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6页的法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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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目录

第二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50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

修改为: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参照: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4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50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24条

第二十四条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单位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运输车辆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并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及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三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具备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符合备案要求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文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推送、公示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驾驶员信息。

备案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运输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运输单位使用其他车辆运输特殊建筑废弃物的,无需备案。

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具体备案规定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已通过行政许可核准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单位。建筑垃圾水上运输由交通运输、航道、海事等部门依法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核发《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个人不予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1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完整提交材料后,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并委托具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进行检验,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受理后20日内核发《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由市住建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联合制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议不少于20辆(总载质量不少于250吨)。不具备大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作业条件的小型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由各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小型工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和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3条

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申办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符合城管部门规定数量、核载质量的自有运输车辆并取得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安装全密闭覆盖装置、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6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且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

(四)设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和车辆清洗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7、18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过年审,在审验有效期内,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

(二)具备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载重2吨(含2吨)以上的车辆,必须按规范设置密闭式防撒漏装置;2吨以下车辆必须设有帆布,遮盖全部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

驶记录仪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经区城管部门同意后,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文件和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准运证》,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的单位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可在江门市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建议:关于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的条件中的第三项:“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50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规定,经调研,该条款中的数量仍然值得商榷。该条款的制定是参考了《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第三款。在2019年,武汉市在由第一财经新一线城市研究所举办的“新一线城市峰会”中已经被评选为新一线城市,与惠州市相比,武汉市总体的经济发展水平略高一筹,以武汉市的标准来对惠州市作出规制,对惠州市某些有意愿从事垃圾运输的中小企业而言,或许会有些力不从心。因此,此处对于数量“50”,应当结合实际,重新商榷,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规定,如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三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议不少于20辆(总载质量不少于250吨)。”修改为20。

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名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参考: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5条

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3条

市住建管理局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信息予以登记或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原因:经过参考其他城市的管理办法,并且结合实际,确定一个相关部门对相关承运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确有必要。但具体是何部门进行此项审批还需待定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二)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露、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三)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四)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五)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档案备案凭证、检测合格证明、联单及相关运输证照,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参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6条

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运建筑垃圾前核实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载,不得超速行驶;

(五)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输合格证、车辆通行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纳场所。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27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道路行驶的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二)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超速;

(三)随车携带相关运输证照;

(四)建筑废弃物应当运输至联单记载的消纳场所;

(五)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六)运输特殊建筑废弃物的驾驶员应当核对确认联单信息;纸质联单经消纳场所签字确认后,自行留存一联联单备查,并将一联联单交还给施工单位,剩余联单移交给消纳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34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露、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

(三)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四)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联单;

(五)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六)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七)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废弃物。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5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三)上路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有序、文明行驶,行驶的时间和路线同时要符合规定;

(四)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登记的消纳场所,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6条

运输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车辆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要求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带泥行驶;

(三)按照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四)随车携带有效的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副本和道路通行证;

(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

(六)在规定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运输车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行驶中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保持整洁,在线接受惠阳智慧城管平台监管,禁止车轮夹带余泥、车厢外挂余泥。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厢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沿途泄漏、遗洒建筑垃圾,运载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区城管执法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和超速,并到指定的场所倾倒、排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五)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批准的受纳场所,进入受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调配指挥。

(六)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档案备案凭证、检测合格证明、联单及相关运输证照。

(七)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控制行驶速度,在城区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八)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自觉接受交通、公安和城管执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三)车辆驶离施工工地应当冲洗干净;

(四)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环境噪声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修改建议: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对“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档案备案凭证、检测合格证明、联单及相关运输证照。”的规定,该规定是参考了《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而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运输车辆则是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城市与城市之间有所不同。而在调研中,交通部门等也对此处的证件的发放主体存疑,此处对于运输车辆在行驶途中应具备的证件,应当联合惠州市交通部门、城管局等共同讨论,再最后确定该条款中的证件名称。

第十五条第六项中,要求运输单位“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但在实践中,运输单位车辆

往往会出现由于贪图方便,或者利益驱使等原因,而没有将应当运输到特定地点的建筑垃圾,在非特定地点随意倾倒的情况。更无可奈何的是,在调研中发现,这样的违规运输单位车辆往往会选择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进行运输和倾倒,给管理部门的工作制造了一大难题。事后追责不如事前预防。根据调研意见以及参考其他地区的治理办法,应该建立建筑垃圾清运联单制度,在施工方、运输方和收纳方三方之间设置联单,以确保垃圾清运的时间、地点和路线都符合规定。并且,要将该制度反映在条款中,在第十五项第六款后新增补充规定,大致表述为:运输单位车辆在完成建筑垃圾运送和倾倒后,需妥善保存记载有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和地点等内容的联单,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设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限超载的规定装载时,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并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参考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35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设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载的规定装载时,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并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6条

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规定超载装载时,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并立即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修改建议:第十六条中第二款中,“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载的规定装载时”的表述,按照上述意见,应将超载修改为:超限超载。

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载的规定装载时,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并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况是“装载”过程中,也就是发生在运输源头。调研中发现,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此处规定的查处机关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管理办法》中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所出入,对于此处的报告和查处部门,需要联合不同部门共同进行确定。

另外,对于在调研中,由单位部门和群众反映的建筑垃圾清理运输单位企业收费标准不一,以及单位拒绝承运数量较少的建筑的情况,建议在本章中作出新增规定,对收费标准给出制定意见,大致表述为:从事建筑垃圾清运服务的企业有权向施工方收取建筑垃圾运输费用,该收费范围由区物价部门制定并核准,由区城管执法机关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鼓励采用水上运输方式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围墙、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道路硬化以及降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场地。水上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保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向水域倾倒建筑垃圾。

参照: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38条

第三十八条鼓励采用水上运输等方式进行长途、跨区域建筑废弃物运输。

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

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7条

第二十七条鼓励采用水上运输方式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围墙、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道路硬化以及降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场地。水上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保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向水域倾倒建筑垃圾。

原因:采纳该条的原因是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水上运输有着地理优势,对于建筑垃圾的运输不能仅限于陆上运输,既然拥有水上运输便利,可以通过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运输,但是在运输的时候也需要加以规范,因此保留。

第十八条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清除,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参照: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36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

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开展巡查治理,应对其以下行为进行查处:(一)建筑垃圾脱落扬撒污染路面的行为。

(二)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文件的行为。

(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偏离运行轨迹行驶的行为。

原因:此条是参考广州的条例,对于造成道路污染的情况,是明确需要立即清楚的,因为建筑垃圾体积普遍比较大,会导致路面不畅通影响交通,如果未能及时清除,对于造成污染的责任人需要有关部门去进行处罚,费用也需要责任人承担。管理部门还需根据各部门职能划分来确定最终归属部门。

第三章消纳管理

第十九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消纳场分为临时消纳场和长期消纳场。长期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

参照: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9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可以单独编制或者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统一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管控。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根据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和建

设计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1条

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实行特许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办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另行规定。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39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9条

市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的建设用地,并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8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省对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1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原因:此规定参照了武汉、广州、佛山、合肥、宜昌。可以看出各省市都有指定关于消纳场所的建立由谁牵头,消纳场所的建立能更有效地处理建筑垃圾,同时也要鼓励社会资本进驻消纳场所的建立,政府也要做好领导作用。因此此条作为消纳管理章节下的第一条很有必要。

第二十条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并与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保持防护距离。

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五)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照:

《深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31条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场所用于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由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批管理,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区域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

(完整版)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目录 一、前言 (1)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四、有效的管理措施 (2) 五、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2) 六、建筑垃圾清运 (4) 七、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6)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二、工程概况 建筑概况:观山悦小区1#地下车库、3#、4#、5#楼工程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东。建筑面积:1#地下车库7430平方米,3#楼地上34330.52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4#楼地上4326.66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5#楼地上2776.16平方米,地下703.55平方米。结构形式:3#、4#楼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9层,5#楼地下1层,地上5层,基础形式为柱下筏板基础。本工程建筑场地类别二类,抗震设防烈度6度,建筑安全等级二级,抗震等级三级,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质量等级:合格。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建筑施工垃圾 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民族大道维修工程 中铁十六局集团 南宁市民族大道人行地道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6年4月12日

一、施工的目标 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南宁市相关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实现文明施工,现场达到南宁市相关标准,创建一个建筑垃圾的施工环境。 二、运输路线 本工程土方运输路线:起点为民族大道各施工工地出口,终点高新园艺场长巷坡二队的长巷消纳场。 三、编制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宁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四、土方外运方法 本工程渣土运输将严格按照南宁市有关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运土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加盖板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外运的时间段:按整体工程进度计划从2016年4月12日至8月30日,按市环保及城市管理的要求,按只允许夜间挖运,每天挖运时间段:从前一天下午8:00至第二天早晨6:00,每日工作10个小时。土方及石渣外运量=开挖总量-回填总量=57493.3 m3,(详见附表)计划4个月时间完工,每日挖运量约2000m3,如只按上述时间挖运,单车15m3*7趟/天=105m3,需要约20辆车。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

程中的乱倒、乱弃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将采用开挖现场与弃土场双向签票的办法,坚决杜绝渣土乱倒、乱弃。保证外运土方运到指定弃土场。 根据南宁市关于防治扬尘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在此次土方外运工作进行的同时,不给周围已形成的环境造成影响,我方将在土方运输过程中作好清扫保洁工作,并由专人负责。为保证车辆运输不对市区环境造成污染,施工现场南边出入口设置洗车槽, 并安排专人进行车辆清洗工作,对每辆运土车须经打扫车轮、将运土车箱上两侧土方拍实,盖好车厢盖后方可放行。在渣土运输的区间段内安排清洁人员,随时对车辆散落下来的土块、泥块进行清扫,安排专人进行巡视、值班、组织路口交通,并成立保洁人员组织及保洁的设备配置计划。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法制办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 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

理。 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6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方案设计(CJJ134_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42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 l34—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8.0.3、8 0.1 3、9.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H月j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汁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Z007]125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收集与运输;5.转运调配;6.再生利用;7.回填; 8.填埋;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一I'L-;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蓬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 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15弄ll号.邮政编 码:200232j。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公司 江苏中兴建没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 同济大学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秦峰王雷张雪梅张卫东 黄海冷发光赵由才郭树波 许碧君杨德志李露倪道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xx市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核准证》,“一书”是指《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具体开展本辖区《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

小区垃圾清运规章制度

小区垃圾清运规章制度 尊敬的读友您好:本文由网络收集而来,分享到本网站是为了能够帮助到大家,大家如果雕之后是自己需要的文档可以点击下载本文档,下载文档是收费的(所以请先阅读再下载’谢谢各位读友,本人在此祝各位读友工作顺利’事 事如意* 1。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 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 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 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3、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 4、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 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5、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6、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7、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将视情节轻重予以20-50 元的经济处罚或待岗检查,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2。垃圾清运管理制度为提高我乡环境卫生质量,创造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垃圾清运有效,规范管理特别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对辖区范围的垃圾进行及时清运。 三、各村保洁员应按时集中本村垃圾做到所有垃圾必须全部集中到中转站。 四、垃圾清运员应做到每周两次清运到焚烧炉进行处理。 五、保洁员、清运员就及时对保洁、清运设施、运输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六、在清运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及时解决。 七、认真完成环保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上级布置的其他临时性、突击性任务。3。垃圾清运管理制度夏季到了,为确保社 区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一、垃圾清运时间:早上9:00 前,下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把《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韶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韶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市区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五是已有的《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简单,法律效力弱,权威性不足,不能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六是在我市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原住建局合并,成立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来各自的职责、权能也随之需要重新调整。2014年9月,我市成立了“市区渣土管理临时办公室”(渣土办),从公安、城管、交通、住建及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各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当前我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韶关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

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技术方案设计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二、建筑垃圾处理依据 (1) 三、工程概况 (2)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3) 五、施工现场垃圾堆放区块布置图 (4) 六、管理组织架构 (5) 七、管理措施 (5) 八、工作制度 (6) 九、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7) 十、建筑垃圾清运 (9) 十一、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13)

一、编制依据 1、《人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3、《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4、《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7、《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9、《危险废物名录》 10、《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1、《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

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人民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雅居乐金沙湾健康教育新城项目B0601 地块. 建设单位:雅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勘察单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监理单位: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市雅居乐金沙湾健康教育新城项目B0601工程位于市秀英区西秀镇金沙湾四路与金荣路交汇处西南侧位于金沙湾,处于西岸和盈滨

建筑垃圾处置协议书

建筑垃圾处置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市江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及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运甲方翰林城市花园工地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清运范围 1、乙方负责清运工地内各类建筑垃圾(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二条、协议期限 _ __ _年_ __ 月_ __日至_ _ __年_ __月_ __日止。 第三条、费用 1、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垃圾清运费按元/车计算,按月结算。 2、结算期限 甲乙双方每月15日前就上月建筑垃圾清运费用(节假日顺延)进行结算并书面确认。 3、付款方式: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有效票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总价的2%计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工地内运输道路畅通,并协助乙方完成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督促乙方落实国家关于防尘防治的要求。 2、甲方设定固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堆放点进行清运。 3、甲方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备或沉淀过滤设施供乙方出入车辆冲洗;甲方大门出入口设置视屏监控设备,监控出入车辆进出冲洗情况及车辆号码牌。 4、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在每日检查中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赔付,并可按照工地管理规定对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扣减或扣除。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具备清理、运输资质,运输车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 2、乙方在清运过程中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及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将建筑垃圾运到政府指定的地方倾倒,若被查处违规倾倒,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进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目录 一、前言 (1) 二、工程概况 (1)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五、有效的管理措施 (2) 六、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2) 七、建筑垃圾清运 (4) 八、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6)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二、工程概况 建筑概况:观山悦小区1#地下车库、3#、4#、5#楼工程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东。建筑面积:1#地下车库7430平方米,3#楼地上34330.52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4#楼地上4326.66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5#楼地上2776.16平方米,地下703.55平方米。结构形式:3#、4#楼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9层,5#楼地下1层,地上5层,基础形式为柱下筏板基础。本工程建筑场地类别二类,抗震设防烈度6度,建筑安全等级二级,抗震等级三级,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质量等级:合格。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建筑施工垃圾 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

政府在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中的对策与建议 (一)以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引及目标 面对政府在城市垃圾处理中的缺位问题,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法规制度、经济政策、日常政务中,可以在此难题处理上发挥巨大优势。不同于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自伤性发展,也不局限在环保问题,循环经济所形成的是一种以资源为始发点、以再生资源为终点从而代替废物垃圾并由二者围绕产品循环往复的兼顾经济、社会、环境三方的闭环式、极具生态性的模式。所以,要弥补政府的缺位问题,制度、政策、政务、技术、教育等各环节都需要以循环经济为指引,政府工作者及企事业人员应从思想上摒弃固有弊端,以一种开放式、经济型、高效益的理论为指引,这才是解决城市建筑垃圾的关键要穴。在法规制度、经济政策、政务上都要以循环经济的核心3R原则为借鉴加以考量,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发展时刻将利益挂在嘴边,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以期人类与自然和谐共赢。 (二)法规制度从根源上缓解建筑垃圾问题 1.环境保护法上的完善建议 自2015年保护环境随着《环境保护法》出台被列为一项基本国策起,环境问题受到了广泛重视,环保法实施两年来取得了卓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当下城市垃圾的有效处理造成困扰,所以建议稍作改进。 首先,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仅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编制相应规划,但是随着城市发展涌现的城中村、拆迁、道路建设等变化,宏观上进行规划越来越难以满足现今日益精细化的社会要求,所以应以规划制度为原则,出台相应法规对企业、基层组织的责任进行细化,针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建筑垃圾问题要求企业、当地基层组织等协力制定符合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要求以及顺应循环经济理念的建设施工计划。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针对建设项目所设定,但是城市建筑垃圾问题多发于建设项目完工后或开始前的拆迁、重建、废弃等,且为避免重复评价,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多是考核项目本身的属性、地点、方式而忽略项目过程前、进行中、过程后产生的垃圾问题,所以环评制度应将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城市垃圾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讲解学习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 3.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一帆机械自主研发的履带式移动破碎站和轮胎式移动破碎站,可以对建筑垃圾进行粗碎、中碎和细碎。设备灵活、方便,机动性强,可节省大量基建及迁址费用;能够对物料进行现场破碎而不必将物料运离现场再破碎,并可随原料开采面的推进而移动,从而大量降低了物料的运输费用。移动破碎站配置灵活,可以根据实际现场设计改型或特殊性移动破碎站,设计对应的建筑垃圾处理工艺。 我国每年的建筑垃圾数量已在城市垃圾总量中占比例高达40%,成为废物管理中的难题。资料显示,过去50年,我国至少生产了200亿立方米粘土砖制品,未来50年大都将转化成建筑固体废弃物。这些建筑垃圾怎么办?能否通过综合处理转化为建筑材料? 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利用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98%,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的应用指南。另外,日本科技厅已经把再生利用技术定为未来30年十大最新兴技术之一。欧盟国家平均综合利用率已经超过了70%。 2005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强制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这一规定对国内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提供了政策的基石。 建筑垃圾资源化,完全改变了传统经济“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模式,充分实现了循环经济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新产品”的反馈式流程。 凡符合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经营企业。 垃圾分类方案 一、阶段: 1、【10月】以宣传普及垃圾分类意义和方法为重点,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课、黑板报、校园广播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利用的认知,提倡、鼓励师生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让全校师生逐步养成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好习惯。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十条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为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展示公司施工现场的新风貌,使工程在施工中和建成后都成为文明工程。我公司将切实承担起总包职责,加强对土建及各专业分包方文明施工的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工程概况 信合·湖东春天2#、4#、5#、6#、8#、9#楼工程是建设地址位于信阳市鸡公山大道与羚锐大道交口西南角的高层住宅楼。工程总建筑面积78772m2,本工程为一类高层住宅楼,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桩基承台基础,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本工程由信阳悦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新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勘察,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信阳市质监站,安监站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本工程所包含的住宅、商业、地下车库由河南五建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目前资金已落实到位,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善,具备开工条件。 本工程主要建筑垃圾有基础土方开挖的土方、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1、组织管理

深圳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

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 (四)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管理特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承担特区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 (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目录 (1)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 (1) 四、有效的管理措施 (2) (2) (4) (6)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二、工程概况 建筑概况:观山悦小区1#地下车库、3#、4#、5#楼工程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东。建筑面积:1#地下车库7430平方米,3#楼地上34330.52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4#楼地上4326.66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5#楼地上2776.16平方米,地下703.55平方米。结构形式:3#、4#楼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9层,5#楼地下1层,地上5层,基础形式为柱下筏板基础。本工程建筑场地类别二类,抗震设防烈度6度,建筑安全等级二级,抗震等级三级,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质量等级:合格。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四 1. 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

同,但其主要成分一致,主要有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废金属料、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 其它垃圾成分约20% 2. 建筑拆除垃圾 旧建筑拆除垃圾相对建筑施工单位面积产生垃圾量更大,旧建筑物拆除垃圾的组成与建筑物的结构有关:旧砖混结构建筑中,砖块、瓦砾约占80%,其余为木料、碎玻璃、石 凝土块约占50%-60%,其余为金属、砖块、砌块、塑料制品等,旧工业厂房、楼宇建筑是此类建筑的代表。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水平的越来越高,旧建筑拆除垃圾的组成会发生变化,主要成分由砖块、瓦砾向混凝土块转变。 五、有效的管理措施 1. 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 2. 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 3. 4. 5. 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将垃圾类别的标志牌尽量做到清晰易识别,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争取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观念,保护好现场的环境。 六、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1 第一,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在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大多数以民工为主,他们普遍素质不高,施工技术水平偏低,这对现场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将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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