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山东标准2020版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山东标准2020版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山东标准2020版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的术语和定义、代码结构、机构分类与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分类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 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3169—2016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 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SB/T 10944—2012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WS/T 431 护理分级

DB37/T 2720—2015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DB37/T 2722—2015 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 2893.1—2016 居家养老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DB37/T 3092—2018 养老机构服务人员配备及技能要求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

《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

《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2017)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201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养结合机构

同址设立,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3.1.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3.1.2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3.1.3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3.1.4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指综合医疗机构通过内设养老机构提供全日医养服务,并借助紧密型医联体及互联网,带动医联体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日间医养结合服务,带动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开展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构成集全日医养服务、日间医养服务和居家医养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医养服务体。

3.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方式增加医疗服务功能或通过增设方式增加养老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及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医疗和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统称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3.2.1

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呼叫中心和智能终端及app软件等,将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服务组织、社区、家庭及个人进行互联,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

4 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为一级类和二级类。代码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一级类代码用前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级类代码用后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2 本标准的二级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5 机构分类

5.1 医养结合机构分类见表1。

表1 医养结合机构分类表

1)A类医疗机构为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医院类,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专科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

2)D类医疗机构为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3)B类医疗机构为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4)C类医疗机构为WS 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卫生院类,包括街道卫生院、乡镇卫

生院等。

5.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见表2。

表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表

6 医养结合机构

6.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6.1.1 基本条件

6.1.1.1 养老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6.1.1.1.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自建(内设)的医疗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养老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1.1.1.2 养老机构开办综合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和《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等的有关要求。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或护理站的人员配置应分别符合《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等的有关要求。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DB37/T 3092—2018的要求。

6.1.1.1.3 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应符合JGJ 450的要求,无障碍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场地环境应符合GB/T 29353—2012中

7.1的要求。

6.1.1.1.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无障碍设施符号应符合GB/T 10001.9的规定,安全标识应符合MZ/T 032—2012中5.7条的规定。

6.1.1.1.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与服务功能相匹配,同时满足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提供。养老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DB37/T 2720—2015的有关要求,医疗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要求。

6.1.1.2 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

6.1.1.2.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自建(内设)的养老机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医疗机构共用法人证书。但应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1.1.2.2 医疗服务人员配置应与本类型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相匹配,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

DB37/T 3092—2018的要求。

6.1.1.2.3 服务场地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6.1.1.1.3的要求。

6.1.1.2.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6.1.1.1.4的要求。

6.1.1.2.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6.1.1.1.5的要求。

6.1.1.3 两位一体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6.1.1.3.1 应取得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业务。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1.1.3.2 医疗服务人员配置应与所建医疗机构的设立基本标准相匹配,养老护理员配备应符合

DB37/T 3092—2018的要求。

6.1.1.3.3 服务场地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6.1.1.1.3的要求。

6.1.1.3.4 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等应符合本标准6.1.1.1.4的要求。

6.1.1.3.5 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6.1.1.1.5的要求。

6.1.2 服务内容

6.1.2.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应至少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健康教育服务,包括:

?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健康咨询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包括:

?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健康跟踪计划。

——疾病诊治服务,包括:

?疾病治疗服务;

?疾病预防服务;

?急救服务。

——康复及护理服务,包括:

?老年康复服务;

?老年护理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

?清洁卫生服务;

?日常起居照料服务;

?膳食服务;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