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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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法制史卷

一、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每题5分,共20分)

1.为什么说中国法律的起源具有“刑起于兵”的特点?

2.“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一语,描述的是哪种法制现象?

3.从唐到宋,法典的编纂体例有什么变化?

4.清末司法体制作了哪几方面的改革?

二、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唐律对官僚贵族减免刑罚有哪些规定?请予说明。(20分)

四、明代的《大明律》和《问刑条例》是怎么制定的?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五、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有哪些主要的土地立法?其内容如何?(20分)

参考答案

一、试述中国封建法典编纂体例演变的主要阶段及其特征。(20分)

【解答】封建社会在中国延续几千年,作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支柱之一的法典,在其中不断完善,成为中华法系特色之一。具体而言,中国封建法典编纂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春秋时期。这是封建法典的萌芽时期。

这个时期,由于处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的过渡时期,法律也处于萌芽时期,而成文法开始公布。春秋以前,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种不公开性能保证法律的

制定权和使用权都操纵在少数贵族手中,有利于巩固与维护传统的宗法制度和社会秩序。但到了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旧的体制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变迁,于是公布成文法活动便出现了。其中最突出的为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活动。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封建法律体系正逐步出现。

第二个阶段:战国秦汉时期。这是封建法典的出现发展时期。

战国时《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篇目体例上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秦时,出现“律”这种法律形式。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性法律文件。自商鞅人秦改法为律后,律—直是秦国和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是秦律的上体部分。秦朝一些法规都以律相称。但这些以“律”为名的法律规范大都偏重于社会生活的某——方面,属于单行法规,与后世的大而全的法典有所不同。

汉代律仍为相对稳定的法律形式。但汉代的法律无论内容与立法技术及法律形式各个方面都比前代有明显进步。早期法律只是“约法三章”,后来制定《九章律》。《九章律》以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产、兴、厩三篇,合为九篇,称为《九章律》。后又制定《傍章》、《越宫律》和《朝律》。这些法律统称为汉律。所以,在汉朝,法律极为庞杂,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但为后世的法典制定奠定了基础。

第三个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法典进一步发展时期。

秦汉以来法律繁杂,法典体例也不尽科学,这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先后有所改进。

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人于律,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以改变汉律错糅无常的庞杂状况,避免“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的现象。其次是体例上进行了调整,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以起到总则的作用。《新律》成为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晋律则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名例齐其制”。

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并基本上确定了中国后世封建法典的体例与规模。一方面,北齐律将晋律中的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律》一篇,仍置于首篇。另一方面,北齐律确定的12篇,其后隋、唐、宋各朝法典虽有所改变,但一直保持以《名例》统率11篇分则的体例结构。

第四阶段:隋唐以后,是中国封建法典体例结构正式确立并完善时期。

隋朝继承了北齐律的篇章体例,并为唐朝全部继承,影响及于以后各朝代。唐代代表性的《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它在正文后附疏议的体例,为后世所继承。

宋代出现了《刑统》的体制,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和综合性的法典。

明朝《大明律》体例上则改唐律12篇为7篇,名例律下以六部官制设目。

清朝由于编例的发展,在明律体例的基础上,条文加小注,律后附例,称为《大清律例》。

【评述】此题出的不严密,“封建法典”为何?是律,还是全部法律形式?所以本题参考答案只以“律”这种形式为主。中国封建法典的体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并逐步显示了中华法系的特点。并且,这类题能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所以是经常出题之处。解答时,注意理清线索,以时间为线索,这样就可以做到有条不紊。

【解答参考资料】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丁凌华《中国法律制度史》,法律出版社。

二、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20分)

【解答】古代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个方面。身份继承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宗桃继承,一类是封爵继承。

(1)宗祧继承

宗祧继承,又叫祭祀继承,宗指宗庙,桃指远祖的庙,为了宗族和血统的延续承继宗庙的世系,就是宗祧继承。宗祧继承制度一般在士大夫以上的阶级内实行。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由父系男性子孙担当。继承人的确定称为立嫡。宗法制度确立以后,立嫡的形式主要指嫡长制,因而宗祧继承也即嫡长继承制。

嫡长制,即确定嫡长子为宗祧继承人。嫡长子为嫡妻所生之长子,其同母弟为嫡次子,庶妻之子为庶子。西周社会嫡长继承制的原则为“父死子继”,以嫡长制作为宗法制的基础,以求定纷息争,维护权力和财产的传承和统一。宗法组织消失后,起而代之的家长、族长乃至封建帝王,一般也实行嫡长制。唐律和唐以后的封建法律对立嫡定有明文,严罚违法立嫡者,并对立嫡的顺序和程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体现出礼俗和法制对继承的重视。

如果没有法定的继承人,就是无后,“无后者,为户绝”。在无后的情况下,为了延续香烟,就要立嗣,即为被继承人选立继承人,所立者称为嗣子。唐及唐以后的法律都规定:嗣子可以在同宗族中辈分相当的子侄中选择,明清还详定了选择顺序。立嗣可以在被继承人生前进行,也可以是被继承人死后由其寡妻、父母、族长代立。这就是所谓继绝。宋以后,继嗣又分立继和命继两种。立继系寡妻为亡夫继绝的行为。命继是夫妻均亡,既无直系子侄,亦无过继子的情况下,由近亲尊长继绝。这是在亡故人未婚,或寡妇不能守志时的继绝办法。

立嗣是以继承宗祧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收养方式。继绝虽说是为了祭祀继承,实际上大都以继承户绝的财产为目的。立嗣限于同宗男子,宋代规定独子不得出继,但清代独子在“同父、周亲,两厢情愿”时可以兼桃。封建法律一般禁止立异姓之子为嗣。唐代规定不可收养异姓男子,但允许收养三岁以下弃儿,收养后即改其姓,但养子不得承桃。明清律不禁止收养异姓男子,但同样不能立为嗣子。然而,随着收养目的由祭祀趋向财产后,习俗多有立异姓养子为继嗣者。

(2)封爵继承

封爵系授予宗室及勋臣的荣典,不仅本人可因此得到殊遇,其子孙亦可传袭。周代继承制度已包括爵位继承,封爵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秦汉实行二十等爵位。隋唐从五至具男九等。清代宗室十四等,功臣二十七等。受封人按其所受爵的等级享有政治、经济及法律特权。

封爵的继承范围,汉代限于亲生子,孙或养子不能继承,无亲生子者除爵。西汉末扩大到孙或养子。唐代确立了封爵继承制度,原则上范围限于直系男性子孙,不及旁系和女系。继承顺序与祭祀继承相同。

(3)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是继承制度中最具实质性意义的内容。在以家庭为细胞的封建社会中,其更受礼俗、宗法观念的支配。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有着其独有的特色:第一,财产继承制度从属于宗法制度。财产继承以宗继承为前提,宗祧继承人享有财产继承的优先权,但不具有独承权。第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但遗嘱继承受到很大的限制。第三,财产继承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妇女的继承权受到观念和地位的阻碍。

①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即指财产的继承和分配按法律和礼俗进行。古代礼法规定了家长的财产权,因而家长在时,家庭财产由家长处分,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秦朝除外),只有尊长可以分家析

产。家长死后,则按规定分割家财。分家和遗产继承往往是一体的。我国古代的法定继承遵循以下原则:

a.子孙平均分配

被继承人的儿子不论长幼嫡庶,具有同等的继承权,按平均分配的原则得到一份财产。这个原则不限于在世的亲生子,养子、嗣子、遗腹子也有均分权,已死亡的继承人则由其子继承应得之份。如果被继承人的儿子皆死亡,则按诸孙人头平分。但出赘子孙一般不考虑继承权。

b.卑幼女子的继承权受到限制

在宗法观念的支配下,女子不仅没有宗姚继承权,在财产继承权方面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唐以前,对女儿的继承未作明确规定。唐则规定在室女子则可得到作为嫁资的一份遗产,但为男子聘财的一半。只有户绝而未立继绝子孙时,在室女才能得到全部遗产。已婚嫁的女儿没有得到父祖财产的权利。出嫁姐妹没有继承权。

c.寡妻无子可承夫份

一般而言,只要家中还有男丁,女子即使位为尊长,也不具备拥有财产和支配财产的权力。只有当夫家无人承份时,妻子才能用遗嘱处分之。如果改嫁,妻子不得带走夫家财产和自己的嫁资。

②遗嘱继承

遗嘱在中国古代又叫“遗命”、“遗训”等。在财产继承方面,如有遗嘱,可在法定继承之先按遗嘱处分部分或全部财产。但遗嘱的订立即使在形式上都符合习俗要求,若与礼法相悖,便执行不了。所以,遗嘱继承作为财产继承的一种形式,它的效力和作用局限性较大。

【评述】继承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最能体现中国礼教文化的制度之一。它的具体内容反映出中国的家族本位和礼治的特征,所以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地位很重要。而本题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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