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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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

[责任者]: 华英雄

[发表时间]: 2001-03-03

[原文出处]: 《网苑说法论坛》

[秘密等级]: 公开

[字数]: 3400

[主题词]: 古代/法文化/法治/德治/人治

[正文]:

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

华英雄

在实行以法治国的今天,在人们嘴中谈论的最多的往往是权大还是法大,简而言之,这个问题归结到法律之上,则是评判究竟今天的中国社会是在走法治的道路,还是沿袭了封建时代的“人治”,或者在“法治”和“人治”之间寻求一种衡平关系,也有人将这种衡平关系称之为“以德治国”,但是从现在的舆论看来,这种由伦理学和社会学提出并主倡的“以德治国”遭到了大多数人的一致反对,理由基本一致,认为这种“德治”或者说对于这种“以德治国”的扶持会极大的助长“人治”之风的盛行,继而成为了法治建设的严重阻碍。究竟“人治”、“法治”、“德治”孰优孰劣,“以德治国”在今天的倡导是真正的举足轻重,还是实质的一文不名,作为法律人,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

在搞清以上问题之前,我们不妨追根溯源,弄清几个概念的含义和来源。大家都知道,“法治”和“人治”这一对相对的概念,他们的最早提出并兴起于西方的社会文化。“法治”的含义的最早表述来自古希腊文化,相对于“一人之治”的“人治”定义而言,亚里斯多德将“法治”的定义表述为“已经成立的法律为公知力所认可,并为公众普遍服从的良好的法律。”然而当我们翻开中国的古代法文化,却也能够发现“法治”和“人治”的影子,如《论语》中的“为政在人”及《荀子》中的“有治人而无治法”等关于“人治”的表述,《韩非子》的“以法治国”、《商君书》的“垂法而治”关于“法治”的描述,而作为两种说法提出者的儒家和法家均坚持自己的学术思想,并进行了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斗争,“法治”和“人治”可谓是死敌,正是“栽树栽出双大木头,养儿养出对大冤家”。然而当今意义上的法治却是地地道道的舶来品,它的传入和兴起则是于中国启蒙资产阶级思想息息相关的。他们抱着良好的愿望通过著书立说对于法治和人治进行注解,并提出了建立法治、推翻人治的先进主张,从今天的历史角度来看,这些思想尽管推动了社会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然而却没有真正的摆脱历史的局限性,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只是针对当时的中国历史状况提出了主张,但是并未真正的出动“人治”的根源。纵观中国的文化历史的发展,代表法家思想的“法治”实际上是“法刑之治”,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当我们解读中国古文化的发展时,“法”与“刑”总是紧密相随,不可分割,法家思想倡导的“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不仅仅简单的停留在思想上,更实际的表现在封建失盗的司法制度改革中,无论怎样的改朝换代,“严刑酷法”却始终是频繁变革中始终不变的一页,在古人看来“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显然在他们的思想里法与刑之间划了等号,“严刑酷法”更是社会安定的需要,从古代的中国刑罚来看,刑罚的“禁强暴”的色彩较重,突出一个“严”字,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抢劫杀人这样的严重犯罪,还是在今天看来应由道德评判的关于伦理、社会甚至是相对于民事主体间的纠纷,都要依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对于违法者进行肉体上的惩处,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讲,作为封建统治者自身恰恰是希望通过这种“严刑酷法”惩治犯罪,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的确从封建社会的实际现实状况的记述上来看,本身这种“法刑之治”的“法治”更加强调了刑罚的效益和惩戒及威慑作用,却完全忽视了对于个人的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只将法律作为了维护和统治社会的手段,却缺乏其他真正实现法治的客观积极要素,这样看来,不难发现此“法治”非彼法治。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严刑酷法”一叶障目,从而忽视了古代法文化中发展的中法治要素。

“法治”中的体现了最基本的经济利益发展对于人的自身价值观念的变化和本位利益说的萌芽也正是今天的法治概念不能缺少的概念和规律。而对于“人”而言,做为“法治”的死对头“人治”的儒家思想却时时处处的体现了“人”的主观因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他们的思想包含了对于法的肯定,但是更强调了对于人的应用,只要有贤能才是才能领导好国家,他们的学术思想严格的要求人的价值观念,“君子观念”是千百年来儒家思想始终不变的思想,所以从一定程度上看,儒家强调了个人的修养,仁”治天下,可以这么说,在这里,人之治已经于以德治天下明显的划上了等号,但是这种“人治”并非是今天的“以德治国”毕竟我们能够看出在儒家的思想对于法的思想是很暧昧的,既不强调法的作用,也不反对法的地位,对于法他们采取的灵活的态度,逐步的发展成为了后来的法的双重性格的,既将礼的因素融合,又纳入了法的尊严,而实际上最终的目的和利益还是为了维护家族利益,而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的维护只是经不起推敲的美丽谎言,这样一来,这个“人治”不是法治,也就更不是什么“德治”。

这并非是对“人治”的一概否定,正式因为人治中对于人的要素要求,所以在灿烂的古代法文化里,这种要求其实潜移默化的融进了法律之中,例如在唐律中对于性贿赂的处罚,以及在各朝各代的中逐步形成的严格监察考课制度,这正是传统法文化中行政法的有关部门限制权利的要素,实际上对于今天而言有着非常大积极意义的。归根到底,最终无论在封建时代实行“法治”还是“人治”,实际上都是不折不扣的一人之治,并非现在我们所说的法治,法治源于近代的资本主义发展和兴起,最集中的体现了经济越发展,人对自身权利也就越重视的规律和立法导向,实际上法治在资本主义的兴起也正是一个推翻封建君主专制的过程,法治强调“任何人都绝对的服从法律而不例外。”,它侧重于对于法律的规定,积极规范限制各个部门的权利,立法上强调任何人一旦犯法都不能逃避其罪,并不因个人的身份高低或者法外的因素而改变使之逃避法律的对其的惩罚。

而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

首先必须明确这种法治的建立和实行的过程必须是明确是和理智的,而不能是模糊或者高速的,必须要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紧密联系起来,而不能绝对后退或者超越这个历史阶段,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要吸收,但是绝对不能是完全意义上国外法律的移殖和拼凑,我们今天的法治是继承,但是绝对不时对于中国传统古文化的摒弃。而对于“以德治国”,根据我的理解,它的提出是一个前瞻性的概念,其真正的实现是要需要经济发展高度和民主制度紧密联系,而现在所讲的德治完全可以理解成一种在道德上强调个人的提高,而非我们所理解的“以德治国”,因为只有国家消失法律消失的社会阶段,道德才能成为社会规范化,而以德治国正是这种社会形态的过度阶段。实现以德治国还是一个长远而美好的目标,而最关键的其实还是今天的法治,我想,无论是德治,还是法德双修,归根结底我们要务实的走一条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道路,因为这才是社会发展的规律。

创建时间: 2001-07-31

修改时间: 20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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