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201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等部门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由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调剂;

(二)审查统筹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和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含市级建筑修缮单位)。

第二章统筹基金收取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不含城乡私人建筑建设),均按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取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统筹机构缴纳。

第六条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郊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直接向统筹机构缴纳;

(二)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下同)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统筹机构委托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独立管理机构的各类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由统筹机构委托其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四)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二次装饰工程,由统筹机构委托市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收取;

前(二)、(三)、(四)项委托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由委托收取单位按月划拨统筹机构专户。

第七条实行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的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工程,应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按工程所在地的劳保基金费率向统筹机构缴纳。

第八条统筹机构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工程量较大、工期超过三年的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缴纳责任的,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收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工

期在三年以内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建筑企业对未按规定交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拒绝开工,对擅自开工的企业,统筹机构不予拨付劳保基金。

第三章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条劳保基金实行统收拨付、统收统支相结合的支付形式。

(一)实行统收拨付的本省(含省)所属建筑企业,由统筹机构从报建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中按陕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标准拨付给建筑企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统收统支的建筑企业,由统筹机构在保证劳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以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一)至(三)项费用,按企业实际发生额逐月拨付;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四)至(八)项费用,按企业建安总产值中实际实现劳保统筹基金的数额确定系数,分次拨给,由企业包干使用;

(四)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统筹办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或按总分包合同金额比例分别拨付给总、分包企业。

第十一条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二)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以及副食品价格补

贴;

(三)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四)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六)《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七)按规定在劳动保险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在本市承担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开工时应填报《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预收联系单》,通知统筹机构核对工程的劳保基金收取情况,并以联系单及有关资料领取劳保统筹基金。

第四章统筹基金管理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由统筹机构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纳入劳保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统一汇入统筹机构指定账号,由统筹机构拨付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统筹机构应建立劳保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制度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障劳保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参加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后,建筑企业中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手续,仍由企业按劳动部门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所在企业负责,企业应按月将离休、退休、退职

人员变动情况报统筹机构。

第十七条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费按照省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标准缴纳。对拒不缴纳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除并按拖欠日加罚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参加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筹的建筑企业,申报劳保基金时,应真实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虚报、冒领劳保基金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扣回多领的数额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统筹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修订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 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为使我 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 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 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 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 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 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 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 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 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征收建筑行 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 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劳保积累调剂金、管理经费及劳保基 金的拨付办法、标准。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完整word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写作体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写作体会 评阅基金项目的心得体会 一般来说,综合评为“优”的项目才有可能获得资助。一个项目是否值得去做,取决于该项目的预期结果是否对科学有贡献及贡献大小,好的项目,一定得有好的结果,对学科发展意义重大。 好的项目,有的人写得很好,从立题依据、研究内容、到创新点一气呵成,深入浅出、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思路清晰,读起来有让人耳目一新之感。但有的好项目,也会被写得很烂。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是好项目,是因为我觉得这个项目开展后,肯定会后好的结果而且意义重大;写得不好,通常是结构混乱,作者抓不住重点,甚至逻辑不清。 相反,有点项目,在选题或研究内容上存在某种缺陷;但作者文笔流畅,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思路清晰,写作上似乎无可挑剔。因此,对于好的项目,写作又好的,理所当然评为优并建议优先资助;对于好的项目,写作上或多或少存在缺陷的本子,可评为优或良并建议资助;如写得实在太烂,建议不资助。 去年我就读到一个本子,项目是好项目,但申请者显然缺乏写作经验,研究内容中只简单罗列一些要做的实验名称而无实质内容,该项目我实在不忍心毙掉,勉强评个优(立题依据和创新性优),后来在学科评议会上获知另外两个评议人评为良,故未获资助。 总结过去四年的评议情况,自我感觉自己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我特意查了一下,凡我建议优先资助的项目,基本都获得了资助,说明我的评价在同行中还是比较准确的。简单来说,好的项目写得又好的,优;好的项目,写得有缺陷的,优或良;有缺陷的项目写得好的,优或良;有缺陷的项目写得也有缺陷的,良或中;我还没有给个“差”的评语。 第一、要明白,你为啥要申请国家基金? 不可否认,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驱动力有千万种:我等研究单位的人本身就要靠它生存,有为了上职称,单位必须要求申报的,同事报了我不能落后的………..。不管如何,既然决定要申报,申报前就要有背水一战的决心!否则,就此打住,你不需要继续往下读。 既然要申请,熟读每年国家基金委的申报指南是首要的、必要的!这几年国家基金申报政策每年都有一些小的变化,申报前要好好的读!避免犯一些形式审查的错误,如签名、身份证、限项、提交方式等等,总有人犯了一些不该犯的错误,耽误了一年的申请。 第二、准备申报基金前我们要明白两个问题:写啥?怎么写? 写啥是战略问题,怎么写是战术问题。知己知彼,才能避免“出师未捷身先死”! 写啥既包括了申请哪一类基金,是申请青年、面上、重点,还是其它?也包括了对应的是自己的哪方面研究工作适合这些类别的基金。 如果你的背景很好,有多篇文章发表,包括在超一流杂志上发表,你考虑申请面上、甚至重点项目。目前,重点项目竞争太激烈!有这样好背景的初申请者可以考虑先申请面上项目,那样你的命中率会很高。 如果你的背景一般,特别是博士毕业不久,有几篇文章发表,但发表在一般杂志上,考虑先申请青年基金,或者西部地区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 如果你背景特一般,又没有文章发表,还没有很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建议不要浪费自己时间写申请书!到一些单位帮看申请书,总碰上在读研究生或者硕士刚毕业,没有包括中文期刊的文章发表,也没有前期研究工作,查一些文献、资料,写来一个本子。精神可嘉!但是否必要? 总之,对入门者来说,找到合适自己的基金类别,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获得资助是王道! 第三、根据自身的条件定好了要申请的基金类别,接下来就是考虑申请书要写啥。

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贫困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负面清单》(陕脱贫发〔2019〕16号)、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安财农〔2019〕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涉农整合项目资金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归集、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监管资金使用。资金使用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资金的实施和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统筹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整体发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评。按照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性质,落实部门管理责任,进行综合考评,与目标绩效管理、财政预算安排挂钩。 整合范围 第五条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省、市、县财政涉农资金共计35项。其中: 中央层面17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央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

湘建劳函(2010)11号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的通知 湘建劳函字﹝2010﹞11号 中央驻湘各建筑企业、省建工集团及其所属各建筑企业、省直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使用,加强劳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监控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7〕5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8〕25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0年度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领取了《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的以下建筑企业。 1.中央驻湘建筑企业; 2.省建工集团及其所属建筑企业; 3.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在长沙市的其他所有建筑企业。 二、年审内容 1.劳保基金专户管理情况。是否按湘建建〔2008〕257号、湘建建函〔2008〕287号等文件规定,在建设银行开设劳保基金专户,对劳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将专户名统一为:企业名称+劳保基金专户。 2.从业人员参保情况。是否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建立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查的具体标准: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参保人数不得少于300人,二级资质的不得少于150人,三级资质的不得少于50人。 3.劳保基金专款专用情况。是否将劳保基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专户余额在保证足额缴纳12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用于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4.劳保基金管理制度和帐务。是否建立和健全了劳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对劳保基金实行专账财务管理。 5.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分

劳保基金收费范围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建人[1996]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施工企业劳动保险(以下简称劳保)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各地区经过积极努力和探索,取得了可喜成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把退休职工的退休福利金从施工企业中划出来”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规范各地区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施工企业的劳保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施工企业劳保制度改革工作 l、劳保工作是关系社会稳定、企业发展一件大事,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改革现行劳保费预算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预算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既是解决施工企业劳保负担畸轻畸重,确保施工企业劳保资金来源。促进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一项有效办法,同时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开展平等竞争的重要举措,是建筑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增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对尚未实行全省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

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借鉴已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地区的经验和作法,尽快搞起来。对劳保费近期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确有困难的地区,要积极支持地(市)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在试点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市)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规范其运行程序。 3、已经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不断完善已出台的办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劳保费的收取的力度,严格劳保费的收取范围、支付审批程序和劳保基金的管理,正确处理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全局观念,努力提高社会化服务质量和现代化服务手段。 4、对经当地政府批准实行职工养老等行业统筹和行业管理的地区,要认真处理好与当地社会统筹的关系,在有关政策上要注意与当地社会统筹相衔接,要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养老金的计发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工程费用定额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劳保费统一收取的范围与标准 l、凡是执行地方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璜、市政、园林绿化等建筑安装工程,不论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和性质,劳保费均由

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 标准的通知 湘建建[2006]2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险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来源,是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府基金。近年来,部分市及县市区擅自将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改变为按照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取,有的甚至以优惠政策为名降低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这些行为没有政策依据,违背了劳动保险基金的计取原则,造成基础、安装、装饰装修、消防等分包专业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的流失,侵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越权行为。 二、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规定,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三、为了维护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确保劳动保险基金足额收取,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市州、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凡是改变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征收办法和标准的,要尽快纠正到位,以保证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经办机构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 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劳动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工作,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 知》(宁政办发[2009]2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劳保基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从“保民生、促稳定”的高度抓好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收缴工作始于1999年,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劳保基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基金收缴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市级收缴额历史性地突破亿元,占全区劳保基金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当前,我市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拖欠劳保基金和办理缓交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还比较普遍,对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认识上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实现保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劳保基金收缴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努力在完善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上有新的突破,在推进劳保基金的收缴、拨付、管理上实现新的跨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劳保基金征缴管理,提高收缴率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建设厅、劳动厅、财政厅和建设银行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是一九九三年开始实行的。执行十多年来,劳保统筹工作对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壮大以及建筑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社会和行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劳保统筹工作的政策规定 1、文件依据 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国家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文件及会议精神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文件。目前执行的国家部委文件主要是: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文); (2)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文); (3)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局《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局收费函[1998]44号)。 目前执行的省里文件主要是: (1)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

(2)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文); (3)省政府两次下发的《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电传[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 (4)省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厅联合颁发的《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湘财[1994]综字第158号),规定全省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实行两级核算三级管理制度。 2、劳保基金取费的定额依据 目前劳保基金计取标准所执行的文件是: (1)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2)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 上述文件将劳保基金归属到建安工程费间接费中“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中。即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不参与价格竞争,不管工程项目多少价格中标,而劳保基金的 3.5%是不允许降低的,是不可竞争的。 二、劳保基金的性质 在我国现行的价格体制中,建筑企业不同于工业企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介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介绍 一、基本情况 1.成立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为推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变革科研经费拨款方式,中国科学院89位院士(学部委员)致函党中央、国务院,建议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设立面向全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首肯。随后,在小平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 2.隶属: 自然科学基金委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评审原则: 确立了“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 4.运行机制: 建立了“科学民主、平等竞争、鼓励创新”的运行机制5.战略使命: “筑探索之渊、浚创新之源、延交叉之远、遂人才之愿”的战略使命,强调更加聚焦基础、前沿、人才,更加注重创新团队和学科交叉,全面培育源头创新能力。 6.资助格局: 自然科学基金坚持支持基础研究,逐渐形成和发展了包括探索、人才、工具、融合四大系列组成的资助格局。探索系列主要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应急管理项目等; 人才系列主要包括青年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海外及港澳优秀学者项目、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等;工具系列主要包括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相关基础数据与共享资源平台建设等; 融合系列主要包括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联合基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科学中心项目等。 7.资助体系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战略需求设立相应的项目类型,从资助定位和管理特点出发,分为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和环境条件项目系列三大资助系列。 研究项目系列: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人才项目系列: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项目 环境条件项目系列:联合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专项应急管理项目 数学天元基金项目 8.机构设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设5局(计划局、政策局、财务局、国际合作局、人事局)、2室(办公室、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1委(机关党委)、8学部(数学物理科学部、化学科学部、生命科学部、地球科学部、工程与材料科学部、信息科学部、管理科学部、医学科学部)、1监督委员会、1直属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科学传播中心、中德科学基金研究交流中心) 二、项目管理时间节点 1.项目申请人 1 月15 日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按照各类型项目的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申请书 3 月1 日以后可以通过依托单位寄送集中接收类申请书 3 月20 日16 时前完成申请书电子版上传及纸质版寄送(一份纸质文件) 5 月5 日自然科学基金委于5 月5 日前公布申请项目初审结果,并受理复审申请 2. 项目负责人 1 月15 日前按要求在线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 月1 日16 时前完成项目结题/ 成果报告电子版上传及纸质版寄送(一份纸质文件) 3.依托单位联络人

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

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 一、必答题(18题) (一)判断题(18题) 1、听取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社会保险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六条。 2、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十六条(财社字[1999]60号)。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时,可以由一名监督人员进行。()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八条。应有两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进行。 4、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依据:《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豫劳社基金[2008]1号)第十五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 6、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八条。 7、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财社字[1999]60号)。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一条。 9、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追回。()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九十一条。 10、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10万以下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 11、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第六条。 1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 13、《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所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等。()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

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最新)

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脱贫攻坚“十大举措”,优化财政脱贫攻坚相关资金供给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X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整合资金支持打好脱贫攻坚战的意见》(X财农〔X〕285号)及《X市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筹整合。政府是统筹整合脱贫攻坚相关资金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筹整合脱贫攻坚相关资金,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同时,切实发挥政府统筹整合财政资金中的主导作用,围绕全市脱贫攻坚规划,整合财政资金全力支持脱贫攻坚。 (二)问题导向、集中使用。针对当前财政脱贫攻坚相关资金量大、面广、使用分散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统筹谋划,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在严格执行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集聚效应。 (三)搭X、清单管理。以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为依据,以脱贫攻坚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为平台,制定脱贫攻坚项目实施清单,聚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投入。 (四)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市财政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大对脱贫攻坚相关资金投入倾斜力度,以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

为目标,统筹整合资金,精确瞄准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脱贫攻坚支持长效机制。 (五)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格执行《预算法》、相关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有序有效推进统筹整合,坚决防止违规和超范围整合。 二、实施时限 实施时限为X—X年。 三、统筹整合资金范围 以省财政厅和X市财政局规定的统筹整合资金范围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贫困村产业发展和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等脱贫攻坚相关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教育、发改、扶贫、妇联、国土、交通、林业、民宗、民政、农业、人社、水务、水库移民、卫计、文化、畜牧、规划、财政等部门管理的与脱贫攻坚相关的资金。 四、任务目标 根据统筹整合资金相关部门预计的可整合支持扶贫的18类项目38项资金,确定X-X年X市统筹整合用于扶贫开发资金占比,每年平均要达到30%以上。 五、工作要求 (一)发挥主体作用。财政资金整合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承担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具体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明确工作分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4]6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07 【实施日期】1994.05.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9)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9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管理,市劳动、建工、规划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由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统筹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调剂; (二)审查统筹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和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含市级建

XX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模板】

XX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适应财政体制改革新常态,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实现2020年整体脱贫目标,按照《XX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区委区政府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整合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9〕4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通过整合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新机制。 第三条资金整合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多渠道整合、统筹使用;坚持结余结转资金优先整合;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坚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资金整合的范围:省级14项及市、区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财政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省级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省级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省级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资金、测土配方省级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资金、农业综合改革示范点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省级资金、土地开发治理项目省级资金、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级资金、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省级补助资金、市级安排用于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区级安排用于扶贫开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征收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票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征收劳动保险基金使用 票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建建[2005]29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10-11 【实施时间】2005-07-01 【时 效 性】有效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为了切实规范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2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的通知》(湘财综〔2004〕39号)的规定,现就征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票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征收劳保基金时,统一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出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原《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至2005年10月31日止。 二、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开《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时,必须在“收入项目”栏内填写“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施工企业等内容。并按规定直接汇入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劳保基金专户,确保劳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施工企业,做到专款专用。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仍按《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湖南

封丘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封丘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优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机制,提高扶贫资金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资金整合、项目选定、项目库建设、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建设、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项目资金申请使用、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资金审核、报账等环节的规范机制。 第三条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项目库和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改等部门进行资金的分配下达工作。 县扶贫、发改会同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商等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围绕脱贫攻坚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抓好具体项目实施并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负责。

县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封丘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按照《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统筹整合市级相关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债券扶贫资金,社会捐助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的结余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第三章资金整合 第六条县财政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指标文件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按照《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35〕号)相关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向县政府报批统筹整合,并完成资金整合手续的办理,将资金归集到国库单一账户进行管理。 第七条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收回统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 一、什么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二、为什么要统一管理: 建筑行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在职职工养老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较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困难或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由统筹机构向建安企业支付劳动保险费用,使在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有了可靠的保障。建安企业不再担心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为准确评价建安企业经济效益,为建安企业深化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等

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哪些政策依据? 1.国务院(1988)45号文件关于“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的精神 2.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关于“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 3.建设部(1986)城劳字131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 4.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5.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 6.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建行陕西省分行联合颁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7、陕建政发(1993)483号 8、陕建政发(1995)389号 9、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0、陕建建发(1999)50号文)《陕西省建筑、市政、装饰、安装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 11、陕政办发[1999]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VS社会保险基金

比较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在投资工具选择和投资管理模式方面的异同并分析原因。 投资工具的选择: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工具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严禁其他投资) 共同处:银行存款、买卖国债 原因分析: 以现金形式持有大量的基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明智的,因此,需要投资。 银行存款和国债是最基本的金融投资工具,其低风险甚至是零风险的特性可以基金的安全,符合了最基本投资原则——安全性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收益。 不同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工具中有部分是具有高风险的(例如:股票、企业债券等),其投资工具的选择灵活多样。而社会保险基金严禁除了银行存款和买卖国债之外的投资。原因分析: 投资主体的信用度、权威性和专业技能等方面不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主体: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他们给人民的印象是强大、权威、专业,给人民信心,让人民放心。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主体:市、县(区)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主要指的是市、县(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基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不良事件被频频揭露的现状,人民对市级及以下政府已经失去信心,甚至产生敌意,认为他们是与群众争夺利益的,而不是为群众服务的。加之,政府组建下的事业单位人员在投资方面的技能和素质都比较低,短视行为突出,人民自然反对他们拿“保命钱”去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投资主体的数量不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主体仅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由其委托的为数不多的投资管理机构(截至2009年9月,共委托了10家境内投资管理机构),一来,他们至少被全国中有知识有地位的人民的眼睛盯着,想胡作非为不容易;二来,数量少,监管相对容易;三来,受到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且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不安分的话,后果很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主体共有两千多个,分散在全国,监管起来比较困难,况且,目前地方没有完善的监管制度,也没有严厉的监管人。有效的监督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放开投资工具的选择即使会有很高的收益,收益也不一定流向社会保险账户。同时,给了地方政府寻租的新渠道。 基金来源不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数额大,来源稳定,抗风险能力强,而且,虽然它对于人民来说很重要,但是,给人民的感觉是,它离我们很远,它是中央负责的,我管不着也不用管它是怎么被使用的。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指的是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包括单位、个人和政府,是人民的血汗钱。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减很明确很直接地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况且它是每天都有支出的,发生亏损的话,很容易被人察觉,因此,稳妥与安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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