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一、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有权申请回避:对象:侦查人员、记录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行辩护权。

第32条

5、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

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有权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9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第120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

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9、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

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164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

11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

1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15、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117条第3款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6、传唤、拘传时间12---24小时时间限制。

第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7接受告知的权利。(1) 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是什么罪名以及相关理由) (2) 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18.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9.证明文件知悉权

司法机关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出示逮捕证、拘留证;司法机关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检验其所持证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20、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0条);

21、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有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6条);

22、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被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2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2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41条);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6条);

3、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75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6、如实回答、对讯问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spect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vestigation, the suspect has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权利: Rights: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rticle 9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The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his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him to indignities.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权利义务书告知书

权利义务书告知书 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书 (公安侦查阶段) 我是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现告知你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权利义务: 一、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决定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五、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八、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九、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手印。 十一、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十二、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嫌疑人签字:(捺手印)年月日 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 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书 (审查起诉阶段) 我是南昌市法律援助律师,现告知你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本案过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四、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五、核对笔录的权利。询问笔录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权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96条)。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六)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6、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9条)。 7、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67条)。 8、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4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英文版)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英文版)Notice of Inform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suspect According to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you have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1、If you are not familiar with the spoken or written language commonly used in the locality, you have the right to ask for providing a interpreters. You have the right to use you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 2、You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and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your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your persons to indignities. 3、You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his withdrawal for any of the following investigators, appraisers ,clerks and interpreters. (1) if he is a party or a close relative thereof to the case; (2) if he or a close relative of his has an interest in the case; (3) if he has served as a witness, appraiser, defender or agent and litemin the current case; or (4) if he has any other relation with a party to the case that could affect the impartial handling of the case. If a decision has been made to reject his application for withdrawal, you may apply for reconsideration once.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一、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有权申请回避:对象:侦查人员、记录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行辩护权。 第32条 5、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 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有权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9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spect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vestigation, the suspect has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权利: Rights: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rticle 9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The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his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him to indignities.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依法同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通知道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 或者改正。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讯问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11、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2、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3.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4、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5、知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犯罪嫌疑人: 办案民警: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同时将本告知书复印一份附卷。

在押人员权利告知书

在押人员权利告知书 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二)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不受侵占。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每日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监室外活动(雨、雪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除外)。 (四)人格受到尊重。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不受其他在押人员安排和指使。 (五)上诉、申诉、控告、检举、聘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扣压、拖延和损毁。 (六)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会见。 (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 (八)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 (九)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押人员、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 (十)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十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控告、投诉。 (十二)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二)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

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三)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四)不准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 (五)不准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六)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不准随意刻画。 (七)爱护公物,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 (八)不准占用他人财物,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准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 (九)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 (十)不准擅自调换铺位睡觉,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十一)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者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者为他人带书信、口信等。 (十二)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 三、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一)直接或者通过监室内报警装置向看守所民警报告。 (二)约见看守所领导。 (三)直接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或者通过看守所民警约见驻所检察官。 (四)向司法机关投寄信件。 (五)通过律师、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向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反映。 (七)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 看守所已于年月日时分书面(口头)向本人告知了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投诉途径。

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本模板】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地点: 办案人:犯罪嫌疑人: 告知内容如下: 我们是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办案人员,你涉嫌犯罪一案 已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依法于 2016年 9 月 18 日移送本院 审查起诉,今天讯问你希望你如实讲清有关本案的事实,如实回答我们讯问的问题。 在我们审查起诉阶段,你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 . 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 已辩解.

5 。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 . 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 。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 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以提出补 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 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 签名或者盖章。 9 。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 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0.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1.对于人民检察院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本告知书已向我宣读过。 犯罪嫌疑人: 日期: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人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人 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人为标题 作为一份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时,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下面将对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解读。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询问权、举证权、质证权、辨认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申请鉴定权、申请延期审理权、申请回避权等。 其中,知情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了解自己被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申辩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陈述自己对起诉指控的不同意见;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询问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实进行询问;举证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质证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辨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对证人、物证等进行辨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证人到庭作证;申请鉴定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对相关事实进行鉴定;申请延期审理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法院推迟审理;申请回避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法官回避审理。

犯罪嫌疑人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首先,犯罪嫌疑人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和资料;其次,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尊重法庭的权威,不得妨碍法庭的正常秩序;再次,犯罪嫌疑人有义务接受法官的询问,如实回答问题;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尊重其他参与诉讼的各方的权益,不得进行诽谤、威胁或伤害等行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只有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诉讼的公正和合法。同时,犯罪嫌疑人也要明白,他们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在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时,起到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刑事诉讼中合法维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人民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逮捕阶段回执

××××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 告知书 (审查逮捕阶段回执)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一案,已由×××(侦查机关名称)提请我院审查逮捕。你作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法定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告知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20××年×月×日 (院印)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向我告知,我已知悉。 法定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 告知书 (审查逮捕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你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3.你有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如果没有委托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4.你认为承办本案的办案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被羁押,你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你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办案人员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8.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你有权到场,并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fàn zuì)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嫌疑人诉讼(sù sònɡ)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fàn zuì)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spect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jìnxíng)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vestigation, the suspect has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权利(quánlì): Rights: 1、有用(yǒu yònɡ)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rticle 9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guòchéng)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The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his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him to indignities.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 member of the judicial, procuratorial, investigatory and translation personnel shall voluntarily withdraw, and the parties to the case and their legal representativ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his withdrawal: (1) if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其提供翻译,刑事诉讼 法第9条,, 2、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被告人有要求公开 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 3、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和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9 条,,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 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 5、要求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 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 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 的代理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52条,, 7、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如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可向本院 监察部门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75条,,

8、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3条,, 9、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67条,,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1、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知情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59条,, 12、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1 1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14、有要求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辨认的权利~有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并要求审判人员听取自己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57条,, 15、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16、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1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1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15条,。

××××人民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逮捕阶段回执

××××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逮捕阶段回执) ×××(犯罪嫌疑人姓名): 你涉嫌××(罪名)一案,已由×××(侦查机关名称)提请我院审查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告知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20××年×月×日 (院印)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向我告知,我已知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名): 年月日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签名): 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逮捕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你有权为自己辩护,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没有委托辩护人,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为你提供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办案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你有以下可以行使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你可以行使的合法权利: 一、你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你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供翻译帮助。 二、如果你是聋、哑人,可以请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 三、你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自己或由亲属代为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 四、你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五、在核对讯问笔录时,你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可以请求办案人员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六、你有权知道检察机关收集的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七、你有权自己行使辩护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随时委托下列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你的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你单位推荐的人;3、你的监护人、亲友。 八、你如果被羁押,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九、你如果被监视居住,可以会见你的律师。 十、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十一、当你发现办案人员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当你得知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你的公民诉讼权和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如受侵犯,你有权提出控告。 你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就你涉嫌犯罪的情况,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 二、就你知道的案件情况,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 三、经你核对无误的讯问笔录、自行书写的供述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四、你如果被羁押,要严格遵守看守所规定,服从公安干警管理。 五、你如果被取保候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规定,你将被没收保证金,并视情节责令你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六、你如果被监视居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你将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告知书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一、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有权申请回避:对象:侦查人员、记录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行辩护权。 第32条 5、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 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有权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9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第120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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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write a personal statement. (Article 95)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After the criminal suspect is interrogated by an investigation organ for the first time or from the day on which compulsory measures are adopted against him, he may appoint a lawyer to provide him with legal advice and to file petitions and complaints on his behalf. If the criminal suspect is arrested, the appointed lawyer may apply on his behalf for obtaining a guarantor pending trial. If a case involves State secrets, the criminal suspect shall have to obtain the approval of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for appointing a lawyer. (Article 96)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The criminal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know the conclusion of the expert verification which will be used as evidence in his case. A supplementary expert verification or another expert verification may be conducted upon application. 义务: Obligations: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93条)。 The criminal suspect shall answer the investigators' questions truthfully. (Article 93) 2、服从侦查行为。 本告知书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交犯罪嫌疑人。 This document shall be given to the criminal suspect in the first investigation or from the day on which compulsory measures are adopted against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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