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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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标 签】岩金矿处理废石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11﹞199号

【发文日期】2011-08-03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岩金矿处理废石“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暂不予征收资源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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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按照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总体安排,我局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研究起草了适合我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辽宁地税公告【2013】 号),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使。现将该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考虑到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裁量权中是最常见的,而且当前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还存在着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随意性大的现象,导致同一处罚事项地域差别较大,税收执法风险突出,引发的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等情况,我局从公平、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目的在于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由《办法》与《基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办法》与《基准》的制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些原则和主要程序制度,《基准》共十大类五十七项,具体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适用进行了细化,与《办法》配套施行,全系统统一适用。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办法》的适用主体是哪些?

资源税改革呈几大变化

资源税改革呈四大变化 资源税改革正在加速推进。 1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6号,下称“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这一政策变动涉及很多行业和企业,那么,政策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 征税范围扩大 纳入征税范围的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新《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变化提示:一是根据新《条例》规定,将《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也修订成《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二是征税范围限定中取消了有关“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这一政策内容,意味着纳入征税范围的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如果在煤层区专门开采的天然气,从字面理解上也应纳入了征税范围。 适用税率进行了新规范 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增加了参照“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的条件,便于实际操作新《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变化提示: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为此,新《实施细则》将第四条“具体适用税额”修改为“具体适用税率”,同时用《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替代了《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并确认了油气资源税适用5%的税率;由于新《条例》明确“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所以取消了旧《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内容;并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增加了参照“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的条件,便于实际操作。 此处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中“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分布不广泛,或产销量较小的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因这部分矿产品不具有普遍性,国家不好也不再统一列举名称,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额(税率)幅度内,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但同时要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

资源税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资源税的概念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种税 B.资源从其物质内容角度看,包括空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 C.对其中一部分资源征收资源税,可以体现国家对资源产品的特定调控意图 D.国务院重新发布忡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包括盐税在内 的资源税 2.下列有关纳税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B.进口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 C.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D.上述选项的“单位”是指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 3.下列不属于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内容的是()。 A.独立矿山的单位已联合企业的单位 C.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D.容易漏税的单位和个人 4.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正确描述是()。 A。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B.纳税人跨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上属单位与核算单位在不同省份,对其开采的盐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C.纳税人跨县开采的资源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政府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计算划拨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当向销售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有关纳税期限的正确说法是()。 A.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纳税的时间范围 B.根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的态度和税额多少,分别核定为5 天,15天 C.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长 D.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6.下列()情形不可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A.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C.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 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A.二.B、三C.四D.五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征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目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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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标 签】征收车船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告﹝2007﹞5号 【发文日期】2007-07-06 【实施时间】2007-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70号)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要一并缴纳车船税),自2007年7月12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拥有船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均简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一)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600元;(二)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540元;(三)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80元;(四)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年税额每辆360元;(五)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机动车和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96元;(六)摩托车年税额每辆120元;(七)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3元;(八)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4

2020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

2020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 本文是关于2020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下文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资源税的改革相关信息,供大家浏览! 20xx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一 省长张庆伟在《省水利厅五项措施推进水资源税改革》上作出重要批示 7月15日,省长张庆伟在《省水利厅五项措施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信息》20xx年第85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水资源税费改革是中央确定我省做为唯一试点省,财税、水利及其相关部门要周密布署,密切协作,按时开展,确保试点取得成功,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汇报”。 20xx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二 陈青文局长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作出批示 20xx年5月18日,陈青文局长在《福建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方案》上批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地税部门的首要任务,意义重大。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吃透改革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工作标准求严、工作作风求实、工作过程求细,精确精致地对待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努力做到税源摸底深、税率测算准、宣传辅导实、征管准备足、软件支持稳、效应分析透,坚决确保资源税全面改革的顺利实施。 相关阅读 提税狙击进口煤铺路资源税改革(全文) 10月9日,国家财政部官网公布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xx年10月15日起,无烟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进口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由于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此前由于煤价低迷,业内不少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曾呼吁延缓实施。此番进口煤关税调整,某种程度上为国内煤企缓解了竞争压力。

(财务会计)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

库存现金 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其他货币资金 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 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 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 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收票据 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 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 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 取的款项。 预付账款 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应收股利 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 配的利润。 应收利息 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应 收取的利息。 其他应收款 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 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坏账准备 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材料采购 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 材料的采购成本。 在途物资 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 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 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原材料 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 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 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包装材料、 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编号 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核算内容 1001 1002 1012 1101 1121 1122 1123 1131 1132 1221 1231 1401 1402 1403

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 库存商品 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 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 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委托加工物资 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 资的实际成本。 周转材料 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存货跌价准备 核算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 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可按持有 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 “成本 ”、“利息调 整 ”、 “应计利息 ”等进行明细核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 融资产。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 别“成本”、“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 ”、 “公允价值 变动 ”等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分别 “成 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长期应收款 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 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 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固定资产 核算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累计折旧 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 材料成本差 异 1405 1408 1411 1471 1501 1502 1503 1511 1512 1531 1601 1602 1603 1404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资源税改革及其影响

资源税改革及其影响 [摘要]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此次修改涉及到原油、天然气的计税办法,焦煤、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以及对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统一缴纳资源税等方面。文章试图从资源税改革内容出发,分析其对社会各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影响 国务院于2011年9月30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施行。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并相应提高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同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此次税制修订必将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资源税改革的背景 2010年,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0年7月1日起,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3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在新疆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此外,自今年4月1日起,国家统一大幅度上调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上述改革实施以来,运行平稳,成效明显,全国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特别是西部省份,改革大幅拉动地方资源税收入,资源税改革增强地方财力的效应进一步显现。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在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中,《方案》明确了五个方面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其中之一是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 二、资源税改革的内容 (一)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 此次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重点内容是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为此,国务院将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2000]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7.07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0]22号2000年7月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章样式(略) 2、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账表册格式(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视同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依法代征单位管理使用社保费征收票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保费征收票证的种类和用途 第五条社保费征收票证包括“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凭证”和“专用汇总缴款书”三种。 ㈠专用缴款书。是由缴费单位或征收机关填开直接向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㈡专用缴款凭证。是征收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

浅析资源税改革趋势

浅析资源税改革趋势 改革和完善资源税是一项涉及国民经济全局的大事,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方案,就目前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合并税种,规范税名 我国现行资源税执行税目有七类,在此基础上取消我国现阶段对土地资源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补偿费等“三税一费”,将土地列入资源税的范围。即在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中增列“土地”税目,实行这种改革的意义在于: 1.税名符实、准确规范、便于征管 统一合并后,无论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收,还是以所有者身份收取,也无论是对绝对地租的分征,还是对级差地租分征,都是针对土地资源而言的,所以将其列入资源税名正言顺、科学合理,便于被社会所接受,比以“三税一费”名义征收更有说服力,相应地也会减少征收的社会阻力,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安定团结。 2.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 目前对具有同样资源性质的土地资源征收“三税一费”,既增加了人们依附于土地资源上的寻租现象,不利于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也给人以繁臃累赘之感,显得税制结构设计有失科学合理,统一合并“三税一费”对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制结构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3.有利于彰显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取向 将现行的对土地资源征收的“三税一费”统一合并后,更能直观地表现出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立法宗旨,提高全社会节约使用土地的保护利用意识,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损失浪费。 (二)扩大范围,应征尽征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基本上是1994年规定的具有商品属性的六类矿产品和盐。十多年来的变动只是在此基础上对个别品种进行了少量扩充,这种修修补补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资源税提出的客观要求。同时这些年来,我国征收资源税已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征管经验,辅之以现代化的征管手段,为我国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供了可行性和操作性。我们认为,资源税征收范围至少应扩大到以下几类资源上: 1.土地资源 这里我们所提的土地,是指农村的非农业用地和城市用地。为何要把农村的土地也纳入土地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因为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非农业用地范围不断扩大,农村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已引起

我国资源税现状、问题及改革内容的研究

我国资源税现状、问题及改革内容的研究 摘要:这段时间,雾霾已经困扰我国大江南北,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的治理更是刻不容缓。资源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我国环境污染、经济结构转型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资源税经过几次改革,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其作用发挥不明显,仍存在很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资源税制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资源税的改革的建议。 关键字:资源税;现状;问题;改革

一、绪论 (一)资源税简介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从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为在调节资源极差收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负外部性等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为了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资源税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 (二)资源税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我国的资源税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制度而未开征,到了1984年,我国开始开征资源税。在1984年的税改中开始施行《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进行征税。此时开征资源税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1984年资源税开征的初衷仅是调节级差收益。在《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明确表示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就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会计处理概况 来源:考试大 2009/7/9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字号:T T 一、科目设置 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已经交纳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资源税税额。 二、资源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1.企业销售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对外销售应纳资源税产品应纳的资源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企业按规定实际缴纳资源税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应税产品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即其应交纳的税金不计入产品销售税金,而是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即: 借:生产成本 或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企业按规定实际缴纳资源税应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3.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管,税法对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在收购时代扣代缴资源税。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记: 借:材料采购 贷:现金 或银行存款 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税额,记: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企业按规定缴纳代扣的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4.收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020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文档

2020 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20xx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一 省长张庆伟在《省水利厅五项措施推进水资源税改革》上作出重要批示 7月15日,省长张庆伟在《省水利厅五项措施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信息》20xx年第85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水资源税费改革是中央确定我省做为唯一试点省,财税、水利及其相关部门要周密布署,密切协作,按时开展,确保试点取得成功,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汇报”。 20xx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二 陈青文局长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作出批示 20xx年5月18日,陈青文局长在《福建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方案》上批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xx 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地税部门的首要任务,意义重大。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吃透改革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工作标准求严、

工作作风求实、工作过程求细,精确精致地对待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努力做到税源摸底深、税率测算准、宣传辅导实、征管准备足、软件支持稳、效应分析透,坚决确保资源税全面改革的顺利实施。 相关阅读 提税狙击进口煤铺路资源税改革(全文) 10月9日,国家财政部官网公布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xx年10月15日起,无烟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进口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由于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此前由于煤价低迷,业内不少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曾呼吁延缓实施。此番进口煤关税调整,某种程度上为国内煤企缓解了竞争压力。 眼下,企业最关心的是煤炭资源税的税率如何确定。9月29日,国务院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在刚过完“十一”长假之后,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大省的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赶赴北京,参加由财政部牵头的煤炭资源税改革会议,而会议的主要议题就是探讨确定各地的煤炭资源税税率。 产煤大省赴京讨论税率细节 “一直在说这个事,但没有想到这么快。”12月1日起实施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 第一节资源税基本规定 第一条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目的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调节级差收入;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 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实施分税制。 资源税是从1984年10月开征,经过税制改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目前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矿产品、盐等。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其课税数量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第二条资源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注1〕 (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注2〕 (三)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注2〕 第三条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一)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注1〕 (二)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注2〕第四条资源税税目、税额 税目税额幅度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固体盐 液体盐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3-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2-30元/吨 0.4-30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 (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注1〕 (三)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7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一)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二)商用车,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1.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其适用税额按照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划分为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两档递增确定。商用中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60元;商用大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 2.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三)挂车,指根据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道路车辆。挂车按照货车适用税额的50%计算。 (四)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五)摩托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元。

中国资源税改革政策

摘要:摘要:在我国,资源滥采、浪费等利用资源的不合理行为加剧了我国资源紧张的状况,对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阻碍。笔者旨在通过把握中国资源税制的历史沿革,进而分析其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的正负效应。 关键词: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积极效应 一、中国资源税制的历史沿革 (一)1949-1978年的资源无偿使用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单位、部门和个人无偿占用资源的事业型运作机制。这一机制缺乏约束手段以及激励措施,造成企业效率低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无从谈起。这种对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国家统一开采和统一销售的制度整整持续到文革结束改革开放之际。(二)1978-1993年的资源税萌芽和初步调整阶段 我国于1984年开始对资源征税。但由于当时的一些特殊原因,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只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大矿产能源,标志着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正式确立。在此基础上,1986年又在征收过程中坚持“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三)1993-2010年的资源税全面改革阶段 1993年开始我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资源税制改革。征税范围在三大矿产能源的基础上,扩大到了7大类资源的领域,并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计税。1993年底的这次税制改革之后,我国资源税制度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稳定。 (四)2010年至今的资源税不断完善阶段 2010年由以往的从量计征改为了从价计征,税率统一定为5%。资源税的本次改革是自1993年底资源税制改革后又一次较大规模的税改。这种计征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收入分配、资源开釆的作用,切实体现资源税征收的环境补偿功能。 二、资源税改革效应的二维分析 (一)资源税改革对政府部门的正负效应 1. 资源税缩小地区与行业差距的功能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一般来说,资源开发带动地区经济发展需要三个基本条件,即资源价格合理、培育吸纳就业和利润合理分配。”随着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资源税后,合理的资源价格机制得以建立,市场可以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增加中西部地区政府和企业的收入。而中西部资源地区政府可以利用这笔税收收入来补贴需要扶持的行业和用于资源环境的保护,从而缩小地区发展差异,最终为行政公信力的增强奠定现实基础。 2. 资源税制改革尚存的缺陷增加政府税收征管的行政成本 就目前而言,资源税的计税价格釆取的是结算价格,而贴水因素的存在,为石油石化内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转移和个别企业投机提供了空间。在综合减征税计算标准以及进行计算减征的主体上缺乏统一规范的文本限定,极易造成我国税源的流失。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政府相关部门具体的资源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严苛的要求,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政府机关增加行政成本的支出。 (二)资源税改革对相关企业的效应差异 1. 生产经营成本有所提高利润下降 资源税改革后,短期内资源价格会有一定上涨,资源税税负一部分由开采企业承担,一部分转嫁给了资源消耗企业。从长期看,资源价格上涨幅度很低,资源税的收取不会影响结构性减税大局,税负转嫁给资源消耗企业的程度会很有限,主要由开采企业承担,从而开采产量会较大幅度减少。因此,无论短期还是长期,资源税改革都会增加资源开采企业的经营成本,

资源税练习习题.doc

1、资源税部分 一、判断题 1.资源税是对开采 , 生产所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种税。 2.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3.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部分不 计缴资源税。 4.原煤、洗煤、选煤及其他煤制品均应缴纳资源税。 5.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单项选择题 1.某油田 1 月份生产原油 10000 吨,其中已销售 8000 吨,已自用 1500 吨( 不是用于加热、修井 ) ,另有 500 吨待销售。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 8 元,其 1 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 ) A 80000 元 B 64000 元 C 12000 元 D 76000 元 2.下列油类产品中,应征收资源税的为 ( ) A 人造石油 B 天然原油 C 汽油 D 柴油 3.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 ( ) A 收购矿产品的企业 B 购进原矿独立矿山 C收购零星矿产品的联合企业 D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

4.某煤矿3 月份生产销售煤炭10 万吨,天然气5000 万立方米。已知该煤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元 / 吨,煤矿临 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使用的单位税额为 8 元/ 千立方米,问煤矿 3 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 ) A 55 万元 B 40 万元 C 15 万元 D 25 万元 5.按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 ) 为课税数量 . A 销售数量 B 开采数量 C 生产数量 D 计划产量 三、多项选择题 1.资源税的税目共有7 个,其中包括( ) A 天然气 B 天然矿泉水 C 盐 D 煤炭制品 2.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 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 ( )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进口应税产品的单 位 C进口应税产品的个人D私有企业 3.下列属于不征收资源税的煤炭有( ) A煤炭制品 B 原煤 C 进口煤 D 洗煤E亏损企业生产的煤炭 4、矿产品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 ) A 经销单位 B 运销单位 C 开采个人D收购未税产品单位 E 开采单位

第八章 资源税会计(习题及答案)

第八章资源税会计 一、单项选择题 1.某铁矿山2004年12月份销售铁矿石原矿6万吨,移送入选精矿0.5万吨,选矿比为40%,适用税额为10元/吨。该铁矿山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为()。 A.26万元 B.29元 C.43.5万元 D.65万元 2.某钨矿企业2006年10月共开采钨矿石原矿80000吨,直接对外销售钨矿石原矿40000吨,以部分钨矿石原矿入选精矿9000吨,选矿比为40%。钨矿石选用税额每吨0.6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资源税()。 A.20580元B.26250元C.29400元D.37500元 3.某油田2006年10月开采原油8000吨,其中当月加热油井耗用原油500吨;伴采天然气40000立方米,其中自用1000立方米,其余均已销售。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原油每吨8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4元,该油田10月份应纳资源税为()。 A.64160元B.60160元C.68000元D.68160元 4.某油田2006年8月生产原油20万吨,当月销售19.5万吨,加热、修井用0.5万吨;开采天然气100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900万立方米,待售100万立方米。若原油、天然气的单位税额分别为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则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 A. 598.5万元 B. 600万元 C. 613.5万元 D. 615万元5.某锰矿2007年6月计划开采锰矿石6000吨,实际开采6200吨,计划销售5500吨,实际销售5800吨,则当月的资源税课税数量为()。 A.5500吨B.5800吨C.6600吨D.6200吨 6.在资源税中,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计税依据为()。 A.用于加工的液体盐数量B.固体盐的销售金额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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