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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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各科室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措施,防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教部。

医教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分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教部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教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管理

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医教部,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教部。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教部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成员进行医疗纠纷讨论。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评析的目的:

⑴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

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对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提出

意见。

⑶对医疗纠纷的性质进行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

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

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对一些小的纠纷,鼓励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不影响日常考核,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教部报告,事后必须在医教部备案,在医教部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安全负总责;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带责任);危重病人主管医生不及时抢救、不及时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经过院内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决定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教部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确认后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属医疗事故的;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于个人技术水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可经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讨论予重新认定)。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评价讨论认为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和

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

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的原则,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避免或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经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讨论决定后,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经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讨论决定可处以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停止处方权0.5年0至1年;低聘一级;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由责任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含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应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含3万元),责任人承担20%→10%

B段、3万元(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责任

人承担15%→5%

C段、5万元(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责

任人承担10%→4%

D段、10万元(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责任人承担5%→3%

E段、15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2%

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

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论何种原因),按照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累加的办法进行计算,从科室奖金中扣除。

第七章管理者的责任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属责任或管理因素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4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半年,护士长(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

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经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认定为属于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则免于当事人的责任。

发生的医疗纠纷(不含事故),经本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实属技术因素并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务会研究,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同时经本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认定为属技术因素的,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第九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医教部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教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的评析及决定;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六、记入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档案,为培训、进修、职称晋升等提供依据。

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0.5个月管理津贴并通报批评。

漳州市第三医院

2013年12月16日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修订版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修 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及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人身是哪个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四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技术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二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患者人数损害所应承担的行政、刑事、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纪律处分。 第七条医院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想哥哥人员违反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诊疗制度、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第九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过错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如经做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阴性,但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按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和方法进行治疗时发生副反应;手术按操作规范进行,术后发生脏器粘连等情况;

卫生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单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概述 考点1 概念和构成要件(4方面); 第二条(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补充)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客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主观方面:过失 客观方面:行为和伤害间直接的因果关系 处理的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考点2 医疗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考点1 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 考点2 医疗事故报告(两种) 科室负责人报告→医务处→院长 需要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过失行为: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 尸解时间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考点4 医疗事故处置中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首先明确几个问题 1.医疗事故鉴定向谁申请?卫生局?医学会? 2.谁来鉴定?卫生局?医学会? 3.不服鉴定咋办?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力口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

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 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考核试题

[考核试题] A1型题 [A型题] 1.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级。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E.六级 2.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捡,并告知家属。尸检应在死后( ) 以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A.24小时 B.36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E.86小时 3.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A.10日内 B. 15日内 C.20日内 D.25日内 E.30日内 4.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探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遂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王某行为的性质为( )。 A.属于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B.属于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 C.属于超范围职业,构成医疗事故D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 5.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 )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 3日内 B. 5日内 C. 8日内 D. 10日内 E.15日 6.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 A. 20年 B. 30年 C.40年 D. 50年 E.60年 7.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A. 5年 B. 6年 C. 7年 D. 8年 E.10年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 )起施行 A.1999年9月1日 B.2000年9月1日 C.2001年9月日 D.2002年9月1日 E.2002年4月4日 9.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E.60.小时 10.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其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 )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A.上一年度 B.本年度 C.下一年度 D.本季度 E.上半年 1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2小时 B.4小时 C.6小时 D.8小时 E.10小时 12.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 )。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二分之一 E.五分之一

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周口协和骨科医院 关于医疗纠纷(事故)致医院经济赔偿损失,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为强化医疗安全,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最大限度降低和杜绝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深化医患沟通和谐关系,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关于医疗纠纷(事故)致医院经济赔偿损失,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 一、医疗纠纷(事故)分类及责任认定 我院将医疗纠纷(事故)分类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医疗意外及超越职权范围四类。 (一)责任事故: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程,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患者身体伤害、效果不佳而形成医疗纠纷(事故)医院经济赔偿事件。其中包括工作人员随意脱岗、值班时对病人发生紧急情况漫不经心或叫值班不起床,体内遗留器械、纱布、病历书写严重失实、错误、严重违反医院医德医风规范和围手术期管理有关规定,用错针、药导致的医疗伤害赔偿事故。 责任事故分三级 1、全部责任: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全部由于我院相关人员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所造成。

2、主要责任: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于我院相关人员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所造成,医患沟通不充分,与病人自己及家属也有一定关系。 3、次要责任: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主要由病人自己自身因素导致,但与我院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有告知不详、沟通不到位、文字书写有漏洞等差错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技术事故:是指由于医护人员操作失误及技术水平所限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其中亦包括术中血管、神经、脏器损伤,手术操作失当及由于医生自身非故意原因造成的直接术中并发症,并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赔偿者。 (三)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人自身疾病原因,与我院工作人员无直接责任和技术关联的医疗伤害。其中亦包括根据各科情况不明原因关节置换术后感染,松动,病人体位不当致假体脱位、骨不愈合或病人原因导致的内固定器材断裂、感染或骨折其他并发症,脊柱手术术后效果不佳,断钉断棒或脊柱术后感染,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无责任者或内科并发症,心脑血管意外,肺栓塞等均属意外事故。(备注:患者住院期间治疗预防措施到位,书面告知详细并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画押。否则产生的赔偿按技术事故赔偿比例处理。)(四)超越职权范围:根据职称及医院授权以外的手术范围所发生的纠纷,按责任事故中的全部责任承担。 二、医疗纠纷(事故)追究责任比例(按医院经济赔偿损失实际额度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

医院2017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是要开展培训和教育,让所有的医务人员都能掌握、运用好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以及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 三、是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机构和人员,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患者的设诉,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是加强病历管理工作。 五、是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损害等。 1、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可以选择哪几种解决途径 一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 二是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违法吗?怎么处理?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主要有哪些权利?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治疗权;有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有隐私保护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申诉权(《条例》第十一条等) 如果病人或家属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任一种或几种引起了不良后果,怎么办?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2)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院内鉴定 (3)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4)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5) 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6) 第七章管理者的责任 (7) 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从重追究范畴 (7) 第九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8) 第十章附则 (9)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医院。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

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答案 (试卷一) 医院:科室:姓名:得分:(每小题10分)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五章五十六条。 2、医疗纠纷的定义: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4、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5、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7、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8、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废止,与本条例相冲突的条款将会失去法律效力,本条例尚未规定的条款,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10、本条例只是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行政管理领域适用,其本质上属于行政法规。在具体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过程中,医患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考试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考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__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___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_ 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医疗事故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 ___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___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___年 4、疑似输液、_____、 _____、_____ 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 _______ 保管。 5、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___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___日。 6、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_______,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_______提起诉讼。 二、选择题。 1、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四级医疗事故 2、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加以注明。 A、3小时 B、6小时 C、9小时 D、12小时 3、下列内容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但不包括:() A、医嘱单 B、化验单 C、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D、住院志 4、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公平、公正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加强医患的有效沟通,尤其对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科室要提前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后,科主任要积极处理,并及时报告投诉办;科室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向投诉办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投诉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相应科室主任必须主动、积极参加医疗纠纷处理。 三、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科室应组织全科医护人员进行认真讨论,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较重大的医疗纠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讨论。 四、与经济不挂钩的情况: 1、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医患有效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手术顺利,患者无理取闹的 3、手术顺利,出现正常并发症,患者不满意,医院为平息事件,给患者免手术费、检查费及赠送药品等,不发生现金补偿的

五、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进行经济赔偿的,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科主任承担赔偿费用的5%; (二)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 1、医院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2、医院负对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3、医院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10%。 (四)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经第三方调解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赔偿,并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院负有一定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当事人承担25%。 2、20001元—5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3、50001元—10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4、100001元—15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0%; 5、15万元以上,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8%。 六、实施中的有关事项: (一)赔偿金额包括由医院承担的医疗费、鉴定费。 (二)每项承担赔偿的金额,不得低于上一项的最高赔偿金额数。 (三)当事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个人上年度总收入的30%。 (四)当事科室不能自行解决上报的医疗纠纷,视为该科室认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 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 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 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 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 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 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 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 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 专(兼)职人员,具体 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 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 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 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 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 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 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 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 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 据实补记,并加以注 明。 第九条严禁涂 改、伪造、隐匿、销毁 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 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 病历、住院志、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 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同意 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 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 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 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 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 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 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 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 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 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 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 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 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 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 的病情、医疗措施、医 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 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 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 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 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 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 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 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 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 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 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 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 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 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 控的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 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 或者专(兼)职人员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 行调查、核实,将有关 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 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 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 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 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 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 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 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 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 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 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 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 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 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 房记录、会诊意见、病 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 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 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 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 液、输血、注射、药物 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 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 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 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 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 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 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 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 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 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 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 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 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 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 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 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 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 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 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 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 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 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 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 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 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 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 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 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 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 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 延尸检,超过规定时 间,影响对死因判定 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 一方承担责任。 1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三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医疗质量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执业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制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告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规定将情况报送卫生局。 第七条发生下列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事件,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试题(2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C A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B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C 药物不良反应造成不良后果 D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 D A 医疗机构支付 B 患方支付 C 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D 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3、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并告知家属。尸检应在死后( C )以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A:24小时 B:36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4、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 B ),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A:10日内 B:15日内 C:20日内 D:25日内 5、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探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遂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 王某行为的性质为(D ) A.属于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B.属于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 C.属于超范围职业,构成医疗事故 D.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 6.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 C )级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7、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 D )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3日内 B:5日内 C:8日内 D:10日内 8、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B ) A:20年 B:30年 C:40年 D:50年 9、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B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英文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英文版)1 [大] [中] [小]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2-07-30 16:51 共52人浏览 颁布日期:20020404 实施日期:2002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Docket No. 351) The Regulation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Accidents has been passed at the fifty fif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February 20, 2002,and is hereby promulgated for implementation as of September 1, 2002.April 4, 2002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 present Regulation has been enacted for the purpose of correctly handling medical accidents, protect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tients,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the staff members thereof, maintaining the medical order, safeguarding the security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dical science.Article 2 The term “medical accident” as mentioned in the present Regulation shall refer to those that have caused personal injury to the patients negligently by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or the staff members thereof in the activities of medical treatment by violating the laws, regulations,ministerial rules concerning medical treatment and health or the standards or convention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nursing. Article 3 In the handling of medial treatments, the people involved shall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openness, fairness, justice, timeliness, and convenience, be practical and realistic so a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clear fact finding, precise determination of the nature, clear determin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nd proper handling. Article 4 Medical accidents shall b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injuries done to the body of the patient, into four categories: Grade I medical accidents: those that have caused death or serious disability of patients; Grade II medical accidents: those that have caused mid-level disability or injury to the organs which leads to serious functional obstacles; Grade III medical accidents: those that have caused mitigated disability or injury to the organs which leads to general functional obstacles; Grade IV medical accidents: those that have caused obvious injury to the body of patients or other consequences. The criteria for specific grades shall be formulated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in charge of health.

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院内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院内医疗纠纷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一)医疗纠纷处置专家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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