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的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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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的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监督管理危险源,遏制危险源对职工可能造成的伤

害,我矿决定对危险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类别不同,控制监督管理的层面不同,有侧重监管,有问责考核。做到两级领导带(值)班、进行全方位管理,各尽其能,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二条采区(车间)值班领导是指采区(车间)领导、采区(车间)段

队长或班长、值班安全员参加。

第二章危险源控制监督管理分类

第三条需专业科室、值班矿领导参加监督管理的:凡是危险性较大,没

有成熟的管理制度、丰富的同类工作经验或正处在完善相应的安全设施的过程

中,因不能完全实现安全可控,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具体危险源如下:

(一)处理大溜井(矿仓)堵塞或维修溜井;

(二)主扇运行异常导致主通风系统失调;

(三)出现透水征兆等异常情况;

(四)发现火灾征兆时;

(五)更换维修宽度B=1000m(提升)、B=1200mmB=1400m(选厂)皮带;

(六)竖井、斜井提升下放特形物料;

(七)在竖井、斜井内大规模施工作业时;

(八)生产系统要害部位出现

故障时;(如:主副井、2#副井、35KV变电站等)

(九)尾矿库出现异常情况;

(十)其他需要参加的特殊情况。

第四条采区、车间领导须亲自参加的: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由于日常管理工作现场危险源辨认不全或虽辨识出危险源,但采取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可能导

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一)进入接触带如矽卡岩、破碎带、散体、地应力集中区域进行掘进和支护;

(二)竖井、斜井提升下放大型设备、材料;

(三)火药集中运输、生产、存储;

(四)3人及以上直接从事吊装作业的;

(五)中孔爆破;

(六)处理倾斜拱架或二次支护;

(七)球磨机、自磨机换衬板、衬套或更新;

(八)处理①50米、①45米浓缩大井故障时;

(九)维修提升卷扬、绞车及更换其钢丝绳时;

(十)月检修、年检修、抢修;

(十一)高空作业时;

(十二)支护层出现破坏或拱架出现倾斜的巷道进行二次支护作业时;

(十三)维修、安装竖井、斜井安全设施作业时;

(十四)维修、安装火药库、油库、井下临时存油点安全设施作业时;

(十五)采区通风系统进行调整作业时;

(十六)特殊动火作业的;

(十七)高压停送电操作;

(十八)其他需要采区、车间领导参加的特殊情况。

第五条段队长或班长须参加的:已经有了很完善的管理制度、规程和成套的管理经验,由于员工安全意识薄弱、思想麻痹、图省事,安全责任不能有效落实,管理同时出现松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一)低压停送电操作;

(二)处理盲炮等爆破事故;

(三)维修、安装放矿溜井安全设施或处理堵塞放矿溜井时;

(四)维修、安装电机车、铲运机安全设施作业时;

(五)处理矿车、电机车掉道作业时;

(六)处理局部通风紊乱时;

(七)完善所属地段标志标识时;

(八)进行采区废弃巷道圭寸堵墙圭寸堵作业时。

第三章危险源控制监督的记录和交接管理第六条危险源的记录、交接

(一)每班都要认真填写危险源控制监督情况记录,根据不同的情况随时可将危险源升级或降级。

(二)带班矿领导每班接班后,应根据单位值班领导汇报本单位危险源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应对检查区域的危险源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三)每个层级的控制监督情况要向下一班交接清楚,确保危险源控制监督管理跟踪到底。

第七条段队长或班长、值班安全员除参加所属范围的危险源管理、监管外,对于采区、车间、领导参加的范围,段队长或班长、值班安全员须提前到达;对于专业科室、带班矿领导参加的范围,采区、车间、领导须提前到达。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对以上所列的危险源项目,每发现一次没有监督人员(参加的人员)在现场的,处罚监督人200元/每次。

第九条因未能对本单位危险源施工作业及时汇报,导致上一级未能及时到达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督导的,对相应级别负责人进行100元/次项处罚。

第十条凡是由于专业科室、带班矿领导参加的危险源监督管理项目导致事故,矿将追究专业科室、矿领导带班的前一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各罚款3000元。并对当班的带班领导、采区车间值班领导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凡是由于采区、车间领导参加的危险源监督管理项目导致事故,矿将追究前三班采区、车间值班领导、值班段队长或班长、安全员的责任,各罚款500元,并对当班的采区、车间值班领导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凡是由于段队长或班长、值班安全员除参加危险源监督管理项目导致事故,矿将追究前三班段队长或班长、值班安全员的责任,各罚款200元,并对当班段队长或班长、值班安全员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矿领导带班查出违章行为,对当班采区值班领导加倍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归安全科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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