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601998)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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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8年 4月 2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障本行和股东整体利益,促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经营活动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符合诚信、公允的原则;

(三)遵循商业原则或一般商务条款;

(四)当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不一致时,应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分级管理、监事会依法监督的体制。

第二章中国内地法律关于关联方的界定与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六)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下属各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条(一)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

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三章香港法律关于关联方的界定与一般规定

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指本行或本行附属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上述人士的联系人(联系人定义详见附件一),具体包括:

(一)本行及本行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和主要股东;

(二)交易日之前 12 个月内曾任本行及本行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

(三)本行及本行附属公司的发起人或监事;

(四)上述第(一)、(二)和(三)款所述人士的联系人;

(五)本行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且第(一)、(二)、(三)和(四)项所述的本行关联方(本行附属公司的关联方除外)有权个别或共同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 10%以上的表决权;

(六)上述第(五)项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七)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关联方。

第四章中国内地法律关于关联交易的界定与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业务。

第十三条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四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五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的有关授权审批。如相关监管机构或者适用于银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一定限额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则该等一般关联交易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处理。

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一般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首先交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但第二十六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行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确认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批准之日

起 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本行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以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的授信。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二十条本行应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

自然人及关联法人发生的超过规定金额或比例的关联交易。

第五章香港法律关于关联交易的界定与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包括一次性关联交易和持续性关联交易),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非关联方之间收购或出售公司权益的任何交易,或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财务资助、选择权、合营企业的任何交易(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根据须履行的申报、公告或审批程序,关联交易分为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联交易、非豁免的关联交易。如有连串关联交易全部在同一个 12个月期内完成或有关交易互相关联,联交所有权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在这些情

况下,本行须遵守该等关联交易合计后所属类别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即获豁免遵守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联交易。包括符合联交所规定的下列交易(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

(一)集团内部交易;

(二)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三)发行新证券;

(四)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五)购回本身证券;

(六)董事服务合约;

(七)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八)共用行政管理服务;

此外,还包括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为关联方的利益提供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就贷款提供保证或作出担保等财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部分豁免的关联交易,即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联交易,但需遵守关于申报和公告的相关规定。

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关联交易,属于部分豁免的关联交易:

(一)联交所五项测试标准之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 2.5%;或

(二)联交所五项测试标准之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

除外)均等于或高于 2.5%但低于 25%,而对价也低于

1,000万港元。

(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五项测试标准之每项百分比率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四)。

本条不适用于本行向关联方发行新证券。

第二十五条非豁免的关联交易,即不属于或超出完全

豁免的关联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联交易所规定的任何关联交易,有关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第六章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与一个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为关联人提供非银行正常业务范围内担保的交易,不论数额大小。

(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豁免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本行关联交易政策及相关规定,审批除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审核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临时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董事会审核批准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清楚反映:

(一)董事是否认为有关交易属于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三)是否任何董事在交易中占重大利益,以及他们是否在董事会会议上放弃表决权利。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及关联方的确认,拟定有关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审查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可授权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行使其在一般关联交易方面的审批权。

第二十九条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本行章程另有规定外,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审批一般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定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关联交易监控、管理、披露体系和机制,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牵头收集、汇总关联方信息,负责建立和维护作为本行员工的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关联方名单,建立维护关联交易名单库,开展关联交易 IT系统建设;

(三)牵头安排关联交易的对外披露或公告事宜;

(四)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五)根据本办法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规定,安排重大关联交易、非豁免关联交易等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六)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事项;

(七)对总行各部门提交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向总行各部门和各一级分行提供关联交易相关法律咨询;

(八)总结、评价关联交易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根据管理层授权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分行信息披露工作小组负责本分行或本级机构辖内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汇总本级及下辖机构关联方信息,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二)向本级各部门和下辖机构提供关联交易咨询;

(三)对本级机构各部门和下辖机构提交的交易进行关联交易审查;

(四)对需按照本办法第二、三章组织审批的交易,上报董事会办公室并协调发起部门提供审批材料;

(五)总结、评价本级及下辖机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向本级机构管理层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

(六)本级机构管理层或董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十二条总行计划财务部牵头负责指导其它部门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向关联交易信息系统提供关联交易的财务数据,使其符合有关会计处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总行人力资源部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确定的新获任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关联方及其联系人的范围提供相关资料;

上述职位的人士,需在获任后 10 个工作日内要求有关人士填写关联方申报表,并将

申报表副本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总行合规审计部每年至少对本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总行信息技术部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需求,负责提供有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后续技术支持和运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总行各业务部门对于业务、管理中不能自行确定的关联方识别或关联交易处理事宜,应主动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本部门关联交易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以确保对有关交易采用一般商务条款,对有限额的交易采取措施以确保有关交易不超过每年的限额,根据关联交易信息系统生成的报表,定期对本部门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负责对本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本行对关联交易的审批坚持权责统一、审批与执行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依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关联方进行审查时,应对关联方的资信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第四十二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七章报告制度和监管要求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每年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

亲属及本办法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

第四十五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后,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上述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及时向本行的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本行应告知上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应履行的该项义务。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查结果和决议,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或备案。

第八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本行将根据上市地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本行在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重大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关联方与本行关系的性质;

2.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3.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4.关联方所持本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5.本办法第十一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6.关联交易类型;

7.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8.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金额及相应比例;

9.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10.关联方于关联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和

11.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本行章程所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

此外,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联交易,并在年度报告及账目中确认:

1.该等交易属于本行日常业务;

2.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一般商业条款,则对于本行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款;及

3.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本行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五十条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第五十一条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

法第六条(三)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行可以不予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可以调整或更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行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监管机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现时有效及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机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机构及上交所

《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附件一: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中国发行人关连人士联系人定义的规定

(1)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2) 交易日期之前 12 个月内曾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任何人士;

(3) 中国发行人的发起人或监事;

(4) 任何已就(或拟就)有关交易与上述第(1)、(2)或

(3)条所述人士达成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论明示或默示)的人士或实体;

(5) 与上述第(1)、(2)或(3)条所述人士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以及上述第(1)、(2)或(3)条所述人士的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姊妹、继兄弟及继姊妹;

(6) 上述第(1)、(2)或(3)条所述人士的以下亲属: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女;

(7)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按上述第(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

10%以上的表决权;

(8) 第(7)条所指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任何附属公司;

就任何个人而言:

(9)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的任何公司(“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而受托人所拥有的股权足以让其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它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足以让其控制董事会大部

分成员;

(10) 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的控股公司,或任何此等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11) 其本人、其家属权益、上述第(9)条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及/或任何受托权益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资企业),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它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 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12) 联同其本人、其家属权益、上述第(9)条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及/或任何受托权益直接或间接在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是否为独立法人)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或个人,而其本人、其家属权益、上述第(9)条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及/或任何受托权益直接或间接合共拥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及/或出缴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它收益 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它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 30%以上的权益;及

就一家公司而言,指

(13) 任何其它公司,而该等公司为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

该公司及/或上文所指的其它公司(一家或多家)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它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 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

(14)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该公司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的任何公司(“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而受托人所拥有的股权足以让其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它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 30

%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其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以及

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15) 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的控股公司,或任何此等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16) 该公司、上述第(13)条所述任何其它公司、上述第(13)条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及/或任何受托权益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其它公司(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资企业),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它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

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

(17) 联同该公司、上述第(13)条所述的其它公司、上述第(13)条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及/或任何受托权益在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是否为独立法人)拥有权益的任何其它公司或个人,而该公司、上述第(13)条所述的其它公司、上述第(13)条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及/或任何受托权益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及/或出缴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它收

益 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它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 30%以上的权益。

附件二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连交易的定义:

14A.13 关连交易是指:

(1) (a) 上市发行人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或

收购或出售公司权益

(b) (i) 上市发行人与一名非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而有关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收购或出售一家公司之权益,并且,该公司的主要股东当时是(或拟成为)控权人,又或当时是(或将因该项交易而成为)控权人的联系人。在决定任何人士及其联系人(如《上市规则》第 14A.11(4)条所界定的)是否为任何公司的「主要股东」时,本交易所可将他们的权益合并计算。若资产(相对于业务)占该公司资产净值或资产总值 90%或 90%以上,本交易所会将收购或出售该等资产视作关连交易,并视作收购或出售该公司的权益处理;或注: (1) 如上市发行人收购或出售一家公司的权益时,已是该公司的主要股东,则上市发行人不会因此被视为控权人的「联系人」。

(2) 如控权人仅因其于上市发行人的权益而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的权益,则该控权人不会因此被视作该公司的

「主要股东」。

(3) 如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本规则即不适用:

(i) 上市发行人收购一家公司的权益;

(ii) 所收购公司的主要股东在紧接收购之前是该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东(或该等人士的联系人);

(iii) 建议该主要股东在收购之后继续留任所收购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继续是控股股东(或该等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东的联系人);及

(iv) 在收购后,其仍属控权人的唯一理由在于其仍是所收购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东(或该等人士的联系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如其继续是控股股东,其于该公司的权益不得因收购而有任何增加。

(ii) 上市发行人与一名非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而有关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收购一家公司之权益(或可购得该等权益之选择权),并且,控权人(或其联系人)是该公司的

股东或将会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拟收购的权益:

(A) 属固定收益性质;

(B) 是股份,而收购的条款较给予控权人或其联系人的条款为差;或

(C) 是股份,而这些股份有别于控权人或其联系人本身所持有(或将获授予)股份的类别。

注:如有关收购是根据上市发行人及控权人(或其联系人)认购有关公司股份的条款进行,而该等条款事前已按本章的规定获股东批准,则本规则并不适用。

以优惠条款认购

(iii) 上市发行人与一名非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而有关交易涉及控权人(或其联系人)以特别优惠的条款认购一家公司的股份,而上市发行人亦为该家公司的股东;或注:如有关认购是根据上市发行人及控权人(或其联系人)认购有关公司股份的条款进行,而该等条款事前已按本章的规定获股东批准,则本规则并不适用。

认购不同类别股份

(iv) 上市发行人与一名非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而有关交易涉及控权人(或其联系人)认购一家公司的股份,而上市发行人亦为该家公司的股东,但控权人(或其联系人)所认购股份的类别有别于上市发行人所持有的股份。

注:如有关认购是根据上市发行人及控权人(或其联系人)认购有关公司股份的条款进行,而该等条款事前已按本章的规定获股东批准,则本规则并不适用。

财务资助

(2) 由下列人士所提供的财务资助,即:

(a) 由上市发行人向下列人士所提供的财务资助:

(i) 关连人士;或

(ii) 上市发行人及关连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而在该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

(按《上市规则》第 14A.11(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 10%以上的表决权;或

☆注:计算本规则所述的 10%时,不包括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透过上市发行人所持有的附属公司权益。

(b) 由下列人士向上市发行人所提供的财务资助:

(i) 关连人士;或

(ii) 上市发行人及关连人士均为股东的一家公司,而在该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按

《上市规则》第 14A.11(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 10%以上的表决权;

注:计算本规则所述的 10%时,不包括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透过上市发行人所持有的附属公司权益。

(3) 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或属《上市规则》第

14A.13(2)(a)(ii)条所述的公司,及/或为关连人士或属

《上市规则》第 14A.13(2)(a)(ii)条所述公司的利益而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4) 上市发行人就其从关连人士或属《上市规则》第

14A.13(2)(b)(ii)条所述的公司取得的任何财务资助,抵押其资产;财务资助的交易概受《上市规则》第14A.63至14A.66

条规限;

选择权

(5) 沽出、接受、转让、行使或不行使涉及上市发行人及关连人士的选择权(按《上市规则》第 14.72 条所界定者)。选择权受《上市规则》第 14A.67至 14A.71条所规限;及合营企业

(6) 上市发行人与关连人士就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实体(如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合营的形式成立)而达成任何安排或协议(见《上市规则》第 14A.10(13)(f)条)。在此情况下,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承担数额,将按《上市规则》第 14.15(2)条所载的方法计算。

附件三: 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可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

联交易(涉及财务资助或授予选择权者除外)的规定。

14A.31 下列关连交易,将可获豁免遵守本章所载的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集团内部交易

(1) 上市发行人与非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上市发行人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之间达成的交易;而在有关交易中,上市发行人概无任何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第 14A.11(1)至

(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有关附属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

10%以上的表决权,而有关附属公司本身并非按《上市规则》第 14A.11或第 1.01条所界定的关连人士;

注:计算本规则所述的 10%时,不包括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透过上市发行人所持有的附属公司权益。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2) 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关连交易:

(a)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 0.1%;或

(b)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于或高于 0.1%但低于 2.5%,而总代价也低于 100万港元;

注:此项豁免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发行新证券,此等交易由《上市规则》第 14A.31(3)条规限。

发行新证券

(3) 如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发行新证券,而同时出现下列情况:

(a) 该关连人士以股东身份,接受按其股权比例所应得的证券;或

(b) 发行该等证券予该关连人士是根据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定的股份期权计划发行,或有关证券是根据上市发行人证券首次在本交易所开始买卖前已经存在的股份期权计划发行,而该等证券的上市申请在上述首次开始买卖时已经获得批准;或

(c) 该关连人士在这次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中,出任包销商或分包销商,并已遵守《上

最新银行国际业务工作总结

银行国际业务工作总结 转眼间,xx分行已经携手走过第三个年头,也经历了第二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回首过去的一年里,我欣喜的看到自己与xx分行共同成长。 201X年5月22日,我行正式成立国际业务部。201X年是不平常的一年,今年截至201X年11月底,收付汇量完成济南分行下达的全年计划的168%,国际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完成计划的183%。两大核心指标均提前超额完成任务。 一个人的进步离不开整个集体的成长,在整个xx分行的平台上我也在辛勤的劳动中收获了很多,实现了自己的个人价值。今年主要的工作有: 1、坚守岗位,时刻牢记岗位职责,将精细合规的企业文化理念贯彻落实到每日的工作中。 本人在部门内担任进出口结算业务复核、综合统计分析岗位。我时刻牢记岗位赋予我的使命,通过每日的核查反馈,力争提高部门国际业务操作水平,控制单证业务的系统操作风险,深化对国际结算的理解。 2、贯彻落实上级行下发的国际业务管理制度、产品流程。(文章阅读网: )

“和-谐发展、共同成长、精细合规、良性循环”的企业文化已经深入我心,在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经营的安全性、合规性已经变得愈加重要。因此,在生产中一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我部在收到上级行下发的关于国际业务条线各项规章制度及产品操作流程后,积极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依据我行实际,拟定实施细则,推动客户经理运用,并对条线内外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为加强我行非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信银行济南分行非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流程》,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我行《中信银行xx分行非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实施细则》。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发挥了国际业务条线与会计条线的协调配合作用,促进了我行非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 3、积极响应分行国际业务条线检查,配合会计部门组织辖内外汇业务的培训和执行情况自查,对外汇新政策变化进行及时的传导,保障外汇经营合规性。 “外汇无小事”,当前经济环境复杂,国家外汇政策多变,为适应客观金融环境,积极组织我部员工及前台外汇从业人员参加总行外汇管理新政策培训,通过召集视频会议、下发资料学习的方式对分行外汇从业人员进行了多次培训。201X年7月27日我部通过国际业务外汇从业准入人员考试,之后积极组织营业部、西城支行、广饶支行筹备组的前台外汇柜员参加前台外汇从业人员准入考试,并以通过率92.3%的优秀成绩通过考试,为胜利支行、广饶支行申请外汇业务经营权限创造了必要条件。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某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及所属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内部关联交易中的商品及劳务的销售及购买所涉及的财务行为,加强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影响的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及某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纳入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所有单位。第三条定义 学院内部关联交易是指内部关联交易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院财务部门内部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所属子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汇总分析并按时上报学院的关联交易情况; (四)协调处理学院的关联交易差异。 第五条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制定的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的规定设置账目,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三)定期与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核对账目;

(四)定期与集团所属其他单位财务部门核对账目; (五)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内部关联交易情况并向学院财务部门汇报。 第六条所属子公司业务部门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一)建立业务台账,处理与集团公司内部关联公司的货款结算事宜,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结算信息;负责与客户核对账款,对于不符情况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及时将有关单据传递给财务部门,为财务部门提供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三)负责与财务部门对账,对于不符情况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类别 第七条学院内部关联交易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商品、劳务提供,包括: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和劳务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固定资产转让; 2.无形资产转让; 3.其他长期资产转让等。 (三)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 2.权益性资金等。 (四)担保和抵押 (五)代理和租赁 (六)其他,包括但不限于:

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XX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一)本行的内部包括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过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银行国际业务部个人工作总结

银行国际业务部个人工作总结 目录 第一篇:银行国际业务部个人工作总结 第二篇:银行国际业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篇:银行业务部个人工作总结 第四篇:银行个人业务部工作职责 第五篇:支行国际业务部XX年工作总结 正文 第一篇:银行国际业务部个人工作总结 转眼间,我与xx分行已经携手走过第三个年头,也经历了第二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回首过去的一年里,我欣喜的看到自己与xx分行共同成长。 XX年5月22日,我行正式成立国际业务部。XX年是不平常的一年,今年截至XX年11月底,收付汇量完成济南分行下达的全年计划的168%,国际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完成计划的183%。两大核心指标均提前超额完成任务。 一个人的进步离不开整个集体的成长,在整个xx分行的平台上我也在辛勤的劳动中收获了很多,实现了自己的个人价值。今年主要的工作有: 1、坚守岗位,时刻牢记岗位职责,将精细合规的企业文化理念贯彻落实到每日的工作中。

本人在部门内担任进出口结算业务复核、综合统计分析岗位。我时刻牢记岗位赋予我的使命,通过每日的核查反馈,力争提高部门国际业务操作水平,控制单证业务的系统操作风险,深化对国际结算的理解。 2、贯彻落实上级行下发的国际业务管理制度、产品流程。 “和谐发展、共同成长、精细合规、良性循环”的企业文化已经深入我心,在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经营的安全性、合规性已经变得愈加重要。因此,在生产中一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我部在收到上级行下发的关于国际业务条线各项规章制度及产品操作流程后,积极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依据我行实际,拟定实施细则,推动客户经理运用,并对条线内外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为加强我行非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信银行济南分行非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流程》,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我行《中信银行xx分行非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实施细则》。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发挥了国际业务条线与会计条线的协调配合作用,促进了我行非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 3、积极响应分行国际业务条线检查,配合会计部门组织辖内外汇业务的培训和执行情况自查,对外汇新政策变化进行及时的传导,保障外汇经营合规性。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要点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文本。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 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 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 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本办法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第七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交易行为时,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

国际业务个人工作总结

国际业务个人工作总结 本文是一篇优秀的“银行国际业务部个人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转眼间,我与xx分行已经携手走过第三个年头,也经历了第二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回首过去的一年里,我欣喜的看到自己与xx分行共同成长。 2012年5月22日,我行正式成立国际业务部。2012年是不平常的一年,今年截至2012年11月底,收付汇量完成济南分行下达的全年计划的168%,国际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完成计划的183%。两大核心指标均提前超额完成任务。 一个人的进步离不开整个集体的成长,在整个xx分行的平台上我也在辛勤的劳动中收获了很多,实现了自己的个人价值。今年主要的工作有: 1、坚守岗位,时刻牢记岗位职责,将精细合规的企业文化理念贯彻落实到每日的工作中。 本人在部门内担任进出口结算业务复核、综合统计分析岗位。我时刻牢记岗位赋予我的使命,通过每日的核查反馈,力争提高部门国际业务操作水平,控制单证业务的系统操作风险,深化对国际结算的理解。 2、贯彻落实上级行下发的国际业务管理制度、产品流程。 “和谐发展、共同成长、精细合规、良性循环”的企业文化已经深入我心,在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经营的安全性、合规性已经变得愈加重要。因此,在生产中一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我部在收到上级行下发的关于国际业务条线各项规章制度及产品操作流程后,积极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依据我行实际,拟定实施细则,推动客户经理运用,并对条线内外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为加强我行非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信银行济南分行非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流程》,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我行《中信银行xx分行非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实施细则》。loCALHOst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发挥了国际业务条线与会计条线的协调配合作用,促进了我行非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 3、积极响应分行国际业务条线检查,配合会计部门组织辖内外汇业务的培训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doc

02 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业务目标 规范XX集团总部及下属各片区、事业部及其分(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因关联交易不规范所带来的经营风险或企业资源无端占用,确保企业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2业务风险 2.1企业关联交易规定不明确或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披露违反国家法规,可能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2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未经授权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发生重大差错、舞弊或欺诈行为; 2.3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范围界定不准确,可能发生潜在的关联交易行为,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2.4企业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影响公司股市信誉; 2.5企业关联交易活动缺乏监管或执行不当,可能导致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3业务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各业务板块的实体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原料

采购、委托和受托销售、提供或接受劳务、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适用于XX集团下属各业务板块。以下条款中,各片区、事业部、肉食运行中心,简称为各片区;XX集团所管辖的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合资公司,统称各分公司。 4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4.1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 4.1.1XX集团总部财务部是公司间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部门,下属各片区及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操作及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1.2各片区财务总监和片区总经理,负责关联交易活动及交易价格的审核把关,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成败负有最终责任。 4.2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界定 集团内部分公司之间发生下列交易行为,应视关联交易: —不同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代加工; —屠宰加工企业从种畜禽场采购禽雏; —分公司从集团商贸原料部采购原料; —种畜禽养殖场从饲料企业采购饲料; —商品畜禽养殖场销售活畜禽给屠宰加工企业; —熟食加工企业从屠宰加工企业采购肉食原料;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操纵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治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要紧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要紧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治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阻碍的其他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治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方法所称要紧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操纵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运算。 本方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要紧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截了当、间接操纵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国际业务工作年终总结

国际业务工作年终总结 专题总结是对某项工作或某方面问题进行专项的总结,尤以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为多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业务工作的年终总结,欢迎大家的阅读。 国际业务工作年终总结一 转眼间我与xx分行已经携手走过第二个年头,也经历了第二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国际业务工作总结。回首过去的一年里,我欣喜的看到自己与xx分行共同成长。 20xx年5月22日,我行正式成立国际业务部。20xx年是不平常的一年,今年截至20xx年11月底,收付汇量完成济南分行下达的全年计划的168%,国际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完成计划的183%。两大核心指标均提前超额完成任务。 一个人的进步离不开整个集体的成长,在整个xx分行的平台上我也在辛勤的劳动中收获了很多,实现了自己的个人价值。今年主要的工作有: 1、坚守岗位,时刻牢记岗位职责,将精细合规的企业文化理念贯彻落实到每日的工作中。 本人在部门内担任进出口结算业务复核、综合统计分析岗位。我时刻牢记岗位赋予我的使命,通过每日的核查反馈,力争提高部门国际业务操作水平,控制单证业务的系统操作风险,深化对国际结算的理解。 2、贯彻落实上级行下发的国际业务管理制度、产品流程。 “和谐发展、共同成长、精细合规、良性循环”的企业文化已经深入我心,在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经营的安全性、合规性已经变得愈加重要。

因此,在生产中一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我部在收到上级行下发的关于国际业务条线各项规章制度及产品操作流程后,积极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依据我行实际,拟定实施细则,推动客户经理运用,并对条线内外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为加强我行非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信银行济南分行非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流程》,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我行《中信银行xx 分行非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实施细则》。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发挥了国际业务条线与会计条线的协调配合作用,促进了我行非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 3、积极响应分行国际业务条线检查,配合会计部门组织辖内外汇业务的培训和执行情况自查,对外汇新政策变化进行及时的传导,保障外汇经营合规性。 “外汇无小事”,当前经济环境复杂,国家外汇政策多变,为适应客观金融环境,积极组织我部员工及前台外汇从业人员参加总行外汇管理新政策培训,通过召集视频会议、下发资料学习的方式对分行外汇从业人员进行了多次培训,工作总结《国际业务工作总结》。20xx年7月27日我部通过国际业务外汇从业准入人员考试,之后积极组织营业部、西城支行、广饶支行筹备组的前台外汇柜员参加前台外汇从业人员准入考试,并以通过率92.3%的优秀成绩通过考试,为胜利支行、广饶支行申请外汇业务经营权限创造了必要条件。 同时,为应对11月份济南分行国际业务贸易融资专项检查,积极协调客户经理及风控部对公司授信档案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合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顺利通过专项检查,未发现任何实质性问题,有些小的瑕疵均已经完成整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如果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

类交易的条件;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

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

公司管理系统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规定

XXX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完整的识别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规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月,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人的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要点 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 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与第六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最新银行国际业务部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银行国际业务部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银行国际业务部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020年,国际业务部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年初工作安排,紧紧围绕总行相关部署,坚定信念,狠抓落实,稳步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全年工作情况以及2020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20年业务经营情况 2020年在行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帮助下,在各经营机构的配合下,我行国际业务各项工作较上年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各经营机构业务规模和客户数量增长明显,产品营销和推广能力进一步加强,业务指标整体完成情况较好,且超额完成年初目标任务。 (一)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2020年国际业务规模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各项业务指标较2020年至少增长50%以上,尤其是重要指标贸易融资(20亿)及跨境保函业务(3亿美元),增长率分别为XX%和XX%。各项收入达XX万元,盈利能力显著提升。 对于年初定的经营目标,国际结算(XX亿美元)、贸易融资发生额(XX亿人民币)以及客户数(XX户)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详见下表: (二)产品推广情况 从产品来看,2020年国际业务产品共12类,包含结算、资

金、担保以及融资,客户的产品使用种类越来越多元化,使用频率逐渐提升,单一产品的币种也在不断的增加,外币贸易融资从传统的美元融资已扩展到欧元,客户对我行的产品依赖度在逐渐加强。 (三)客户推展情况 2020年国际业务新增客户XX户,其中外汇客户XX户,大部分为基础性的出口结算类客户,外汇客户的客户群不断扩大。授信类客户履约情况较好,资产质量较好。 (四)机构覆盖情况 从办理业务的机构分布来看,2020年主要业务办理机构集中在洛阳,域外分行仅有郑州、南阳、焦作、许昌且产品均已小额结算为主。2020年XX家经营机构中有XX家实现了产品落地,其余3家也均有储备业务,基本实现了国际业务产品的全机构覆盖。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潜心研究产品创新,丰富我行公司业务产品线 为了积极响应我行“打造中原地区最具创新型银行”的愿景,年初我部根据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制订了年度创新目标产品,并对逐个产品进行进度分解,指派具体的创新产品项目负责人,负责产品开发的整体协调、推动和后续跟进,以确保创新产品按照既定计划完成设计、开发和落地。最终实现了“海外代付”和“福费廷”两项产品的落地,其中XX管理行共办理海外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

(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条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4、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5、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 2、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 1、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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