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生态文明”作为中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文明理念,是马

克思恩格斯生态文明思想中国化的理论表达,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

现代化的逻辑必然。下文是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欢迎阅

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

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生态文明建

设的要求相抵触。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

污染物产生量减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

系统安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

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

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低碳日、节水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

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生

态文明意识。

每年6月为本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会批准后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指标

体系、重点领域及重点工程、重点任务、保障机制和措施等。

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在自然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

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

限值。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

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从事各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维护生态安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包括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用地结构,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划定耕地和林地保护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应

对气候变化、生态农业和生态林业发展、城乡绿色交通建设、生态

旅游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等规划或者行动方案,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现代种业、设施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服务业等产业,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主要

污染物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安全处

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

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

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加强循环化改造,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循环经济基地。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广使用天然气、风能、太阳能、浅层地温能和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降低化石能源

使用比例,改善能源使用结构;加强工业生态化改造,推动企业降低

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推行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绿色建筑。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并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的限期淘汰计划和目录,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限期淘汰。鼓励企

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及项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生产体系,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科学合理使用农业

投入品,保障农业安全。推进畜禽粪便、废水、弃物综合利用与无

害化处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

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林地、湿地、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发挥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在应对

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抵御自然灾害中的重要

作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生态旅游资源,加大旅游资源整合与产业融合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

展生态旅游。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便捷通畅的城乡交通网络,鼓励绿色出行,减少机动

车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培训机构教学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

育示范基地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推进绿色校园建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弘扬生态文化,开展生态文化载体建设,保护生态文化景观,实施生态

文化保护和利用示范工程,发展体现生态理念、地方特色的文化事

业和文化产业;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全社会

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文化设施、传媒手段和文学艺术等形式,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开展生态文明社区、单位、家庭以及示范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树立绿色消费观念,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形成文明的生

活习惯,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增强全民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风尚。

第三章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质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

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

积的30%以上。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级管控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禁止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

活动。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林场所有森林转为生态林,将25°以上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草)范围;划定湿地保护区域,确定湿地生态功能分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禁止非法砍伐林木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城乡绿化、通道绿化和园

林绿化,改善人居环境;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

第二十八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

限制纳污基准。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

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实时监测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改善水体生

态功能,确保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探索工业用地租赁制;适度开

发利用低丘缓坡地,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低

效用地等二次开发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划定优先保护

区域,提高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体系。

对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耕地,应当组织监测和修复,或者合理调整耕地用途。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矿山废弃地的生态

修复,加强山体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建立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水质安全,定期公布

出入境断面水质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美丽乡村示范点、乡村旅游度假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提高城镇污

水处理率。鼓励对生产生活废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

削减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总量。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的综合治理,并进行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生态建

设和石漠化治理方式,提高生态脆弱区域抗御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

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鼓励多渠道

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系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管,

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乡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

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和外来入侵

物种名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防

范外来物种对本省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民族特色、重要观赏价值的山峰、喀斯特地貌、森林景观资源、稻作梯田、古大珍稀树木等自然标志物和古城镇、古村落、古文化等历史遗迹的保护。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统筹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行动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督促检查、评估考

核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二)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

(三)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质量、林地保有量、湿地保有量、物种保护程度指标;

(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五)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指标;

(六)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七)生态文化建设指标;

(八)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九)中水回用、再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水源利用指标;

(十)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园林绿化率指标;

(十一)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

第四十一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和资源产出率指标责任书,建立节能评估审查、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提升与环境风险控

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并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和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布,并暂停审批新

增同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措施,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和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

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文件

等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对

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

公告。

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

资源产出率等指标权重。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

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

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

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

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

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

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列入重点投资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布点、土

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投入。通

过专项资金整合,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公益性

生态文明建设项目。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再生产品等有利于保护环

境的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按照定额指标用能、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之间建立绿色供应链。

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

资源有偿使用、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补偿、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水权交易等环

境经济政策。逐步划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并进行确权登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支持发展环

境污染损害鉴定中介评估机构,推动相关环保产业良性发展。

第四十九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者受益、污染者(破

坏者)赔偿、受益者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与资金、技术、实物补偿等方式,在全省八大水系、草海实施生态补偿,逐步对全省空气质量实行地区间生态补偿,并对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保护者、受损

者提供经济补偿和经费支持。

鼓励探索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地区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技创新和管

理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与

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与省

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合作与交流,带动本

省科技力量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创新人才发展和运行机制,采取提供创业资助、工作场所、住房、公寓、贷款担保、融资服务和薪酬激励等措施,引进、培养和聚集

人才,加强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

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省内外有实力的组织和个人,参与科技和管

理创新。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循环经

济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

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辐射

环境、固体废物、森林资源系统等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建立区域生态文明联动机制,统一区域产业环保准入标准,实施环境信息共享,推进区域水污染、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逐步完善跨界污染应急联动机制和区域危险废物、化学品环境监管

机制,共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

境违法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

专门机构办理。

第五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五十六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程序、保障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

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便利。

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听

取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

(三)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绩效考核结果;

(四)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五)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八)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内容;

(九)其他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

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十条鼓励乡村、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对违反规定者可以提出劝告、批评和警告。

第六十一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

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

的报告,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不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

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督促履行;仍不履行或

者履行不力的,由生态文明建设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十四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

察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在60日内书面答复。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记录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信息,向政府相关

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

协会等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环境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信用惩戒。

第六十六条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及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热心公益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劝阻、报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

(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

(三)引进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强制性标准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

(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六)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对检举、投诉和控告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七)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有关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报告在第八部分的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2015年9月11日新出台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眼于理念方向,着力于基础性框架,明确提出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8个方面的制度体系,必将为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打牢制度桩基,夯实体制基础。

严峻形势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报告在第八部分强调:“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即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约束趋紧,二是环境污染严重,三是生态系统退化。

思想理念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理念,报告强调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我们要努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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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宣传广泛开展。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QQ群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印发到各地各单位《条例》共16000本,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开展系列活动 志愿服务形成常态。为加强对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组建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入驻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组建志愿服务团队达150多个,志愿者19860人,成立了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心社、绿叶志愿者协会、蒲公英爱心协会等一批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受助留守儿童达八百多人;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项目,创新性地设计“妇联+公安+社会组织+”模式,直接服务家暴受害人1200余人,助6名自杀者放弃轻生,70余名想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受害人恢复平静,帮数百家庭修复受损关系。 立德树人全面推进。县教育局重点突出文明校园创建,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教学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考评,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也指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表现出来的状态。文明是指人类社会进步状态,文明的实质就是人类社会平等程度。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校集中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次学习,让我有机会静心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对照文明行为条例,自我查找不文明行为,及时改正,及时约束自身行为。 5月25日,我校全体教师在祝校长的带领下,共同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人民是城市的主人,既是城市文明的受益者,更是城市文明的建设者,城市文明离不开个人文明。作为城市这个大家庭的一员,每位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通过自己的文明行为,为我们的城市增添亮色。把一座城市建设的更美好,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事。只有齐心协力,从点滴做起,

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才能把我们的城市建设的越来越美丽。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路灯,它让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作为一名学校老师,承担着社会使命中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成为宣传者,促进者和践行者,应配合政府部门,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到每一名孩子的心坎里和行动中,运用孩子的力量将文明行为条例带到每一个家庭,让父母在孩子的带动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一起遵守并践行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 文明思想,聪慧开明;文明语言,悦耳动听;文明行动,感动天地。文明人生,丰富多彩;文明社会,和谐美好;文明中华,无比璀璨。愿人人行动起来,让我们的城市处处盛开文明之花!

《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解读(1)

生态文明建设引领贵州可持续发展——《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 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解读(一) 6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批复《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简称《方案》);6月9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大会在贵阳召开,全面安排部署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这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引领性事件,将对贵州未来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省发挥生态优势、实现后发赶超的基本途径,是增进人民福祉、造福子孙后代的客观要求,是提升贵州形象、建设多彩贵州的重要支撑。在全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有利于探索资源能源富集欠发达地区绿色发展新道路。近年来,尽管贵州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全国前列,但总体滞后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2013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4.7%,贫困人口占全国的9%。发展方式粗放,经济发展主要依托煤炭、磷矿、铝土矿等资源,煤炭、电力、化工、有色、冶金等重化工业占工业增加值的60%以上,能耗强度是全国的2.15倍,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通过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贵州在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将继续保持天蓝地绿水净。 有利于筑牢两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贵州境内河流众多,处在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上游交错地带,是两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同时,生态环境脆弱,修复难度很大,石漠化面积、水土流失面积分别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7.2%、31.4%。 森林资源质量不高,亩均森林蓄积量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4左右。通过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实施水利建设、石漠化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污染防治等重

学习《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感

学习《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感9月12日,我校师生共同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一名教师,更应该以身示范,无论在工作和生活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使用文明语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做好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结合《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们教师在工作中,在和学生相处中更应该做到: 一、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

根草去。我抱怨过教师的清苦,抱怨过为人师的劳累,也抱怨过人世间的凄冷。这些想法与那些含辛茹苦,把一生都奉献给教育事业、奉献给学生的普通教师相比,自己是那么渺小与狭隘。想一想那些为教育事业无私奉献,不计回报的人们,使我明白了,只有苦过之后,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甘甜,那才是生活的真谛,使我品悟到教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良好的师德形象更是一种精神的化身,它孕育着真,引导着善,创造着美,奉献着爱!古今中外无数事例证明,育人单凭热情和干劲是不够的,还需要以德立身、以身立教。作为一名现代文明教师也要有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甘为人梯,像“春蚕”吐尽青丝,像“蜡烛”化成灰烬,把毕生献给事业,献给学生。 二、规范文明行为----文明从尊重开始。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学生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 作为现代文明教师我们不能用高亢的声调、严厉的批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八)旅游观光时,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九)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

铜川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铜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协调机构】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五条【单位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六条【公民参与】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表率示范】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文明健康生活】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不浪费食物、不酗酒; (二)勤俭节约,节约水、电、气、油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健康生活,讲卫生、防疾病; (五)移风易俗,文明办理喜庆或者丧葬事宜,绿色殡葬,文明祭祀,办理丧事不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

浅谈贵州生态文明建设

浅谈贵州生态文明建设 摘要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方针。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的生态,是贵州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现代化、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后发优势,从“生态立省”到“环境立省”,贵州立足实际,建设生态文明的思路越来越清晰。 关键词贵州;生态;建设 1 生态文明的内涵及特征 生态,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亦即自然生态。自然生态有着自在自为的发展规律。人类社会改变了这种规律,把自然生态纳入到人类可以改造的范围之内,这就形成了文明。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生态文明突出生态的重要,强调尊重和保护环境,强调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尊重和爱护自然,而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蛮干,为所欲为。 2 贵州的生态现状及建设生态文明的必要性 贵州省位于中国的西南部,东毗湖南省、南邻广西自治区、西连云南省、北接四川省和重庆市,贵州的矿产资源非常丰富,水、电、煤多种能源兼备,素以“西南煤海”著称。贵州岩溶地貌发育非常典型,省内喀斯特地貌面积达109 084km2,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61.9 %,境内岩溶分布范围广泛,形态类型齐全,地域分布明显,构成一种特殊的岩溶生态系统。贵州河流处在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上游交错地带,是长江、珠江上游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叶裕惠等在《绿色珠江建设方略》中提出在愈来愈频繁的人类活动影响下,使珠江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已遭到严重的破坏,其不良后果正在显露出来。针对这些情况,为实现整个珠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全球有限的水资源和生物资源,贵州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09年7月至今年春季,贵州遭遇了有气象资料记录以来最为严重的特大干旱。地处贵州西部和南部的黔西南、六盘水、安顺和毕节等几个石漠化最为集中的区域是此次大旱的重旱区,由此可以看到,贵州省生态环境所面临的问题,不仅说明生态环境本身更加脆弱,而且会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贵州的生态文明建设已迫在眉睫。 3 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

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6月2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规范、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黄线;

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

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 摘要: 生态文明建设对于贵州的发展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十八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幸福、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要“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生态文明是建设美丽中国,也是建设美丽贵州的要义。 关键词:生态文明贵州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文明建设的提出背景 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实际上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必然结果。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够永恒地发展下去。而如今,人类频繁的活动以致大自然受到严重破坏,伴随着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建设生态文明与全球严重的环境问题密切相关。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注意选择科学合理发展模式,大多采用低水平、低效率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忽视了生态效益,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生态文明建设对于贵州发展的重要意义 贵州省较其他省区其环境资源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贵州省的发展道路必须要考虑贵州自身的特殊性。首先,贵州具有多山的的地形,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形成了独特的气候条件: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其次,贵州独特的喀斯特地貌与丰沛的降水条件造就了独特的旅游资源。再次,贵州相对封闭的地理条件和多民族聚居的人口特征形成了独特的民族文化,其复杂的地质条件也使得贵州具有丰富

的矿产资源。所以说,贵州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前提是注重生态文明建设。 贵州地处大西南地区,远离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河流处在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上游交错地带,是长江、珠江上游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近年来,随着人类生产力和生产活动的不断加强,工业发展进程越来越快,使珠江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已遭到严重破坏,其不良后果正在显露出来。针对这些情况,为实现整个珠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全球有限的水资源和生物资源,贵州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13年,贵州遭遇了严重的特大干旱。地处贵州西部和南部的黔西南、毕节、六盘水和安顺等几个石漠化比较严重的区域时此次大旱的重旱区。许多行业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其中农业最为严重。由此可以看到,贵州省生态环境所面临的的问题,不仅说明生态环境本身更加脆弱,而且会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贵州的生态建设已成为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贵州目前主要面临的环境问题 1、工业污染。由于贵州实行工业强省战略,省内的工厂企业越来越多,工业生产必然产生庞大的废弃物和烟尘等。目前贵州多数的工厂的生产模式均是粗放型,即只追求利益不考虑后果的工业模式,所产生的垃圾不经过处理便直接排向水里或者大气里,所以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形势特别严峻! 2、城市废弃物污染。随着贵州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提高,大量外来人员涌入贵州。随之带来的便是严峻的城市问题。首先是生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树立新时代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2021年《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知识题库(最全有答案)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知识题库(最全有答案) 一、填空题 1、《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在2017年()月()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答:《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在2017年12月21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2018年()月()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答:《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答:《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4、《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的工作原则。 答:《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 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5、《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在郑州市形 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从而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答:《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在郑州市 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从而推进社会公德、职业 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6、《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推进郑州市

的()、()、()、()建设。 答:《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推进郑州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7、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答: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8、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 答: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9、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和(),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贵阳生态文明建设 论文

贵州省贵阳市是我国第一个“国家森林城市”,从空中俯瞰这座城市,有两条绵延数十公里的绿色长廊环绕在四周,宛如两条“玉带”在群山间铺绿撒翠;一泓碧水穿城而过,流淌着勃勃的生机。这就是让贵阳人备感亲切和自豪的南明河与环城森林,而贵阳市的这两条环城森林带更是全国省会城市中独有的。 两个环城林带的建设,一条母亲河的治理,贵阳市整整倾注了半个世纪的心血。早在5年前,贵阳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营造山水园林城市的目标,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贵阳市更是将全面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作为兴城大略、立市根本。 近年来,为了使来之不易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从2007年开始,贵阳市打响了一场生态环境、城市森林保卫战,由此全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走上了法治轨道。 来之不易的环城林带 贵阳在城市生态建设中,坚持“让城市拥抱森林,让森林走进城市”的环保理念,第一环城林带达29.3万亩,第二环城林带以生态公益林为载体,观花、观叶、观果、观形植物合理搭配,林带中建6个主题公园,使第二环城林带面积达132万亩。 贵阳的环城林带,确实来之不易。从第一环城林带的形成到第二环城林带的兴起,贵阳市广大干部群众整整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努力。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贵阳在城市的四周,开展了群众性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成了长约70公里、宽1至7公里的第一环城林带,形成了全国省会城市中独有的森林景观。到1979年,环城林带已有10万多亩,初步构成了环城林带的雏形。 改革开放以来,贵阳加快了造林的力度,建设环城林带的思路更加明确,第一环城林带的规划范围达到了29.3万亩,贵阳成为世界上喀斯特地区植被保护最好的中心城市,使贵阳市获得了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等荣誉。 2001年,亚欧森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在贵阳召开。贵阳的第一环城林带得到了专家的高度评价,称赞贵阳是名副其实的森林之城。第一环城林带不仅发挥着生态效益,还提高了贵阳的知名度。 2001年8月,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贵阳市定位为“森林之城”。同年,贵阳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保护好第一环城林带的同时,启动以生态公益林为载体,以竹、梅、玉兰、樱花、桂花、杏花为主调树种的六大主题公园,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并将第二环城林带建设列入贵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规划纲要,提出“三年打基础、五年见成效”,工程建设作为为民办的10件实事之一。《贵阳市第二环城林带建设总体规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开始实施。 从防治病虫害的角度考虑,第二环城林带选用的42个树种没有针叶树。在新造公益林中,选用了香樟、杜英、广玉兰等树种,改变了以往营造纯林的模式,观花、观叶、观果、观形植物合理搭配。二环林带还采取了社会各界营造纪念林与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结合等多种造林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环城林带建设周期长、投资大。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贵阳市采取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在规划设计单位的确认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等方面,立足贵阳、面向全国招投标。通过市场运作,引进了省内外30多家公司。中标的企业预先垫资营造,管护两年后,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公益林营造验收的合格率、保有率都超过95%。 贵阳市林业绿化局有关负责人说:“在二环林带规划区原有林地102万亩的基础上,从2002年开始,全市投资超过1.9亿元,新造公益林30多万亩,带中新建6个主题公园,整个计划历时5年。截至目前,总面积132万亩的第二环城林带已经形成。加上第一环城林带,贵阳市总计形成了150多万亩的城市森林规模。” 2004年11月,第一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在贵阳举行,经专家组审定,国家林业局授予贵阳市首个“国家森林城市”称号。贵阳不仅有了一张崭新的名片,而且“让城市拥抱森林,让森林走进城市”的环保新概念,也从贵阳扩展到国内众多城市的生态建设中。 去年,有关部门民意调查表明,贵阳市民对林城、生态城市概念的知晓率达到100%,有超过70%的省外游客在来贵阳游览后认为,贵阳“国家森林城市”的称号名副其实。 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符合,与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坚持文化滋养、科技提升、法治保障,弘扬首都市民热情开朗、大气开放、积极向上、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行为首善之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0.01.08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1.08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2009年10月16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 第三条本市以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生态环境良好、生态产业发达、文化特色鲜明、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创新机制、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实施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 (二)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制定、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 (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绩效考核;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机制。 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承担违反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有权检举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抵触。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产生量减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系统安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低碳日、节水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每年6月为本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

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 **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 (20XX年2月9日) **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是国务院确定的“黔中经济区”和“泛珠三角经济区”内的重要中心城市,是贵州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总面积8034平方公里,人口472万,辖六区一市三县,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个国家级综合保税区和一个省级航空港经济区。**平均海拔1100米,年平均气温15.3℃,夏季平均气温23.2℃,空气清新、气候凉爽,享有“爽爽的**·中国避暑之都”的美誉。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强力推进下,全力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努力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态持续改善的“双赢”。一方面,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经济增速连续7年位居全国省会城市前2名。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市森林覆盖率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居全国74个重点城市前列。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100%稳定达标。

(一)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委、市政府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力推进绿色发展,全力提升环境质量,努力实现跨越式、可持续、绿色化的发展。抢抓贵州建设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机遇,围绕**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出台一系列1号文,高质量高标准高品质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 (二)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以大数据为引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获批建设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试验区,成为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核心区。社会和云、智慧城管、智慧交通等一批云应用示范工程投入使用。大数据及其产业规模总量超过千亿元。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4.2∶38.8∶57。 (三)持续提升城市功能。推进“多规融合”,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划定生态红线,严控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用“蒸小笼”方式实施城市建设,初步形成‘两核多组团’的空间结构。“三环十六射”骨干路网全面建成,**至广州、长沙、昆明等城市高铁相继开通,龙洞堡国际机场跻身千万级大型繁忙机场行列。建成一批示范小城镇和美丽乡村提高型示范带、示范点。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全文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 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 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鼓励 第八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三)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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