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税及单损耗简介

海关保税及单损耗简介
海关保税及单损耗简介

保税料件、非保税料件问题

(一)常用知识点积累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核定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返还已征收的税款。

2.串料: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3.非保税料件: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

1.关于保税成品中允许使用进口料件的最低比例是多少?海关有明文规定吗?

答:目前对于料件比例方面总署没有明确的规定。

2.由于公司内仓库有限,保税料件无法全部存放,可以在公司附近租赁存放吗?如可以,要向当地海关办理何种手续?

答:请事先向主管海关报告保税货物的存储情况。

3.生产过程中,产生保税料件对于盘盈和盘亏,如何操作才符合海

答:盘亏的料件,需要补税。盘盈的料件,如可以继续用于加工贸易生产,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结转手续。

4.加工贸易企业能否委托专业仓储物流企业管理料件(仓储物流企业属一般非海关监管企业)?加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订立仓储协议,仓储企业每天向加贸企业提供出入库及库存报表,同时加贸企业每月做一次监督盘点,海关的政策能否支持?

答:加工贸易企业委托一般仓储物流企业管理保税料件目前没有政策依据的支持,你司可考虑将保税料件存入保税仓库或保税物流中心进行管理。

5.我司是加工贸易B类企业,希望升为A类企业,目前有成品仓、半成品仓、原材料仓,都存放在一个仓库,只在地面有划分区域分开存放,但是没有在各区域标明“成品仓”、“原材料仓”等,请问这样是否符合A类企业的管理要求?

答:关于海关物料帐册和会计帐册情况,需设立独立的物料帐册和会计帐册。关于仓库情况,需设立独立的来料和成品仓库。

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1)注册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即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4)会计制度完美: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

(5)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连续二年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7)风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6.一家公司在原料使用上可否将保税和非保税的原料互相拆借(换料)使用,这样做法对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7.在168号令中关于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的问题,按我司理解“来料加工保税料件”不得跟“非保税料件进行串换”,并且也咨询了海关总署法律方面工作人员,他们也是这么回复我的,并且还说:同品名,同规格,同型号的两本来料加工手册不存在料件串不串换的问题,我司是青岛海关管辖的企业,按青岛的要求操作吗?

答: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不仅仅指不得同非保税料件串换,还包括不同来料加工合同之间的料件不能串换,青岛海关的要求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8.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请问能否将我司的保税料件的内部物流管理如物料收、发及仓储管理等业务,外包给另一家公司操作(保税

物料存放地点我公司内,由对方公司驻入管理)?

答:按加工贸易管理的相关要求,企业应依法妥善保管保税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情况。如企业确有需要,可将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委托其他中介公司进行管理,但必须确保保税货物处于加贸企业指定场所内,并接受海关监管。

9.中国从东盟地区原产地进出口的商品有近九千种类零关税,请问我司用加工材料海关编码:72179000。是否纳入这近九千种类零关税货物之中,现从东盟各国进口商品是否要求原产地证,海关对东盟进口商品有没有其他特别要求?

答: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本身即为保税进口(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因此东盟零关税对加工贸易进口并无影响。具体商品的税率详细可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自由贸易板块”查看。

10.我司是黄埔关区的一家加工贸易企业,另我司在其它关区也有工厂,现我司主管发现伴随进口货物进口的包装料,手册在核销时,黄埔关区需对这部分废包装料进行征税处理,但另一关区却没有作征税处理,请问我们黄埔关区执法根据是什么?

答:保税进口的料件未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均应征税处理。

11.我司拟向境内一生产型企业购买空调设备,该企业系在国内采购全部物料,并在境内加工生产空调产品,由于该司受境外公司委托生产空调设备,产品系属于境外公司品牌贴牌加工。请问我司购买该企业贴牌产品是否需要缴纳海关税收?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如果该生产企业的物料部分属于进口零部件,并在境内加工生产出空调成品,请问我司购买该企业贴牌产品是否需要缴纳海关税收?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前一种情况属于国内贸易,不涉及海关关税。后一种情况,如果企业进口料件已正常缴纳关税,则其成品的销售同样属于国内贸

易,不涉及关税;若企业采用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料件,则成品在国内销售须获得商务主管部门及海关批准,并缴纳关税。

12.对于保税物料,海关监毁与申请报废是否是同一概念?如果保税物料申请海关监毁或者是报废,是否需要补交关税?

答: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而申请放弃保税货物的,经海关受理核实并按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或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销毁,海关凭销毁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13.产品加工过程中用的油漆、硬化剂等消耗性物料能否保税进口?如何界定?

答:企业在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使用的拟进口物料可否享受保税待遇,主要是看是否直接用于产品加工生产并且物化或部分物化在产品之中,如果物化就可以保税进口,如果不物化海关就按消耗性物料进行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消耗性物料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97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消耗性物料,属于“署监一〔1992〕1099号”文列名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可予以保税备案;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一般进料加工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消耗性物料,直接用于加工成品出口,并在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数量合理的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可予以保税备案,海关按核定的耗用量进行监管核销。除上述规定列明的商品和情况外,其他一律征税进口。

14.我是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查厂时,实物账面比合同余料量多.但此部分是己向海关缴税,且查厂己结案,请问该部分己征税的料件该企业是否可以在国内处理掉?如果可以,还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按你司表述,如确属已征税的料件,则该部分料件,企业在保留相关海关查厂记录和征税凭证等单证后可以自行处理,请向主管

海关说明情况和办理相关手续。

15.对于锡锭,进口税率是3%,我司在做进料加工贸易,是否可以免关税?

答:请登录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查阅你司准备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是否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如果未列入,你司可申请开展加工贸易,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

16.我司是做太阳能电池片组件,其中一个进口料件TPT背板,关税税率为6.5%,增值税17%,产品全部出口,打算做加工贸易,但是这个TPT背板占整个产品的比例比较小,大约10%,其他材料均为国内购买,请问此情况是否能做加工贸易?

答:目前总署没有文件对于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的明确规定,企业需要先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再到海关进一步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具体情况以主管海关意见为准。

17.我司是制造发泡橡胶,需进口橡胶促进剂及香精两种原料,但海关说此为消耗性原料,不能备案,是否有此文件?

答:你司需进口的橡胶促进剂和香精,如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于产品中,则属消耗性物料,如有部分物化于产品中,则不属消耗性物料。可向主管海关提供品质、成分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具体由其主管海关核定。海关对于执行加工贸易进口消耗性物料的保税监管是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02]132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消耗性物料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97号)等文件,上述文件规定,除已列明的个别消耗性物料可保税备案外,其他一律征税进口。

18.加工贸易保税物料盘溢恢复监管是否一定要补税?

答:对于溢余料件,可采用“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或“其他9900”的贸易方式办理补登手续以恢复海关监管,如内销则需进行征税。

19.我司是生产电阻的外商独资企业,签订加工贸易合同时料件全部免税进口,由于价格的原因,公司决定在国内购买一部分原料,并取得增税发票,请问对国内购买非保税原料海关是怎么管理?是否要监管?

答: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20.请问添加的国内料件含量比例点出口成品的3%,需要征税吗?有没有相关的法规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第二款的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若你司生产出口的加工贸易成品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并在生产中使用了国内料件,则需按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计征出口关税;若你司生产出口的加工贸易成品不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并按规定如实申报非保税料件比例,则所使用的国内料件不涉及征税问题。具体请查阅23号公告或咨询主管海关。

21.请问来料加工企业,其中某一成品,原材料只有一种,那么该种原材料可不可以全部国内购买,有增值税票的,加工为成品后,产品可不可以全部报关出口或者转厂?

答:如属需出口征税的料件,需办理征税手续。

22.我司是进料加工企业,请问手册已核销,但有溢余料件!溢余部分有什么处理方法呢?能否退港或者溢余料件补登记手册重新纳入海

关监管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在向海关报核手册时,应当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等情况。关于你司手册已核销但仍有剩余料件的问题,请你司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原因,主管海关将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办理。

23.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外销产品时,部分主要材料在国内购买,这种情况该如何向海关申请?是否在合同备案环节此料件注明国内采购即可?如果一种料件同时存在进口和国内采购两种情况时,又该如何处理呢?另外,海关总署第168号令第二十八条关于申报使用非保税材料的比例,此比例是指某种料件非保税材料(如内购)部分所占其总数的比例,还是指所有非保税材料占出口成品所耗材料总数的比例?

答: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内料件的,需在合同备案环节即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国产料件与进口料件需分开两项分别备案,国产料件备注栏注明“国内购料”。

24.请问我司开设加工贸易手册时是否可以只开设一种料件,其他料件国内购买或者一般贸易进口,请问是否可以?

答:原则上手册就是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签订的内容实际进料情况进行备案的,国产料件本身就不需要备案在手册上。

25.如果为做成一个完成品,需要进口很多种料件,涉及塑料粒子(所谓的主料),箔,油墨,涂料,那么在备案的时候,完成品的数量要按什么来计算呢?或者说以哪个料件的拟进口数量为主来计算呢?

答:主料、辅料其实是海关为了管理的需要,内部的区分。但对于手册备案来说,不存在主辅料区别对待的问题。在手册备案时,根据出口成品实际使用各种原料的耗用量以及损耗率进行备案。如果

每批次出口成品的耗用量都不同,则需要备案不同的出口成品项。具体备案的数量,应该是根据你司和外商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26.因进口原料时出了点问题,所以想向其他公司借料,请问可以允许借保税料或非保税料吗?

答:非保税料是国内的,海关没有要求;各税料必须是同一经营单位才能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68号令规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27.生产塑料制品的公司用进口的ABS胶粒制作某产品,生产样品时,产品的损耗率为3%,所以当时合同备案的损耗率为3%,但由于此订单量大和在生产当中生产技术的不断改良,损耗率最后为2%(很难做到在成品出口前去变更损耗率),节余了一些ABS原料,请问该如何处理:可否将溢余的材料结转到手册中继续使用?可否在手册核销时,根据最后实际节余的原料数来调整损耗率呢?或是有无其他更好的方法解决呢?

答:请如实将损耗情况向主管海关申报,由主管海关根据你司实际情况处理剩余料件。

28.请问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于口有何区别?什么情况下属于进料对口,什么情况下属于进料非对口?进料加工中,这两种加工方式,如何加以区别和申请才不致于申请错误?

答:根据海关总署第168号令规定: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海关保税业务部门对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的监管是一样的。进料对口和

进料非对口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最大的区别应该是在外汇结算方面,具体请咨询外汇管理局。(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的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0615、0715)

30.我司有一本B手册,第26项料件备案29个,但是实际已经进口33只,在监管海关做出口申报的时候由于出现这个问题,科斯达发送数据发送不上去,于是就在外高桥保税区办理了退运,贸易方式是:来料料件复出,这项料件复出了6个,现在出现的问题是,监管海关核销的电脑里面量已经回去,显示为还有余量2个,但是科斯达传送数据时依然提示26项料件超量,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答:“来料料件复出”是指保税料件退运出境,不再复运进口,因此电脑不归还原备案数量。“来料料件退换”是指保税料件退运出境后更换同类货物进口,因此电脑归还原备案数量。具体来说:备案100个,实际进口60个,如果料件复出出口30个,还能进口40个;如果料件退换出口30个,还能进口70个。

31.请问填制料件内销的报关单时,成交方可以填报FOB吗?料件内销是形式进口,应该填报CIF,为什么还会出现填报FOB的情况?

答:料件内销按CIF价格补税。

32.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在实际运作中遇到了接到客户订单后先送样品确认,而批量送货后,由于客户在生产制作过程中造成废品,又要求我司送补数,这就造成与原订单的数量不相符合。请问是否可以采取国内购买原料,财务做账,专门应对样品及补数的问题。以免造成违规操作,如果这种做法不可行,应采取何种方法更合理?

答:根据相关规定,如样品及补数由保税料件和国内料件制作,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如样品及补数完全由国内料件制作,可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办理出口手续。

33.如何理解“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

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这句话中所述的“关税税率为零”,哪些商品的关税税率为零?如何理解“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

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

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这句话中所述的“由企业自行处理”?请问,所串用的非保税料件需要补交关税吗?如果由于计量仪器的误差,产生保税料件的盘盈和盘亏,企业如何做才能符合海关的规定?

答:税则上面对应税率为零;原则上不需补税;请以海关审核要求

为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以主管海关意见为准。

保税(protective tariff; protective trade)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保税,简单说即料件或设备进口时是免予征税进来的,仍受海关监管,未经批准不允许内销销售处理,物料需加工成品后复出口,设备5年后办解除监管即可~

非保税,即国内购买或一般贸易进口,不受海关监管的

保税物料和非保税物料主要是针对加工贸易企业来说的。

第一种含义:加工贸易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中注明的料件,在加工贸易工厂进口时是免税的,这些料件叫做保税料件;其它料件为非保税料件。

第二种含义:加工贸易企业用手册通过正常进口或通过香港保税区做进口的料件统称为保税料件,其它为非保税料件。

保税与非保税物料之间区别

一〃定義:保税物料是指进未征税(包括增值税、关税等)的进口物料及保税出口的产成品;除此以外的物料(征税进口及国内购料)均为非保税物料

二〃保税物料一定是海关监管物料;海关监管物料不一定是保税物料

三〃保税物料可以通过补税手续后转为非保税物料,保税物料不能直接内销,只能补税转为非保税物料后,按一般内销处理相关帐务;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还将产生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同样也属于海关监管物料;

五〃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六〃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七〃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八〃副产品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生產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九〃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综上所述,保税与非保税物料可能是同一种物料,物理属性完全一样,但由于来源不同,成本差异较大,生产领用时又可能混用,会给海关监管带来混乱,同时又可以由于物料流向不同,加工成成品或征税内销,而由保税物料转为非保税物料;同时在加工过程成保税物料也可以转换成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

單耗、損耗、淨耗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即每單位成品(半成品)中此物料的單位重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指每單位成品中此料件報廢的單位重量。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单耗=进口料件*(1-损耗率)/出口成品

单耗=原料*(1-损耗率)/成品

單耗是總耗用,總耗用*損耗率即損耗,淨耗是未損耗仍在成品中的部分

單耗= 淨耗+ 損耗

=>單耗= 淨耗+ 單耗*損耗率

=>單耗–單耗*損耗率= 淨耗

=>單耗(1 –損耗率) = 淨耗

=>單耗= 淨耗/(1 –損耗率)

《海关法》试题 及答案

《海关法》试题精编及答案 一、选择: 1、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公安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 A ) A 侦查 B 行政拘留 C 决定逮捕 D 提起公诉 2、根据《海关法》规定的设关原则,海关在设关。( C ) A 省政府所在市 B 经济特区 C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和对外开放口岸 3、新《海关法》确立的国家缉私体制是、统一处理、综合治理。( A ) A 联合缉私 B 协同缉私 C 共同缉私 4、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行使扣留权的要件表述错误的是。( D ) A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B 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C 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 特殊情况可延长48小时 5、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无权行使的是权力。( C ) A 查阅证件权 B 查问权 C 检查违规嫌疑人身体 D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扣留权 6、调查走私案件时,海关可查询涉嫌单位和人员。( C ) A 在保险公司的保金 B 在证券公司的股票 C 金融机构的存款 7、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是。( B ) A 必须设立 B 可以设立 C 不必设立

8、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进行审查。( C ) A 合法性 B 完整性 C 真实性 D 合理性 9、进出口收发货人不享有权利。 ( C ) A 有正当理由经海关同意,可以修改、撤销报关单证 B 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 C 不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 10、经收发货人申请,经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 B ) A 国务院 B 海关总署 C 国家口岸办 11、超期进口货物海关变卖后,款项依以下顺序分配。( D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doc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经2005年11月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沪府令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 在本市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等区域。 第三条(区域功能) 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第四条(产城融合) 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

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承担新片区经济管理职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新片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六条(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新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或者协调驻区机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四)统筹推进新片区开发建设,统筹指导新片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五)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全面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新片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领导、管理南汇新城镇,统筹新片区其他镇的经济管理事务,协同相关区做好新片区内社会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新片区实行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

海关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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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一、海关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什么是海关,如何设立 海关的定义: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首先是行政机关,是需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是什么性质的行政管理机关,就是对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海关的设立:根据《海关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设立的原则:1、海关机构层级关系一般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垂直设立;2、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3、设关原则与行政区划无必然的联系。他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设立海关应当经国务院许可。海关总署下辖直属海关,直属海关管理隶属海关,什么是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以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事务属于中央事权;2、采取垂直领导体制;3、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海关的任务 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关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三)查缉走私。(四)编制海关统计。(五)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三)海关的权力及行使原则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所给予海关的权力,是一种公共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权力和职责统一性。 1、检查权; 2、查阅权 3、查问权 4、查阅、复制权 5、查验权 6、扣留权 7、调查权 8、查询存款、汇款权 9、追缉权 10、配备和使用武器权。 以上权力在海关法第六条有详细的规定,行使上述权力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2、适当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缉私体制和缉私警察的地位

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B 型)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本公司及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在海关的监管下开展业务。 第一条本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本公司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 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 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

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条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 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条入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

附件1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 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商品备案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四章通关申报 第五章征税管理 第六章退换货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的监管,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宁波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业务及技术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商企业由宁波保税区进口,通过互联网以及相关信息平台向境内个人销售的商品。 通过邮件、快件进境的商品,另按照有关规程监管。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应当实际进入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用仓库(以下简称专用仓库),由宁波保税区海关实施集中监管,负责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期间实施“四限”(详见附件)管理。即限企业、限品种、限金额、限数量,海关在通关系统对企业资质、商品种类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个人消费者购买金额、数量等内容进行参数化管理。 第二章企业、商品备案 第五条电商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通关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对接并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与宁波海关、宁波电子口岸签订三方协议。 第七条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仓储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在服务平台注册,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有关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企业降为C类的,取消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经营资格。 第九条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前应当向保税区海关提交商品备案,办理商品归类备案手续。 第十条保税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审核商品归类。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在保税区内须与保税货物分库存储,不得混合存放。 第十二条专用仓库应当配备符合海关监管需要的具有称重、X光机、自动分拣以及能够实现X光机图像与进口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等功能的检查设备。

海关法

1、判例和学说也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对司法实践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仅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且包括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海难救助等章节的规定均不适用于沿海运输中发生的上述活动。 4、船舶是动产,但是常常作为不动产处理。 5、海事法律规范按其形式可以分为: (1)冲突规范;(2)实体法规范;(3)程序法规范;(4)时效规范 6、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不包括下列内容: (1)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2)用于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舶;(3)河船或江船;(4)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7、船舶作为一个整体,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船体、船机;(2)锚和锚链;(3)救生艇、筏;(4)各种索具等 8、下列内容,那些不是我国海商法的形式? (1)与海事、海商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4)司法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9、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含义明确不包括下列船舶: (1)20总吨以上的海船;(2)5000吨的远洋运输油轮;(3)军舰(4)远洋实习船舶 10、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A、船旗国法 B、船舶所在地法 C、船舶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所在地法 11、在海商法中,当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同时存在时,其受偿顺序应如何安排?()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12、依据中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受偿顺序正确的是:( ) A救助报酬按时间先后顺序受偿B港口规费不足受偿按比例受偿 C港口规费按倒序原则受偿D以上说法均不对 13、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工资,在船只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务后,该轮遇难。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下列选项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A、港务费应该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B、如该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失 C、发生在船员工资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14、在开航前,如果船长因故不能承担船长的职责,船舶不能开航。 15、有引航员在船时,船长不得再驾驶船舶,一切听引航员指挥。 16、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承运人运送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接收到交付 B.装船至卸船 C. 登船至离船 D. 仓库至仓库 17、依据中国海商法,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提供绝对适航的船舶B妥善地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C船舶不得进行绕航D以上均不对

保税物流货物的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的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留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 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另一类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特征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制度具有“设立审批、准入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的特点。 一,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二,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监管场所或监管区域来实现批准保税。这样,“准入保税”就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特点之一。海关对于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通过对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来实现。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实施监管成为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重要职责,海关应当依法监管场所或者区域,按批准存放范围准予货物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区域,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入。 三,纳税暂缓 凡是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

中国海关的通关制度和海关业务制度改革教学文案

中国海关的通关制度和海关业务制度改革 中国海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中国海关执法的基本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中国海关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律、规定,监督管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出、逃避关税等走私违法活动。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 移作它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几点: 1. 依法如实申报的原则。即任何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进出境时,均向海关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方 可进行进出境活动。 2.接受海关监管的原则。在海关未放行之前,一切活动均在海关监管之下,有关货物的各项活动应经过海关的准许,必要时应接受海关 查验。 3.海关放行后提取的原则。只有在海关按国家各项规定对申报情况和货物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并征收相应税费后办理放行手续,货物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方可对其采取下一步处置措施——进境或出境。 (二)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 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是: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一般规定 申报: 进口货物向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境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 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可以EDI方式办理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应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的同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查验: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外,都应由进境地海关或转关运输的启运地、指运地海关进行查验。海关查验一般有单证查核、外形查验、开箱抽样查验以及通过技术设备进行查验等不同方式, 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一种或几种。 征税: 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国海关关税税则》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海关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中国海关采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摘要 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 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 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 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

海关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内容

1. 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是什么? 中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海关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简言之,海关具有监管、征税、查私、编制海关统计四大基本任务。 2. 什么是自理报关企业?哪些企业可以成为自理报关企业? 自理报关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关履行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只为本企业(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境内法人企业。 经国务院、外经贸部及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进出口业务能力的企业(单位),都可以成为自理报关企业,主要包括: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7)其他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3.自理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海关递交哪些文件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资料正本(或复印件); (1)《企业情况登记表》(在海关领取); (2)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企业的合同、章程(自营进出口企业不需提供合同); (6)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7)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提供); (8)进口设备清单(不进口设备者不需提供); (9)租赁协议(场地、厂房不是租赁的不需提供);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财务主管人员名单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在海关领取); (11)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簿设置情况; (12)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1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14)报关专用章(印模)。 海关审批后,核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对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前言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及物流、保税加工和国际商品展示。随着广州保税区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和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各种形态的加工贸易和仓储业务不断展开,为了方便投资者对广州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们根据目前企业运作的情况整理了《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但由于国家各部门还在不断地完善保税区的政策和管理模式,随着政策和管理模式的调整,保税区有关业务运作的具体程序也将会发生变化。本指南仅为投资者了解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情况提供一个参考,如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与指南的介绍不一致时,以有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目录 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一、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来料加工)业务。 二、保税区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 三、保税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 四、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转移可采取深加工结转的办法办理。 五、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 六、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产料件。 七、进口设备可办理出区检测维修。 八、转厂出区的产品,因有不良品客户退货需进区维修或更换后再出区。 九、转厂转入的料件中的不良品退回出区。 十、进口料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可办理余料退港手续。 十一、进口料件进区后经检验有不良品,需退回供应商维修或更换,可办理不良品退港手续。 保税区仓储物流业务 一、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 二、货物从保税区运住境外。 三、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 四、国内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 五、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至保税区后复进口至国内非保税区。 六、开展“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业务。 七、出口拼箱业务。 八、“先放后征”业务。 九、中国超级干线业务。 十、进口分拨业务(汽车及一般货物)。 十一、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而直接在区外报关的业务。

{物流管理}物流保税中心B型

(物流管理)物流保税中心 B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壹家企业法人运营,多家企业进入且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能够存入物流中心: (壹)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壹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壹节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于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和海关联网,以便海关于统壹平台上和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第五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运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第六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壹)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制度;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

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

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 H2000通关系统是海关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工程。通过该系统,海关建立起全国集中式的业务数据库,统一存放各地海关的各项业务数据,可随时调用,使企业在办理各种跨关区进出口业务时享受相关工作便利。采用该系统后,有效解决了转关手续繁杂、时间长等问题,可以随时调用业务数据,提高了转关速度。 第二部分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概述 一、管理信息系统 1、定义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由人、计算机及管理规则组成的能进行管理信息的收集、传送、存储、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 海关的管理信息系统是源于业务需求 2、功能: 准备和提供统一格式的信息,使各种统计工作简化。(统一格式) 及时全面地提供不同要求、不同程度的信息,以便能分析并及时的进行正确的控制。(提供信息便于控制) 全面地保存大量的信息,并能很快的查询,为决策提供支持。(可快速查询所保存的大量信息) 利用数字法和各种模型处理信息,预测未来和科学地进行决策。(实现预测和决策)概述 3、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法和策略

1)、开发法: 生命期法、快速原型法、生命期法与快速原型法相结合等 2)、开发策略: “从下到上”的策略和法 这是从现行系统的业务现状出发,先实现一个个具体的功能(或称应用),逐步从低级到高级,自下而上地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总目标。 “从上到下”的策略和法 强调由全面到局部,从长远到近期,由上到下,从探索、研制一种合理的信息流的模型出发,设计出适合于这种信息流的信息系统。 第一节H2000系统的开发背景 一、H2000系统的开发背景 1、为了适应海关业务发展及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 新业务的出现,对联网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金关工程的展开 大通关的初步实现 2、为了建立网上口岸为企业提供便利的需要 电子口岸、无纸通关的需要 3、为了提高系统性能水平的需要 提高通关系统的性能 第二节H2000系统的体系结构 一、H2000系统的体系结构 H2000通关管理系统作为H2000工程中的一部分,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通关环节进行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行业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行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摘要 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 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 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及实例

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内容提纲 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海关保税监管体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 区域整合的目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相叠加,使各类特殊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区域整合的步骤: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 “局部整合”:一是积极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实现其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为可以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并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

检测维修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对保税区进行转型发展,开展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四是对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或是综合保税区、或是跨境工业区,实现其兼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功能的区域。 “全面整合”:即在“局部整合”基础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政策、监管模式和管理资源等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保税监管区域”。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 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 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

海关法教学案例

海关法教学案例 [案例一] 亿X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走私手机案 1998年4月13日下午,A市保税区亿X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A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GC87C手机19000只出口,出口口岸文锦渡海关,转关运输,目的地香港。由于该批货物转关的陆运费用比从A市到香港的海运费贵,同时转关的陆运运输速度比海运慢,基于上述疑点,A海关严格按转关运输要求办理手续。同时,立即采用特快传递将邮路关封寄往文锦渡海关。在收到转关回执后,立即发传真向对方海关进行确认,发现转关回执为假。经调查,申报出口的手机已被擅自销售牟利。 【问题】 1、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税费管理? 2、案件二中,亿X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的性质。 [案例二] 某保税库擅自销售海关监管货物案件 某保税库是1998年1月16日设立的,从当年2月4日第一次申报保税货物入库,到1999年底共申报入库货物361票,价值人民币3192万元,申报出库货物价值人民币448万元。依此计算,该库库存货物价值应为2744万元人民币。库内的保税货物绝大多数为计算机网络备件、电源、网卡、路由器、集线器等,这些商品的平均关税税率在15%左右,加上17%的增值税,应缴税款约802万元。但2000年底北京海关在对该库进行实际盘点时发现,该库虽然存有少量物品,却均非当初申报入库的物品,该库实际库存为零。由于涉嫌保税货物出库超期未申报、故意逃税、走私等违法行为,此案移交缉私局侦查处理。

[问题] 1、案例一保税仓库的类型? 2、案例一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最低容积是多少? 3、案例二中,该保税仓库行为的性质是否违反海关法? [案例三] 2005年5月19日,甲有限公司向A海关隶属B海关申报出口洗衣粉至美国纽约。海关人员对该票货物进行分析,认为存在4个风险点:一、A关区近期低端化工产品出口增长较快;二、低端化工产品一般是销往不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往往因其技术标准高,难于打入市场,而这次出口国却是美国;三、要打入发达国家的市场一般只能通过定牌生产的方式,而定牌生产较容易产生侵权情况;四、低端化工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低,容易被仿冒。基于上述4个疑点,海关决定对该票货物进行开箱查验。查验关员发现货物的数量、品名、规格与申报相符,但货物是定牌生产货物,商标为“ARIEL”,产地注明为墨西哥,外包装标有P$G字样,初步认定该批货物是宝洁公司的产品,经查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发现“ARIEL”是宝洁公司向海关申请保护的商标,中文商标为“碧浪”。经宝洁公司代理人现场取样鉴定为假冒产品,于5月27日向海关提出保护。至此,A 海关一举查获出口至美国纽约港的两个集装箱共1900箱总计36吨的假冒“碧浪”洗衣粉,是中国境内查获的最大一起侵犯美国宝洁公司商标权案件。 B海关通过对甲有限公司侵权案的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票货物是由一个名叫Robert的美国商人通过网上向当事人订购,这次交易共有4个集装箱的洗衣粉,分两个交货港口发运,另一个交货港是亚特兰大港。为查明另两个货柜去向,关员向当事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教育,讲明海关政策。经海关说服教育,当事人承认另有两个出口去美国亚特兰大的集装箱的洗衣粉已向海关申报但还

报关与海关管理相关知识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治理第一节报关概述 一、报关 是指进出口物资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物资、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历年考题(单选题):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出口物资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 )办理进出境手续的全过程。 A.边检 B.海关

C.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局 D.外经部门 答案:B 历年考题(单选题): 按照法律规定,下列不列入报关范围的是: A. 进出境运输工具 B. 进出境物资 C. 进出境物品 D. 进出境旅客 答案:D 二、报关的分类 (一)按报关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物资报关、物品报关 (二)按报关的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2、代理报关:指同意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的托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1)直接代理是:以托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2)间接代理:是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物资运输代理业务。 历年考题(推断题) 1、直接代理是指报关企业同意托付人的托付,在报关时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 答案:错 2、我国报关企业目前大都采取直接代理形式代理报关,即同意托付人(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的托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答案:错

3、间接代理报关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物资运输代理企业。 答案:对 历年考题(单选题) 由托付企业托付,以托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这种报关方式叫( )。 A、直接代理报关 B、间接代理报关 C、自理报关 D、跨关区报关 答案:A 三、报关的差不多内容 报关的差不多内容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物资、物品三个方面的差不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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