阐释法,结果收效甚微,我的学生可以作证,因为他们估计也没有太听懂。我还是鼓起勇气,再次谈谈概念阐释法在作文中的运用吧。 概念阐释法听起来就让人头晕,因为这些文字带给人的感觉并不轻松。 概念的概念是什么呢?概念是对反映对象(即:你想思考的那个东西)的本质属性的思维而形成的语言固体,说的简单一点,你想的那个东西有什么抽象特征使它形成它而不是别的。我们说到杯子,那么你就会想到:用来喝水的器皿,这是内涵(是啥);有一次性杯子、玻璃杯等,这是外延(有啥)。 因此,概念是一种语言固体,这是我创造的专有名词,当然时髦地来说,还得有英语名词成龙配套,即The Language of Sol,估计还没有人用。我必须要说,语言固体在我们大脑中积累的比较多,因此我们的大脑逐渐僵化,逐渐僵化。我们的大脑不再灵光,而是已经依赖经验了。经验,则是由语言固体来支撑着的。僵化的大脑存储了很多语言固体,还沾沾自喜:我已经学富五车了。其实不然,只有语言固体是不够的,因为时代在发展——但时代发展也产生了很多共同的语言固体,比如更年轻代创造的语言固体,比如草根、闪婚、酱紫、套路等等,我这里指的是时代发展的内在思维的变化。 幸好,概念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以前说杯具,就是指盛水的器具,现如今与悲剧谐音,指可悲的事情。多么愉快的事情!在知道概念是一种语言固体之后,我们可以开动自己的脑筋,大作文章了。既然是语言固体,就可以重建概念的意义,这切合了当下考察学生思维能力的主要考察方向。 简而言之,概念阐释就是,你有没有开动你的脑筋,对常见的语言固体(概念)进行认真思维并重新剖析呢? 这有点像咬文嚼字。当我们说到一个熟悉概念时,会不自然地忽略过去而想当然地认为就是那样。说道爹,哦,这是父亲的意思。不过爹也有对男性老人或长者的尊称的意思,比如开山老爹。以前说到干爹这个词,大家就想到义父,而现在则是会心的微笑,让人会心一笑的概念大约还有干女儿等等。 早在孟子时代,孟子就使用了概念阐释这一种议论方法。孟子看齐宣王大约确乎是可塑之才,有些悟性,整天给他灌输王道理论。齐宣王也没有让孟子失望,学会了辩论方法,请君入瓮: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曰:臣弑其君,可乎? 孟子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齐宣王厉害了,专门拿特殊事件来怼孟子:汤造反哦,商汤流放夏桀,周武王讨伐商纣,真的有这些事件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