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企业落户横琴新区后有关税收分配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企业落户横琴新区后有关税收分配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企业落户横琴新区后有关税收分配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企业落户横琴新区后有关税收

分配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企业落户横琴新区后有关税收分配管理问题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利用国家赋予横琴新区的优惠政策,推进横琴新区乃至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新项目、新企业落户横琴,促进各区(功能区)联动发展,分享横琴开发机遇和共享发展成果;以及稳妥处理市内企业迁移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迁出地和迁入地双方利益,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文件精神,现就新企业落户横琴新区后的有关税收分配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落户横琴新区的企业类型界定

本通知所称新落户横琴新区的企业,是指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指由横琴新区单独引进(不含以下第三种类型)并注册落户在横琴新区的企业(简称横琴属地企

业);第二种类型,是指由横琴新区和我市其他区共同引进,总部注册落户在横琴新区、生产基地建设在我市其他区域内的总部型企业(简称横琴跨区总分机构企业);第三种类型是指从原市直属(含保税区)、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万山区、高新区和高栏港区内迁移到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均在新区内的企业(简称市内迁移企业)。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简介) 一、规划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7.《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引》 8.《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9.《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10.《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上层次规划: 1.《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2.《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3.《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4.《珠海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珠海2030)》 5.《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 6.《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7.《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二、规划范围 东隔十字门水道与澳门相邻,南濒南海,西临磨刀门水道,北与珠海南湾城区隔马骝洲水道相望,规划总面积106.46平方公里。 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1.发展定位:“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发展的新平台。 2.发展目标: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横琴建设成为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 四、发展规模与空间结构 1.发展规模:规划2015年人口规模为12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平方公里;2020年人口规模为28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2.空间结构:规划形成各具特色、紧凑发展、紧密关联的“三片、十区”的功能布局。“三片”为商务服务片、科教研发片、休闲旅游片。“十区”为商务服务片中的口岸服务区、中心商务区和国际居住社区;科教研发片中的教学区、综合服务

全国主要基金小镇私募落地优惠政策一览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18个左右的省级政府以及相当数量的地市级政府出台了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结合工商税务等政策,本文主要就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珠海横琴、杭州基金小镇、咸宁贺胜金融小镇、西藏、新疆等地区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进行简要梳理与分析,同时也考察了注入嘉兴南湖新区、杭州玉皇山基金小镇、江西共青城、赣州南康地区等近些年热点特色地区。另,此次调研主要对象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对政策依据、所得税优惠及返还政策、政策附件条件、商事登记便捷性、后续管理难度等。 1、北京地区 北 京 地 区 优 惠 政 策 主要文件《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等。 落户奖励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税企业所得税(1)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

收政策方留成部分两年减免,之后三年减半征收;合伙制股权企业中,符合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股权转让的,免征营业税。(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金 融备案需经金融办备案,目前接受备案申请,但审核较为严格且缓慢 2、上海地区上海

横琴岛简介

横琴岛简介 地理位置 自然环境 历史文化 产业发展 地理位置 横琴岛是珠海146个岛屿中最大的一个。从珠海市区驾车向南仅30分钟,过横琴大桥,便行驶在该岛宽阔的大道上。左边触目可及的是澳门三岛,最近处与珠海这边仅一河之隔。横琴岛海湾众多,沙滩绵延,怪石嶙峋,空气清新。距澳门机场3公里,距珠海机场约8公里,距香港41海里。全岛南北长8.6公里,东西宽约7公里。目前,规划面积86平方公里,可供开发土地面积有402平方公里,设有国家一类口岸横琴口岸,有连接澳门的莲花大桥,还盛产闻名遐迩的海鲜美味横琴蚝。2008年末,岛内有3个社区,12个自然村,人口7585人,其中常住人口4203人。横琴岛毗邻港澳,这里原本是两个岛:大横琴岛与小横琴岛。因其地形与山势,大小二岛像横在南海碧波上的两具古琴,千万年来,日日夜夜和着山风与海涛弹奏着山之歌,风之歌,海之歌…… 横琴岛处于“一国两制”的交汇点和“内外辐射”的结合部,也是东南亚和中国这个经济活跃地区的中心。它东与澳门一桥相通,距国际航线—大西水道4海里,北距洪湾保税区不到1公里,与珠海西区一衣带水。

自然环境 横琴处于北回归线以南,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22-23℃;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7.9℃;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15.1℃;海水温度平均为22.4℃;平均年降水量2,015.9毫米;年淡水量达3,654万立方米。横琴岛四面环水,气候温和,山清水秀,空气清新,原始植被保存完好,一派田园风光,是一片未开发的"处女地",而且有“十步一瀑布,百步万棵树”的自然景观。素有“山不奇水奇、树不奇石奇、地不奇岛奇”之美称。有“雨后处处是瀑布,块块奇石都是景”的自然景观,加上横琴与澳门三岛一河之隔,澳门的中西文化建筑成为令人驻足观赏的风景线。岛上还有"南海前哨钢八连"营地、古战场的遗迹和许多美丽传说。横琴岛南北长8.6公里,东西宽7公里,海岛岸线76公里,全部开发后将达106.46平方公里,是珠海市146个海岛中最大的岛屿,是澳门现有面积的3倍。岛上可供开发土地面积约60平方公里,现仍有40平方公里土地未开发。 横琴岛属于广东省珠海市管辖。1992年,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横琴经济开发区,作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建区以来,铺开了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建成了连接市区的横琴大桥、与澳门相连的莲花大桥和国家一类口岸横琴口岸,实现了桥通、路通、水通、电通、邮通和口岸通,为经济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9年,国务院批准在横琴岛上建立中国第三大国家级新区——横琴新区。 1 、横琴原是一个边陲海岛,1987年3月成立横琴乡人民政府。 2 、1989年3月撤乡建镇,横琴镇隶属香洲区管辖。 3 、1992年横琴岛被广东省定为扩大对外开放的四个重点开发区之一。 4 、1992年8月横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正式挂牌办公,为珠海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 5 、1998年底确定为珠海五大经济功能区之一。目前,全区设一镇、三个居委会,下辖12条自然村,全区常住人口6500多人,其中户籍人口3500多人。6、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决定,将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对口岸设置和通关制度实行分线管理。7、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与横琴岛其他区域实行隔离式管理。这意味着,横琴岛一部分将成为实施“一国两制”的新区域。 发展历史 1992年列为省级经济开发区 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讲话后,掀起一股“全国支援经济特区”的风潮,三山五岳的人纷纷涌向沿海经济特区。于当年正式挂牌、被列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告

[提要]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实施,现起公告。各区域法定图则详见附件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简介) 一、规划依据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7.《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引》 8.《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9.《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10.《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 ——上层次规划: 1.《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 2.《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3.《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4.《珠海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珠海2030)》 5.《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

6.《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7.《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二、规划范围 东隔十字门水道与澳门相邻,南濒南海,西临磨刀门水道,北与珠海南湾城区隔马骝洲水道相望,规划总面积106.46平方公里。 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1.发展定位: “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 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 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发展的新平台。 2.发展目标: 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横琴建设成为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 四、发展规模与空间结构 1.发展规模: 规划2015年人口规模为12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平方公里;2020年人口规模为28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2.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各具特色、紧凑发展、紧密关联的“三片、十区”的功能布局。“三片”为商务服务片、科教研发片、休闲旅游片。“十区”为商务服务片中的口岸服务区、中心商务区和国际居住社区;科教研发片中的教学区、综合服务区、文化创意区、科教研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区;休闲旅游片中的休闲度假区和生态景观区。 五、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优惠目录的通知正式出台后,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全面深入理解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内容,特进行相关解读。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解读:本条是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要件,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优惠区域要件。该政策是一个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只有横琴新区区域内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15%税率政策。2.优惠目录要件。只有以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收入达到70%以上才能享受横琴新区优惠政策。3.收入事项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项内容。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解读:本条是明确总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只有优惠区域内机构才能享受横琴新区优惠政策,无论其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2.在判断70%收入比例条件时,仅是对优惠区域内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判定。同时,如果横琴新区一家总机构,在珠海市内横琴新区区域外只有一家分支机构,则该企业仍应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本条是明确税收优惠叠加享受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基本原则是横琴新区优惠与其他优惠可以叠加享受。例如,横琴新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税收优惠。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横琴新区开放开发的意见》的第四项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横琴新兴产业发展,共包括三条措施:一是实施保税、免税政策。海关支持广东省政府促请国家主管部门尽快牵头研究明确免税或保税货物的范围,制订不免税或保税的货物清单。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支持横琴加快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 二是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应税货物状态”政策。对横琴保税加工货物销往内地,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促进横琴高新技术等保税加工产业发展。 三是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在横琴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锐。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税收优惠。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横琴新区开放开发的意见》的第四项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横琴新兴产业发展,共包括三条措施: 一是实施保税、免税政策。海关支持广东省政府促请国家主管部门尽快牵头研究明确免税或保税货物的范围,制订不免税或保税的货物清单。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支持横琴加快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 二是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应税货物状态”政策。对横琴保税加工货物销往内地,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促进横琴高新技术等保税加工产业发展。 三是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在横琴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个税所得税减免政策代码目录 序 号 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减免性质代码 1 其他地区地震受 灾减免个人所得 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62号 05011601 2 其他自然灾害受 灾减免个人所得 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1605 3 个人转让5年以 上唯一住房免征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07〕33号)第三条 05011709 4 随军家属从事个 体经营免征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00〕84号 05011801 5 军转干部从事个 体经营免征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26号 05011802 6 退役士兵从事个 体经营减免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05011804 7 残疾、孤老、烈属 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2710 8 失业人员从事个 体经营减免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05013610 9 低保及零就业家 庭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05013611 10 高校毕业生从事 个体经营减免个 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05013612 11 取消农业税从事 四业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4〕30号 05099901

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横琴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国内外总部企业在横琴新区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法人企业。 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是指国内大型企业为对其在国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或管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统一经营、投资、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职能,并在横琴新区 - 1 -

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资格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创新金融总部企业,是指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或经横琴新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金融类企业。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尚未符合上述三类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但具有较高成长性,对横琴新区社会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在横琴新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税收户管地在横琴新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适用本办法。占用横琴新区土地等公共资源或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珠海市内企业迁移横琴新区的,按珠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横琴新区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设立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鼓励扶持总部企业发展壮大。资金来源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横琴新区经济贡献。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品牌创建、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和提升总部功能等生产经营活动,或依申请专项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由区财金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成立横琴新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区领导小组由 - 2 -

特区中的特区 :珠海横琴新区与深圳前海合作区比较研究

“特区中的特区” ——珠海横琴新区与深圳前海合作区比较研究 刘杰武1,2,李贵才2 (1. 深圳大学旅游文化系,广东深圳518060;2.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 广东深圳518055) 摘要: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国务院先后批复关于横琴新区和前海合作区的相关政策,横琴与前海由此成为“特区中的特区”。本文采用文献法和比较分析法从发展背景及区位优势、开发目的与战略定位、优惠政策等三方面详细研究了横琴新区与前海合作区,并在综合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建议横琴新区的发展应当:(1)注意开发时序并着眼未来,(2)集约使用资源为香港资本留足空间,(3)明确核心产业带动其他产业关联发展;建议前海合作区应当:(1)多元化使用空间,(2)积极拓展产业腹地,(3)展开基础产业领域改革尝试并总结普遍性模式,以实现“特区中的特区”普遍模式的推广,为内地改革指明方向。 关键词:特区的中特区;横琴;前海;政策优惠;产业升级 Special Area in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 ——A Comparative Study on Hengqin New District of Zhuhai and Qianhai Cooperation Area of Shenzhen LIU Jiewu1,2,LI Guicai2 (1.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 518060,China;2. Peking University ShenZhen Graduate School, ShenZhen 518055,China) Abstract: The State Council approved the relevant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development of Hengqin New District of Zhuhai and Qianhai Shenzhen-Hong Kong Service Industrial Cooperation Area of Shenzhen on the occasion of the 30th anniversary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Opening-up and Reform Policy. From then on, Hengqi and Qianhai have become two special areas in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This paper, by literature review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deeply studies these two special area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developmental background and geographical advantages, developmental purpose and strategic orientation and policy priority.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studies, this paper respectively gives sugges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se two special areas. Regarding the development of Hengqi, it is suggested that it should (1) be advanced step by step and with a view to the future; (2) intensively use the sources so as to leave enough capital for Hong Kong; (3) pinpoint the key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2BAJ22B00)[Foundation Item:National key technology support program(No . 2012BAJ22B00) 作者简介:刘杰武,深圳大学旅游文化系讲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城市地理,旅游规划。Email:liujiewu@https://www.360docs.net/doc/ad10936878.html,。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目前上海自贸区税收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4.第4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5+6+…27行的金额。 5.第5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政策汇编(国税部分)

目录 (共14件) 一、国税相关优惠政策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 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节选)(财税〔2012〕86号) 5、《财政部关于对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函》(财关税函〔2013〕3号) 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62号) 7、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布的政策文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1〕2号) 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2〕128号) 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2号) 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3号) 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5号) 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暂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 惠政策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税收优惠。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横琴新区开放开发的意见》的第四项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横琴新兴产业发展,共包括三条措施: 一是实施保税、免税政策。海关支持广东省政府促请国家主管部门尽快牵头研究明确免税或保税货物的范围,制订不免税或保税的货物清单。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支持横琴加快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 二是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应税货物状态”政策。对横琴保税加工货物销往内地,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促进横琴高新技术等保税加工产业发展。 三是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在横琴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锐。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纳税人取得约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由财政部商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六)支持粤澳合作产业园发展。支持横琴中医药产业园内企业开展中医药创新研究,并结合广东省药品监管能力,将药品监管机制改革的相关措施在广东省先行先试,授权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部分药品注册等事项的审批。对于粤澳产业园其他产业的检测、认证及相关审批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相关产业实际情况及有关方面的具体政策要本积极研究解决。

珠海横琴自贸区注册公司的新政策

在横琴自贸区注册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1:分线管理政策 根据此前颁布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所谓“分线管理”,即对现有的横琴口岸功能进行调整,实施“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货物的进出境查验功能分开,人员和交通工具的通关仍按目前通关模式运作放在一线查验,货物的进出境查验功能后移至“二线”。 具体而言: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现横琴口岸)。一是对进出境人员查验,与目前查验模式一致;二是对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粤澳两地牌照车辆维持现行进出境查验模式,澳门牌照车辆由广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与澳门特区政府签订相关协定可进出横琴岛,仅限在横琴岛内行驶;三是对进出境货物采用报备制,不再承担报关、报检查验功能。横琴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新设立通道),主要承担货物的进出境报关、报检等查验监管功能,并承担对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的检查功能。 优惠2:15%企业的所得税 针对横琴自贸区的企业,凡属横琴《优惠目录》内产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据了解,《优惠目录》共五大类72条,其中包含高新技术类37条、医药卫生类13条、科教研发类10条、文化创意类5条及商贸服务类7条。珠海合心财务免费注册公司,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992-6300 优惠3:港澳居民个税补贴 在横琴工作的港澳居民享受与港澳地区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对个税差额给予全额补贴,同时补贴部分还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4:人才政策 横琴自贸区属于全国人才管理改革示范区,根据区内特殊人才实际贡献,在签证、居留、居住、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补贴等方面给予相应奖励。 优惠5:企业监管政策 在横琴自贸区,将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则实行备案管理。同时,还实施内地在广东与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进

2015-8中国32个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中国32个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华税律师在查阅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国32个省、市、县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者提供法律参考。 国家层面: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适用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标准,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横琴新区金融政策介绍

横琴新区金融政策 一、横琴金融政策 横琴金融创新是在新形势国家金融改革的有益探索和有特色的组成部分,在横琴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对加快横琴开发、加强粤港澳经济金融合作融合、促进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化等方面有着较大的意义。横琴金融创新得到了国务院高度重视,得到了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鼓励金融创新的具体要求;2010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横琴新区金融创新的相关意见提出抓紧办理的有4项: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外币离岸业务;区内企业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允许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允许将部分涉及金融机构和业务准入、货币交易以及外汇市场方面的审批事项和监管权限下放到珠海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此外,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离岸业务等6项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研究;2011年3月6日签署的《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第四条配套政策中明确要求推进横琴金融创新;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政策有关批复》明确将金融业作为横琴产业主要发展方向之一;2012年6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的《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在横琴新区开展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试验等

任务;2012年7月2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CEPA9)签署,明确了“允许澳门银行为服务横琴新区经济发展,在横琴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0亿美元”。 二、横琴新区内香港澳门居民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的有关精神,广东省财政厅于2012年12月27日正式颁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管理办法》的实施,缩小了港澳居民与内地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有利于吸引港澳优秀人才及创新团队到横琴新区创业、就业。有利于加快横琴开发,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新载体,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维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给予补贴。可享受补贴的纳税义务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横琴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横琴财政部门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的,在延长30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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