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评估办法解读

通航评估办法解读
通航评估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

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

(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

(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

(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

第九条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

(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

(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

第十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因论证、评估结论严重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

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

(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

(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论证与评估

第十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

(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

(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意见等;

(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附近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

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论证与评估单位应采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

(一)数据、资料综合研究分析等规范性论证;

(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经验计算;

(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

(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

(五)专家咨询;

(六)案例分析;

(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

第十九条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时应:

(一)综合考虑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通航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锚地、航道等)、航运现状及发展规划;

(二)收集和分析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近三年以上的事故情况、船舶交通流情况;

(三)分析在不同气象、水文、水道条件下与通航的相互影响,并充分考虑其最不利情况;

(四)综合考虑通航尺度、船舶操纵等船舶通航动态、静态要素及技术要求;

(五)对影响因素、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重大影响应进行定量风险预测和计算;

(六)及时更新论证与评估过程中涉及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要素主要包括:

(一)有关通航设计参数选取的规范性;

(二)有关通航设计参数与港口、航道、航运、船型发展以及总体规划、岸线使用、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三)工程选址、平面布局的合理性;

(四)工程建成后对通航资源、通航秩序的影响分析,包括永久性构(建)筑物对航道资源的影响及占用可航水域尺度分析、工程运行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相关水域航运生产、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五)系统保障措施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工程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性建议、工程运行限制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措施、通航标准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一条通航安全评估要素主要包括:

(一)活动组织方案及其占用水域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二)活动所需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性分析;

(三)活动或建设期间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包括占用水域及船舶、设施活动或临时性构筑物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四)系统保障性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活动(建设)

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配置建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措施、活动(建设)限制性条件和措施、活动(建设)单位安全保障措施建议、活动(建设)期间现场维护和交通组织建议、操作警示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二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效,研究结论可信,具有可追溯性。在完成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后,应按本办法附录一、附录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分别编制《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扉页应列明全部编写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资料,由编写人员签字认可, 同时附论证与评估单位论证与评估备案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并将下列有关文件和研究成果作为附件:

(一)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成果;

(二)物理模型或船舶操纵模拟试验成果报告;

(三)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成果;

(四)有关专项研究成果专家审查意见。

附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水域最新扫测图或水下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二)工程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三)实测船舶航路或航迹线图;

(四)活动水域船舶航路(航道)及附近涉水工程与本工程平面布置位置关系图;

(五)港口规划图。以上有关文件、研究成果和资料必须经相关专业部门认可并标明出处。

第四章论证与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它材料应进行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或补充;符合要求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审查。

由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如涉及通航环境复杂、通航安全影响明显、存在防治船舶污染严重威胁或存在其它严重分歧和疑问的,可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人员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挑选。负责组织审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天将《论证报告》

或《评估报告》提供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专家组一般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且专家总数为单数,推荐一名资深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所涉及到的工程(活动)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对通航安全或防治船舶污染的的影响程度等条件,力求专业涵盖全面、确保评审科学性与公正性。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组长应根据每名专家的特长进行分工;每名专家对负责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部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组长汇总每名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组织全体专家讨论通过。

与涉水工程或水上水下活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专家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专业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部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好辖区专家库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书面修改说明,完成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修改说明应附在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附件中。业主或建设

单位应及时向负责项目或活动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修改完善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上报或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业主、建设单位、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过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防治船舶污染的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是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同时也是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在涉水工程竣工或活动完成后,按照论证与评估工作分级管理程序,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见附录三),申请工程竣工通航安全核查或运营前通航安全核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上报或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报告》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暂停或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论证与评估及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应保证工作质量。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水上水下活动规模安排足

够的资金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保障论证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复后,相关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或其周围通航秩序、环境有重大变化的,以及2年内未予实施的须重新履行评审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论证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选择论证与评估单位。

第三十五条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2007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同时废止。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

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金地集团项目评估管理办法3.0版520(1)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文件编号GC-02 版本号III 生效日期2013-05-30 金地集团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修改状态修订情况生效日期 I 新建 2011-8-22 II 1.补充观感质量评估、安全文明评估内容; 2.调整“5.评估结果应用”内容,提高通报批评分数 线。 2012-05-15 III 1.根据客户质量满意度,调整部分内容的权重; 2.增加原材料检测内容; 3.取消交付观感与施工进度检查内容。 2012-05-30 IV 编制刘子银职务工程部专业经理日期2013-05-15 审核王晓华职务工程部助理总经理日期2013-05-20 审核胡若翔职务工程部副总经理日期2013-05-25 审核日期2013-05-25 签发黄俊灿职务总裁日期2013-05-30

金地集团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并消除项目风险。 通过对质量缺陷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控制措施的跟踪落实,持续提升工程质量标准和观感,消除客户投诉隐患。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地集团所有具备检测条件的在建住宅项目。 3.职责 3.1集团工程管理部 3.1.1负责项目评估工作的总体协调。 3.1.2负责评估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 3.1.3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项目评估。 3.1.4负责评估报告的审核与发布。 3.2区域工程管理部 3.2.1负责对区域内工程管理人员进行项目评估工作培训。 3.2.2负责区域内项目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并参加区域内项目现场评估。 3.2.3负责区域内项目整改措施及预防控制措施的跟踪落实。 3.2.4负责区域内评估报告的审核与发布。 3.2.5负责制定区域内的奖惩细则并实施。 3.3参评项目中心 3.3.1负责本项目评估工作的现场安排,人员和检测工具的准备。 3.3.2负责对本项目评估问题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 3.3.3负责对本项目评估问题制定并实施预防控制措施。 4.工作程序 4.1评估组织 4.1.1评估范围 所有主体结构施工到±0.000以上且尚未取得竣工备案的在建项目,均开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正式版)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 维护通航秩序, 保护通航资源, 保障通航安全, 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 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 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 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 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 之一。

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识别企业在乳胶基质和现场混装生产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确认风险等级,以便于确定防治对策,作为制定安全标准化目标的基础与依据,并进行有效控制。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评价组织及职责 (1)本企业成立风险评价小组 组长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安全生产部长,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 (2)职责 组长:直接负责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程序;审批《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风险评价工作。负责风险评价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进行风险评价定期评审; 成员:对各单位上报的《LEC评价法》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确定企业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风险并编制《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和重大隐患项目治理方案;负责相关方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3.2风险管理

(1)危害识别 1)在进行危害识别时,应充分考虑: ①火灾和爆炸;一切可能造成时间或事故的活动或行为 ②冲击与撞击;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 ③中毒、窒息、触电及辐射(电磁辐射); ④暴露于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工作环境; ⑤人机工程因素(比如工作环境条件或位置的舒适度、重复性工作、照明不足等); ⑥设备的腐蚀、焊接缺陷等; ⑦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漏; ⑧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包括水、气、声、渣、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或处置以及能源、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耗。 2)同时还应考虑: ①人员、原材料、机械设备与作业环境; ②直接与间接危险; ③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及紧急状态; ④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及将来。 (2)人的不安全行为: 违反安全规则或安全常识,使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行类别: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最全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一般包括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实施、审核及报告、归档、结算、考核阶段。评估人员在执业中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逾越或简化评估程序。 第二章项目承接及委派 第三条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阶段主要包括承接人与客户的接触与洽谈、现场调研、风险评价、承接、签约及本公司承做人员委派等过程。 第四条项目承接的责任主要由合伙人(包括高级合伙人、合伙人)担任。承接人在获取市场信息后,应与委托方进行接触与洽谈,了解被评估方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时间要求等,初步评价评估风险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决定项目承接。视客户具体要求,提供资产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均有获取评估业务信息并提交评估合伙人组织承接的职责,提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可行性分析或其他。 第六条合伙人应就本公司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可供调配的情况、项目本身风险及成本效益等情况,对项目承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确定承接项目。 第七条合伙人确定承接项目后,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或根据情况委托项目负责人以承接人的名义代为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具体条款洽商程序。员工个人承接的评估项目应由合伙人签约。 第八条本公司实行项目委派制,高级合伙人委派合伙人或副总经理为项目合伙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和解决重大问题。高级合伙人根据项目情况也可由自己作为项目合伙人。 第九条高级合伙人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商部门经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签字评估师后将“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第一章概况 1、1概述 宁波市镇海区,古称姣川。位于我国大陆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南翼,东屏舟山群岛,西连宁绍平原,南接北仑港,北靠杭州湾。现辖二镇四街道,共66个行政村,总人口22、5万人,陆地面积236km2,海岸线长21km。就是宁波市中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镇海区地理位置独特,素有“浙东门户”、“海天熊镇”之称,自古以来就就是我国对外交往重要口岸。如今,镇海港口吞吐量达1200万吨以上。2008年区属生产总值完成180、27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39、06亿。镇海已成为杭州湾沿岸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之一。 由于人口的增长,建筑用地不断增多,耕地面积急剧减少,一直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且日益突出。至2000年底,镇海区共有耕地13、5万亩,人均占有量为0、63亩,约为全国人均耕地的1/2,制约了镇海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随着区内一些大型企业与工程的兴建发展,工业用地大幅度增加,耕地面积有不断减少的趋势,为了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必须充分开发利用海涂资源。 镇海区围垦局规划开发建设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于2007年4月委托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与浙江广川广川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研究单位于2007年6月编制完成《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项目建议书》;2009年4月14日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甬发改农经,【2009】172号关于同意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09年10月研究单位编制完成《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稿)。本工程实地概况见下列图片(1—1、1—2、1 —3、1—4、1—5、1—6)。 围垦工程前沿线水深-5m左右。工程实施后,附近海域的地形、水流与泥沙条件发生了改变,随之该海域航区的通航环境也将发生变化,对水域的通航条件造成一些影响。因此,根据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要求,我院受镇海区围垦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关于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与船舶航行安全的规定,对该水域的水文条件变化、泥沙冲淤情况、船舶航行安全状况等进行分析论证,

风险评估小组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6125 风险评估小组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风险评估小组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全面贯切落实集团公司及生产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精神,全面履行队干部及班组长管理人员职责,推进和规范风险评估及防范工作,确保安装一队安全稳步发展,特制定风险评估小组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组长:惠应文 副组长:黄尤文 组员:赵党飞赵小东王超刘培军龚智会所有班组长及各班组员工代表 (一)风险评估小组职责 1、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对皮带硫化队

所有作业现场及中心库房进行作业前的风险评估。 2、督促各班组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安管理体系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通过作业前的风险评估,全面排查和整治现场及中心库房隐患,查处员工不安全行为和习惯性三违表现。 4、由班组长直接组织现在风险评估及危险源辨识,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指定整改人,并查验整改结果。 (二)风险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 1、风险评估以井下作业现场评估为主,以中心库房、地面作业为辅,以三大规程、集团公司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近期文件、会议精神为依据,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及危险源辨识工作。

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智通公司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航天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1.
项目考核概述
总 则
为加强北京航天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 管理,明确员工工作导向,引导、激励员工开发自身潜能和工 作热情,使员工在项目目标的牵引下不断提高工作业绩,制定 本办法。b5E2RGbCAP
2.
项目考核是指从公司的角度,对整个项目在实施结束后所取得 的成果进行评估、对参与项目的技术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此 来确定项目奖金分配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的一种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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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规定仅适用于智通公司的工程项目考核,包括参与项目的所 有人员的考核。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是指通过按照客户要求进 行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获取工程项目收益的活动。DXDiTa9E3d
4. 项目考核采取二级考核体制,即: (1) 公司对整个项目进行考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考核) 。 (2) 项目经理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考核(以下简称项目成员考 核) 。 第二章 项目考核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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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公司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5.
项目考核最高权利机构为公司项目考核小组,成员主要包括: 公司总经理、各副总经理、财务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以及项目管理部经理,总经理任小组组长。RTCrpUDGiT
6. 公司项目管理部是项目考核的归口管理单位,公司质量管理部、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为项目考核的协作单位。 7. 公司项目考核小组是公司项目考核的领导单位,其主要职责: (1) 确定项目考核方式 (2) 监督项目管理部的日常考核; (3) 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考核记录,确定项目考核结果; (4) 监督考核结果的使用; (5) 处理项目考核过程中的各种投诉。 8. 公司项目管理部的项目考核职责: (1) 负责项目考核的整体协调; (2) 负责项目目标及考核指标的拟订; (3) 具体负责项目进度考核 (4) 具体负责项目客户满意度考核; (5) 参与项目质量考核和财务规范性考核; (6) 具体组织落实考核结果的正确使用。 9. 公司质量管理部的项目考核职责: (1) 负责质量考核的组织、记录与评价; (2) 参与其它项目考核内容。 10. 公司财务部的项目考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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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

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备案审查表(截至2011年底)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备案审查表(截至2011年底) 序号单位独 立 法 人 技术设备情况技术人员情况 大型 模拟 器 水域 环境 模拟 平台 电子 海图 开发 系统 VTS 实 验 室 资料 图书 室 航海技 术人员 海事管 理专业 人员 港口航 道工程 专业人 员 通过通航 安全影响 论证与评 估培训人 员 河海工 程咨询 资格 证书或 其他证 书 1.广东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是有有有无有20 4 9 1 无 2.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是无有无无有 5 / 6 4 甲级 3.广东海洋大学是有有有有有15 1 2 4 无 4.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是无有有无有 1 / 5 甲级 5.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有有无无有 5 1 1 无 6.汕头市协兴交通咨询有限公 司是无无无无有 5 / 6 丙级 1

7.广州嘉汶水上工程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是无有有无有 5 / 2 4 丙级 8.广东正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是 无有有无有 3 / 5 1 甲级 9.广州一帆海上安全技术有限 公司 是无无无无有 5 / 1 2 无 10.广州市河海港口工程咨询有 限公司 是无无无无无 2 / 1 乙级 11.广州铭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无无无无无 5 / 3 无 12.广东省综合交通勘察设计院 有限公司 是无无有无有 3 3 54 甲级 13.大连海事大学是有有有有有41 3 12 35 乙级 14.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是无无有无有 4 / 2 2 甲级 15.大连海洋华创海事技术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 是无无无无有16 2 1 4 无 16.山东日照海事专修学院是有有有有有 5 1 1 4 无 17.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是有有有有有21 1 / 6 无 18.青岛港航海事咨询 有限公司 是有无有有有12 3 5 5 无 2

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为实现公司的安全运行工作,实现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减少危害、控制预防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目的 识别生产中的所有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产现场使用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加强管理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遏止事故,避免人身伤害、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 2、评价范围 1)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3、评价方法 制定的评价准则包括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风

险度。 该方法采用与系统风险率相关的3种方面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中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3种方面分别是: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4、量化分值标准 对这3种方面分别进行客观的科学计算,得到准确的数据,是相

当繁琐的过程。为了简化评价过程,采取半定量计值法。即根据以往的经验和估计,分别对这3方面划分不同的等级,并赋值。具体如下: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体暴露在这种风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D根据其简化公式为:D=L×E×C 风险分值D的选择确定(就可以计算作业的危险程度,并判断评价危险性的大小。其中的关键还是如何确定各个分值,以及对乘积值的分析、评价和利用。) 定性等级 可承受风险(一级):安全的,不需要采取措施; 一般风险(二级):临界的,有可能千百万较轻的伤害和损坏,应采取措施; 主要风险(三级):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破坏,要立即采取措施; 重大风险(四级):破坏性的,会造成灾难性事故,必须立即排除。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不断调整和优化集团公司投资方向,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以股权投资方式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直属项目部,其中: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控股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超过50%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不足50%的企业法人;项目部是指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以下统称“投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项目投资完成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通过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提高投资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改进项目投资决策管理,为项目规划编制、投资计划编制及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提供借鉴,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行为包括: (一)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单位以资本金投入方式参与的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新设公司类、兼并收购类、合资合作类、增资扩股类及BT、BOT项目类投资等;集团公司二级以下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权益性投资;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以及办公自动化和局域网建设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产业基金、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交易以及对外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原则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 (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

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

风险评估管理制度DOC

风险评估管理制度(DOC格式).DOC 审核: 刘腾日期:2002年7月18日批准: 李国魂日期:2002年7月19 H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识别、监控公司潜在风险及其发生概率,确定 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及限度,认定该等风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风险是与公司投资发展战略有关的各类 风险,包括战略环境风险、程序风险(业务运作风险、财务风险、授权风险、信息与技术风险以及综合风险)和战略决策信息风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业务单元、子公司,要求每一位员工均应该具有风险意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为发展战略部。第二章风险评估管理组织体系结构 第四条公司发展战略部设立风险评估及管理小组,为公司风 险管理领导机构,负责评估公司各类风险,协助总裁决策,消除危机,转嫁风险,以使公司获取生存发展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应当在本办 法的框架下制订各自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设立专人与发展战略部风险评估及管理小组沟通信息,汇报

各自在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第六 条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发展战略部审核公司风险,为风险审计监控部门,在其进行内审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各类风险应及时通报发展战略部从战略上研讨、评估该等风险,发展战略部与内部审计部密切合作,审核、监控并管理风险。 第七条发展战略部负责评估管理公司战略环境风险、决策风 险及各类业务单元的财务、运作风险,并对该等风险提出具体的管理方案。第八条经营财务部负责评估公司金融财务风险及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状况,并向发展战略部通报提交有关风险评估文档。第九条各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及具体项目运作小组负责评估本单元(或项目)的财务风险、运作风险及其他综合风险,向发展战略部提交有关风险评估文档。第条技术管理部及首信研究院就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技术性风险、技术创新风险及技术管理中所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提交相应文档至发展战略部。第一条发展战略部汇总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具体项目小组的风险评估文档,展开相应的评估研究,向总裁及总裁办公会提交战略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章风险评估文档第二条各单位拟提交的风险评估文档要求至少具备本章各条所规定的要素并力求详尽充分。第三条各单位应就其所展开的业务、职能过程分阶段实施风险评估,每一阶段的各个关键点都应该有风险评估文档记载。第四条每一文档应包括风险评估所存在的假设、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及评估结果。第五条风险评估文档要求但不限于:

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提高企业对人力资源控制和配备的有效性,通过科学考核发现人才、使用人才,激发员工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项目及各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主要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土建工程师、技术管理人员。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工程项目人员考核: 1、入职未满半年者。 2、停薪留职及复职未满半年者。 3、曾受留职察看处分者。 4、中途离职者。 5、受集团公司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并年度累计达3次及以上者。 6、其他不适合参与项目管理的。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要求考核者对所有考核对象一视同仁、对事不对人。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建立科学的考核要素体系与考核标准。第四条坚持全方位考核的原则。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巡查的多层次考核方法。 第五条坚持责、权、利三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实行考核定期化、制度化的原则。

第四章考核目的 第七条考核目的: 1、员工转岗、培训、晋升、调薪的重要依据。 2、鞭策后进、激励先进; 3、增强员工沟通、强化团队精神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4、确定项目管理人员领取工地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领导机构 第八条公司成立工程管理人员工地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管理人员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长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监事长、分管人力资源副总任副组长,集团公司审计部部长任考核办公室主任,市重点项目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牵头考核。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财务部部长组成,考核组成员工作经费按6000元/年的标准保障。各子公司的重点项目由子公司于当年年初提交审计部备案,考核由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出台细则后执行。 第六章考核方法第九条考核为季度考核及年底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式。1、对工程管理人员当季度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日至5日,遇节假日顺延。2、年度考核得分=季度考核得分平均值3、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 第十条集团其他业务部门牵头的考核按相关办法执行。第七章考核内容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员按“主管领导+现场管理人员”机制实行,人员名单经集团公司研究并正式下文后,原则不予更改。各子公司对工程项目派驻的人员按“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机制实行,须派驻人员的项目必须在年初集团确定推动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

(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 (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 (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 (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桥梁建设通航安全评

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密涿高速公路廊坊段L2合同项目经理部2013年8月10日

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密涿高速公路廊坊段L2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在工程施工中杜绝安全事故、消灭安全隐患,控制危险源,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工程施工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风险评估 1、开工前施工风险评估 (1)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经理应组织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相关技术人员,对单位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消除风险的管理方法及代价进行评估,确定施工中的危险源,并对危险源进行动态管理。 (2)风险评估和危险源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风险评估和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已知某种危险的存在而研究制定相关的管理、控制措施,提高项目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危险源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的状态,通过制订相关的管理、技术措施以保证危险源运行在一个可控、可预见的范围内,进行安全生产。 (3)项目部风险评估和危险源管理主要采取事前预防管理的方法: 一是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安全法规、标准、公司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2002年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项目部是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是落实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二是强制实施许可证制度。劳务队伍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领导具有安全培训证,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资质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培训上岗等。 三是执行多方位的安全培训制度。作业人员进场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培训。 四是定期对单位工程的危险源进行辨识与评价。这是危险源管理的工作重点,在对各施工工点、环境、设备等进行全面辨识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危险源评价,制订出各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是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可能发生的同类事故案例及预先事故评估模拟结果制订出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展开救援的方案,为后续的事故控制与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根据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并指挥救援队伍快速有效地控制事故、对受伤人员进行有效的医疗处理、组织涉险人员疏散、事故灾后的清理与恢复生产等。 2、施工中风险评估 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经理应定期组织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相关技术人员,对单位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风险、危险源进行评估及管理: (1)项目部重点工程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评估,确定施工中出现的新的危险源并制定落实预防措施。

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基建管理系统 后评价管理子系统 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GHDJ/PJ-04-01 2008-xx-xx发布 2008-xx-xx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编制依据 (1) 第三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 第四章分工及职责 (2)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2) 第六章项目后评价指标 (2)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方法 (3) 第八章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3) 第九章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 (4) 第十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国华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后评价,是指对国华公司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后,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管理及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华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实行后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 国家关于电力行业及国华公司相关行业的总体规划; (三) 国家有关行业的产业政策; (四) 项目立项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批复、监理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五)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六条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三)《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四)《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中国神华工[2007]65号)。 第三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第七条神华股份公司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第八条国华电力公司是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的统称。

铁路风险评估管理办法.doc

贵广铁路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风险评估与管理,有利于决策科学化,提高贵广铁路各参建单位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达到控制、降低和规避风险的目的,实现贵广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环境和投资控制的目标。 第二条为规范贵广铁路工程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体系,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建贵广铁路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各参建单位须协同合作,共同参与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各方须积极实施风险管理,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和积累资料,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工程实施动态、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跟踪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贵广铁路风险管理采用业主层和实施主体层两层管理。 业主层风险管理即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广公司)的风险管理。 贵广公司设立贵广铁路风险评估与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工程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综合部负责人,段落指挥部负责人,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贵广铁路风险评估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贵广铁路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计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部,施工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 贵广公司同时设立风险评估与管理专家组,成员由公司相关人员及在高校、设计单位、科研机构、施工单位(建总和工总)聘请的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 实施主体层包括参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参建单位须设立相应的风险评估与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或委托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并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专家组。 第五条贵广公司风险评估与管理职责 (一)制订贵广铁路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二)全面组织和协调贵广铁路建设期间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三)制订风险管理计划。确定风险目标、原则和策略;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范围、方法与评估标准;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 (四)督导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阶段风险评估工作; (五)督导施工单位开展施工阶段风险评估工作; (六)负责对高度和极高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查; (七)必要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风险监测; (八)检查、监督、协调、处理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中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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