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规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规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规定(试行)》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法院要及时组织学习本规定,做好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2011年6月1日起,全市法院涉案财产的拍卖、变卖将全部进入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规定(试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2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拍卖工作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监督的原则,对查封、扣押、冻结及破产清算等涉案财产,以公开竞价的形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转让的活动。

对经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不动产和除动产外的其他财产权(以下简称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要求,按价高者得和先到者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转让。

第三条在司法拍卖、变卖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第四条市中院司法鉴定处、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在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交易中心)经法院指定,为全市法院涉案资产的司法拍卖、变卖活动提供服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接受法院的监督。杭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交易中心负责的司法拍卖、变卖事项进行统一协调、指导、监督。

第六条拍卖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司法拍卖活动,接受法院监督。

司法拍卖实施报名时密封书面报价与拍卖现场应价相结合的方式。探索电子竞价方式在司法拍卖中的应用。

第七条法院加强对竞买人的管理,实行竞买人暂缓发还保证金制度。

第八条法院、交易中心、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在司法拍卖、变卖活动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法院、交易中心、拍卖机构、保证金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拍卖保留价、竞买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法院不得向拍卖机构、交易中心和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干预拍卖机构为买受人减免佣金。

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法院审判、执行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在司法拍卖、变卖中负责下列事项:(一)决定委托拍卖、变卖事项;

(二)向当事人发送《关于委托评估、拍卖相关工作的征求意见书》;

(三)确定是否属于司法救助的案件;

(四)移送财产权属证明材料;

(五)明确需要通知拍卖、变卖相关事项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相关权利人)能够依法送达的联系方式;

(六)对财产的状况进行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

(七)审查财产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及能否对抗买受人;

(八)优先购买权资格的确认;

(九)说明财产的交付期限;

(十)对拍卖、变卖的公告、规则、拍卖保留价等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十一)决定司法拍卖、变卖的中止、撤回及撤销;

(十二)排除妨碍,确保财产现场看样、展示工作顺利进行;

(十三)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财产交付、过户手续;

(十四)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法院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在司法拍卖、变卖中负责下列事项:

(一)管理拍卖机构名册;

(二)监督拍卖、变卖活动;

(三)选定拍卖机构;

(四)办理委托拍卖、变卖相关事项;

(五)对财产状况进行核实;

(六)审查拍卖机构草拟的拍卖公告、竞买协议书、拍卖规

则、拍卖注意事项、成交确认书等拍卖文件(以下简称拍卖文件);

(七)确定拍卖的竞价方式;

(八)确定是否属暂缓发还竞买人保证金情形;

(九)确定保留价、参考价、成交价款支付期限;

(十)保证金、拍卖佣金管理;

(十一)通知相关权利人拍卖、变卖相关事项;

(十二)督促买受人按要求支付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

(十三)与拍卖、变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在司法拍卖、变卖中负责下列事项:

(一)杭州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专门部门实施并制定操作规则;

(二)联系公告媒体,以交易中心、拍卖机构的名义发布变卖公告,以拍卖机构的名义发布拍卖公告;

(三)提供拍卖、变卖场地,布置会场,维持会场秩序;

(四)司法拍卖以拍卖机构名义、司法变卖以交易中心、拍卖机构的名义接受意向受让人报名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提供电子竞价相关设备及技术服务,确保电子竞价通讯线路畅通,保证电子竞价及网上报名顺利实施;

(六)办理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手续,落实暂缓发还竞买人保

证金工作;

(七)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八)对拍卖、变卖会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制品提交委托法院;

(九)将电子竞价过程中的报价记录单,拍卖、变卖资产处置情况证明作为拍卖、变卖报告

附件,提交拍卖机构;

(十)与买受人签订变卖成交确认书;

(十一)对财产拍卖情况进行登记,对拍卖成交额、拍卖成交

率、财产增值率进行统计;

(十二)分类建立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竞买人信息库,以短信方式向其提示拍卖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由交易中心办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拍卖机构接受拍卖委托后,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对财产情况进行核实;

(二)草拟拍卖文件;

(三)通知相关权利人参加拍卖会;

(四)对拍卖财产进行看样展示、宣传和招商;报名期间在

交易中心接受竞买人咨询;

(五)主持传统拍卖会或电子竞价活动;

(六)采用电子竞价方式拍卖的,完成电子竞价相关事项;

(七)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八)出具拍卖成交报告或拍卖流标报告;

(九)协助法院办理拍卖财产交付事项;

(十)承担财产变卖程序中与拍卖相关的工作;

(十一)其他应当由拍卖机构办理的事项。

三、拍卖机构名册

第十五条全市法院实行拍卖机构名册制度,名册由市中院审查确定,报省高院批准。

第十六条入册的拍卖机构除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设立拍卖企业的必备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

(二)成立三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近三年经营正常,无亏损,无违法、违规行为;(三)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

(四)有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入册担保;

因考核末位被淘汰出围的拍卖机构三年内不得入册,因违法、违规被淘汰出围的拍卖机构五年内不得入册。

第十七条市中院对各申请入册拍卖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报省高院复审后确定入册机构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市中院实行拍卖机构考核末位淘汰制和增补制,动态管理拍卖机构名册。

四、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十九条全市法院拍卖机构的选定应当由市中院以公开、随机的方式在拍卖机构名册中产生。遇到下列情形的,按以下原

则确定拍卖机构:

(一)涉及杭州地区以外的财产拍卖,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办理拍卖委托相关事项;(二)当事人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或司法处置评估价值(以下简称评估价)在1亿元以上的财产,应当采取

公开招标方式以最低佣金报价确定拍卖机构;

(三)因拍卖机构原因,法院决定撤回、撤销拍卖后继续拍卖的,应当重新确定拍卖机构。第二十条基层法院委托进行拍卖的,填写《委托拍卖案件摇号申请表》,报市中院确定拍卖机构。

市中院在收到《委托拍卖案件摇号申请表》后二日内确定选择拍卖机构的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拍卖机构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以公开、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时,院监察室和执行局派员参加。

选择拍卖机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拍卖摇号确认表格》,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选定结果,并复印一份交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一般应将同一法院同批移送的拍卖财产作为一个组合,确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拍卖财产,可将不同法院的拍卖财产作为一个组合,确定一家拍卖机构。

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拍卖财产,应当确定二家以上拍卖机构联合拍卖。

第二十三条市中院确定拍卖机构后二日内,将选定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法院。

当事人未到场参加选择拍卖机构的,委托法院应当在拍卖机构确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选择结果。

五、司法拍卖、变卖的提起和委托

第二十四条司法拍卖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处理的范围包括:

(一)执行案件所涉财产;

(二)刑事案件需要通过变现发还给受害人所涉财产;

(三)破产企业所涉及财产;

(四)其他审判案件所涉财产。

第二十五条司法变卖财产处理的范围仅为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流拍财产。

第二十六条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理财产的,应当制作移送表格,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移交管理部门委托拍卖、变卖。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移交委托拍卖、变卖的,应当依法排除财产展示、交付、权属变更存在的法律和事实障碍;对财产存在的租赁关系,应当进行审查,排除非法租赁行为对财产变现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交委托拍卖、变卖:

(一)存在租赁关系能否对抗买受人不明确或者有管辖、执行异议的涉案财产;

(二)未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第二十九条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对流拍财产,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三日内移送管理部门委托变卖。

第三十一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外委托拍卖摇号确认表》或移送变卖手续后二日内向受托机构发出司法拍卖(变卖)委托书及移送表格,明确委托事项和相关要求。委托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破产案件所涉财产需要变现的,由市中院选定拍卖机构后,由案件受理法院通知破产管理人委托。

六、司法拍卖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涉案财产的拍卖,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交易中心受理范围:

(一)市中院、城区法院(含萧山、余杭)涉案财产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二)县(市)法院涉案财产进入所在地交易中心拍卖;

遇有下列情形的,须改变上述规定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涉案财产为杭州地区不动产的,进入不动产所在地的交易中心拍卖;

(二)涉案财产评估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

第三十四条拍卖机构在接收拍卖委托后,应当对财产情况进行核实,在五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及拍卖建议交委托法院。

第三十五条拍卖机构经核实发现财产的情况与法院调查笔录所载明的情况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委托法院调查确认。

第三十六条财产情况清楚、瑕疵明确、看样展示无障碍的,

拍卖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制定拍卖计划,包括公告形式、拍卖方式、

时间安排等,送交委托法院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七条拍卖实施前拍卖机构应当将拍卖文件送交委托法院审查,并与交易中心联系刊登拍卖公告事项。

第三十八条交易中心应当及时联系拍卖公告发布事项,延期公告须经委托法院同意。拍卖公告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同期委托的财产有动产及不动产的,可以在拍卖十五日前一并公告;

(二)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

公告;

(三)拍卖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在拍卖二十五日前公告;

(四)同期委托不同拍卖机构拍卖的评估价值在30万元以下动产的,可作为一个组合联合公告;

(五)计算期限时应当扣除公告刊登及拍卖会举行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拍卖公告格式应当符合法院规定的要求,内容必须全面、客观、真实,不得对拍卖财产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公告应当登载在报纸的明显位置,不得刊登于中缝、分类广告栏等位置。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刊登拍卖公告及举行拍卖会。

第四十条拍卖公告刊登范围及媒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卖公告应当在我市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中选择一家发布,按发行量大小及公告的报价情况,由交易中心择优确定后,

报市中院备案;

(二)拍卖财产评估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期在省级报纸公告;(三)拍卖不动产的,应当同期在不动产所在地发行量大的主流媒体公告;

(四)拍卖财产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刊登公告二次;

(五)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期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六)当事人申请同时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拍卖公告应当同期在市中院、拍卖机构网站和交易中心拥有的网络平台上发布。第四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全面、如实地向意向竞买人介绍拍卖财产现状,提供相关资料;带领意向竞买人到实地查看拍卖财产,避免集中进行。应拍卖机构要求,法院应当协助拍卖财产看样、展示工作。

第四十三条拍卖应当确定合理的保留价。保留价确定的原则根据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在司法处置评估价与市场评估价范围内确定;拍卖保留价由管理部门确定,业务部门可提出保留价建议。两者意见不一致的,由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申请执行人要求提高保留价的,承诺在财产流拍后同意按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以物抵债的,应当准许。

第四十五条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委托法院应当密封保留价函件,在最高应价确定时,拍卖师拆封确认是否超过保留价。

第四十六条拍卖的参考价由法院确定,按低于保留价2-5%范围内以整数确定。禁止以保留价作为参考价。

第四十七条拍卖起拍价根据竞买人提交书面报价确定,按所有有效竞买人提交书面报价中最低报价作为起拍价。

第四十八条竞价加价幅度由拍卖机构确定,按参考价金额的1%-3%范围内以整数确定。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按高于加价幅度金额进行加价;至无人加价时,可按低于加价幅度金额加价。

第四十九条经法院授权,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办理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手续。保证金数额由管理部门确定。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证金按参考价10%-15%确定;动产按参考价20%-30%确定。

申请执行人及刑事被害人参加竞买的,由业务部门决定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被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应当交纳保证金,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不再返还,充抵执行款项。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在三日内从保证金账户划入委托法院案款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第五十条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会举行五日前,将经委托法院确认的拍卖文件送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

第五十一条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拍卖的,拍卖机构和交易中心应当制作详细操作方案,报委托法院审查确认。

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拍卖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参与电子竞价过程,并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二条拍卖参考价在500万元以上财产的,交易中心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第五十三条司法拍卖实行报名时密封书面报价与拍卖现场应价相结合增价拍卖的方式。

不适合采用书面报价的,拍卖机构报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决定。

第五十四条司法拍卖实行暂缓发还保证金制度。对出现

《暂缓发还保证金制度告知书》告知暂缓发还保证金情形之一的,

交易中心将暂缓发还该竞买人的保证金。

交易中心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告知竞买人实施该项制度,竞买人须在上述告知书签字确认后才具备竞买资格。

第五十五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到拍卖会现场监督,对影响拍卖的事项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可宣布拍卖会暂停或中止。

第五十六条拍卖会开始时,拍卖师须宣读《拍卖会会场纪律》。拍卖会结束后,相关人员须填写《拍卖会会场秩序情况记

录表格》。

第五十七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当场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二日内,将拍卖成交(流拍)报告及委托拍卖案件情况表提交给委托法院。

第五十八条管理部门在收到拍卖成交(流拍)报告后二日

内,制作《委托拍卖案件结案移送表》或流拍告知函,与拍卖成交(流拍)报告一并移送业务部门。

第五十九条拍卖成交款项不得支付财产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及欠缴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根据规则约定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十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拍卖成交款项汇入法院指定案款账户。

买受人申请延期付款的,须经债权人同意及法院批准,并支付导致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滞

纳金(以下简称滞纳金)。

第六十一条法院在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款及佣金后十日内作出并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于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将拍卖财产移交给买受人,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除外。

第六十二条拍卖财产需要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由买受人持拍卖成交裁定和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业务部门负责协助。

七、拍卖的收费

第六十三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浙江省高院规定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第六十四条拍卖未成交的,交易中心、拍卖机构支出的实际费用,由其各自承担。

第六十五条属司法救助的案件财产进入拍卖程序的,拍卖机构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的标准按浙江省高院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第六十六条竞买人在同一场拍卖会上竞得多项财产的,拍卖机构应当将该买受人的佣金按竞得多项财产的总成交价计算。

第六十七条二家以上公司联合拍卖的,扣除实际支出费用后,主拍单位佣金在超过平均数1至3万元范围内确定。

第六十八条佣金进入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根据委托法院管理部门的通知支付。拍卖机构须按佣金一定比例支付给交易中心拍卖公告、公证、场地、人工、设施使用等相关费用,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变卖的实施

第六十九条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应当委托交易中心及原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实施。交易中心按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条除本章节另有规定外,流拍财产变卖参照本规定第六部分相应内容。

第七十一条变卖应当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人,由原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第七十二条拍卖未成交的,自公告之日起第十五日后,交易中心按保证金先到者得的方式确定买受人的,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时,委托法院管理部门及监察部门人员应当到场。交易中心应将成交情况告知其他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人,并记录在案。

第七十三条在公告期内,意向受让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变卖财产的,须交纳保证金,并向交易中心及拍卖机构提交以不低于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买受该财产的承诺书。

第七十四条司法变卖的保留价为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以拍卖形式进行变卖的,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作为起拍价。

第七十五条自公告之日起第十五日后,该财产权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应买的,按保证金先到者得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第七十六条变卖程序中由拍卖机构实施的拍卖行为不收取

佣金。发生的公告费用,应由申请执行人向交易中心预交。

第七十七条通过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买受人,未按规定支

付成交价款或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除不承担佣金损失外,其他违约责任按拍卖违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拍卖、变卖的中止和撤回、撤销

第七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中止拍卖、变

卖:

(一)上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者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拍卖、变卖财产权属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中

止并提供相应担保,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三)发现案外人对拍卖、变卖的财产享有担保、租赁等相关权益有待审查的;

(四)拍卖、变卖的财产正在诉讼或仲裁的;

(五)委托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就执行管辖发生争议的;

(六)发现执行依据可能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七)发现拍卖、变卖财产有重大瑕疵,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会场发生影响拍卖、变卖活动正常进行的;

(九)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十)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宜拍卖、变卖,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的;

(十一)其他应当中止拍卖、变卖的情形。

中止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变卖的,应当尽快通知受

托机构。

第七十九条在拍卖、变卖开始前,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撤回拍卖、变卖。

第八十条决定司法拍卖、变卖中止和撤回的,应当报分管业务部门院长审批;基层法院还应当报市中院执行局批准,送司法鉴定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中止和撤回司法拍卖、变卖。第八十一条决定拍卖、变卖中止或撤回,业务部门及时函告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当天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拍卖机构,向竞买人做好解释工作并退还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拍卖成交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撤销拍卖、变卖结果:

(一)不发布拍卖、变卖公告或者公告严重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如实披露拍卖、变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严重影响拍卖、变卖结果公正性的;(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设定竞买人资格限制竞买人

参加竞买的;

(四)竞买人之间、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十、再行拍卖及重新拍卖

第八十三条拍卖未成交,债权人未申请以物抵债的,业务部门应当决定再行拍卖。

动产拍卖以二次为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以三次为限。

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未成交报告后七日内移送再行拍卖,管

理部门在二日内书面通知拍卖机构。

第八十四条拍卖成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部门裁定重新拍卖:

(一)买受人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未支付成交价款及

佣金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

(二)拍卖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按本规定第八十二条裁定撤销拍卖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重新拍卖的。

第八十五条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成交款及佣金或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的费用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的滞纳金。

十一、拍卖、变卖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十六条就司法拍卖、变卖行为发生争议的,可依法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或提出执行行为监督的程序解决。

第八十七条涉案财产相关权利人认为拍卖机构、交易中心在司法拍卖、变卖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拍卖、变卖的管理

第八十八条司法拍卖、变卖活动中,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非法干预拍卖、变卖活动;

(二)严禁与受委托机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操纵竞价或与他人恶意串通,参与内幕交易;

(四)不得在拍卖会前向交易中心了解竞买人相关信息;

(五)不得设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条件,以限制竞买人参与竞买;

(六)不得夸大拍卖、变卖财产瑕疵、纠纷等,以造成财产变现困难或低价贱卖;

(七)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拍卖机构的回扣、赞助;(八)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对外委托拍卖、变卖;

(九)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为的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九条交易中心、拍卖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拍卖、变卖活动,委托法院应当及时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拍卖机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逐级上报省高院依法处理。

交易中心、拍卖机构在拍卖、变卖活动中违反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中院报省高院同意后,将入册拍卖机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除名: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拍卖业务的;

(二)故意夸大拍卖、变卖财产瑕疵、纠纷等,以造成财产

变现困难或低价贱卖的;

(三)操纵竞价或者恶意串通、压低成交价格的;

(四)出具虚假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拍卖报告的;

(五)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担保企业关、停、歇,不具备担保能力的;

(八)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十三、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院以前有关司法拍卖、变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第九十二条司法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前

已经委托但尚未完成的拍卖、变卖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十四条本规定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浙杭行初字第4号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 法定代表人:LinburghMartin。 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陶建蔚。 委托代理人:陈琦。 委托代理人:王钦。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于2014年4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湖区法院通知原告补正材料后于2014年5月6日立案。2014年12月19日,西湖区法院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琦、王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作出杭国税西通[2013]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公司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取得转让所得为173228521.91美元,应按照缴纳(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并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到我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告起诉称:ChineseFutureCorporation(以下简称CFC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其间接持有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权。原告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于2005年11月分别从ChinaJoyDevelopmentLimited公司购买以及从CFC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认购取得CFC公司的股份,占CFC公司总股本的26.32%。2011年9月9日原告向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转让了其所持有的CFC公司26.32%股权。基于本次交易,原告根据698号文的要求,于2011年10月9日起向被告报告了本次交易并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根据被告的要求多次补充资料。被告经审查认为,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汇公司)持有杭州国益路桥有限公司95%的股权,而香港国汇公司由CFC公司100%控股,原告作为CFC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26.32%的股权,原告将该等股权转让给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该次股权转让交易符合698号文所规定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情形。被告据此规定否定了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的存在,视为原告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股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州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 我院接到州中院关于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个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不足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xx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937件,现已结案817件,结案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54件,占受理总数的%;在审结的817件案件中,调解结案248件,撤诉161件,调撤率达%,速裁结案133件,占结案总数的%;共上诉95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改判32件,发回重审6件,调解2件,撤诉4件,移送1件,未发回17件。 受理一审案件926件,审结810件,审结率%。其中:受理权属侵权案件243件,审结xx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认真

落实《建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同时,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1.进一步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xx年以来,我院“大立案”格局基本形成,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排期开庭、送达法律文书。通过1年多的实践表明,原来所谓“大立案”格局有利有弊:利主要表现在方便了群众诉讼,对审判法官形成一种良性监督制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弊主要表现在造成法官对当事人无任何接触,无法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心里状况,法官只在开庭时抱着卷宗审判案件,因为无针对性,降低了调解的可能性和调解效率、审判效率。今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由立案庭统一立案,但排期开庭、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由审判业务庭负责,创造审判法官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心里状况的机会,以此提高审判效率和调解针对性。此项工作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中,在权衡利弊之后,我们将做出科学选择。 2.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第2页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提高庭审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按季度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查找

土地拍卖办理程序及流程图

土地拍卖办理程序及流 程图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办理程序及流程: (一)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这里所指的一级土地市场与土地使用权招标所指相同,均指政府出让经营 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批租市场。 1、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前期工作中国地产商 ①按照市和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由市局规划科完成编写全市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详细年度计划,计划中列明每宗用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②根据土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各镇区国土所负责组织拍卖土地报批具 体资料; ③根据土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由市局规划科负责完成办理拍卖土地的 农地转用手续; ④由市局用地科和各镇区国土所完成征地手续; ⑤由市局用地科完成供地报批手续,编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⑥由市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完成拍卖土地的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或由 原土地使用者完成) ⑦市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完成拟拍卖地块的评估工作; ⑧市招标拍卖领导小组确定拍卖地块的出让底价。 2、土地使用权拍卖操作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市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拍卖年度计划确定的时间,授权拍卖主持人在交易中心拍卖大厅主持 拍卖。具体操作程序为:

①市地产交易中心在举行拍卖会前30日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在 市报上发布或在交易大厅挂牌公告; ②竞买者领取有关拍卖文件; ③竞买者参加拍卖竞投,应向市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缴交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认可资格; ④符合资格的竞买者于拍卖前到市地产交易中心领取竞价标志牌,进场就 座; ⑤拍卖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拍卖活动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由竞价,价高者得; ⑥竞买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保留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 ⑦竞得人即时与市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没有竞得人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 3、使用权拍卖的后期工作 ①土地使用权拍卖举行后3个工作日内,市地产交易中心将《拍卖成交确 认书》附本及有资料,移交给市局用地科; ②竞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③竞得人按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到市国土资源 局地籍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二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不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依照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不依照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刻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专门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

诉讼欺诈不是三角诈骗

诉讼欺诈不是三角诈骗 浅析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亓旭岩* 【内容摘要】关于诉讼欺诈行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研究意见呈现多元性,既存在有罪与无罪的矛盾,也存在民事和刑事上的差异三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审判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应增设新的罪名予规制三同时,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调整应当相互协调二统一三 【关键词】诉讼欺诈 罪刑法定 民事侵权责任虚假诉讼罪 诉讼欺诈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以做虚假陈述二提交虚假证据或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人民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 一二诉讼欺诈行为多元性研究概述(一)有罪与无罪的争论 1二有罪说三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可以根据现行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定罪科刑,主要有诈骗罪说和敲诈勒索罪说三 (1)诈骗罪说三该说是有罪说中的代表性学说,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着广泛的影响三诈骗罪说的重要理论基础是 三角诈骗”理论,即行为人向受骗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最后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三受骗人之所以能够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是因为在社会一般观念里,他应该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可以为被害人处分财产三刑法分则中的票据诈骗罪二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上包含了三角诈骗的情形三刑法在将票据诈骗二信用卡诈骗规定为独立罪名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这些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三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将被害人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所有的诉讼诈骗行为,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三① (2)敲诈勒索罪说三认为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债权人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意图通过诉讼方式(一般称为恶意诉讼),利用法院判决他人败诉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同于诈骗罪,而更接近于敲诈勒索罪三恶意诉讼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告交付财物,而不是骗取被告的财物三把恶意诉讼看成是敲诈勒索的一种特殊方式更为恰当三② 2二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说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高检研发第18号‘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行为人伪造公司二企业二事业单 *①②亓旭岩(1965 ),男,山东莱芜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三 张明楷:‘论三角诈骗“,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93至106页三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载‘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3版三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见精编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 见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 见

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见 来源:本站编辑时间:2011-05-2808:27:36浏览次数:32字体:大中小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编者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壹直是民事审判的焦点和难点所在,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的扩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类案件的二审被改判率连年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出台后,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中保协、法院、当事人对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产生意见分歧,这为审判实践带来了难题。鉴于此,民壹庭继2005年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后,再次将该类问题作为2008年的重点调研课题,通过向全市十三个基层法院广泛征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且就现阶段审判情况走访部分基层法院,经提炼总结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再于2008年4月23日在富阳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讨论。经过充分研讨和论证,对审判中的部分疑难问题,已形成了较为壹致的认识。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壹、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问题 (壹)诉讼主体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或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付的案件中,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

位问题。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X公司的,可将俩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和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且的角度,将俩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X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X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X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X公司为第三人。保险X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X公司作为赔付主体,和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X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X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X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对于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保险X公司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侵权行为)且无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受害人具有先行赔付、直接赔付的义务,且该赔付义务源于保险X公司和肇事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因此保险X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壹方,故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保险X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

审议市法院工作报告发言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审议市法院工作报告发言 篇一:审议最高法院报告发言稿 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的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市委书记 (20XX年3月日) 王胜俊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报告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全面反映了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所做的大量工作。报告有新意、有创举、有实效,肯定成绩实事求是,指出问题客观中肯,部署任务重点突出,我完全赞同。 报告作得好,源于工作做得好。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方向把得准。最高人民法院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本质要求,为全国法院工作确立了正确的方向。二是理念创得新。各级法院强调能动司法,发挥司法的主观

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这个理念指导下,我们吉安市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积极践行能动司法,主动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企业、深入群众,改“坐堂办案”为“上门办案”,社会效果很好,深受群众欢迎。三是工作抓得实。各级法院始终坚持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认真履行司法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办理了大量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 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四是队伍管得严。通过常态化地开展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打造了廉洁司法队伍,特别是规定不准乱收费、乱罚款,当事人除交纳罚金、诉讼费外,没有任何负担,减轻了群众诉讼负担,法院形象不断提升。 借此机会,我想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对法院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希望大力加强基层法院建设。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社会上各种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呈上升趋势,法院接案、办案数量剧增,而现在基层法院由于机构编制限制,人手不足,难以承担越来越重的接案办案任务。希望引 起最高法院重视,建议:要增强基层法院机构队伍,在乡镇增设农村法庭,以分流一部分涉农、简单案件。

土地拍卖规则

土地拍卖程序与规则 来源:招商局作者: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程序与规则如下: 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至少应当在拍卖日前20日发布。 二、竞买人报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格身份证明文件,交付履约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和资信进行审查、核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竞买资格证书; 四、公开拍卖。拍卖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土地拍卖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进行: 1、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少于三人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本宗地的拍卖; 2、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3、主持人介绍拍卖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4、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予以说明; 5、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应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应价; 7、主持人连续二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如果最后应价达到了拍卖底价,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后落槌,即表示成交,如果最后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应宣布收回拍卖标的,停止拍卖;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五、拍卖成交后,出让人、拍卖人、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拍卖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七、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竞得人反悔,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的; 2、竞买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3、竞买人、竞得人的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约情形。 参与土地出让的各公司任务: 1、确认该地块上拟建建设项目类型、规模、档次,并测算未来开发成本和未来收入,计算可接受地价。 2、参加土地出让过程 3、讲解测算过程和最高价接受地价的来源。包括各类费用的具体组成,各项收入的具体组成。 小张庄地块,南至学院街北至海油大街东至迎宾路西至华科 需要准备的资料: 提出参加拍卖的申请,提交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参见《土地拍卖规则》)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财产法·课程资料·2015共143页

财产法 课程范围:财产法—中欧法学院必修课总学时:36(4学时/周) 授课时间:2015/09/11-11/06(周五8:00-11:20)授课地点:明法楼306教室 学分:2 授课教师:刘智慧

目录 ★课程简介 (3) “财产法”课程分数构成 (4) ★课程纲要 (5)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一)——基本参考文献 (6)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二)——各专题讨论问题 (7) 专题1:财产法概述(第1讲) (7) 专题2:占有制度(第2讲) (7) 专题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3讲) (8) 专题4: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6讲) (12) 专题5:动产物权的变动(第7讲) (13) 专题6:担保物权的设定及效力(第8-9讲) (14)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三)——基本法律文件 (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16)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37)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41) 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修订) (44) 5.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 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5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6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因担保法))苦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欢会议通过) (70) 9.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81) 10.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 1日起施行。 (86) 11.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2月1 日起施行) (99) 1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08) 1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07年10月17日施行) (114) 1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18) 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2015.3) (12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07-12-1 18:33:00 阅读次数:751 杭州市市民钟云龙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发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并不一致。但法院作为裁定进行的应该是全面审查。 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杭行告初字第1号 起诉人钟云龙,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东宝里9-3号。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钟云龙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近日其从邻居处得到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一份。由此获悉:2005年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曾经作出决定,同意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起诉人拥有所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07年3月9日,起诉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维持了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所涉地块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填写成“国有土地”,系歪曲事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据此认定该块土地是国有土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9月19日作出的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同意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居住的原望江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撤村建居”后已转为国有。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同意收回该国有土地,与起诉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钟云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凌涛 代理审判员魏之葸 代理审判员李晓丽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上海二中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6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工作年度报告(2016年) 目录 前言 一、狠抓第一要务,努力提升履职能力 二、推进司法改革,重点解决短板瓶颈 三、拓展多元化解,协力维护稳定大局 四、探索管理创新,积极夯实工作基础 五、增强发展后劲,切实服务综合治理 六、推进队伍建设,着力激发内生动力

前言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关键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速度换挡、结构调整、动力转换节点,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许多新的形态和表现形式。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影响,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大幅攀升,案件中蕴含的社会风险增多,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2016年,我院在市高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为抓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矛盾纠纷的多元分流和妥善化解,取得了新的可喜成绩。 一、狠抓第一要务,努力提升履职能力

201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2017件,审结22100件,同期结案率达100.38%,收、结案数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8.50%和8.46%,均创历史新高。 在2016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按照审级划分,一审案件占8.48%,二审案件占65.7%,再审案件占0.35%。按照案由划分,民事案件占60.85%,刑事案件占7.22%,行政案件占6.46%,申诉审查和申请再审案件占3.42%,国家赔偿案件占0.06%,执行案件占9.69%,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占0.23%,减刑假释案件7.9%,其他案件占4.17%。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

杭州各级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杭州各级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金:没有具体的标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风险程度决定)。 信用:1.不接受担保公司性质的公司担保.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保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律师费除外。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二、上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10万以下,全额;10万以上,20%。 信用:1.杭州地区(大杭州范围)无关联企业,股东与原告不重复。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保全金额,加盖国或地税章。如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净资产现状审计报告。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车辆均需提供权属信息。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7.担保书内容,需写明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有金额限制。 8.不需要另外增加现金担保。 三、下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2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国或地税章。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东名册。 5.股东会决议。 6.承诺书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四、西湖区人民法院 现金:20%;民间借贷案件30%--50%。 信用:不接受。 五、拱墅区人民法院 现金:2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我市两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863件,结案56136件,比上年分别增长30.3%和35%;结案率为92.2%,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结案标的金额321亿元,占全省四分之一,基本实现了收、结案良性循环的目标。全市法院所取得的成绩,是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一、贯彻"重典治乱"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市法院共依法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918件,审结4380件,比上年分别上升22.6%和10.1%,判处犯罪分子5100人。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依法对4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深入开展"两打一扫"、"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黄、赌、毒"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犯罪分子1341人。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大要案,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52人,朱文辉、彭虎、何初本等一批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了走私贩私、偷税抗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287人,通过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和判处追缴赃款赃物,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02万余元。 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惩办与宽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年第1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二年五月九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 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7月23日共浏览1035次 浙高法〔2009〕24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 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9)民四他字第10号]的要求,我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自2009年9月1日起,发生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上述基层法院管辖; 2、上述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上述基层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足配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力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审判水平,规范审判程序,确保审判质量; 4、上述基层法院在今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逐级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9)民四他字第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9]40号《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授权你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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