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讲稿(法务针对销售部采购部)

合同法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合同概述

(一)合同内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调整的是动态财产关系。

(二)合同特点: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主要风险点:

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违约

第二部分合同主体

(一)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

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张冠李戴,

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

(二)主要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

约能力。

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三)『案例一』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

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案例二』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

概念: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员工签单,公司买单

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B 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25520.3元。后甲、乙两人离开A公司,B公司知悉后多次向A公司催收欠款,A公司以甲乙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欠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承担,因此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几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A企业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的;

B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的;

C将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盖章的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的;

D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的;

E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的;

F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四)合同主体风险防范要点

→1、审查主体

法人: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

非法人单位: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外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等。

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其他: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2、认清主体身份

第三部分合同标的

(一)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

明确合同交易内容

?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物,而服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明确了合同标的便明确了合同的交易内容。

重要性

?在贸易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重要

影响。

(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标的不合法。

2、合同标的不可能给付。

3、合同标的不确定。

4、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

(三)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合同标的确定性

『案例一』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

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拉回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

2、实际交付的标的不符

?『案例二』标的物被调包

市民杨先生的朋友为其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多元,通过一家快递公司托运给他。日后,速递公司的业务员当面把包裹交给他。杨先生支付给对方50元邮费,签单接收了包裹,但忘记当场验看。稍后,他回到住处打开包裹,发现被骗。于是他带包裹到速递公司进行交涉。由于送货单上没有写明货物的名称、重量和单价等,杨先生也未当场验货,因此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

(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

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确定。

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

力。

第四部分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权利义务——具体交易内容?

当事人双方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特别是在强调等价有偿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

权利义务相对平衡。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有: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实际交付标的物;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按期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运输、风险、检

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等缺乏明确约定。

2、对法律规定的义务认识不清。

3、对自身的权利没有充分认识,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三)合同权利义务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缺乏包装条款

『案例一』包装费由谁负担?

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共计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等问题。后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自此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2、交付地点约定不清

『案例二』漏掉一个字,运费多开支

某公司与水果商签订了水果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公司大仓库交货。但双方合同都写成了“公司仓库交货”,漏掉了“大”字,结果又将货物装箱重新进行运输,费时费力费钱。

3、瑕疵担保义务

概念:卖方需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指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有依

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种类:质量(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四)合同权利义务审查要点

1、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质量、数量、包装、检验等容易产生争议

的地方。

2、明确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明确自身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第五部分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如何交易?

概念: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应该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构成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

(二)、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

1、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2、没有充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合同变更、转让或解除时没有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三)、合同履行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一』你不付款,我不交货

2008年6月20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总价款450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交付钢材。

2、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你亏损严重,我停止履行

某电热厂从某煤矿厂购煤,约定交货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11年10月30日。9月底,煤矿厂发现电热厂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电热厂已无付款之可能,此时煤矿厂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电热厂提供担保或者解除合同。

3、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三』某电热厂从某煤矿厂购煤,约定交货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11

年10月30日。9月底,矿场交付约定数量的煤,后电热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附近燃烧,此时电热厂可以拒绝交付货款。

4、合同变更(合同法第77条)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5、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3、94条)

①单方解除(约定、法定)

法定:第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

第三,法律规定的其它。

?『案例四』某水果销售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水果运输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将一批水果于1天内运到,然而运输公司却在第2天将水果运到,第2天水果已经腐烂变质,此时水果销售公司有权单方解除运输合同,并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②协议解除

6、情势变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比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政策重大调整

『案例五』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0年,年租金为45000元。

不料履行过程中,该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年通货膨胀率高达50%,则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租金或解除合同

7、债权转让(合同法第80条)

?『案例六』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丙,但未通知乙,则该债权让与对乙不发生效力。若乙向甲支付10万元后,乙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丙只能要求甲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四)、合同履行风险防范要点

1、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坚持诚信信用原则。

2、充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权利,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合同变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需要履行通知、登记等法律程序时,需及时履行。

4、合同转让时需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5、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需要履行通知等法律程序。

第六部分违约

(一)违约——交易存在问题,如何处理?

概念:违反合同义务,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行为

?不能履行,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法律禁止履行;

?迟延履行:能履行,但在期限届满时还没履行;

?不完全履行:履行行为不符合债务本旨;

?拒绝履行(预期违约):明示或默示的表示不履行;

?债权人迟延:受领迟延。

违约救济方式

强制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约的法律风险点

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

2、逾期交付、提取标的物。

3、未按约定的方式、地点、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

4、未尽到通知、保密、协助等附随义务。

5、对方违约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我方未充分行使违约救济权利。

(三)违约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加害履行(合同法第122条)

概念: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案例一』卖方需赔偿产品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某乡机械加工厂按合同规定,购进某市电机厂电机30台,在使用中,有14台发生漏电,造成一名工人致残。为此,机械加工厂向法院起诉,不仅要求退货,而且还要求某电机厂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以及致残工人的住院费等各种损失10万元。法院支持了机械加工厂的请求。

『案例二』买方的收货义务

某水果销售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水果运输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将一批水果于星期一运到,后运输公司按约定将该批水果在星期一运到指定地点,然而销售公司却未前来受领,第2天水果已经腐烂变质,此时损失只能由销售公司自己承担

3、违约金、定金以及损害赔偿的关系

违约金以造成损失价值的30%为额度:

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增加

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减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定金仅仅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作用主要是“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有不履

行合同的行为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116条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可兼得

(四)违约风险防范要点

1、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2、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一旦发现异常状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及时搜集和保存好各种证据。

4、充分利用合同法和合同赋予自身的权利。

小结

合同在企业的发展和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各种措施规避这些风险将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合同法1500作业论文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三、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企业法务及规定合同管理系统培训课件

教案: 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大家都是从事具体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员,因此,今天的交流,不以纯理论的内容为主,而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特点,准备了38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大家一起了解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从而使大家再遇到这类问题时,或者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可以提前预知法院的处理意见,做到知之知彼,未雨绸缪。 1、签订合同前应当尽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公民的身份证件 实践中应注意: 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的名称一致。 案例分析 (1)合同主体身份辨认不清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乙签了字。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对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 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款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遂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 (3)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 某钢铁公司甲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甲难以接受。某商人乙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甲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XX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XX-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

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

寻找契约的价值——评李永军教授《合同法》

寻找契约的价值——评李永军教授《合同法》 在古希腊哲学中,亚里士多德曾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交换正义(mutative justice),一个具体的正义不是分配正义,就是交换正义。交换正义只有在分配正义被违反时才开始起作用。分配正义表现在城邦对荣誉、财富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分配之中。而交换正义则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交换正义关注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又将交换正义分为二类,一类是自愿的,有买卖、消费借贷、抵押、无息借贷、寄存、出租等,这类交易从开始就是自愿的。另一类是非自愿的,这类交易自始至终缺乏相对人的同意,有的是在暗中进行的,如偷盗、通奸、放毒、撮合、诱骗、暗算、伪证等等;有的则是通过暴力进行的,如袭击、关押、杀害、抢劫、残伤、欺凌、侮辱等等。交换正义在交易中产生,它按照算术比例的方式,对交易行为予以调整。 亚里士多德关于两类交换正义的划分。是现代契约制度与侵权制度的最初理论形态。现代契约制度是由交换正义中的自愿交易理论演变而来的,而现代侵权制度则由交换正义中的非自愿交易理论发展而来。(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和私犯两类,一些法学家认为盖尤斯的划分来源于亚里士多德。)从古典契约理论走过现代契约理论,再到关系契约理论,甚至到晚近经常会充斥耳鼓的“契约死亡论”,这个在人类的私法制度中占有极重要地位的理论到底是如何生长繁荣起来的呢?它的现状如何?它的未来又将是怎样的呢?读了李永军教授这本《合同法》相信您对契约制度会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作者在书中对契约自由原则、契约效力问题以及契约之未来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作者旁征博引,从历史上的名家经典到最新的理论观点,从罗马法到现代大陆法、英美法,进行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类比性论述。作者认为,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契约自由中的平等观,如梅因所言,贯彻了自然法思想,但是,契约自由所体现的人文主义色彩却往往被人所忽视,特别是在我国。契约自由的核心是: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义务所约束。这就体现出契约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对人之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故梅因“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论断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越了契约法本身。在契约的效力问题上,大多数人并不关心为什么契约一旦形成便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作者认为,这是契约法的核心问题。作者的观点是:契约效力的根源在于物化意志的交换,

合同法摘要讲稿

合同法摘要讲稿 (2008年9月用)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合同法采取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规则,《合同法》中的大多数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而非强行性规范,以

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说,合同法就是任意法。 (二)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合同法较之于民法的其他法律更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最早我国先后产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这三个并行的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三部合同法加在一起,条文才154条)

在国外也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但都未另立条款,比如德国于2002年修改的债法现代化法也未列有此种类型。 这是中国第一部由法律专家起草的基本法。在过去,绝大部分法律草案经全国人大授权首先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起草。尽管全国人大法工委可以在法律最终通过之前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和充实,但此时已经很难再对法律草案的基本结构进行改动。相比之下,合同法第一稿是由一批学者和专家起草,尽管合同法的终稿同第一稿相比有很大的变化,但是第一稿的基本原则和结构保留下来未予改变。新合同法得益于学者的中立地位和他们对世界合同法发展的最新了解。

新合同法的重大进步 1.合同的形式 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采取非常宽容的态度。第十条规定,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 2.合同的落空(“情势变更”讨论过) 合同法是否应该包含合同目标的落空原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这一原则最后从合同法的终稿中删除了。

《合同法学习笔记》word版

第二节合同法学习笔记 其中有些是我在普法过程中讲解合同法时形成的讲义的部分内容,素材主要参考了江平老师的《合同法精解》、中国民商法律网网站《法学教室》栏目上刊出的郑小敏老师的《合同法总则》、周友军老师的《合同法释义》以及其他老师的材料。在此表示感谢,也请大家仅用于个人学习目的。 因为个人水平以及对法律理解力的不同,错误之处无法避免,请大家随时批评指正。 基本要求 了解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的基本规定;掌握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掌据技术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的含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益原则效力原则 第一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这两个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对这两个问题理解透了,就会把握住整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对大家掌握合同法的规定很有帮助。 第一节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的含义: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认为合同应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就和第1款一起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们在平常的生活中,能见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书、协议书,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牵涉到婚姻家庭、抚养等问题的离婚协议书、收养协议书,还有我们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等,这些都是属于广义的合同范畴,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则是狭义上的合同,主要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而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书,还有有关监护权的协议,是和婚姻家庭等有关的,由《婚姻法》来调整;收养协议书,由《收养法》来调整;劳动合同书,由《劳动法》来调整;上面的这几类,《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都不适用。因此,我们下面所讲到的“合同”指的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而民事合同中存在的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的合同,则不能适用自由、自愿的原则,而是具有不同的特性,因而不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由上面所说的各部门法来调整。 第二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以及各个分则的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理解了这些基本原则,也就把握住了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有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二○一一年北京泰拓法律培训系列 主讲: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肖疆律师 课程目标 促使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对承办合同(包括:谈判、起草、履行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有所了解和掌握。 帮助合同承办人提效减负。 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课程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合同基础法律知识 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方法。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注意要点。 第三部分:现场讨论。(时间:约30分钟) 一、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 (一)概述 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书、协议(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1.合同主体要求 合法注册的商事主体:公司、分公司、个体户、非企业组织、个人。 注意: (1)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是没有签约资格的。 (2)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章或营业执照一致。

(3)经办人应持代表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需要与其公司核实身份。 2.合同的内容要求 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1)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 (2)质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等。 (3)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4)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预算变动,比如装修合同,要约定发生增项、减项时,应该怎么计算单价和总价,这些都要有个说明。 (5)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期限应该是明确的。最好能用日历上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到这个日子,就应发一封函来催,来主张权利。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 3.合同的形式要求 (1)口头形式(具有不确定性,一般用于可即时履行的合同情形) (2)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鉴证、公证、登记、审批。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合同法体系。掌握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3课时。 参考资料: 李永军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的概念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其他民事关系; 观点二: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我国《合同法》第2条并没有采纳债权协议的观点,而是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特点(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3、合同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区分意义: 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义务的内容不同。3)主体要求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二○一一年北京泰拓法律培训系列 主讲: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肖疆律师 课程目标 促使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对承办合同(包括:谈判、起草、履行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有所了解和掌握。 帮助合同承办人提效减负。 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课程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合同基础法律知识 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方法。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注意要点。 第三部分:现场讨论。(时间:约30分钟) 一、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 (一)概述 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书、协议(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1.合同主体要求 合法注册的商事主体:公司、分公司、个体户、非企业组织、个人。 注意: (1)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是没有签约资格的。 (2)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章或营业执照一致。 (3)经办人应持代表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需要与其公司核实

身份。 2.合同的内容要求 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1)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 (2)质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等。 (3)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4)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预算变动,比如装修合同,要约定发生增项、减项时,应该怎么计算单价和总价,这些都要有个说明。 (5)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期限应该是明确的。最好能用日历上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到这个日子,就应发一封函来催,来主张权利。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 3.合同的形式要求 (1)口头形式(具有不确定性,一般用于可即时履行的合同情形) (2)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鉴证、公证、登记、审批。 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合同法,李永军

合同法,李永军 篇一:合同法讲稿——李永军 合 同 法 李永军主讲 目录 第四章 ................................................ ................................................... (3) 一、违约与违约责任 ................................................ ................................................... .. (3)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 ................................................ (3) 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 (4)

四、赔偿损失: .............................................. ................................................... (5) 五、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关系 ................................................ . (6) 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 (7) 七、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 ................................................ (8) 八、加害履行——第一百二十二条革命性的创造 ................................................ .. (8) 第五章买卖合同 ................................................ ................................................... (9) 一、买卖合同的两个义

合同法讲稿

1、合同的概念 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几乎时时处处与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对合同的知识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对合同法的内容知悉有多少,我们都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 说道这里呢,可能有的听众朋友会说了,啊呀,我平时都接触不到合同啊,除了买车买房买保险的让我在合同上签过字以外,好像就再也没有接触过合同了。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最广泛的、无处不在的。《合同法》所调整的是合同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书面合同,而我们老百姓通常概念上会以为只有书面合同,当事双方签字盖章的,才叫做合同。事实上,除此之外,口头达成,实践履行的,即使没有书面合同,都可以成立合同法所保护,调整的合同法律关系。 我们经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没盖印章,写错单价就开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没有合同,不断供货, 到最后发现对方债台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没有注意对方的"皮包公司",给对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销或赚钱,匆匆签约,上当受骗。为此,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内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通俗地说又称协议、协约、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确认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的约定。《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 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 协商一致,这叫合同。 那么三人或者更多人能否签订合同?显然是可以,村里,张三向李四借钱,王五拍拍胸脯说, 没事,我给你作担保。于是张三便写了借条,某年某月某日,张三向李四借到了1万元,1个月后归还。王五在后面写上,本人王五愿意为张三做担保,张三若不能按时还钱,由本人王五归还给李四。 回到刚才的案例,倘若张三,李四,王五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里乡亲,平时也都合得来, 张三向李四借钱的时候,李四说,啊呀,老张啊,借条就不用写了,我相信你。那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呢?答案是肯定的。若张三违约,王五张三都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合同的特征 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机构,都能够订立合同。 一旦订立了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个人与政府机关之间,都是一视同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 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 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合同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 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 程,最后双方谈成了,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

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体会3篇

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体会3篇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带来的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

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篇二: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Contract Law 课程编号:013A1260 学时:36 学分: 一、课程教学对象 合同法课程的教学对象为法学本科三年级学生,总学时为36学时。 二、课程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合同法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是为了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合同法知识和运用合同法办理合同纠纷案件及参加合同诉讼能力而设置的一门重要的应用性专业基础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缔约和履约规则,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对遇到的合同问题能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懂得运用合同的保全、担保和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理念,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为做好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获取必要的知识和本领。 合同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充分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方法,一是真实案例分析,二是虚拟案例分析,不但能激发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热情,而且能够全方位地锻炼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培养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从而融会贯通劳动法之理论与实践。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是在学生学习了一定的法学基础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民法》等,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好的教学素质的基础上开设的。 四、课程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学时分配(总学时数:36) 本课程分为两大部分,即总论和分论。因为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担保和保全、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先修的民法课中已有学习,为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在大纲中就不再作为主要教学内容,但授课时要求教师把合同总论的体系交代清楚,并通过案例分析复习巩固上述知识。总论的授课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和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分论包括15种有名合同,其中重点学习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篇一:大学生新学期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

2021年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

《合同法》专项培训讲稿 培训内容:合同法基本知识,订立、履行合同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今天借这个机会,准备和人们共同交流话题重要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合同法基本知识,涉及寻常中经常容易出错、混淆,同步又是非常重要某些概念、术语;二是对于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方面实务操作和操作中风险防范。这中间我会结合公司此前订立合同存在问题和某些现实案例来解说。 咱们懂得,现今法律正日益逐渐完善,公司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也规定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公司一步步发展,做大做强之后,再靠此前简朴操作,甚至君子合同之类方式就行不通了。随着交易增多,和日益复杂交易环境,又特别是在国内诚信体制还不健全环境下,合同对于公司经营和发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公司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合同,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不论是买进还是卖出,都离不开订立合同。既然合同对于公司如此重要,那么订立好、履行好、管理好合同就是一项非常重要工作。可以这样讲,合同工作做好了,公司纠纷就少了,公司运营就顺畅了,公司经济效益就会提高,公司发展也就实现了。 一方面,咱们进行第一某些内容,关于合同法某些重要基本知识。 1、国内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可以说是国内一部基本大法,共有428个条款,共对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作了规定。在合同法施行之前,国内对于合同方面法律共有三个,一种是《经济合同法》,第二个是《技术合同法》,第三个是《涉外经济合同法》。现行合同法将此前三个合同法融合在一起,此前三个合同法在现行合同法生效后就废止了,退出了历史舞台。今年是在二月份还是三月份,我在审查公司一种合同步,居然发当前合同中对一种违约条款是这样商定:违约责任依照“经济合同法”规定拟定。经济合同法废止接近了,尽然还在商定依照“经济合同法”规定。这是一种基本东西,应当清晰,合同对外代表一种公司形象,不要犯低档错误。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讲课教案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2009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2009-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 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防止录用到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劳动者,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2、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应将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告知劳动者。相关表格\公司招聘告知书.doc 3、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4、办理入职手续。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入职手续包括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 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应在办理入职手续完毕后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职工名册按规定制作,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6、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与备案——根据劳动部要求:自2007年起用工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对合同鉴证已取消。特别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议备案,因为在与劳动者仲裁纠纷中,证据作用明显。 7、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定要按要求向劳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表格\非标准工时制审批.doc 注意:避免签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押金。 三、合同期限多长为宜?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的成立? 我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因人因岗而异,但通常来说: 1、从企业用工成本及发挥劳动者的最佳期限为三年以上九年以下,因为,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一方面企业可以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无固定。当然,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的约定要约定好。因为岗位在长期可能变更。 2、充分利用3+6、4+5用工模式。第一个固定期签3年,第二个固定期签6年,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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