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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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回答了人民网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

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

好又快发展。

在研究起草《管理规定》过程中,我们按照“反映现实、大胆创新、留有余地、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力求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管理规定》始终贯穿了这一原则。同时,注意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注意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把组织选拔与竞争选聘结合起来,使《管理规定》符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管理规定》注重把近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党政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积极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三是坚持可操作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内容、程序到方式方法,都尽可能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尚处于探索中的一些做法,从原则上提出要求,为今后的实践和改革留有空间。

在制定《考评办法》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树立导向、改革创新、体现特点、简便易行”的总体思

路,强调以业绩为基础,全面考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能力素质、履职行为和履职结果,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班子团结、企业党建、科学管理等“软实力”提升,与现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互为补充,形成了综合考评与培养使用挂钩、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挂钩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考评方式上形成了多维度、全方位、开放式考评,实现了考评制度的创新突破。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这两个文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管理规定》将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融入到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资格条件、考核评价、问责之中。《考评办法》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科学发展内容作为考核要点及标准,增加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考核指标或要点,引导企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管理规定》积极吸收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改革的新成果,提出了公开招聘、任期制、任期考核、多维度测评等多项新举措。《考评办法》借鉴国际通用的企业考评方法,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形成了多维度的立体评价,探索建立了综合考核评价的量化评分体系,实现了定性分析与定量测评有机结合。三是体现了中央企业特点。《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原则、资格条件、职数、任期、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职业发展、退出等方面都赋予了有别于党政干部管理的鲜明企业特点。《考评

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在考评内容中赋予业绩50%的权重,将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评中。

问: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干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管理规定》、《考评办法》是如何体现这一要求的?

答:《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要求:一是进一步扩大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管理规定》要求,在本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民主推荐情况,实行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考评办法》强调,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规定职代会测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组成部分并赋予较高的权重;未成立职代会的,参加企业内部民主测评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小于10%。二是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把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方式。去年,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首次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总经理,实现了中央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突破。《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三是全方位开展民主测评,在更大范围听取群众意见。《考评办

法》借鉴国际通用的企业考评方法,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建立了由企业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上级管理部门、监事会共同参与的多维度测评,并结合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考核评价。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对解决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目前在一些企业,确实存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上来后,除了到达退休年龄或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才能“下”来,否则,即使工作平庸,业绩平平也不会“下”来。为解决这个问题,《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实行任期制。《管理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党委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考核评价与任免、奖惩挂钩。三是健全退出机制。《管理规定》提出,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休制度,并规定了免职(解聘)的五种情形和应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辞职形式。同时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上述规定有助于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的正常退出机制,真正实现领导人员的“能上能下”。

问:社会上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问题比较关注,请问

《管理规定》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中央高度重视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问题,经过这些年的探索实践,目前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已经形成了以业绩考核为基础,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薪酬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管理规定》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执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二是明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审核、批复的程序。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三是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制订预算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年终将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问:请谈谈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对贯彻执行《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有什么具体部署和要求?

答:文件的制定颁布非常重要,贯彻执行更为重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的颁布实施,把贯彻实施这两个文件作为结合中央企业实际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来抓,

集中一段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把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增加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确保文件落到实处。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我们相信,只要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造就一支优秀的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 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

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 国资小新昨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

追究情形。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四是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 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国资委整体上市30家央企名单出炉

国资委"整体上市"30家央企名单出炉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3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4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5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6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7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8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9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1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3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14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5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16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17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18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19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20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21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2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3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国资委秘密出炉30家整体上市央企名单在刚刚过去的9月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秘密出炉了早在其计划内的30家“整体上市”的央企名单,并随即召集了这些企业的高级财务人员,为之进行有关“整体上市”的系统培训。 央企整体上市注定贯穿A 股牛市始终。 在刚刚过去的9月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秘密出炉了早在其计划内的30家“整体上市”的央企名单,并随即召集了这些企业的高级财务人员,为之进行有关“整体上市”的系统培训。 一位接近国资委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这30家名单中,不但包括那些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的超大型央企,如中国石油工业总公司,还包括已经基本完成整体上市的央企,如东方电气集团等。”同时,他还向记者透露:“这些企业均属于国家能源、战略和资源、国家控制的大型国企和重点领域。” “整体上市 ”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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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十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

国资委管辖的117家中央企业财政部管辖的23家中央金融机构名单

截止2012年9月11日,国资委管辖的117家中央企业+财政部管辖的23家中央金融机构名单——供师弟师妹们参考 又到一年毕业季,看到朋友们分享的一些资料,整理了一下,希望对今年即将找工作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国资委管辖的117家中央企业财政部管辖的23家中央金融机构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国家电网公司 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2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8东风汽车公司 29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0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32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3鞍钢集团公司 34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1三大政策性银行2345五大国有银行6789三大保险集团1011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2中再由于股权结构特殊性暂不是副部级单位1314四大资产管理公司151617两家综合金融集团181920其他中央金融机构212223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 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 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

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 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 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

国资委监管的副部级央企名单

国资委监管的副部级央企名单 行业序号所处行业 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1 核电(2)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2 航空航天(3)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3 船舶(2)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2) 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4 电子信息(1) 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5 石油石化(3)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6 电网电力(8) 14 国家电网公司 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7 煤炭(1)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通信(4)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6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9 汽车(2)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8 东风汽车公司 10 装备制造(4) 29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0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1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32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11 钢铁有色(4) 33 鞍钢集团公司 34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5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6 中国铝业公司 12 航运(2) 37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13 民航(3) 39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40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1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14 商贸(4) 42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3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4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5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5 建筑(1) 46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6 粮食(1) 47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17 投资(1) 48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18 香港中资(3) 49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50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1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19 核电技术(1) 52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20 大飞机(1) 53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适当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章工作责任和组织体系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W国资委党委,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现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紧密结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4介相结合等办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Wo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i羽介。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领导人员包括: (—)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 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 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 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O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综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领导人员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11项指标。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见附件一)。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二)。 第八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经营业绩占5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所含8项指标权重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

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单

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单 ,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单,国资委央企最新排名。以下这169家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单,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是中国级别最高的企业,享受国务院财政拨款。这些企业招聘门槛较高,很多只要一类学校毕业生。序号并非排名,除垄断行业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待遇未必有一些知名外企高,但是只要你在这些企业呆过,你想跳槽的话竞争力肯定比一般公司出来的强得多。这些公司的管理者都具有行政级别(总经理是正厅级),如果在这些企业能够谋得一官半职,将会享受与同级别政府官员的待遇。 1xx核工业集团公司 2xx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xx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xx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xx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国家电网公司

16xx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7xx华能集团公司 18xx大唐集团公司 19xx华电集团公司 20xx国电集团公司 21xx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5xx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6xx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8xx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9xx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0东风汽车公司 31xx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2xx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3xx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3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35xx钢铁集团公司 36上海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7xx钢铁(集团)公司 38xx铝业公司 39xx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0xx海运(集团)总公司 41xx航空集团公司 4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3xx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4xx中化集团公司 45xx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6xx五矿集团公司 47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48xx建筑工程总公司 49xx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50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5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52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3xx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54xx节能投资公司 55xx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57xx粮油集团公司 58xx包装总公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a3198733.html,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中国食品》2018年第20期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决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从进一步激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出发,完善了有别于党政领导干部、充分体现中央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是推进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新时期做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规定》共10章66条,分总则、职位设置、任职条件、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退出、附则,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质量,打造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规定》精神,完善所管理的国有企业或者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精准性、有效性,不能简单上下套用、盲目照搬照抄。要加强调研、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建好、用好、管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国资委央企117家名单排序

国资委央企117家名单排序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59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60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61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62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63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64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65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66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67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68 中国盐业总公司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69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70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71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14 国家电网公司72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7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74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75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76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77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78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21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79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8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82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83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84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85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8 东风汽车公司86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9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87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30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88 中国中丝集团公司 31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89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2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90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33 鞍钢集团公司91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34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92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35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93 珠海振戎公司 36 中国铝业公司94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7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95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3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96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39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97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40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98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回答了人民网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

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

最新国资委央企117家名单排序

国资委央企117家名单排序: 序号企业(集团)名称 序 号 企业(集团)名称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59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60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61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62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63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64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65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66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67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68 中国盐业总公司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69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70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71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14 国家电网公司72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7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74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75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76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77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78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21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79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8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82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83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84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85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录

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录

国资委三大资产管理公司 1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5日,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和53家骨干中央企业之一,员工总数6万多人,注册资本金184亿元人民币,总资产1758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564亿元人民币。2008年,公司经营收入421亿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12亿美元。 2003年,公司开始了“二次创业”,制定了五年发展规划和十年设想,提出了五年成为“国内一流”、十年成为“国际一流”投资控股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过艰苦努力,公司资产总额从2002年的733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8年的1758亿元人民币,增长了140%;经营收入从97亿元人民币增加到421亿元人民币,增长了334%;实现利润从8.55亿元人民币增加到50亿元人民币,增长了485%。年利润总额过亿元的投资企业由3家增加到16家。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和总经理负责制,党组书记、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会生。公司总部设有11个职能部门和1个投资部,拥有全资和控股投资企业95家,其中包括4家控股上市公司:国投电力(股票代码,下同,600886)、国投新集(601918)、国投中鲁(600962)、中纺投资(600061)。形成了在中国资本市场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投”品牌。 集团成员为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煤炭公司、国投交通公司、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国投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国投(福建)开发有限公司、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国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投白银风电有限公司、国投张家口风电有限公司、国投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国投郑州煤化工有限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投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投新登郑州煤业有限公司、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滕州曹庄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晋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投曲靖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投宝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邢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国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国投镇江港有限公司、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国投山东临沂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亚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国投远东航运有限公司、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国投京闽(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京闽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北京汽车玻璃钢有限公司等60家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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