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

第七条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等实际情况确定后及时公布,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在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第十条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前款规定的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

(一)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

(二)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

(三)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本条第一款所述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是指同一税收协定的同一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包括不同税收协定的相同条款或者相同税收协定的不同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

第十一条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第十二条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不再填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及其他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审批与执行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后,应分别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不是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但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

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的规定直接上报或层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或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的情况;

(三)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审批申请,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理由;

(四)审批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资料存在不准确、不齐全等不能满足审批需要情形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更正或补正。

第十五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一)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

(二)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该审批的范围;

(三)提出审批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限;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

请之日起的下列时间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做出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做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一)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20个工作日;

(二)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30个工作日;

(三)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40个工作日。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时限内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的,视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已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

第十七条在审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处理前款所述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直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八条在取得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可在申报纳税时按照审批决定执行,但应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告实际执行情况。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非居民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完成备案或审批程序,并已实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按本章规定继续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发生变化的信息不影响非居民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可继续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二)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重新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三)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不应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或执行扣缴义务。

第二十一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在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按前款规定取得的退税款属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减免退税,不退还利息。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或者执行了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该取得并保管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不得短于10年。

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收集和保管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以及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确保有关数据完整和准确,并建立与反避税调查、税收情报交换、税务检查和相互协商等国际税收管理程序间信息共享和互动的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所负责辖区内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汇总统计工作,按年向上级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通过审核评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等征管或监督环节,根据执行税收协定风险,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从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含备案类和审批类)中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审核、复核或复查,审核、复核或复查内容包括:

(一)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协定待遇;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正确的税务处理;

(三)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

(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是否正确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职责,审批决定是否恰当;

(五)是否存在其它未正确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审查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报告责任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义务;或者需要报告责任人在其已提供资料以外补充提供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可限期要求报告责任人提供相关资料。

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责任人包括按有关规定应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或提供资料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在处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各项工作中,税务机关之间(含国家税务机关与地方税务机关之间以及跨地税务机关之间)应相互支持和协助,努力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信息管理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的,各税务机关可要求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协助查证信息;被要求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协助查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涉及同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同一事项的处理,应力求协调一致;不能协调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

第二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做出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决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者虽已提出审批申请但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未做出或未被视同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

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报告,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未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限期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因情况变化应停止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立即停止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

(六)经调查核实不应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非居民可自结算缴纳补征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改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后追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退还补征税款,但不退还相关滞纳金、罚款和利息。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提请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的,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可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三十条在审查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或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决定暂不退税,或者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暂不享受或执行税收协定待遇,

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将处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补充完善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跟踪反馈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或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工作机制。

(二)建立档案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反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过程和结果的档案,妥善保管各类档案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协定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执行税收协定的准确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已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者虽已提出审批申请但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未做出或未被视同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报告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填报或提交的资料与同一报告责任人以前已经向同一主

管税务机关填报或提交的资料相同的,该同一报告责任人可免予重复填报或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时,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其中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二)对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实行源泉扣缴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补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事项。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处理错误的,应按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下列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处理有关事项所占用的工作时间: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

(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是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做出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决定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经核实后有权撤销原审批决定,并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一)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尚未执行原审批决定,但非居民仍需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执行原审批决定,但根据核实的情况不能认定非居民不应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并责令限期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执行原审批决定,且根据核实的情况能够认定非居民不能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税务机关审批不当造成非居民不应享受而实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除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所致情形外,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已作追究责任处理的,不再按本办法规定重复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做出涉及本规定的各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陈述理由、申辩意见、要求听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非居民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按本办法规定应由其办理的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非居民的委托事项时,应出具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可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按本办法规定应该提交的凭证或者证明,但应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第四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第四十四条税收协定或国家税务总局与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形成的有关执行税收协定的协议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按税收协定或协议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同时废止。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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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从业人员,从员工进入公司之日起开始执行,直至脱离公司为止。 第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有权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一条招聘 一招聘原则 1、员工的招聘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的岗位要求确定。由各单位报书面计划,人事部门统一招聘。 2、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人才,同等条件下,本公司的股东员工可优先录用。 3、新招聘的人员,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4、新招聘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按《劳动合同法》确定试用期。 5、本公司内各单位离职的人员6个月不得再招聘,严重违章被辞退的

人员不再招用。 6、擅自招聘人员者,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招用者自行负责,并罚招用者500元/人。 7、严格控制临时性用工,用工时间不得超出一个月,确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必须双方签订临时性协议书,且时间不得超出6个月。 二招聘程序 1、新招聘的人员须进行常规体检,重点检查传染病、职业病。 2、由招聘单位负责人首先进行审核、测验、面谈交由人事主管部门凭指定的定点医院体检诊断表,证明身体健康后,方可办理上岗手续。 3、新招聘人员面试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试用不合格者,用人单位随时停止试用,在试用期间,以下情况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1)曾被公司违纪辞退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三天以上者。 (2)品行不端,存作案前科的。 (3)不愿服从正常调动的。 (4)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6)疑似传染病或职业病。 4、试用期不满10天离职或辞退的,不支付任何报酬,试用期不满20天的,支付劳动报酬的50%。 5、如遇加班,必须服从上级安排,否则按不符合录用条件处理。 6、所有试用期员工必须遵守各《岗位操作规范流程》及安全规范,违者按试用不合格处理。

集团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1) 2.范围 (1) 3.定义 (1) 4.原则 (1) 5.公务用车管理 (1) 6.办公用房 (2) 7.通讯管理 (3) 8.公务招待管理 (4) 9.差旅管理 (5) 10.培训管理 (6) 11.预算管理 (6) 12.监督与检查 (7) 13.相关文件 (8) 14.相关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加强公司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3.定义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公司为在职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在职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通讯、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4.原则 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a)预算管理原则; b)严格审批原则; c)节约与务实原则; d)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原则。 5.公务用车管理 a)公司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公司机要文件交换、银行业务、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除上述公务活动外,原则上不再为公司人员其他公务活动提供公务用车。因工 作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公司公务用车的,由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 b)公司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c)公司不得为公司人员、非本企业人员个人配备和提供公务用车。 d)公司为部分自购车辆用于公务和方便工作的人员实施交通补贴,标准如下:公 司总经理2000元/月;经营班子成员1800元/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500元/ 月;部门正职1200元/月;部门副职1000元/月;研发类人员根据技术等级评

报酬待遇管理规定格式.DOC

报酬待遇管理规定格式.DOC 本规定所指各种报酬待遇仅适用于正式聘用员工,短期聘用员工待遇由合同书确定。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可享受下述五类报酬待遇:工资类、津贴类、奖励类、福利类和保险类。 (一)工资类包括: 1、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 3、浮动工资 4、年终双薪 (二)津贴类包括: 1、职务补贴 2、物价补贴 3、住房补贴 4、加班补贴 (三)奖励类包括: 1、创汇奖 2、全勤奖 3、年终奖 4、年终先进个人奖 (四)福利类包括:

1、夏季饮料费 5、独生子女费 2、劳保费 6、子女教育费 3、节日补助 7、煤气补助 4、医疗费 8、丧葬补助 (五)保险类 1、劳动保险 2、医疗保险 3、养老保险 4、住房保险第四条各类报酬待遇的标准如下 (一)工资类1、基本工资分成四类等(附表略);2、工龄工资以服务公司的时间计算,每年1月5元;3、浮动工资,由公司拿出相当全部员工基本工资15%的奖金,作为浮动工资(其分配原则另定);4、年终双薪,每年12月对在本公司干满1年以上的员工发双薪。 (二)津贴类1、职务补贴:分成六级(附表略);2、物价补贴:根据物价上涨浮动确定,一般每月每人不低于10元。3、住房补贴:对公司应该提供住房而没有提供住房的员工,限

经理以下,每人每月补助300元,部门经理以上,每人每月补助500元;4、加班补贴:加班补贴为单位时间工资的2倍。 (三)奖励类1、创汇奖:达到核定指标的100%给奖人民币80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人民币5元;2、全勤奖:全勤每人每月50元;3、年终奖:根据年终经济效益确定;4、年终个人奖500-1000元。 (四)福利类1、夏季饮料费:1-9月,每人每月30元;2、劳保费:每人每月20元;3、节日补助:春节每人200元,元旦每人100元,国庆节每人100元,三八妇女节,妇女每人50元;4、医疗费:员工每月发医疗津贴40元,住院治疗经医院证明支付9%,工伤医疗费由公司全额负担;5、独生子女费:属独生子女家属员工,每年发独生子女费500元(独生子女年满18岁停发);6、子女教育费:有子女在校学习的员工,按在校子女每人每月10元发给子女教育费7、煤气补助;8、丧葬补助: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丧葬,每次补助800元。第五条员工的每月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在发薪日一并领取,每月5日为发薪日,当月发上月工资。第六条有关扣薪扣奖事宜的处理 (一)缺勤扣除1、迟到、早退、私自外出;2、病假;3、事假。按考勤管理规定扣除工资、资金及其它待遇。 (二)工作负伤疾病的缺勤因工作负伤疾病缺勤时,应于一周内提出医院证明,工资及其他(待遇)照常付给。

劳动报酬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及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报酬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及典型案例分析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劳动报酬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及典型案例分析》 培训邀请函 培训时间:2009年8月20日 8:30-16:00(名额有限,报满即止) 培训地点:北京市宣武区腊竹胡同23号-宣武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本期讲师: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钱炼 北京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培训讲师石昆 培训对象:企事业单位劳资管理人员、企业法人及工会工作人员等 培训方式:采取授课、讨论互动、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 收费标准:200元/人/天(包含听课费、资料费、午餐费等) ------------------------------------------------------------------------------------------------------------------------------------ 培训收益 通过本次培训,您可以掌握: 1. 在加班工资管理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与典型案件分析。 2. 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工资支付管理的基本要求; 3. 工资支付中的操作要点与技巧; 4. 不同情形下的工资支付原则与标准。 培训大纲 (上午部分)加班与加班费争议讲解及案件分析 1.加班与工时制度 2.加班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 3.加班工资的追溯时效 4.举证责任及证据的采纳 5.加班工资基数的确认 6.值班与加班 7.计件工资与加班 8.劳务派遣企业 9.非全日制用工 10.加班费争议的预防 (下午部分)劳动报酬管理中的灵活应对思路及操作方法 一、法律环境与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及影响 1)薪资福利管理制度的生效程序及法律要求 2)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3)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工资支付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实操指导 1.劳动报酬、薪酬及工资的概念和区别 2.工资支付管理与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的关系 3.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工资结构 ?工资的计算与支付周期 ?年底双薪、奖金或绩效工资的支付 4.工资的变更 1)工资调整机制的运用 2)易岗易薪制的概念和运用 3)工资临时性调整的方式方法 5.工资的扣减:法律允许迟发或扣发工资的情形: 1)考勤扣款 2)违纪扣款 3)损失扣款 4)缓发工资 6.假期工资的计算

员工工资薪酬管理办法

员工工资薪酬管理办法 [标签:标题]2016 员工工资薪酬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员工工资薪酬管理办法|2015-05-0117:34 第一章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公司员工工资的管理,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2.职员的各项工资待遇除在本公司职员管理制度中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3.本公司职员的工资待遇项目为: 3.1基本工资; 3.2加班费; 3.3奖金; 3.4补助费。 4.下列款项须从工资待遇中扣除: 4.1工资收入所得税; 4.2产业工会会费; 4.3职员福利金及对职员福利社的欠款; 4.4劳工保险费或人寿保险费; 4.5其他必要的款项。 5.凡是按工资点数计发的各项待遇,其换算成货币的公式如下: 1 / 5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工资点数×工资指数×生活补助指数=货币工资量 其中,工资指数根据政府编印的统计月报上刊载的城市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进行换算,生活补助指数最高不得超过1.25。 第二章基本工资 6.本公司职员的基本工资体系如下: 基本工资=工资支给,职务加给 7.职员的工资根据所担任的职务等级每月发给一次。 8.在下列情况下对职员的工资不予扣减: 8.1按职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 8.2奉调参加培训者; 8.3因公出差者; 8.4奉派外出考察者。 9.职员工资的核发采用工资点数制,各等级的工资点数根据“月工资领取人员工资点数表”的规定加以确认。公司正式职员之外的职员,其工资点数允许使用第一职等的工资点数表,最高晋升至第一职等的四十级为止。 10.新进试用人员的起始工资标准规定如下: 10.1无社会经验者 10.1.1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者:工资点数为900(相当于一等一级)。 2 / 5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10.1.2专科学校毕业者:工资点数为1710(相当于二等一级)。 10.1.3大学毕业者:工资点数为1950(相当于二等七级)。

酒店薪酬管理规定

酒店薪酬管理规定 酒店薪酬管理办法一章总则 为贯彻酒店经营管理思路,完善薪酬福利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薪酬”包括工资与福利。其中“工资”是员工每月根据岗位标准、部门内部管理和员工行为准则、部门经营效益所得的劳动报酬的税前总额;“福利”是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解决员工后顾之忧所提供的除工资以外的相关待遇。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岗位要求制订工资标准,以工作绩效实行差别管理。 二章工资结构 一、基本组成 员工的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组成: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质量奖、效益工资和相关补贴。岗位工资是根据酒店各岗位的标准与责任设置的一项固定工资;技能工资是根据各个员工的能力与贡献大小设置的一项激励性工资,体现员工的技能差别与提升程度;质量奖是根据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和行为准则所设置的一项绩效工资,与月度考核、日常奖惩挂钩;效益工资是根据酒店经营业绩和部门业绩所确定的工资,与大厦整体效益、部门业绩挂钩。 二、技能工资 技能工资体现各岗位员工的技术差别与熟练程度,与员工的加薪

晋级挂钩,员工技能等级的评定将结合技术等级考核、比武大赛情况而确定,它着重体现员工的技能。具体见员工技能等级考核制度。 三、质量奖 根据员工岗位责任、内部管理状况、工作标准、月度工作业绩、综合表现等设置质量奖,它着重体现员工的工作态度与责任心,与月度绩效考核、日常奖惩挂钩。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每月开展一次管理评审;主管以下人员每月考核一次,外聘人员、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办法按同等级的内聘人员的标准执行,实习生的考核标准按员工级标准执行。具体见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四、效益工资 根据整体经营效益和部门业绩设置效益工资,效益工资与各部门的经营管理责任书紧密挂钩。根据各部门的业务划分以及对经营指标的贡献大小,效益工资基数分一线和二线分层次、按级别设置(见附件),其分配办法是以总额的形式拨到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员工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具体如下: 、确定月度效益工资应发总额 将编制内的所有人员的效益工资相加,其和为效益工资应发总额。 、确定部门效益工资实发总额 根据经营指标考核办法,对应发总额作出相应的增减。部门缺编时,将缺编人员的工资总额拨发给部门;部门超编时,将超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从应发总额中扣除。

薪酬管理方案标准范本

薪酬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身自身实际情况订立的薪酬管理方案,是员工获得正当劳动报酬的保证,也是维持企业效率和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体现了企业效益与员工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客观评价员工业绩的基础上,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员工工作兴趣和热情,体现选拔、竞争、激励、淘汰为核心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公司所有人员(总经理除外),基层员工是指部门主管职级以下的员工。 第四条建立基于职业发展序列的宽带薪酬体系:人事结合状态是薪酬决定的依据,以个人能力为导向,把价值创造因素具体化为不同等级水平,按照每个人的实际职务、岗位能力确定薪酬,为员工职业生涯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五条薪酬体系的基本原则: 1、薪酬确定:薪酬的确定主要考虑员工承担某一职位所需具备的条件,在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努力在统一的架构下,依靠科学的价值评价,对各职种、职层人员的任职角色、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基于胜任素质对每个员工定职、定级、定薪,给贡献者以回报。 2、薪酬调整:将薪酬与任职资格水平和绩效密切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和任职资格水平的变化进行薪酬调整。 3、薪酬结构:通过建立在任职资格基础上的薪酬结构,增加薪酬调整的科学性和灵活性,强化薪酬的激励机制。 4、薪酬差距:薪酬的水平充分拉开差距,要有利于形成和稳定核心层、中坚层,骨干层队伍;薪酬要向关键职位、核心人才倾斜。 第六条根据公司有关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公司所有员工从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每年续签劳动合同时,对经过绩效考评证明工作业绩优异,工作态度良好,工作能力突出的基层员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晋级,调薪,对有突出贡献的基层员工可以越级晋升;对部门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由总经办公会根据其表现决定岗位或职级变动。 第八条公司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每年的岗位定级、绩效奖金、年终效益奖金方案以及特殊津贴发放等方面的评定、审议。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除总经理以外所有××××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内的员工。

A0306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A0306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Reporting Form for Non-resident Taxpayer Claiming Tax Treaty Benefits (Form D for Enterprise Income Tax) (享受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适用) (Applicable to Tax Treaty Benefits under the Article of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r Treaty Benefits unde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greement) 填表日期:年月日Filling date: Y M D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Currency unit:RMB ○自行申报〇扣缴申报〇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国际运输所得,需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含与港澳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中国际运输条款或其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I.This form is applicable to non-resid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payer who receives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income sourced in China, and claims treaty benefits under the article of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a Double T axation Agreement (DTA, including the DTAs with Hong Kong and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or an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greement (ITA) signed by China. 二、本表可用于自行申报或扣缴申报,也可用于非居民纳税人申请退税。非居民纳税人 自行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或申请退税的,应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或申 请退税时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非居民纳税人留存;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实 施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纳税人如需享受协定待遇,应填写本表一式三份,一 份交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一份由非居 民纳税人留存。 II. This form can be used for self-declaration or withholding declaration, as well as for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s application for tax refund.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initiating the self-declaration for claiming tax treaty 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greement benefits, or applying for tax refund, shall complete two copies of the form: one form is to be submitted to the in-charge tax authority at the time of such declaration or application, and the other form is to be kept by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Where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s China sourced income is subject to withholding tax, administered at source or by means of a designated withholding agent, and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is entitled to tax treaty 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greement benefits, the latter shall complete three copies of the form: one is to be given to the withholding agent to submit to the in-charge tax authority at the time of the withholding declaration, one is to be kept by the withholding agent and another is to be kept by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三、本表第一部分由扣缴义务人填写,如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则无需填写。本表 其余部分由非居民纳税人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可根据需要增加附页。 III. Part I of the form shall be filled in by the withholding agent, and will not be required in the case of self-declaration. The rest of the form shall be filled in by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When filling in the form,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can attach separate sheets to the form if necessary. 四、非居民纳税人应如实完整填写本表所列问题。如非居民纳税人没有问题所列情况, 请在表格中填“无”。本表所列选择题,请非居民纳税人在符合自身情况的选项对应的□或○ 中打勾“√”。带有*标识的题目,请具有题目所描述情况的非居民纳税人填写,与题目所描 述情况不符的非居民纳税人无需填写。 IV.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shall provide accurate and complete information to answer the questions contained in the form. Please write “N/A”in the form if a situation described in a question is not applicable for a non-resident taxpayer. For a

员工薪酬、福利待遇管理制度

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奖罚管理制度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创建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通过合理薪酬吸引优秀人才,保证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大连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陇商汇全体员工; 1、本薪酬制度制订的原则: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自身 实际情况制订本薪酬制度; 2、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原则与公司发展战略相一致,通过弹性设计,充分发挥薪酬 的激励为导向,确保公司可持续性发展与员工利益; 3、公司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福利待遇制度》《奖罚制 度》 4、薪酬管理制度: 4.1、工资项目分为以下四项:基本工资、全勤奖、绩效工资、工龄工资。 4.2、薪酬水平和薪酬总额支出,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并参照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情况、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拟定明年度薪酬总额计划,经总裁批准后实施。 4.3、发薪形式:公司员工统一办理招商银行储蓄卡,财务部每月15日按时将员工薪资汇入其帐号。 A、薪金计算期:按照当月实绩天数做考勤,每月由4天作为员工休息日。 B、发薪日期:每月的15日发放上月的工资额发放;(若遇节假日可能提前或顺 延发放) 5、考勤制度: 5.1、作息时间:早10:00~晚下班根据实际情况由店长具体安排;(值班另行安排) A、(会所)早9:00—14:00;下午16:00—晚21:00 到营业结束。 B、(面馆)(1月、2月、3月、4月、11月、12月)早8:00—晚20:30 (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早7:30—晚21:30 C、会所值班班次:早8:30—晚21:30。 D、每月休息方式:工作三天休半天。 E、总值:到结束闭店

报酬待遇管理规定条例

报酬待遇管理规定条例 报酬待遇管理规定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贯彻多劳多得,奖勤罚惰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种报酬待遇仅适用于正式聘用员工,短期聘用员工待遇由合同书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可享受下述四类报酬待遇:工资类,津贴类、奖励类和福利类。 (一)工资类包括: 1.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 3.浮动工资? 4.年终双薪? (二)津贴类包括: 1.职务补贴? 2.物价补贴?

3.住房补贴? 4.加班补贴? (三)奖励类包括: 1.创汇奖? 2.全勤奖? 3.年终奖? 4.年终先进个人奖? (四)福利类包括: 1.夏季饮料费? 2.劳保费? 3.节日补助? 4.医疗费? 5.独生子女费? 6.子女教育费? 7.煤气补助? 8.丧葬补助? 第四条各类报酬待遇的标准如下: (一)工资类? 1.基本工资分成四类十等(附表略);

2.工龄工资以服务公司的时间计算,每月一年5元; 3.浮动工资,由公司拿出相当全部员工基本工资15%的`奖金,作为浮动工资(其分配原则另定); 4.年终双薪,每年12月对在本公司干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发双薪。 (二)津贴类: 1.职务补贴:分成六级(附表略); 2.物价补贴:根据物价上涨浮动确定,一般每月每人不低于10元。 3.住房补贴:对公司应该提供住房而没有提供住房的员工,限经理以下,每人每月补助300元,部门经理以上,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4.加班补贴:加班补贴为单位时间工资的2倍。 (三)奖励类:

1.创汇奖:达到核定指标的100%奖给人民币80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人民币5元; 2.全勤奖:全勤每人每月50元; 3.年终奖:根据年终经济效益确定; 4.年终个人奖500—1000元。 (四)福利类: 1.夏季饮料费:1—9月,每人每月30元; 2.劳保费:每人每月20元; 3.节日补助:春节每人200元,元旦每人100元,国庆节每人100元,三八妇女节,妇女每人50元; 4.医疗费:员工每月发医疗津贴40元,住院治疗经医院证明支付90%,工伤医疗费由公司全额负担; 5.独生子女费,属独生子女家属员工,每年发独生子女费500元(独生子女年满18岁停发); 6.子女教育费:有子女在校学习的员工,按在校子女每人每月10

建筑劳务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 一、为达到劳资兼顾,互利互惠,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依照以下原则制定本制度: 1、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岗位责任,在对员工能力及业绩进行考评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薪酬。 2、谋求稳定、合作的劳资关系原则:对公司的优秀骨干人才在薪资合理分配的基础上予以特殊考虑,以建立稳定、长期合作的劳资关系。 3、员工薪资参考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担任工作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绩效及工龄、资历等因素综合核定。 二、薪酬体制 1、薪资标准确定:公司依照岗位的重要程度、责任大小、难度高低等因素确定个岗位薪资标准。 2、年薪制:由总经理确定年薪标准(一般一年确定一次)。 (1)薪制对象:公司聘任的高层管理人员,相关的高级技术、业务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 (2)年薪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根据业绩、能力、责任等因素确定,享受年薪制的员工薪资由工资总额的30%作为绩效工资,其余70%按月平均发放,年终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核算绩效工资发放额(以年终考勤、奖惩、绩效考核等依据)。 3、月薪制:享受月薪制的员工由所在部门领导确定并报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1)月薪制对象:除实行年薪制工资以外的固定在编员工。 (2)月薪标准:根据员工能力、岗位重要程度、难度确定,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4、日工资制:临时雇用的施工工人。日工资制工人不属于公司固定员工,其工资标准由工程部拟定,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公司固定员工分类: (1)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2)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项目经理 (3)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师、设计师、工程师、预算员、绘图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会计、出纳等 (4)业务人员:市场开发人员、采购员 (5)行政后勤人员:文秘、仓管、保安、杂工、清洁工等 三、薪资结构:固定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组成。 1、基本工资: (1)贯彻“因事设岗,因岗定薪”原则,行政人事部根据岗位的性质、责任大小、难度高低、专业性、劳动强度等因素起草各岗位基本工资等级标准,由总经理审批。 (2)每个员工的基本工资等级由所在部门经理确定,中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等级由总经理确定。一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按照所担任最高职务确定基本工资等级。 2、加班工资:因公司业务需要,目前公司未实行五天工作制,发生的加班公司根据不同岗位给予加班工资。 3、年资津贴:(由总经理确定按实际年资计算或自本制度批准施行之日起计算年资) (1)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给与相应年资津贴:员工50元/月,部门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Non-resident's claim for treatment under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DTA) (for approval) 填报日期Date 年月日Y/ M/D 1纳税人名称Taxpayer' s name 2纳税人 纳税识别 号 Taxpayer's tax identificat ion number 3纳税人 类型 Type of taxpayer □企业Enterprise □个人Individual 4纳税人境内地址Address in China 5境内联 系电话 Telephone number in China 6境内邮 政编码 Postal code in China 7纳税人境外地址Address in home country 8境外联 系电话 Telephone number in home country 9境外邮 政编码 Postal code in home country 10 序号No . 11 项 目 Item 12 所得 类型 Type of income 13 纳税方 式 Approach of tax paymen t 14 支付人 或扣缴 义务人 名称 Name of payer or withholdi ng agent 15 支付人或 扣缴义务 人纳税识 别号 Tax identificatio n number of payer or witholding agent 16 申请适用 税收协定 及条款 Applicable DTA and articles 17 是否属于 关联交易 An associated transactiono r not 18 收入额 或应纳 税所得 额 Amount of gross income or taxable income 19 减免税 额 Taxdeduc tion or exemptio n 20 备注 Additional information 21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规定条件的理由 Reasons for enjoying treatment under DTA

员工病假离岗休息及待遇的管理办法

员工病假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为完善员工病假(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管理,保障公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病假期间的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的公司员工 二、病假类型 (一)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 (二)请一个月以内(当月有出勤天数)的病假为短期病假,短期病假不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 (三)请一个月以上的病假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短期病假请销假办法及待遇 (一)请假流程 1、请假人填写请假条,超过2天的病假需要提供市二级以上医院证明; 2、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 3、请假人将经批准后的假条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后休病假。 4、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休假前办理请假手续,须通过其它方式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经同意可先行治疗,并及时

补办病假手续。 (二)短期病假请假审批权限 1、1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2、超1天,不超5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3、超过5天的,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核备案,所在部门和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三)销假流程 1天以内病假结束后,到本部门考勤员处销假,超过1天的,休假人应及时按以下流程办理销假手续 1、休假人到所在部门负责人处报到,负责人在假条上备注到岗日期; 2、休假人持假条到办公室做销假备案; 3、休假人将已作销假备案的假条交所在部门考勤员。 (四)短期病假期间待遇 1、月累计病假不超2天的,不影响工资; 2、月累计超过2天的,超出天数按日工资计算扣除(日工资按员工基本薪酬除以21.75天计算),且该员工不再享受当月奖励薪酬; 3、保障员工按病假天数扣除后的当月工资不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的80%;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完善薪酬管理制度

本刊特稿·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完善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人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薪酬管理的相应要求。 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 尚未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试用期间: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工资调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

报酬待遇管理规定

报酬待遇管理规定 报酬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贯彻多劳多得,奖勤罚惰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种报酬待遇仅适用于正式聘用员工,短期聘用员工待遇由合同书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可享受下述四类报酬待遇:工资类,津贴类、奖励类和福利类。 (一)工资类包括: 1. 基本工资 2. 工龄工资 3. 浮动工资 4. 年终双薪 (二)津贴类包括: 1. 职务补贴 2. 物价补贴 3. 住房补贴

4. 加班补贴 (三)奖励类包括: 1. 创汇奖 2. 全勤奖 3. 年终奖 4. 年终先进个人奖 (四)福利类包括: 1. 夏季饮料费 2. 劳保费 3. 节日补助 4. 医疗费 5. 独生子女费 6. 子女教育费 7. 煤气补助 8. 丧葬补助 第四条各类报酬待遇的标准如下: (一)工资类 1. 基本工资分成四类十等(附表略); 2. 工龄工资以服务公司的时间计算,每月一年5元; 3. 浮动工资,由公司拿出相当全部员工基本工资15%的奖金,作为浮动工资(其分配原则另定);

4. 年终双薪,每年12月对在本公司干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发双薪。 (二)津贴类: 1. 职务补贴:分成六级(附表略); 2. 物价补贴:根据物价上涨浮动确定,一般每月每人不低于10元。 3?住房补贴:对公司应该提供住房而没有提供住房的员 工,限经理以下,每人每月补助300元,部门经理以上, 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4.加班补贴:加班补贴为单位时间工资的2倍。 (三)奖励类: 1. 创汇奖:达到核定指标的100%奖给人民币80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人民币5元; 2.全勤奖:全勤每人每 月50元; 3. 年终奖:根据年终经济效益确定; 4. 年终个人奖500—1000元。 (四)福利类: 1. 夏季饮料费:1—9月,每人每月30元; 2. 劳保费:每人每月20元; 3. 节日补助:春节每人200元,元旦每人100元,国庆节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兰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完全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本公司依法正式与之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的定员数,根据所定的组织编制和预算额决定。 第二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方法,与受聘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实行期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住院的,在公司规定的医疗范围内,参照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的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住院以外的医药费自理。 第六条新聘员工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证和有关工作调动的证明文件。城镇待业人员还必须交留待业证; (二)交一寸免冠照片4张; (三)交指定医院开具的体检证明; (四)填写员工登记表;

(五)交纳就业风险基金人民币元(合同期满后如数退还本人)。 第七条对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原则上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公司可根据试用期人员的工作情况延长或缩短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员工每周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每天工作8个小时。起止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可参照有关法规要求员工加班。 第三章工资及发放 第九条设立工资标准的原则: (一)根据员工的个人能力及其工作实绩,给予相应的报酬。 (二)合理照顾员工的基本生活。 第条支薪方式 (一)每月15日,以现金方式发放当月的工资。如支薪日为节假日则提前一天发放。 (二)月薪制员工的工资,到每月月末为基准计发。新聘员工自报到之日起计薪。升迁的员工自任职的下月起照新的等级工资计发。开除.免职.辞职的场合,以人事部门的停发工资通知单生效之日为最后计薪日。 (三)计件员工的工资=实际产量×合格率×单位计件。

中层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中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发﹝2015﹞121号 北京建工集团党委 北京建工集团关于印发《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A-0)》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各单位: 现将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A-0)》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30日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文件 ★

北京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A-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15〕19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党办发〔2015〕21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建发〔2015〕120号)所确定的人员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所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

..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 第五条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出售等。 (二)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配置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6万元以内,优先选用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已配置车辆未到更新和报废年限,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实际价值高于配备标准或者排气量严重超标的,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其他集团中层领导人员不予配备公务用车。 (三)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含车辆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实行单车核算,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并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按程序审批报销。 . .下载可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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