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电大《国际公法》第一次作业光华寮案

光华寮案

——赵晋卿

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

什么?答:不可以。因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当局只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不是一个事实上的政府,它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对中国国家财产提出所有权之诉。

中国政府所要求的对他的承认是“逆条件的承认”,即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者,必须先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断绝与台湾当局的一切官方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有关政府承认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表明,承认政府的效果是,对承认国来说,被承认国的已被取代的旧政府在法律上已丧失了代表该国的能力,应视为其已不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中华民国政府”已丧失了在日本法院的诉讼能力,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

法?为什么?

答: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符合国际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家的同一性也没有变,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现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不符合国际法。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当局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就无权就光华寮提起诉讼。

其次,中日恢复邦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机构也对它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中国政府还曾拨款予以修缮。因此,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

总体来说,日本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审判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违反国际法原则,也违反中日两国间的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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