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八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

件;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

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备查,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实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除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一)物品为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等,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机号码;

(三)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

色和串号等;

(四)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条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五条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

第二十六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三)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四)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和交易、承揽物品;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工作标志,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询问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相关检查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护公民隐私、企业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扣押、收缴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的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特种行业经营者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者签字归档。公众有权了解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推广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实行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管理。具体记分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应当将记分情况及时告知经营者,并为经营者查询提供

便利。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开展特种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相互通报有关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可以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设点的范围内设点收购生产

性废旧金属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三)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从名录中予以删除。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开业的;

(三)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四)《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实体。

本条例所称的旅馆业经营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务(凌晨二时至八时允许顾客滞留休息)的洗浴、按摩场所等其他经营单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单位或者机构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 (十一)印刷业(包含3D打印);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 第六条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管理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经营设施; (二)负责治安防范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第八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删除该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多选题第二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是(ABCD )。 A.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B.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C.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D.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典当行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BCD )。 A.将房屋出租给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人 B.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 C.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D.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ABD )等车辆通行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消防车 B.救护车 C.运输贵重物资的车辆 D.警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的是(AC )。 A.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B.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C.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D.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充(ABCD )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A.人民警察 B.解放军 C.武装警察 D.法院的法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下列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规定有(ABC )。 A.工商干部蒋某冒充海关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B.某企业职工冒充工商干部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1)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 (一)、申办须发证管理行业场所条件 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OK的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和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游戏机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4、注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5、开办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摆放地示意图;6、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学校的证明;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美容美发场所(包括设计整理发型和清洁、保养、修饰面部、头部)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守法经营保证书; 5、从业人中的资格等级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按摩场所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核通知书;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私营企业或以私营企业为主投资的除外;属外资、合资性挂帅的,应提供当地外经贸委、局或政府的批文),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公司合作《章程》;4、经营场所项目布局设计标准平面图;5、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6、有关配套场所的证明;7、有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主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9、设立盲人按摩场所的应先持有《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或《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武术场所(包括武术套路、散手、拳击、摔跤、强拳道等以人身为直接攻击对象的对抗的运动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体育或教育主管部门批文;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训练场所;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4、配有省体委认可的2名以上武术教练员,及从事经营业务相应的从业人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合格等有关证明,招聘外来人员用工的,应提交《暂住证》及劳动部门的外来用工证明;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法人代表法地常住人中证明,法人代表、教练员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7、招生简章;8、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以提交的材料。 申办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包括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影像、录像、镭射放映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衅;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6、音像出租、放映登记制度和制作、复制备样等制度;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旅馆业(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酒店、大厦、饭店、旅馆、旅社、招待所、住宿站、度假村等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3、房屋建筑装饰验收质量合格证明;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经营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企业章程(个体除外)和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的合作合同;8、建立接待、物防及访客、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

治安管理条例试题

治安管理条例试题 一、单选题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经济 B、行政 C、刑事 D、民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4.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行为人 B、监护人 C、其所在的单位 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 6、以下哪种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 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 7. 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 )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 A、一千人 B、两千人 C、三千人 D、五千人 8.下列属于治安管理处罚中,应当收缴的选项是()。 A、赌博行为人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借来的工具 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偷来的工具 D、注射毒品的用具 9.()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C、精神病人 D、怀孕的妇女 10.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 A、警告 B、二百元以下罚款 C、五百元以下罚款 D、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A、以卖淫、嫖娼行为从重处罚 B、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 C、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收容教育 D、劳动教养 1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对象是()。 A、积极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 B、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或者发起人 C、所有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 D、围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公安机关劝阻离去的人员 13.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 A、不予折抵 B、可以折抵 C、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D、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二日 14.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分别处罚。 A、年龄大小 B、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C、是否亲自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使用的手段 15.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罚款。 A、二百元以下 B、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下 D、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16.违反治安管理()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A、六个月 B、九个月 C、一年 D、二年 1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B、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C、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D、怀孕的 18.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新《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保卫制度 1、酒店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员工在酒店工作,要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和揭露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搜集国家情报的敌对分子。 3、员工出入酒店必须佩戴工号牌,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枪支、匕首等危险品带入酒店。工作时严格操作规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 4、员工有责任保护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和事及其他反常现象及时报告,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窃的人,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及省市旅游局和全市各家大酒店。 5、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交接班物资清点制度,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其他事故,除追查当事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要自觉配合安保员的正常值勤,进出酒店要打卡,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查询,非上班时间不经允许不得在酒店无故逗留或进入酒店。 7、安全保卫部要建立员工档案。如指纹、血型、笔迹、有无前科等,对治安危险人员要重点掌握。

值班巡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六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二十二号)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拍卖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寄卖业; (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 (九)金银首饰加工业; (十)开锁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 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第二章从业管理 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正 式版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规范本单位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厂区一律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赤背上岗。若发现不按规定穿戴者,每一项罚款50元。 二、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厂区,需存放下手机、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对不服从管理者,经

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三、对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之一者,未造成事故,责任者最低处以5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因“三违”造成事故,处责任者最低处以2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本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电动车者,必须戴头盔,如发现不戴头盔者,罚款50元。 五、严禁在公司门卫室及厂区内吸烟,严禁在生产厂区内使用手机。若发现在生产厂区携带烟火者,罚款500元;私带手机者,罚款2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特许经营 (2) 第三章管理监督 (8) 第四章罚则 (15) 第五章附则 (16)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及管道、排水防涝、垃圾清运及处理、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共同管沟、路灯、园林绿化和养护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对特许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持相互之间监管行为与措施协调统一,确保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提高公用事业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对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有统一运营标准和要求的同类项目,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特许经营 第六条属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得到政府批准的,具备特许经营招商条件。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行业领域、阶段类型选择特许经营形式,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主要形式:(一)增量项目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58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标准版本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规范本单位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厂区一律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赤背上岗。若发现不按规定穿戴者,每一项罚款50元。 二、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厂区,需存放下手机、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三、对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

劳动纪律)现象之一者,未造成事故,责任者最低处以5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因“三违”造成事故,处责任者最低处以2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本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电动车者,必须戴头盔,如发现不戴头盔者,罚款50元。 五、严禁在公司门卫室及厂区内吸烟,严禁在生产厂区内使用手机。若发现在生产厂区携带烟火者,罚款500元;私带手机者,罚款2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接打手机者,罚款5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吸烟者,罚款2000元(包括在煤场西厕所内);发现在休息室、门卫室及更衣室内吸烟者,罚款200元。 六、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需文明礼貌,如有打架

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 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 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 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 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 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办旅馆必须符合公安部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系统建设标准; 6、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 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除外; 7、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没有独立门户和通道的,应征得共用该门户和通道的所有住户同意;已纳入拆迁规划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8、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实行24小时值守。 第五条:统一申请材料 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开办旅馆报告;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事项工作规范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 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和典当业。 第三条申请设立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下同)、公章刻制企业、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须备齐申请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发给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履行审批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应认真及时办理,按时审核、审批,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发现其作出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务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受理、审查、审

批、发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审批工作按照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在受理各项申请时,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两名以上民警对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经重新核查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被许可单位经营活动要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归档备查。 第二章旅馆业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开设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旅馆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

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十法”

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十法” 新华网福建频道2004-11-11 11:10:57 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警察机关组织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活动。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数量多、分布广、活动场所的人员成份复杂、各类信息交流传播快等特点。该场所是各类治安隐患赖以滋长和生存之地,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歇息和缓冲的“温床”。 综观社会发展史,不难看出,治安行政管理力度的强弱与否、社会面控制的宽窄与否、情报信息掌握的效率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的安定稳定,影响到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进程和成效。为此,在公安机关管辖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的部分审批项目权被取消后的今天,各级公安机关不能借此放下肩上的担子,撒手不管,要克服“取消行政审批就是不管”的错误思想,按照“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原则,为“全国奔小康”这一宏伟目标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大治安管理的力度,不辱使命,保驾护航。者就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谈几点看法。 l、建章立制管理法。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点多面广,社情复杂,对其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以制度来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建立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应侧重于“三无四禁三杜绝”,三无即无场砸事故,无火灾隐患,无打驾斗殴;四禁即严禁聚众赌博,严禁吸毒贩毒,严禁色情活动,严禁卖淫嫖娼;三杜绝即杜绝制假、杜绝销赃、杜绝窝赃。 2、法制教育管理法。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业主及场所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法规素质,是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管理的关键环节。同时要定期组织辖区内所有业主及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适时通报其他地区或本地区特种行业1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教育引导他们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抓好本场所内部管理, 3、每周一直管理法。基层各分局、派出所要坚持每周一清查,围绕场所内的建筑设施、消防措施、紧急疏散通道等方面,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及时整改1消除不安全的隐患;对其经营内容要进行彻底的清查,查其是否有色情活动,是否有传播淫秽物品;对进出场所的活动人员要加以盘查,查其是否涉嫌吸毒贩毒,是否有聚众赌博及涉嫌违法犯罪;同时,要针对一段时期的治安特点和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的清查整顿行动;盘查中,要注重发现嫌疑人和物,严防漏逃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和重大侦破案线索。 4、走访座谈管理法。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基层分局、派出所要严格履行职责,经常走访业主,定期召集业主进行座谈,通过座谈,让业主相互问进行交流场所情况及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业主的管理水平,强化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的管理建设,通过走访座谈,可以随时了解掌握场所内外的治安形势及新的发展动向,从而加强和改进治安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措施,更有效、有针对性抓好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5、情况反馈管理法。为及时有效地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应要求各业主必须坚持每日一报,将每日的场所经营情况、来往人员情况、场所内所发生的治安动态等向所在辖区的分局1派出所或职能部门汇报,严禁虚报、误报、漏报,对凡虚报、误报、漏报者一律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报请取缔场所。 6、建情布控管理法。为严密地控制社会面,掌握侦查破案的重要线索,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酌情在重点部位和场所建立特情耳目,组织警力在重要时间段对重点场所进行24小时的严密布控侦查,彻底扫除不法活动赖以滋生的土壤,彻底摧毁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安全保卫制度1、酒店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员工在酒店工作,要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和揭露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搜集国家情报的敌对分子。 3、员工出入酒店必须佩戴工号牌,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枪支、匕首等危险品带入酒店。工作时严格操作规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 4、员工有责任保护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和事及其他反常现象及时报告,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窃的人,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及省市旅游局和全市各家大酒店。 5、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交接班物资清点制度,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其他事故,除追查当事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要自觉配合安保员的正常值勤,进出酒店要打卡,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查询,非上班时间不经允许不得在酒店无故逗留或进入酒店。 7、安全保卫部要建立员工档案。如指纹、血型、笔迹、有无前科等,对治安危险人员要重点掌握。

值班巡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六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西日报 2014-1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 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与备案 第三章从业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印刷业;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七)开锁业; (八)寄卖业; (九)二手机动车交易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工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根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需要,提供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许可与备案 第六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218-70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规范本单位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厂区一律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赤背上岗。若发现不按规定穿戴者,每一项罚款50元。 二、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厂区,需存放下手机、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三、对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之一者,未造成事故,责任者最低处以5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因“三违”造成事故,处责任者最低处以2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