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

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医药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行为,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以及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机制,规范医药企业阳光采购(含挂网采购、带量采购及相关医药招标采购活动,下同)行为,引导医药企业阳光交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开透明、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采购环境,推进全省阳光采购政策落地见效,服务医药企业创新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二、信用记分管理对象

本通知管理对象为参与我省阳光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阳光采购其他参与主体的信用记分细则另行制定。

三、负面清单及信用记分

依据我省阳光采购工作实际,区分挂网采购、带量采购等招标采购活动,分类制定负面清单,并动态管理。按照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对负面清单中每一行为进行记分。

(一)挂网采购负面清单及记分标准

1.资格申报及挂网阶段

(1)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申请挂网或撤网;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0分。

(2)不按要求申报全国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按挂网产品记分,每个产

品记5分。

(3)竞价挂网中,违反竞价挂网规则或竞价挂网承诺;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10分。

(4)提供虚假申投诉材料、拒绝提供申投诉证据等;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0分。

2.供应配送阶段

(5)无正当理由,不响应采购订单,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分。

(6)以高于挂网价线下供应或配送;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10分。

(7)不接受网上议价,但实际供货价低于挂网价;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10分。

(8)同一医药企业以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的价格销售过评前生产的同一产品;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0分。

其他挂网采购中的负面行为和情形,参照负面清单中同类型事项记分标准记分。

(二)带量采购负面清单及记分标准

1.资格申报阶段

(1)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申请参与资格;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0分。

(2)不按要求申报全国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和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价;按产品记分,每个产品记10分。

2.中选价格产生阶段

(3)获得参与资格后,不参与报价、不参与谈判等;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30分。

(4)放弃中选结果;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70分。

(5)提供虚假申投诉材料、拒绝提供申投诉证据等;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0

分。

3.执行供应阶段

(6)未按规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10分。

(7)未按带量采购合同约定及时供应产品,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按发生次数记分,其中带量采购约定量内供应不及时的,每次记30分,完成带量采购约定量后供应不及时的,每次记10分。

(8)不按中选清单供应产品,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10分。

(9)未按带量采购合同约定提供伴随服务,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按发生次数,每次记5分。

其他带量采购中的负面行为和情形,参照负面清单中同类型事项记分标准记分。

四、信用记分管理

江苏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价格招采中心)对医药企业存在挂网采购、带量采购负面清单中的事项分类归集、核实,按照记分规则开展信用记分管理。

(一)信息归集。省价格招采中心通过平台监管、受理举报、案源推送、信息监测、各地报送等方式获取和归集医药企业的负面清单行为信息。

(二)信息核实。省价格招采中心对归集的信息进行核实。需与医药企业核实的,视情形函询或面谈医药企业。需医疗机构协助核实的,按照属地原则,发函至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由省价格招采中心负责。核实属实的,应及时记录并告知医药企业结果和异议权利。

(三)信用记分管理。信用记分实行动态调整。挂网采购、带量采购负面清单中每一行为信用记分管理周期为3年,记分公布之日为记分起始日,管理周期内记分累加。负面清单中每一行为3年记分管理周期期满,该行为对应的信用记分自动清零,行为信息保留。

省价格招采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公布截至上月末的医药企业信用记分情况。

五、处置与修复

(一)处置措施

按照累计信用记分,对涉事医药企业采取以下对应处置措施:

(1)累计记分<10分的,不作处置。

(2)10分≤累计记分<30分的,书面提醒。

(3)30分≤累计记分<50分的,书面提醒,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标注信用记分。

(4)累计记分≥50分的,书面提醒,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标注信用记分,延迟新增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对配送企业,暂停新增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格。50分≤累计

记分<60分,延迟和暂停的期限为1个月,每增加10分,延迟和暂停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累计记分70分及以上的,同时进行约谈。

累计记分≥50分,且存在一次性记分50分及以上的,处置期内限制其参与我省带量采购资格。

(二)信用记分处置

处置措施执行期内,信用记分调低的,处置措施不变,信用记分调高,适用调整后的处置期限,前期已执行的处置期间相应抵扣。

记分周期内,处置措施执行期满,信用记分不清除,不再重复处置;医药企业再次实施阳光采购负面清单行为的,按照调整后信用记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省价格招采中心于信用记分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信用记分处置。

(三)信用记分修复

信用记分修复是指医药企业针对负面清单具体行为采取纠正、弥补措施。鼓励医药企业开展信用记分修复,但按照行为性质、时效和影响等不能修复的除外。

1.医药企业存在挂网采购负面清单第(5)项、带量采购负面清单第(6)(7)(8)(9)项行为,其终止相关负面行为,消除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不利后果,并得到医疗机构认可的,该负面行为对应的信用记分全部清零。

2.医药企业存在挂网采购负面清单第(2)(6)(7)项、带量采购负面清单第(2)(3)项行为,其终止相关负面行为的,该负面行为对应80%的信用记分清零。

3.医药企业存在挂网采购负面清单第(1)(3)(4)(8)项、带量采购负面清单第(1)(4)(5)项行为的,该负面行为对应信用记分不允许修复。

医药企业信用记分修复完成后,应向省价格招采中心提交正式信用记分修复报告,并附相关修复证明,申请调整信用记分。

省价格招采中心在收到医药企业信用记分修复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修复效果。确认有效修复的,相应调整信用记分,保留负面行为信息。

六、组织实施

(一)完善信用记分管理工作机制。省医疗保障局制定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负面清单和信用记分管理细则,指导全省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采集、协助核实阳光采购负面清单中的事项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价格招采中心。省价格招采中心负责信用记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承担日常工作。

(二)落实医药企业守信承诺。医药企业参加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提交医药企业守信承诺书,承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信用记分管理。

(三)建立信用记分管理专家库。建立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专家库,对负面清单信用记分标准、记分规则、记分处置和记分修复提供意见建议。

(四)加强信用记分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负面清单信息库,由省价格招采中心统一管理,规范记录、动态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6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 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医药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行为,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以及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机制,规范医药企业阳光采购(含挂网采购、带量采购及相关医药招标采购活动,下同)行为,引导医药企业阳光交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开透明、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采购环境,推进全省阳光采购政策落地见效,服务医药企业创新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二、信用记分管理对象 本通知管理对象为参与我省阳光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阳光采购其他参与主体的信用记分细则另行制定。 三、负面清单及信用记分 依据我省阳光采购工作实际,区分挂网采购、带量采购等招标采购活动,分类制定负面清单,并动态管理。按照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对负面清单中每一行为进行记分。 (一)挂网采购负面清单及记分标准 1.资格申报及挂网阶段 (1)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申请挂网或撤网;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0分。 (2)不按要求申报全国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按挂网产品记分,每个产 品记5分。 (3)竞价挂网中,违反竞价挂网规则或竞价挂网承诺;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10分。 (4)提供虚假申投诉材料、拒绝提供申投诉证据等;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0分。 2.供应配送阶段 (5)无正当理由,不响应采购订单,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分。 (6)以高于挂网价线下供应或配送;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10分。 (7)不接受网上议价,但实际供货价低于挂网价;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10分。 (8)同一医药企业以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的价格销售过评前生产的同一产品;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0分。 其他挂网采购中的负面行为和情形,参照负面清单中同类型事项记分标准记分。 (二)带量采购负面清单及记分标准 1.资格申报阶段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加强对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集中监管、公开采购、阳光操作的,对药品采购全过程跟踪、综合评估的新模式,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各地市参与药品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自公布试行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药品网上采购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地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在宁省直属医疗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对全省各市监管机构的联络和信息收集工作,并对各级监管机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操作培训。

第五条各级监管机构运用药品网上采购监管系统,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监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定期向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并对所涉及的监管数据严格保密. 第三章实施细则 第七条监管系统权限管理 1、各地监管机构根据自身工作人员权限分配情况,向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批准后开设监管帐号并设置相应操作权限。 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查询帐号由省卫生厅办公室统一发放. 3、监管工作人员,应定期修改帐号密码,保障监管安全。 第八条药品采购目录监督管理 1、监管人员负责及时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确保网上采购目录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目录的一致性。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招标、竞价)、医保药品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一、制度背景 随着医疗事业的快速进展和医学科技的不断更新,医用耗材在医疗和医学进展中受到了广泛关注。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是医院管理中的紧要环节,对于保障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效益具有紧要作用。然而,由于医用耗材种类繁多、价格不同、采购难度大等原因,医用耗材采购存在肯定的风险和困难。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科学、阳光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制度,是医院日常管理工作紧要的构成部分。 二、重要内容 1、采购范围及原则 (1)采购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部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 (2)采购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采纳公开、公正、公正的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并以最优惠的价格和最佳的品质供给最适合本院的设备和服务。在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安全、环保、能源等标准。 2、采购流程 (1)采购需求确认:各科室依据诊疗规范及医疗服务需求,提出采购需求清单并审核。 (2)招标采购:采纳公开、公正、公正的采购方式,依据医疗设备及服务需求,组织招标采购并订立招标文件。

(3)评标结果确定:严格依照规定时间审核招标文件,组织评 标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 (4)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经过审核后,签订采购合同。 (5)支出结算:严格依照合同的支出方式和时间,对供应商进 行支出结算。 3、供应商管理 (1)供应商备选:建立供应商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备选,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政策。 (2)供应商管理:监督并检查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实行有效措 施加以管理。 (3)供应商信用评估:建立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依照规 定时间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估。 4、监督管理 (1)内部审计:建立内部审计机制,严格审计采购过程、供应 商资格等信息。 (2)监测系统:建立监测系统,适时把握市场环境和供应商资料,推测和分析市场变动。 (3)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核实结果实行相应措施。 5、兑付管理 (1)兑付清单:建立兑付清单,对过程中的结算款项进行管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度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28 •【文号】医保发〔2020〕34号 •【施行日期】2020.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 导意见 医保发〔202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 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医药价格治理创新,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

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三、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四、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 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相关部门的合作框架下,省级集中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确保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阳光透明、公正合规,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流程,保障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所有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 三、采购流程 1. 采购需求的提出 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临床实际、病例分析等情况提出医用耗材采购需求,并填写统一的采购计划表。 2. 采购计划的审核 医疗机构采购管理部门对提交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应包括:采购 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采购依据(比如说能源分类评价)、采购方式(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预算等信息。 3. 采购人员的选拔和聘任 医疗机构应根据采购计划,选派专人进行采购,负责完成采购流程的各个环节。 4. 采购方式的选择 医疗机构应根据采购计划的内容、采购预算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最优的 采购方式,并于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公告。 5.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制作 对于招标方式采购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制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于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发布。 6. 参与投标的资格审查 医疗机构应严格审核招标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排除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7. 招标文件的解答 投标人在投标前如有需要,可前往医疗机构现场咨询招标文件的解答问题。 8. 开标和评标 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开标和评标,评标应报经评标委员会或采 购小组审定。 9. 中标和合同签订 招标评审委员会或采购小组应根据评标成果确认中标人,并完成相关合同的签订。 10. 采购合同执行和验收 医疗机构和中标人应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在验收合格后进 行结算。 四、采购监督管理 为加强医用耗材的阳光透明、公正合规采购,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和管 理制度,由相关管理人员监督医用耗材的采购流程和执行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制度责任 医疗机构的各级主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确保采购工作规范、公开透明、公正合规。 六、制度宣传 为确保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医疗机构应开展相关培训和宣 传活动,提高管理人员的采购管理能力。 七、制度修订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对本制度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任何制度修改应通过 管理部门正式颁布,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全体员工公布。

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 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统一申报、集中挂网、网上采购、信息共享、统一监管的方式,由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 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平台)的耗材采购系统(以下简称“耗材系统")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第四条采购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规范》规定的相关类别产品。自治区定期对挂网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建立相关产品的新增及淘汰机制. 第五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阳

光采购.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第六条阳光采购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增强医疗机构在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统一挂网、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各参与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国家或自治区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领导机构是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药采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涉及阳光采购工作重大事项由药采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药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组织、协调、实施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定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建立和管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指导、监管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审核阳光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等,并将阳光采购结果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过程中医疗机构进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9?79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 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邵淑滨,联系电话:025-********,传真:025-********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卫生部,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进行现场笔录,并提出整改要求,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相应的登记机关。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恰当记分有权予以更正和撤销。

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附件: 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重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昂贵医用设备采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要求,制定我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 1、加强领导,成立医院药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日常药品采购工作,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ﻩ组长:业务院长 副组长:药剂科主任 ﻩ成员:医务科、考核办、采购部、审计科、库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药剂科,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药剂科制定贯彻落实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要求,药品100%通过网上阳光采购。严格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经销商及品种价格进行采购,对小部分未挂网或已挂网但难以正常供货的常用普通廉价药、急救药按规定报药品阳光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每月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药品阳光采购数据并接受评分监督。 4、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使用药品杜绝违规违法事件。加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对本院的药品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院药品全面参与阳光采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药剂科制定有针对进口药品、昂贵药品和自费药品等三类药品的管理制度,从采购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落实对三类药品的监管措施,相应药品使用比例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力争以上三类药品的管理取得实效,相应药品使用比例呈持续下降趋势。 6、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药品阳光采购计划实施并加强监管。 7、医院阳光采购年度平均考核评分≥90分,力争≥92分。 8、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持续改进,管理方法或措施有效,力争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肯定。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为保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AA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规范高值医用耗材购销行为,推行网上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统一限价、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使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达到合理价位,降低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统一挂网、属地管理。 (三)实施范围 自治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具有相应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四)适用范围 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等。 (五)采购方式 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行先行网上集中交易,完善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库后,分期分批逐步实行集中限价挂网,由医疗机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限价下议定采购。

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通过AA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平台,网址:http://******************)开展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周期 阳光采购暂不设定采购周期。原则上暂定为每年一次集中挂网。 二、采购范围 (一)采购目录 根据《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自治区采购使用现状,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按照心脏外科、血管外科、神经外科、眼科、口腔科、骨科、血液透析、消化系统内窥镜、麻醉及介入类(含外周介入类、神经介入类等)等类别进行分类。 2014年首批挂网采购心脏(冠状动脉)介入、心脏起搏器、电生理、神经外科、眼科材料等5类高值医用耗材。 目录包括产品的名称、类型、规格、型号、材质等信息,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可对采购目录进行调整。 (二)自治区前期已挂网的通用高分子和血液净化类高值医用耗材,在原定采购周期结束后,遵照本实施方案纳入阳光采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网上采购: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采购方式

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目的:根据《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卫生厅关于推进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品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制定本制度。 细则: 1.药品采购基本原则 1.1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确保选择药品、引进新药、自主采购药品等均须遵循临床必需、已知临床使用效果好且不良反应少的原则。 1.2质优价廉、特色优先。坚持药品供货商信誉好、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的药品品种优先和专科用药优先原则。坚持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优先原则。 1.3专家评审、公开透明。确标选择的药品目录、引进新药的目录、自行采购药品的目录等需经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后的候选确标目录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在院内网进行公示和公开。 2.工作程序及要求 2.1药品确标 药品确标指本院根据“一品两规”及抗菌药物品规数限定原则,在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选择本院药品及本院上一轮招标采购周期已在使用的中标药品,而在本期招标采购中未中标需要重新确定同化学通用

名同剂型目录下其他中标药品的行为。本院药品使用目录中的药品在本期招标采购中仍中标的,除违反确标原则的药品外,原则上为本院续用药品。 确标程序和方法: 建立确标评审专家库。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各临床科室推荐的业务强、素质好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为专家库成员。 抽取确标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为单数且不少于15人,由医院监察室在评审会前两小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的比例不超过评审专家总数的1/3。 召开专家评审会。以本院目前长期采购的药品使用目录为依据,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未中标药品的候选品种进行投票,投票结果为同意票数不少于投票总数的2/3方可有效。不得事先进行筛选。 确标药品目录的审核确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经过专家评审的候选确标药品目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确标品种。无正当理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不得否决或调整候选确标药品目录,如要变更,须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紧缺药品、低价药品可以在省供应紧张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中自行及时调整采购,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2.2新药采购。按照《医院药品引进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3药品自主采购。药品自主采购指采购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外药品。自主采购必须遵循临床必须、无可替代的原则。临床科室填写自主

[2021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交易规则]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

[xx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交易规则]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实行 **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阳光采购,保障网上交易有序进行,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 ___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甘政办发〔xx〕1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交易规则”是指交易各方通过**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拟使用药品进行供货商资格遴选或 ___议定时,交易各方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方式、方法、程序、时限等基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阳光采购药品”,是指除**省公开招标药品、国家或省际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等外的其他药品。阳光采购药品经省级采购机构 ___相关部门对资质、经营、产品等情况进行审核、信息核对后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议价(询价)采购使用。 未经资格审核或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的,将被取消或暂停阳光采购。具体办法参照《**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采购主体及采购方式第四条采购主体为医疗机构,被邀请参与议价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 医疗机构可自行 ___或自由联合组成联合体进行集中采购。 辖区医疗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省、市(州)、县(区)卫生计生委部门,由被委托方协调 ___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组成统一联合体进行网上药品竞价议价采购。省、市(州)、县(区)受托统一 ___的,须明示告知方法和安排。未说明的,视为由采购主体自行安排药品阳光采购工作。需要时,省、市(州)、县(区)可受托启动全部或部分品种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 委托时需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签署电子委托协议。 基层医疗机构在全面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允许在阳光采购平台上采购少部分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依照《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关问题 ___》(甘卫药政发〔xx〕146号)执行。基层医疗机构采购阳光目录内药品,原则上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___议价。基层医疗机构确需自行网上议价的,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

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

XX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 根据我省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行为,挤压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虚高空间,确保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及时到位、临床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由医药招标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平台”)实行公告通知、采购价格、交易数量、采购单位等信息全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二)保证公平公正。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鼓励企业申(投)诉,确保各环节公平公正。 (三)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紧紧围绕“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这一中心,依法依规引导企业提高价格竞争力,增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议价积极性。 (四)中标价格优先。在挂网的各类药品(医用耗材)中,应对集中招标、国家定点生产、国家谈判和带量招采等已定价的药品(医用耗材),实行依中标(选)价采购。

二、基本目标 (一)有效保障供应。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保障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减轻人民群众用药(医用耗材)负担。 (二)促进价格合理。在质量优先前提下,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形成合理的采购价格。 (三)规范采购行为。遏制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领域违规违纪行为,打击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流程、提升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三、主体资格与责任 参加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活动的招采平台、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有关当事方,适用本规则。 (一)招采平台。 1.资质:须具有完备服务系统的各类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活动服务的综合性网络平台,主要包括药品(医用耗材)网上招投标、限价议价、药品网上交易和监测预警等服务系统,以及经省医保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能力。 2.责任与义务:负责做好限价阳光采购企业和产品资质评审、申报价格审查等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对企业开展质量、价格和短缺药等动态监测,对价格虚高或无故断药的挂网厂家应及时撤网处理;做好限价阳光采购、短缺药品的公示和接受企业申(投)诉等工作。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医学科学为基础,对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追溯、监测、评价、监督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组织实施与管理,以促进临床科学、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的专业技术服务和相关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是医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其

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遴选、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耗材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定医务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专业技术服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从事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工作。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用耗材管理组织。村卫生室(所、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可不设医用耗材管理组织,由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工作。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22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2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要求,结合招采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7日 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要求,结合招

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未指定类型的医用耗材均包含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 2.省内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医用耗材均须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均须在省平台挂网。鼓励省内军队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阳光采购。 二、目录管理 3.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执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编码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不适合临床使用的产品。 4.省阳光采购目录由省医保部门统一维护管理。范围包括以阳光挂网采购、备案采购、组团联盟集中采购三种形式在省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 5.省阳光采购目录统一前,高值医用耗材暂分为“六大类”“五大类”。“六大类”高值医用耗材由省医保部门管理,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五大类”高值医用耗材及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暂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管理,供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采购。 三、阳光挂网采购 6.阳光挂网采购是指医疗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购销主体,依托省平台开展阳光议价、公开交易的一种采购方式。 7.对原“六大类”“五大类”省、市集中采购已入围高值医用耗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全国现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挂网价中最低价,经省医保部门组织确认后按最低价挂网(含各设区市现挂网价中最低价),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 8.对原“六大类”“五大类”省、市集中采购未入围(含未参加)高值医用耗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相关资料,经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按最低价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 B全国15个省级挂网记录(省级平台无记录的,可提供地市级平台记录)或省内10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记录; C全国现省级挂网价中最低价。 9.对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原市级集中采购已入围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全国现省、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报名及材料申报 (4) 第三章限价和挂网采购 (8) 第四章动态管理 (10) 第五章配送管理 (11) 第六章备案采购 (12) 第七章监督管理 (14) 第八章附则 (16) 1

为加强我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交易行为,降低虚高价格,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 (二)分类推进、分步实施、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三)周期管理、全程监管、合理使用、严格处罚。 二、适用范围 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周期 原则上为二年。 四、组织及工作机构 XX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各市、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2

五、采购方式 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有关信息、公告通过XX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XX:://https://www.360docs.net/doc/ac19182545.html,)进行发布。参与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通过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范围 (一)医用耗材采购范围 包括高值医用耗材和普通医用耗材,依据国家有关医用耗材分类编码制定阳光采购目录,实行分类别、分批次逐步推进。 1、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血管介入类、神经外科、眼科材料、口腔科、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非血管介入类、电生理、起搏器类、骨科植入、其他等。 2、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注射穿刺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手术室常用医用耗材、麻醉科耗材、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血站及血库用耗材、检验试剂等。 没有限价的、临床确实需要且挂网目录里没有的、本轮采购期内新上市的医用耗材列入备案目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网上采购 3

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全套资料

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全套资料(全套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

附件: 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重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昂贵医用设备采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要求,制定我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 1、加强领导,成立医院药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日常药品采购工作,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组长:业务院长 副组长:药剂科主任 成员:医务科、考核办、采购部、审计科、库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药剂科,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药剂科制定贯彻落实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及有关要求,药品100%通过网上阳光采购。严格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经销商及品种价格进行采购,对小部分未挂网或已挂网但难以正常供货的常用普通廉价药、急救药按规定报药品阳光采购工作领导小

组备案。 3、每月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药品阳光采购数据并接受评分监督。 4、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使用药品杜绝违规违法事件。加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对本院的药品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院药品全面参与阳光采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药剂科制定有针对进口药品、昂贵药品和自费药品等三类药品的管理制度,从采购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落实对三类药品的监管措施,相应药品使用比例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力争以上三类药品的管理取得实效,相应药品使用比例呈持续下降趋势. 6、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药品阳光采购计划实施并加强监管。 7、医院阳光采购年度平均考核评分≥90分,力争≥92分。 8、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持续改进,管理方法或措施有效,力争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肯定。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XX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 采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实行政府搭建非营利性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分批次、分类别将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促进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公开透明,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奠定基础。 (二)原则和步骤 按照“分步实施,先阳光,后招标”的工作思路,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原则。首先全面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采购,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一段时期,形成丰富的采购数据,根据《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要求,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适时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XX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全省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及监管工作政策,研究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及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2.管理机构 XX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订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研究确定采购批次和类别,开展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 3.工作机构 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服务中心”)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领导,负责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4.监督机构 XX省监察厅派驻卫生厅监察室负责对参与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部门及其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适用范围 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五)公告方式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

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采购文件

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采购 文件 (2016年第一批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类) AA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医药采购处 2016年12月

前言 为确保AA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2〕86号)和AA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AA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药采发〔2016〕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工作开展情况,编制本采购文件。 本采购文件已经通过AA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与《AA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具有同等约束力。 采购文件主要作为生产(经营)和配送企业参加本次血管介入类和骨科植入类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的行动指南,重点对采购工作流程、申报方法、网上信息填报的格式与要求进行详细说明,旨在引导企业规范申报,及时跟进工作流程。相关企业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未按照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或者对采购文件未及时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人负责。 AA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医药采购处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进行受理,必要时可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所有对采购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说明在AA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发布后,视为申报人知晓,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目录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函 (1) 第二部分采购工作流程 (4) 第三部分采购目录 (5) 第四部分采购须知 (5) 一、总则 (5) 二、申报资格 (7) 三、申报方法 (9) 第五部分限价和挂网采购 (13) 一、限价 (13) 二、挂网采购 (14)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 (15) 一、动态管理 (15) 二、采购管理 (17) 三、挂网管理 (18) 第七部分配送、结算管理 (18) 一、总则 (18) 二、申报条件、报名方法及资料维护 (19) 三、审核及管理 (22) 第八部分网上电子信息填报说明 (23) 第九部分模板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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