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地方法规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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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地方法规立法分析

湿地保护地方法规立法分析

湿地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不仅蕴藏着丰富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生态效益,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基因库”,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湿地保护立法背景

浙江湿地资源丰富,据2011年调查统计,全省面积8hm2以上的湿地分布有5大类23型,总面积111.01万hm2(不含水田面积),占浙江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区域总面积的10.9%;湿地总面积中,天然湿地84.35万hm2占75.98%,人工湿地26.66万hm2占24.02%;国际重要湿地967hm2,国家重要湿地7.26万hm2,自然保护区湿地0.54万hm2,其它重要湿地36.12万hm2。湿地区分布有高等植物513属158科1182种,野生动物91目452科1988种,湿地植被11个植被型129个群系;湿地珍稀濒危动物种类多,国家Ⅰ级重点保护17种,国家Ⅰ级重点保护65种,浙江省重点保护21种,“三有”动物①81种,IUCN②濒危鸟类36种,列入《中日两国候鸟保护协定》③鸟类115种,列入《中澳候鸟保护协定》④鸟类58种。简历大全/html/jianli/

浙江湿地保护形势严峻,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天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质量下降、湿地功能退化等,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对湿地资源利用强度不断加大,诸如建设、农业、居民生活用地以及过度围垦等原因,造成湿地面积和数量下降;二是过度渔猎、栖息地减少和环境(水质)污染等原因,造成湿地生物多样性下降,导致湿地生态功能退化,湿地综合效益得不到正常发挥。制定条例是维护浙江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是实现科学保护管理,解决湿地保护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是推进湿地法制建设,依法保护湿地的根本需要;是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建设生态浙江省的迫切需要。然而,国家湿地立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出台,有关湿地保护的法规和规章也不够健全,为此,湿地保护地方立法迫在眉睫。

二、条例主要内容立法分析

(一)湿地法律概念界定

1.《湿地公约》⑤中的湿地概念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长久性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蓄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浅于6m的海水区。按照此定义,湿地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m的海域地带等。

2.条例湿地定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湿地法律概念界定是立法需要确认的首要问题。对于一部法律法规,其调整对象内涵与外延的准确性决定了该法律法规所调整范围的边界程度,从而确保该法律法规不会与其它相邻法律法规发生管辖冲突。目前,湿地保护没有直接的上位法,湿地在我国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结合浙江湿地的种类和特点,《条例》依据《湿地公约》中的湿地概念作了新的法律定义(第三条第一款),同时对湿地资源也作了界定(第三条第二款)。《条例》关于湿地的定义区别在于增加了“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和“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两个限制,主要目的一是排除全省128.9万hm2的水稻田,二是进一步划定保护范围;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必要,二是没有能力,三是土地资源制约,四是实施有重点的保护。

3.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立法调整范围涵盖了湿地保护的全过程,是湿地保护的基本法;同时,法律对概念的定义比较严谨,与通常的理解不一定一致,要结合《条例》对湿地的法律定义来理解。

(二)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简历大全/html/jianli/

1.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国办发〔2004〕50号)和浙江省人事厅批复的省林业厅“三定方案

”有关职能精神,《条例》要求省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第一款),有关省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省重要湿地名录确定等须经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切实将湿地保护重大事项的组织和协调落到实处;《条例》同时明确了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组成部门单位、湿地保护日常工作承担部门、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第六条第二、三款)。《条例》的这一规定在目前的地方立法中尚属首创,既妥善解决了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职责交叉的问题,又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浙江湿地保护工作的创新管理与地方特色。

2.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人大在立法过程中针对初审、调研以及省级部门意见作了多次协调,最终认为:按照资源要素不同来确定管理部门,是一种可选的行政管理模式。要素式管理模式有利有弊,利在有得于发挥部门作用,弊在容易造成职责不清、职权冲突以及保护力度不一等;要素式管理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模式,在行政管理的问题上要尊重省政府意见。立法的重点不应该拘泥于是主管部门还是综合协调部门的表述,重点应当放在如何发挥林业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上,实现综合协调的效能,最有效地保护湿地,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一、二、三款)。具体到每一块湿地的管理部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授权,在公布湿地保护名录时,逐个确定湿地管理部门。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1 湿地及其保护的历史发展概况 湿地是一种水陆交融的特殊生境,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各国对其定义各不相同,依最为权威的《湿地公约》,乃是指:“或天然若或人工、或永久或暂时、或静止或流动之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的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带地,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海岸地带地区的珊瑚滩和海草床、滩涂、红树林、河口、河流、淡水沼泽、沼泽森林、湖泊、盐沼泽森及盐湖等。湿地处于水生系统与陆生系统之间的过渡带,兼有水陆生态系统的特征,特殊的地理条件、丰富的生物系统和资源使其具有丰富的价值功能,是自然界中最具有丰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其经济价值自不必言,除此之外还有调节气候、防洪蓄水、保护物种、丰富物产、娱乐旅游、科技教育等社会价值,而尤为重要的是湿地系统在调节气候、纳垢净污、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独特生态功能,更是为其赢得了“地球之肾”的美誉!同时,湿地生态系统又极具脆弱性, 易受污染,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因此,对湿地加强保护已是现代各国法制之必然。 湿地保护的提出是近几十年来的事情,是随着人们对其功能及重要性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以往,囿于科技水平和社会发展的局限,人们没有意识到湿地整体作为一特殊资源的重要意义,只是将其作为由水、土地、生物构成的简单组合;更没有 意识到湿地系统整体之独特生态功能的意义。因此,传统法律中并无单独的“湿地”概念,更无湿地保护的内容。法律只是分别对湿地各构成要素如水、土地、植被、动物等做出规定,缺乏对湿地的整体性考虑。而且,由于没有意识到湿地生态价值的重要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许多国家都曾大力提倡围湖造田、排水造田等对湿地产生毁灭性影响的开发行为,加之整体环境质量的普遍恶化,世界湿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湿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尤其是在纳垢净污方面的独特优势更是其他任何资源所不能及。因此,湿地作为一个单独的整体性概念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接受,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也提上了各国立法日程。1971年全球性政府间公约——《湿地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湿地保护正式走上国际化,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同时还有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拉姆萨尔公约执行局(RamsarConvention Bureau)、湿地国际(WetlandsInternational)、全球水伙伴(GWP)、全球环境基金(GEF)等一系列相关国际组织。 我国为传统湿地大国,湿地面积6 300多万公顷,占世界湿地总量11%以上,其中黑龙江扎龙、吉利向海、江西鄱阳湖、湖南洞庭湖、青海鸟岛、海南东寨港、香港米埔等7处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2002年,又有分布在8个省市,总面积196万公顷的14块湿地经申请成为国际重要湿地。这些湿地不但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更对维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A Preliminary Probe into Legislation on Conservation of Chinese Wetland 钱水苗 巩 固(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 310028) 摘 要 湿地是一种特殊生境,对人类有重要价值,其脆弱性需用法律加以特别保护。本文分析认为,现行立法不足以对湿地整体之生态功能进行有效保护,需要专门立法,并对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湿地 生态功能 专门立法 11 2004.10环境保护

中国湿地保护规划目标

总目标 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现象,力求把湿地生态环境做到良性循环,为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使湿地成为一个工农业发展的基地、巨大基因库,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源和种质资源。 分区目标 沼泽类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沼泽是自然界各种因素综合形成的产物,是一定地区内生态系统平衡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沼泽类湿地的管理,对湿地的开发要进行全面的环境质量评价,有效地控制沼泽地乱垦的现象。 1996-2000年,减缓沼泽类湿地乱开垦的趋势。要我国三江平原湿地和若尔盖地区湿地进行综合整治。根据生态条件,综合评价是否开发的面积及保护的面积和对象。使本地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2000-2010年,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根据沼泽的特殊功能进行全国的统一生态环境示范工程建设,实现示范区域的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促进当地农林牧业的发展。 沿海湿地保护规划目标 我国海岸线长,地形复杂,类型多,沿海湿地破坏严重,严重地影响了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直接影响了海产品的正常生长。 1996-2000年,建立北、黄、东、南海每个地区一个示范区,根据各海岸带不同的情况建立本地区示范区的模式,进行合理的开发与有效保护相结合。 2000-2010年,在示范区的基础上,努力推广沿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使沿海地区的湿地能够通过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海洋产品的发展。 湖滨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由于对湖滨湿地的盲目围湖造田,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也破坏了鱼虾的产卵采食基地,使鱼虾及湖内水生动植物产量下降。 1996-2000年,对我国五大淡水湖地区的湿地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污染,减缓生态环境的破坏而带来的湖泊老化问题。 2000-2010年,有效地控制湖泊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减少污染,实现重点地区的环境良性循环。 水源地保护规划目标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摘要: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的历史和各类文化中普遍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几乎是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已经存在。二战以后,随着人们认知不断进步和同性恋者争取自己权益的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也越来越理性化。本文从人类对同性恋的认识出发,及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实际,对同性恋者的婚姻立法进行思考建议。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立法建议 一、同性恋的定义及普遍性 1.同性恋的定义 同性恋是homosexuality的意译,最早是法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Walker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2. 同性恋现象的普遍性 同性恋现象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社会事实,不管是现代还是古代,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甚至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尤其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因其特异性受到人们的仰慕和尊敬。 (1)世界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伦人、古代黑海一辈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拉丁美洲的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都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导致男性中同性恋现象风行。 (2)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清代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中写到:“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而关于同性恋的第一个实例,则是《宴子春秋》中所记载的“羽人”倾慕齐景公的故事。又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暇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汉哀帝的袖子,汉哀帝不忍惊醒他,遂“断袖而起”。于是,“龙阳”、“余桃”、“断袖”便成为后世指称同性恋

湿地保护现状及发展对策

兰州黄河湿地保护现状及发展对策 —以银滩湿地公园为例 摘要:湿地是自然界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生态系统和生态景观,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人类活动的过度干预导致湿地面积急剧减少,功能日益退化。黄河兰州段湿地作为湿地的一种特殊类型,不一定具有典型湿地水文生态系统的所有功能,但对于黄河中上游及其沿岸的生态系统来说,黄河湿地具有特殊的功能与生态价值,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本文以兰州市银滩湿地公园为例,简单阐述城市湿地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以及应对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黄河湿地;保护生态;湿地治理 1湿地的功能及其保护的必要性 湿地,即指常年和季节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沼地、江河、湖泊、水库等生物功能明显的水域,其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的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但具有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因而是一种多类型、多层次的复杂的生态系统,具有水陆过渡性、系统脆弱性、功能多样性和结构复杂性的特征。而城市中的湿地在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更强大的作用:湿地具有自然观光、旅游、娱乐等美学方面的功能,许多重要的旅游风景区分布在湿地区域,除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外,还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此外,湿地生态系统、多样的动植物群落、濒危物种等,为教育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对象、材料和试验基地,对研究环境演化有重要价值(黄河湿地的功能、用途和属性见表1)。

城市湿地公园是城市绿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城市的环境调节、资源供应、灾害防治以及人居环境的美化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合理开发和利用湿地资源是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随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湿地面积急剧减少,从而削弱了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城市湿地生物资源及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工业废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向城市边缘的湿地等严重破坏了城市湿地的生态环境,这给城市湿地的恢复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此,能够尽早着手保护生态湿地将对一个地区或城市未来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这也是一个地区开展生态建设的重要任务。 2兰州银滩湿地公园概况 兰州银滩湿地公园位于兰州市安宁区银滩大桥北端东西两侧,北纬36°,东京103°。北与北滨河路相连,南邻黄河,东西端均与自然过度的黄河河滩为界(如图1所示)。公园最大宽处约为420m,最窄处约10m,总长度约3km。场地地形变化较大,最大高差约11m,呈北高南低之势。

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

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关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 尽管由于政治理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东西方国家在网络内容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但都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使其免受网络色情、暴力等的毒害。 美国政府对网络管理的重点,就是通过立法防止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淫秽信息。2000年12月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有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此前,美国国会还制定过两部管制互联网内容的法律——《通讯净化法》和《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网络上污秽的言语或图片所侵害,但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于1997年、2004年裁定为“违宪”。 欧盟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年)、《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年),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儿童色情。 法国实行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从严惩处的法律原则。1986年的《新闻自由法》对网络内容的过滤进行过专门规定。《刑法典》则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淫秽和有

损人类尊严内容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1998年6月17 日第98-468号《保护与消除性伤害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毒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德国《多媒体法》修正了《刑法典》和《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等的相关条款,规定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只有在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时方 可得以传播。2002年,德国政府在《广播电视和电信媒体中人格保护和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中,详细开列了十项不允许向青少年提供的有害内容。 俄罗斯2010年推出的《保护青少年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信息干扰法》的修正案规定,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每天12时至18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互联网用户采取专门的“信息过滤”措施,以防止淫秽和色情网站对青少年的侵蚀。 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禁止17岁以下学生晚上10点以后出入网吧,门户网站和新闻类网站不得含有色情等青少年不宜接触的内容,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应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信息;不宜青少年浏览的网站,应注明“含有不良信息”,并有义务严格

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0年6月第3期林业资源管理 FOREST RESOURCES MANAGE M ENT June 2010N o 3 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姜宏瑶,温亚利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通过对我国湿地的权属特点及保护管理现状的归纳和总结,分析了造成目前我国湿地管理低效的主要原因,指出了法律法规、监测和市场手段的不完善,以及湿地保护资金缺乏等因素加剧了湿地生态系统破碎化和资源衰退的趋势,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关键词:湿地权属;生态保护;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F 326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622(2010)03-0001-05 R esearch on M ai n Proble m s of the W etland Protecti on and M anage m ent Syste m and Counterm easures JIANG H ongyao ,W EN Ya li (C oll ge of E conom ics and M anag e m ent ,B eiji ng F orest ry Universit y,B e i jing 100083,Ch i na ) Abst ract :Th is paper summ 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w etland o wnersh i p 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w e-t land protection and m anage m ent and ana l y zed the m ain reason o f lo w -efficiency i n w etland m anage m en t and so m e o ther reasonsw hich inc l u ded i m perfect la w s and regulations ,m on itoring and m ar ketm eans tha t are to be i m proved ,and lack ofw etland protection funding ,all ofw hich have caused frag m enta ti o n o f the w etl a nd ecosyste m and we tland degradation Fi n a lly the suggestions on i m pr ov i n g w etland protection and m anage m ent in Ch i n a are pr oposed K ey w ords :w etland ownersh i p ,eco log ical conserva ti o n ,m anage m ent syste m 收稿日期:2010-03-02;修回日期:2010-04-15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200901) 作者简介:姜宏瑶(1983-),女,北京人,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与环境政策。 Em a i :l jianghongy ao83@163.co m 我国的湿地,以其广阔的面积、丰富的类型和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湿地保护中处于重要地位,已经成为国际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湿地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和经济保障,同时在国土和生态安全中也发挥着其他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我国湿地保 护管理也经历了由物种到生境,由结构到功能,由单一目标的分散管理到多目标的综合管理,并朝着生态系统管理的方向发展。 1 湿地保护管理现状1 1 湿地资源的权属特点

湿地论文:浅谈我国湿地的保护与开发

湿地论文:浅谈我国湿地的保护与开发 【中文摘要】湿地在生态方面拥有着具体大的功能和效益,湿地是自然界中最富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在国际上一般将它与森林和海洋一同称为全球的三大生态系统。本文将对对我国湿地的特点、分类、现状及保护与开发做概括性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西部地区湿地保护和开发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如何解决湿地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目前而言,由于我国的疆域广阔,其他气象、地理等综合情况复杂等原因,我国的湿地资源也相应的呈现数量多,种类丰富的现象。虽然从整体来看,我国的湿地资源十分丰富,但是,随之人们对于湿地资源的无休止的破坏性的开发,以及人们对于 湿地资源保护认识上的不足,在各个方面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了我国湿地面临着整体状况逐渐恶化的严重趋势。虽然我国针对湿地的保护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我国的湿地保护和开发工作在各方面来讲做的还不是很到位,民众普遍对湿地的保护和开发认识存在片面性,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深刻。我国西部地区对湿地的开发仍停留在掠夺式开发的模式,同时还存在保护和开发的各类法制体系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投入少等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湿地开发必须坚持依法开发、适度、可持续原则,同时就必须加强湿地立法及开发模式等重点方面的工作。 【英文摘要】Wetland has specific ecological functions and benefits, natural wetlands are the richest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ecosystems, Wetlands are one of three global ecological systems. This article will feature on our wetlands, classificatio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make general summary, and make a depth study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wetland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western China, and explore issues for how to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wetland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Now, due to China’s vast territory, and other integrated and complex reasons as meteorological and geographical conditions, the wetland resources of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corresponding quantity, wide variety of phenomena. While on the whole, China’s wetland resources are very rich, but people for wetland resources along the endless destructive development, people do not recognize the deficiencies in all aspects of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 resources, the efforts in protection of wetland resources is not enough ,resulting in face of the overall state of the wetland serious deteriorating trend. Although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s for a series of measures have been taken, but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wetland, is not in place, do in all ways, the public generally has one-sided understanding on wetlands protection, people do not know the profound significance of wetland protection. Meanwhile, China’

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任意编辑修改!)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名称: 编制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编制依据 第一节、编制依据 1、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莒县沭河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3、《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GB01-56-2001) 4、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0)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07-87) 7、《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8、《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01-22-95) 9、《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B-99) 第二节、编制原则 1、确保工期的原则 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本工程的施工计划,并以此为前提配备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2、优化施工方案的原则 严格按照工程工期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优化施工方案。积极推进技术与管理创新,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3、均衡生产,突出重点的原则 依据本工程的特色,在合理安排工期,搞好工序联接的前提下,将路面和引水渠的施工作为工程的要点。在施工安排上优先安排,在现场办理,施工技能和物资资料供给方面要点保证,科学安排施工。 4、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灵活机动的准则。 结合施工实践,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现场,优化施工方案,正确处理施工建造与环境保护的联系,削减施工对当地环境以及群众生活

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b14395230.html, 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龙湘元 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 摘要:法律界和医学界对待同性恋的立场经历了宽容、视为罪孽、视为病态、视为正常的历史演变。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立法认可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目前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法院在审理国外同性婚姻所涉及的案件时对其均以公共秩序保留予以排除。实践证明,完全否认国外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特别是依附该关系而成立的其他民事权益将无法保护。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并加快立法构建。 关键词:同性婚姻;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6?0099?06 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被称为21世纪最大的社会景观之一。随着人权运动如火如荼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他们对婚姻权和配偶权的主张强烈地冲击着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传统婚姻和家庭制度,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1]对于同性恋者是否应该享有婚姻权,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是不同的态度 和不同的立法模式。由于我国的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大多数人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难以接受,我国法院在受理同性婚姻所涉及的案件时,对同性婚姻的效力都是不予认可的。国内外的很多学者提出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以期解决同性婚姻所涉及到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历史和国情,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可能会经历漫长的道路,也可能永远不能合法化。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如何解决国外同性婚姻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成为我国司法实务的当务之急。 一、国外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从世界各国来看,婚姻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宗教婚姻、世俗婚姻和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几种。有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同时存在,还有些国家的宗教婚姻要有政府发文或举行法定的仪式后才被认为合法。从历史上说,婚姻也不容易界定,不同的社会中存在过类似婚姻的结合。但“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法则。我国《婚姻法》也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基础,同性婚姻在我国被视为无效婚姻。目前我国学界对同性婚姻定义没有规定,在世界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中,仅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瑞典、葡萄牙、阿根廷八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等同于传统的异性婚姻,还有一些国家的地区和州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以及享有的与婚姻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这些类似婚姻的民事结合不一定符合今天法律上婚姻的定义,为便于研究,我们把这些关系定义为广义上的同性婚姻。所以同性婚姻中的婚姻概念的外延要广于法定婚姻概念。这种广义的同性婚姻是指同性

湿地生态保护现状及修复对策探究

湿地生态保护现状及修复对策探究 21世纪是注重生态文明的新世纪,未来人类生存的竞争不仅是经济竞争,也是生态和环境的竞争。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而城市湿地则是城市的守护神。湿地生态系统也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湿地生物群与其相互作用的地理环境所构成的自然系统,是介于水、陆生态系统之间的一类生态单元,它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国土资源,是能够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经济效益。 标签: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对策 1我国湿地生态现状分析 (1)湿地生态旅游资源退化、污染严重,动植物种类和数量锐减。由于诸多人为原因,我国的湿地面积锐减。近年来,青海湖的湖面面积减少了301.6km2,昔日的鸟岛变成了半岛。目前,鄱阳湖的天然水域面积从1954年的5100平方公里缩小到了3900平方公里;洞庭湖区面积1949-1975年30年间减少了1659平方公里。三江平原直到现在仍然在被大量的开垦为农田。同时,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化肥、农药被排入湿地,湿地水质遭到极大破坏,污染的加重也使得湿地的生态功能日益下降。 (2)城市化对湿地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急剧,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对湿地的影响不容忽视。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水面率逐步降低,不透水面积逐步扩大,导致城市湿地系统逐步消失[4] 。湿地面积逐步减少。同时人口增加,大量的生产生活用水未经处理排入湿地,超出其自净能力,是湿地水体、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据统计,长江每年接受的废水、污水量,是20世纪70年代的3倍。我国沿海地区累计已丧失滨海灘除湿地约119万公顷,有因经济建设占用湿地约100万公顷,也就是说,相当于沿海湿地总面积的50%被毁掉了。 (3)生态环境变化对湿地的影响。环境的污染、温室气体无休止的排放以及等等一些其他因素,导致生态环境变化严重,气候暖干化,冰川消减,风蚀、冻蚀,雪线上升,鼠害、虫害,地温升高,冻土退化,降水减少,草场破坏,水土流失,沙漠化等,都对湿地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我国西部地区干化趋势明显,湿地生态退化不可回避。 (4)湿地保护、社区扶贫经费投入不足,旅游收入分配不合理。投资者和管理者在实现资金回笼的同时,应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湿地资源进行维护,必要时应对受损湿地进行建设性恢复。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的趋势,开发者往往重开发轻保护,很少或几乎不拿出资金进行资源的保护与建设,这给湿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2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对策

国外储备立法

1、美国储备立法情况 美国于1946年通过了《战略物资储备法》,该法具体规定了战略性物资原料的购买、储备和使用等。其后,于1950年通过了《国防生产法》,于1954年通过了《农产品贸易扩大资助法》,于1956年通过了《农业法》均进一步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各类战略物资的储备工作。70年代后,面对国际战略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为应对中东石油危机,美国进一步出台了《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国防工业储备法》、《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和《战略物资储备条例》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美国国家物资储备法律体系。 美国国家物资储备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军事战略物资储备。根据美国1979年的《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规定,战略物资的储备量必须满足三年战争消耗的需要,这些物资储存于113个仓库或基地,总重量达4000多万吨。二是以法律形式保障重要经济物资储备。美国工业体系庞大完整,对各类原材料需求巨大,且市场对价格反应敏感,为确保经济安全和平稳运行必须建立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经济物资储备。《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规定的储备物资共计62类93个品种,其中工业和矿产品80种,农业和畜产品13种。《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建立了美国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有数据显示,目前美国的石油战略储备超过7亿桶。 2、欧盟国家储备立法情况 欧盟国家根据自身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需要也建立了相应的国家储备相关法律。如德国制定了《能源经济法》、《石油储藏法》,保

证国家在私营能源供应企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能够实现战略能源安全。法国于1992年制定的《石油供应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战略储备的成品油量为前一年总销售量的27%,海外省、海外领地和地方行政区域战略储备量为前一年总销售量的20%。瑞典根据自身国家国土面积较小,矿物和能源供给对海外市场依赖度大的特点,以法律形式强化了对矿物资源和能源的储备要求。其法律规定全国储备的钴、铬、锰等稀有金属,要保证国家两个月的正常生产需求,石油要保证三个月的正常使用需求。

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

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 论文导读:世界上许多湿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政府和州就已经开始立法保护湿地,并广泛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关键词:湿地保护,美国,立法比较,可持续发展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又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自然界和人类生存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保护湿地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的重点。世界上许多湿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政府和州就已经开始立法保护湿地, 并广泛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本文将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湿地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以期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 1.美国的湿地保护立法实践:LI美国对湿地的定义美国是世界上率先提岀和使用湿地概念的国家。美国湿地的法定定义最早岀现在1972年美国工程兵和环保局出台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又名《水清洁法》)中。随后,美国各州湿地立法也纷纷对湿地的定义和范围作岀规定。他们也采取了《清洁水法》中有关湿地的法律概念。但是rti于各州的湿地状况、对湿地的保护能力和保护目的各有不同,因此各州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湿地立法概念作出不同界定, 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2美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 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的政治体制,在湿地保护立法领域,形成了以美国宪法为基础,联邦、州和当地政府湿保护法三级效率各异、相互配合的体系。但联邦在湿地保护方面发挥主要的作用,设立了许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湿地保护法律的落实。 美国联邦立法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的法规十分丰富,如:《鱼类和野生生物协调法人《河流与港口法》、《流域保护与防治法九《沿海湿地规划.保护与修复法》、《紧急占用湿地资源法》、《水资源开发法》。 联邦湿地法规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各州可以自由地制订和适用自己的湿地法规。目前共有加多个州制订了湿地保护法,如新罕布什尔州的《湿地填埋和疏浚法》。根据所占有的湿地类型的不同,各州对湿地采取不同模式的立法形式,对内陆湿地。 13美国湿地保护立法体系具备如下鲜明特点: 13.1立法理念较为科学而完整1989年,美国将“净减少量为零〃确立为国家目标,它是美国湿地保护

各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欧盟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欢欢 依据2004年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欧盟国家海洋、滨海湿地面积约为5.1万平方公里。近年来,欧盟国家滨海湿地面临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滨海湿地功能大为削弱。丹麦、荷兰、德国、芬兰、英国、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法国、波兰、罗马尼亚以及葡萄牙、瑞典的部分地区湿地减少了50%以上,有些地区甚至减少了80%。还有研究显示,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将令欧洲近一半的滨海湿地消失。 欧盟并没有保护滨海湿地的专门立法,主要通过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质量管理、渔业政策等相关规范提供了间接法律依据。1979年签署的《欧洲野生生物与自然生境保护公约》是欧洲滨海湿地保护条约的渊源之一。该公约于1982年6月1日生效,主要目的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并特别强调了濒危、稀缺的野生物种、迁徙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其中公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严格保护的动植物物种有许多是生活于滨海湿地的物种或迁徙物种。 此外,为保护瓦登海滨海湿地,1982年,荷兰、丹麦和德国三个瓦登海国家联合签署了《荷兰、丹麦、德国联合宣言》,协同保护瓦登海国家公园。1997年,《瓦登海多边保护计划》获得通过,至此,瓦登海成为欧洲滨海湿地多边保护的典型。瓦登海北起丹麦南部的海岸,经过德国海岸后转向荷兰,是绵延460公里的大型天然潮间带,由于地理和生物的复杂相互作用,该区域形成了众多过渡性栖息地与潮汐通道,产生了沙质滩涂、海草甸、沙滩、沙丘等多样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2009年,瓦登海还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 为保护地中海海域的湿地,1991年有关《拉姆萨公约》的地中海行动计划启动,鼓励地中海国家、湿地保护与区域湿地保护的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合作。这是地中海沿岸25国合作商讨湿地保护并达成合作行动的区域论坛。2002年,该论坛成为执行《拉姆萨公约》的正式区域机构,成为区域湿地保护合作的另一典范。地中海沿岸广泛分布的滨海湿地也成为该区域合作行动重要的保护对象。 此外,1964年《海洋勘探国际委员会公约》协调并推动了北大西洋、波罗的海、北海的海洋研究,并确立了保护海洋环境和规范渔业的共同渔业政策。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将1972年《海洋倾废公约》与1974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相结合,为东北大西洋海洋及近海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条约还特别强调了重要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自1984年起,一系列以保护北海为主题的国际会议达成了6个宣言,合称“北海会议宣言”,这些宣言强调了北海的物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渔业等问题。1992年,《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规定了波罗的海环境的保护及应当保护的物种和生态环境。1995年《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及197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地中海行动计划》,为地中海区域滨海湿地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区域法依据。1992年《黑海防止污染公约》规定了黑海海域及滨岸水体水质量保护的具体举措。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后可修改编辑!)

第一章前言 1. 项目区概况 绵延1000多公里的河西走廊北临腾格里和巴丹吉林沙漠,境内分布有12万平方公里的戈壁和沙地,是北方最强的沙尘暴策源地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某某市位于河西走廓中部,是西北最大的治金工业基地,是某某省著名的工业旅游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卫生城市,是某某省拟规划建设的生态园林城市。位于某某省讨赖河流域上游的某某市北部的新城草湖是城市和新城乡最大的生态屏障。该区与巴丹吉林沙漠接壤,区内有天然草场面积15.58万亩,水面7.76万亩,自然植被覆盖度在30—90%之间,天然沙生植被续存量大,是野生禽类及动物的栖息地,也是某某市畜牧业发展基地和渔业生产基地。区内人文景观众多,有“拱北香太师清真寺”、“李陵碑”、“黄公庙”及水域边缘的“泛沙泉”、“鸡心疙瘩”等独特的沙漠景观,是发展生态旅游的黄金地带。该区属于干旱沙漠边缘的绿洲类型区,海拔在1460米—1700米之间,年降雨量在100mm以下,地下水丰富,埋藏深度在3—5米之间,为不可多得的荒漠生态资源。目前,因水资源利用不合理、过牧、风沙侵害及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绿洲萎缩,土地沙化加剧,生物多样性破坏严重,经多方论证,认为该区毗邻城市,区内生态资源丰富,对其进行恢复和重建对构建全市生态经济系统的框架,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

意义,是急需建设的重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 2. 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主要目标 2.1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2,1,1《河西地区各级各类生态经济系统建设规划》 2.1.2《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2.1.3《某某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2.1.4某某省农业重点产业开发规划(2001年—2005年) 2.1.5某某市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 2.1.6《某某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2.1.7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 2.1.8《某某市新城草湖六万亩防沙治沙项目实施方案》 2.2 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方向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区生物资源的保护、动物资源的保护;生物资源的恢复和发展、动物资源的恢复和发展;动植物资源的综合利用、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等。 根据建设内容,确定项目的建设目标方向包括:

浅析涉外同性结合关系的定性

浅析涉外同性结合关系的定性 论文摘要通过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识别和定性,法院才能正确适用冲突规范并据以寻找准据法做出判决。由于我国不存在民事结合制度,更不认可同性婚姻或类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我国《法律适用法》认为定性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因此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在我国将面临识别困境。在涉外同性结合问题上,法院可以按照组成该法律关系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或类推适用冲突规则,将此类关系识别为民事合同或婚姻关系,并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处理案件。 论文关键词同性婚姻同性结合识别法律适用法 国家是一个个“小家”组成的“大家”,而婚姻是“小家”的基石,婚姻家庭制度最为直接地反映了一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因此在各国体现出迥异的制度模式。在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人员流动性极大增强的今天,婚姻家庭制度不再囿于一国内务,越来越多的涉外婚姻给国际私法提出了挑战和要求。然而,究竟何为“婚姻”?英国1876年海德案中彭赞芝法官的表述也许能够代表过去数个世纪里人众所认可之观点:“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性地、自愿终生在一起的结合”。但是,这一定义在一百余年后的今天受到了极大挑战。2014年2月,苏格兰议会以105票同意18票反对通过了《婚姻和民事结合(苏格兰)法案》,成为世界上第18个允许同性恋缔结婚姻的地区。此前,在2013年7月17日,英国女王“御准”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法案,使得同性婚姻法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正式成为法律。窥一斑以见全豹,随着时代发展,同性恋者如今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享有了与异性恋者一样的婚姻权和组成家庭权。然而,不同国家对待同性婚姻的迥异态度,却使得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带来了对传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乃至对国际私法的冲击和挑战。 一、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及其识别困境 在中国,尽管并无视同性恋为罪愆的宗教传统,但“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一直是一条民众所默认的社会法则。自古以来,“龙阳之癖”就被视为家丑,在1997年《刑法》修改前同性恋甚至一度被认定为构成“流氓罪”。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不再将同性恋不加区分地一概视为心理与行为障碍,仅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列入精神疾病,这项转变标志着同性恋者不再是病态人群。时至今日,社会对于同性恋者越来越宽容,但与此相对的是,我国法律仍然以一种保守而传统的姿态拒绝承认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否应当合法化并非本文之要义,然无可否认之现实是鉴于已有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性,在国际交往中,我国法院必然面临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在我国的效力认定问题。鉴于各国运用不同模式以规制同性关系,本文将不采用“涉外同性婚姻”的表述,而以“涉外同性结合”指称各类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包括涉外同性婚姻以及其他在国外设立的民事结合、民事伙伴、登记伙伴等类婚姻关系。欲认定涉外同性结合之效力,首要问题是对此等关系作出识别和定性,以将其归类至应有之范畴,从而正确适用冲突规范据以寻找准据法。若将涉外同性结合定性为婚姻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1

我国湿地状况及保护措施

我国湿地的现状及保护措施 摘要:湿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环境资源之一。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气候条件多样,湿地的类型丰富,是世界上湿地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总面积达六千多万公顷的湿地正在呈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尽管中国在湿地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湿地丧失和退化的速度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各种湿地资源还处于被严重威胁之中。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湿地。 关键字:湿地现状保护 引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多种功能,它不但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丰厚的社会和经 济效益,更具有极高的生态效益,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湿地面临的着巨大的威胁,本文首先从描述湿地的生态功能,然后提出我国湿地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就湿地存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解决措施。 一、湿地的含义 狭义:一般被认为是陆地与水域之间的过渡地带。 广义:则被定义为“包括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浅海区、河流、湖泊、水库、稻田等”。 《湿地公约》中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米的水域。同时还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稻田以及退潮时水源不超过6 米的沿岸带水区。 二、湿地的生态功能 1.对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 地是地球上淡水的主要储存库,人类生产和生活用水除少数来自地下水源外,绝大多数来源于湿地,同时湿地还是补充地下水的主要来源,但更重要的是湿地具有调节径流、控制洪水的生态功能,对区域防洪,抗旱和减灾,维持区域水平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湿地中的沼泽,由于土壤结构的特殊性,具有很强的蓄水性和透水性,被称为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我国降水的季节分配和年度分配不均匀,但通过天然和人工湿地的调节,在丰水期将降雨、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说明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说明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说明 (一)欧盟 在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美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欧盟国家则紧随其后。长沙欧柏泰克小编报道:欧盟国家意识到在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将提供重要的就业机会,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投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欧盟一直致力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欧洲议会于 1999 年 12 月 13 日通过了《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于2000 年 5 月 4 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 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并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其中《电子商务指令》更是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关键问题。欧盟成员国已在自 2000 年 5 月起的 18 个月内,《电子商务指令》将制订成为本国法律。欧盟的“指令” 与一般的国家法律不完全相同,它们具有地区性国际条约的性质。 从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角度来看,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无论在立法思想上、立法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非常先进的。《欧盟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编号 1999/93/CE)主要用于指导和协

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 其中较具特色的有: 1. 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国际协调。 该《指令》明确规定“成员国不得为证书服务规定任何事先授权” ,规定了认证服务管理的客观透明、适当和非歧视的原则。 在一定条件下,“成员国应保证第三国认证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和欧盟内其他认证机构办法的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这样基本上确保国际间认证服务互认,为电子商务的国际化铺就通途。 2. 有关数据保护的规定。在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中,认证机构不仅在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而且在数据保护或隐私权保护这一促进和稳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上起到重要作用。该《指令》从这个宗旨出发,弥补了以前大部分电子商务立法的不足。 3. 该《指令》附件中对合格证书、签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服务提供人、可靠签名生成设备提出了具体要求,全面、细致地规范了认证服务的几个关键环节。 (二)新加坡 新加坡是发展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 年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新加坡即开始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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