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

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
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和造成企业破产损失的责任两大类。其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企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破产案件中,有欺诈破产、欺诈和解及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破产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草案)》对破产法律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规定了9种破产违法行为,包括:(1)违反说明义务。指在破产程序中负有说明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说明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行为。(2)违反提交义务。指在程序中有义务提交一定文件、财产的人故意不履行提交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3)欺诈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虚假情况的手段,实施了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者破产财产的负担增加,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4)偏颇性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给予个别债权人以某种不正当的特殊清偿利益,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5)浪费破产行为。指债务人以放任的故意,不合理地花费财产,导致破产财产的非正常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6)受贿。指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在执行事务的过程中,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提供的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害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7)行贿。指破产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非法向程序职能机构人员以及债权人提供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碍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8)违反行动限制。指其特定行动的自由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受限制的行动,有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

(9)渎职。对于这些破产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 XXX 受贵司委托,我们听取了贵司介绍,并审阅了贵司提交的资料,现就贵司作为国有企业 拟进行的改制提交如下法律意见: 贵司成立于1988年11月28日,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住所地位于成都市XX路XX号,注册资金为XXX万元。 贵司下属集体企业成都市XXXX服务公司,注册资金XXX万元,系贵司征用土地时 以安置失地农转非人员费用转投入。目前尚在正常经营。 截止2005年2月27日,贵司帐面资产总计为XXX? ???元,负债总计XXX元,所有者权益为XXX元。 目前,贵司在册职工总数为XXX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XXX人,集体职工XXX人,合同工XXX人。 1、贵司资本金基础较差,注册资本可能有虚增问题。 贵司营业执照列示注册资金为XXX万元,但贵司成立时,实际仅由上级中国XXX总公司划拨XXX万元现金作为投入,1994年《公司法》实施时,贵司另以帐列固定基金、大 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拨改贷款资金合计XXX万元转为注册资本,故贵司 注册资本可能存在虚增问题,公司资本金基础较差,自有资金严重不足。 2、贵司资产结构极不合理,主要资产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贵司资产结构不良,流动性差,以无形资产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未单独入帐),属 划拨取得,其权属存在一定法律瑕疵,按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其处置变现程序上存在须“招、 拍、挂”问题,实体上尚须补交出让金。其他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其净值为XXX万余元(其中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纯固定资产净值约XXX万元)。 3、贵司已基本停业,无论经营收入,且负债巨大且早已持续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贵司已停业多年,无经营收益。同时,贵司负债均为短期负债,数额巨大,且大部分已 进入法院依法执行阶段。贵司负债仅短期借款(含到期长期借款转短期)和法院判令贵司承 1 担连带责任的为第三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合计即高达XXX万元以上,其他短期负债合计超过XXX万元。目前,由法院判令贵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中国XX 银行XXX万元借款案与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XXXX万元(XXX剥离)借款案早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而 借款人已无力清偿债务。贵司早已持续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4、贵司早已资不抵债。 由于资本金欠缺,贵司自成立始,即走的是高负债经营之路,截止2005年2月27日,帐面资产负债率已高达99%以上,加以作为国有企业本身存在的弊端所造成的巨额对外担

最新整理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 致:xxx某某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承蒙委托,本所依法中标xxx某某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注销的专项法律服务,从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开始介入,至目前《清算报告》出炉。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公认标准,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解散清算注销的法律依据 本次解散清算注销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解散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注销登记”。 二、本次解散清算的原因和进入注销前已完成的程序 1.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xxx某某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系于 12月24日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鉴于xxx市政府 12月30日第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决定提前收回公路经营权,撤销公路收费站,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实施解散、清算和注销。 2.公司进入注销前已完成的程序:本次解散清算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的董事会决议,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清算组,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债权债务和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执行清算方案并制作完成《清算报告》等全部程序。 三、对《清算报告》的法律评价和后续程序的完善 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解散清算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资产、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清算组已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未有违法违规行为,所制作的《清算报告》符合法定要求。 该《清算报告》在经董事会和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后,可终结清算程序,进入后续公司注销程序。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公司帐薄和解散清算的重要文件资料,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1、清算报告中涉及到的小额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仍可以进行补充申报处理,但不影响公司注销的进程。逾期仍未申报的,按股东双方一揽子协议和法律规则处理。 XXX公路站提起诉讼的原区属公路局合同债权已移转xxx市某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产生诉讼后果无人承受和债务遗留。 2、清算报告中涉及到的财务报表、数据、审计结论由相关有资质的机构根据自己的行业准则作出,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判断资格,对此不做评价。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和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并限于本次解散清算使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xxx鹏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建华 12月18日

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有限公司 现就贵司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路径”问题的咨询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退出的法定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被合并注销、要求公司回购、协议解散、司法解散等。 1、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股东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公司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应当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就可以实现。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前提是需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另外,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4、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即:(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解散公司 公司的协商解散决议需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于公司的司法解散,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企业注销了,债务由谁承担

企业注销了,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 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 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 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 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 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 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 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 能受偿。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对 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是独立形成 的赔偿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当中,公司注销,一方面,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全面认识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经注销,一切万事大吉, 要特别重视其在公司清算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 法律风险,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 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 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企业注销后其债务就自动消灭了,但在注销之前 会现就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进行一定的清偿。而要是存在特殊情况的话,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就由相关的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等承担。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之委托,就“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源”)是否为无锡金正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正源”)的控股股东,无锡金源是否具有对金正源的控制权”之事项进行 法律分析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次发表的律师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听取了 华闻传媒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的介绍。 2、本所律师发表意见以“华闻传媒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陈述的事实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之处;所有文件均有效 且具有执行力;所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为前提。 3、本法律意见书仅是本所律师基于华闻传媒所提供的有关事实情况及文件 资料,以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情况的说明介绍,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从法律角度对华闻传媒所委托之事项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发表律师 个人意见。 4、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供华闻传媒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之目的使用,亦可随华闻传媒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不得被华闻传 媒以及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有关事实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已获知之事实情况 1、2011 年12 月,无锡金源、汇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汇博(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博”)以及上海奇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奇赛”)共同投资设立金正源,金正源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 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无锡金源持有金正源55% 的股权,天津汇博持有金正源20%的股权,上海奇赛持有金正源25%的股权;

企业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意见

企业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审判实践中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清算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下落不明的诉讼问题 1、诉讼中,企业(被告)的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应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视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 企业有共同责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该共同责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够应诉的案件,应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 2、企业在诉讼中虽不应诉、出庭,但在上述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有财产、人员的,应采用公告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二、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 3、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企业歇业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情形。实践中,歇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歇业;二是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企业停业整顿,不存在终止情形的,不属于歇业范畴。 4、诉讼中,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能够证明企业(被告)停止经营活动已满一年,且不属于停业整顿的,可认定企业处于歇业状态。 企业已无财产和人员,但能查明企业公章、执照等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掌握的,虽无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仍应按歇业处理。 已歇业企业的年检行为,不影响法院对企业歇业状态的认定。 5、企业歇业后应依法进行清算。但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6、企业歇业后,已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延续歇业企业的法人资格,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天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实施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欣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欣天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欣天科技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欣天科技的如下保证:即欣天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

书作文之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

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 【篇一:破产事务法律意见书】 关于xxxx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事宜 法律意见书 xxxx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和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就贵公司申请企业破产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贵公司现实的经营状况以及贵公司高管层对于公司现状的具体描述。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三、对贵公司申请破产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应资料,分析得出:由于贵司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出现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贵公司原则上满足企业破产的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破产。 2.考虑到贵公司的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在申请企业破产时需要提供足够详尽的企业账务信息,用以证明企业财产同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相区分。若贵司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加以证明,在申请破产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其中包括:法院适用公司人

格否认制度,突破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限制,认定 法定代表人同公司一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综上,考虑到贵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律师的综合判断,本律 师不认为贵公司通过申请企业破产可当然解决当前债务问题,不建 议直接启动破产程序。声明: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材料 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解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1x年x月xx日 【篇二:法律意见书(工会)】 法律意见书 江海明珠(2012)意字第0530号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工会: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 业机构。现就贵局工会设立的启东市招商城有限公司在吕四集市贸 易有限公司的清算中因股权获得收益一事,应贵局之要求,指派本 所律师就该部分收益的性质及如何分配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工商局对于本意见所涉案情的情况汇报; 2、xx市招商城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有限公司清算注销全部文件

公司注销所需资料清单

河东万达实业有限公司清算注销会议议程 会议时刻: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至___时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参加人: 会议主持人:XXX律师 会议议题安排: 1、关于本次会议目的及会议程序的简介; 2、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3、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4、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成立清算组的会议决定》; 5、讨论并填写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清算组备案申请书》; 6、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清算公告》; 7、讨论并填写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8、讨论并通过关于注销清算万达文化公司的相关《法律意

见书》; 9、作出本次会议的《会议纪要》; 10、闭会发言。 河东万达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主持人:__________ 出席会议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河东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于___________召开了董事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共____人,代表公司董事百分之_____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共____人,代表公司董事百分之____的表决权;公司监事_______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经公司董事表决权的百分之____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董事表决权的百分之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被告公司注销,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公司注销,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万静 基本案情 讼争已有三年多却迟迟没有结果的本田诉重庆力帆商标侵权案,在经历了分案审理、重新追加被告等层层环节后,终于于2005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而各方关注的本田向力帆索赔一千二百多万的侵权赔偿金能否实现的各种猜测,由于被告之一的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简称力帆力邦公司)已经被注销,而变得更加不确定。 此次开庭,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等将被注销的“力帆力邦”公司股东———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力帆实业”)、王冰列为被告,参与诉讼。 据原告诉称,本田商标“HONDA”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驰名商标,并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重点保护商标。但是自从带有“HONDA”商标的各种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受到各种侵权行为及假冒产品的侵扰,这些侵权行为及假冒产品一方面损害了社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误导了消费者,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制造了带有“HONGDA”和“LIFANHONGDA”标识的摩托车,被告曹亚文销售了上述摩托车,其行为侵犯了四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在2002年7月,本田等上述四原告将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和曹亚文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四原告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12601675.78元人民币;并向四原告赔礼道歉。 2004年3月底,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的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在没有通知诉讼法院和原告的情况下突然注销。于是应原告的申请,法院将“力帆力邦”公司的股东——“力帆实业”、王冰,以及本案的另一被告曹亚文共同列为被告进行审理。 庭审当中,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等认为,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力帆力邦”公司已经被注销,但是“力帆实业”和王冰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是其债权债务的承继主体,应承担“力帆力邦”公司所造成的侵权责任。 但被告“力帆实业”和王冰则予以反驳:他们作为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诉讼中注销“力帆力邦”公司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且进行了合

货公司法律意见书(增资)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编:100044 Add: 15F,Zhong Kun Masion, No.59, Gaoliangqiao R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4, P. R. China. 电话:(T e l)(010)62159696-1510,82191604传真:(F a x)(010)8838186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期货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XX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XXXX 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公司股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XXXX和出资方当事人的确认和保证。 2、本所发表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本所未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XX、出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之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X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一)XXXX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1、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XXXX目前持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 (此操作指南被广东省律师协会采用为《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指引的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 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第3条其他事项 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深圳公司注销的问题

注册公司容易,注销难,许多人计算成本后直接放弃。但是放任不管的后果你们知道吗? 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进行全面规范,其中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前,工商总局下发最新规定,企业不按时报税、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国家对于不注销、不报税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规定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黑名单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全部文件》各类清单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全部文件》各类清单 MMWW实业有限公司清算注销会议议程 会议时刻: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至___时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议题安排: 1、关于此次会议目的及会议程序的简介; 2、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WW文化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3、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WW文化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4、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WW文化公司的《成立清算组的会议决定》; 5、讨论并填写关于清算注销WW文化公司的《清算组备案申请书》; 6、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WW文化公司的《清算公告》; 7、讨论并填写关于清算注销WW文化公司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8、讨论并通过关于注销清算WW文化公司的有关《法律意见书》; 9、作出此次会议的《会议纪要》; 10、闭会发言。 MMWW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出席会议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MMWW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于___________召开了董事会,出席此次会议的董事共____人,代表公司董事百分之_____的表决权;未出席此次会议的董事共____人,代表公司董事百分之____的表决权;公司监事_______列席此次会议。此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经公司董事表决权的百分之____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董事表决权的百分之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此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4~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及确认意见

(注:清算报告应当包括: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清算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债权、债务处理结果,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内容。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于在六十日内在当地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期清算公告的情况。红色文字为提醒内容,制作清算报告时应删除红色文字) 公司清算报告 公司股东会: 经公司年月日召开的股东会同意,决定解散本公司,同时成立了由担任清算小组负责人,、担任清算小组成员的清算小组。本公司于年月日正式完成清算工作,现就公司清算结果报告如下: 一、公告情况 本公司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年月日在《××××报》刊登了清算公告。 二、公司业务情况 本公司已于年月日处理完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已支付完毕。 三、清缴税款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清缴完所欠税款,并在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 四、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1、截止年月日止,本公司共有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净资产万元。 2、债务偿还情况 (说明公司共有多少债务,债务的具体偿还情况。)经清算后,公司无债务。 3、债权处理情况 (说明公司共有多少债权,债权的具体处理情况。) 如:公司清算后仍有¥2000的空调定金未收回,此债权转给投资人--×××。 六、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共计元,已支付给清算组成员。 2、偿还债务后的净资产已处理完毕。 特此报告,请审批。

××公司清算组(加盖公章) 清算组成员签名: 年月日 公司股东会确认意见: 本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该清算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加盖公章)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赢时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邮政编码(P.C.):518048 21-24/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https://www.360docs.net/doc/ab6917303.html,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胜”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并于2016年7月18日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工商注销公司流程:公司注销工商流程及股东法律责任

公司注销工商流程 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进行注销登记的,需要公司先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提交相关的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 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 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 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以上知识就是猫哥对“公司注销工商有什么流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进行注销登记的,需要公司先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提交相关的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注销股东法律责任 一、立法的疏漏与现状: 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经程序。公司无论是自动解散还是被强制解散,仅仅是公司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公司解散程序的结束。公司法人的最终消灭,尚须历经清算程序的梳理,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成清算组对企业法人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进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强制解散的清算。此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清算的目的,应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但是,终止公司法人人格之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清偿,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护,却是法律最应关注的问题,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正在于此。”[1]但通览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条关于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清算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类似规定。均是从清算组的组成、职权等方面予以规定,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缺乏明确的制裁条款和责任条款。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立法上的一大疏漏。

破产事务法律意见书

关于XXXX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事宜 法律意见书 XXXX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就贵公司申请企业破产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贵公司现实的经营状况以及贵公司高管层对于公司现状的具体描述。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三、对贵公司申请破产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应资料,分析得出:由于贵司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出现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贵公司原则上满足企业破产的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破产。 2.考虑到贵公司的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在申请企业破产时需要提供足够详尽的企业账务信息,用以证明企业财产同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相区分。若贵司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加以证明,在申请破产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其中包括: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突破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限制,认定法定代表人同公司一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综上,考虑到贵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律师的综合判断,本律师不认为贵公司通过申请企业破产可当然解决当前债务问题,不建议直接启动破产程序。 声明: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1X年X月XX日

最高法院发文公司不注销或注销不当,税务黑名单,全国终身追缴

最高法院发文公司不注销或注销不当,税务黑名单,全国终 身追缴 注册公司容易,注销难,许多人计算成本后直接放弃。但是放任不管的后果你们知道吗? 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进行全面规范,其中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此前,工商总局下发最新规定,企业不按时报税、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国家对于不注销、不报税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规定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黑名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以后该企业要去工商、税务办理作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 三、法人黑名单 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 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因此,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司注销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可懈怠。 下面介绍公司注销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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