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海南省工程建设标准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主编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年月日

2012 海南

1 总则

l.0.l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改造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镇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旅游度假区和人口超过2万的乡镇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合理配置、方便使用、保障交通安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立体停车设施。

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

2.0.1 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镇规划区内各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机动车motorized vehicle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停车位纳入非机动车停车位计算)

2.0.4非机动车 non-motorized vehicle

指以人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5 停车场parking area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停车场地。

2.0.6 停车库parking garage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建、构筑物的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底层及地下车库。

3 一般规定

3.0.1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场(库)。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本标准不包括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暂不列入本标准规定范围,但应在项目报建时,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可行性确定停车位配置要求。

3.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应将其他车型车辆按表3.0.2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表3.0.2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车辆种类换算系数

车辆几何尺寸(米)

长宽高

机动车

铰接车 3.5 18 2.5 4.0 大型汽车 2.5 12 2.5 4.0 中型汽车 2.0 8.7 2.5 4.0 小型汽车 1.0 5.0 l.8 1.6 微型汽车0.7 3.2 1.6 1.8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0 1.9 0.6 1.15 二轮摩托车

(含电动单车)

1.5

2.0 1.0 1.2

三轮车 2.5 3.5 2.5 1.2

助动车 1.2 2.0 0.8 1.15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

3.0.3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车场(库)。

3.0.4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以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和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道路用地做停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停车库。

4 配建指标

4.1 区域分级原则

4.1.1 本标准按照分级分区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包括海口、三亚;Ⅱ类区域包括琼海、文昌、万宁、儋州、东方等城市;Ⅲ类区域包括五指山、陵水、定安、屯昌、琼中、保亭、澄迈、临高、白沙、昌江、乐东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人口超过2万的乡镇应参照Ⅲ类区域执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2 分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最低标准

4.2.1 住宅类建设项目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五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面积

机动车位(车位/户)非机动车位(车位/户)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

>200㎡,或别墅 1.5 1.2 1.0 1.0 1.0 1.0

≥150㎡,<200㎡ 1.2 1.0 0.8 1.5 1.5 1.5 ≥90㎡,<150㎡ 1.0 0.8 0.6 1.8 1.8 1.8

≥60㎡,<90㎡0.8 0.6 0.4 2.0 2.0 2.0 <60㎡

(含保障性住房)

0.3 0.2 0.2 1.8 1.8 1.8 注:1、访客停车位应设置在小区主入口附近,且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车位的7%;

2、地面停车位宜按总停车位的10%-15%配置,设置大型立体停车库的除外。

4.2.2 办公类建设项目分为行政办公和其他办公两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办公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项目类型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

行政办公

中心城区 1.0 0.8 0.6 1.5 1.2 1.0

其他地区 1.5 1.2 0.8 1.0 0.8 0.6 其他办公

中心城区0.8 0.6 0.5 1.2 1.0 0.8

其他地区 1.2 1.0 0.8 1.0 0.8 0.6 注:工厂办公区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4.2.3 商业类建设项目分为普通商业、大型超市和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三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商业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项目类型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

普通商业(含面积小于

1万平方米的小型超市)

0.8 0.6 0.5 2.0 1.5 1.0 综合市场、大型超市

(大于1万平方米)

1.0 0.8 0.6

2.5 2.0 1.5

批发市场0.8 0.6 0.4 1.5 1.2 1.0 4.2.4 旅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2.4的规定。

表4.2.4 旅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项目类型

机动车位

(车位/客房)

非机动车位

(车位/客房)

旅游度

假区

Ⅰ类Ⅱ类Ⅲ类

旅游度

假区

Ⅰ类Ⅱ类Ⅲ类

三星及三星以上

0.5

(0.6*)

0.4

(0.7*)

0.4

(0.5*)

0.3

(0.4*)

0 0.3 0.2 0.1

其他—0.2 0.2 0.1 ————注:1.酒店型公寓、快捷酒店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

2.带星号的表示五星级酒店应取的最低值。

4.2.5 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 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项目类型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

餐饮娱乐中心城区 1.5 1.0 0.6 1.0 0.8 0.6 其他地区 2.0 1.5 1.0 0.8 0.6 0.4

4.2.6 医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2.6的规定。

表4.2.6 医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项目类型

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

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住院部(车位/床位)

0.2

(0.3*)

0.15

(0.2*)

0.1 0.5 0.4 0.3 其他部分(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0.6 0.4 0.5 0.4 0.3

疗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 0.2 0.1 0.3 0.2 0.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4 0.4 0.4 3.0 2.0 2.0

独立门诊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0.8 0.6 1.5 1.0 0.6 注:带星号的表示省级医院、三甲级医院应取的最低值。

4.2.7 博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2.7的规定。

表4.2.7博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项目类型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

博物馆、图书馆0.5(0.8*)0.4 0.3 3.0 2.0 1.0 展览馆0.5(0.8*)0.4 0.3 2.0 1.5 1.0 会展中心 1.0(1.2*)0.8 0.6 2.0 1.6 1.4 注:带星号的表示省级博览类项目应取的最低值。

4.2.8 游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2.8的规定。

表4.2.8游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项目类型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非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城市绿地公园中心城区0.1 0.3 其他地区0.12 0.3

高尔夫球场0.05 —续表

建筑项目类型

机动车位

(车位/100游客)

非机动车位

(车位/100游客)

景区景点

大型

(日均游客≥5000)

12 2

中型

(1000≤日均游客<

5000)

8 2.5

小型

(日均游客<1000)

6 3

4.2.9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项目类型

机动车位

(车位/100座位)

非机动车位

(车位/100座位)

一类体育场馆 5.0 10.0

二类体育场 4.0 10.0

注:1.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2.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4.2.10影剧院、会议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10的规定。

表4.2.10 影剧院、会议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项目类型

机动车位

(车位/100座位)

非机动车位

(车位/100座位)

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

电影院10.0 8.0 6.0 10.0 8.0 6.0 歌剧院10.0(12.0*)8.0 6.0 10.0 8.0 6.0 会议中心10.0 8.0 6.0 10.0 8.0 6.0 注:带星号的表示省级歌剧院应配置的最低标准。

4.2.11 未列入以上分类建筑项目的配建停车车位,可根据停车的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4.3 建设项目特殊车辆停车位配置要求

4.3.1 办公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旅馆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供货物出入,并符合下列要求:

办公类建设项目每1 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旅馆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米x8米,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

4.3.2 旅馆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办公类、医院类建设项目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办公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2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旅馆类建设项目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3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医院类建设项目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3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住宅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4.3.3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设置救护车位。有接送学生上学、放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应在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内设置一定面积的临时停车场。

4.3.4 旅馆类、博览类、游览类和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应结合需

求设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4.4 补充说明

4.4.1本标准中的建筑面积指建设项目功能实际使用面积,不含项目配套的停车场、设备间、楼梯间等建筑面积。

4.4.2 综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4.4.3 城市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以及在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的区域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在中心区外围的市区或交通项目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4.4 考虑到全省各城市之间存在着城市规模、发展阶段、城市交通政策以及建设项目所处区位条件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各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5 停车场(库)规划设计

5.1 停车场(库)平面布局

5.1.1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遇特殊情况,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外200米范围内,但应通过专用人行设施与建设项目连接。

5.1.2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

5.1.3 单个商业建筑规模较小但密集的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库)。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分散安排停车场(库)。

5.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施划交通标线,指明场内通道、停车车位和出入口交通组织等设施。

5.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建设项目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项目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5.1.6在规划设计阶段,地面停车场按每个机动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机械式停车位每个机动车车位面积按实际需求计算。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平方米计,出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40平方米计,大型客车按每个车位占地90平方米计。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每个车位占地1.5平方米计。

5.2 建设项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规划

5.2.1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应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等低等级道路上。受条件限制,项目确需在快速路辅道或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扩大路口

范围外或距离交叉口(或快速路进出口)不小于80米或在项目的最远端。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扩大路口范围外或距离交叉口不小于50米或在项目最远端。

5.2.2 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地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桥梁、地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

5.2.3 建设项目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曲线或红线转角曲线的端点起到建设项目出入口道端边线计算。

5.2.4 建设项目机动车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4—6米,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米。

5.2.5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个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则出入口总数应为一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两个。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100个且小于等干300个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则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两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三个。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个时,且项目一侧为主干路,其余任一侧为次干路或支路的,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且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三个,并应分别布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城市道路上。主干路上必须设置有出入口的,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两个。

5.2.6 非机动车宜与行人共用道路出入口,不宜在道路上单独设置出

入口。

5.2.7 建设项目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的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米。

本标准用词说明

l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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