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条文说明

广东省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s of urban rail transit

DBJ 15-XXX-20XX

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总则 (143)

2 术语和符号 (144)

3 基本规定 (145)

3.1一般规定 (145)

3.2勘察分级 (151)

3.3勘察大纲 (152)

3.4工程地质单元划分 (152)

4 工程地质调绘 (153)

4.1一般规定 (153)

4.2调绘与测绘工作方法 (153)

4.3调查与测绘工作范围 (154)

4.4调查与测绘工作内容 (154)

4.5工作成果 (154)

5 岩土分类、描述与围岩分级 (159)

5.1一般规定 (159)

5.2岩石分类 (159)

5.3岩体分类 (160)

5.4岩石和岩体的描述 (162)

5.5土的分类 (162)

5.6土的鉴定与描述 (164)

5.7隧道围岩分级 (166)

6 可行性研究勘察 (169)

6.1一般规定 (169)

6.2勘察基本要求 (169)

7 初步勘察 (171)

7.1一般规定 (171)

7.2基本要求 (172)

7.3地下工程 (172)

7.4高架工程 (174)

7.5路基、涵洞工程 (175)

7.6地面车站、车辆基地 (175)

8 详细勘察 (176)

8.1一般规定 (176)

8.2勘察基本要求 (177)

8.3地下工程 (178)

8.4高架工程 (181)

8.5路基、涵洞工程 (181)

8.6地面车站、车辆基地 (182)

9 施工勘察 (182)

10 不良地质作用调查与勘察 (183)

10.1一般规定 (183)

10.2采空区调查与勘察 (184)

10.3有害气体 (185)

10.4地面沉降 (186)

11 特殊性岩土 (187)

11.1一般规定 (187)

11.2填土 (187)

11.3软土 (189)

11.4风化岩和残积土 (190)

11.5污染土 (190)

12 岩溶勘察 (191)

12.1一般规定 (191)

12.2勘察要求 (192)

12.3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193)

13 断裂勘察 (194)

13.1一般规定 (194)

13.2勘察要求 (195)

13.3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196)

14 球状风化体勘察 (197)

14.1一般规定 (197)

14.2勘察要求 (199)

14.3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199)

15 勘探与取样 (200)

15.1一般规定 (200)

15.2钻探 (200)

15.3井探、槽探 (200)

15.4取样 (200)

15.5地球物理勘探 (201)

16 原位测试 (202)

16.1一般规定 (202)

16.2标准贯入试验 (202)

16.3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203)

16.4旁压试验 (203)

16.5静力触探试验 (205)

16.6载荷试验 (206)

16.7扁铲侧胀试验 (206)

16.8十字板剪切试验 (206)

16.9波速测试 (207)

16.10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207)

16.11现场直接剪切试验 (207)

16.12地温测试 (208)

16.13钻孔全景光学成像 (208)

16.14视电阻率测井 (208)

16.15土壤氡测试 (208)

16.16大地导电率测量 (209)

17 室内试验 (210)

17.1一般规定 (210)

17.2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210)

17.3土的力学性质试验 (211)

17.4岩石试验 (213)

17.5水和土的腐蚀性试验 (213)

18 地下水 (214)

18.1一般规定 (214)

18.2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214)

18.3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216)

18.4地下作用的分析评价 (219)

19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成果报告 (221)

19.1一般规定 (221)

19.2岩土参数数理统计 (221)

19.3成果分析与评价 (221)

19.4勘察报告的基本要求 (222)

19.5勘察报告的内容 (222)

20 勘察安全 (223)

21 勘察信息化 (224)

21.1一般规定 (224)

21.2勘察作业信息化规定 (224)

21.3勘察项目管理信息化 (225)

21.4勘察成果信息化 (226)

1 总则

1.0.2本规范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敷设形式、结构类型和施工方法,结合广东省主要城市的地质条件,提出了具体的勘察要求,能够满足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19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地面沉降的术语条文是: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区域性降落漏斗引起。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起地面沉降。《地面沉降防治工程设计技术要求(试行)》(T/CAGHP 026-2018)地面沉降的术语条文是: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起的地层压缩变形导致的地面高程下降的地质现象。广东城市地下水位普遍较高,地面高程下降影响因素通常包括:固结沉降、抽取地下水造成的水位下降或水土流失、地面荷载加大、地下工程开挖和震动等。本规范术语参照后者表述,包含上述各种原因造成的地层压缩变形导致的地面高程下降的地质现象。

2.1.12 《广州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3)线路孤石勘察及处理技术指南》提出了球状风化体的参考判定标准:

当判定为孤石时,孤石应与周围土体存在明显的性状差异,半岩半土状强风化中夹杂的中、微风化岩块(体)不应判定为孤石。

孤石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大于或等于15~30MPa(当中等~微风化岩石周围岩土层的风化程度接近残积土时取低值,接近土状强风化时取高值),且中等~微风化孤石岩石岩芯节长大于或等于25cm或较完整岩石段累计长度大于等于50cm。

2.1.25本术语的描述借鉴了国家行业标准《建设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基本术语标准》(JGJ/T 313-2013),勘察信息化是相对于传统的勘察技术和管理角度而言的,其核心本质是信息技术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的深度应用。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一般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试运营等阶段。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巨大,线路穿越城市中心地带,地质、环境风险极高,建设各阶段对工程技术的要求高,各个阶段所着重解决的工程问题不同,对岩土工程勘察的资料深度要求也不同。如:规划阶段应规避对线路方案产生重大影响的地质和环境风险。在设计阶段应针对所有的岩土工程问题开展设计工作,并对各类环境提出保护方案。

若不按照建设阶段及各阶段的技术要求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可能会导致工程投资浪费、工期延误,甚至在施工阶段产生重大的工程风险。根据规划和各设计阶段的要求,分阶段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避工程风险,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意义重大。

3.1.2 岩土工程勘察应分阶段开展工作,符合人们对自然的认识规律,即由粗而细、由浅而深,不断深化,逐步认识沿线区域及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准确提供不同阶段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特别在地质条件复杂地区,若不按阶段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轻则会造成返工浪费,给后期工作带来被动,重则可能会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给运营线路留下诸多后患。考虑在实际工作中,城市和工业建成区一般已经积累了大量工程勘察资料,即使复杂场地、复杂地基或特殊土地基勘察也可以视项目特点和业主要求,合并勘察阶段。对于设计方案已经稳定的工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鉴于工程地质现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按一定间距布设勘探点所揭示地层信息存在局限性,受周边环境条件限制,部分钻孔在详细勘察阶段无法实施,工程施工阶段周期较长(长达几年),在此期间,地下水的时间效应,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同时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工程问题,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工阶段有必要开展勘察工作,对地质资料进行验证、补充或修正。

3.1.3轨道交通工程沿线或场地附近存在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有重大影响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应开展专项勘察,专项勘察可结合工程需要,穿插在三个阶段或施工的不同时期进察,可以是单个岩土问题勘察,也可是专项问题研究或咨询。

专项勘察成果可以为单独编写专项勘察报告,对于穿插各勘察阶段进行的专项勘察,也可以在勘察报告中单独设置专题勘察章节进行阐述总结。

3.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存在着大量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人防工程等环境条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安全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轨道交通的敷设形式多采用地下线形式,地下工程的施工容易导致周边环境产生安全风险。因此,岩土工程勘察前需要从建设单位获取地形图、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分布图,以便勘察单位在勘察期间确保地下管线和设施的安全,并在勘察成果中分析工程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

工程周边环境资料也是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往往不能够满足周边环境与工程相互影响分析及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施工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工程建设中开展周边环境专项调查工作,取得周边环境的详细资料,以便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环境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

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第3.0.5条,地下管线探测任务宜由专业探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任务形式下达,或由用户单位以委托方式进行。不论何种委托方式,都应签订合同书,明确责任。广州、深圳等地城市轨道交通勘察设计阶段的地下管线探测、建(筑)物基础资料调查工作,一般由业主专门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关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地下管线探测和建(筑)物基础资料调查专项成果报告。

3.1.5搜集当地已有勘察资料和建设经验是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勘察资料和建设经验可以了解区域地质情况、明确工作重点、节省勘察工作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敷设形式多,结构类型多,施工方法复杂;不同类型的工程对岩土工程勘察的要求不同,解决的问题不同。因此,针对线路敷设形式以及各类工程的建筑类型、结构形式、施工方法等工程条件开展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3.1.6由于收集到的勘察资料来源多样,勘察成果质量可能良莠不齐,部分试验成果可能具有时效性,如抽水试验成果等,勘察单位利用收集的勘察资料时,应复核利用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应复核已有勘察资料与拟建工程勘察技术标准的匹配性。参照广州地铁勘察经验,当局部勘探点无法按时实施或场地不具备钻探施工条件,可考虑利用沿线既有勘察成果资料;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岩面埋深变化大、断裂带发育等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尽可能减少利用既有勘察成果资料;勘察实施阶段,勘察单位应经常组织现场踏勘和联系协调,及时掌握勘探进场条件变化,竭尽所能地创造条件,及时完成设计布置的勘探点。

广州地铁初步勘察阶段、详细勘察阶段利用勘探点距拟建线路结构外边线的

允许垂直距离控制值分别见表1、表2,利用勘探点与设计布置相邻勘探点沿线路纵向的投影间距不得超过对应阶段勘探点间距的1/3。

2、详勘阶段的明挖工程原则上不利用除地铁工程外的既有勘察成果资料。

3.1.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巨大,线路穿越城市中心地带,地质、环境风险极高,工程勘察首先要从工程结构类型破坏结果的严重性、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环境安全风险等级等因素来确定岩土工程勘察等级,按照工程的建设阶段分阶段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以便在勘察工作量布置合理、综合的勘察方法采用,岩土工程评价、参数获取、工程措施建议等方面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提交不同阶段的岩土工程资料,解决不同设计阶段所侧重的岩土问题。

3.1.8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中,为统一同一区域不同线路不同标段同一地层的地层划分、岩土分类和命名,以利于勘察成果的共享和方便使用,推动本区域工程地质的认识统一性,宜建立统一的岩土分层系统进行划分。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相对而言,具有线路长, 勘察量大, 勘察阶段多, 勘察周期长和参建勘察单位多等特点,有关岩土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文件多, 涉及线路中相邻工点的勘察资料相互衔接,后期勘察利用前期勘察资料频繁等特点, 没有统一的岩土分层系统, 易导致勘察设计文件混乱, 岩土勘察资料无法对比和利用。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较之地面铁路和公路, 主要在城市区域及其郊区中修建, 线路相对而言,基本局限在城市区域地质内,没有跨越全国性的大地构造单元和地貌单元,勘察掌握的区域资料也比较详尽,有条件建立区域统一的岩土分层系统。同时,地铁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 建立统一的岩土分层系统,可为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 土建) 提供相对统一的标准, 有利于减少因岩土问题而产生

的错漏或误解,对提高管理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和必要。

广州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自地铁2号线首期工程(三元里~琶洲段)初步建立广州地铁岩土工程统一划分为9 个大层,各大层划分为若干个亚层的方法,并逐步推广到地铁三号线首期工程、大学城专线等后续地铁线路,经过20多年的完善、修订和发展,形成轨道交通线网“九分法”岩土分层系统,该分层系统虽然未能完全体现广州第四纪地层演变的沉积环境和实际沉积分布的情况,但从工程实用性的角度,应用于广州地铁线网勘察,统一了地铁勘察分层标准,使不同线路、工点、勘察阶段各勘察单位完成的勘察成果具有了统一的技术接口,避免了地层划分和勘察成果的混乱,方便了地铁勘察成果的使用,也便于后续勘察工作对于前期勘察成果完善和利用。广州地铁沿线岩土分层系统的建立,同样加强和方便了设计和施工对岩土层的认识、对确保地铁建设的质量、投资和工期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九分法”岩土分层系统见表3。

勘察、施工中,曾屡屡发生地下管线、管道遭到意外破坏的情况,甚至地下铁道隧道也曾遭受钻探的意外破坏。而软土、填土分布区,是地下管线、管道等埋藏物分布较多的区域,勘探开始之前,应探查勘探部位的管道、管线分布,避免管线、管道遭到意外破坏。

勘察前应搜集沿线的地下管线资料,城市地下管线包括:

1 管道:燃气管、供水管、下水道、排污管等;

2 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电缆等;

3 其他:过街通道、防洪地下水道、人民防空洞室、地下铁道等。

3.1.1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理规范》(GB 50652)规定了勘察风险管理主要流程包括:风险界定、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文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2018年5月22日再次发文建办质[2018]31号文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本条文规定了大纲中应包含

勘察风险管理内容。

3.2 勘察分级

3.2.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使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更具针对性,《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进行了重要性等级划分,并划分为三个等级。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时,应注意场地复杂程度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划分应从最高等级开始,向下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3.2.2 考虑到含TOD综合物业开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越来越多,这种车辆段或停车场发生工程破坏时后果很严重,因此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提高了含30层以上高层或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工程重要性等级。

3.2.3 本条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制定。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的岩土工程问题主要是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围岩和地下水问题。

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

3.2.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复杂,不同环境类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相互影响不同,工程环境风险与环境的重要性、环境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密切相关。针对不同等级的环境风险采取管理措施不同:一级环境风险需进行专项评估、专项设计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二级的环境风险在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三级环境风险应在工程施工方案中制订环境保护措施。不同级别环境风险的保护和控制对岩土工程勘察的要求不同。一般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重点关注一级环境风险,并提出规避措施建议;初步勘察阶段应重点关注一级和二级的环境风险,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详细勘察阶段应关注所有环境风险,并提出明确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

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划分,参考了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同时考虑了影响区内存在高速铁路等情况。《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将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为四级,考虑到我国岩土工程勘察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为便于操作,本规范将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表3.2.4脚注中影响区域界线的确定原则,参考了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及广州、深圳地区经验。

3.3勘察大纲

3.3.1~3.3.9 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2011)第7.2.2条条文说明,“工程勘察开展前,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地下结构类型和施工方法提出工程勘察要求,勘察单位结合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方案深化,编制工程勘察大纲,重点应包括与不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相关的风险因素”。

2014 年4月28日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2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勘察实行地质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勘察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地质勘察大纲,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地质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管理及考核办法》也对勘察大纲的编制、内容、审批和执行进行了规定。

3.4工程地质单元划分

3.4.1 “工程地质单元划分”是本规范新增内容,“工程地质单元划分”是根据地貌单元、微地貌单元、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将建设场地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将地质条件相同或相似的场地划分为同一工程地质单元,以便对建设场地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以增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实际运用效果。其中地貌单元、地层岩性、工程地质条件为工程地质单元划分的主要因素,对于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地段,应进一步划分亚单元。

3.4.2在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和初步勘察阶段中进行工程地质单元划分,主要是考虑线路工程为长条带状的特点,将整个工程划分为若干段,分段进行岩土工程评价和分段提供岩土工程参数。

3.4.3本条规定了应按照工程地质单元统计及整理各种试验成果,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统计样本的代表性,避免统计对象中混杂不同的岩土类型。按照工程地质单元统计及整理各种试验成果适用于各个勘察阶段。对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初步勘察阶段,由于钻孔间距大、样品数量和试验数据相对较少,因此一般按照工程地质单元统计和整理试验成果。详勘阶段,当工点处于同一工程地质单元时,由于样品数量和试验数据充足,按工点统计试验成果一般能够满足勘察对于统计

样本数量的要求;当工点范围包括多个工程地质单元时,如果本点内某工程地质单元试验数据的数量不足,可参考利用相邻工点同一工程地质单元的试验成果合并统计。

4 工程地质调绘

4.1一般规定

4.1.1、4.1.2区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地层和岩石、地质构造、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质灾害分布等综合地质资料;工程地质单元是根据地层岩性特征、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将建设场地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地质条件相同或相似的场地划分为同一工程地质单元。

区域地质和工程地质单元划分是本规范增加的新内容,主要是要了解清楚工程建设项目与区域地质条件的关系。勘察报告中的区域地质资料应满足工程可行性研究、线路方案比选、车辆段和停车场选址等的需要。

4.2 调绘与测绘工作方法

4.2.1 区域地质资料搜集的内容和要求,主要是根据区域地质调查、《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7)、《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2012)中“13 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的“工程地质调绘”工作内容,采用搜集当地区域性卫星影像和航空遥感解释资料,区域地形地貌资料,区域地层岩性资料,区域地质构造资料,区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区域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资料,现状地质灾害、地质遗迹、古河道等资料。重点是搜集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地层、岩浆岩、断裂构造、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

地质调绘内容包括:

1沿线地形、地貌特征;

2地层层序、成因、时代、厚度、岩土名称、胶结物;

3 岩层产状、接触关系、节理、裂隙等发育情况,断裂构造和褶皱构造位置,断裂产状、类型、活动程度、破碎带范围、富水性等,新构造痕迹及特征;

4沿线地表水系、出露泉涌及用水量;

5不良地质作用的种类、性质、分布规律,特殊性岩土的类型、性质、分布范围;

6 现状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发育规律等。

4.2.3区域性卫星影像、航空遥感解释资料,重点是对区域地形地貌、区域断裂和褶皱构造、现状地质灾害的室内解译,在资料使用之前,应实地核实室内解译结果。

4.2.4野外观测常用方法有之字形穿越法、追踪法。

地质观测点应布置在具有代表性的岩土层露头、地层分界线、断层露头、重要的岩石节理、地下水露头、不良地质点、特殊岩土点等位置。

地质调查、测绘布置的工作量应根据地面环境条件、岩层出露情况、地下水露头、现状地质灾害等进行确定,在岩土层露头、地层分界线、断层露头、重要的岩石节理、地下水露头点、不良地质点、特殊岩土点、现状地质灾害点等位置应布置地质调绘点。

4.3 调查与测绘工作范围

4.3.3、4.3.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重要建设项目,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断裂构造、地下水富集区、既有建筑工程地段,应适当扩大工作范围。地质条件复杂的山区容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当轨道交通工程处于山区时,应扩大调查与测绘范围,从轨道交通工程下游100m位置至山坡分水岭范围应纳入调查范围。

4.4 调查与测绘工作内容

4.4.1 搜集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的资料应通过气象部门、地质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收集,并将收集资料进行分类。

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基础资料调查不属于工程地质调绘范围,这些资料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查、探测后专门编制,岩土工程勘察需要参考和利用这些资料。

4.4.2由于搜集资料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取得更详细的地质资料,还要有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的实物工作量,这些主要实物工作包括岩层(岩浆岩)露头调查、断裂构造实地调查、地下水出露点调查、地质灾害点调查、复杂地段的针对性调查等。

4.5 工作成果

4.5.1 、4.5.2工作成果包括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成果及工程地质单元划分结果,成果内容包括文字报告、图件、表格、照片、素描图、试验资料等。工程地质调

查与测绘成果及工程地质单元划分结果资料可以单独出具报告,也可以纳入不同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中。

4.5.3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地层单位划分到“群”或“组”,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阶段均划分到“组”或“段”参考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的有关做法。

根据新版1:25万区域地质资料和1:5万区域地质资料,地层、岩浆岩年代与地史年代对应,即岩浆岩时代也是按照沉积岩时代定名,如第三纪花岗岩、白垩纪花岗岩、侏罗纪花岗岩、石炭纪花岗岩;岩石代号采用地史年代+岩性名称,如晚侏罗世花岗岩,代号为J3γ,早白垩世花岗闪长岩K1γδ。

花岗岩新旧时代名称、符号对照见表4,广东省部分地级市区域地质资料概况见表5。

表5广东省部分地级及以上市区域地质资料概况表

2019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doc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 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 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 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省住宅 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 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 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砼试验规范

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 4.1 混凝土的取样 4.1.1 混凝土的取样,宜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评定方法要求制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 4.1.2 混凝土强度试样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4.1.3 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00盘,但不超过l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 一次; 2. 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和l00m3时其取样 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的同配合比混凝土超过l000m3时,每200 m3取样不 应少于一次; 4. 对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4.1.4 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留置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 4.2 混凝土试件的制作与养护 4.2.1 每次取样应至少制作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4.2.2 每组3个试件应由同一盘或同一车的混凝土中取样制作。 4.2.3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 4.2.4 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应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应为设计规定龄期。 4.3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 4.3.1 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执行。每组混凝土试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3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2.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l0% 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3.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 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注:对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进行强度评定时,可根据设计规定,可采用大于28d龄期的混凝土强度。 4.3.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乘以尺寸折算系数,折算成边长为loOmm 的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尺寸折算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60时,对边长为l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0.95, 对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1.05; 2.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60时,宜采用标准尺寸试件;使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尺寸折算系数应由试验确定,其试件数量不应少于30对组。 水泥砂浆强度检测频率 水泥砂浆的强度,应以标准养生28d的试件为准。试件为边长70.7mm的立方体。试件6个为1组,制取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水泥砂浆应分别制取试件,试件应随机制取,不得挑选。 2.重要及主题砌筑物,每工作班制取2组。 3.一般及次要砌筑物,每工作班可制取1

浇筑混凝土规范

混凝土浇筑规范 一、混凝土浇筑振捣一般要求 1、混凝土自吊斗口下落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得超过2m,浇筑高度如超过3m时必须采取砼措施,用串桶或溜管等。 2、浇筑混凝土时应分段分层连续进行,浇筑层高度应根据砼供应能力,一次浇筑方量,砼初凝时间,结构特点、钢筋疏密综合考虑决定,一般为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 1.25倍。 3、使用插入式振捣器应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移动,顺序进行,不得遗漏, 做到均匀振实。移动间距不大于振捣作用半径的 1.5倍(一般为30 —40cm )。振捣上一 层时应插入下一层 5 —10cm,以使两层砼结合牢固。 4、振捣时,振捣棒不得触及钢筋和模板。表面振动器(或称平板振动器)的移动间距,应保证振动器的平板覆盖已振实部分的边缘。 5、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 初凝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气温及混凝土凝结条件确定,一般超过2h应按施工缝处理。(当混凝土凝结时间小于2h时,则应当执行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6、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和插筋等有无移动、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初凝前休整完好。 二、柱的混凝土浇筑 2、柱高在4.5m 之内,可在柱顶直接下灰浇筑,超过4.5m 时,应采取措施(用串桶)或在模板侧面开洞口安装斜溜槽分段浇筑。每段高度不得超过4.5m,每段混凝土浇筑后将洞模板封闭严实,并用箍箍牢。 3、柱子混凝土的分层厚度应当经过计算确定,并且应当计算每层混凝土的浇筑量,用专制料斗容器称量,保证混凝土的分层准确,并用混凝土标尺杆计量每层混凝土的浇筑高度,混凝土振捣人员必须配备充足的照明设备,保证振捣人员能够看清混凝土的振捣情况。 4、柱子混凝土应一次浇筑完毕,如需留施工缝时应留在主梁下面。无梁楼板应留在柱 帽下面。在与梁板整体浇筑时,应在柱浇筑完毕后停歇 1 — 1.5h,使其初步沉实,再继续 浇筑。 5、浇筑完后,应及时将伸出的搭接钢筋整理到位。 四、梁、板混凝土浇筑 1、梁、板同时浇筑,浇筑方法应由一端开始用赶浆法”既先浇筑梁,根据梁高分层 浇筑成阶梯形,当达到板底位置时再与板的混凝土一起浇筑,随着阶梯形不断延伸,梁板混 凝土浇筑连续向前进行。 2、和板连成整体高度大于1m的梁,允许单独浇筑,其施工缝应留在板底以下 2 —3 mm处,浇捣时,浇筑与振捣必须紧密配合,第一层下料慢些,梁底充分振实后再下第二 层料,用赶浆法”保持水泥浆沿梁底包裹石子向前推进,每层均应振实后再下料,梁底及梁侧部位要注意振实,振捣时不得触动钢筋及预埋件。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 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1城市道路设计

五、城市道路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的内容包括:路线设计、交叉口设计、道路附属设施设计、路面设计和交通管理设施设计等五个部分。其中道路选线、道路横断面组合、道路交叉口选型等都是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城市规划工作者必须掌握城市道路设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原则 1.城市道路的设计必须在城市规划、特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和道路系统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必要时,可以提出局部修改规划的道路走向、横断面形式、道路红线等建议,经批准后进行设计; 2.要求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考虑道路建设的远近结合、分期发展,避免不符合规划的临时性建设; 3.要求满足交通量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要求; 4.综合考虑道路的平面线形、纵断面线形、横断面布置、道路交叉口、各种道路极限标难。 (二)城市道路的设计步骤 1.资料准备 进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路面类型,满足行人及各种车辆行驶的技术要求; (1)设计时应同时兼顾道路两侧城市用地、房屋建筑和各种工程管线设施的高程及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好的街道景观; (2)合理使用各项技术标准,尽可能采用较高的线形技术标准。 设计需要准备下列资料: ①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性质和控制性要求资料; ②道路沿线的地质资料、水文资料和气象资料; ③道路沿线现状地形图,其比例按平面图设计要求; ④现状道路交通量资料和规划交通量资料。 2.测设定线 (1)先在现状地形图上(或较小比例地形图上)按照规划给定的控制坐标及红线、横断面等,初步确定道路的走向及平面布置; (2)现场测设道路中心线,并按照道路中心线测量原地面的纵断面和横断面。 3.综合进行路基路面设计和道路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的设计,以及附属设施设计。 4.完成设计文件,包括: ·设计说明书; ·道路设计资料(现状及设计计算资料); ·道路设计图:平面设计图(含横断面)、纵断面设计图、交叉口设计图、道路附属设施设计图(或选用标准图); ·施工横断面图及土方平衡表。 (三)城市道路路线设计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包括横断面设计、平面设计和纵断面设计:部分是综合考虑、协调进行设计的。 1.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 城市道路横断面是指垂直于道路中心线的剖面。道路横断面的规划宽度又

市政工程水泥混凝土面层验收规范及检验标准

水泥混凝土面层 1原材料 1.1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交通以上等级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42.5级以上的道路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轻交通等级的道路可采用矿渣水泥,其强度等级宜不低于32.5级。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含化学成分、物理指标),并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不同等级、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存、混用。出厂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用于不同交通等级道路面层水泥的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最小值应符合表1.1-1的规定。 泥》GB 13693。 10.1.2粗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集料应采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的碎石、砾石、破碎砾石,并应符

合表1.2-1的规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有抗(盐)冻要求的次干路、支路混凝土路面使用的粗集料级别应不低于Ⅰ级。Ⅰ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1.0%,Ⅱ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2.0%。 31.5mm,砾石不宜大于19.0mm;钢纤维混凝土粗集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9.0mm。 1.3细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质地坚硬、细度模数在2.5以上、符合级配规定的洁净粗砂、中砂。 2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的规定。

大于35,不宜使用抗磨性较差的水成岩类机制砂。 4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一级砂和二级砂。 5海砂不得直接用于混凝土面层。淡化海砂不得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可用于支路。 1.4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为6~8。 1.5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宜使用无氯盐类的防冻剂、引气剂、减水剂等。 2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合格证。 3使用外加剂应经掺配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 1.6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品种、规格、成份,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应具有生产厂的牌号、炉号,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经复试(含见证取样)合格。 2钢筋不得有锈蚀、裂纹、断伤和刻痕等缺陷。 3钢筋应按类型、直径、钢号、批号等分别堆放,并应避免油污、锈蚀。 1.7用于混凝土路面的钢纤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丝钢纤维抗拉强度不宜小于600MPa。 2钢纤维长度应与混凝土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相匹配,最短长度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1/3;最大长度不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2倍,钢纤维长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得超过±10%。 3宜使用经防蚀处理的钢纤维,严禁使用带尖刺的钢纤维。 4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钢纤维》YB/T151的有关要求。 1.8传力杆(拉杆)、滑动套材质、规格应符合规定。可用镀锌铁皮管、硬塑料管等制作滑动套。 1.9胀缝板宜采用厚20mm、水稳定性好、具有一定柔性的板材制作,且经防腐处理。 1.10填缝材料宜用树脂类、橡胶类、聚氯乙烯胶泥类、改性沥青类填缝材料,并宜加入耐老化剂。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2.1混凝土面层的配合比应满足弯拉强度、工作性、耐久性三项技术要求。2.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弯拉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交通等级路面板的设计28d弯拉强度标准值(?r)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2.2-1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r)

住宅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 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 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 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5.5.2、5.5.3、5. 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 .3、6.2.4、6.2.5、6.3.1、6.3.2、6.3.5、6.4.1、6 .4.7、6.5.2、6.6.1、6.6.2、6.6.3、6.6.4、6. 7.1 、6.9.1、6.9.6、6.10.1、6.10.4、7.1.1、7.1.3、7 .1.5、7.2.1、7.2.3、7.3.1、7.3.2、7.4.1、7.4.2 、7.5.3、8.1.1、8.1.2、8.1.3、8.1.4、8.1.7、8.2 .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 4.4、8. 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

城市交通规划设计所涉及的标准规范等

城市交通规划设计涉及的标准规范等 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住建部,2010.2; 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住建部,2010.5; 3、CJJ152-2010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住建部,2011.3; 4、GB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住建部,2012.1; 5、GB50925-2013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住建部,2014.6; 6、即将发布的国标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2014; 7、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住建部, 2013.12; 8、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2014.7; 9、城市综合交通调查导则(征求意见稿),住建部,2014.4; 10、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住建部, 2010.9; 11、建标128-2010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住建 部,2010.7; 12、CJJ/T15-20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住建部,2012.6; 13、CJJ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住建部,2012.5; 14、GB50688-20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住建部, 2012.5; 15、即将发布的国标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住建

部,2014; 16、GB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总则、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作业区、限制速度、铁路平交口、非机动 车和行人控制、学校区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2009.7; 17、CJJ193-2012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住建部,2013.3; 18、CJJ129-2009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住建部,2009.10; 19、GB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住建部,2012.9; 20、CJJ136-2010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住建部, 2010.9; 21、GB/T50546-2009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住建 部,2010.4; 22、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规范(送审稿),住建部,2014.4; 23、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785-2011 城市道路交通运行评价 指标体系,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8;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900-2010 城市道 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公安部,2011.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486-2004 城市道 路单向交通组织原则,公安部,2011.1; 26、GB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 1995.9。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

最新版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标[2002] 6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 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2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二、前言 要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GBJ 321-9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及抽样检测。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招待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code_ibs_cabr@https://www.360docs.net/doc/ac7623740.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

住宅设计规范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市政行业有效设计规范汇总(2017.12)

设计规范汇总(2017.12) 一、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 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 3、《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4、《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5、《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 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 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1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1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2014);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版); 17、《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17) 18、《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19、《道路硅酸盐水泥》(GB 13693-2005)2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 21、《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2012) 22、《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2009) 2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 24、《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2012) 二、排水 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版;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4、《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 5、《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GB 50289-2016); 7、《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8、《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 51079-2016); 9、《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10、《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三、桥梁 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2、《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test and evaluation of concrete compression strength GB50107-2010 2010-05-31发布2010-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符号;3基本规定;4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5混凝土强度的合格评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符号;2补充了试件取样频率的规定;3增加了C60及以上高强混凝土非标准尺寸试件确定折算系数的方法;4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已知方案中的标准差计算公式;5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未知方案的评定条文;6修改了评定方法中非统计方法的评定条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信箱:standards@https://www.360docs.net/doc/ac7623740.html,)。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大学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技术研究院 贵州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混凝土浇筑基本要求

混凝土浇筑基本要求 1,混凝土浇筑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混凝土宜一次连续浇筑,当不能一次连续浇筑时,可留设施工缝或后浇带分块浇筑。 2,混凝土浇筑过程应分层进行,分层浇筑应符合表15-60规定的分层振捣厚度要求,上层混凝土应在下层混凝土初凝之前浇筑完毕。 3,混凝土运输、输送入模的过程宜连续进行,从搅拌完成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15-52的规定,且不应超过表15-53的限值规定。掺早强型减水外加剂、早强剂的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根据设计及施工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允许时间。 4,混凝土浇筑的布料点宜接近浇筑位置,应采取减少混凝土下料冲击的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4.1宜先浇筑竖向结构构件,后浇筑水平结构构件; 4.2浇筑区域结构平面有高差时,宜先浇筑低区部分再浇筑高区部分。 5,柱、墙模板内的混凝土浇筑倾落高度应满足表15-54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规定 6,混凝土浇筑后,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宜分别对混凝土裸露表面进行抹面处理。7,结构面标高差异较大处,应采取防止混凝土反涌的措施,并且宜按“先低后高” 的顺序浇筑混凝土。 8,浇筑混凝土时应分段分层连续进行,浇筑层高度应根据混凝土供应能力、一次浇筑方量、混凝土初凝时间、结构特点、钢筋疏密综合考虑决定,一般为使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 25倍。 9,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初凝

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气温及混凝土凝结条件确定,一般超过2h应按施工缝处理(当混凝土凝结时间小于2h时,则应当执行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10,在施工作业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布料均衡。应对模板和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混凝土浇筑应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模板内钢筋、预埋件及其定位件移位。 11,在地基上浇筑混凝土前,对地基应事先按设计标高和轴线进行校正,并应清除淤泥和杂物。同时注意排除开挖出来的水和开挖地点的流动水,以防冲刷新浇筑的混凝土。12,多层框架按分层分段施工,水平方向以结构平面的伸缩缝分段,垂直方向按结构层次分层。在每层中先浇筑柱,再浇筑梁、板。洞口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洞口两侧混凝土高度大体一致。振捣时,振捣棒应距洞边30cm以上,从两侧同时振捣,以防止洞口变形,大洞口下部模板应开口并补充振捣。构造柱混凝土应分层浇筑,内外墙交接处的构造柱和墙同时浇筑,振捣要密实。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普通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径的1. 5倍,振捣器距离模板不应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2,不碰撞各种预埋件。

2016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 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2012.01.01实施) 4 场地和总平面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 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2013.12.01实施) 4 防水材料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12.08.01实施) 5 套内空间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7章道路与道路交叉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 2012 7、道路与道路交叉 2012年4月14日 南京

相关规范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含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

7.1一般规定 90规范—设计原则与规定(更细) 7.1.1道路与道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规划、相交道 路等级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7.1.2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针对当前的主要问题) 1 应保障交通安全,使交叉口车流有序、畅通、舒适,并应兼顾景观。(安全和有序) 2 应兼顾所有交通使用者的需求,处理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人、非机等) 3 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时,应近远期结合。(规程规定必须要有远期方案) 4 应综合考虑交通组织、几何设计、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设施等内容。(交通工程 设计引起土建工程变化) 5 除考虑本交叉口流量、流向以外,还应分析相邻或相关交叉口的影响。(上下游的匹 配) 6 改建设计应同时考虑原有交叉口情况,合理确定改建规模。 7.1.3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的规定。

平面交叉口范围——规划规范 ●应包括整个交叉口功能区,即:所 有相交道路的交叉部分和进口道、出口道的延伸(10m~20m)。 ●含公交、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过 街设施。

立体交叉口范围—— 规划规范 ●包括相交道路中线投影平面交点至相交道路各进出口变速车道渐变段及其向外延伸(10m~20m)的路段共同围成的空间。 ●含公交、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过街设施。

混凝土工程验收规范及要求

混凝土工程验收规范及要求 一、主控项目: 1、混凝土开盘前,对使用的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必须首先进行试验,试配。原材料合格后方可使用。 开盘后原材料必须要求现场抽取混凝土试样(甲方在场)。 2、混凝土施工有条件情况下尽量整体浇灌,特殊情况时施工缝的位置必须按设计要求留置,继续施工时施工缝必须采用澎胀剂等有关规范做法进行处理。浇灌后的混凝土在12小时内必须设专人覆盖并养护。 3、砂、石含泥量要严格控制: 砂子含泥量: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3%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5% 石子含泥量: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25—C15时含泥量≤2% 4、严格混凝土加水量: 保证混凝土和易性、坍落度,现场抽测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严禁使用。使用的磅称应随时检查。 5、严格避免现浇混凝土质量通病的发生: 露筋、蜂窝、孔洞、夹碴、疏松、裂缝、缺棱掉角、棱角不顺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掉皮起砂、胀模变形、跑模位移。接槎不实等。

二、现场验收实测项目规范: 1、轴线位置:基础,基座允许偏差15mm 独立基础允许偏差10mm 柱梁允许偏差8mm 剪力墙允许偏差5mm 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8mm 2、垂直度:层高≤5米允许偏差8mm 层高>5米允许偏差10mm 3、标高:层高允许偏差±10mm 全高允许偏差±30mm 4、裁面尺寸:允许偏差+8mm;-5mm 5、柱层间错位:允许偏差8mm 以上施工队首先预检,合格后请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测。

土方工程及回填土质量要求 1、基底不得超挖,超过基底标高,出现超挖地方,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同意,施工队不得私自处理。(坟、坑、井等软土层) 2、雨季施工时,基槽、坑底要预留30cm土层,在打混凝土垫层前再挖至设计标高,以防清槽时,超过标高。 3、钎探完成后,应作好标记,保护好钎孔,经设计、勘测验收后,钎孔进行灌砂。灌砂时每填入30cm左右,用木棍或钢筋棍捣实一次,钎孔灌砂必须密实。 4、回填土优先利用挖出的原土。雨季施工,挖出的土最好堆集覆盖,防止下雨含水率太高。不得含有有机杂质(草根、树根等)使用前应过筛,其粒径不大于5厘米,含水要符合规定。 5、回填土应分层铺摊,用蛙式打夯机夯实时,每层铺土厚度不大于25厘米(人工打夯不大于20厘米)。严禁铺填超厚或车辆直接倒土入槽。严禁采用“水夯”。局部采用人工夯时,也要保证质量。 6、回填土每层至少夯打三遍,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 7、每层填土夯实后,按规范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质量密度达到要求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干密度合格率不低于90%。

混凝土挡墙检测要求

挡墙检测要求 一、混凝土挡土墙 (一)基本要求 1)、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石、砂、水和外掺剂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2)、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符合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3)、不得有漏筋和空洞现象。 4)、施工缝、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及处理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实测项目 混凝土挡墙实测项目 (三)外观鉴定 1)、混凝土施工缝应平顺。 2)、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蜂窝、麻面、掉皮,如果出现应进行处理。 3)、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受力裂缝必须处理。 4)、出现露筋现象必须进行处理。 5)、缺棱掉角、棱线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属于外形缺陷。 钢筋加工及安装

(一)基本要求 1)、钢筋安装应保证设计要求的钢筋根数。 2)、钢筋的连接方式、同一连接区段内的接头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头位置应设在受力较小处,任何连接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3)、钢筋的搭接长度、焊接和机械接头质量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4)、受力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及其他损伤。 5)、钢筋的保护层垫块应分布均匀,数量及材料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6)、钢筋应安装牢固,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钢筋不得出现移位。 (二)实测项目 钢筋安装及加工中,任一点的保护层厚度不得有超过下表中数值1.5倍的允许偏差。保护层厚度应在模板安装完成后混凝土浇筑前检查。 钢筋安装实测项目 (三)外观鉴定 1)、钢筋表面应无裂皮、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锈蚀及焊渣、烧伤。 2)、焊接接头、连接套筒不得出现裂纹。 二、混凝土基础 (一)基本要求 1)、基底处理及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2)、地基超挖后严禁回填虚土。

混凝土浇注施工要求及规范

混凝土浇筑施工 一、浇筑的一般要求 1、浇筑前应对模板浇水湿润,墙、柱模板的清扫口应在清除杂物及积水后再封闭。 2、混凝土自吊斗口下落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得超过2米,如超过2m时必须采取加串筒措施。 3、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时,如浇筑高度超过3m时,应采用串筒、导管、溜槽或在模板侧面开门子洞。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4、浇筑混凝土时应分段分层进行,每层浇筑高度应根据结构特点、钢筋疏密决定。一般分层高度为插入式振动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大不超过500mm,平板振动器的分层厚度为200mm。 5、使用插入式振动器应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移动,按顺序进行,不得遗漏,做到均匀振实。移动问距不大于振动棒作用半径的1.5倍(一般为300~400mm)。振捣上一层时应插入下层混凝土面50mm,以消除两层间的接缝。平板振动器的移动间距应能保证振动器的平板覆盖已振实部分边缘。 6、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问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问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有水泥品种及混凝土初凝条件确定,一般超过2小时应按施工缝处理。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7、浇筑混凝土时应派专人经常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插筋等有无位移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浇灌,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上初凝前修整完毕。 二、底板混凝土浇筑方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专题论证报告、答疑 专题简介: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定义。因此本次特别给“住宅”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房”“公租房” 。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