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 .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

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 .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

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

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准入程序

第八条“一注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准

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

格。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九条“一承诺”。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围

等父易信息。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一公示”。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360docs.net/doc/ac13574167.html,.)等政府指定,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

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三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业务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

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多个配电区域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

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六)参照颁布的售电合同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合同本由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政府指定和“信用中国”上公示公司资

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

期公布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有关规

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技术规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

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应通过省级政府指定和“信用中国”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应通过省级政府指定和“信用中国”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二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组建售电公司流程资料学习资料

如何组建售电公司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新成立的配售电公司如何才能拿到这个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供电类)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什么流程? 一、售电公司分三类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二、设立售电公司的准入门槛 考虑改革初期配套政策、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还有待持续完善,为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保障改革有序推进,应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改革初期,准入门槛的设置不宜过低,确保其具备从事售电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技术、人员等条件。售电公司准入资产设定一定的水平,是为了防范改革初期售电市场的风险。从国外售电侧放开的经验来看,售电公司均需经过注册,在市场中应遵循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售电市场规范运行。综合各方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适当提高售电公司资产水平,并明确不同资产水平对应

的年可售电量规模。可以经过一段改革实践后再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准入机制。 三、售电公司的资产要求

四、售电公司组建程序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实施意见》对售电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了创新性安排,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准入机制方面,将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监管,提升工作效率,重点是“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五、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如何保证售电公司间公平竞争? 〔2015〕9号文提出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未禁止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从国际经验来看,已实施售电侧放

售电公司运营及市场分析

售电公司运营及市场分 析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河北售电运营与市场现状分析 通过对售电行业和市场的了解与学习,研习售电市场规则、联系电厂与用电企业客户、了解市场行情、学习政府文件、收集整理行业资料、与业内人士沟通等,对于售电市场运营有了粗浅的认识。 第一部分售电市场整体概况 通过对于售电市场的全面了解,找准自己企业在市场的定位,做到能扬长避短,掌握好参与市场经营的切入点。 ■售电公司的市场作用 售电公司参与市场的基本方式,一方面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从电力批发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中购买电能量;另一方面,作为零售商,向中小电力用户出售电能量。 中小电力用户考虑到其用电需求规模和技术支持水平情况,一般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参与电力批发市场。在市场化环境下,售电公司将成为中小电力用户的有效代表,在整个电力市场运行过程中,售电公司充当中小电力用户和电力批发市场之间的媒介,帮助中小电力用户避免直接面对电力批发市场中的价格波动;另外,售电公司代表中小用户参与电力批发市场,将中小用户的需求反映在电力批发市场的供需环境中。 综上所述,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两点: 第一是如何通过各种营销策略,获取更多的终端电力用户,为自己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 第二是如何通过各种购电策略,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风险购买足够的电力来满足自己的客户群体用电需求。其中产生的售电收益和购电成本的差额,即是售电公司的利润所在。 ■售电公司类型及利益主体分析 售电公司按资源背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电网资产型售电公司、电厂窗口型售电公司、用户窗口型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

2017年安徽电力直接交易售电公司准入公示名单

2017年安徽电力直接交易售电公司准入公示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 1安徽海卓售电有限公司 2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安徽科源售电有限公司 4安徽华电六安电厂有限公司 5安徽瑞丰售电有限公司 6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 7皖能淮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8安徽淮南矿业集团售电有限责任公司 9安徽协鑫电力有限公司 10安徽江能售电有限公司 11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 12安徽云数售电有限公司 13黄山利仁售电有限公司 14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5安徽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6安徽楚江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17合肥生力电力设备工程有责任公司 18淮北龙安售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9淮南中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0新奥(安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21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22安徽省大富重工技术有限公司 23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售电有限公司 24安徽聚亮售电有限公司 25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6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27安徽省能惠售电有限公司 28安徽光大售电有限公司 29安徽明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0安徽一能售电有限公司 31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2安徽省滁州市盛能售电有限公司 33安徽共博同辉售电有限公司 34南陵中燃电力供应有限公司

35安徽万联电力有限公司 36国家电投(芜湖)售电有限公司37安徽九五售电有限公司 38安徽为能售电有限公司 39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40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 41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42安徽安力普售电有限公司 43安徽科达售电有限公司 44安徽益企售电有限公司 45安徽星城售电有限公司 46安徽亿米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47安徽芜湖家龙售电有限公司 48安徽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49安徽科达科能售电有限公司 50安徽中城投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51安徽荣盛售电有限公司 52安徽亳州市售电有限公司 53蚌埠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4安徽巨力售电有限公司 55安徽翔龙售电有限公司 56大唐安徽能源营销有限公司 57安徽中能联合能源有限公司 58安徽瑞远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59合肥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安徽金贯通售电有限公司 61安徽省售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62中电合肥能源有限公司 63华润电力(安徽)销售有限公司64芜湖泓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65安庆所向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66淮南市国恒园区售电有限公司67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安徽通徽售电有限公司 69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70安徽国马新能源售电有限公司71安徽阳太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72国电安徽力源发展有限公司 73国家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

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国家售电侧改革有关要求,服务售电公司规范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等文件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指引适用于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服务与管理。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服务与管理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备案公示等。 第三条[注册遵循原则]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市场注册服务。 (二)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根据参与市场交易的需要按照“自主自愿、自由选择”的原则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属地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 (三)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遵循“一地注册、信息共享”的原则,对售电公司及其绑定电力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注册费用]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向注册的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 第五条[职责范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售电公司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并将注册申请、注册信息推送至售电公司实际开展业务的省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注册情况;负责各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向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备案工作。

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

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6-10-20 编辑:莹莹手机版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为您带来《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浏览!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天津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天津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结合《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发改经体〔2016〕247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第四条售电公司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实现注册信息共享。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天津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与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第六条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等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

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七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主体合法。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售电公司应当在天津市范围内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信息报送、报价挂单、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非兼职挂靠的电力等专业人员,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市场经营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3名中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包含配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 下文是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批复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16〕313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主 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售电公司(含电网公司的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注 册与管理。市场注册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 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电力交易中心和其它电力交易机构 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实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五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 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 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 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 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 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 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关于设立售电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新

关于组建配售电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揭开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以下简称电改)的序幕,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6个配套文件,分别对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交易机构组建与运行、发电计划放开、售电主体培育等重要改革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制订了具体的操作和实施意见。为响应国家电改政策,抓住电力体制改革的机遇加快发展,在确保电力资源最大化配置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浦口区售电业务,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区域垄断,为浦口江北新区创造更好的用电环境。我公司现建议尽快组建配售电公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设立售电公司的背景分析 在新电改文件发布之前,主要的售电主体是我国电网系企业,而9 号文件发布之后,允许社会资本成立售电公司,进入售电侧市场。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目前至少有270家售电公司成立,其中包含五大发电集团及中电投、华润电力、桂东电力、中孚事业等上市公司,客户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市场前景广阔,优化供电服务,大力拓展新兴市场,加速营销模式的转变成为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设立售电公司的必要性 由中央9号文开始,新一轮电改已迅速推进,售电则改革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是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在售电环节,将打破原有“独买独卖”的垄断局面,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新增配电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版】

合同编号: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X XXXX技术有限公司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的电力用户和江苏售电公司之间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三、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对《合同》进行补充约定。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

目录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双方陈述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电能计量 第六章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合同变更 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其他 附件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附件2:交易电量确认函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 业,企业所在地为,在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法定代表人/授 权代理人:。甲方用电户号: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XXXXXXXX有 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 ,在登记注 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XX。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XXXXXX有限公司开 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XXXXXXXXXXXXXX 。

售电企业运营及市场分析修订稿

售电企业运营及市场分 析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封面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河北售电运营与市场现状分析 通过对售电行业和市场的了解与学习,研习售电市场规则、联系电厂与用电企业客户、了解市场行情、学习政府文件、收集整理行业资料、与业内人士沟通等,对于售电市场运营有了粗浅的认识。 第一部分售电市场整体简况 通过对于售电市场的全面了解,找准自己企业在市场的定位,做到能扬长避短,掌握好参与市场经营的切入点。 ■售电公司的市场作用 售电公司参与市场的基本方式,一方面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从电力批发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中购买电能量;另一方面,作为零售商,向中小电力用户出售电能量。 中小电力用户考虑到其用电需求规模和技术支持水平情况,一般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参与电力批发市场。在市场化环境下,售电公司将成为中小电力用户的有效代表,在整个电力市场运行过程中,售电公司充当中小电力用户和电力批发市场之间的媒介,帮助中小电力用户避免直接面对电力批发市场中的价格波动;另外,售电公司代表中小用户参与电力批发市场,将中小用户的需求反映在电力批发市场的供需环境中。 综上所述,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两点: 第一是如何通过各种营销策略,获取更多的终端电力用户,为自己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 第二是如何通过各种购电策略,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风险购买足够的电力来满足自己的客户群体用电需求。其中产生的售电收益和购电成本的差额,即是售电公司的利润所在。 ■售电公司类型及利益主体分析 售电公司按资源背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电网资产型售电公司、电厂窗口型售电公司、用户窗口型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安徽省售电公司准入程序服务指南

附件:售电公司准入程序服务指南 售电公司准入程序服务指南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7.10

目录 1.信用承诺 (1) 2.信息公示 (1) 3.注册程序 (2) 4.注册备案 (2) 5.注册信息变更、市场主体注销 (2) 附件1:售电公司注册流程示意图 (3) 附件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4) 附件3:注册提交材料目录清单及填写说明 (7) 附件4:售电公司公示信息 (10) 附件5:售电公司入市协议 (13) 附件6:交易平台使用协议 (19) 附件7: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 (25) 附件8:售电公司申请表 (27)

1.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售电公司须在安徽省电力交易平台网站(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ac13574167.html,)下载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附件2),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信用承诺书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提交安徽省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与其他信息一起进行公示。 2.信息公示 2.1[材料准备]售电公司须按照要求提前准备注册所需材料(详见附件3、4)。 2.2[材料提交]售电公司须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所需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2.3[线上注册]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外网完成线上自主注册,待公示通过后交易中心为其开通账号并配臵相关权限。 2.4[形式审查]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后,对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提供不全或不合规范的,退回补充或修改。形式审查通过后,交易中心定期将售电公司提交的公示材料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实质异议的售电公司,交易中心将其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间有实质性异议的售电公司,本批次不予注册。 1

售电公司的分类 成立 交易 条件

售电公司分三类; 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 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

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市场主体准入。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3.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4.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

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办法、配电网放开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办法、配电网放开管理办法最新解读(王秀强) 千呼万唤,在历经半年多起草、征求意见、利益博弈后,事关电改全局的两则核心配套文件终于出台。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公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两则文件是新一轮电改进程中的重要催化剂,为售电、配网改革制定游戏规则。重点回答了电网企业是否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发(配)售一体售电模式是否可行、如何界定增量配网、发电企业是否可以建专线等核心问题。 目前,在中央决策层、中央督查组等力量自上而下强力推进下,电改试点(全国20个省区)正在全面铺开,两个配套文件的下发使改革试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标志改革进入政策落地的第二阶段。 一、电网企业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 售电和配网是本轮改革的两大红利,国家在政策层面为配、售电服务商设置了相对较低的准入条件和程准入序。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400余家售电公司注册成立。 在准入条件上,只要符合资产规模、人员、场地设备、信用等级等要求,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要求,通过当地电力交易机构及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即可完成注册。 图表 1售电公司资产与售电量关系 国家鼓励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售电业务,拥有配网资产的产业园区等主体亦可以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目前售电公司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的商业模式,除代理电量买卖外,还可以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不可忽视的是,本次配套文件再次明确“电网企业也可以成立售电公司”,其竞争性售电业务,也将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 可以预见,电网所属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第三方独立售电公司将在同一市场竞争,基于电网企业多年电力市场运营经验、人才储备和大量数据支撑,电网所属售电企业将成为某个区域的龙头。 二、发(配)售一体模式获得政策许可 对于配售一体、发配售一体的售电模式,行业内一直有不同的争议。反对者认为,尤其是发配售一体形成新的“小垄断”,与放开两头、关注中间的思路不符合;支持者认为,在电力市场培育阶段,应该允许不同经营方式的主体存在,以激活电力市场。 显然,后者得到了支持,两份配套文件支持配售一体、发配售一体售电模式。并特别提出,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均可以开展售电业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

(完整版)《实施意见》之组建售电公司的基本条件、资质、门槛、程序

组建售电公司的基本条件、资质、门槛、程序 一、售电公司分三类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二、设立售电公司的准入门槛 考虑改革初期配套政策、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还有待持续完善,为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保障改革有序推进,应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改革初期,准入门槛的设置不宜过低,确保其具备从事售电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技术、人员等条件。售电公司准入资产设定一定的水平,是为了防范改革初期售电市场的风险。从国外售电侧放开的经验来看,售电公司均需经过注册,在市场中应遵循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售电市场规范运行。综合各方意见,《实施意见》适当提高售电公司资产水平,并明确不同资产水平对应的年可售电量规模。可以经过一段改革实践后再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准入机制。 《实施意见》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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