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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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我国企业的股权由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构成,其中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个人投资者数量较多,但持股量不大,机构投资者数量也较少,由此带来一些问题:

1.1大股东控制企业。

我国企业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往往具有一个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大股东。由于大股东拥有的绝对控制权,使得企业的经营决策完全由大股东控制,而大股东会更多地考虑其本身的利益,从而使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产生了很多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如:猴王股份公司,猴王集团直接从股份公司挤占资金、或者以股份公司的名义贷款而由集团公司使用、或者由股份公司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进行贷款,到1999年末,猴王集团己经从股份公司掏走了8. 9亿元,股份公司差不多己经被掏空。很多现实的例子让小股东感到愤慨的同时,又感到无奈。

1.2用脚投票机制失灵。

从理论上讲,如果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或者是投资者的预期投资目的没有实

现,股东可以通过投票权来行使股东的权利,这被称作“用手投票”,股东通过“用手投票’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包括更换企业的经营者;股东也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被称作“用脚投票”,股东通过“用脚投票”给经营者施加外在的市场方面的压力,来促使经营者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但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上市公司股权中占主要部分的国有成分股权不具有流通性,因而不能进行“用脚投票”;而流通部分所占比例较小,即使“用脚投票”也不足以形成对经营者的压力。因此,“用脚投票”机制在现行条件下是失灵的,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在非上市的国有企业采取“用脚投票”更是天方夜谭。

2.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我国国有企业以及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上市公司,由于国家所有者的实质缺位问题,企业的内部控制者拥有了无所不能的控制权。加之经营者与所有者间的利益效用函数的差异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往往会为了各种自我目的而违背股东的利益,因此,股东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证。

3.公司组织结构的制衡作用不到位

尽管我国很多企业都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设立了用以协调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制衡制度,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备实不至”,具体地讲:

3.1董事会独立性不强。

理论上,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很重要的枢纽作用,它一方面是所有者的代理人,代表所有者的利益;一方面是企业经理层的委托者,负责对企业经理层的监督和激励。在不少企业的改革过程中,一味地“放权让利”,使得原厂长负责制的领导班子现在既是经理层又是董事会的成员,经理成员与董事会成员高度重叠。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董事会成为一个“橡皮图章”,既不能充当所有者的守护神,又不能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

通过有关实证分析表明,在188个样本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完全合一的公司有77家,占样本的40. 4%;部分合一的有99家,占样本的52. 7%;完全分离的有12家,占样本的6. 9%。在两职完全分离的公司中,国家股比例最

低,仅占14. 2%,而两职完全合一的公司中,国家股比例相对较高。同时,通过实证分析了解,发现在406家样本公司中,平均每家公司拥有97位董事,其中外部董事32人,内部董事65人,平均内部人控制度为67%,而且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与股权集中程度呈高度的正相关。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极差。

3.2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切实发挥。

监事会的成员基本上是企业内部的人员,由党的组织部门或经理层任命进入监事会,一方面减少监督者应有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及监督技能,使得企业监事会代表股东对董事会进行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实施,监事会仅仅成为一个摆设、“花瓶”。

3.3缺乏问责机制。

虽然我国企业的治理机制中存在着众多的问题,但企业在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后,仍然不能有效地吸取经验教训,追究有关人员或部门的相关,责任,从法理上讲,有法律责任约束的义务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然而现实中我国几乎不存在有效的问责机制,往往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这家企业出现读职、重大决策失误等问题后,

又被派到其他的部门或企业任职。

4.激励机制存在缺陷

公司治理机制既是一套监督机制,又是一套激励机制。由于委托代理成本中监督成本和代理成本的不同变化趋势,企业的所有者对经营者除了通过各种制衡机制进行监督外,采取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样重要。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首先表现为对经营者的激励不足,经营者的报酬普遍较低,且绝大部分是货币性报酬,尽管也有的企业设立了考核标准,但不能很好地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相联系,薪金高低的标准主要与职位的高低相联系。这一点在国有企业中表现的更明显。如红塔集团的褚时健,按照对红塔集团的贡献,他的工资实在太低,与他的贡献更毫无关联,毫无疑问,过低的收入也是他最终侵吞企业资产的诱因之一。我国在普遍表现为对经营者激励不足的同时,也存在着激励不当的问题。如一些亏损严重的企业,其经营者得到的报酬却比盈利企业的经营者高,甚至是高出几十倍;另外,有的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达到考核目标,而不顾企业的长期发展,一味地追求短期利益,以获得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5.外部监督体系不完善

除了上述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机制的缺陷外,我国公司治理的外部监管体系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国家监督方式不适当。

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包括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从企业的约束机制来看,由于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国有投资主体不确定,加上目前政企和政资尚未完全分开,使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部分管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卸经营上的责任,转嫁经营风险。由于经理市场的不健全以及大部分管理人员的“任命制”使得管理人员所面临的约束进一步受到限制。

5.2银行监督基本不存在。

银行作为企业重要的债权人,应当在企业的治理机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当前并不存在债权人对企业的有效监督。格罗斯曼和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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