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产权用)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产权用)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产权用)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规范本市的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并考虑到房屋建筑设计的发展而制定,本市的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对《规范》中房产屋面积测算内

容的补充和细化。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屋和非成套等房屋等面积测算,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1.3 精度标准

本《细则》以房屋面积中误差作为衡量房屋面积的精度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

极限误差。

1.4 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应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细则》

规定的精度要求。

1.5 技术依据

1.5.1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5.2 建住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1.5.3 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

行)》。

1.5.4 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6 本《细则》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一般规定

2.1 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产屋面积测算系指对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产权面积等的测算。

2.1.1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

(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1.2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

投影计算。

2.1.3 房屋的套内面积

成套房屋的周边墙体横切面中线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份。

2.1.4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

积。

2.1.5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本市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

2.1.6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7 自然层指楼梯间、电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管道井、提物井、室内

烟道等按实际通达的楼层(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计算的楼层数。

夹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

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1.8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2 面积测算的要求

2.2.1 本《细则》所称房屋的面积系指该房屋的水平投影面积。

2.2.2 面积采用实地量距法或坐标解析法测量,面积计算采用几何公式或计算

机解析法计算。

2.2.2.1 对于规则的几何图形采取实地测算边长数据,计算房屋面积。2.2.2.2 当房屋形状异样,无法采取直接量边的方式求取其面积时,应使用全

站仪实测该房屋边线上若干点的坐标解算其面积。

2.2.3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同种量测工具2次读数之差应满足│△D│≤0.005m,长度以m为单位,取至0.01m,面积以m2为单位,取至

0.01m2。

2.2.4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

作为最后结果。

2.2.5 房产面积精度的标准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中误差限差

一 0.01 +0.0003s 0.02 +0.0006s

二 0.02 +0.001s 0.04 +0.002s

三 0.04 +0.003s 0.08 +0.006s

注:S为房产面积,单位m2

2.2.5.1 别墅(含连排别墅),即以单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的房屋,执行精度

等级“一”;

2.2.5.2 本市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渝北、巴南、北

碚等九区执行精度等级“二”;

2.2.5.3 其它地区以及全市房改售房和非成套住房的面积测算,执行精度等级

“三”。

3 房屋建筑面积界定

3.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3.1.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

积的总和计算。

3.1.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m

以上(含2.20m)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1.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

3.1.4 建筑物结构范围内的楼梯间(含套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

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3.1.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等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6 全封闭的阳台、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所谓室外楼梯必须具备楼梯的结构设计,单层层高大于或等于2.20m者,方可按室外楼

梯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3.1.8 房屋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9 房屋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10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采用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11 局部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建筑物,按超过2.20m(含

2.20m)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1.12 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以及有顶盖的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按其内边线加0.25mm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13 舞台灯光控制室当层高大于等于2.20m时按各层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3.1.14 多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1.15 多排柱的车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3.2.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且上盖层空高大于等于2.20m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大于上盖宽度的,按

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雨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悬臂斜拉结构式雨蓬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2.3 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2.4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半计算。

3.2.5 室内类似阳台的空中花园等未封闭的区域,按未封闭的阳台计算建筑面

积。

3.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3.3.1 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

无柱雨蓬以及突出于房屋外墙面的阳光窗。

3.3.2 无上盖的架空通廊、走廊、檐廊、挑廊等。

3.3.3 无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装饰性的花架、凉棚、雨棚、亭、塔等建筑。

3.3.4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3.3.5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

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6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3.3.7 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水箱、冷却塔(池)、储

油(水)池,储仓,临时货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3.3.8 与房屋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均

不计算建筑面积。

3.3.9 供检修、消防等使用的室外爬梯以及无结构设计,依山就势修建的梯道

或台阶,虽可作为进出建筑物的通道,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10 利用建筑物上层楼面作为顶盖的无柱外通廊。

3.3.11 利用建筑物屋面作为通道的外走廊。

3.3.12 建筑物内的水箱(池);建筑物下的水池、化粪池等。

3.3.13 建筑物玻璃幕墙仅作为装饰,幕墙与建筑物的外墙间的空间。

3.3.14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等。

3.3.15 架空层作为绿化、休闲,进入楼梯间的通道等功能,系住宅或商住楼

的设施用地,作为不分摊的共有面积。

3.3.16 主要作为公共使用,带社会公益性质的室外楼梯。

3.3.17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非建筑物自身功能需要,主要为公共服务用作市

政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3.3.18 建筑物内仅作为通风或采光的天井,不论是否有透明顶盖,都不算建

筑面积。

3.4 建筑面积界定的其他规定

3.4.1 跃层房屋的室内楼梯间,当进场进行面积测算时,不论是否修建楼梯,

均应将楼梯间面积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面积。

3.4.2 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其中有顶盖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顶盖的除顶

层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外,其它楼层的室外楼梯全算。

3.4.3 室外的直跑楼梯,不论通达几层,其建筑面积等于对其一次性水平投影

面积。其中有顶盖的计算全部面积,无顶盖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4.4 室内楼梯间已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的,梯间底部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

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3.4.5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面作为计算本楼层建筑面积的依据;仅有玻璃幕墙的,则以玻璃幕墙作为计算本楼层建筑面积的依据,且本楼层的建筑面积等于本楼层的套内面积。

当各楼层墙体厚度或结构不同,则应分别计算各楼层的建筑面积。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本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3.4.6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

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3.4.7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

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1 共有建筑面积界定原则。

4.1.1 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进行分摊计算,无产权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

摊计算。

4.1.2 凡界定为共有建筑的建筑空间必须符合全部或半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4.1.3 凡界定为共有建筑的建筑空间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权主共同使

用或共同占有的建筑空间。

4.1.4 凡已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空间,不能界定为共有建筑面积。

4.1.5 共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共有面积不在本幢分摊。

4.1.6 多次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并按以整体到局部的顺

序分摊。

4.1.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房屋分摊所得共有建筑面积的界线,

任何人不得侵占或随意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4.1.8 无法界定权属主范围的建筑空间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1.9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用房,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2 共有面积界定的依据

4.2.1 预售前面积测算时依据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施工附图。

4.2.2 新建登记测算时依据经建设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的竣工图并结合

实际使用功能认定。

4.2.3 当竣工图和施工图的标示与实际使用功能不明确的部位,委托测量单位应在竣工图上明确标示,出具详细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委托测量单位和设计部门的印章。如该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单位联建,则书面说明还应有联建

方共同确认。

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4.3.1 幢内共同使用的设备用房:变电室、供水房、二次供水房、贮水箱房、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电梯机房、风机房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设备用房。

4.3.2 按自然层计算面积的包括: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道、通风井、管道井、

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

4.3.3 辅助或管理用房:为本幢服务的值班警卫室、设备维修管理房、位于天

面的楼梯间。

4.3.4 墙体面积:本幢楼各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和整幢房屋外墙水平投

影面积总和的二分之一。

4.3.5 本幢的公共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

4.3.6 其它建在幢内,仅供本幢使用的共同使用的面积。

4.4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4.1 建在本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多栋服务的设备房、值班警卫室;建

在幢外,为本幢或多幢服务的设备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

4.4.1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或多幢服务的变(配)电房、水泵房、消房控制室、电信设备防、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

为社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等。

4.4.2 物业管理人员的休息就寝室。

4.4.3 经营性的配套设施用房,如:住宅小区的会所、运动场或游泳池的管理

用房、直饮水或温泉水的制作室或泵房等。

4.4.4 住宅小区内或房屋天面上供人们休闲或因景观需要修建的亭、走廊、塔

形、绿化等建筑物以及为建筑造型而设,无实用功能的部位。

4.4.5 住宅小区内供多幢使用的公共门厅、门廊、通道、室外楼梯等。

4.4.6 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4.4.7 为小区服务的文教、卫生、商业等公益事业房屋。

4.4.8 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

4.4.9 为物业管理服务的防盗窃监控室。

4.4.10 按规划批建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幢内由本幢各业主共用的“空中花园”以及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的架空层中等公共开放空间等,其中扣除楼梯、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5 套内建筑面积的界定原则。

一个权属主独立拥有的建筑空间。

4.6 套内建筑面积的内容。

4.6.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

4.6.1.1 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空

间面积的总和。

4.6.1.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4.6.1.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

4.6.1.4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6.2 套内墙体面积。

4.6.2.1 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

套内墙体面积。

4.6.2.2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6.3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4.6.3.1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

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4.6.3.2 当阳台或空中花园、阳光花园的顶盖与底面的大小或形状不一致时,

以二者的水平投影面完全重合部份面积的全部或1/2计算的面积。

4.7 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

式中:K—为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产权单元参加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产权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共有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共有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2。

i—房间编号。

4.8 共有面积分摊单元。

4.8.1 除由多幢共同使用的设备房或其它由多幢使用的建筑空间外(除由4.4

条款规定的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外),以幢为分摊单元。

4.8.2 单独的住宅、商业、写字楼等的分摊,整幢为同一分摊系数。4.8.3 商住楼或多功能综合楼的分摊,把整幢楼根据使用功能、划分成各个功能段,再以各个功能段作为各自的分摊单元。各个分摊单元内,住宅段共有面积分摊系数相同,商业段或写字楼段内,每层的分摊系数相同。

4.9 共有面积的分摊方法。

4.9.1 住宅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共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元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

式中Si—各套的套内面积;

∑δSi—全幢的共有面积之和;

∑Si—全幢的各套套内面积之和;

K—分摊系数;

δSi—每套房按套内面积分得的共有面积;

i—房间编号。

4.9.2 商住楼的分摊

4.9.2.1 根据商业和住宅不同的使用功能,以楼层为单位把整幢楼分成商业和

住宅两段,按下式计算

δSQ1= K1·SZδSQ2= K1·SS

K1=

式中K1—第一次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Z—住宅段内,除整幢使用的共用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之外的各楼层的总

建筑面积;

SS—商业段内,除整幢使用的共用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之外的各楼层的总

建筑面积;

δSQ1—住宅段按面积比例分得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Q2—商业段按面积比例分得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整幢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如外墙(水平投影的一半)、配电、供水、消防、电话交换机等设备用房,房屋天面上的电梯机房、未有独立产权的楼梯间,本幢的值班警卫室和公共门厅等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之和,在数值上满足

∑δS=δSQ+δSQ2

∑S—除供整幢楼使用的共用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外的整幢楼建筑面积,即本幢楼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供整幢楼使用的共有面积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之

和。在数值上满足∑S=SZ+SS;

4.9.2.2 按下式计算住宅段和商业段最终的共有面积

δSZ=δSZ1+δSQ1δSS=δSS1+δSq2

式中δSZ—住宅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δSS—商业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δSZ1—住宅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过道等的面积;δSS1—商业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过道以及中央空调

配电房、风机房等的面积。

δSQ1—住宅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q2—商业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4.9.2.3 计算住宅部份各套的共有面积

按“4.9.1”住宅楼的分摊方法,计算出各套房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4.9.2.4 计算商业段各套(摊位)的共有面积

4.9.2.4.1 计算商业段各层的共有面积:

KC= δSCi=KC·SCi

式中SCi—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包括本楼层范围内的整幢共有面积);

δSCi—各楼层分摊得到商业段的共有面积;

KC—各楼层分摊系数;

SS—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本楼层范围内的整幢共有面积)。

δSS—商业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在数值上满足SS=∑SCi i—楼层号

4.9.2.4.2 计算商业段各楼层各套的共有面积:

K= δSi=K·Si

式中K—本楼层分摊系数;

δS1ci—本楼层的共有面积之和;

Si—本楼层某一套的套内面积;

∑Si—本楼层的套内面积之和;

δSci—本楼层分摊得到的商业段共有面积;

i—本楼层的各套(摊位)的编号;

δSi—本楼层某一套最终的分摊的共有面积。

房屋预售的面积测算,因同一楼层内未及划分至各套,可暂分摊至各层。待本

层划分产权后再进行二次分户。

4.9.3 计算二次分户各套共有面积

二次分户应在原有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分户

Sg= Sy-∑Si K= δSi=K·Si

δSi—分户后某一套最终分摊的共有面积。

Sy—原产权面积。

Sg—分户后的共有面积之和。

∑Si—分户后的套内面积之和。

K—分户后的分摊系数。

Si—分户后的各套内面积。

i—分户的房间编号。

数值上,各分户后房产面积之和等于原产权面积。

4.9.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4.9.4.1 将本幢楼按其使用功能分成几部份,如分成住宅、商业、写字楼等三部份。分割的最小单元为整层,如在同一层内既有住宅又有商业,则该层的功

能性质与二者套内面积较大的保持一致。

4.9.4.2 按功能划分完备后,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9.5 凡作为商场或写字楼等营业用房的大厅采用隔断摊位方式划分产权的,

共有面积分摊按以下方式执行:

4.9.

5.1 大厅本层的共有建筑部位包括如下部分

4.9.

5.1.1 本层周边墙体面积的1/2;

4.9.

5.1.2 本层内的柱,共同使用的过道、梯间、通风井、管道井、卫生间等;

4.9.

5.1.3 本层其他共用的部位。

4.9.

5.2 大厅本层各产权主共有建筑面积采取与套内面积(使用面积)成比例

的方式分摊。

5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管理。

5.1 房产面积测算报告式样,按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文附件二的规

范格式提供。

5.2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的检查验收、备案审核以及对成果发生争议的处理等,

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6 凡遇本《细则》之外的情况,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7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原渝地房发〔1999〕81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渝地房发〔2000〕609号文同时停止使用。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1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balcony 2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转摘自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3)373号关于颁发《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的通知的附件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线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算至框架结构外表面。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楼层亦应计算建筑面积,顶层仅有栏杆者,该层视作为操作平台。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线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高底连跨的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有墙以墙,无墙以柱)为界分别计算。 4、围护结构未垂直于水平面而倾斜出地面或楼层结构外边线的建筑物,应按其地面或楼层处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层高达到2.20m的地下建筑物工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自然地面通向地下室的车道、人行道,进入建筑物部分按其通道宽度(包括上口墙厚)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通道不受高度限制)。 6、利用斜坡及深基础的建筑设置架空层,利用建筑物斜坡空间(如看台踏步下面,室外台阶下面等)作为办公、宿舍及其它用途者,其空间部分达到2.20m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8、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间、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每层必须达到2.20m),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书库、立体仓库内设计有结构层者,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者,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层高达到2.20m,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耳光室),按其围护结构的外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docx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一、本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二、本指标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多方 案比选、优化设计、合理确定投资的基础;是开展项目评价、控制初步设计概算、推行限额设计的参考。 三、本指标共十一册。包括《第一册道路工程》、《第二册桥梁工程》、《第三册给 水工程》、《第四册排水工程》、《第五册防洪堤防工程》、《第六册隧道工程》、《第七册燃气工程》、《第八册集中供热热力网工程》、《第九册路灯工程》、《第十册垃圾处理工程》、《第十一册地铁工程》。 四、本指标分综合指标和分项指标。综合指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分项指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和综合费用组成。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措施费(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的内容)按比例(见费率取 定表)分别摊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 场及安装拆除、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编入直接工程费。 综合费用由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设备购置费依据设计文件规定,其价格由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组成,设备运杂费指除设备原价之外的设备采购、运输、包装及仓库保管等方 面支出费用的总和。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

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联合 试运转费、生产设备及开办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基本预备费系指在投资估算阶段不可预见的工程费用。 五、本指标的编制期价格、费率取定: (一)价格取定。人工工资综合单价按北京地区 2004 年 31.03 元/工日;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按北京地区 2004 年价格。 (二)费率取定。 1.将措施费分别摊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措施费费率见下表。 计费基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分摊比例:其中人工费 8%,材料费 87%,机械费 5%,分别按比例计算。 2.综合费用费率见下表。 计费基数:估算指标直接费。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费率。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费率按 10%~15%。具体数值由各册根据专业以及国家规定得收费标准测算确定,并在册说明中说明。

房屋面积测算报告

分类号:密级: 编号: 房地产面积测算 技术报告书 甘肃省地勘局测绘勘查院 2004年 4月 18日 1

房地产面积测算 技术报告书 编写单位:测绘公司 编写者:郁万祥 2004 年 4月 18日 审核意见: 审核者: 职务: 日期: 审批意见: 审批者: 职务: 日期: 2

房地产面积测算 技术报告书 受化建公司委托,由甘肃省地勘局测绘勘查院承担化建公司房产科所属四幢 住宅楼面积测算任务。为了保质保量完成此项任务,特编写本报告书,望在作业过程中遵照执行。 (一)执行标准: 1、 2000 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二)测量方法: 1、本次外业测量采用钢尺测量法。 实地测量是一项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边长测量必须水平测量,每条边必须独立丈量两次,两次交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取两次的平均数作为边长值。首先对每幢楼外围进行控制测量,然后进行分户测量。对于分段测量的边长,每段边长之和与整段测量的边长必须符合限差要求。现场绘制草图。 (三)房地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和方法: 1、房地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 1)房地产面积的测算,指水平投影的面积。 2)边长以米为单位,取至厘米;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平方厘米。 3)量距应采用鉴定合格的卷尺和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或工具。 2、房地产面积测算的方法 1)解析法测算面积 将外业测量的边长输入计算机组成几何图形,有专用的面积测算程序 3

进行测算。 (四)房屋面积的测算: 1、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室外楼梯等。 房屋使用面积: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房屋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成套房屋面积的有关规定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组成。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指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 共有共用面积:指多个产权人共同用有共同使用的楼梯,过道,以及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2、计算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楼梯间,电梯,垃圾道等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3)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室内相通的,伸缩缝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https://www.360docs.net/doc/ad5788702.html, 2014-07-17 09:07:47 来源:聊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

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 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一、面积计算执行标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2-22发布,2000-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二、房屋丈量方法 1. 丈量整幢房屋的四周边长。 2. 逐户逐间丈量房屋室内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读数取至0.01米。 三、共有共用部位的认定丈量 1. 丈量整幢房屋的楼梯、过道等公共部位的边长。 2. 确认整幢房屋中可计入房屋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 四、房屋面积计算(附算例)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房屋面积以幢为单位计算。 (注:图上标注尺寸为轴线尺寸,阳台为外墙面尺寸,长度单位:米,面积单位:平方米。)

1. 建筑面积的计算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走廊、楼梯、地下室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的建筑面积。 例:本幢总建筑面积 (13.90×6.40+7.10×17.90+1.30×7.10-3.40×2.30)×6+0.9×2.90+10×(1.15×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351.78 2.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通俗地说就是分户门内建筑中轴线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与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例:本幢各套内建筑面积 6×(13.60×6.40+17.60×6.80+1.30×6.80-8.10×2.60-2×1.20×2.10)+10×(1.15×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181.17 3.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 A.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B.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般多层住宅,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以及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例:本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为楼梯和四周外墙的一半。 1351.78-1181.17=170.61 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A、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值班警卫室等。 B、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C、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套(单元)建筑面积”的简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户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的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阳台。斜面屋顶结构的房间,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不计入面积。 套内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的简称。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套内阳台建筑面积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是指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用墙和非公用墙两种;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有封闭式阳台、挑阳台(底阳台)、凹阳台和半挑半凹阳台之分。

供热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面积 一般来说:套内使用面积*1.49=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1、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2、建筑用地面积:指建筑或建筑群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室外工程(如绿化、道路、停车场等)的面积,其形状和大小由建筑红线加以控制。 3、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你开发商可以用于建设的土地面积.你买一块地,但由于市政或其他原因,需要占用你一些土地,如市政道路,即常说的要扣路幅,还有如在土地边有高压线,国家规定就需退出多少米才能建房的.所以你土地证面积并不一定是你的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面积减去你不能用的面积后就是你的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 4、“用地面积”:是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各种建设用地的面积。城市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等。但各种性质用地的面积并不只单纯包括其本身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还包括一些直接为其服务的建设用地面积。如城市的“居住用地面积”包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方法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一、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划分及估算精度 工程设计过程一般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机会研究阶段、预(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二、工程项目投资组成 (一)工程项目投入总资金由工程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组成。 工程建设投资分为以下七类: 1、建筑工程费 2、安装工程费 3、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基本预备费

6、涨价预备费 7、建设期利息 (二)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 1、静态投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组成 2、动态投资:涨价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组成 三、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编制依据 投资估算是在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等进行研究并基本确定的基础上估算项目投入总资金(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 1、各专业设计提供设计资料: 建构筑物特征一览表 设备一览表(包括:单位、数量、型号、重量、价格) 材料一览表(包括:单位、数量、材质、单重、总重、敷设方式) 2、估价指标、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定额 3、当地政府和造价主管部门现行政策及有关文件规定 4、当地最新材料价格、工资水平和民用建筑造价水平 四、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方法: 包括生产能力指数法、比例估算法、系数估算法、投资估算指标法和分类估算法。前三种方法精度相对不高,主要用于投资机会研究和预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采用投资估算指标法和分类估算法。 五、工程项目投资分类估算法

1、建筑工程估算 (1)按单位工程量造价乘以工程总量估算 (2)估价指标和概算指标按行业统一颁发的估价指标和概算指标(3)按预算定额 (4)按调查实际资料 (5)按经验数值 2、安装工程估算 与建筑概算编制方法基本相同,另一个方法是比例系数法,即安装费用占设备价的百分比计算。 3、设备购置估算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又分为: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他们的计价方法是不同的。 (1)非标准设备计价比较麻烦,简单的估算按比例系数法,即加工费占主要材料的百分比或按成品单位重量价格估算。 (2)国产设备价格由原价(出厂价)和运杂费组成。出厂价要注意是否包括备品备件费用(定货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护费和仓库保管费。综合一般按设备原价的5-8%计取。 (3)进口设备价格计算比较复杂,它主要由离岸价、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和关税及各种手续费等组成。 计算公式为: 进口设备购置费=进口设备货价(离岸价)+进口从属费用+国内运输费 进口设备从属费=国际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进口关税+增殖税+外贸手续费

房屋建筑面积量测和计算说明

房屋建筑面积量测和计算说明 一、本报告书的面积测算成果用于办理房屋预售。 二、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依据 1.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 -- 2000) 2. 建住房[2002]74号文 3.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三、此份资料使用的长度单位为米,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外业量距采用经检验合格的钢卷尺量测,读数取位至0.01米; 2.内业采用由系统软件进行计算和绘图,面积计算结果取位至0.01平方米,分摊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四、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1.量测工具经重庆市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机构重庆市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站检定。 五、此份资料共页,包括: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说明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总表 1 页; 公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 3 页; 六、其它说明 七、各负责人签名和公章: 测绘计算:年月日部门检查:年月日检查:年月日所检查:年月日 房屋建筑面积量测和计算说明 一、本报告书的面积测算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二、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依据 a)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 -- 2000) b) 建住房[2002]74号文 c)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三、此份资料使用的长度单位为米,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外业量距采用经检验合格的量测,读数取位至0.01米; 2.内业采用由系统软件进行计算和绘图,面积计算结果取位至0.01平方米,分摊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四、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1.量测工具经重庆市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机构重庆市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站检定。 五、此份资料共页,包括: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说明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总表 1 页; 公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 1 页; ; 六、其它说明 七、各负责人签名和公章: 测绘计算:年月日部门检查:年月日检查人:年月日所检查:年月日房屋建筑面积量测和计算说明(变更) 一、本报告书的面积测算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由于本幢房系一个产权人,无共有面积分 摊,若需分层分零转让,应实施本幢房分户面积测算后方可依法实施该幢房的分层分零转让。 二、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依据 a)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 -- 2000) b) 建住房[2002]74号文 c)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三、此份资料使用的长度单位为米,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外业量距采用经检验合格的量测,读数取位至0.01米;

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最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其中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之和称为“有效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

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回廊是走廊的一种,门厅大厅是按一层计算。)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投资估算

项目投资估算 1投资估算的原则[1] 由于投资估算指标属于项目建设前期进行估算投资的技术经济指标,它不但要反映实施阶段的静态投资,还必须反映项目建设前期和交付使用期内发生的动态投资,以投资估算指标为依据编制的投资估算,包含项目建设的全部投资额。还必须坚持下述原则: 1、投资估算指标项目的确定,应考虑以后几年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需要。 2、投资估算指标的分类、项目划分、项目内容、表现形式等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并且要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深度相适应。 3、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内容,典型工程的选择,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建设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技术发展方向,贯彻国家高科技政策和发展方向原则,使指标的编制既能反映现实的高科技成果,反映正常建设条件下的造价水平,也能适应今后若干年的科技发展水平。 4、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要反映不同行业、不同项目和不同工程的特点,投资估算指标要适应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的需要,而且具有更大的综合性。 5、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要体现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实施间接调控作用的特点。要贯彻能分能合、有粗有细、细算粗编的原则。 6、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要贯彻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原则。 7、投资估算极可能反应项目的实际情况 8、项目的总投资尽量符合节约和安全的原则 9、项目总投资估算对无法准确估算的项目在预备费中考虑 10、充分运用周边资源,节约建设投资,综合评价,从众多的投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 2项目投资估算的依据[8] 1、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2、西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陕建政发(1995)389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641号) 4、《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5、《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4)》 6、市政发(2008)87号 7、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8、陕价行发(2005)208号 9、陕建政发(1995)389号 10、陕政办发(2008)94号 11、市政发(2008)(2008)33号 12、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河南省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4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 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 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 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 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 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1总则 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 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0.11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12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 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0.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

计算方法因为建筑面积是计算商品房价格的结算数据,所以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在住宅建筑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和方法是: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住宅如内部带有部分楼层(如阁楼)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或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和附墙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设面积。 (7)住宅建筑内的技术层(放置各种设备和修理养护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雨棚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有柱雨棚和无柱雨棚计算应一致)。 (9)突出房屋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突出墙面的门斗,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2)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阳台不论是挑阳台还是凹阳台,也不论是封闭阳台还是非封闭阳台,均按阳台水平面积的1/2计算阳台的建筑面积。 (13)住宅建筑内无楼梯,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并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房屋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2、假层、阁(暗)楼和斜面结构屋面其室内净高在2.00m以上(含2.00m)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3、房屋天面上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底层、夹层、地下室中以及独立建造的自行车房、汽车库,层高在2.20m以上(2.20m)的,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作为外墙仅为装饰的,按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工程投资估算基本步骤

投资估算 一、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要求及步骤 (一)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 1)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2)拟建项目的建设方案确定的各项工程建设内容 3)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图示计量或有关专业提供的主要工程量和主要设备清单 4)行业部门、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编制的投资估算办法、投资估算 指标、概算指标(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规定)、综合单价、价格指数和有关造价文件等 5)类似工程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6)工程所在地的同期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建筑、工艺及附属设备的市场价格 和有关费用。 7)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税率等有关参数 8)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工程地质资料、设计文件、图纸等 9)其他技术经济资料 (二)投资估算的编制要求 1)应委托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2)应根据主体专业设计的阶段和深度,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所采用生产工艺流程的成熟 性,以及编制单位所掌握的国家及地区、行业或部门相关投资估算基础资料和数据的合理、可靠、完整程度,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进行编制。 3)应做到工程内容和费用构成齐全,不漏项,不提高或降低估算标准,计算合理,不少算、 不重复计算。 4)应充分考虑拟建项目设计的技术参数和投资估算所采用的估算系数、估算指标在质和量 方面所综合的内容,应遵循口径一致的原则。 5)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等,将所采用的估算系数和估算指标价格、费用 水平调整到项目建设所在地及投资估算编制年的实际水平。对于建设项目的边界条件,如建设用地费和外部交通、水、电、通信条件,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等差异所产生的与主要内容投资无必然关联的费用,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住房面积测量规范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 定》的通知 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矿区建设局(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测绘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局对《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反馈。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仍维持测绘报告中所认定的面积。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在进行竣工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或预测绘,且已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在进行变更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2010年12月24日 附:《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 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属永久性结构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最新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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