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要求合同当事人仍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应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和诚信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商事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公平具有重要价值,已成为国际商事法律所普遍接受的法律规则。

2009年5月13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设立情势变更目的在于,当发生重大影响合同当事人权益实现的情形时,以司法权力强行介入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条款,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负担约定,实现利益的大体平衡,该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以公平为核心,其适用条件为:

(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它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是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汇率变动;也可以是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对该原则中情势的认定,核心是把握好情势的客观性,通常基于外部社会环境客观的状态或事件,而非当事人主管之判断或自身状况的异动。

(二)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完全可依据意思自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不存在借助司法权力予以调整之必要;即使发生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损害,亦可通过追索缔约过失责任实现救济。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也就不需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有所争议的是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学界一般认为情势变更原则不适用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但实践中确实发生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恢复原状的案例,对此,笔者认为,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间的合同目的业已实现,即使发生较合同成立后的重大情势变更,亦不应改变原合同,否则交易之安定性将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交易行为无时不陷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之中,与维护交易安定的基本立法精神相背离。

(三)须具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不可预见性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观要件。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发生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综合判断,该判断应侧重于事件的客观性,集中于该变化应具有一般社会受众所无法预测或特定当事人依其专业技能所不能预料之特性,而不以当事人之主观状态为标准,即使当事人事实上没有预见,但基于客观事件的性质认为,当事人应当预见或可以预见,亦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另外,情势变更原则的不可预见性还要求情势变更发生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如情势变更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须使原合同履行基础丧失

发生情势变更后,原合同履行的基础失去,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所谓使原合同的履行丧失基础,是指在导致情势变更的事件发生后,如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可能使合同产生严重偏离对价的结果,呈现出显失公平的状态,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之目的是为了矫正合同因情势变更所发生的严重失衡,重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赋予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 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

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高杉按语】 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但在货币贬值、经济危机、社会骚乱、政策调整、市场动荡等事实的发生导致作为缔约背景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若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一方可以援引“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我国民法体系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属于不可预见的法律事实,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不能克服,导致合同在事实上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发生后,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只是履行的结果会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较难区分的是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在有的行业,价格波动超过30%可能就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但在有的行业,价格波动超过300%也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之内,故在法律层面难以确定是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量化判断指标,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情势变更主张的成立十分审慎,主张方须就此充分举证。就情势变更的争点,特筛选若干典型案件并节选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等采矿权纠纷上诉案: 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鹏伟公司所享有的鄱阳湖永修段采砂权虽然是通过竞拍方式取得的,但竞拍只是鹏伟公司与采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一.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签订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只要它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除了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如果需要修改或解除合同,仍须按合同签订的原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人无权单方面修改或撤销合同。 2.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对方受到损害,违约方应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法律和法规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可依法免除责任。 3.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争执,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权益。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 4.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仍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责任。 5.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以外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负有不得妨碍和破坏合同签订和实施的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这个目的只有通过全面履行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来实现。所以对于经济活动,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合同订立后能否很好履行,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按约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方式、地点、期限等全面履行义务。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为了合同能够很好履行,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想得周到,订得具体,如果订立合同时对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不太明确,应当加以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 4.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过程中,为了保障合同的严肃性,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擅自将权利义务转让。如果发生需要变更,或需要转让的情况时, 应根据自愿的原则,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并且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5.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变更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的认定

合同变更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的认定 【案情】 2005年10月11日,原告某服饰公司与被告某制衣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材料,被告加工服装,交货日期为2005年11月25日;付款方式为加工完成后30日付清。原告自2005年10月9日至2005年11月28日陆续提供原材料。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传真,称已订好货轮,要求12月5日进仓,遂要求被告于12月4日交货。被告未予答复,12月4日仅出具装货单,但未交货。12月5日,原告再次发出传真,要求被告当日交货,被告收到传真后于12月7日交货。因误船期,原告为了及时向外商供货而不至于承担违约责任,遂改用空运方式运输。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运费差价。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合同的变更后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 合同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的常见方式有:双方合意;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分为因重大误解和因情事变更);法律的直接规定。 本案涉及的是当事人合意变更合同内容。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但是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口头的方式,当然也包括行为的方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达成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是在原合同约定的11月10日交货期限过后,原告继续提供原材料,是一种要约行为,被告收到原材料后,不仅没有提出异议,反而继续按照约定进行加工,是一种承诺行为,从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实际上进行了变更,并且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只是对于具体的变更后的履行期限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对于当事人合意变更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第77条:“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和第78条:“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但是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有两种不同的理解角度:一是合同是否变更约定不明,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已变更无异议,但对变更后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况,即合同是否变更以及合同变更后的内容是什么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当事人作出的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时只具有第一层意思,有时具有两层意思,但是,无论哪种情况,法院都应当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区别不同情况对待,而不应当教条的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中去理解,在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合同变更的证据或者各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相当的时候,才应当适用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从而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已无异议,只是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此时若再以“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而认定合同未变更,则会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是与事实想违背的,侵犯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像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对变更后的具体履行期限是有争议的,但是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较原合同延后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推定合同未变更是不当的。此时应当认定当事人以就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交货义务,但是其应当给予被告必要的加工时间;从案情看,被告于12月4日出具了装货单,可以看出,12月5日原告要求其交货时被告已经完成了加工任务,能够履行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解释: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条文理解】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第一,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第三,灾难。 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另外,在战争和其他灾难后,国家会特别制定一些法律加以处理。所以,总的来说,在德国,基于灾难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不多。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 第四,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 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doc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 2009年2月,孙某到昌乐县某单位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11年1月,某单位解除与孙某的,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000元。 庭审中,某单位辩称:我单位是2010年11月16日由另一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变更过来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变更之前,根据我单位与原单位的变更协议要求,原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孙某)由原单位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后经我单位调查得知,原单位于2010年11月15日办理了13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却不包括孙某,原单位也没有告知我单位。在此情况下,我单位又支付了孙某一个半月的用工费用(2010年11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元旦假期过后,我单位通知孙某来上岗,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孙某表示拒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某单位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要求孙某上岗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某单位就单方面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没有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87条规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由于某单位未提供孙某在工作期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仲裁委决定按照孙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2000元为本人工资。孙某在某单位工作1年零11个月,某单位应支付孙某2个月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单位支付孙某赔偿金8000元(2000元2个月2倍)。

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制度

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苍溪农村商业银行综合办公楼合同变更、履约管理制度 二○一八年十一月

合同变更、履约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项目部已签订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不规范带来的潜在风险,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以供执行。 一、合同履约执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生效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方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合同履行管理的基本要求为: 1.我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首先做到我公司一方不违约; 2.督促对方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如对方在履行中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要密切关注,及时做出反应,固定对方违约的证据,为以后处理合同纠纷做准备。 二、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的方法 合同履行部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都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各部门的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一)我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工作,要留有记录或者证据。 如:支付款项的,应当在原始凭证上写明款项用途及对应的合同编号等;接收货物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应当签字确认,验收的应当有验收记录,有异议的应当注明等。 (二)及时发出催告和异议 催告一般是用来催促对方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同时,催告也是进一步采取某些行动的必备前置程序。异议一般是在接受对方交付的情况下,

发现对方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催稿、异议等重要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便有据可查。口头形式可以解决的,也可以口头形式做出。 (三)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同履行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果相关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同履行部门存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我公司已经履行事实以及对方违约的事实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同时,如果我公司一方不慎违约了,应尽量避免被对方掌握证据。对我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我公司禁止现金形式支付,收款方为签订合同时指定的收款人。 (四)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合同履行中的一些问题,很多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技术性与专业性较强,合同履行部门应当慎重对待,并及时与行政部法务沟通和联系,由法务参与处理前述问题,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作出相应处理。重大问题需公司领导定夺的,填写《合同履行问题反馈表》上报至公司,由公司领导最终确定解决方案。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部法务负责协助履约部门监督、检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

《合同法》不该一刀切取消情势变更原则

——从一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谈起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体现了民法中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精神。但我国合同法至今仍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巨大缺失。笔者从亲身经办的一个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来阐述我国制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从而建议应在未来所制定的民法典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一、基本案情 在笔者经办的法律顾问单位广州某水处理公司投资约3000万在黄埔开发区兴建厂房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广州某水处理公司(下称甲方)与茂名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乙方)于2007年4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合同开工日期是2007年6月1日,合同完工日期是2008年2月1日,但由于乙方工程施工期间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其中钢材从3700元/吨涨价到7200元/吨,涨幅已接近一倍,乙方无法按原价按时完成工程,而向甲方提出约500万元材料补差的工程索赔。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笔者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结算,不存在可调价的适用空间进行抗辩并建议不承担乙方的材料上涨损失。但乙方多次前往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局及开发区管委会等行政部门上访投诉,且拒不交出施工场地,这不仅导致甲方无法接收工程场地,亦延误了工期。乙方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发出的行政文件,作为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格条款补充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该文件具体为2007年10月广东建设厅公布的《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具体的调整方法,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第61.1款的要求办理。”作为甲方的顾问律师,笔者明知道这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文件,无法确认以上行政文件的法律效力,法院亦不能将其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加以适用,但由于乙方固执己见,目前双方仍处于长期僵持的对立状态。 二、从该案情来窥探情势变更原则立法的必要性 笔者虽然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但对乙方出现情势变更事由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补救的境况深表同情,这亦促使了笔者呼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从而使广大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地保护。但我国《合同法》只是一刀切地取消情势变更原则,故当出现明显违背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的情形时,无法救济造成合同履行不公平的受害方,这种现象于法于理均有失公平,亦造成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中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笔者总结了具体的原因,主要为以下三方面:(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导致合同的不稳定;(2)情势变更与市场风险很难区分;(3)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将导致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造成司法不公。对于以上三个原因,笔者认为,法律不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并不能避免该原则被滥用,也不可能制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恰恰是立法层面上对其进行细化规定后才会有效地规范法律行为,真正地减少不公平的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在出现情势变更事由时亦可通过法律救济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既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又有利于社会稳定。 通过该案例,作为一个建筑房地产法律工作者来看,笔者认为如果国家在《合同法》中增加了情势变更的原则,那么,甲乙双方协商的成功率就很高,反之,双方律师就容易各为其主从而激化矛盾。就案件事实而论,乙方确有发生材料价差问题,但该损失应由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97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变更行为较为普遍,如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工作地点的变动以及工作内容的变动等等,一般来说,这些调动都是向好的方向变,如增加工资或调到劳动者住所附近的地点工作等,所以,也不常因此而产生劳动争议,但是,当劳动合同的变更使劳动者的收入待遇或工作环境等不如从前时,则往往会挫伤员工士气发生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且如实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由于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我国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也制定了诸多的规定,其包含了劳动基准法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等,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承担法律责任,从劳动者一方来看,劳动者不仅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同时,还要达到用人单位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要依法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于员工未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同时,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付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来自法律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都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须全面适当的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况,这些情形都属于原劳动合同因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改变的范畴,劳动合同也因此而发生变更,另外,此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中,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进行变更,即按工资标准发放,同时,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变更的情形,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具备约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一方可能变更劳动合同。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d12311448.html,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篇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 3、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4、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5、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6、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 8、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9、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篇二: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共9篇)】 篇一: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附件三: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 员工姓名(乙方): 员工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同意变更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部分内容,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第条项变更为: 2、第条项变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由于情事变更原则是基于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衡平立场,允许法律凌驾于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识之上,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所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社会变故,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的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主动介入和干预合同关系。因此,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第一,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如果订约时当事人预见将来要发生某种情事变更,而当事人仍以现在的客观情况为基础订约的,表明该当事人愿意承担风险,而无理由主张情事变更。如果当事人应当预见将要发生情事变更而未预见,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也不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但对于有些发生几率很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尽管当事人订约时会预见到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作为情事变更对待。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则应区分善意与恶意等不同情况,对善意的没有预见的当事人应允许其主张情事变更。 第二,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对情事的变更无法预见和控制,双方当事人对于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如果情事变更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当事人自应负担其风险或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生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问题,至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事变更的范围,既包括不可抗力,也包括意外事件和其它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事件。

第三,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发生后,通常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明显有失公平,从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解显失公平时应当注意三点:其一,显失公平的出现必须是因情事变更产生的,而不是因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二,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表现为履行过于艰难或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果情事变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轻微,则不应主张适用。其三,决定公平与否的时间应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为准,而不能以其它任何时间为标准。 第四,必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的出现和存在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前提。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交易或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国家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在实践中判断情事是否发生变更,应以法律行为基础是否丧失、当事人目的能否实现、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等因素为具体标准。 第五,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这项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对合同关系建立基础发生异变而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不公平处境予以法律救济。如果情事变更的事实在订约以前发生,则合同是在已发生变化了的客观情况的基础上订立的,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如果在订约时已发生情事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61646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两个效力:一是变更合同,通过合同变更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要注意《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情势变更规定是对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单项选择题 1、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须满足何种要件方可发生效力?() A.双方达成让与合意 B.将双方的让与合意通知债务人 C.双方达成合意,并经债务人同意 D.双方达成合意,经债务人同意且不得牟利 2、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 A.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不得解除与甲之间的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不得解除与甲之间的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3、甲将对乙享有的8000元债权转让给丙,后乙陷于破产,丙仅分得1000元债权,丙能否就未获清偿的7000元债权,向甲请求给付?() A.能,因为债权让与后,原债权人即成为债务人的保证人 B、能。因为对转让的债权让与人须负瑕疵担保责任 C.不能,因为对转让的债权让与人无须负瑕疵担保责任 D.不能,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

4、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钢材,交货期限为2000年5月10日。甲方使用该钢材建造房屋,预计开工时间为2000年12月1日。出现下列哪种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A.乙方正在进行某项技术改造,无法按期发货,需延期3个月 B.乙方因一场意外火灾,暂时无法发货,需延期3个月 C.乙方迟延交货,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乙方正在办理与丙公司的合并事宜,无暇顾及该合同的履行,需延期3个月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 。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 6、位于A市的甲工厂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通过铁路交货。对于该合同而言,以下事件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是()。 A、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 B、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 C、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领导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云南省内客户的需要 D、AB之间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7、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 A、合同被解除后,该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B、解除合同一定会产生溯及力 C、解除合同后不能再要求赔偿损失 D、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债务不需要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后,下面哪个说法不正确?()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释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释义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条文理解】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列。关于情势的类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德国法上总结得较为完整,其类型化可资借鉴。在德国法上“情势”主要被总结为以下几类:第一,货币贬值。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账户变更补充协议范本5篇

账户变更补充协议范本5篇 账户变更补充协议范本1 甲方: 乙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了编号为的《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协议),现就有关事宜特签署补充协议: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主协议中的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为以下内容: 开户银行全称:【】 开户名:【】 账号:【】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已经按照主协议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向甲方支付【】元,大写:人民币【】,这部分付款为有效付款,甲方不向乙方主张该部分款项付至本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的账户。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除上述款项之外的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支付至本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的账户。 3、本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内容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仍按主协议履行。 4、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账户变更补充协议范本2 甲方: 乙方: 合同付款账号变更协议 一、鉴于乙方公司原收款帐户已作注销变更,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合同(《*********合同》,下称原合同)中第XX条第XX款中约定的款项支付帐号由原

帐号:XXXXXXXXXXXX,开户行:XXXXXXXXX,变更为帐号:XXXXXXXX,开户行:XXXXXXX,原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第二期及第三期款项将转入变更后的帐户收取,乙方收到该款项后需确保按原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收款票据。 二、其它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三、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乙方原帐号注销银行证明文件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账户变更补充协议范本3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对编号为:原协议中收款账户作出变更。 开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人: 现更改为 开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人: 因该账号更改发生的收款不畅、无法收款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收款账户变更不影响原合同其他权利义务及约定事项的执行,执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本协议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账户变更补充协议范本4 协议编号: 账户变更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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