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土地变更登记中耕地占用税契税税收征管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规范土地变更登记中耕地占用税契税税收征管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规范土地变更登记中耕地占用税契税税收征管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规范土地变更登记中耕地占用税契税税收征

管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等税收征管工作,有效落实信息共享、部门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省市县有关耕地占用税、契税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中“两税”征管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征管,依法执行税收政策

(一)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1.对县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由县国土局代政府依法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义务(国土部门将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并应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之日起30日内,由县国土局(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国土部门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2.对其他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3.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实际用地人自实际占用耕

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以协议方式出让、以竞价方式出让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含土地储备中心回购土地、土地赠与和交换)承受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土地储备中心回购土地应依法申报缴纳契税;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不征收契税。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土地出让金中未含有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承受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按应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如有减免的,仍应当按应缴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全额)与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并申报缴纳契税。按标准应征收的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由住建局向纳税人出具证明。

4.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5.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X〕16X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书立合同的双方分别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中,国土部门作为书立合同一方的,应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加强协作,强化部门信息传递

(一)对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包括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国土部门应按月填制,于次月10日前向税务部门传递《经批准占用耕地信息传递表》(见附件1)。

(二)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国土部门应按月填制,于次月10日前向税务部门传递《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信息传递表》(见附件2)。

(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国土部门应按月填制,于次月10日前向税务部门传递《土地登记信息传递表》(见附件3)。

(四)对土地出让金中未含有市政建设配套费,而由住建部门另行收取的,住建部门应按月填制,于次月10日前向税务部门传递《市政建设配套费信息传递表》(见附件4)。

(五)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咨询和税款征收工作,全面加强“两税”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

三、加强控管,建立先税后证机制

国土部门在办理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严格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通知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税务部门,并要求纳税人必须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纳税人未出具的,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要求纳税人必须持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完税(免税)情况证明单》及完税凭证,并将此作为变更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纳税人未出具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因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而X年又全面实施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因此对《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6X号)中部门职责作相应的调整。

(二)对土地变更登记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征管,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涉税信息的传递

按照《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2X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变更登记中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征管的通知》(X政办发〔X〕X号)作废。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近几年,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刺激内需拉动经济等政策的引导下,我市房地产行业得以蓬勃发展,《2000-2009年洛阳国税分产业税收收入情况表》显示国税系统房地产行业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的22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0796万元,十年增幅高达490.73%。现结合我区房地产税收管理现状,谈谈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 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特点: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房地产企业在税金计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1、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或预收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月末按“预收帐款”贷方发生额的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对出租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同时按规定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或房产税。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缴纳情况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0%)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在进行结算调整。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存在漏洞 1、税收的辅助制度不健全,涉税信息失真,计税依据可信度不高,导致房地产税收流失。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使得在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计税依据难以合理确定。例如,对房地产销售的房户面积等数据是建立在房管部门的售

论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因此,税收征纳各方只有按照财税政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自己的征纳税活动,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才能形成规范、有序的征纳关系和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当前,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我国正在积极建立统一、公平、法治、开放的税制。 为了保障新税制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加入WTO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构建统一、公正、效率的税收程序法律体系,为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中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前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避免无谓的财税风险。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由于我

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第二阶段,统一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1986年4月2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即《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阶段。为了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混合、不规范的状况,适应当时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征管制度的统一化和法制化,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存在不少缺陷: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统一、不规范;二是税收行政执法权薄弱;三是税收征管法规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四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税务人员执法的制约不够;五是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等。 第三阶段,开始进入法治化阶段。这一阶段自199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至今。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调整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第一部法律,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基本法。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使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美国土地征收制度

美国土地征收制度 美国是一个以土地私有为核心的国家,其土地分别属于联邦和州政府管理,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土地约占美国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美国存在着与我国土地征收类似强制征收或有偿征收制度,指政府无须财产所有权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美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土地征收权的行使问题,美国的土地征收权主要分为联邦、州、县三级。美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相关的法律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美国财产法》、《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美国佛蒙特州土地利用与开发法》、《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等。其中,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对财产征收权做出了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第14条修正案规定:“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州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规定,政府有权通过买卖、交换、捐赠或征收的方式获得各种土地或土地权益。美国各州的宪法也都对征收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美国土地征收的基本条件

在美国,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正当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和公共使用目的。 (一)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各州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但在强制征收土地的程序和手续安排上,各个州的差异很大。作为正当的法律程序,美国土地征收行为通常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步骤:一是预先通告;二是政府方对征收土地进行评估;三是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四是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五是如果政府方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土地。除非土地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六是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七是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八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补偿”的价金数额;九是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 (二)公平补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8]1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 中国财务总监网2008-02-04 14:2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清查方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并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清查结果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应用到土地登记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继续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基础之上,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

【精品】土地变更申请书范文

【精品】土地变更申请书范文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五)登记土地变更程序立卷归档琪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联系和区别(超详细)

这几个税种很容易让人混淆,简单的做个总结。 1>从课税对象来分析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况都是次月开始计征)。 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不动产买卖、赠与或交换而订立契约时,由承受方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2>从几个税之间的联系分析 这几个税种中,每年都要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间,按年计征,分期缴纳,这两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学习时可以参照把握。一次性征收的是耕地占用税,在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一次性征收,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属于转移税,土地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开发商从政府买了土地,在上面盖了房子,再卖出去,对这中间的附加值征税。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之间联系也很大,纳税人获准占用非农村耕地时,要交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就要交土地使用税了,所以这两个税种,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备考注会或者注税的朋友可以注意下,这也是一个常考点。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是在转让房地产的同一环节中,分别对转让方和承受方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转让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要交土地增值税,同时购买方作为房地产产权的承受方,要征收契税。 就这些税简单的举个例子,比如某楼盘占用耕地需要按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商出售楼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然后个人购买商品房100万,购买者交契税,当你拥有房产后,就要缴纳房产税。 ----本文档由会计资料编辑整理

论新时期土地征用制度的原则汪彬

论新时期土地征用制度 的原则汪彬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分类号 学号 密级 10722 公开Comment on the principle 题目论新时期土地征用制度的原则 of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in the new period 学校代 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学科门类 提交论文日期专业名称成绩评定 汪彬 土地资源管理 张秦伟 管理学 二○○七年六月

摘要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涉及农民重大权益的措施,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的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它是国家土地利用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建设用地的最主要来源保证。由于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其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已改变,使原有计划经济时代的土地征用制度遇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不适宜性和滞后性日益凸显。本文分析了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特点及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在土地征用中应该坚持六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建立对于切实贯彻执行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有力地保护耕地资源,控制城市建设盲目扩张现象,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土地征用;特点;存在问题;原则

Abstract As a measure which relates to peasant’s significant rights and interests, land requisition is a system that the country compels to acquire the land of other civil subject for public profit and gives compensates. It is a basic system of land utilization and the most main source and guarantee of construction land. Because the present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formed in planned economy times, alo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system environment on which the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relies for existence has already changed, which makes the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meet a series of new questions, the un-expediency and lagging are gradually obvious.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land requisition. The writer thinks that the land requisition should adhere to six basic principles, which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carry out basic land national policy, protect cultivated land forcedly, control the blind expansion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realize sustainable use of land resource. Key words:Land requisition;Characteristic;Existing problem;Principle

国外土地税制对我国的借鉴

关于国外土地税制情况及借鉴的外文文献综述 土地是立国之本,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人类社会生产中,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劳动的对象,当然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活动领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的迅速增加,我们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土地资源的有限供给造成了土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并逐步制约经济发展。解决这一问题迫在眉睫,我们要实现合理的土地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完善土地资源的市场体系。 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财政收不抵支,而土地运作为地方政府带来了财政收入,通过土地财政可以拉动融资,还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政绩工程,导致土地财政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的现阶段财政收入模式。当前我国的“土地财政”模式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财力集中于中央,地方财力不足,出让土地成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地方政府热衷于卖地,“经营城市”、“收储土地”、高价拍卖,转手获得巨额收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地价过快上涨,房价过高,耕地保护受阻;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卖地),预支未来土地收益,土地“透支”影响资本、资源的合理配置,损害地方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土地财政”作为中国特色的一种现象而不断影响中国经济的背景下,研究国外土地税制很有必要。 一、各国的土地税收制度(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为例) 1、美国的土地税收制度 ,美国政府主要是靠土地税收来调节市场和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由此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土地保有税(即房地产税等)是美国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依靠房地产税。 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三级分税制。其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税收立法权;美国主要土地税种的课税权、税收立法权以及课税收入均归地方政府,是一类典型的地方税种,但是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 美国财产税的税率和课税办法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自主权较大。 2.澳大利亚的土地税收制度 澳大利亚采用分税制,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课税制度,土地税是州政府征收的主体税种之一。 从土地的取得、保有和转让交易等多个环节征税。 以土地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实行累进税率制,不仅征收范围广,而且税基宽。 3、加拿大土地税收制度 加拿大的土地税根据不同的环节进行征税,既对土地的保有和转移进行征税。 在加拿大不动产税属于地方税种, 由省级政府和市政府合法开征,而且收入全部用于地方财政预算支出。 主要包括:( 1) 不动产保有税, 即不动产税, 由地产所有者每年按时缴纳;

《2017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7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7年8月,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7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改革部署,加快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宁德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6号); 2.《宁德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 三、政策用途 《实施方案》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分解落实2017年度各项具体改革任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减税降费和各项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做好财政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落实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包含五个方面内容,具体是: 1.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具体含六项工作,分别是:推进预决算公开,完善预算管理体系,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2.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具体含四项工作,分别是:抓好收入预算执行,落实支出进度通报和约谈机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3.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具体含两项工作,分别是: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完善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4.推进减税降费和各项税制改革。具体含三项工作,分别是: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跟踪落实其他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5.做好财政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具体含两项工作,分别是:研究市以下财政收支划分改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申报缴纳土地契税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缴纳土地契税需提交的材料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②土地评估报告; ③土地成交确认书; ④营业执照副本; ⑤税务登记副本。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②土地评估报告; ③土地成交确认书; ④营业执照副本; ⑤税务登记副本。 三、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 1、转让方提供材料: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②企业双方转让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③新的土地评估报告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⑤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⑥完税证明(高新区主管分局已审核); 2、受让方提供材料

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⑨完税证明(契税、印花税)。 四、申报契税减免业务需提交的材料(母子公司) 1、减免申请报告原件---子公司(依据财税〔2012〕4号); 2、章程、验资报告---子公司;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总公司; 4、土地评估报告复印件------总公司; 5、土地成交确认书复印件-----总公司; 6、已缴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总公司;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双方; 8、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双方; 9、机构代码证-----双方; 10、转让协议---双方; 11、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总公司; 12、其他有助于计税价格认定和纳税人性质认定的材料等(股东会决议)。 五、申报契税减免-----企业更名 1、减免申请报告原件(或股东会决议、文件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3、土地评估报告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7、已缴纳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8、工商局变更名称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补办合同; ②土地评估报告; ③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④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国土补交费用复印件。

土地出让缴纳契税须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四、土地出让缴纳契税须知 征收机构:江门市财政局农业税收征收分局。 受理范围:蓬江区域、江海区域。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5、《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府办[2006]9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 提交资料: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及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该条例确立了“租用、征用或者以其它土地交换”的初级形式,后几经发展完善,但一直沿用“土地征用”这一名词,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大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明确了征收和征用两种土地流转方式,为今后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和保障。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也对相应条款作了同样修改,我国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正逐步得到完善。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不同的概念,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我国的土地征收有如下特点。(1)强制性,(2)行政性,(3)公益性,(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征收有明显进步和完善,但是土地征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补偿对象不一致,部分地方截留征地补偿。(三)公共利益的界限模糊,大量占地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四)存在大量的非法占地现象。 对土地征收纠纷的分析和对策? 为防止土地问题的大量出现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障农民权益的实现,如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机制,征收土地确保农民之请确认、开展百日行动查处违法占地、健全严格征地审查报批程序、制定土地区片最低价等,这些措施使农民权利保障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细化,但是并没有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相反在农民土地维权行为反而比以前增加,不少地方政府解决这类问题的靠的是“公检法”,这种方法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更加的激烈。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在呈报和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性,对于农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2005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1号 (2005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内的信息。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五、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

基层税收征管模式改革试点意见(20210309041445)

青浦区税务局基层 税收征管模式改革试点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执行《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征[2009]10 号)和《上海市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沪国税征[2007]10 号)的有关规定和区局2009 年重点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对基层税务所税收征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探索建立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模式,实施分类、专业化管理,是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积极探索按税源税种分类、管理环节实行专业化分工的管理模式,试行以集约化联动为基础,对重点税源和部分行业的专业化管理和对一般税源的监控管理,有利于规范工作职责、标准和程序,健全考核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二、总体要求试点税务所应对税源进行分类管理。应按照税源规模大小,将全部户管企业分为重点税源户、一般税源户和个体工商户(包括 个体零星税源)三类。针对税源不同类别,采用分类管理和专 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三、税源分类管理要求 (一)重点税源户 重点税源户包括四级重点税源、享受特殊税收政策及高风险企业(以

下统称重点税源户)。对于重点税源户的管理不再分设管户与管事岗位,试点税务所内应集中人员专职管理重点税源户,由税收管理员对企业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管,负责处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项(除征收,稽查业务外),负责各项政策的宣传与落实。对重点税源户(特别是实体型重点税源户)要突出管理力度,采取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法使税源管理工作向深度挖掘。 重点税源管理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 、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数据采集及报表初审工作。要求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发现差错,及时加以纠正,特殊情况作书面说明上报区局。 2、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和税源变化情况。 3、每月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实行就户审核分析。分析预测税源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掌握税源潜力。定期上报税收分析报告。 4 、参照市局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预警区间及综合征管软件和局域网纳税监控所提示内容,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就户分析,发现异常及时上报。通过评估、分析、约谈、调查,对重点税源实现动态化管理。对申报异常的重点税源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切实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异常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措施,不断加强税源管理。 5、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收政策宣传。及时将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辅导讲解,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实地走访重

土地使用权变更

土地使用权变更 一、业务事项名称:土地使用权变更 二、主办处室:地籍处 三、业务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法》第31、34、35、37、39、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25条。 四、办理属性:审核 五、业务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业务办理阶段及所需资料 本业务办理需要经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发件等三个阶段。其中,申请受理阶段主要是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达到受理要求;审查决定阶段主要审查变更宗地的界址、权属、面积,是否符合直接变更的条件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件主要是将经过批准的红线图、土地证发给申办单位(个人)。本业务办理各阶段所需资料如下: (一)申请受理阶段所需资料 1、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报告和有关变更批准文件 2、土地登记申请书和登记材料(属于分立或调拨变更的,还需提供分立或调拨后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测绘成果和地籍调查表) 3、土地权属资料(包括红线图、土地证原件等) 4、地面附着物产权资料、报建资料 5、土地主管单位意见,职代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变更时) 6、原地籍调查表 7、测绘成果及上好坐标的1:500地籍图(2套) 8、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 9、有关批准文件、纪要等 10、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供工商登记变更文件(复印件)、变更前后公司章程 11、属出让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 (二)审查决定阶段所需资料 1、上述(一)形成资料 2、变更登记审批表

土地性质变更申请报告

土地性质变更申请报告 篇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尊敬的各有关单位领导: 我叫覃海洋,系隘洞电厂退休职工,20XX年2月与本厂工友陆泰锡多次商洽,其自愿将“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转让给我。由于财力不济,直至20XX年本人才在该地块盖起4层半小楼,现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敬请领导审批。 申请人:覃海洋 20XX年4月8日 2 地上物权属证明 县国土局: 覃海洋同志在“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地块上的农作物为板老村料二队农户所有。特此证明。隘洞镇板老村拉料二队 队长: 20XX年4月18日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料二村民小组管委: 本人叫陆泰锡,系隘洞电厂职工。由于单位住房窄小本户居住人口众多,对工作和生活极为不利,20XX年11月经申请,多得贵小组给予照顾解决72m宅基地,但终因财力有限,尚未盖得住房,现因母亲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多方考虑,再无他路可行,只好忍痛将宅基地转让他人,敬请理解和海涵。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陆泰锡 20XX年1月18日 2 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陆泰锡户 乙方:覃海洋户 由于甲方老母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甲乙双方多次反复磋商,特作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 2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 转让给乙方。 2、自转让之日起至该地正式建设之日止,该转让地块所应承担的法律及法规责任仍由甲方负责。 3、转让地块自转让之日起,在甲方认为需要作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登记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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