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

(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

(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

(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

(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桥梁建设通航安全评

估工作,并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落实经审查通过的桥梁《通航安全评估》有关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涉及相关码头、锚地等水上水下设施搬迁调整的,应在施工前落实到位。

第九条桥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拟开始施工前20日,向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作业。

第十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满足桥梁施工安全与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需要。

第十一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做到:

(一)建立健全桥梁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明确施工作业船舶、设施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

(三)牵头建立协调机构,做好施工、通航及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事宜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桥梁施工单位应当维护良好的施工作业秩序,做到:

(一)建立健全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

(二)配备相应安全和应急设施设备,做好施工期桥区水

域安全警戒和应急处置;

(三)按规定设置界限标志、施工专用标志及有关警示标志,并做好维护工作;

(四)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与进度,优化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尽可能减少对通航水域的占用和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五)加强施工船舶、设施及船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六)按照批准的作业内容、水域范围和安全作业条件进行作业,严格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施工不当引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七)避免遗留碍航物体。如出现前述情形,应及时将障碍物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按要求设置标志,制定防止碍航的安全措施,并及时进行清除。

第十三条参与桥梁施工的船舶、设施应适航,按规定配备适任船员,并做到: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正确显示信号;

(二)加强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船舶动态信息;

(三)遵守有关航行、停泊、作业管理规定和相关限制性规定。

第十四条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阶段,桥梁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保障方案。必要时,申请海事管

理机构进行现场维护。

第十五条新建桥梁涉及水上交通安全部分工程完工后,桥梁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在试运行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开展通航安全核查,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经核实的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一)桥梁名称、位置;

(二)通航桥孔;

(三)设计通航水位;

(四)通航净空尺度;

(五)通航桥孔梁底下缘标高(吴淞高程);

(五)防撞设施及防撞能力;

(六)可能变化的情况及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进行桥梁维修、检修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作业时,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手续。

第三章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第十七条船舶通过桥梁,应当经规定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富裕高度,确保满足桥梁通航尺度要求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船舶通航高度限制标准等通航特别规定(见附录一、附录二)。

第十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桥区水域前,应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具有良好操

纵性能;

(二)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

(三)应当保持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航行;

(四)船长、轮机长亲自指挥操作或监航。船舶操纵困难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第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船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一)风力、能见度达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限制性规定要求时;

(二)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

(三)影响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淌航、掉头、横驶;

(二)编解队、过驳、捕捞作业;

(三)穿越非通航桥孔;

(四)试航船舶进行效用试验;

(五)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限制性桥梁设置有单向通航桥孔或跨径(桥墩边到边的距离)小于500米的双向通航桥孔的,其桥区水域禁止船舶追越或并列行驶。

第二十一条桥区水域通航环境复杂,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船舶报告制的,由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具体规定与内容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和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外,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停泊、作业。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区水域内锚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发布船舶动态,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区水域。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桥区水域内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形时,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相关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施工与通航安全的任何水上水下活动。

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在桥区水域或非限制性桥梁下方停泊、作业。

第二十五条船舶、设施在桥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桥梁、桥梁施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桥区水域水上交通秩序的维护和安全监督管理。

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限制性桥梁或新建桥梁施工,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桥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桥梁施工、船舶通航需要及所在水域航道特点,合理划定桥梁施工安全作业区,并督促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置界限标志。

第二十八条桥区水域范围调整、通航桥孔变更、其它限制性规定以及新建桥梁通航安全特别规定,由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规定、桥区水域航道条件及船舶操纵性能,分别划定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范围。

相邻两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间隔距离小于1000米的,统一划定桥区水域范围,实施统一管理。

除特别需要外,原则上,非限制性桥梁运行期不划定桥区水域。但对于桥梁附近新建其它水上水下设施,尤其是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充分考虑避免其对桥梁安全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规划、调整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船舶航路,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有关单位、船舶、设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保障桥梁及船舶通航安全。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桥区水域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个人立即或限期整改、消除。逾期不整改或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桥梁,是指跨越长江水域供铁路、道路、渠道、管线等使用的水上建筑物。分为非限制性桥梁和限制性桥梁。

(二)非限制性桥梁,是指桥梁净空高度超过控制标准,且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或桥梁主墩仅在高洪水期入水的大跨度桥梁。其他为限制性桥梁。

(三)桥区水域,是指因桥梁建设导致通航条件受限制,而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通航标准、规范以及通航安全需要划定的水上交通管制区。

(四)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是指交通运输部授权长江海事局管辖的长江干线重庆至安徽段。交通运输部授权长江海事局管辖范围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桥梁的桥墩自左岸向右岸顺序编号,主桥桥孔的编号自左岸零号墩至第一号墩为第一孔,第一号墩至第二号墩为第二孔,其余依次类推。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变动,由桥梁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2001年长江海事局颁布的《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体法〔2001〕484号)同时废止。

附录:1、长江海事局辖区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范围及主要通航数据

2、长江海事局辖区非限制性桥梁主要通航数据

附录2

长江海事局辖区非限制性桥梁主要通航数据

2、通航桥孔跨径为桥墩中心到中心的距离。

架梁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架梁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790-99 架梁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架梁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前、后支腿是否走行轮脱空,支承油缸是否由安全抱箍锁定可靠且由安全抱箍直接传递荷载。 2)检查前支腿支承油缸与主梁是否锚固可靠。 3)检查后支腿与已架梁吊梁孔的锚固是否可靠,以确保架桥机纵向水平力的传递。 4)检查各类限位器是否牢固可靠。 5)检查吊点、吊具有无变形、缺损。 6)检查卷扬机、减速器的控制是否可靠。 7)检查钢丝绳、绳卡及其排列情况。 8)检查液压、电气的连结情况,判明正确动作方向。 以上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有效处理。 2、测量检查

1)前后支腿站位偏差: 纵向±5cm 横向±5cm 2)钢主梁前后支腿位置处的高差: 左右±1cm 前后+10cm,-5cm 3运梁车喂梁到位后,运梁车的前后支承油缸在梁端腹板处支承牢靠。 4、前后起重天车对点吊挂后,提升与运梁车脱空,试刹车后吊梁纵移。 5、前起重天车吊梁与后拖梁小车驮梁纵移时采用同一电源和联动按钮以保证二者同步。 6、前后起重天车吊梁纵移时采用同一电源和联动按钮以保证二者同步。 7、在吊梁纵移时,要有专人观察箱梁的运行位置,绝对禁止箱梁碰挂架桥机的任何部位,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检查处置。当接近设计位置时要提前减速,必要时点动对位。每次点动时必须待上一次晃动

海事管理手册模板

海事管理手册 1

版本号: 3.1 审核人: 李玉华 批准人: 袁宗祥 受控状态 分发号: 001 发布日期: 11月17日实施日期: 12月1日

目录 A、运行令 B、任命令 C、管理手册修改记录 D、长江海事局概况 E、定义和缩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事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三章责任和权力 第四章管理者代表 第五章人员配备和培训 第六章预防和应急反应 第七章调查、分析和纠正 第八章文件 第九章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

A 运行令 为全面推进长江海事”四化三步走”发展战略,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精神, 在运行 3.0版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 )》, 修改形成了3.1版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 以下简称体系) 。体系文件包括海事管理手册(含海事管理职责手册)、海事管理程序和海事管理须知。 体系文件是规范长江海事局机关行政、业务和党群管理工作的强制性文件。其中, 海事管理手册是指导局机关有效实施海事管理体系的纲领和行动准则; 海事管理程序中的36个程序文件和海事管理须知中的118个须知文件, 是局机关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流程和工作标准。现颁布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3.1版, 自 12月1日起运行。 最高领导层承诺: 积极为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提供资源和信息支持, 并要求全体机关海事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体系文件, 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以实现我局的海事管理方针和目标。 长江海事局局长:袁宗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B任命令 为加强对体系运行管理的领导, 特任命李玉华同志为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对海事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以确保及时提供必须的资源和信息支持。 长江海事局局长:袁宗祥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

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23

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1、脚手架必须针对工程结构,设置独立的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按方案施工。 2、脚手架的搭设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之规定搭设。 3、架子工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架子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5、搭设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好脚手架安全防护。若栏杆未绑稳,有松动现象时必须及时固定好。下班前必须对脚手架及其周围检查,看是否有隐患存在,如有隐患要及时加固防护到位,方可下班。

6、脚手架搭设后必须经过施工技术人员、安全员、架子工班长等按“三步一验收”制度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交接使用。 7、脚手架必须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有验收、维修记录。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文件 长海危防〔2009〕58号 转发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的通知 各分支海事局、各船舶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的通知(海船舶2008[6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执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和沿海运输船舶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国际航行船舶的保险金额根据所经营的航线和所到达缔约国的法律 规定投保相应的保险,以保障不会因违反缔约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但最低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 二、责任范围 1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自2009年3月9日起必须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才准进出中国港口。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

舶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往长江海事局申请办理《证书》,并须在2009年3月9日之前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证书》。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证书》。 适用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船舶(即载运持久性油类的船舶)不需要持有上述《证书》。 三、申请证书 有关船舶及船公司应在取得部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 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 务保证后,持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证书》。 四、签发证书 各分支海事局在接到办理申请后,将申报材料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长江海事局参照部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程序签发证书,并给所发证书编号并存档,每年12月25日前应将所发证书的详情(包括编号、船名、船籍港、保险人名称)通过基层上报部局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燃油污染保险合同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有效期。《证书》一式两份,正本应当随船携带备查,副本应留存发证机关。 五、证书的格式 《证书》(格式见附件)由部局统一监制。 六、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行 政许可事项或沿海运输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应要求船舶或者其代理提交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复印件。未按规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正式版)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 维护通航秩序, 保护通航资源, 保障通航安全, 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 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 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 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 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 之一。

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识别企业在乳胶基质和现场混装生产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确认风险等级,以便于确定防治对策,作为制定安全标准化目标的基础与依据,并进行有效控制。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评价组织及职责 (1)本企业成立风险评价小组 组长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安全生产部长,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 (2)职责 组长:直接负责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程序;审批《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风险评价工作。负责风险评价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进行风险评价定期评审; 成员:对各单位上报的《LEC评价法》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确定企业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风险并编制《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和重大隐患项目治理方案;负责相关方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3.2风险管理

(1)危害识别 1)在进行危害识别时,应充分考虑: ①火灾和爆炸;一切可能造成时间或事故的活动或行为 ②冲击与撞击;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 ③中毒、窒息、触电及辐射(电磁辐射); ④暴露于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工作环境; ⑤人机工程因素(比如工作环境条件或位置的舒适度、重复性工作、照明不足等); ⑥设备的腐蚀、焊接缺陷等; ⑦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漏; ⑧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包括水、气、声、渣、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或处置以及能源、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耗。 2)同时还应考虑: ①人员、原材料、机械设备与作业环境; ②直接与间接危险; ③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及紧急状态; ④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及将来。 (2)人的不安全行为: 违反安全规则或安全常识,使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行类别: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第一章概况 1、1概述 宁波市镇海区,古称姣川。位于我国大陆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南翼,东屏舟山群岛,西连宁绍平原,南接北仑港,北靠杭州湾。现辖二镇四街道,共66个行政村,总人口22、5万人,陆地面积236km2,海岸线长21km。就是宁波市中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镇海区地理位置独特,素有“浙东门户”、“海天熊镇”之称,自古以来就就是我国对外交往重要口岸。如今,镇海港口吞吐量达1200万吨以上。2008年区属生产总值完成180、27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39、06亿。镇海已成为杭州湾沿岸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之一。 由于人口的增长,建筑用地不断增多,耕地面积急剧减少,一直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且日益突出。至2000年底,镇海区共有耕地13、5万亩,人均占有量为0、63亩,约为全国人均耕地的1/2,制约了镇海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随着区内一些大型企业与工程的兴建发展,工业用地大幅度增加,耕地面积有不断减少的趋势,为了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必须充分开发利用海涂资源。 镇海区围垦局规划开发建设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于2007年4月委托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与浙江广川广川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研究单位于2007年6月编制完成《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项目建议书》;2009年4月14日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甬发改农经,【2009】172号关于同意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09年10月研究单位编制完成《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稿)。本工程实地概况见下列图片(1—1、1—2、1 —3、1—4、1—5、1—6)。 围垦工程前沿线水深-5m左右。工程实施后,附近海域的地形、水流与泥沙条件发生了改变,随之该海域航区的通航环境也将发生变化,对水域的通航条件造成一些影响。因此,根据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要求,我院受镇海区围垦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关于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与船舶航行安全的规定,对该水域的水文条件变化、泥沙冲淤情况、船舶航行安全状况等进行分析论证,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查评价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审查评价计划,并组织优选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实施技术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的管理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 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二)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成品油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1、新建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油气长输管道、站场(首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原油站库,形成输油气能力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长输管道,新增输送能力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管道路发生重大改变、改变输送介质或站场移位,且项目投资额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如电力、道路等)。 (四)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安全风险高的项目。 第六条承担安全预评价的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甲级资质,并获得XX油田市场准入资质。 第七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 第八条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依照规定或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确认是否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对于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出具书面委托,并就完成期限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接到书面委托后,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预评价单位,下达书面委托,将评价的技术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规定清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油田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应配合评价单位的工作。 第十一条评价单位编制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初步评审,并按规定申报。

架梁安全措施(完整篇)

编号:AQ-JS-05929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架梁安全措施(完整篇) Safety measures for girder erection

架梁安全措施(完整篇)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我管段施工特大桥两座,长度为13.758KM。中桥两座,长度为92.4m。该段内箱梁跨度和孔数分别为32米整孔箱梁架设446孔,24米整孔箱梁架设24孔,20米整孔箱梁架设2孔,合计472孔。架梁任务重、压力大。提运架梁由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南制梁场、一分部架子二队承担,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消灭人身死亡、重伤、机具设备大事故等一切责任事故,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工地。 为确保架梁安全,圆满完成架梁任务,确保业主节点目标,使现场作业有序可控,项目部成立架梁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郭祥君 副组长:薛琪雷卫东张晓利 组员:吴红兵雷新民徐振黄晓健

分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相扣,确保安全。 一、架梁前准备工作: 1、架梁前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检查、有整改措施。 2、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监控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确保施工安全有序可控。 3、严格各工序安全操作细则、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编制专项相应应急预案,逐级交底。 4、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凭证上岗和实行定人、定机、定责任。 5、箱梁装上运梁车前应通过质量全面检查,并具备相关技术证明书。 6、架桥机及配套设备、运梁车、提梁机等在场内应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完成型式试验、试运转和荷载试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有架梁队验收再投入使用。

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货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内河船舶及其航运公司。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国际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 各分支海事局及其所属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局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的船籍港管理形象。 第二章船舶入籍控制 第五条实施新建或改建船舶报备制度。新建或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建造厂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 第六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严格控制,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

第七条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临时国籍证书。 申请正式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国籍证书。 第八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属于黑名单或重点跟踪船舶的,应对该船的船舶安全状况和船舶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验船质量问题的暂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长江海事局,如该船舶不在本地,可委托船舶所在当地海事机构协助检查。 第九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检验发证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 第三章船舶安全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长江海事局应制定船籍港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标准,并具体负责建立本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建立本局登记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掌握相关船舶、航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数据库应包含航运公司、船舶基本数据、公司体系、登记、安全检查、事故、黑名单及重点跟踪船舶及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充分利用安全管理数据库,加强对船公司和船舶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信息报备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

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备案审查表(截至2011年底)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备案审查表(截至2011年底) 序号单位独 立 法 人 技术设备情况技术人员情况 大型 模拟 器 水域 环境 模拟 平台 电子 海图 开发 系统 VTS 实 验 室 资料 图书 室 航海技 术人员 海事管 理专业 人员 港口航 道工程 专业人 员 通过通航 安全影响 论证与评 估培训人 员 河海工 程咨询 资格 证书或 其他证 书 1.广东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是有有有无有20 4 9 1 无 2.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是无有无无有 5 / 6 4 甲级 3.广东海洋大学是有有有有有15 1 2 4 无 4.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是无有有无有 1 / 5 甲级 5.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有有无无有 5 1 1 无 6.汕头市协兴交通咨询有限公 司是无无无无有 5 / 6 丙级 1

7.广州嘉汶水上工程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是无有有无有 5 / 2 4 丙级 8.广东正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是 无有有无有 3 / 5 1 甲级 9.广州一帆海上安全技术有限 公司 是无无无无有 5 / 1 2 无 10.广州市河海港口工程咨询有 限公司 是无无无无无 2 / 1 乙级 11.广州铭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无无无无无 5 / 3 无 12.广东省综合交通勘察设计院 有限公司 是无无有无有 3 3 54 甲级 13.大连海事大学是有有有有有41 3 12 35 乙级 14.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是无无有无有 4 / 2 2 甲级 15.大连海洋华创海事技术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 是无无无无有16 2 1 4 无 16.山东日照海事专修学院是有有有有有 5 1 1 4 无 17.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是有有有有有21 1 / 6 无 18.青岛港航海事咨询 有限公司 是有无有有有12 3 5 5 无 2

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维护络信息安全,促进互联行业健康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形成了《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xx年7月9日前反馈意见。下面是xxx范文小编提供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治理方法,欢迎阅读。 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维护络信息安全,促进互联行业健康进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加强络信息爱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信息服务治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定义】本方法所称互联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过互联新开展其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或者经过互联运用新技术试办未列入《电信业务分类名目》的新型电信业务。 本方法所称安全评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互联新业务可能引发的络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应当遵循及时、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治理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统称电信治理机构。 第六条【鼓舞创新】国家鼓舞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技术和业务创新,依法开展互联新业务,提升互联行业进展水平。 第七条【行业自律】国家鼓舞互联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自律性治理制度,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安全评估,提高安全评估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评估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制定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 第九条【评估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治理机构有关规定和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从用户个人信息爱护、络安全防护、络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相关治理制度等方面,开展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 第十条【评估启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开展的互联新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一)拟将互联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的(含合作推广、试点、商用试验); (二)电信治理机构书面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安全评估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应当在互联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前完成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能够采取自行评估的方式,也能够托付专业机构实施评估。 第十二条【风险操纵】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发觉存在重大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互联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后45日内,向准予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试办新型电信业务备案的电信治理机构告知评估事情。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

(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 (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 (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 (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桥梁建设通航安全评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 (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

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

架桥机安全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架桥机安全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架桥机安全制度(通用版) 架桥队长必须由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有起重工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架桥队长是本架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员必须是有三年工作经验,懂施工技术,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安全员对本队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 运梁班长、吊装班长由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对本班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以上人员及电工、起重工、电焊工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架桥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来进行安装与操作。 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不应随便在设备上施焊、气割、扩孔等。 钢丝绳应经常检查,不应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裂嘴和松散现象。 架桥机拼装过程中应对螺栓、主要结构焊缝等重要部分要进行

仔细检查验收。 架桥机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和重载实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架桥机安装以及架梁施工前,必须对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施工意识,坚守施工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确保施工安全。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作业的各班组进行明确分工,定人定岗,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确保每道工序,每个环节都处于安全状态。 实行签证制度,在架桥机安装以及架梁施工前,各施工岗位对自己负责的机械设备进行细致的检查,尤其是架桥机的稳定、电气系统、液压系统、走行系统、起重系统等关键部位,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后,责任人在值班安全员处签字认可,值班安全员汇报给现场指挥作为下达施工命令的依据。 架桥机拼装以及架桥机悬臂前移和运架第一片梁是架梁的关键点,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细则。 在架梁前要清除梁上的浮渣和一切杂物,由运梁工班清除后,架梁工班逐片检查。

2017国家公务员长江海事局面试真题及解析(2月23日)

2017年2月23日长江海事局面试真题 1.辖区要在海上举办海上音乐会,要求大船绕行,增加半小时航程,有人说举办音乐会能促进经济文化发展,耽误半小时没什么,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要点】 1、举办音乐会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如若为此要求大船绕行,增加半小时航程,此举考虑不够全面,存在不妥当之处,需仔细斟酌利弊、谨慎处理。【针对题干中的事件委婉表态】 2、看似只是对大船制造了绕行、增加半小时航程的小麻烦,但有可能会延误航期、给来往船只造成负担,且海上航行不比陆地,受时间气候影响,半小时的时间甚至可能会将其陷入险境。 3、为往来船只服务,本是部门职责,随意因为举办海上音乐会,就对大船提出要求,有以自我为中心,为船只考虑不足,过于随意和服务意识不足之嫌。如若实行,日后其他辖区如果效仿,近日为举行音乐会,他日就可能为其他行为做出甚之的行为,就会为船只航行带来巨大不便。【分析利弊影响及原因】 4、故此举要还需全面考虑。【再次重申观点】 2.海事局开展自助服务升级,投放了一部分电子触屏设备。一个老人到海事大厅办理业务,由于不熟悉触摸屏,总是点击错误,情绪很烦躁,你是工作人员,如何处理,请现场模拟。 【参考要点】 1、用礼貌自然地语言与大爷打招呼,如“大爷您好,看您在这忙半天了,我是大厅的工作人员,有什么我能帮上忙的吗”、【开场白+身份导入,介绍自己身份、表示愿意帮助解决本次问题抚平情绪】

2、询问目前遇到的障碍讲解使用程序、通过示范+自行操作帮助大爷解决目前的问题,并且教会本次业务操作技巧、如时间和条件允许可涉及常用的业务办理程序【解决问题主体措施和行为】 3、提醒大爷带好随身物品,跟大爷告别,可将大爷送至门口【结尾语+体现热情服务】 3.春节期间,辖区海上垃圾很多,领导让你对此进行调查处理,你怎么做? 【参考要点】 1、影响航道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更有可能对养殖户造成直接利益损失,对它们进行调查为做好垃圾处理工作做好准备。【简要概括此举存在的必要性】 2、通过实地走访、沿线排查等方式,对辖区海域周边,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点明调查方式、和调查范围】 垃圾——类型、量、危害、来源、存在的时间段、并与与平日垃圾情况作对比。海洋——海域面积、对航道正常通行及航道基础设施是否造成影响、对海洋环境是否造成影响;春节期间辖区内航运情况及沿线周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往年及其他节假日是否有过类 似的案例、处理方式、周期、及成本。做好详尽记录【调查内容全面深入、且具有可持续性】 3、将上述调查结果进行统计、总结成报告【提炼调查结果】 4.海上发现方形不明漂浮物,现位置正处在航道中,你是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你怎么处理? 【参考要点】 1、第一时间积极沟通、聆听对方反馈充分掌握有效资料,调取监控、进行鉴别。根据收集到的对不明漂浮物的情况,进行处理【了解情况确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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