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表达权等四权

公民的表达权等四权
公民的表达权等四权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没有磨擦、没有利益冲突的“平静社会”。事实上,古今中外的人类社会均不曾有过完全没有矛盾、没有磨擦、没有利益冲突的“平静社会”。即使有过相对的“平静社会”,那种“平静”和“稳定”也往往是表面的、形式的和在短暂时期内存在的。专制统治者或者马克斯、韦伯所述三种统治者类型中的所谓“魅力型”统治者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能制造出这样的“平静社会”。前者通过高度集权、高压统治和人民的畏惧使社会“平静”和“稳定”,后者通过领袖个人的权威、魅力和人民的崇拜、迷信使社会“平静”和“稳定”。但是,和谐社会与那样的“平静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尽管和谐社会也应该是相对“平静”的,“稳定”的和有秩序的社会,但这种“平静”、“稳定”、“秩序”、不是通过以国家强制力压制和掩盖矛盾、磨擦、利益冲突而制造出来的,也不是因社会公众崇拜、迷信“魅力型”领袖而内心自我克制、压制,使矛盾、磨擦、利益冲突不致激化,不形于外而生化出来的,和谐社会的“平静”、“秩序”、“稳定”是通过法治化的民主、博弈机制调节、化解矛盾、磨擦、利益冲突而形成的。这种调节、化解矛盾、磨擦、利益冲突的法治化的民主、博弈机制的基础是法律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确立和保障。没有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保障其实际行使,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博弈机制及有效运作,即不可能有真正的、实质的和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所谓“知情权”,首先是公民了解政府政务运作信息的权利。公民只有知道政府是怎样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的,知道政府是怎样作出决策和怎样实施政务的、知道政府制定各种法规、政策的内容和制定的理由、根据,知道“公仆”们勤政、廉政的情况,公民才会相信政府,支持和配合政府的管理,从而减少可能因怀疑、误会而产生的与政府的矛盾、冲突;即使在矛盾和冲突产生后,也易于沟通、协调和解决。此外,“知情权”也包括公民获取通过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收集的社会信息的权利。公民建立政府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政府收集和发布各种信息,如食品、药品安全及其他商品质量的信息、生活、生态环境状况的信息、市场流通的信息等,以防止社会生活中因各种“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被侵权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在侵权事件、矛盾和冲突发生后,有了信息公开,有了“知情”的渠道和途径,相应问题才有获得较大公正和有效解决的可能。

所谓“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参与权首先使公民感受到自己是国家主人、社会主人、本人所在共同体(本人所在的单位和所参与的社会组织)的主人,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所在共同体、对他人的责任,从而积极与政府和单位、组织的管理者合作,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公民对国家政务(如立法、决策、执法等)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

所谓“表达权”,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出版、集会和其他各种途径(如新闻媒体、信访等)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其实现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的重要尺度。有人可能认为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对社会稳定、和谐会有负作用。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公民滥用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如污蔑、诽谤、恶意煽动等)会损害社会稳定、和谐,但公民依法行使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必须条件。首先,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话语权,才能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平等博弈),没有社会公平,怎么会有社会稳定、和谐?其次,不同思想、观点、不同主张、看法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权、话语权,才能相互了解、相互协调、相互妥协,没有相互了解、协调和妥协,各种利益冲突怎么化解?利益冲突长期不能协调、化解,社会怎么稳定、和谐?

所谓“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公民监督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对立法、决策的监督,如申请违宪审查、违法审查等,其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其三,对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不作为和腐败行为的监督,如申诉、控告、举报、检举等。依法保障公民监督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首先,监督是保障公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必要条件。历史已经反复证明,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膨胀、腐败和滥用,公民面对违法、腐败的公权力,即使能让他身体服从,其内心也不可能服从,被管理者对管理者不服,甚至仇恨,社会何以能和谐?其次,监督是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实现自我纠错、自我调节,以保障立法者、决策者、执法者主观与客观一致、法律、政策与国情、社情、民情适应、从而社会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条件。立法、决策、执法中的问题并非立法者、决策者和执法者本身都能自己发现和自己找出解决的办法,而必需有赖社会公众的监督。法律如果不为社会公众提供顺畅的监督渠道(如违宪审查等),社会公众发现的立法、决策、执法中的问题不能上达有权机关,有权机关不能及时采取解决问题的措施,社会怎么和谐?人与自然怎么和谐?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能实现;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也会大打折扣;没有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形同虚设;没有监督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在很大程度上会失去意义。因此,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系统的基础工程,应该全面和整体推进。

2007年0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既是对各级政府决策施政活动提出的一项新要求,也是对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和管理过程的角色定位。笔者认为,“表达权”等“四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意义重大,寓意深远。

笔者对照查阅了前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虽然都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但明确具体地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是第一次。

公民“四权”的提出,首先让宪法上的公民民主政治权利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规范化,使公民权利更容易得到实现和保障。必须承认,这里提出的公民“四权”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体的。但也应当看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比较全面,但却较为笼统和原则,内容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它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施政来加以实现。上述“四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民主政治权利具体化,不仅增强了权利行使的针对性,增加了可操作性,也拓展了公民权利的内涵,使公民的这“四权”与政府公共决策和管理权相对应,进一步强化了公民对政府活动的监督。

其实,保障公民“四权”的实现,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特别是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建设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进民主建设,扩大公民参与的必然结果。从上述“四权”的逻辑关系看,要实现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公民对政府决策和管理工作的知情,就谈不上参与;没有知情,公众也无从表达;而没有充分自由的表达,所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都是虚的,最终监督权也无法实现。

笔者认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还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当前,在个别地方的政府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种错误理解言论自由、拒绝公众监督,甚至是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打压公众言论自由,侵犯公民表达权的恶性事件。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也造成了恶劣影响。

将公民“四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表明国家充分意识到这些公民权利对于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也意味着国家已意识到政府决策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不平衡,需要有更加明确的公民赋权,以强化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才能防止违背民意,决策失误。在这个问题上,经济损失事小,失去民心和丧失公信事大。

将“四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是我国公民民主权利的一次重要充实,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次重大转折,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质进步。

东财《民法》在线作业三 满分答案

东财《民法》在线作业三 1. 公民的身份权是公民于下列情况下享有的权利() A. 出生 B. 年满10周岁 C. 年满18周岁 D. 取得特定身份 正确答案: A 满分:4 分得分:4 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A. 组织 B. 团体 C. 组合 D. 社团 正确答案: A 满分:4 分得分:4 3. 甲与乙因故发生争吵,甲用木棒打击乙的头部致乙休克,甲侵害了乙的() A. 生命权 B. 健康权 C. 名誉权 D. 身份权 正确答案: B 满分:4 分得分:4 4.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 A. 选择之债进行的分类 B. 主债进行的分类 C. 法定之债进行的分类 D. 多数人之债进行的分类 正确答案: D 满分:4 分得分:4 5. 养牛专业户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蒋某恐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为防止传染给别的牛造成更大损失,蒋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农民刘某经过此地发现此牛并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竟成了一头高产奶牛。一年后,蒋某听说了此事,要求刘某将牛还给他,刘不允。依照法律,蒋某() A.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取得此牛是不当得利 B.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病牛支出的费用及劳动费 C.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蒋某的所有权已因抛弃而消灭 D.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有权要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 C 满分:4 分得分:4 6. 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为李某多买了一箱。此行为属于() A. 没有代理权 B. 有权代理 C. 滥用代理权 D. 超越代理权 正确答案: D 满分:4 分得分:4 7. 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

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一、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个人信息比如说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什么的,这些不算是隐私,是在某些时候必须要告诉人家的东西,但是不允许人家乱用自己的这些信息,这是公民的权利 隐私就不同了,它是一种可以不让人知道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必须要说出来的,所以要是有人侵犯了这样的为人所保密的东西,就是侵犯了隐私权啊 二、姓名权权利内容 改名权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

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项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废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项权利外,其余10项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均有反映。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共设38项公民权,其中26项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相同。1936年《苏联宪法》中的12项公民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全部都有体现。又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罗列的权利共52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罗列的权利共78项,内容完全相同的有34项,还有一些内容是相近的,其余为随着形势发展新增内容或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词汇表示的:英语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语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语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语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又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完全相同。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此其一。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人权与公民权之异同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等。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

身份权的内容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d16181410.html, 身份权的内容 核心内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份权有哪些内容呢?身份权的内容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权利。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身份权的内容。 身份权的内容: 一、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管理和保护权利。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有亲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纳入监护中,在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 1、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1)保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惯。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权的表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等不良的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即使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权利和义务等等。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因此,民法通则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 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记者了解到,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11月25日《南方都市报》)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工人日报斯涵涵:如今,不少家长都希望给孩子取一个别具一格,有意义的名字,一些名字因此成为舆论焦点。然而,“姓氏者,标示家族血缘之符号也”——自古以来,华夏子孙都是以姓氏为家族延续的标志。通过姓氏,人们可以追溯宗族的起源和代际的传承。现代人报出自己的名号,旁人就会知晓其父亲或母亲的姓氏,同姓之间就有了一些共同话题,而一些罕见姓氏还可能牵系着历史的变迁,引得人们探究。跟父姓或跟母姓是中国乃至很多国家通行的姓名文化,也是约定俗成的规则。 而从法理上说,知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还须知道“权利不可滥用”,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 上述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公众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换句话说,如果大家都突发奇想地给孩子取名,特殊性是有了,但其背后可能附加的家庭层面、历史文化层面的意义则消失殆尽了。 实际上,给孩子起名字考验着家长的文化底蕴,其中包括法律常识和传统伦理,在自由、开放的现代社会,喜欢“北雁云依”这个名字,完全可以用作别名、笔名、艺名或网名,但不能心血来潮随意而为。有关姓名权的纠偏应该引起重视。 @法制日报叶泉:我们看到,北雁云依案被最高法收入第17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举动。从姓名权案的历史上看,我国曾有过着名的赵c案。2008年1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公安机关要为赵c办理二代身份证。此判决被媒体收入当年中国影响性诉讼十大案件。但此案经公安机关上诉,二审双方达成和解,赵c改名,公安机关为其办理身份证。这个案子的虎头蛇尾,正说明在当时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对公民姓名权案件的审理犹疑不定,缺乏确定性和统一性,一审法院的步子迈得大了,二审法院只能抹稀泥。北雁云依案被收入指导性案例,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正如公众担心的那样,一些父母为孩子取名太过任性。比如不久前媒体报道的“王者荣耀”“谢祖隆恩”等等,看着就像是在开玩笑。固然,这些父母可以给自己找借口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一旦他们在登记时与公安机关产生矛盾,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有先例可循了。 权利无小事,慎重对待权利是司法的品格。北雁云依案不是一个小案子,它折射出来的是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中国司法的日益成熟与自信。 @新京报沈彬:对于这个看似“恶搞”的案件,审理此案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却保持了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没有简单地以公安机关的“惯例”确定公民姓名权的外延。相反,法院认为“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该案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之后,此案被层层上报,从济南中院到山东高法,再到最高法。 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的回忆,此案甚至在最高法内部也产生不同意见。最后,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姓名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在司法部门、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学术界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只有上升到法律解释的高度才能获致根本解决”,所以,最高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议案。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一些例外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释法确定的取名范围,显然要比公安机关之前掌握的标准更灵活。 最后此案是依立法机关的释法做出的判决。虽然这是一件起名字的小案,但一路惊动了省高法、最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通过释法一锤定音。释法本身彰显了法治的严肃性,重申了《立法法》明确的法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 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及其法律释译: 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

谁动了我的姓名权

谁动了我的姓名权我跟他没完! 来源: 检察日报时间:2015-04-22 姓名是一个人的代号,关乎多种权利。生活中,因姓名被干涉、盗用、冒用、随意更改等行为而导致的矛盾纠纷不在少数。 套用他人驾驶证赔偿1.9万元杨某一直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2014年2月,他在进行驾驶证年审时,被告知因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不能通过审验。经查询,杨某得知自己的驾驶证件已被李某套用了两年。其间李某驾驶大型货车多次违章,均记录在杨某的违章信息里。同年8月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套用其驾驶证的行为,并赔偿其驾驶证不能审验期间的误工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套用原告杨某的驾驶证件驾驶货车营运,致使违章情况记录在杨某名下,侵犯了杨某的姓名权,杨某因此而遭受损失,李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套用杨某姓名,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9万元。 点评:驾驶证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从载体形式上看,驾驶证记载了驾驶人的姓名、性别、照片等个人信息,驾驶证号码即为其身份证号码。从侵权行为上看,套用人套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他个人信息均与被套用人的完全一致。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墓碑上刻名不能随意姗姗18岁时,母亲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丈夫李某离婚。2012年初,沈某、李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同年9月,沈某和金某重新组成家庭。再婚后不久,沈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一年多后不治身亡。沈某去世后,金某未经姗姗同意,擅自将她的姓名刻在亡妻墓碑之上,并书写“率女姗姗”等字样。对此举动,姗姗表示无法接受,并以侵犯自己的“署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金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清除沈某墓碑上“率女姗姗”等字样。 点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在墓碑上刻制名字的权利并非署名权,而是姓名权。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亦包括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在使用他人姓名之时,应当征得姓名权

兰大《民法学》18秋平时作业2(满分)

------------------------------------------------------------------------------------------------------------------------------ (单选题) 1: 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水流影响他方生产的,他方有权请求_____________ A: 排除妨碍 B: 赔偿损失 C: 恢复原状 D: 消除危险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甲出差住乙旅馆,晚上在房间休息时,房间的吊灯突然脱落致甲受伤。后查明该吊灯是丙装修队安装,因使用时间过长螺丝松动所致。甲想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应向乙索赔 B: 甲应向丙索赔 C: 甲可以向乙或丙索赔 D: 甲应要求乙和丙共同赔偿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甲于1994年购买此房。进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2001年5月,乙购买了进住六楼。2004年5月,乙认为甲严重造成了自己出入及搬运东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立即拆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安门在前,乙进住在后,进住时乙明知楼中的格局问题B: 不应支持乙的请求,因为甲是建筑物空间共有人之一,可自由使用该空间 C: 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甲侵犯了其共有权 D: 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 A: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B: 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 C: 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 D: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下列行为中,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且不负责任的是()。 A: 甲为保护自己的桃园免受小偷侵扰在桃园的四周架设高压电网,致使小偷被电死 B: 甲为看家护院养有狼狗五条,小偷乙要入院中被狼狗咬成重伤 C: 甲因情势急迫将盗贼放在屋前的汽车轮胎扎破 D: 甲见小偷乙在屋中寻找钱物,乘其不备将其左臂砍下。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2间,中间隔一天井。建成后,双方约定,甲拥有前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拥有后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出入均由前截房屋右侧通行。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其后,甲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租给了丙。现甲打算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卖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B: 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 乙有优先购买权 D: 丙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户口登记条例》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公元1789年8月26日 法兰西王国波旁王朝制宪国民会议通过 组成国民会议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相信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里面阐明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这个永远呈现于社会所有成员之前的宣言,能不断地向他们提醒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因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更加受到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根据简单的而无可争辩的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能恒久地导向宪法的维护并有助于人类全体的幸福。因此,国民会议在上帝之前及其庇护下,承认并且宣布如下的人权与公民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类是与生俱来而且始终是自由与平等的。社会的差异只能基于共同的福祉而存在。 第二条 一切政治结社的目的都在于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与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 之。 第五条 法律仅能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个别地或透过他们的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的眼 里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除了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上的区别之外,皆能按照他们的 能力,平等地取得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与职务的资格。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所有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使人执行任何专断的命令者,皆应受到 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法。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 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逮捕被判定为必要的,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他们的表达没有扰乱到以法律所建立起来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就于此项自由的滥 用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这个力量因此是为了全体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普遍的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知

合法经营过程中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精编版

合法经营过程中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认定细节予以了明确。 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不是买卖,交换也可能是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合法经营过程中购买、收受的信息也可能够构成犯罪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民法学人身权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x

《人身权》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人身权是一种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 2、人身权与财产权益没有联系。()( ) 3、人身权具有专属性质,是一种相对性权。()( ) 4、人身权是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法人是组织体,谈不上什么人身,故其没有 人身权。()(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5、身份权是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民事权利,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热不具有响应的行为能力,因此不享有身份权。()() 6、人格权是公民专有的权利。()() 7、公民有权决定、使用、转让自己的姓名。()() 8、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权益不再受到保护。()() 9、身份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都享有的权利。()() 10、人格权自民事主体产生时就依法享有。()() 11、对人身权的保护只是民法的任务。()()

12、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包括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13、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14、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公民的姓名权的是()() A.甲(3岁)之父母未经甲同意到派出所将甲的姓名进行变更 B.乙之父母为乙起的姓名与邻村甲的姓名相同 C.甲报社报道某国际会议时未经乙同意披露与会者乙的姓名 D.未达婚龄的甲借用已达婚龄的乙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以乙的名义与丙登记结婚 15、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A.荣誉权 B.名誉权 C.亲权 D.配偶权 16、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某国企领导甲的受贿行为,并称其曾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五一劳动奖章”,该企业员工因此感到脸上无光,甲的子女宣布与其脱离父子关系,后证实甲确有受贿事实,但获得奖章并无不当。该报社的行为侵犯()() A.甲的名誉权 B.甲的荣誉权 C.企业员工的名誉权 D.甲的亲权

超星尔雅大学生公民权与人权教育参考答案

1 公民在英语中最早的意义是()。 A、市政团体的成员资格 B、贵族 C、城市 D、自由城市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古希腊社会中,不可以被称作公民的是()。 A、父母是公民的人 B、工匠 C、奴隶 D、佣兵 我的答案:C 得分: 25.0分 3 ()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

A、专制王权国家的出现 B、资产阶级革命 C、文艺复兴 D、启蒙运动 我的答案:D 得分: 25.0分 4 即使现代西方社会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但仍然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1 胜雅律认为,世界人权的发展以()的发表为标志。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世界人权宣言》 D、《联合国宪章》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2

启蒙思想家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 A、上帝 B、所有人的权利 C、自然 D、血统 我的答案:B 得分: 20.0分 3 启蒙思想家眼中的人民是什么样的人?() A、全体国民 B、有身份的人 C、有财产的人 D、有发言权的人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4 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之后,根据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5 康德认为,国家的不断发展会使公民权利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1 《美国的民主》是()的着作。 A、托克维尔 B、胜雅律 C、马歇尔 D、杜波依斯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马歇尔认为西方公民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是()。 A、公民权利发展阶段 B、私有权利发展阶段 C、政治权利发展阶段 D、社会权利发展阶段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 解读 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解释》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包括: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通信通讯联系方式 住址 账号密码 财产状况 行踪轨迹等 如何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情节严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50000条以上”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魏丽娜)最高法、最高检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该司法

东财15春学期《民法》在线作业三满分答案

东财《民法》在线作业三 单选题多选题 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80 分。) 1. 公民的身份权是公民于下列情况下享有的权利() A. 出生 B. 年满10周岁 C. 年满18周岁 D. 取得特定身份 -----------------选择:A 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A. 组织 B. 团体 C. 组合 D. 社团 -----------------选择:A 3. 甲与乙因故发生争吵,甲用木棒打击乙的头部致乙休克,甲侵害了乙的() A. 生命权 B. 健康权 C. 名誉权 D. 身份权 -----------------选择:B 4.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 A. 选择之债进行的分类 B. 主债进行的分类 C. 法定之债进行的分类 D. 多数人之债进行的分类 -----------------选择:D 5. 养牛专业户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蒋某恐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为防止传染给别的牛造成更大损失,蒋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农民刘某经过此地发现此牛并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竟成了一头高产奶牛。一年后,蒋某听说了此事,要求刘某将牛还给他,刘不允。依照法律,蒋某() A.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取得此牛是不当得利 B.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病牛支出的费用及劳动费 C.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蒋某的所有权已因抛弃而消灭 D.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有权要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 -----------------选择:C 6. 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为李某多买了一箱。此行为属于() A. 没有代理权 B. 有权代理

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制作依据】 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书样式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时使用。 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授权委托书既是表明委托关系成立、受托人有权取得代理人资格并进行诉讼代理活动的资格证明文书,也是确定代理权限范围的证明文书,是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是有权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诉讼第三人,其中,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第三人等,授权委托须亲自进行;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第三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委托代理权。 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 (1)律师。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他们熟悉法律,有办案经验,忠实于人民利益,由其作为代理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且有利于协助法院查明案情,正确判案,更能体现代理制度的作用和目的。 (2)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主要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及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和当事人的工作单位推荐的人。 (4)其他公民。指上述人员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并经人民法院同意,都可作为委托代理人。 在上述委托代理人范围中,律师享有比其他代理人更广泛的权利。而其他公民,又排除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即使某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法院认为其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以及法院认为不宜作代理人的,都不能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证书,又是代理权限范围的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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