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和核心精神之一,无所例外的在全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中得到体现。但当代某些论者每每论及“权力制约”原则时,往往都狭隘地理解为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并试图以此为模型来架构、推动中国的政治权力运行模式和宪政建设,用以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并解决中国全国人大立法可能出现的不正当性、不正义性。然而,须知“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是颇为丰富的。在西方诸国,以英法为代表的具有宪政传统和深厚宪法文化、理论的国家,对该原则的理解是大为不同的。在实践上,也形成了有差别的分权模式,而且都没有影响到这些国家成为标准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它们的经验,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乎可能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借鉴。

所谓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

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的天性是恶的,“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尤其是“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情,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而相互制约则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因为“人之间相互依仗而又相互牵制,谁都不得任意行事,这在实际上

对各人都有利”。[2]而到了洛克、孟德斯鸠那里,在理论上则完成了对权力制约原则的制度设计,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洛克主张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他们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

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3]在他们的理论学说中和制度设计里,尚看不出有什么权力高于什么权力或者权力之间应该相互平行的意思。似乎,他们希望把这种权力行使、运行的具体过程留给各民族国家自己去解决。而且,他们的目的都在于通过分权的方法在总体上防止政府过分扩张或专断地行使权力,所以很有可能立法权、司法权在打压行政权方面获得了更为优势的地位。只是到了美国宪法起草人汉密尔顿那里,才明确提出了美国政府的建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分立,

而且应该相互牵制和平衡的原则。[4]但他们的理论建树似乎仍然也没有超过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也是在防止权力滥用的基础上论说权力制衡的,即“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领袖也总是“各种野心勃勃、争权夺利,而无意为公益而合作”的人,这样,“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是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5]

对权力制约原则的理解,尽管各国存在差异,但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由宪法授予不同的人们和团体。

2.政府的各部门被看作是同等的和自主的,其中没有一个部门服从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比如,立法部门不能撤销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同样不

能废除立法部门)。

3.从原则上讲,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可以使用宪法授予其他部门的权力(比如,立法部门不能把它的权力,全部委托给行政部门或授予一种不确定的创制权,而如果不是司法部门,就不能运用司法权。)

4.司法部门的活动独立于政治影响之外,并具有职位保障,它有权宣布某项立法因违宪而无效。(虽然除美国之外,这种权力并不普及,可是它仍

被分权学说看作是必要的。)[6]

当然,这种概括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国的宪政建设为模板,由个别西方政治学者提出的。其实在政治学与法学领域内,对“三权分立”内容的理解是众说纷纭的。

之所以英国实行了与美国迥然相异的权力制约制度,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从历史上讲,英国光荣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不能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激烈、彻底相提并论。

其二,从理论上讲,内阁制决定了议会控制政府,政府命运取决于议会信任。而事实上,政府代表了执政党,在议会中占有多数,政府首脑就是政党领袖。如果议会滥行立法,危害正义,必然在大选中失信于民,难免垮台,失去政权和对议会的控制。所以,通常地讲英国议会立法必然要慎之又慎,在程序上保证立法的正义性和避免立法的失败。

其三,从意识形态上讲,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深厚的宪政文化和深入人心的民主精神都是防止出现“恶法”和议会专权的天然屏障。加之法院众多先例形成的“判例法”及成熟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多元的利益主体集团都使议会中政治力量的对比得到平衡,乃至不可忽视的社会舆论压力构成了良好宪政环境的因素之一,防止议会

通过美、英、法三国在宪政实践中对权力制约原则的不同运作方式,和对“三权分立”的不同理解,可以为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

首先,对“三权分立”的学理探讨是辟为热烈的,然而谁也没有考虑过将其运用于中国的宪法点修正或宪政建设进程中去。邓小平曾多次批判了三权分立制。他在1986年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时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照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我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由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他在1987年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的讲话又指出:“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1987年在和外宾的谈话中他也曾说,“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

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立即执行,不受牵扯。”

[11]

邓小平的批判主要是基于意识形态和社会性质等方面言说的。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同样也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而言,“一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二是充

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三是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12]恩格斯明确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罢了。分权只涉及职权的分工,而不是国家职权的分离、分割。这就不仅揭示了分权制作为职权分工,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阶级实质;而且肯定了分权是监督国家机构、防止独裁专制的民主政治形式。实事求是地讲,虽然我们国家没有承认“三权分立”原则(主要是指美国式的三权分立模式)与社会主义宪政的兼容性。但是事实上,我国现实的权力运行是存在着份权事实的:宪法规定,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各司其职,各进自责,不得越权。这与中国古代行政兼理司法的政治结构显然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

其次,中国的政治制度虽然存在着“分权”的客观事实,但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一府两院”组成的分权结构。全国人大在政治权力运行中具有核心地位,其立法具有最高效力,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在形式上,这种体制类似于英国的“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同样,中国也没有美国宪政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当下,在中国有不少论者在积极探讨甚至忙于设计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认为可以纠正全国人大立法出现错误、减少产生“恶法”的可能,用以契合最高权力也需要制约的论调。笔者认为,这种思潮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学者对权力制约原则与理论的理解过于偏狭所致。把权力制约仅仅理解为三权分立,又把“三权分立”理解为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并以此作为民主、宪政国家的标准。这样的确很容易得出中国并非是一个宪政、民主国家的结论。然而事实是,英国、法国对三权分立同样有着不同理解,在他们的政治体制中同样也没有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和英国一样,尊崇“议会至上”原则。但谁也不能否认的是,这两个国家是令人尊敬的民主、宪政国家,而且在这些国家所谓的没有限制的立法权行使过程中,也绝少由立法机关订立出“恶法”,绝少有立法机关滥用立法权力得现象。可见,宪政现实的生成,并不完全在于有没有司法审查一类的制度设计,其影响因素还有很多。另一方面,则是有些论者浮躁而功利的心态,热衷于设计违宪审查,成为中国的“违宪审查之父”,这决非是一种有利于法制建设的健康、理性思维。

最后,我们必须以意识到,“不论在任何一个国家,现发电的产生及其所建立的特定政治制度模式,都源自适当的社会条件、思想条件和文化条件,它的一切制度形展开都是被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都包含着自然成长的因素”,“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现代法律体系既不可能是纯粹理性设计的产物,也不可能是纯粹自然成长的产物,而只能是立足于实践的主客观

结合的结果。” [13]孟德斯鸠也主张,那些构成法律之基础的“必然关系”,还“取决于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取决于宗教因素,取决于某个特定

国家的政治结构”。[14]

正如姚建宗先生所言,“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

的对法的信仰。” 在立法上草率、粗糙和不正义。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成员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居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并在这种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二元对立,为了保证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握,防止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必然要寻求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权组织有三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其后经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发展。近代分权学为洛克所倡导,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完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认为以上的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到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否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他强调,由于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趋势和扩张权力的自发倾向,为了防止专制,应当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权力结构。孟德斯鸠提出并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基础,其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协调整合统治力量的方法和手段。到18世纪,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现实。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将联邦与各州纵向分权与制衡纳入分权体系。恩格斯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给理性评说。在那些确确实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马克思在1831年对黑森宪法的赞扬也证明了他对权力的制约的重视。他说:“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作如此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给司法机关以广泛的监督权。……高等法院有权对有关任免制度的一切问题作最后的决定,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并且把违反宪法的官员送交法院审判,

宪法学

①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法律术语,即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 一、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了许多其它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

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发展改革工作法制化进程,推动廉洁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以及《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规范决策权行使 第四条科学界定决策权限。各级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和职级权限,各科室、单位依据我委岗位权力运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做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决策与责任的统一,既不越权决策,也不错位决策。 第五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凡属于“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

项,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要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开展风险评估,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七条建立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不得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或违反决策规定程序的事项等提交集体决策,也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第八条建立健全决策跟踪评估制度,重大决策作出后,根据决策效果持续周期,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组织调研撰写重大决策评估报告,对决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具体形势予以修正调整。 第九条建立完善委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专家组成法律顾问团,在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审批、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审签、法律诉讼等方面充分发挥顾问作用,规避风险。

权力运行制度

一、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领导机制。 坚持把落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之中。专门成立以局长赵振兴为组长,班子副职为副组长,政法、发规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建立行政权力公开监督机制。 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有效监督之下。对内,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廉政行为和依法行政行为;对外,通过重点加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局机关投资3000元建立四块24平米的高级不锈钢公开栏,绘制了10个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公开行政权力目录及重点政务;投资7000元购置电子触摸屏,并投入使用,极大方便了群众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基层乡镇计生行政权力公开工作,组织8个乡镇计生办主任先后到唐山、邯郸等地学习先进经验,目前全县8个乡镇全部实行了“一站式”办公,有力推动了全县计划系统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落实。 三、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是清理审核。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置权等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局班子连续两次进行清理审查,决定公开形式。二是编制职权目录。根据县批复职权项目,编制职权目录,标明职权名称、来源、依据,行使责任人及公开的要求。三是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载明行政权力的条件、承办岗位、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办理时限、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等方式。

通过规范化建设初步形成了“阳光政务、便民服务、群众满意、社会监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局面。 1、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科学设定项目审办流程,坚决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条件,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2、认真开展行政权力廉政风险评估管理。一是重审权力事项,优化工作流程。要根据工作实际,对照省、市、县关于精减审批项目和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文件,认真开展“回头看”,对职权项目和流程图进行重审重修。重新修订后的职权项目要做到有据可查,流程图要简洁、明快,表述准确,对审核或审批环节要注明办理时限,为廉政风险点的查找打好基础。二是准确查找廉政风险点。要把行使的全部行政权力纳入风险点查找范围,结合工作实际和经验教训,通过“找、亮、问、审、核”五步工作法进行查找。风险点应主要集中在审核、审批、审签等易产生个人说了算,可能接受贿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其他易滋生腐败现象的环节上。三是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等级目录。要依据廉政风险点的多少和权力行使的重要性,以及权力行使的频率对清理出的行政权力进行廉政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大小,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应把征地拆迁费的补偿、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作为A级风险的权力;把二胎准生证的初审、林业采伐审核等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力和一般物品的采购 作为B级风险的权力;信访、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证》、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征收等其他发生腐败风险较小的权力 应作为C级风险的权力。四是科学制定预警防范措施。针对不同的廉政风险点,逐个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办法,原则上要求有一个廉政风险点就应该至少有一项预警防范措施与 之相对应。要采取保廉承诺,警示教育、风险提示、廉政谈话、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对廉政风险进行预警。对防范措施而言,廉政风险点在决策环节的,用健全的民主决策制度进行防范;廉政风险点在执行环节的,要着眼权力公开、权

政治权力必须接受制约

第十章政治权力必须接受制约 一个国家的民族抗体越小,也就是他们中间不同声音越少,制衡强权的力量越弱,这个国家就越是容易腐朽败落,他们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就越是贪官肆虐效率低下;现实地看,也就越是适宜专制统治。而从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结构看,当最高立法和行政权完全集中在一个人、一个集团或一个党手中时,使全体国民陷入难于自拔的弱势地位,实行专制统治的条件就已经具备,民主和自由在这个国家将无以生存。 第一节权力诱人堕落 人性所追求的物欲、情欲,如果没有阻障,或者阻碍很小,不断的诱惑就会使你忍不住弃旧择新,不断地上档攀升,日愈精愈求精,多多益善──绝大多数掌过权做过官的人都知道,他们所处的正是这样一个较之普通人有利得多的地位:支配物流和分配权益的公共权力,只要善于利用,原来是如此地充满诱惑,利益多多──而在没有自由舆论的环境中,人民都是些瞎子、聋子和懦子,整个社会到处有幕霭黑障掩护,官员们七情六欲超现实发挥的胆子都会一天天大起来;在权力终身制的协助下,几乎是身不由己地要走上那变质、学坏,从突破基本道德底线到蜕变成无赖和魔鬼的难归路。 知道人身自由对于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性,也并非不了解普遍的劳动积极性才是生产率发展的根本;明摆着市场经济压倒性的优势,民主政治对社会发展的长远绩效;可是为什么不允许朝着这个方向发展?起码可以逐渐引进,虚心学习,再加以改进好了。为什么不

想承认落后,偏要回避效率最佳的私有制,去畸形化地搞些五花八门的所有制;又要劳命政府,去成天价为人民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瞎操心,千方百计阻挠拖延,就是不许可人民间接参预管理国家,也就是让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呢?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即:如果经济实现各尽所能的市场化,让作为上帝的消费者来决定各种价值物的兴衰存弃,政治上走向民主化,由作为法定主权者的人民来选择管理国家事物的公仆人选的话,那些没有劳动技能,缺少人格和道德魄力,已经蜕化落伍的,大量养尊处优的国家官僚们就不可能再受到媚眼云集的优待,他们倚仗各种奸巧计谋或借助于血缘关系获得的运用自如的权力,拥有的尊贵地位,所有享用自若的特权,通通这些,都将随着权力的失去而不复存在。这一点他们心中十分清楚。所以自古以来,能够拥有和长期把持住权力的人,都是竭力反对人身自由,反对政务透明和公开竞争,反对经济市场化,特别是反对政治民主化的。他们总能够牵强附会罗列硬举出无数市场经济的缺陷,还有那可怕的“放任之弊”,夸大其词地坚持认为,就是旧有现存的模式绝佳最优,任何改篡都必定会招致经济混乱和政治动荡,引起天下大乱,使敌人高兴人民遭殃。即便是迫不得已的变革修改,也必须在“符合国情(其实是限制在他们所能够掌握的、对其特权不构成威胁的范围)”的条件下循序推出,在保留“优良传统(敬重权威和无条件任劳任怨)”的前提下按部就班进行。 合理的竞争机制之所以很难在专制体制下生存,因为它迟早要触及到统治者最为忌讳、也最为敏感的痛痒之处──权力的合法性。专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1、(单选题)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A.序言 ? B.法律 ? C.决议 D. ? 2、(单选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所首创。 ? ? A.十月革命 ? B.洋务运动 ? C.巴黎公社 ? D.共产国际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3、(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

? A.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D.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4、(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 A.党内选举 ? B.人大常委会 ? C.民主选举 ? D.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5、(单选题)2004年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代替“指导思想”。 ? ? A.“总方向” ? B.“总原则” ? C.“总方针” ? D.“总路线”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6、(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 ? A.制衡原则 ? B.民主原则 ? C.分权原则 ? D.监督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7、(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 B.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 C.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 D.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 8、(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 ?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B.党 ? C.国务院 ? D.人民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摘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育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是,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关键词】权力、制约、制衡 权力不加限制就会被滥加使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大会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原则、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属于哲学概念,“指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制衡”一次也含有限制、牵制之意,但它还含有平衡、均衡、抗衡等表达对事物之间的相互较量、抗争、对抗加以协调的意义。在政治学中它指谓均衡政府各权力之间相互牵制和相互抗衡的状态或原则,常常被运用于政府权力分配模式的理论中,其运用的范围远不及制约概念。 法哲学在如此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两个概念:权力制约是指以社会各种控制手段规范公职权力合理界限的活动。由于这些控制手段都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活动,所以权力制约实质上是借以某一种力量去控制权力运行。权力制衡是权力制约的一种模式,它特指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政府体制。既“以权制权”。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权力制约的途径是影响、支配、控制他人的能力,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取得只有两种形式,要么是授予,要么是攫取,授予的权力是合法的权力,攫取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 要制约权力,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就是分权,包括纵向分权(中央和地方分权)和横向分权(政府部门内部分权,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以及权力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必须为权利服务,而不能反过来侵犯权利。要制约权力,就必须通过立宪的方式,把上述体制固定下来,使行使权力的人也不能更改,并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同时给予人民多方面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的利益。孟德斯鸠将在《论发精神》中就提出:“从食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观点。中世纪时期,马西利则公开宣称主权由人民制约神权由王权制约。他将权力制约表述为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对王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来自人民。他明确指出“市民全体或是全部之多数者是最高权力者”,他们不仅拥有立法权,并且具有限制、纠正行政人员行为的权力和免其职务的权力,立法高于行政权;二是对神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是国家。在后来,洛克的分权主义提出来之后,美国则欣喜地传承了这一思想并得以体现。权利保护,现代法治社会权力-权利处于对峙状态,只有为公权力设置各种“障碍”,防止恣意妄为,才能保障公民权利从市民社会-政府二元结构说,只有限制后者,才能保证社会平衡稳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doc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权力问题是党执政的核心问题,也是体现党的先进性的本质问题。 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公有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运行失控、失衡而被滥用所致。 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 本文试从这方面作些思考和探讨。 一、权力缺乏监督的主要表现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实践中,对权力的监督软弱无力且漏洞较多,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与职责不明确、不对等。 现实中,许多人“官念”越来越浓,总认为当官相对其他职业风险小、回报大,并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尊严。 权力与责任不明确,给一些玩弄权术者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大于责任,导致监督无法适从。 2、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威相脱节。 由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合理的配置,导致权力运行监督的软肋。 一直以来,我们部分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机关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担负着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重任,从监督者的知情能力

来看这种设置是合理的。 然而这些纪检监察机构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人权、财权均掌握在部门领导手中。 试想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还能做到强有力吗?在多数情况下,单位部门领导出于自身的职责和政绩考虑,对于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地“内部处理”。 这在一些条管单位中显得尤为突出。 3、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遭遇难题,缺乏权威性。 建国以来,我们逐步建立起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监督体系。 从理论上来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 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下,这些形式的监督,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非常有限的。 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监督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 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 不仅是纪检监察实行双重领导,而且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也同样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掣肘,而舆论监督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 4、维护党内制度的严肃性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权力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和保障。

论述题库大总结(基本原则)

论述题库大总结 建议考前再看,希望那时候你们还能记住有这么一份东西。次有,一定花点功夫把他背下来,到时候考场上写论述题时才有内容,而且速度很快。再者,如果不知道从哪些方面论述时,也一定要把字数写够,而且要足够工整,像法治、法的价值、人权这些都是必备万金油。 1. 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2.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3.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4. 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总书记的指示,为我们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坚决地惩治腐败,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必须使权力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下运行,才能确保权力在运行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实效性上体现党的先进性,才能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确保政府机构依法行政,从根本上奠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观点,也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之一,而依法治国中最重要的就是依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支配性、稀缺性来看,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当掌权者为了私人利益而操纵权力,这种权力又受不到有效规范和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人民的权利。人类文明的历史向我们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就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

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的运行从决策、执行到检验全方位进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权力监督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方便有效而又能得到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权力监督机制的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现有机制的现状,该继承的继承,该废除的废除,该完善的完善,该创新的创新。 一、完善对权力运行启动的监督机制 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具有一种国家或群体权力的代表性,该权力只有相对的使用权和履行权,而无处置权和占有权,一旦失去了岗位,将会自动地失去;另一方面,权力的最终载体是人,因具体的职责而产生的权力,带有个人色彩,由于监控不力,往往会产生借国家的力量给个人谋收益的现象。权力主体是腐败行为的主导因素,必须将公共权力主体的产生和更替纳入法制化、公开化、程序化的轨道,这是我们遏制腐败的“第一道屏障”。 (一)逐步完善公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 逐步扩大领导干部公众选举产生的范围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总是强调决策民主,忽视选举民主,使宪法赋予人民的选举权打了折扣。因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在任用领导干部问题

论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分权理论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1]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了上述思想,并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认为执政官是君主政体的因素,元老院具有贵族政治的因素,人民大会是民主政体的因素。这国家权力的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当权力系统某一部分暴露出过分揽权的倾向时,就应受到其它部门的抗拒和抵制。“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它部门的干涉……”。[2] 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有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该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应属于议会;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属于国王;对外劝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力,对外权也应属于国王所有。洛克认为上述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在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并且特别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他说如果由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洛克的分权其实是两权分立,并且他还对司法权的独立趋势和制约作用缺乏敏锐的感觉。孟德斯鸠在总结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既立法权、关于国际法事项行政权力和关于司法权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认为第三种权力可称为司法权,而第二种权力可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3]国家权力是不能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的,否则公民的权力没有保障。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4]同时,孟德斯鸠还主张权力的相互制约。在他看来,一个自由的健全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权力受到合理、合法限制的国家,因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了现实。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如将联邦与各州的纵向分权与制衡也纳入分权体系之中,主张设立两院制的国会以使其相互制约并与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制衡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所出现的弊端,对“三权分立”理论有过深刻地批判,但他们从未完全否定“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合理性。正如恩格斯所说:现代社会主义“就其理论形式来说,它最初表现为18世纪法国伟大启蒙学者所提出的各种原则的进一步的似乎更彻底的发展。” [5]恩格斯还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制评论说:“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在法国、英国、美国就是这样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必然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乱的必然结果就如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但

《宪法》宪规范

《宪法》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一般由如下特点: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纲领性 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如何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

如何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 毛小玲 (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部,四川617002) 摘要:权力,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依靠国家强制力所拥有的支配和指挥的能力和力量。人类政治发展史表明,作为一种社会客观现象,权力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造成过深重的灾难。究其原因在于权力的运行是否受到了合理有效的制约。因此,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是进一步走向现代政治文明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权力;权利制约;法治;道德制约; 构建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迫切任务。只有建立科学和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执政党的权力才不会走向腐败,才不会人亡政息,才能保证权力为人民的利益所谋,才能保证权力的廉洁运行。 一、权力制约的作用 就权力的产生来看,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质而言,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力量。 在权力制约与法治关系的理论方面,西方学者论述得最早、最多,可以说,权力制约和法治关系的理论起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1](p194)亚里士多德的分权论可以看作是国家权力制约论的萌芽。继亚里士多德之后,古希

腊政治家波利比阿认为,在罗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种各个权力互相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的关系,并认为这是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他断言,如果国家由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那么无论在什么危急的时候,都可以成为一种很坚固的团体。除了这种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约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政府权力如果成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就会成为专制的,而必然会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并且明确地提出“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2]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因此,保障自由的条件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一种能够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人们的自由。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国家权力制约的论述和历史实践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⑴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来赋予执掌者的,没有人民的支持,没有法律的赋予,就没有权力;⑵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⑶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⑷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及实践思考

2002年第4期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总第163期 N o .4,2002Jou rnal of T ian jin N o rm al U n 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um N o .163 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及实践思考 李 昭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天津300073) 摘 要:权力源泉的人民性决定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关系。保障权利、限制权力不仅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政理想的必然要求。要真正落实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必须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权利;权力;宪法内核;制约机制 中图分类号:D 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1106(2002)0420035205 收稿日期:2002202-20 作者简介:李昭(1962—),女,天津市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一、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权力是权利的高度聚合,其力量远远强于权利,但其合理性却源于权利。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民主政治的理想就是要使政治权力服从于人民的权利,并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源于社会契约的人民主权思想。按照社会契约的政治理论,个人权利是先于任何形式的国家而存在的。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政治社会是人们通过正式的承诺和契约而成立的。在政治权力出现以前,人们所处的自然状态虽然自由,但存有不便。人们享有的权利不稳定,特别是对财产的享有很不安全,存在着可能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因而,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相对自由的生活,甘愿同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由、生命与财产不受侵犯,政府的成立就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中的不便。法 国思想家卢梭在论述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 问题时指出,社会契约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 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 由” [1](P 23)。卢梭还以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进一步论证了人民根据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的动机。他认为,人们缔结了契约之后,大家都必须遵守,因为契约本身便是公意。“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 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 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1](P 29)人民的公意在国家中表现为最高权力,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因此,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思想表明,权力源于并服务于公意,权力的运行必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指向,权利优于权力。鉴于国家是根据组成他的成员——每个公民的共同愿望建立和维系的,在组成国家的社会契约中,没有以任何方式明确地或隐含地授权国家及其权力代行人可以损害任 5 3

宪法学章节练习题第四章-自考法学类宪法学(一)试卷与试题

《宪法学》章节练习题 第四章 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 简答题 参考答案: 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参考答案: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参考答案: 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论述题 参考答案: 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15分] 1.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15分] 2.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15分] 3.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15分] 4.试论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20分] 1.

宪法的四大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

防控权力运行机制(新)

三门峡市第三实验小学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九届省纪委二次全会和三门峡市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推进会精神,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积极探索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力度,提高学校工作人员廉政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按照三门峡市教育局和学校党支部的安排部署,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以防范在前、预警在先为出发点,以排查廉政风险为基础,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完善制度机制为重点,最大限度地降低廉政风险,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制定源头上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新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为确保我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二、工作内容 (一)目的:“以人为本”,通过人人主动参与,紧扣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部位和环节,根据排查出的风险点,在每一个岗位中相应建立积极的防范措施,查漏补缺、建章立制,预防和控制学校领导

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减少失误,着力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针对性,保护干部,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纠正、发现问题早查处,最大限度减少腐败现象发生。 (二)目标要求 从今年4月份开始,在全市教育系统全面推行,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初步形成对部门、权力岗位、权力运行环节全面覆盖的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工作网络,最终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目标要求。(三)任务: 1.核定权力清单,规范工作流程。 2.排查廉政风险,评估风险等级。 3.制定防控措施,规范权力运行。 4.加强公示公开,推进科技防控。 5.构建长效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教育、制定方案阶段(4月1日--4月30日) 1.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三门峡市第三实验小学开展“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权力运行机制”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和“规范办学,廉洁从教”主题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好廉政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风险意识,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成立领导机构。按照上级要求,成立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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