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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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R1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

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

用地

R11

独立式

住宅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

独户住宅的用地

R12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13一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14一类社区其他

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15一类住宅区

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6一类住宅区

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

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R21

单元式

住宅用地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

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二类幼托

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

用地

R23

二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

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24

二类社区其他

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

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25

二类住宅区道

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

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6

二类住宅区

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

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

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

R31单身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

R33

三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

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34

三类社区其他

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

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35

三类住宅区道

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

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6

三类住宅区

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

等用地

?

续表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R4

四类居

住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

用设施的用地

R41

原农村居民

住宅用地

特区内、外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R42

四类幼托

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

用地

R43四类社区体

育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44

四类社区

其他设施用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45

四类住宅

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46四类住宅

区绿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

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C1商业用地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C2

商业性

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

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地

C3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

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31餐饮业用地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3

其他服务业

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

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C4旅馆业用地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5

游乐设施

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

用地

?

续表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GIC

政府社团用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

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GI

C1

行政办公用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

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

文化设施用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GIC2

1

图书展览用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

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

22

文物保护用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

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

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GIC23广播电视用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 24剧院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5文化活动

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

动设施的用地

GIC3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GIC4

医疗卫生用地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GIC

41

综合医院用地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GIC4

专科医院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

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GIC43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

用地

GIC

44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

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GI

C45

其它医疗

卫生用地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

GIC5

教育科研

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

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GIC5

高等院校

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施的用

IC52

中等职业

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GIC53

中学用地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GIC54小学用地小学的学校用地

IC55

九年一贯制

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GIC

56

成人与业余

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

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GIC5

特殊学校用地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GIC5

科研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

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续表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GIC6宗教设施

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 7社会福利

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8口岸设施

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

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

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

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

M1

一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

用地

M2

二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

用地

M3

三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

用地

W

仓储用地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

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

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

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W22

特殊仓库

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

库等用地

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

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T21

高速公路

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

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其他公路

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

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

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地

T4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续表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S S1

道路广场用地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

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S11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主干路用地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3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4支路用地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其他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S21交通广场用地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

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

的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U12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

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

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

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

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

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

U2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1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

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

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

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

U23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4

公共加油加气

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

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

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6教练场用地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洗车场用地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8其他交通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设施用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 ?

U3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4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

环境卫生 设施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1

雨水、污水 处理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

U52

垃圾处理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6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7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8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G1

绿 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 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G22 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G3 高尔夫球场

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32)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GIC )

续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E?

水域和其他非

城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

单位内的水域

E11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2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

水库水面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E14

水工建筑

用地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

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E2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1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

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E22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

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E23菜地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E3园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

土地

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牧草地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6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E7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

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露天采矿用地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E9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已征用的空闲

地等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

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

序号类别名称面积(hm2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 )

1城市规划总用地100.02城市建设用地

3

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其中

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2.2.4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4

序号用地

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hm2)

占城市建设用地

比例( %)

人均用地

(m2/ 人)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

1R居住用地

2C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3GIC政府社团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

4M工业用地

5W仓储用地

6T对外交通用地

7S道路广场用地

8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9G绿地

10D特殊用地

合计城市建设用地100.0100.0

3 居住用地

3.1布局准则

3.1.1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

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3000 ~200003000 ~7000300~1000

人口(人)40000 ~6000010000 ~200001000 ~3000注:每户按照3.2 人计算。

3.1.2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 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0%;其他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3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m2/人)

表3.2.3住宅类型小区组团

低层26 ~3721 ~30

多层18 ~2514 ~20

中高层14~2012 ~16

高层10 ~158 ~11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3.2.4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

表3.2.4住宅类型小区组团

低层- 2 ~9

多层18 ~501.5 ~6

中高层10 ~40 1.2 ~5

高层10 ~30 1 ~43.2.5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5

人均面积项目面积(m2)所占比例(%)

(m2 / 人)居住用地100

住宅用地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地

单身宿舍用地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幼托用地

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社区其他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3.2.6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3.2.6 所列项目。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3.2.6项目总量人(或户)均

居住人数人-

户均人口人/户-居住户数(套)户(套)-

总建筑面积m2m2/人(户)

住宅建筑面积m2m2/人(户)

公共设施建筑面积m2m2/人(户)

其它建筑面积m2m2/人(户)

住宅平均层数层-

人口毛密度人/hm2-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m2-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m2-住宅建筑净密度%-

?总建筑密

%-

总建筑容积率(毛)-

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住宅建筑容积率(毛)-绿地率%-

公共绿地m2m2/人

停车场面积m2-

配建车位个个/100m2建筑面积

停车率%-

地面停车位个个/100m2建筑面积

地面停车率%-

3.3 开发控制

3.3.1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层数小区组团小区组团独立式住宅用地≤12≤16≤0.3≤0.3低层≤30≤35≤0.8≤1.0多层≤25≤32≤1.5≤1.8中高层≤23≤30≤2.0≤2.4高层≤22≤22≤2.8≤3.2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3.2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2.1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3.2.3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4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25%。

3.3.2.5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6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3.3.3城中村改造

3.3.3.1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地和原农村居民宅基地。

3.3.3.2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3.3.3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

3.3.3.5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3.4住宅区道路

3.4.1规划准则

3.4.1.1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4.1.2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4.2.2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4.2.3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 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4.2.4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备注

机动车道≥0.3%≤10.0%,L≤200m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时,则其坡道≤1%。

非机动车道≥0.3%≤3.0%,L≤50m-

步行道≥0.5%≤8.0%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 ,次要步道坡度≤15%。

注:L ——坡长(m )。

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12米,最小可采用3米;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20米;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3.4.2.6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

3.5 住宅区绿地

3.5.1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5.2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5.3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米;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3.5.4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但小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3.5.5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3.5.5.1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5.5.2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5.5.3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

3.5.5.4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3.5.5.4的要求。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标准

表3.5.5.4

封闭型绿地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

L≥1.5L2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m2S1≥1800m2S1≥500m2S1≥1200m2

S2≥1000m2S2≥2000m2S2≥600m2S2≥1400m2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深圳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1.1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4.1.2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5~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4~6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2万人。

4.2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2.1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4.2.2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4.2.3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4.2.4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4.2.5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4.2.6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4.2.7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4.3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3.1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4.3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3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4.3.2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表4.3

类别序

项目

名称

一般规模

(m2/处)服务

规模

(万

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居住

居住

小区

教育设施1

宿

36000

~396

00

5760

~63000

-

用地面积

32~

35m2/ 座,

建筑面积

20~22m2

/座

寄宿制高中宜设36

班、48 班或60班,每班

50座

寄宿制高中应设置

400m标准环形跑道(含不小

于100m的直跑道),室内

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

4~6个篮球场、3~5个排

球场(兼羽毛球场)、1~2个

网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3

00~400m2器械场地4

8

48000

~5

2800

76800

84000

60

60

000

66000

96000

10000

2

18

765

0 ~

9450

16200

~18

900

<3.

用地面积

18~21m

2/座,建

筑面积

8.5~1

0.5m2/座

普通高中宜设24班、3

0班或36 班,每班50

座。

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

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与邻

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运动

场地应设200~400m标准

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

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

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

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

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1

50~200m2器械场地

24

0200

~126

00

2160

0 ~2

5200

3.5

~4.

30

128

00 ~

5800

2700

~31500

4.5

5.5

36

1530

0 ~

189

00

3240

0~

378

00

5.5

6.

3

1

720

0~

85

50

135

00 ~

162

00

<3

用地面积1

5~18m

2 /座,

建筑面积

8~9.5m

2/ 座

●○

初中宜设24班、30班或

36班,每班50座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

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

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在

人口不足3万人的独立地

区,宜考虑设置18班

24

9600

~1140

18000

~2

1600

3 ~4

30

120

00

~143

00

22500

~2700

~5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编号:FS-DY-20666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 发包人:______ 设计人: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制 发包人:______ 设计人: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5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工程名称:____ 2.2设计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总面积 规定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或层数 建筑覆盖率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用地方案图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3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元人民币。设计费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 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2018年12月

目次 1总则 (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2.1一般规定 (2) 2.2图纸要求 (2) 2.3设计说明 (4) 2.4总平面图 (5) 2.5建筑平面图 (7) 2.6建筑立面图 (9) 2.7建筑剖面图 (9) 2.8专篇 (10) 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 3.1图纸要求 (13) 3.2设计说明 (14) 3.3总平面图 (14) 3.4建筑平面图 (15) 3.5建筑立面图 (16) 3.6建筑剖面图 (16) 4附则 (17)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 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1一般规定 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 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 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2.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核准的总平面图由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予 以公布。 2.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 应当提出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各项规划指标及经核准的 总平面图变更的,主办部门应当在委员会或管理局网站或主要媒体、管理 局办公大厅、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 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1.7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宗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建设规模 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建设。 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报建及建 设,首期报建时应提供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示意图及首期建筑设 计相关图纸,此后各期报建时应提供经核准的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及该期建 筑设计相关图纸。 2.1.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 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须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2.2图纸要求 2.2.1装订和份数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文本和技术图纸两部分,其中文本为A3图幅,装订成册,

2018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最新收费标准).doc

2018城市规划设计最新收费标准!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 三、城乡统筹规划 四、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两个层面:

省城市规划协会-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价2003年10月)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行业指导价) 2003年10月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 会议纪要 2003年8月4日,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省城乡规划院、广州市规划院、深圳市规划院等会员单位,在广州市召开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征询会,就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而充分的讨论。会议纪要如下: 1、会议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颁布至今已有10年。10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物价指数明显提高,营运成本日益增大,致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市场的变化要求,因此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2、会议提出,自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以来,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实际运行价格相差很大,各类设计单位之间出现了恶性竞争。混乱的设计市场,妨碍了设计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建设和长远发展。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经费预算以及委托设计、确定费用时也缺乏依据。因此,拟定新的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稳定规划设计队伍意义十分重大。 3、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1218号文精神,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应 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来确定。 4、会议认为,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在充分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指导意见,基本上反映了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实际发展需要,与会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应当成为行业内各执业单位共同遵守的收费指南。 5、会议向全省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倡议: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共同维护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秩序。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总说明 一、鉴于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为了规范我省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以作为行业的统一收费指导价。 二、本“标准”对于1993年《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所缺的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了补充。 三、对于地形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审查层次多的规划项目,可根据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乘以1.1~1.3系数。 四、经济特区可按本标准乘以1.3系数收费。 五、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六、规划规模在表列数字之间的收费额,按内插法确定。 七、全部项目均不包括专题研究的收费。 八、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提供的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的有关深度和质量标准。规划设计方应提交中间成果15套、最终成果文件6套,另提供彩图一套。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九、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方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包括电子文件),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基础资料,要由承担方进行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时,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规划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本“标准”提供成果不包括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委托方需要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费

项目规划设计咨询收费标准

目录 第一部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1.1说明 (1) 1.2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规划 (2) 1.3城市总体规划 (2) 1.4分区规划 (3) 1.5详细规划 (3) 1.5.1控制性详细规划 (3) 1.5.2修建性详细规划 (4) (1)居住区 (2)城市一般地段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1.6风景区规划 (5) 1.6.1风景区规划大纲 (5) 1.6.2风景区总体规划 (5) 1.6.3风景区详细规划 (5)

1.8旅游规划设计 (8) 1.8.1旅游区总体规划 (8) 1.8.2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8) 1.8.3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9) 1.8.4旅游区实际规划 (9) 1.9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0) 1.10环境景观规划 (10) 1.11城市设计 (10) 1.12小城镇总体规划 (11) 1.13规划咨询 (11) 1.14编制标书 (12) 1.15规划标底 (12) 1.1216电子文件 (12) 1.17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13) 1.18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4) 1.19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4) 1.20单项市政工程规划 (15) 1.20.1城市道路规划 (15) 1.20.2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规划 (15) 1.20.3城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综合 (15)

1.20.5其他 (16) 第二部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2.1说明 (17) 2.2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20) 2.3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21) 2.3.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21) 2.3.2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21) 2.3.3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22) 2.3.4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 (26) 第三部分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3.1说明 (27) 3.2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收费 (28) 3.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29) 第一部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1.1 说明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 一、总则 (一)本费率标准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所规定的有关项目的特征及内容编制而成,所公布费率包括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 (二)本费率标准适用于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等计价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定工程造价。 (三)除另有规定外,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本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宜超出本费率标准规定的各项目费率参考范围。 (五)部分费用项目未公布推荐费率,使用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费率参考范围中确定合适的费率进行计算。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 (一)企业管理费 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企业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管理费:E=(人工费A机械费C×)×企业管理费费率a 2.根据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不区分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参考范围为11%~27%,推荐费率为18%。 (二)利润 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利润计算公式为: 利润:F=(人工费A+材料费B+机械费C+企业管理费E)×利润率b 2.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和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赢利情况,不区分专业工程,利润率参考范围为1%~9%,推荐费率为5%。采用装配式(预制率达到15%以上,装配率达到30%以上)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利润率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可适当提高1%~2%。

三、措施项目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算公式: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I=(X+Y1+Y2+Y3+Y4+Z)×费率i 其中:X-分部分项工程费; Y1、Y2、Y3、Y4-分别为措施项目费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Z-其他项目费; i-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区分专业工程特征如表1所示,需跨专业借用子目时,应统一按发包项目的主体工程相应费率计算。 表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单位:%)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费基数为500万以内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 3、安全网、施工临时围挡、基坑内场地硬地化应按实际工程量另行计算。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内容详见附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具体做法参见《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推荐性标准的,可另行计算相应费用。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 自收费标准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标准 (2008年07月23日) 目录

一、城镇体系规划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意见执行。(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视专题研究范围与深度确定: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范围的,则省域30万元/专题、市域(地)20万元/专题、县域15万元/专题; 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中心城市的,则特大城市25万元/专题、大城市20万元/专题、中等城市15万元/专题、小城市10万元/专题。 (4)计费基价为50万元。 二、城市战略/概念规划 1. 单独编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概念规划

注: (1)本计费以规划期末城市人口规模分类为依据,城市新区、新城、开发区参照此标准。 (2)如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起编制,其收费为城市总体规划计费的50%-60%。(3)计费基价为50万; 2.概念规划/概念设计 注:

(1)计费基价为30万; (2)基于较小地块及修规层面的概念设计,按1.2-1.5万元/公顷计费。 三、城市总体规划 1. 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注: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基价为50万。 2.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以规划期末城市人口规模分类为依据,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费,城市新区、新城、开发区参照此标准。本计费不含乡镇规划。 (2)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3)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60万元。(4)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 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25万元/专题、大城市20万元/专题、中等城市15万元/专题、小城市10万元/专题。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20%,纲要阶段35%,总规编制阶段35%,成果制作阶段10-15%。 (6)城市总体规划分项收费比例: 收费构成:城镇体系规划30%,中心城区规划70%。 以中心城区规划为100%,以下中心城区规划中各分项内容的分配比例为: ① 性质规模占5-10%; ② 空间发展与用地布局规划(包括:空间管制、村镇发展与控制、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及控制要求等)占25-30%;

广东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 年制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工日定额以及建设部建规[1996]191 号文< 关于申请调整规划设计工日单价的函> 作为依据,参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 的升价比率进行修订。 二、对于1993 年国家颁布的(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所缺的项目,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充。 三、本标准为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分别乘以0.9 、0.85 系数收费。 四、经济特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999 年修订版) 收费。 五、本标准只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市场指导价,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工作难易程度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七、执行本“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中的有关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规划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电子文件一套。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八、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基础资料( 包括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并在广东省建设厅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广东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建设办设[1995]193 号) 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

规划设计相关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相关收费标准 方应支付相应费用。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应委托方提供。如需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一、20XX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中取消了1993年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的调整系数。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应委托方提供。如需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应另行支付成本费。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九、本《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序号 1 2 3 4 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计费单价备注包括县城特大城市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单位自行解决。二、分区规划计费单价序号项目类别备注 1 2 新区旧城区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计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计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图文稿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准则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深圳市取费标准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 一、总则 (一)本费率标准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所规定的有关项目的特征及内容编制而成,所公布费率包括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 (二)本费率标准适用于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等计价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定工程造价。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本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宜超出本费率标准规定的各项目费率参考范围。(五)部分费用项目未公布推荐费率,使用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费率参考范围中确定合适的费率进行计算。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 (一)企业管理费 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企业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管理费:E=(人工费A 机械费C×0.1)×企业管理费费率a 2.根据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如表1所示。 3.企业管理费费率按专业取定,需跨专业借用子目时,借用子目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应按该借用子目原专业相应的费率执行。 表1 企业管理费费率表(单位:%)

(二)利润 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利润计算公式为: 利润:F=(人工费A+材料费B+机械费C+企业管理费E)×利润率f 2.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和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赢利情况,各专业工程利润率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如表2所示。 3.利润率按专业取定,需跨专业借用子目时,借用子目的利润率应按该借用子目原专业相应的费率执行。

表2 利润率表(单位:%) 三、措施项目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公式: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X+Y1+Y2+Y3+Y4+Z)×费率i 其中:X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以深圳市为例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 ——以深圳市为例 摘要:深圳是具有改革开放特征并且是几个改革开放城市中建设发展最为成功的城市,其经济发展经验无疑是试验田的宝贵果实。二十几年的发展让深圳极具吸引力,汇集了全国的高端人才,融合了四面八方的文化,成为了独一无二的特区城市。正因为如此,深圳的融合文化优势、政策优势,在未来会起到引领国家发展走向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深圳发展历史,深入了解这座特殊的年轻城市如何建设发展,其规划发展在这过程中起到了何种作用,并给予解答。 关键词:城市规划经济发展深圳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地处珠江三角洲南端,临近珠江入海口,通过口岸可以直达香港。全市面积1991.65平方公里。截至2010年,深圳市的常住人口有1035万人,包括流动人口约有132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约为251万人。全市共有六个行政辖区,由西至东分别是宝安区、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和龙岗区。另外,还设有龙华、坪山、大鹏以及光明四个功能区。深圳的发展是奇迹式的,从仅有几万人的边陲小镇摇身成为上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仅仅只花了20多年的时间。目前中国面临着城市化的问题,城市规划是必要和重要的过程,怎么样运用好城市规划是现在问题所在。深圳的城市规划作为实验地,它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首次与市场接触,其不足反映了高速发展的城市设计中的问题与矛盾。因此,作为中国城市规划的试验田和代表,对其进行规划范式深入研究,其成果能为我国城市建设提供宝贵经验与借鉴。 1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历程与主要内容 考虑到深圳的政治、经济以及发历程等情况,在此用时间来划分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79年至1986年,深圳城市建设的基础时期。“文革”的影响使城市规划发展停滞了一段时间,所以在后来的城市规划思路方法和内容上实质仍是50年代苏联模式的延续。因此在最初的深圳城市规划中,规划仅是延续了国民经济计划,实际上也就是计划具体的落实,并没有新的规划信息加入,也没有特定的研究。从城市建设角度来

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 年制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工日定额以及建设部建规[1996]191 号文< 关于申请调整规划设计工日单价的函> 作为依据,参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 的升价比率进行修订。 二、对于1993 年国家颁布的(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所缺的项目,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充。 三、本标准为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分别乘以0.9 、0.85 系数收费。 四、经济特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999 年修订版) 收费。 五、本标准只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市场指导价,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工作难易程度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七、执行本“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中的有关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规划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电子文件一套。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八、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基础资料( 包括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并在广东省建设厅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广东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建设办设[1995]193 号) 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20160907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建筑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构成。 第四条基础建筑面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容积率的乘积之和。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建筑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的比率。其中,地块容积率按《深标》4.2条计算、取值,地块容积率涉及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取值: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

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上述第(一)、(二)款各类用地位于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区)或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时,应符合生态保护或水源保护等要求。其中,第(一)款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按《深标》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取值;第(二)款各类用地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转移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率核算出的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 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30%的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核算转移建筑面积。 第六条奖励建筑面积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符合以下情形的,依据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及《深标》等给予的建筑面积奖励: (一)开发建设用地中,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等要求,按建筑面积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 (二)开发建设用地中,按已生效规划及《深标》等要求落实的附建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 上述市政配套设施中的公交综合车站或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含公共厕所)、变电站,如属在已生效规划基础上新增的,再奖励1倍建筑面积。 (三)开发建设用地中,提供建筑架空层或建筑室内空间并经核准作为公共空间的,设在建筑首层时按其对应建筑面积奖励2倍建筑面积;设在非建筑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精心整理 1 总则???? 2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3 ? C 类)7 ? 8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9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

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表。 18???? 19? 20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213.1??文本 22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23? B、C 31(4)法律效力:说明法定图则的法律作用与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32(5)生效日期:法定图则公布实施的日期。 33(6)解释权归属:说明法定图则的解释权归属及修改规定。

353.1.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6说明图则地区的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37? 不具 和管理基本规定。 43(5)特别管制区规定:法定图则可将图则地区中改造政策不明确的新旧村和旧城区,或是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新开发地区划定为特别管制区。条文应说明法定图则划定特别管制区的目的、范围和管理基本规定。

453.1.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46(1)地块开发强度规定:法定图则确定的各地块开发强度为强制性规定,均以容积率作为其基本控制指标在“图表”中表达。凡 “待 50? 513.1.5??配套设施规定 52(1)说明图则地区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布局情况及管理规定。由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配套设施应严格落实。

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99年修订版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 总说明 4. 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复用工程设计图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及其其他技术服务。 5. 工程设计费是指完成上述内容时,按工程设计总概算造价的百分率计算的设计费。 6. 业主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设计费的10%收取。 8. 设计费收取方法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规定,可采用一次性收取或依设计进度收取的两种方式。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后,一次性结清合同款。分期付款方式,在合同签定时受取总设计费的20%为定金;提供方案设计或提供初步设计时收取的设计费应不低于按概算造价的百分率收取总设计费的50%,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时应收取总设计费达80%。 9. 对于其他技术服务,如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策划、招投标书、厂址选择、规划调研、科学试验、环境预评价、数据测试、特殊的电算和模型以及技术 10. 施工图设计提供8份、初步设计及其他的委托工作均提供6份(含装订成册用于报建份数)业主要求增加份数,费用另计。国家及地方标准图由业主自行向有关标准站购买。 第一章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1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三级3%)×特区系数1.3,再×抗震系数1.1 方案设计,从第三个方案起,每增加一个方案,增收方案设计费50%。如果甲方委托设计条件变更,再做方案设计时,另行收取方案设计费。

1.1.17 关于设计过程中修改设计的收费标准 是指已有明确的设计任务书(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过的设计要点、业主的设计要求)在进行设计并完成一定中间成果(当超过各设计阶段内容的20%)的过程中,因原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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