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系统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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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社会・人生】

[收稿日期]2008-02-20

[作者简介]邵开封(1981—),山东诸城人,硕士,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基层党组织建设、“三农”问题、公务员管理与培训研究。

老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退出工作岗位,社会经济地位逐步下降甚至丧失,与主流社会联系逐渐减少甚至中断,自身生理的老化也给其正常的生活带来不便。特别是现代化的发展,给老年人带来了严重挑战。对此,李德滨认为,“产业结构的变化给老年人提出了新要求,现代化导致生活节奏加快与老年人生活节奏相矛盾,与青年人代沟不断加深,核心家庭的增多使老年人家务劳动量增多,现代化使老年人的地位和权威下降。现代化将向老年人提出新的问题,老年人在现代化

面前面临着挑战。”

[1]

孤寡老人则是那些无子女、无配偶的老人。缺少最亲密的伴侣,无子女的抚养和关照,使其生活更加艰难,可以说孤寡老人是老年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而生活在农村的孤寡老人,在城乡二元体制下,绝大多数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状况堪忧,与城市的孤寡老人相比,他们更处于弱势地位。

一、相关研究回顾

(一)社会支持的涵义

社会支持(socialsupport)作为科学的专业术语最早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由Caplan(1974)、Cassel

(1976)、Cobb(1976)在精神病学领域提出,

当时他们认为社会支持有助于人们应对危机事件、生活变迁和不利的环境。Cobb还认为社会支持能够有利于改善人们的健康状态和社会功能。多数学者认为社会支持与人的身心健康具有相关关系。社会学和医学用定量评定的方法,对社会支持与身心健康的相关性进行了大量研究。[2]

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由于各自的理论视角不同,对社会支持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在后期的研究中,国外学者发现,并不是只要有关系存在就能提供支持,必须考虑关系的亲密度和性质,并且进一步指出,不同性质的关系能够提供不同的支持,于是一些学者便对社会支持进行分类。例如,考伯认为,社会支持可以分为为情感性支持、网络支持、满足自尊感的支持、物质性支持、工具性支持和抚育性支持。韦尔曼认为,社会支持可以分为感情支持、小宗服务、大宗服务、经济支持、陪伴支持。[3]库恩等认为,社会支持可以分为归属性支持、满足自尊的支持、物质性

支持和赞成性支持。[4]

从国外学者对社会支持的分类可以看出,国外学者有关社会支持的研究更加全面、深人、具体,这有利于更好的分析和研究问题。

国内学者对社会支持的定义同样存在分歧。例

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系统分析

邵开封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102208)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孤寡老人生存状况堪忧,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系统存在严重问题,其支持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手段都存在许多不足。构建和完善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系统,必须明确

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的主体及其具体责任,完善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的内容,改革和创新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的手段,加快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进程。

[关键词]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系统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45(2008)04-0061-04

第6卷第2期2008年4月

Vol.6,No.2Apr.,2008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NanchangCPC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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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李强认为,从社会心理刺激与个体心理健康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看,社会支持应该被界定为一个人通过社会联系所获得的能减轻心理应激反应、缓解精神紧张状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5]陈成文认为,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说,社会支持是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者进行无偿帮助的一种选择性社会行为。[6]欧阳丹认为,社会支持是指以个体(被支持者)为核心,由个体和他人(支持者)通过支持性行为所构成的人际交往系统。[7]分析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对社会支持进行定义,即社会支持是指社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提供的对其物质上或精神上具有积极作用的行为。

(二)社会支持系统的构成

社会支持系统包括社会支持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手段等四个要素。四者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从图中可以发现,社会支持其实就是其主体通过一定的手段将支持的内容提供给客体的过程,因此,社会支持系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社会支持的主体即社会支持的提供者和实施者。从以上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在李强看来,社会支持的主体是社会联系;在陈成文看来,社会支持的主体是社会网络;而在欧阳丹看来,社会支持的主体是与以个体为核心的个体或他人。

社会支持的客体是指社会支持的接受者。对于社会支持的客体,学术界目前存在着争议,主要分歧表现在客体是选择性的还是普遍性的。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支持的客体是具有选择性的,即专指对社会弱者的支持;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会支持的客体应该是普遍性的,所有的成员都需要社会支持。而从国内多数学者的研究来看,赞同后者的居多数,本文认为社会支持主要是指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支持。

社会支持的内容是指提供什么样的支持,从有关学者对社会支持的分类中可以看出,内容主要包括工具性支持、情感性支持、物质性支持等。而社会支持的手段是指给社会支持的客体提供支持的方式、方法,它是联系社会支持主体与客体的纽带和桥梁,这从上面的图示中也可以看出。

(三)国内学者有关社会支持的研究情况

在时间上,国内学者运用社会支持进行有关研究要大大晚于国外,国外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对社会支持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而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在内容上,其研究集中在运用社会支持的理论对弱势群体进行相关研究,研究对象主要有:病患者、老年人、妇女、儿童、下岗失业者、青少年、吸毒人员等。有的是对这些群体的社会支持现状进行基本的描述,有的探讨了社会支持与其身心健康的关系,有的研究进一步提出通过社会支持以解决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等等。

通过相关的文献可以看出,虽然有学者研究了老年人社会支持的相关问题,但专门对农村孤寡老人的社会支持的研究则很少。因此,本研究对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系统进行分析和探讨,是具有学术价值的。

二、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孤寡老人社会支持主体存在的问题

提供社会支持是要具有一定的财力、物力的,因此,社会支持的主体必须具有足够的能力,才能够为客体提供社会支持。支持的主体是否有能力或能力的大小关系到整个社会支持系统能否正常运转,一个没有能力或能力不足的社会支持主体注定社会支持系统是要失败的。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农村孤寡老人绝大多数应纳入五保户,乡镇村级行政组织应开办敬老院等福利事业,保障其生活,对此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对其实施主体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8]《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应为农村孤寡老人提供社会支持的主体是村集体和乡镇级政府,但现实情况是,这一社会支持的主体为农村孤寡老

社会支持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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