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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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

第四部分——犯罪特殊形态

【案例1】

甲想用农药杀死丙,乙受托为甲买来农药交给甲。数日后,甲后悔,将农药丢弃。甲是预备阶段中止犯罪,乙是为他人预备的行为,属犯罪预备。处罚"为他人预备"的理由依然是预备行为对与法益的危险性。如果为了他人实犯罪而预备,他人事后实行了犯罪行为的,则按共同犯罪的既遂处理。

【案例2】

在A计划用枪杀B的场合,掏枪、瞄准、扣动扳机等环节中哪一个是杀人罪的"着手"?又如,甲发现乙的汽车前副驾驶的位置上有个价值很高的皮包,于是用铁丝捅车门,是否未着手?丙认为被害人丁家中有钱,于是撬防盗门,是否属于着手?对此,有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对立。

【解析】作者主张实质客观说。按照该学说:(1)使用枪支杀人的场合,掏枪预备,瞄准是着手。(2)为入室盗窃而撬门的(抽象危险),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入室后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为盗窃汽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财物近在咫尺,撬动车门的行为对财物足以产生紧迫的、高度的危险(具体危睑),因此,是盗窃的着手。

【案例3】

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带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墙内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想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次曰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的角落处将其找到。按照结果说,甲将乙的财物放置于特殊地点加以隐蔽,已经导致了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出现,成立犯罪既遂。

【案例4】

甲意图用砒霜杀害乙,但在下手时误将白糖当做砒霜,因此没有导致乙死亡。按照抽象危险说,由于一般人能够从行为人甲的意思中感受到危睑,所以,甲成立未遂犯。但是,按照具体危险说就会认为,如果在行为人甲实施投放行为的当时,一般人都认为其让人喝下的粉末状物体不是础霜,具体危险就不存在,甲只能成立不能犯。但如果一般人都认为该粉末状物体从外形上就是砒霜,则甲成立未遂犯。

【案例5】

B从欧洲旅游归来,送给多年的好友A—块金表。A生性多疑,在接受B 赠送的金表后,因为该表和在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有极为细小的差异,就怀疑其有假,A便花言巧语欺骗第三人C将其以名表的价格(2万元)卖给C。事后鉴定,该表是货真价实的名表。A是诈骗罪未遂还是不能犯?由于A卖给C

的手表是他人赠送的财物,并非来路不正之物;该手表和在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差异极小,一般人会认为,即使C购买A的手表,财产上的损失有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并不具备。所以,一般人并不会从A的行为中感受到威胁,不会产生不安感,因此,A只能成立不能犯。

【案例6】

罪犯A为杀害仇人B ,趁B毫无防备之机使用暴力将B推下山崖。3小时后,A下山回家时,发现滚下山崖时砸在巨石上的B流血不止,情状惨烈,就出于同情将其送到医院。经过医生治疗,B在3个月后康复出院。A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暴力将B 推下山崖的时候,作为结局存在故意杀人未遂形态已经形成。此后,A基于同情将被害人B送到医院,也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结局出现之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对A仍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任。至于其悔罪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案例7】

投毒杀人者因为投毒行为被人发现,而将毒药倒掉,不是中止;甲欲杀乙,乙呼救并逃走,甲追赶,但在发现事情已经惊动四邻时,弃刀向警方投案自首的,也不能成立中止。因为在这两个案例中,依一般社会经验,外部障碍都足以对行为人的意思产生强制性影响。

又如,以强奸的意图将两根手指插入被害者阴部时,因为手指沾上了血,惊恐之余中止了奸淫行为的,即便是考虑到行为人是无性交经验者,但是从一般人的立场看仍然可以说行为人具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停止犯罪的,仍然可能成立中止。再如,罪犯到银行抢劫,再告知银行职员自己要抢劫之后,银行职员完全不理会他。罪犯在柜台前站了5分钟以后只好自行离去,客观说就会认为,根据一般社会经验,银行内部有比较严密的保安系统和应急系统,这些都是犯罪继续实施的障碍,银行职员并不因为一般的抢劫恐而有所畏惧,犯罪人因此而离去的,只能成立未遂。

【案例8】

甲拟杀乙,以刀刺中乙胸,顿见鲜血涌出,心生恐惧,而中止其犯行。在其中止犯行的整个过程中,究竟哪一部分是客观评价的对象?如果以恐俱为中止的动机,则形成恐惧的事实,及鲜血涌出的外部事实及其认识,依一般经验自客观上判断其对于杀人的意思是否具有强制影响。因此,鲜血涌出的外部事实及其认识,就是经验判断的对象。但目睹这一事实的反应,因人而异。屠夫、外科医生、胆小者、胆大心狠者对此的反应,可能完全不同,这样,“所谓依一般之经验,无异于一人之经验,视为平均之标准,其判断自难期公允妥当。”

【案例9】

A精心准备凶器,深夜潜入金融机构盗窃,但站在保险柜面前试了几下,就发现这种新型保险柜用自己所携带的工具完全无法打开,而离开现场;B以伤害的意思与他人打斗,不久,就发现对方的打斗技巧远比自己要高,继续整都只会吃亏,变逃走。类似案件,貌似基于本人的意思停止犯罪,实质上属于遇到外在的目的物障碍或者客观障碍而不得停止犯罪,属于典型的犯罪未遂,不应当成立中止犯。

【案例10】

甲基于杀人的意思砍杀乙,后乙重伤,甲见乙十分痛苦,就送乙去医院后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乙死亡。甲为中止犯罪付出了真诚的努力,乙的死亡是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甲并不能防止医生过失,他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与甲的实行行为无关,甲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11】

甲基于强奸的意思,在一个偏僻的场所对乙使用暴力,可能出现的情况有:(1)甲发现被害人是自己同村的人,大吃一惊,扔下被害人慌忙逃走。

(2 )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有性病",甲惺惺而去。实际上,乙并无性病。(3 )乙为免受伤害,只好对甲说:"我长得不漂亮,我给你100元钱,你去找个小姐。"甲同意,收钱后离开。

(4 )乙为免受伤害,非常坚决的对甲说:"如果你要乱来,我就自

杀!”甲也就不再强求,迅速离开现场。(5)乙假装答应甲以后再与其发生性行为,诱使甲停止其行为。在上述五种场合,甲是成立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裉据限定的主观说,在上述情况下,甲都不成立犯罪中止,根据客观说,可能前三种情况都是犯罪未遂,最后两种情况成立犯罪中止。但裉据主观说,结论可能会有些差异。

【案例12】

甲入室准备盗窃被害人乙的名贵手表,但在物色到财物以前自动放弃犯罪。事后证明乙数天前已经带着这块手表出国。甲也属于"明知"可以达到盗窃罪既遂而中止,至于其客观上是否能够真正的将犯罪进行到底,在这种情况下,无关紧要。

【案例13】

行为人于白天翻墙入室,准备强奸,误以为只有妇女一人在家,容易得逞,但在胁迫时,丈夫出现,就放弃犯罪,赶紧逃走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食品安全风险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风险案例分析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名牌产品”,企业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轻工业十佳企业、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等省以上荣誉称号二百余项。“三鹿”品牌被评为最具价值品牌之一、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三鹿”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由于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搀杂致毒化学物三聚氰胺曝光,三鹿集团被迅速推向破产,引发“中国奶业的大地震”,田文华由此成为“中国乳业的罪人”。此事件不但惊动了国家卫生部而且国家公安部也介入了此次事件的调查,眼睁睁的看着一个老牌企业在瞬间就这样陨落了,心中不免感概万千…..我们深知打造一个名牌企业的不易,期间的艰难苦困只有创业者才真正明白!当然这一事件的发生也凸显了目前国内民营企业管理和营销上的种种弊端,极度扩张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巨大的管理漏洞……对于三鹿的此次事件本应该有更好的处理方法,即营销中经常提到的----公共危机事务处理体系,处理得当不但不会影响品牌知名度,反而有助进一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然而三鹿此次的种种迹象表明,其公司根本就没有建立公共危机事务处理体系,对于事件的处理我不敢说三鹿当时是束手无策,但至少很滞后,对事件的反应过慢…..在相关媒体看到了三鹿的有关新闻,三鹿曾坦言:早在被爆光之前就发现了奶粉有问题?就这一问题我非常不明白三鹿当时的想法?是存侥幸心里还是真的束 手无策?在被爆光之前,我个人认为此次我们国内的媒体已经相当客气了,因为事前媒体并未指明此事件是由食用三鹿 奶粉所致,只是报导国内某知名品牌奶粉…..当时我们真的不知三鹿的管理高层是如何想的?事件的急剧恶化我个人分析和三鹿的不主动有着直接关系,如果此事件导致了三鹿的倒闭,是三鹿自己把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从内部环境来看,三鹿集团的大股东是三鹿乳业公司,享有56%的控股权。第二大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集团,持有三鹿集团43%的股权。其余1%的零散股份有小股东持有。从表面上看,三鹿集团具有形成良好治理的所有权结构。但大股东三鹿乳业公司推行的是员工持股,并且由经营者持大股,96%左右的股份由900多名老职工拥有,其余股份由石家庄国资委持有。因此,三鹿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说股权相当分散,以田文华为代表的强势管理层的存在,使得三鹿集团的治理结构演变成内部人控制。我们常说“道德使之不愿、法律使之不敢、制度使之不能”,这说明诚信与道德观或者是企业文化在某种程度上制度本身的。监管方面,在食品行业,质量控制是重中之重。按照业务流程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是确保产品质量的一种最基本的控制活动。如期于应建立只管的奶站,从饲料种植、科学饲养到挤奶、储运,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严把质量检验关。三鹿奶粉号称有1100道检测工序,为何没有检出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含量过高?我们看到的是三鹿集团没有直接控制的奶源,且设施简陋、管理不当、卫生条件不够,低价收购对应的是质量检验的放松。量过高?我们看到的是,三鹿集团没有直接控制的奶源,且设施简陋、管理不当、卫生条件不够,低价收购对应的是质量检验的放松。内部监督是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保障,包括常规、持续的日常监督和针对性的专项监督两方面。从三鹿奶粉事件的表面看,主要的风险因素来自原?料采购控制环节,但从事件的产生、发展来 分析,则无疑牵涉到监管环境、行业特征、内部控制等多个层面。在处理危机方面,也略显不足。事件发生应在未被媒体爆光之前组织高层紧急会议,成立公共危机事务处理小组!指派任务-------在第一时间将全国各大卖场的三鹿产品全部清理下柜,同时在各大卖场的最显眼处张贴告示:告知近段时期有不法分子或是竞争对手为了抢夺市场份额,采用恶劣竞争手段打击三鹿品牌,部分三鹿奶粉中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微量元素,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们暂将所有产品撤柜……并且我们将会向国家相关部门通报此事!同时在最后注明,寻求在某某日之前购买过三鹿产品的消费者,留下24小时联系电

营销策划-案例分析

《日本江崎糖业公司-泡泡糖营销策 划》案例分析 1 案例展示 日本泡泡糖市场年销售额约为740亿日元,其中大部分被“劳特”所垄断。可谓江山唯“劳特”独坐,其他企业再想挤进泡泡糖市场谈何容易。但江崎糖业公司对此却不畏惧。公司成立了市场开发班子,专门研究霸主“劳特”产品的不足和短处,寻找市场的缝隙。 经过周密的调查分析,终于发现“劳特”的四点不足:第一,以成年人为对象的泡泡糖市场正扩大,而“劳特”却仍旧把重点放在儿童泡泡糖市场上;第二,“劳特”的产品主要是果味性泡泡糖,而现在消费者的需求正在多样化;第三,“劳特”多年来一直生产单调的条板泡泡糖;缺乏新型式样;第四,“劳特”产品的价格是110日元,顾客购买时需多掏10日元的硬币,往往感到不便。 通过分析,江崎糖业公司决定以成人泡泡糖市场为目标市场,并制定了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不久便推出了功能性泡泡糖四大产品:司机用泡泡糖,使用了高浓度薄荷和天然牛黄,以强烈的刺激消除司机的困倦;交际用泡泡糖,可清洁口腔,祛除口臭;体育用泡泡糖,内含多种维生素,有益于消除疲劳;轻松性泡泡糖,通过添加叶绿素,可以改变人的不良情绪。并精心设计了产品的包装和造型,价格为50日元和100日元两种,避免了找零钱的麻烦。功能性泡泡糖问世后,像飓风一样席卷全日本。江崎公司不仅挤进了由“劳特”独霸的泡泡糖市场,而且占领了一定市场份额,从零猛升到25%,当年销售额175亿日元。 2 探讨问题 分析江崎公司营销策划的成功之处? 3 问题分析 我把江崎公司营销策划的成功原因归纳成以下两个方面来回答: 3.1 精准有效的市场调查 江崎公司市场调查的过程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完整word版精选国际市场营销案例分析

参考案例: (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88年初的高科技民营企业。从事通信网络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专门为电信运营商提供光网络、固定网、移动网和增值业务领域的网络解决方案,是中国电信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并已成功进入全球电信市场。华为在全球设立了包括印度、美国、瑞典、俄罗斯等多个研究所,已连续数年成为中国申请专利最多的单位。 2008年,华为全球销售收入达到183.3亿美元,同比增长42.7%。2007年的实际销售收入为125.6亿美元,同比增长48%。华为的收入中75%来自国际市场,终端业务的销售收入也达到40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80%。终端业务80%以上的收入也来自国际市场。在华为海外市场中,包括欧洲以及中东、非洲在内的新兴市场,仍然是华为的主要海外收入来源。 华为自1996年起开始拓展国际市场,四年颗粒无收。为了争取客户,一方面,华为大力邀请客户来考察中国、考察华为。华为推出一条“新丝绸之路”,是从北京入境,再之后到上海、深圳,然后从香港出境。此外,华为还印了很多画册,取名《华为在中国》,把中国的一些好风景、好建筑拍成照片,同时附上华为产品的应用的情况,这也可以帮助客户了解。另一方面,各种展览会和论坛也是华为扩大影响的重要举措之一。无论是北京的中国国际通信展,还是香港3G大会、俄罗斯电信展、美国电信展等,华为都不放弃机会来宣传自己。利用每个展会,华为都邀请世界各地的客户来了解自己、加深沟通,大大增强了华为的品牌和在客户中的印象。2000年,华为获得乌拉尔电信交换机和莫斯科MTS移动网络两大项目,拉开了俄罗斯市场规模销售的步伐。2002年底,华为又取得了3797公里的超长距离的从莫斯科到新西伯利亚国家光传输干线的订单。经过十一年的不懈努力和持续投入,华为已成为俄罗斯电信市场的领导者之一,与俄罗斯所有顶级运营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并积极参与俄罗斯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KDDI是日本第二大、全球排名12的电信运营商。2008年7月,KDDI对华为生产现场进行了第一次审核。当时华为公司认为审核应该很容易过,因为他们认为证书拿了一大把,不会有问题。第一次审核完毕,KDDI审核的主审员福田非常生气地丢下93个不合格项回了日本。并且传回来话说:“华为质量水平不行,而且华为工程师太骄傲,不够谦逊”。接下来的4个月时间,华为抛开分歧和异议,以KDDI的要求为标准,以客户的眼光来改进现场,投入很大资源对设备、现场进行了优化改造,准备迎接第二次审核。2009年10月,KDDI给了华为第一份合同,但它对华为并未完全信任。在2009年11月,KDDI第三次来到华为,派出8名专家在华为现场蹲点,在生产线上全过程看华为是怎么做产品的,产品从原材料分料到成品最后装箱,都要亲眼看到、检查过才放心。 2011年,华为、GENBAND、阿朗、Acme Packet等供应商在VoIP和IMS市场取得了显著增长。华为领跑了2011年运营商VoIP和IMS市场,其次是GENBAND。华为终端2011年在非洲、俄罗斯、印度等国家先后推出自主品牌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全球销售收入突破67亿美元,同比增长50%,发货量突破1.5亿台,同比增长30%。数据卡方面,华为也继续保持全球领先的地位。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一、案情 甲将存折及印章交给好友乙,请乙到银行代取存款中的5万元,结果当乙发现甲的存折中有50万元存款即将其中的45万元提出据为己有后逃逸。不久,甲获知乙的住所后,在某日夜里与另一友人丙一同前往找乙要钱。由于乙正巧外出,于是两人用螺丝起子撬开乙住处大门后进入,搜寻值钱的财物。此时乙正好返回住处,甲丙未能取得财物。 二、对甲、丙行为的定性 1、甲在获知乙住所后携丙要钱的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在乙将甲的45万元存款非法占有以后,甲获知乙的住所,此时甲完全可以报警,告知警察乙的地址以寻求公力救济。而甲选择了自己携好有前往要钱,所以这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 2、得知乙外出,甲、丙撬门而入,搜寻财物的行为分别成立盗窃罪(未遂),且甲、丙两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认定一个行为是犯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发生了违法事实,也即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该违法事实具有非难可能性。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包括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甲、丙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所以甲、丙两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甲、丙成立盗窃未遂是因为两人入户以后开始搜寻财物,这时甲、丙的行为已使乙的财物受到紧迫的危险,两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因为乙回来了这一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获取财物,所以甲、丙成立盗窃罪未遂。 甲、丙两人一起撬门搜财,这表明甲和丙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主观上两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所以甲、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三、案例延伸 本案中甲由于被乙非法提走存款45万元而携丙一同前往找乙要钱,引发一个可探讨的空间就是,当自己所有的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被害人采取自行取回的行为是定性。也即取回他人非法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首先,得强调他人的占有是一种非法占有。如果财物被国家机关依法没收、收缴,或者占有人基于合法原因占有财物的,则不存在行为人采取取回行为不违法的问题,因为此类情况下无论是针对第三人还是原所有人,刑法都保护这种占有。 其次,我认为这种取回行为区别于刑法上违法阻却事由中的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的一个成立条件是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也即如果通过公力救济得以恢复法益时,不成立刑法上的自救。而上述取得行为是被他人盗窃、诈骗、抢劫等等之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国家机关恢复财产法益但行为人自行取回的情形。 最后,这种取回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我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分取回手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①“皮革奶”事件概述 2005年,山东等地曝出在牛奶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的事件,引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重视,曾经大力整顿。当时山东省工商部门至少查获2.8万多件使用水解蛋白的乳制品,有200多家小厂从事这类生产。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于2009年2月份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浙江金华晨园乳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乳制品的过程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蛋白质含量的目的。金华市质监局、兰溪市质监局于3月5日配合浙江省质监局,对晨园乳品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当场查获60公斤无标签白色粉末,经鉴定该粉末为皮革水解蛋白粉。浙江省质监局在3月18日对浙江晨园乳业八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检测,其中三批次成品两批次半成品含有皮革水解蛋白成分。目前证据表明,早在2008年10月20日监管部门在晨园乳业公司当天生产的含乳饮料中,检测出了这种皮革水解物。晨园乳制品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滥用非食品添加剂,最终酿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2010年8月,质检总局再次与农业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大打击力度。 2011年2月17日下午一条被广大网友热议的名为《内地“皮革奶粉” 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新闻报道。此报道一经发布,便被纷纷转载,从而迅速地登上了各大商业门户网站的首页。报道中声称,不法商家把皮革废料或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解提炼成“皮革水解蛋白”,再将其掺入奶粉中,企图以此来提高奶里的蛋白质含量好蒙混过关。 二.“皮革奶”事件对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乳制品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乳制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乳制品公司生产提供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高质量乳制品,成为了其承担社会责任中重要的一部分。皮革奶事件的发生首先是对当地奶农及乳品产业造成重创,浙江晨园乳业公司爆发的皮革奶事件,不仅将金华的乳业发展推入了冬天,同时也在全国的乳业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金华作为我国南方地区有名的奶业基地之一,被誉为“南方奶牛之乡”,皮革奶事件的爆发对金华当地乳业甚至国产乳业造成沉重打击,引发了一系列连锁的反应。不管是上游的养殖环节、收购环节还是中下游的生产环节都受到了影响。奶农是乳制品产业链的第一节,奶农体会最深刻的是“奶贱伤农”。对于金华的奶农来说,在2007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后他们已经经历了最困难的时期,鲜奶的收购价格一路卜跌至每斤1.25元。而皮革奶事件的爆发使得鲜奶的价格跌到历史最低位,每斤只能卖到1.1元,鲜奶的贱卖严重损害的奶农们的利益。 内地消费者对于奶粉的信心再次受到打击,对于国产奶粉的信心明显不足。中央电视台《国产奶粉的“危”与“机”》节目调查显示,有七成受访者表示不选择国产奶粉。由于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信心不足,导致大部分超市和专卖店中,进口奶粉的销量都明显好于国产奶粉。显然,这也是国内奶粉业的危机时代,由于皮革奶事件造成人们对奶粉业的二度恐慌,国产奶粉和整个乳制品行业正在经受的煎熬实际是重建公共信任的高成本付出。 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关乎国民健康安全的大问题。因此,怎样切实保障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是每一个生产者和监管者都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严峻课题,只有脚踏实地,认

市场营销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大纲

市场营销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大纲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市场营销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大纲 分析结构概况 一、形势分析 1、需求的性质。 2、需求的范围。 3、竞争的性质。 4、环境状况。 5、产品生命周期阶段。 6、行业的成本构成。 7、企业的技能。 8、企业的资金来源。 9、分销渠道。 二、问题和机会 1、关键问题所在。 2、主要的机会。 3、平衡状况下的形势。 三、备选营销方案的产生与评估 1、定义的目标。 2、营销组合决策。 四、决策 分析结构评述 一、形势分析 (一)需求的性质 本部分的目的是让你对调查得出的对商品或劳务的购买决策过程(消费者或工业者)有明确的见解和假设。在案例分析中,我们首先涉及到提高你的分析技能以辨别问题和机会所在,并且发展出论据充分的营销方案建议。学生所持的相反的见解和假设应该会激发大家的兴趣并且在对有关购买决策过程的性质及其在市场营销方案中的延伸的课堂讨论中起到启发作用。我们希望通过这类课堂讨论,能增加你对购买者及其行为的感性认识和理解。再者,这类分析的价值在于它的运用使营销方案决策理由更充分、论据更有力,希望你在这方面能力的提高对你判断能力的提高以及对营销决策的理解的增加有所裨益。 分析的范围和问题:

1、通常购买者(消费者和工业者)如何去购买现有的产品或服务?描述行为方式和态度的主要类型。 (1)出售(该商品或劳务)的商店的数目或有关的行业来源。 (2)公开的信息收集的程度。 (3)品牌知名度和忠诚度。 (4)作出产品购买种类决策的位置(家庭或销售点)。 (5)作出品牌决策的位置(家庭或销售点)。 (6)产品信息的来源以及现有的了解和知识水平。 (7)谁作出购买决策——男人、女人、成人、孩子、购买代理人、采购委员会或其他)。 (8)谁影响决策者? (9)个人或集体决策。 (10)购买过程的持续时间(重复、偶尔或者新的购买)。 (11)与购买有关的购买者的兴趣、性格或好恶。 (12)消极购买结果的风险或不确定性——高、中或者低。 (13)功能上的与心理上的考虑(如电锯与新衣服)。 (14)假设的时间。 一般地,我们试图确定购买决策中的谁、什么、哪里、什么、时间、为什么和怎么办。 提示:运用上述分析的关键是提出与营销方案相关连的是什么。比如,如果购买(或品牌)决策是在商店里作出而且品牌对购买者并不重要,那么这与什么有关联?全国性电视广告还是店内陈列?你认为你该如何利用这一信息来支持你的密集分销、营业点促销和商品陈列建议? 2、市场能进行有意义的细分吗?或者考虑到“他们需要什么”,“他们怎样购买”而分解为几个同质群体? 变数: (1)年龄。 (2)家庭生命周期。 (3)地理位置。 (4)重度与轻度使用者。 (5)购买过程的性质。 (6)产品用途。 提示:对每一个案例来说,你都要决定是对每一个细分市场都制定出一个更有效的营销方案呢,还是为所有的细分市场制定出一个总体方案。 真正的问题是将你的方案去适应一个细分市场是否能给你带来竞争优势。当然,这个策略也许会有消极的方面,比如考虑到销售数量和成本。 (二)需求的范围 本部分的目的是为了用合计或量比的方式来估计需求。从根本上说我们涉及到总体市场的实际规模或潜在规模,并对公司销售潜量作出合理的估计。 分析的范围和问题: 1、目前的市场规模(数量和价值)有多大?将来会怎样? 2、目前的市场份额有多大?需求的选择性倾向是什么(数量和价值)? 3、在总计的或细分的基础上分析市场是不是最好? 提示:从根本上说我们是要作出有关首位的和选择性需求倾向的明确的假设。这些估计对确定备选营销

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

司考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8、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9、15周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14岁)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 10、A与B共同犯盗窃罪时,被C发现,A与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对C实施暴力导致C重伤。显然,A与B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B另触犯了抢劫罪,所以,对B只能认定为一个抢劫罪。 11、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按约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乙却对此一无所知。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问题是,对乙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否定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乙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明显不合理。对乙的行为也不能单独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没有实施任何实行行为。所以,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 12、张三教唆李四犯盗窃罪,而李四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对李四应认定为抢劫罪。其次,对张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张三的教唆,李四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张三的教唆行为与李四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三与李四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换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 13、甲等三人共谋将出租车司机乙杀死后抢劫其财物,甲等三人上车后,让乙将车开往偏僻处, 1

事件营销案例分析推荐word范文

事件营销案例分析 事件营销现在越来越常用,而且效果也很好。事件营销所产生的推动力,往往比其他营销手法要强的多。 通俗点说,事件营销指的是为了推广目标A,不是直接去推广目标A,而是找出一些有新闻价值的事件B1-Bn,来转弯抹角的营销事件A。说有新闻价值可能有点太严重,只要能吸引眼球,大家喜欢看,喜欢知道,这样的事件就够了。A和B大部分情况下是不重合的,有的时候也可能是同一件事。 娱乐圈最擅长事件营销。为了推广目标影片A,得准备一系列相关的事件B,诸如男女主角绯闻,两位巨星因片酬,戏份产生矛盾,导演和演员的暧昧关系,从剧组流出来的裸照等等之类。普通观众很难知道这些花边是真是假。不管是真是假,效果反正是做出来了,大家记住那个影片的名字了。 不过事件营销并不是花絮。事件营销的一个特点是,得有一系列起承转合的事件。从开始到发展到高潮,最后精彩地结束在目标上。如果还能高潮连连,那就最好不过了。 就好象让记者偶然发现男女主角关系不一般,当事人必然得出来澄清一下,然后再流出点亲密照片,当事人再义愤的否认,经纪公司也开记者招待会,再发动网民讨论甚至辩论一下,诸如此类,持续的吸引大家的目光。 这有点像看金庸的武侠小说,看了前几页,觉得这些人好厉害呀。可越往后看,越多厉害的人,看到后面,才发现头几页出来的那些人,根本连小角色都谈不上。那真是一波连一波,情节推进滔滔不绝,让人不由自主的目光就聚集在那里。 最近发生在网上的SEO行业的最精彩事件营销,无疑就是渡虎谷大赛。目标是搜索引擎战略大会,通过渡虎谷大赛这个有新闻价值,能吸引SEO们目光的事件,起到了很好的营销效果。 就我记忆所及,在长达近半年的过程中,有不同的情节吸引大家的目光(按记忆写出来,时间顺序可能不对): ·开始前,制造悬念,由石头等人发出问题:什么是渡虎谷? ·在大家都在打探什么是渡虎谷的时侯揭开答案。 · SEO行业知名人物,如图王,九天一剑等高调率队参赛。 ·排在前面的网站被惩罚,甚至被删除的关注和讨论。 ·关于黑帽及作弊手法的关注和讨论以及举报活动。 ·在热度有所降低时,宣布十万元大奖,又掀起一阵高潮。 这些情节点大多是自然发生的,但Robin等同志适时的进行了总结和引导,吸引了大家的目光与讨论。整个过程虽然称不上精彩纷呈,但肯定是一次很成功的事件营销。有机会问一下浩维,这次事件营销的投入产生比怎么样。 另一个最近的例子是王小峰的DV片十面埋妇的发布。从片花到招商,从演员花絮到海报征集,王小峰的博客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一两个月的铺陈,不断吸引目光,最后攒足了劲,推出

最新经典案例精选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最新经典案例精选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篇一:食品安全问题案例(392字) 2006年11月12日,在北京市场上,一些打着白洋淀“红心”旗号的鸭蛋宣称是在白洋淀水边散养的鸭子吃了小鱼小虾后生成的。 但当地养鸭户却表示,这种红心鸭蛋并不是出自白洋淀,正宗白洋淀产的鸭蛋心根本不红,而是呈橘黄色,主要吃玉米饲料。据调查,石 家庄平山县、井陉县的一些养鸭户和养鸭基地,在鸭子吃的饲料里添加了一种“红药”,这样生出来的鸭蛋呈现鲜艳的红心,而且加得越多,蛋心就越红。 当地人都把这种加了红药的蛋叫“药蛋”,自己从来不吃。经过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检测,结果发现这些鸭蛋样品里含有偶氮染料苏丹红Ⅳ号,含量最高达到了0.137mg/kg,相当于每公斤鸭蛋里面含有0.137毫克。苏丹红分为Ⅰ、Ⅱ、Ⅲ、Ⅳ号,都是工业染料,有致癌性。苏丹红Ⅳ号颜色更加红艳,常被用来做鞋油、油 漆等工业色素,毒性也更大。 篇二:食品安全问题案例(439字) 案例一:2005年6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孔雀石绿”。有关方面将此事迅速通报给欧洲国家所有的食品安全机构,发出食品安全警报。英国食品标准局发布消息说,任何鱼类都不允许含有此类致癌物质,新发现的有机鲑鱼含有孔雀石绿的化学物质是“不可以接受的”。

案例二:2005年11月,继三款“珠江桥牌豆豉鲮鱼罐头”被查出含致癌物孔雀石绿后,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公布的食物最新测试结果显示,“鹰金钱”牌金奖豆豉鲮鱼和甘竹牌豆豉鲮鱼等三个食物样 本被查出含有致癌物“孔雀石绿”。 案例三:2006年11月17日,上海媒体率先报道了山东产多宝鱼药残超标情况。 案例四:2007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一养殖企业正式起诉台湾 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在山东青岛的独资企业青岛统一饲料农 牧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产品“孔雀石绿”超标。 篇三:食品安全问题案例(828字) 案例1、2010年7月,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卷土重来”:在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而原料来自河北等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求严肃查处,杜绝问题奶粉流入 市场,彻底查清其来源与销路,坚决予以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案例2、2010年7月5日报道最近有调查发现,美国的麦乐鸡竟然含有橡胶化学成分“聚二甲基硅氧烷”。美国麦当劳发言人称,在麦乐鸡中加入聚二甲基硅氧烷,是基于安全理由,用以防止炸鸡块的食油起泡。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动物测验显示,这种物质对人体无害。 案例3、2010年5月23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曝光:售价上千元、用于养生保健的“天然紫砂煲”竟然是由普通泥土 与化学物质混合而成。然而,历经近一月的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

刑事案件认定-张明楷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张明楷教授 作者:张明楷来源:法学杂志时间:2007-1-9 大体而言,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具体地说,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规范,又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为指导进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范,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比较者就是事物的本质、规范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形成构成要件与案例事实的彼此对应。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规范问案件事实拉近。不难看出,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如果法官不能妥当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同样,如果法官虽然妥当解释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将抢劫事实认定为抢夺或者盗窃性质,也会导致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之前,或者说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事先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一般性解释。但是,案件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能认定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因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本文拟联系司法实践,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能先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后寻找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而应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认定案件事实,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据;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意味着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既然如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必须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围绕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案件事实具有不同侧面与不同性质,如

2018年市场营销案例分析题-精选word文档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市场营销案例分析题 篇一:市场营销案例分析题整理+答案 分析思路: 宏观环境分析(一般是目标市场的营销环境、相关政策) 消费者行为分析(确定消费人群,以及消费者行为的模式特点等) 竞争对手分析,可以利用SWOT模型,分析同行业的竞争状况 还可以分析下企业的内部环境,比如企业的背景等 1、国内某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发出适合东方女性需求 特点的具有独特功效的系列化妆品,并在多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保护。营销部经 理初步分析了亚洲各国和地区的情况,首选日本作为主攻市场。为迅速掌握日 本市场的情况,公司派人员直赴日本,主要运用调查法搜集一手资料。调查显示,日本市场需求潜量大,购买力强,且没有同类产品竞争者,使公司人员兴 奋不已。在调查基础上又按年龄层次将日本女性化妆品市场划分为15~18岁、18~25岁(婚前)、25~35岁及35岁以上四个子市场,并选择了其中最大的一 个子市场进行重点开发。营销经理对前期工作感到相当满意,为确保成功,他 正在思考再进行一次市场试验。另外公司经理还等着与他讨论应采取体积定价 策略。 问题:(1) 该公司运用的搜集一手资料的调查法一般有哪几种方式?各有何特点? (2) 该公司进行市场细分的细分变量主要是什么?根据日本市场的特点,公司 选择的最大子市场应该是哪个?为什么? (3) 请你为该公司营销经理提供几种进行市场试验的方法。 (4) 作为新产品,你认为该公司应采取何种定价策略?为什么?参考答案要点: (3) 销售波动调查法、模拟商店法、有控制的市场试验和试验市场及其含义。 2.时新商场对折销售何以成功

【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 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 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均标注虚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11批次产品中检出化学物质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药物成分。此案共查获上述假冒保健食品35000余瓶,涉案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2017年司考)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 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 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按照传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此量刑。这种认定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1.难以判断“共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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