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山镇2014-2016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代码

《狮山镇2014-2016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代码NH-F-41-02)》管理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规定性要求 (1)

第三章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管制 (2)

第四章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管制 (2)

第五章土地开发强度管制 (3)

第六章道路交通管制 (3)

第七章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管制 (4)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管制 (5)

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管制 (5)

第十章建筑物管制 (6)

附录: (7)

附表: (8)

附表1 规划用地统计表 (8)

附表2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8)

附表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9)

附表4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表 (1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NH-F-41-02单元的土地开发控制和城市规划管理,提升片区土地利用、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水平,顺利实施《狮山镇

2014-2016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NH-F-41-02单元)》,特制定本管理文本。

第2条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

版)、《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佛山市南海区中部分区规划(2011-2020)》、《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

(2008-2020)》、《佛山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2013-2020)》、《佛山市南海区交

通专项规划(2011-2020)》、《佛山市电力系统专项规划(2005-2020)》、《佛山

市近期电网建设规划 (2011-2020)》、《佛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佛山市绿

地绿线整合规划(2013-2020)》、《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佛山市

南海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1-2020)》、《佛山市南海区国土空间综合规划

(2014-2030)》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法定规划。

第3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条基本原则,并注重规划宏观控制与市场经济调节相结合,满足规划管理

动态需要。

第4条本文件适用范围:北至桃园路,南至广三高速,西至三环西路,东至北园中路,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约400.1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约348.54公顷。

第5条本管理文件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NH-F-41-02单元用地建设的管理工作,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和管理规则,是对法定文件

的细化,也是实施本次规划的管理原则和相关管制规定。

第6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在本管理文件的辅助下严格实施规划范围内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7条本管理文本与管理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并宜对照技术文件中相关具体内容和要求执行。

第8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管理文本与管理图则的规定和要求,本管理文

本和管理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有关政策、

法规、规范等相关技术规定。

第9条本规划涉及调整时,应按照《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规程》执行。本规划批准前已取得、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应按原规划批准文件

执行。若原规划批准文件与本规划冲突较大时,可基于公共利益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启动对原规划批准文件的调整程序,调整并优化建设项目方案。

第10条本规划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文本及管理图则的解释权属佛山市南海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第二章管理规定性要求

第11条规划片区发展目标为:南海中部片区智库核心产业服务片区;环境优美、产业发达、服务完善的综合服务区。

第12条规划片区功能定位为:以产业展销、城市居住、都市型新兴产业及生态休闲为主的综合服务区。

第13条本规划确定的规定性指标,应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予以执行。本规划确定的指导性指标,可作为规划管理、下层次设计和施工建设的参考。

第14条本规划明确的细分地块主要用途(主导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为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建设管理中予以严格执行。

第15条本规划明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设施类型、数量、分布和规模应在规划建设管理中予以严格落实。(附表3 配套设

施规划一览表)

第16条本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道路走向、红线宽度应在规划建设管理中予以控制。

第17条本规划确定的建筑退让要求、配套停车标准及出入口设置方位等要求,应在规划建设管理中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执行。

第三章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管制

第18条根据《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分》,地块编码由“行政区码-功能区码-综合单元代码-编制单元代码-街区代码-地块代码”六级构成。规划片区属

于南海区(行政区码NH)中部F功能区41综合管理单元。结合综合管理单元

的内部划分,规划片区为02编制单元,即本规划片区的编制单元代码为

NH-F-41-02。其中“NH”为南海区的行政区码;“F”为功能区代码;“41-02”

分别为综合单元代码和编制单元代码。

第19条规划片区共分为4个街区(管理单元),分别为“01-01A、01-02A、01-03A、01-04A”。街区代码由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的3位代码,前两位数字为代码,

第三位为规划调整码。

第20条为灵活有效管理,在保证总体开发强度不变的前提下,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街区(管理单元)内部对地块进行适当的细分或合并。

第21条规划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中经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或管理需要对本规划划定的

地块进行再次细分或合并。

第22条对涉及须预留公共开放空间、公共走廊和景观视廊的地块,政府保留有细分的优先权。

第23条为集约利用土地,建设地块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建设。①低层居住建筑、低层公共建筑为500平方米;②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

平方米;③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④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第24条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依照地籍权属对规划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在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建筑容量指标,但须报区规划管理部门予以

核准。

第25条跨道路两侧地块合并使用的,应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公共性,未经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取消道路原有功能,不得任意调整道

路走向或封闭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管制

第26条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代码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用地分类规定,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本

规划建设用地共分为7大类、10中类。村庄建设用地分至小类。(附表1规划

用地统计表)

第27条规划区内用地性质兼容性应符合“附表 2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B1兼容R2:兼容的R2(含单类功能)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开发地块总建筑面积的40%。

(2)R2兼容B1/B2/B3:当R2(二类居住用地)兼容B1/B2/B3(含单类功能)时,被兼容的B1/B2/B3(含单类功能)的底层商业界面长度不宜超过

R2地块净用地边界周长的50%,并且兼容的B1/B2/B3(含单类功能)的建

筑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开发地块总建筑面积的40%。

(3)本文件规定的兼容不包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和建设项目中必配的市政工程设施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另外,当用地兼容引起本片区人口规模

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参照第八章相关条款,由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行业管

理部门共同对区内的配套设施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28条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应符合本管理文本及管理图则的规定。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各地块兼容性许可范围内确定兼容性质,并应遵

循以下取舍原则:①便于本地块综合使用功能的发挥;②利于提升地块的经济

价值和综合效益;③不得对周边产生干扰和不良影响。同时,应保证规划用地

性质的主导性。当需要以土地使用兼容性替换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由区城乡

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规划乙级或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可行性研究,并对研

究成果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交专家审议,最后

由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29条现有合法建设用地与规划规定的用途不符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现有的使用功能。当进行改造与重建时,

其土地利用性质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30条必须严格保护本规划片区内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如需转为建设用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用地性质应由佛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重新核定。

第五章土地开发强度管制

第31条本管理文件所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实际情况不符,以已出让土地实际情况为准。

第32条本管理图则中确定的各地块土地使用强度均以计容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管理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了合并或细分开发,其土地的开发

强度、环境容量、配套设施及开发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应保持不变。

第33条规划地块经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须配合留设公共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其被使用的空间部分,可准予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34条本规划片区内容积率奖励情况和具体数量由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版)及相关法规条文确定,奖励的具体数

量由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

核定建筑面积(净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35条各地块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必须符合管理图则的规定(相关控制指标详见管理图则)。

第36条图则规定的土地使用强度为土地拍卖和出具设计要点的重要依据,如需变更,应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规定。

第六章道路交通管制

第37条严格控制规划确定的主、次干路红线宽度及道路走向。支路的道路红线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报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政府保留在主、

次干路红线范围内增加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和人行过街设施(包括空中和地下)

的权利。

第38条规划区内道路系统应强调主路直顺、支路灵活,具体线位走向、交通设施、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均应符合管理图则的规定,主、次干路走向应

按规划坐标进行控制。

第39条道路红线内的用地为城市道路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道路在修建过程中,断面形式可适当调整,但红线宽度不得任意改变。第40条本规划片区内新建道路应按规划要求,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路网间距、道路退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41条道路等级划分为高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高速路(58-80米),主干道( 30-68米),次干道(20-30米),支路(20米以下)。规划区主、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应按下表确定数据进行控制。

表6-1道路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42条本管理图则中虚线道路为指导性道路,指导性道路为规划建议性质的道路,在满足交通需求的前提下,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结合地块的整体开发情况对其

走向、线位及红线宽度进行优化和调整,必要时可以取消。

第43条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应符合下表要求。规划区内24米以上(含24米)道路交叉口均应设置人行横道,其最小宽度为8米。

表6-2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控制一览表

(注:1、非机动车道宽时用小值,否则用大值;2、交叉口道路夹角小于60度,锐角的路缘石半径可适当降低,

钝角可适当提高。)

第44条规划区地块车行出入口应尽量布置在次干路、支路上,主干路上确实需要开设的,应报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第45条车行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其中次干路沿线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离开交叉口50米以上或者位于距交叉口最远处;支路沿

线设置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其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

离其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30米,距离其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

小于20米;且同一路段上两个相邻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米。

第46条次干路以上道路相交十字路口应实施交叉口渠化,渠化交叉口缘石半径定为35米。渠化交叉口具体要求如下:①渠化交通交叉口:对主干路与次干路、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叉口,实施交叉口渠化。交叉口缘石半径定为35-50米。拓

宽1条车道(3.5米)时,缘石转弯半径保持不变。②渠化交通交叉口的进出

口道:各类相交道路的交叉口有展宽要求的,应按展宽要求设置展宽段。道路

交叉口的进口道总长度由进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组成,进口道展宽段长度

由缘石转弯曲线的端点向下游方向计算,由进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组成。

进口道展宽段长度取60米,展宽渐变段长度取35米。当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

宽段和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和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

化展宽。道路交叉口的出口道长度为50米,出口道展宽渐变段长度为35米。

第47条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均不得阻挡视距三角形内的视线,该范围内的绿化植物不得高于0.7米。

第48条规划区内共设置公交首末站1处。规划范围内公交站点的安排应结合管理图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

第49条规划区共设置社会停车场4处,每处小车位数不宜小于50辆。停车场地宜结合道路出入口、公共绿地及商业服务中心等统一附设布置。

第50条公共活动场所、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应考虑无障碍设计。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第51条区内道路纵坡原则上控制在0.3%-3%之间,部分道路允许道路纵坡小于

0.3%,路面排水应采用锯齿形边沟加大排水坡度。

第52条各地块内拟建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不得低于图则中的控制指标。配建停车场应采取地面、地下相结合形式,并鼓励建设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地面

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20%。

第53条各地块、基地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其停车泊位配建指标必须按“附表 4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表”进行计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

车位。

第54条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

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

第55条博爱路沿线地块开发应统筹考虑与城市轨道9号线、新交通1号线、广佛环城城际轨道及相应站点的衔接协调,做好换乘设施预留以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

用。同时,轨道沿线的地块开发建设必须满足《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

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管制

第56条规划区内绿地总量合计62.71公顷,其中公园绿地面积37.19公顷,防护绿地

25.52公顷。

第57条规划区内除可调整的沿主干路带状绿地外,其他确定的绿地界线均为绿线,应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及《佛山市绿地绿线整合规划

(2013-2020)》相关要求严格控制。

第58条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如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市绿线如需调整,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

例》的规定进行。

第59条居住区内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同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的范围之外的要求,点状和带状绿地

宽度应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第60条公园绿地内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物、构筑物等必要的设施外,一般公园绿地内可设置建设不大于2 %的商业文娱建筑。

第61条规划区内各地块的绿地率应符合管理图则的规定,宜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62条本规划片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红

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

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路侧

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宜设计成开放性绿地,开放性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

小于绿带总面积的70%。

第63条应保护利用本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宜与之结合建设公共游憩休闲绿地。

第64条宜按本次规划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对规划范围内的绿地轴线、景观节点及滨河景观界面进行重点控制。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管制

第65条规划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整个规划区服务的基本设施,原则上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用地规模,确需做出改变的,应在不违反法定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取得

该设施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正式认定;与相邻规划编制区内的配套设施有冲突

时,可在更大区域内协调。

第66条当规划区实际人口超过或少于规划预测时,应在不违反管理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规划片区内的配套设施进行修订,修订原则应与实际人口规模相适应。

第67条为城市居住区、村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居住区、村庄整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但由于市场因素影响,配套设施确需增加或减

少时,应由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第68条原则上住宅用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混杂,公共设施的布局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并应逐步改造和完善已有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新建设施应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69条规划区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中,需要单独占地设置的有小学、幼儿园、综合医院、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等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在进行较大地块开发时,

其位置经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但其项目、数量、规模均应符

合管理图则中的规定。规划区内配套设施详见“附表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70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设施参照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相关技术规定执行。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管制

第71条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是为整个规划区或更大区域服务的基本设施,原则上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用地规模,确需作出改变的,应在不违反法定文件规定的

前提下,报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该设施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正式

认定。

第72条凡本次规划只确定设置地块,但并未明确具体用地界线的公用设施(如公厕、垃圾收集站等),规划实施时宜优先在图例所标示的位置安排。报区规划管理

部门批准,方可在地块范围内适当调整位置。

第73条基于与相邻编制区相协调的考虑,政府保留在相邻地块之间敷设公共市政管线的权利。

第74条规划区供水按3.53万m3/d(最高日)配置,供水水源为南海第二水厂和新桂城水厂。规划区内给水干管布置成环状管网,市政道路下配水管道最小管径为

DN200。

第75条规划区排水原则采用雨污分流制,对于改造为分流制排水系统困难的密集旧村,应按截流式合流制进行改造。

第76条污水系统按2.17万m3/d(平均日)配置,规划区的污水统一收集至区外的桃园路污水泵站,最终进入西北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第77条规划区内暴雨设计重现期一般地段采用5年一遇标准,重要地段(如学校、医院、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区等)采用10年一遇标准,特别重要地段(如地下

通道、下沉广场、隧道等)采用30一遇标准。

第78条规划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排涝标准为近期30年一遇最大24小时设计暴雨一天排完,远期50年一遇最大24小时设计暴雨一天排完。

第79条规划区预测电力负荷为12.31万KW,要求电源提供的负荷容量为13.68万KVA。

规划区10kV配电网络采用环网供电和辐射式供电两种方式,以辐射式供电方

式为主。

第80条规划区内采用三级供电模式:220/110千伏变电站→10千伏配电所→380/220中低压配电网。对现状工业用户和专业市场直接采用10千伏供电。

第81条规划区现状用电由规划范围外的110kV科园变电站和110k狮山变电站联合供给。科园变电站现状容量为126MV A,远期扩容至189MV A;狮山变电站现状

容量为90MV A,远期扩容至150 MV A,两座变电站可以保证规划片区用电需

求。

第82条规划区共规划设置邮政支局1处,最大服务半径按3000米控制,建筑面积不小

于300平方米。

第83条通信线路采用管道敷设方式,应按道路路由敷设,引入住宅、厂区部分管道应充分考虑与公共道路管道的衔接。管道电缆的敷设率应达到95%以上。

第84条划区气源采用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全年平均日供气为8971标米/日,全年供气为327万标米/年;瓶装液化石油气全年平均日供气为233公斤/日,全年供气

为85吨/年。

第85条燃气规划采用中压一级和中、低压两级两种工期方式。调压采取楼栋调压低压进户与区域调压相结合的方式。

第86条管线综合规划应满足《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的相关要求。

第十章建筑物管制

第87条地块内最高建筑的绝对高度不应超过管理图则的建筑限高规定。

第88条同一地块内建筑高度可保持一致。规划主次干道两侧、片区出入口等区域的建筑高度可根据空间环境和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

第89条任何新建、改建建筑的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建筑间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同时应满足《佛山市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版)》相关规定。

第90条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管理图则中的规定,且满足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第91条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

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

于15米,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第92条建筑退让距离应满足日照、消防等相关要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10-2中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的规定。相邻地块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

除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要

求。

表10-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退让红线距离按主要朝向退让红线距离控制)

第93条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符合表10-3规定。

表10-3 建筑最小间距

第94条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其中退让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5米。

第95条广告和标识的安置不应破坏建筑空间和沿街立面。宜通过建筑标识系统、设施标识系统和道路标识系统的设计形成一套有序明确的城市标识系统。

第96条建筑物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应超过2米,墙面透空率不宜低于50%,建议用灌木、绿篱进行分隔。

附录:

一、名词解释

1.地块:指街坊内被街坊道路或由用地权属划分的城市用地。

2.用地红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3.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建筑限高: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5.容积率: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之比值。

6.建筑密度: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之比值。

7.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之比值。

二、文本有关的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制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附表:

附表1 规划用地统计表

附表2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注:

1、●可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4、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如涉及商业兼容居住的还应单独核准居住部分的容积率不得突破其极限容积率控制规定。

附表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附表4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表

注:1、停车位数量以小型车停车位为标准车位,共用单一进出通道的两个车位(子母位)按1.5个标准车位计,微型车位按0.7个标准车位计。

2、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指标按标准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7.5 m2/标准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5 m2/标准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20 m2/标准停车位。自行车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摩托车位按3.0平方米折算,统一折算为自行车。

3、表中建筑面积是指计容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用房面积。

4、其它未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大型项目、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5、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简介) 一、规划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7.《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引》 8.《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9.《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10.《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上层次规划: 1.《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2.《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3.《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4.《珠海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珠海2030)》 5.《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 6.《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7.《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二、规划范围 东隔十字门水道与澳门相邻,南濒南海,西临磨刀门水道,北与珠海南湾城区隔马骝洲水道相望,规划总面积106.46平方公里。 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1.发展定位:“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发展的新平台。 2.发展目标: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横琴建设成为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 四、发展规模与空间结构 1.发展规模:规划2015年人口规模为12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平方公里;2020年人口规模为28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2.空间结构:规划形成各具特色、紧凑发展、紧密关联的“三片、十区”的功能布局。“三片”为商务服务片、科教研发片、休闲旅游片。“十区”为商务服务片中的口岸服务区、中心商务区和国际居住社区;科教研发片中的教学区、综合服务

XX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说明

目录 腾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说明 第一章规划概况 (1) 一、项目背景 (1) 二、区位 (1) 三、规划范围 (1) 第二章现状综合分析 (1) 一、自然条件 (1) 二、土地使用现状 (2) 三、现状基本特点 (2) 四、现状建筑高度 (2) 五、现状建筑质量评定 (2) 六、现状道路交通 (3) 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 (3) 八、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3) 第三章规划依据、原则、目标与重点 (3) 一、规划依据 (3) 二、规划原则 (3) 三、规划目标 (4) 四、规划重点 (4) 第四章规划范围、规模与功能定位 (4) 一、规划范围 (4) 二、规划规模 (4) 三、功能定位 (4) 第五章规划理念 (4) 一、基本单元理念 (4) 二、缓冲带理念 (5) 三、城市设计理念 (5) 第六章用地布局规划 (5) 第一节规划结构 (5) 第二节居住用地规划 (6) 一、规划原则 (6) 二、居住单元划分 (6) 三、居住人口预测 (6) 四、社区中心规划 (6) 五、中小学规划 (6) 六、表6-2-5 小学用地和建筑标准 (7) 七、幼儿园规划 (7) 第三节公共设施规划 (7) 一、规划原则 (7) 二、规划布局 (7) 三、便利中心的建设模式 (7) 第四节工业用地规划 (7) 一、工业布局原则 (7) 二、规划布局 (7) 三、就业岗位推估 (7) 第五节道路广场用地规划 (8)

第六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第七节物流(仓储)用地规划 (8) 一、物流用地 (8) 第八节绿地、特殊用地与其他用地规划 (9) 一、绿地用地规划 (9) 二、特殊用地规划 (9) 第七章工业产业发展规划 (9) 一、现状分析 (9) 二、工业发展指导思想 (10) 三、产业择定 (10) 四、产业布局规划 (11) 五、工业发展政策 (11) 六、都市工业发展理念 (12) 七、工业发展实施措施 (13) 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13) 一、规划原则 (13) 二、对外交通规划 (14) 三、道路系统规划 (14) 四、道路衔接规划 (18) 五、城市交通瓶颈解决措施 (18) 第九章绿地系统及水系规划 (18)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18) 一、绿地规划原则 (18) 二、规划措施 (18) 三、绿地系统规划 (18) 第二节水系规划 (19) 一、规划目标 (19) 二、规划布局 (19) 三、规划策略 (19) 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19) 第一节城市设计原则 (19) 第二节城市设计控制要素 (20) 第三节景观规划 (20) 一、景观规划原则 (20) 二、景观带规划 (20) 三、景观节点规划 (20) 四、城市景观轴线 (20) 五、滨水景观建设 (20) 六、居住景观设计 (21) 七、工业区景观 (21) 八、标志系统 (21) 九、桥梁景观规划 (22) 第四节广告规划控制 (22) 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2) 第一节给水工程 (22) 一、现状概况 (22) 二、规划依据 (22) 三、规划原则 (22) 四、规划用水量 (22) 五、水源选择 (23) 六、给水管网规划 (23) 七、消防用水 (23)

宁乡县灰汤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现状概况 (1) 1.1 区位条件 (2) 1.2 自然与文化资源 (2) 1.3 核心区现状分析 (3) 第二章规划原则、目标和指导思想 (5) 2.1 规划编制依据 (5) 2.2 规划思想 (5) 2.3 规划目标与原则 (5) 第三章规划区功能与人口规模 (7) 3.1 环境容量分析 (7) 3.2 主体功能区规划 (8) 3.3 人口规模预测 (9) 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 (11) 4.1 布局原则 (11) 4.2 规划结构 (11) 4.3 用地规模 (11)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交通规划策略 (12) 5.2 道路网格局 (12) 5.3 对外交通规划 (12) 5.4 核心区交通规划 (12) 5.5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13) 5.6 停车场规划 (13) 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15) 6.1 居住用地总体布局 (15) 6.2 居住组团规划 (15) 6.3 居住建筑风貌控制 (15) 6.4 居住区配套设施 (15) 第七章公共设施规划 (17) 7.1 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17) 7.2 商业用地布局 (17) 7.3 旅馆业用地布局 (17) 7.4 休疗养用地布局 (17) 7.5 文化娱乐用地布局 (17) 7.6 非市属办公用地布局 (18) 第八章绿地水系与景观规划 (19) 8.1 景观格局 (19) 8.2 绿地系统规划 (19) 8.3 水系蓝线与防洪规划 (19) 第九章土地开发管理与控制指标 (21) 9.1 土地利用要求 (21) 9.2 开发时序 (21) 9.3 开发控制指标 (21) 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23) 10.1 整体空间设计要求 (23) 10.2 建筑设计 (23) 10.3 环境景观控制 (24) 10.4 附属设施配置引导 (24) 第十一章度假旅游策划 (26) 11.1 整体旅游特色定位 (26) 11.2 度假旅游开发策略 (26) 11.3 旅游项目策划 (26) 第十二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8) 12.1 给水规划 (28) 12.2 排水规划 (28) 12.3 雨水规划 (28) 12.4 供电规划 (29) 12.5 通信规划 (30) 12.6 燃气规划 (30) 12.7 环卫设施规划 (30) 12.8 管线综合规划 (30) 12.9 消防规划 (31) I

上海城市规划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评析考试题

2017年上海城市规划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 评析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不属于镇区建设用地标准的是 A:镇区的用地规模 B:绿化用地比率 C:建设用地比例 D:建设用地选择 E:综合治理 2、建筑总平面布置,是结合特定性质的建筑物进行的一项的场地设计任务。 A:合理性 B:技术性 C:综合性 D:科学性

E:经济政策 3、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道路平曲线半径为60~100 m时,对小型汽车应在平曲线内侧加宽m。 A:0.35 B:0.50 C:0.70 D:0.95 E:经济政策 4、某女,38,持续发热15天,伴有头痛、乏力、腹痛、腹泻,查体:体温40℃,脉搏94次/分,肝脏于右侧肋下1cm可触及,血常规:×109/L,;ALT98U/L,HBsAg(-),肥达反应“O”1∶80,“H”1∶160。患者最可能的诊断是 A.急性病毒性肝炎 B.急性菌痢 C.伤寒 D.疟疾 E.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特点的是。 A:规划强制性内容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违反 B:下位规划不得擅自违背和变更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C: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级政府规划管理的约束性要求 D: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E:综合治理 6、城市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中,是指城市是区域经济集聚增长的结果,同时又引导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好坏。 A:生产功能 B:还原功能 C:生活功能 D:区域主导功能 E:经济政策 7、近代历史上的空想社会主义来源于。 A:欧文的“乌托邦”(Utopia)概念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文本

控规文本标准化文件 注意:若地方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则文本形式与内容深度按照地方规定来。 注意:不同规划项目会有相应表达重点及增减内容。如旧城改造、工业园区要突出其特殊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文本第一条一般应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范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家规范,城乡规划法及道路交通规范等,二是地方规范,编制区所在省、市、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三是与编制区相关的上层规划,如总规、分区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注意:1、下位规划、同级控规不能作为规划依据 2、规划依据应注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政府文件应注明文号,相关规划应注明规划期限 3、上层次规划须经法定程序批准 范例: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编制区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制定的,对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2)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苏州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公示

《苏州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公示 为推动苏州高新区转型发展,实现“真山真水新天堂”的发展目标,践行科技城“科字当头、生态优先、民生为本”的建设理念,特开展《苏州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的编制。规划在法定要求基础上,提出产业提质增效、自主创新发展、民生设施优化、支撑系统完善、城市设计提升以及智慧生态建设等重要事项,全面引导新形势背景下苏州科技城规划建设。 本次规划于2016年4月份启动,现对该规划成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9月21日——10月20日。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E-mail:ghj.sfw@https://www.360docs.net/doc/ab3239302.html, 一、规划范围 北至金墅港、东至绕城高速公路、西至230省道、南至高新区行政边界。总规划用地面积26.96平方公里。 二、功能定位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高新区生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示范区,坚持“科技、山水、人文和创新”特色,建设成为集科技创新、现代服务、生态居住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智慧城区。 三、建设规模 规划范围内居住人口容量约12万人。规划建设用地2221.33公顷,规划城市建设用地2198.59公顷;非建设用地面积为474.52公顷。 四、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一带、三核两轴、四区多片”的空间结构。 “一心”:即科技城中心,以太湖大道、科普路、锦峰路、科研路围合的中心区域为主体,包括行政、商业、商务等功能,是科技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载体,也是科技城最为重要的形象展示窗口。 “一带”:即浒光运河风光带,是科技城内部纵向重要的绿色滨水游憩景观带,通过沿运河不同主题、不同形式的滨水景观的建设,将科技城由南至北的各个功能组团有机衔接,融合两岸片区,塑造“一河两岸”的优美景观。 “三核”:以诺贝尔湖为中心的水核与以五龙山为中心的绿核,是苏州高新区“真山、真水”城市特质的具体表现,是科技城重要的生态公园。围绕诺贝尔湖和五龙山设置文化商业和休闲游憩等功能,打造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为科技创新和人才集聚创造优质空间环境。位于五龙山及锦峰山之间的智慧核,充分利用现有自然资源及产业空间优势,打造以创智、创新为主体的智慧引擎,提升科技城未来创新动力。 “两轴”:包括沿太湖大道的城市发展轴和纵向的中心景观轴。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01-增城市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增城市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前言 增城市石滩镇是广东省的中心镇,是广州市确定的2003年首批重点建设的五个中心镇之一,重要的地理区位和巨大发展潜力使其成为广州市近期发展的热点地区之一。 石滩历来重视规划工作,并十分注意规划的实施和安排,2005年8月份,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的《增城市石滩镇总体规划》已经通过广州市规划局的终审,进入实施过程中。目前,许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还在推进,石滩新城区的建设成为建设新石滩的重点。 为了切实推进石滩新镇区的城市建设,尽快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土地的开发,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受石滩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展石滩镇新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在规划过程中,增城市石滩镇各级政府和领导都十分重视,给予项目组极大的方便和支持,同时,也为项目的规划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谨此表示衷心感谢。 第一章规划背景 石滩地处增城市南部快速发展区,北部紧邻增城市区,南部与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大市东莞一江之隔,是广州产业东移的主要阵地之一,直接接受广州,东莞的辐射。近年来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石滩旧镇区位于广深铁路以北,增江河以西,增滩公路以东,由几个村庄聚合而成,镇区面积狭小,道路狭窄,功能混乱,村镇混杂,城市面貌落后,不能起到中心镇应有的服务和辐射功能,也不能满足新时期石滩经济大发展的需要。 另外,改造旧镇区涉及面广,成本高,且旧镇区不能充分体现石潍中心镇区的新面貌,因此,在合适的地方建设新镇区,提升石潍的中心镇功能,以增强石滩的辐射和吸引作用十分必要。 石滩镇总体规划已就石滩新城区的选址做了安排。新镇区位于旧镇区以北,增滩路东南侧,增江河以西,交通便利,有旧镇区的依托,且地势低平,景色秀丽。 目前,围饶新城区的开发,许多基础设施的建设已开展,如增江河堤,东西向主道和南北向主干道的建设等。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新城区的建设,建造21世纪具有石潍特色的新型城区,对新城区做控制性详细规划就且得既必要且迫切。 石滩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在此背景下展开。 第二章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2005.6) 5.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7.《增城市石滩镇总体规划(2004-2020)》 第三章现状条件分析 一、区位分析 规划区位于增滩公路东侧,增江以西,北部与郑田工业区隔广惠高速公路相邻,南面与石滩镇元洲村隔江相望,规划范围约4.08平方公里。 规划区现状人口约3000人,其中仙塘村1230人,顾屋村1882人。 新区周边环境优美,地块分布较为完整,是理想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且新区与旧镇区紧密相连,是旧镇区的自然延伸,易于接受旧镇区的辐射,形成新区。

西湖镇总规优化、控制性详规及城镇风貌设计项目书

西湖镇总规优化、控制性详规及城镇风貌设计项目书一、项目名称 山东省日照市规划局东港分局西湖镇总规优化、控制性详规及城镇风貌设计项目 二、项目内容 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划内容深度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思路,对西湖镇镇域范围内的用地布局、产业发展、设施配套等空间资源统筹协调,按照产业集聚、空间集约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统筹城市建设布局,突出主导产业,培植发展特色,创新体制机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等控制指标,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城镇风貌设计(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特色发展目标及定位,完善城市功能结构,构建景观风貌系统,营建公共空间体系,加强对街区、界面、建筑群体关系、建筑高度、环境景观设施等的控制和引导,对街区和地块的空间形态、建筑形体、开敞空间、交通与通道、地下空间、建筑与景观设计等提出具体的管控要求,提升整体空间环境品质,提升城市活力。 三、技术要求 1、规划范围 总体规划规划范围为西湖镇镇域,总面积81.7平方公里。 控制性向西规划规划范围为西湖镇驻地。范围在乐台河以南以东,规划南环路以北,马安村以西,规划面积约283.38公顷。

城镇风貌设计(城市设计)范围为镇驻地核心区。 2、规划内容 一、总体规划层面 (1)镇域村镇体系规划:提出城镇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预测镇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 (2)分析城镇职能、提出城镇性质和发展目标。 (3)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引导人口、产业、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发展方向与布局重点。落实上位空间规划划定的“三区三线”,明确本级管制措施和落实路径。 (4)优化全域空间格局,落实重大空间布局,提出宏观的开发开放格局、区域协调格局、城乡空间结构、产业发展布局、生态修复格局、乡村振兴格局等重大格局; (5)提出产业发展目标、主导产业选择及产业空间布局。 (6)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的发展布局;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三、城市设计(城镇风貌设计)层面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目录 第一章概述 (4) 一、规划背景 (4) 二、规划内容 (4) 三、技术路线 (4) 第二章现状解析 (5) 一、现状基本情况 (5) 二、规划区现状土地利用概况 (5) 三、现状建筑评价 (6) 四、规划区发展特征及现状存在问题分析 (6) 第三章上位规划、相关案例解读及规划对策 (7) 一、上位规划要求及解析 (7) 二、相关案例解读 (8) 三、纯化镇镇区发展趋势判研 (10) 四、现状土地资源供给分析 (10) 五、规划对策 (11) 第四章规划总则 (12) 一、规划依据 (12) 二、纯化镇中心区范围 (12) 三、规划原则 (12) 四、规划目标 (12) 五、规划区功能定位 (13) 第五章土地使用规划 (13) 一、规划构思 (13) 二、规划结构 (14) 三、用地布局规划 ......................................................................................................................................... 14第六章综合交通规划. (17) 一、规划原则 (17) 二、对外交通规划 (17) 三、道路系统规划 (17) 四、交通设施规划 (18)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 (19) 一、绿地规划目标与原则 (19) 二、绿地系统布局 (19) 三、绿化种植 (20) 第八章道路竖向规划 (20) 一、规划依据和原则 (20) 二、竖向规划设计 (20) 第九章给水工程规划 (21) 一、编制依据 (21) 二、用水量预测 (21) 三、水资源现状及利用方案 (22) 四、供水水质与供水水压规划 (22) 五、供水系统规划 (22) 第十章污水工程规划 (23) 一、编制依据 (23) 二、编制原则 (23) 三、排水体制 (24) 四、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24) 第十一章热力工程规划 (25) 一、规划依据及原则 (25)

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doc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成都分院2008.02 1 第一章现状概况一、区位关系及规划范围 1、区位关系 **区位于**镇镇区东西两侧,是**镇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318国道穿境而过,西距天全12公里,东距雅安市区26公里。2、规划区用地范围 **区分为**片区和思经片区,**片区用地范围北至土地堂,西至**大桥,东至切山三级水坝,南至盐水岩,面积2.58平方公里。思经片区用地范围北至思经河,东到思经路,西邻思经乡,南到思经路,面积为0.33平方公里。 二、现状概况 1、**区基本情况。区属于山地丘陵地带相间地带,**片区自然地势总体呈北高南低,西高东低,地形整体起伏变化不大,局部有陡坎,平均海拔在650~720m,其用地大部分为农田。规划区内现有**110kV变电站,沿凤阳大道两侧形成汽车修配及商业小店铺。**城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已将**镇作为建材及食品加工区。同时工业区也是未来**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思经片区现状用地属思经河冲击平地,主要为农田、村镇用地,现有思经乡政府、思经小学等单位,基础设施主要有思经水厂、35KV变电站等。

2、天全工矿企业基本情况:区内现有工矿企业有年产量70万吨的治权水泥厂、年产量为20万吨的二郎山水泥厂、琼雅工业硅等20多家工矿企业,年产值约2亿元。三、**区开发建设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1、有利条件 A、区位优势。**区地处雅安与**城的经济发展轴上,地理区位优越。 B、资源优势。**镇周边矿产资源丰富,同时区靠近天全河,取水方便,并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区内已建成**110kv变电站,电力得到保证。 C、依托旧镇,开发新区。**区配套的居住用地及生活服务设施由**镇统一安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能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D、用地较平坦,有满足区用地规模,且已有一定的基础设施。 2、不利因素 A、**区涉及部分拆迁企业和居民区,拆迁补偿投入资金较大。 B、**110kV变电站虽能对工业区开发建设有利,但高压线走廊对用地布局有一定影响。 第二章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控规)12.06.12

第一章概述 一、规划背景 商都县属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区,位于乌兰察布市东部,属后山地区。北部与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镶黄旗为邻,东北部与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接壤,东部与河北省康保县、尚义县相连,南部与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衔接,西部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毗邻。 商都县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地处冀、蒙交汇处,是连接京、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西部和北部以及东三省和蒙古的重要枢纽;是承接中国经济发展第三极“环渤海经济圈”辐射大西北的前沿地带。集通铁路贯穿全境,呼满省际通道、商张、商集、商化、商土等级公路四通八达。 集通铁路及省际通道、商都—张北、商都—乌兰哈达、商都—土牧尔台、商都—化德五条公路干线穿过县城七台镇。依据《商都县七台镇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城区规划总用地为28.5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为17.33平方公里,本次规划区位于七台镇城市建设用地及部分规划总用地范围内的12.76平方公里用地。 商都县有电力、重化工、农畜产品加工和矿产品四大主导产业。农村经济发展势头正劲,第三产业蓬勃发展,以物流运输和商贸餐饮为重点的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社会事业不断进步,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得到不断加强。 2009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2亿元,同比增长16.3%;财政收入完成7088万元,同比下降38.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5亿元,同比增长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249元,同比增长1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354元,同比下降20.2%。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全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城镇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商都县在县委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了城镇建设步伐.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相结合,2009年,投资4.1亿元,新建混凝土道路13条,面积7.6万平方米,同步铺设了排污管道6632延长米、供水管道。7900延长米、供热管道6000延长米;更新和栽植各类树木2.8万株,安装路灯332机,对街道两侧路林中毁坏枯死的树木进行了更换补植,新建道路全部实现了绿化亮化;在七台大街绿化带建防护栏4200延长米;完成了府前广场和文化公园广场改造任务;新建了华都、廉租房等住宅小区,实施了万福花园、新都佳苑等商住小区二期工程。城镇承载能力和聚集能力的增强,有效地促进了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等产业的快速发展,全县全年实现第三产业增加值11.2亿元,同比增长24.4%。通过全方位建设,城镇吸引力,辐射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城镇人口由2008年的12.18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2.38万人,城镇化率由去年35.8%提高到今年的36.4%,提高了0.6个百分点。 2010年紧紧抓住全市“两个文明”现场会明年将在商都县召开的契机,大力开展以“兴城建、上水平、塑形象”为主题的“城镇建设年”活动,努力提高全县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旧区拆迁改造与新区扩容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力量实施好七台镇市政建设工程,以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为重点,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 为了进一步促进旧区更新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形象,落实商都县七台镇城市总体规划所提出的各项发展目标,为七台镇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等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开展,特编制《商都县七台镇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二、上位规划要求 在上一轮《商都县七台镇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中,论述商都县七台镇的城市总体空间发展目标是:以经济繁荣、生活小康为目标,解放思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在改革开放中走出一条加快发展的新路,把商都县建设为商贸繁荣,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城镇。构建以城市现状及自然地理条件,城市布局发展呈集中团状的空间布局形态。以“一

城关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新郑市城关乡(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小组成员:张俊杰201211010015 魏娟朋201204030058 张鑫鑫201204030042 指导老师:郭芳华 王昭娜 2015年6月

第一章总则 为了落实《城关乡镇总体规划》(2009-2030)的意图,为城关乡镇的建设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使城关乡镇的建设能够协调有序,适应当前小城镇快速发展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及居民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新郑市城市总体规划》 6、《新郑城市规划条例》 7、《新郑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新郑市控制性详细编制审批办法》 9、《新郑市控制性详细编制成果办法》 13、各种相关设计规范 第四条规划原则 1、整体发展的原则:加强城镇与周边的整体关系,通过合理的用地布局和交通基础设施网络规划,发挥城镇综合功能。 2、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人们不断发展的需求,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和休闲环境。 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整合土地,体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要求。 4、有效规划控制的原则:通过有效的合理优化土地及建立规划控制手段,营造适合于21世纪生活观念和发展方式的新型城镇。 5、近远期结合的原则:兼顾不同发展阶段,保证发展与实施的分阶段相对独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使规划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第五条规划目标

建设一个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社区职能互补的现代中心城镇。 第六条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各种规划图(则)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规划文本及规划图(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包括修建性详规、城市设计以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二章规划区功能及规模 第八条功能定位 依托城关乡镇所富有的自然生态景观,以农业和旅游业为发展导向的新型生态城镇。 第九条用地规模 总规划用地为6.7平方公里,建设用地3.0平方公里,人口规模30000人。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条规划结构 依据规划区的规划定位,结合规划区内的地形情况及用地的市场开发态势,形成了一横三纵的景观轴线,各个中心散布其间,形成系统通透的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用地规划布局 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1.14平方公里,占总建设用地的37.90%,人均38.43平方米。 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规划教育机构用地0.14平方公里,占总建设用地的4.63%,人均4.67平方米。 保持现有中学用地规模。在各个居住片区集中布置小学幼儿园,0.12平方公里 3、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对外交通用地0.15平方公里,占总建设用地的4.91%,人均5.04平方米。 4、绿化用地

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发强度控制探析-以议堂镇控规为例

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发强度控制探讨 ——以邳州市议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摘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将镇一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提升至与城市控详同等的地位,进一步规范了镇控规编制工作。开发强度控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是控规编制的技术重点和难点。本文以议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为例,分析小城镇控规编制的特殊要求和一些解决的技术方法,深入探讨如何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满足其开发强度的要求,建立小城镇开发强度控制的方法。 关键字: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强度;议堂镇; 一、引言 “小城镇与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是我国城镇化道路的鲜明特色。发展小城镇是推动城镇化的重要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2007年底,我国城镇人口5.94亿人,城镇化水平44.9%,并已初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为骨干,小城镇为基础的多层次的城镇体系。小城镇建设迅猛发展同时,其建设面积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而迅速增长,伴随着空间布局不合理、交通拥挤、环境恶化等不少问题,因此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过度扩张的问题己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推动小城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小城镇建设,规划是龙头。解决好小城镇的建设问题,首先要解决好小城镇的规划问题。自2008 年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小城镇建设管理最主要的法定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将镇一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提升至与城市控详同等的高度,进一步规范了镇控规编制工作。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小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控制功能,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小城镇控规的编制一方面有助于完善从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的双重属性层面,对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环节的分层次管理,保证小城镇规划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小城镇控详能进一步细化所要进行规划管理的内容,保障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以及小城镇土地开发建设的有机衔接,实现规划目标,推进小城镇形成良好的空间形态。 开发强度控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与规划管理和开发建设密切相关,土地开发强度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未来土地开发的收益,突出城镇规划中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因此,怎样对开发强度进行控制,以此指导单元地块容积率的确定成为小城镇控规编制的难点和重点。 二、研究背景 2.1当前小城镇开发强度控制存在的问题 土地开发强度是指“单位面积土地上所投入资金的数量,直观地说就是在单位基地上建造多少面积的建筑。”当前,控规层面下的城市开发强度分级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也是在传统规划价值观与规划编制技术层面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但在国内相关研究中,主要是针对于大中城市,对小城镇的开发强度分级研究尚属空白;此外,小城镇开发建设往往基于市场经济的需求,以追求高效率的土地开发和刺激经济增长为目标导向,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四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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